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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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南部地区之一,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尤其在水力资源方面更是丰富。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起步较早,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基本实现了灌溉与排涝的全覆盖,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广西壮族自治区在水利工程管理与开发方面也面临着不少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背景与意义在新时期,水利工程建设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水力资源,水利工程建设对于当地的农业、工业和生活等领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过于陈旧,且系统性不足,使得广西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实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与迫切。

该方案的实施可以在各个层面实现水利工程的合理规划、合理建设、合理运行和合理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二、实施原则1、合理化资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力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在以往的管理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大量水利资源的浪费。

因此,该方案的实施将以合理化资源为基础,加大水力资源的保护力度,合理利用储水、量水、输水等方面建设水利基础设施。

2、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效率在实施改革方案中将提高管理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加强水利工程损坏的修缮和维护力度,保证水政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和简明性。

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在数据采集、信息传输和管理等方面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协同化和规范化水平。

3、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水物流、水电、水利枢纽、城市水环境治理和生态补水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利工程布局,增强总体规划的综合性和前瞻性,营造良好的水环境和生态环境。

三、主要任务1、改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制定配套的改革方案,合理划分行业管理职责,优化管理层级,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重点领域的管理,全面推动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利工程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0.12613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3.03.15
•【字号】桂水政法〔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水利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对水利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8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自治区水利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3月15日附件
自治区水利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广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广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广西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水平,保障农村供水和农田灌溉的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西境内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广西水利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各个阶段。

2.各县乡镇水利部门协助广西水利部门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

3.各乡村委员会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监管和维护工作。

四、管理制度1.小型水利工程建设(1)项目立项:项目的立项须经相关水利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划确定建设方案。

(2)招标采购: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招标采购的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

(3)施工验收:工程建设完工后,必须经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2.小型水利工程运行(1)日常运行: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必须保持畅通,水质清洁,设备正常运作。

(2)定期检修:小型水利工程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

(3)安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得到重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小型水利工程维护(1)责任划分:小型水利工程的维护责任划分清晰,各方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维护义务。

(2)经费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维护工作需要经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维护经费的到位。

(3)维修标准:小型水利工程维护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维护质量。

五、监督检查1.广西水利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公众对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有监督权,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并要求处理。

六、奖惩制度1.对于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优秀的小型水利工程,给予奖励和表彰,激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工作。

2.对于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不达标的小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和个人要受到严厉批评和处罚。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工程保护第六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防汛抢险的需要,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规定如下:一、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1、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2、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湖泊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环湖大堤及护堤地。

二、流域性主要河、湖堤防的管理范围:1、洪泽湖:迎水坡由盱眙县老堆头至二河闸段,防浪林台坡脚外十米;二河闸至码头镇段,以顺堤河为界(含水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全文】【法宝引证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根保引导和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七条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移交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时,应当同时移交该工程权属证书和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监理、设备供应、招标代理等单位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参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

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由并申请和推供责任。

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桂水规范〔2023〕7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经2023年第三十九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行为,强化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西区内从事重大水利工程、水库(水闸)工程(含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主要支流治理和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等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实行分级监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负责自治区本级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督管理;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全区在建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的现场机构:(一)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设置现场管理机构。

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和新建中型拦河蓄水工程应在现场设置项目部,并派驻具有一定组织协调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进驻实施现场管理;其他中小型水利工程视实际现场情况配备必要人员实施现场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全文】【法宝引证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第三章工程运行和管理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桂水规范〔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首要责任,提升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2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8月29日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压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首要责任,提升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广西实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法人考核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工作,负责自治区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评价。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评价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报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组建的项目法人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保养、更新和改造等各个环节,适用于国家、地方和各类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操作,并能够在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主动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预防为主:水利工程管理应重视预防措施,避免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管理漏洞和人为失误。

(三)科学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管理方案,经过科学的方法与手段进行管理。

(四)分工协作:水利工程管理应实施清晰、分工明确的机制,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日常管理工作有序有度。

(五)公开透明:水利工程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工程建设的有关信息和数据,有利于各类利益相关方了解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工程管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三)制定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审批和验收;(四)组织实施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检验和验收,并监督工程竣工后的保养、维修和改造;(五)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提高工程的利用效益;(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七)开展水利工程管理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一)中央和地方应当设立水利工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别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各级水利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和服务。

(三)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与专业能力。

(四)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按照有关标准完成工作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桂水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水利局:为推进我区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函》(办调管函〔2022〕1165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办调管函〔2023〕49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经自治区水利厅党组2023年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23年12月19日广西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科学评价调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持续发挥,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进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函》《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调水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的通知》,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调水工程是指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

调水工程根据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流量、年引水量、灌溉面积等四个方面综合研究后可确定为大(1)型、大(2)型、中型、小型等四个工程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已建成并交付运行,归口为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由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具体管理任务的大中型调水工程的标准化管理评价工作。

调水工程为大中型灌区工程的,按照大中型灌区工程标准化管理标准开展创建和评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发布时间】2015-04-01【生效时间】2015-04-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

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分别简称为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或委托对水利水电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1.市级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2.大、中型水库工程;3.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送变电工程;4.中央投资安排的小(1)型水库工程;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7.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8.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87.03.05【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4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4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工程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库区堤防的护林管理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工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水利工程是:农田灌溉工程;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水电及其输变电工程;水利综合经营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电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司法、城建、农业、林业、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水电部门对水利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凡受益范围在一乡(镇)、一县、一市的水利工程,分别由乡(镇)、县、市的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应由上一级或由上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的行政区域的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国家修建的、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中的小型水电站,灌区内的小型水利、提水站等设施,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灌区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灌区代表会,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03]18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03]18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03]18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

做好这项改革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基础设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建国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于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长期以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基层水管单位难以为继 2 等问题愈加突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
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04
•【字号】桂水水管〔2017〕79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凤亭河、那板水库管理处:
根据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16〕361号),水利厅结合实际组织对《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水闸四级以上堤防)》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已经水利厅2017年第十七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西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广西示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
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5.堤防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6.泵站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7.灌区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17年12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1.09
施行日期
2018.01.09
文号
主题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市水利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十九次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8年1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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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水电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可制定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三)偷窃或哄抢水利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综合经营成果等。
(四)在渠道上乱挖堤扒口、截流。
(五)在堤坝、渠道上建房、垦植、铲草皮、滥伐防护林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果树,在土坝上放牧。
(六)在堤坝、溢洪道进口及影响泄洪的范围内堆放柴草杂物、建设非水利设施。
(七)在水利工程的高压线附近炸石,在高压线上私拉乱接,在通讯线上挂广播线或晾晒物件。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拦洪、泄洪、蓄水、引水、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运行,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应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域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积极发展综合经营。
第十二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经费包干;对条件差、收入少、不能自给的,按管理的隶属关系由该级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八)在保护区内爆破、打井、开石、取土、采砂。
(九)向水库、渠道内倒垃圾、废渣或放置泡浸阻水杂物。
(十)向水库、渠道内排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
(十一)其他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经常进行水利工程和设备的检查观测,随时掌握工程动态,消除隐患,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凡受益范围在一乡(镇)、一县、一市的水利工程,分别由乡(镇)、县、市的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应由上一级或由上级委托一个主要受益的行政区域的水电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村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行划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水电站、提水站、灌溉渠系工程及附属建筑物、观测设施、变电站、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交通道路。
(二)在水利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
库区、护堤、护岸林需要更新性采伐的,由所属单位提出计划,经县以上水电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报请林业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或检举揭发危害水利工程的行为有功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和工程管理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建造房屋、设施或垦植的,限期拆除、退出,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水电主管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比例的水利经费,专门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配套和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鼓励乡(镇)、村用水单位和群众集资配套水利设施。新增灌溉面积,根据投资数额给予投资者相应的免Fra bibliotek水费的优惠。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过去已划定的维持不变,尚未划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安全需要,按下列规定划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电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司法、城建、农业、林业、土地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水电部门对水利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工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水利工程是:农田灌溉工程;防洪、防潮、排涝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水电及其输变电工程;水利综合经营设施。
第七条 国家修建的、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中的小型水电站,灌区内的小型水利、提水站等设施,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八条 灌区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灌区代表会,成立灌区管理委员会。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水利工程除经常性维修、养护外,每年要进行一至两次全面整修,保持工程完好,正常运行。工程养护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枢纽工程和灌区的总干渠、干渠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灌区的支渠、斗渠工程由受益的乡(镇)、村负责。
第三十一条 拒不交纳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阻碍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执行任务强行放水的,除按损失水量的成本收费外,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乱收费用的,追缴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可给予行政处分。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水库的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以内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二)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以内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闸坝上、下游各一百米至二百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三)支渠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渠道以上及渠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至三十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经过耕作区的,渠道以上及渠堤外坡脚以外各三米至五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二)在灌溉高峰期或水源紧缺时,灌区可实行轮流灌溉,用水单位不得干预。
(三)不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水计划,不准强行放水。
(四)除遇特殊情况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保证正常供水。
第二十二条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也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灌区内的村委会、村民小组设管水员,负责接送水、配水和斗渠、毛渠的养护。
(四)江河堤防的迎水面坡脚以外三十米至五十米和背水面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五)海堤的背海面坡脚以外十米至二十米及临海面二百米以内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权发证,设立界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但其开发利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一般也应实行有偿供水,水费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利用现有水利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
(一)用水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用水计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供需水量进行平衡。双方签订供需水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70305(颁布时间)
19870701(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库区堤防的护林管理
第五章 库区堤防的护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靠水库内一面山的林木作水源林经营,应加强保护。尚未造林的荒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权属单位共同协商,作出规划,限期绿化。
第二十五条 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荒山荒地,由工程管理单位投资种植、管理和收益。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投资营造并交乡(镇)、村管理的水源林,收益分配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滥伐防护林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木,或向水库、渠道内排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追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其他有关规定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赔偿、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电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五条 罚款票证由自治区水电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罚款交地方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水电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诉、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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