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法的功能
侵权法惩罚功能论争
侵权法惩罚功能论争惩罚是不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引致了诸多争议。
争议的缘起有其本身的历史根源、现实原因,也有理论上的一些分歧。
事实上,关于争议的惩罚性赔偿是无法彰显侵权法的惩罚功能的,而争议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无法证成侵权法具有惩罚功能。
总之,惩罚功能不应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
标签:侵权法;惩罚功能;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所有关于侵权法功能的争论中,是否具有惩罚功能是争论最为激烈的。
有的学者坚定地认为侵权法是没有惩罚功能的,也有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尤其基于英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主张侵权法应该具有惩罚功能。
争议的缘起有其本身的历史根源、现实原因,也有理论上的一些分歧。
一、历史根源在侵权法与刑法尚未分离的时期,无论是刑法还是侵权法都体现着对不法行为的惩罚性的一面。
这种情况直到近代法典化时期才有所改变,随着二者逐渐分离,惩罚的任务更多的交给刑法来完成,但改变得似乎不够彻底,民事罚金制度被保留了下来。
除此之外,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确定损害赔偿之多少的规则也持续了很长时间,只是到了现在,过失标准的客观化才改变了这一规则,但仍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有保留,例如《奥地利民法典》。
二、现实原因除了上述历史遗留问题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代侵权法存在着定性模糊的某些制度——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在英美法系,尤其是在美国,惩罚性赔偿是一项相当重要的侵权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法典化初期,以德国为代表的侵权法严格抵制该制度,但如今情况以及改变。
德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带有惩罚性的民事判决,在1994年的Caroline von Monaco案中,德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8万马克的赔偿费用,这是德国有史以来对一般人格侵权判处的最高损害赔偿金,在此之前的赔偿金限于1万马克左右。
卡洛琳王妃侵权案是德国赔偿金制度的一个转折点,使赔偿金带有惩罚的性质上向前跨越了一步。
此外,1989年的《德国产品责任法》也规定了由缺陷产品造成人身安全损害的赔偿金额可以高达1.6亿马克。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权利、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其预防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社会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禁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过失行为等。
这些规定引导人们理性、文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因为无知或者疏忽,而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二,强化责任意识。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了受害人依法应享有的赔偿和救济权利,使得公民和法人必须明确自己的侵权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责任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拓展维权途径。
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公民和法人寻求救济、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规定了保护权益的方式和途径,让民众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来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大大提高了公民和法人的维权意识,并且通过司法途径来检验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发展。
三个案例:1. 北京工人陈先生在停车场遭到无车牌车辆追尾,造成严重肢体损伤。
他依据侵权责任法,通过与汽车公司协商,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并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2. 上海市某超市因为未及时修理一块松动的地砖,造成顾客大摔,导致多处软组织挫伤。
在顾客提起诉讼之后,超市被判赔偿超过5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了侵权责任法对于经营者确保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3. 在中国的交通事故中,常常出现一方之后逃逸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强制交通肇事者合法承担其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以此达到防治和惩罚交通违法的效果。
总之,侵权责任法有着重要的预防功能,其实现不仅仅要依靠法律机构和司法人员,更需要每个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理性、文明、负责的态度推动社会进一步和谐发展。
只有每个人都时刻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
此外,需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和法人的法律素养。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有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有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第⼀条【⽴法⽬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的请求权】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因同⼀⾏为应当承担⾏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的财产不⾜以⽀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
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规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典之一,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解读,以期增加读者对此法律领域的了解。
一、侵权责任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侵权责任指的是当一方对他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侵权责任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由侵权方向受害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由行政机关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及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合理支出、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其中,损失赔偿是指侵权方向受害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合理支出是指受害方因应对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医疗费、鉴定费等。
利益损失是指受害方因侵权行为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心理痛苦、精神损伤等所支付的赔偿。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侵权方可以得到免责的情况。
比如,紧急避险行为中的损害、法定情节下的免责、正当防卫等。
在这些情况下,侵权方的行为可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而得到合法保护,不承担侵权责任。
五、侵权责任的追诉期限对于侵权行为的追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为二年。
也就是说,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受害方有两年的时间来主张其合法权益。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害方不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或暂时无力主张权益的情况下,追诉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对涉外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影响
侵 权 责任法 是 以惩 罚加 害人 为 主还是 以补 偿受 害人
・
1 ・ O7
为主将会 直 接影 响到 涉外侵 权行 为法 律适用 的立 法 模 式与 制度设 计 。
收 稿 日期 : 0 9 1 一 2 2 0 — 1O
此, 在不 同 的定位 下 , 权 责任 法 的类 型化规 定也 有 侵
相 当大 的区别 [ 。笔 者 认 为 , 同的 侵 权 责 任 法 之 5 ] 不
功能 定位 不仅 会对 侵权 实体 法有 重要 的影 响 , 同时 ,
也会 对涉 外侵 权 行 为之 法 律 适 用 产 生 深 刻 的 影 响 ,
建, 如果 将侵 权 责任法 定 位于 救济 法 , 势 必 以损 害 则 赔偿 为中心 , 非 以惩 罚 加 害 人 为 中心 , 样 一 来 , 而 这 侵 权责 任法 的 归责原 则 和构成 要 件将会 产 生本 质上 的差 异 , 而 影 响 到对 受 害人 的保 护 程 度 。不 仅 如 进
侵权 责任 法之 功 能定位 为 以惩 罚加 害人 为主 , 么 , 那
侵 权责 任法 的功 能定 位在 不 同的历 史时 期人 们
的认 识是 不一 致 的 , 侵权 责 任 法 的功 能 随 着 历史 的 发展 而 有所 不 同 , 慰 、 现 正 义 、 抚 实 惩罚 、 慑 、 偿 威 赔
第 3 卷 第 1 7 期
V01 7 No.1 .3
河 南 师 范 大 学 学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 0URN AL OF EN AN H NoRM AL UNI VERSI TY
21 0 0年 1月
Jn 2 1 a .0 0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对涉外侵权行为法适用的影响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摘要:”无救济则无权利”,面对发生在身边的种种侵权行为,人们该如何维权?《侵权责任法》功能是民法功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部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的目地。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兼具教育和预防功能和保护权利的功能,以平衡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功能主次功能分析一、引言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立法者通过侵权责任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他决定着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侵权责任制度的功能随着社会发展的变迁,历经赎罪,惩罚,填补损害和预防损害等。
其通过制裁不法行为人,补救受害人的损害,从而有效的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教育不法行为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及时补救受害人的损失。
侵权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基本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受到侵权法功能的支配和指导。
二、侵权责任法的五大功能(一)救济功能所谓救济,也称为补偿的功能,或者填补损害的功能,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以后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从而使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原有的状态。
填补损害是令加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目的并非在于惩罚,而是为了填补被害人的损失。
”无救济则无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权利的保障是不是充分就是要依赖救济是不是充分。
所以对受害人救济越充分,对权利的保障也就越充分。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随时都可能引发损害,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实际上就是体现对个人的关怀,体现对个人的关爱,体现对个体的尊重。
强化了对人的关爱,对人的保护,就是充分地体现了人本主义的精神。
现代侵权法的设计是以受害人为中心构建起来的,全面充分地保护受害人是当代侵权法发展的趋势。
(二)预防功能侵权责任制度一方面指出何种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为社会一般人设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明确应受保护的权益,教育人们尊重他人的权利,谨慎行事,违反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目的。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中国防范侵权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具有重要的预防功能。
预防侵权是保护公民、企业和社会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侵权预防的重要性,加强侵权预防的实践,落实《侵权责任法》的法律理念,构建防范侵权体系,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表现在其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使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预防其他人重复犯罪的效果。
同时,对于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还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措施,从而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其次,《侵权责任法》通过强化侵权行为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侵权行为。
在我国法律制度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后果将是法律法规的制裁。
因此,每一个公民、企业和组织都应当树立他人权益的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克服侵权行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最后,我国《侵权责任法》还注重加强侵权行为的预防和监管体系,进一步预防侵权行为。
例如,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规范广告宣传和营销行为、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措施,都是从源头预防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
接下来,我将介绍三个关于《侵权责任法》实现预防功能的案例:案例一:肇事者需承担严重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有一次,马先生在街道上骑自行车被一名酒驾司机撞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经过调查,马先生发现该酒驾司机不仅醉酒驾车,还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马先生可以要求肇事司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这些具体的赔偿措施,将成为其他司机遵守交通规则的强大禁止性因素,从而起到了预防交通违法行为的作用。
案例二: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和保护权。
知识产权是实现技术进步、保护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在《侵权责任法》之中规定,不得将他人的作品用于盈利或其他商业目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可以限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起到了预防和保护的作用。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
自考侵权责任法14081笔记一、侵权责任法的概述。
1. 概念。
-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这里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 功能。
- 补偿功能: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功能是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
- 预防功能:通过规定侵权人的责任,对潜在的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如企业知道生产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巨额侵权赔偿,就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 制裁功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人进行制裁。
例如,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外,其侵权行为还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最终要件。
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大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甲在走路时不小心撞到乙,致使乙受伤,如果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乙突然从拐角处冲出,甲来不及避让),则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 过错的认定: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概念: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等。
侵权行为法讲义——孙鹏
侵权行为法讲义导论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关系法。
两个基本点:1、侵权责任关系以既有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为绝对权关系),但不是该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构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从绝对权关系引发的债权关系)作为侵权法律关系前提的原则上是法定的绝对权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本身不是绝对权,而是债权关系。
2、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但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其终极目标是回复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实现矫正正义。
二、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一)被害救济:以补偿为中心1、侵权行为法并非被害救济的唯一方法2,且其有两大缺陷:一是被害人必须举证侵权行为的成立;二是侵害人必须有赔偿能力。
2、受害人保险3。
(潜在的受害人负担损害4)损害保险中的代位、非损害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制度防止了损害保险中对损害的双重填补,但使保险方获得了超越大数法则的利益,故纯为一政策上的考虑。
3、责任保险5。
(潜在的加害人负担损害6)虽然侵害人不太抗辩责任的成立,但受害人仍须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4、社会保障。
(以国家(广而言之是国民)一般财产弥补损害),救济损害已经与民事责任完全脱钩,根本不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受害人无需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举证,只需要做自己受到损害的举证;亦不存在投保动力的问1见《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一章。
2除了侵权救济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补偿途径。
比如受害人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
3缺陷:我们都由侥幸心理,所以投保的动力不足,而没有投保就没有保障。
所以,削弱了保险功能。
4将风险分担于所有的潜在的受害人。
5优点:责任险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投保方往往抗辩的动力不足,对受害人比较有利。
客观上使得受害人举证相对轻松。
缺点:在法律没有强制的强制下,加害人往往投保动力不足。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在某种意义上是案例法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李显冬2009年岁末,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是继《合同法》和《物权法》之后,我国制定的又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
这部法律的出台,历时七载、跨越两届人大、经过四次审议,这在中国立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侵权责任法》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要,无疑是因为它同样是一部民事基本法,当然是一部私权保护和救济法,还是一部深深打上了中国烙印的为老百姓说话的法。
一、《侵权责任法》作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实质体例也已基本形成。
(一)大陆法系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所必然要求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制定法中的一般法律准则,传统民法学运用了一个单纯的逻辑模式作为法律适用始终应遵循的方法,称之为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
1在这个逻辑推理的三段论中法官俨然象一个机器操作工,把法学家创造出的“系统、清晰、逻辑严密”的法典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
一般而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用法找法的结果,无非有三:一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二是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1拉伦茨:《法律方法论》陈爱娥译,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68页。
1三是虽有规定,可由于其过于抽象,必须加以具体化。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杨立新老师称之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独具特色的大小搭配,双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有关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之明文规定。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民事权利,还应涵盖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
无论侵害民事权利,还是侵害民事权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构成侵权责任。
侵权违法性理论的功能探究——基于德国法脉络的考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ma l o f Y u n n a n Un i v e r s i t y L a w E d i t i o n
Se p, 2 01 3 Vo 1 . 26 No . 5
第2 6卷
第 5期
文章编 号 : C N 5 3—1 1 4 3 / D( 2 0 1 3 ) 0 5~ 9 3— 0 5
、
区分 价值层 面 的规范性 评价 与规 则层面 的行
为 标准
过错 侵权 责任 构成 体 系 中的违 法 性 概 念体 现 为 “ 当加 害人 侵 害 现 有 法 秩 序 , 若 他 本 应 做 出其 他 行 为, 并且他 在 主观上 能 够 做 出其 他 行 为 , 则 他 实 际所
为 的行 为就是 过错 不法 。 ” ① 正是 在 这种 意 义 上 , 违法 性 被认 为是 “ 法规 范对 于行 为 的评价 , ‘ 违法性 ’ 即是 法 规范所 定 行 为 义 务 的 违 反 ( 亦 即违 反 命 令 规 范 或
说” 则 主张 采 纳 大 陆 法 系尤 其 是 德 国法 区分 过 失 与 违法 性 的模式 , 承认 违 法 性 的独 立 地 位并 维 持 “ 构成
的逻 辑严 谨之 法学 理 论 传 统 , 因而形 成 最 为 系 统会 科 学规 划课 题青年课 题 “ 大规模 侵权案件 的规 制与应 对模 式研 究” ( 项 目编 号: 2 0 1 1 E F X 0 0 2 ) 的阶段 性
法 学 论 坛
侵 权 违 法 性 理 论 的功 能探 究
— —
基 于德 国法 脉络 的考察
孙 大伟 刘 舜 英
摘
要: 德 国法 中的违 法性 理论 形成 系统与 完整 的脉络 。“ 结 果 违 法说 ” 侧 重 于违 法性 判 断标 准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论文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49-0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关系社会意义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
《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中国侵权法本土资源的发掘。
第二,注重理论、立法与司法三者的协调。
第三,注重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系统论视角下的侵权法功能概念及其价值探究
2011年第11期山东社会科学No.11总第195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5系统论视角下的侵权法功能概念及其价值探究孙玉红(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由于侵权法功能概念不明确,导致对侵权法的功能、定位等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
用系统方法分析侵权法功能概念的内涵,有利于对侵权法功能样态的挖掘、对功能产生原因和运行原理的阐释、对功能与功能实现的区分及侵权法功能实现影响因素的分析,有利于彰显侵权法功能概念的价值。
[关键词]侵权法功能概念;系统分析方法[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1-0090-04一、探讨侵权法功能概念的必要性对于法律功能,法学基础理论已有详尽的阐释。
但是,对于侵权法的功能却鲜有人研究。
其中的原委除了法律功能研究的弱势、侵权法的立法局限及对侵权法的功能研究重视不够之外,还在于“功能”这一表示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抽象概念使得“侵权法功能”不可避免地给人以抽象、枯燥、空洞的印象。
正如“当何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尚未清楚的情况下,对侵权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的争论肯定不会有一致的结论”一样,学者在尚未对侵权法的功能内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时,势必对侵权法具有何种功能产生认识上的混乱。
其中,二元论认为,侵权法的功能即损害填补和预防损害,①或者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护公民的行为自由;②三元论认为,侵权法具有填补损害(补偿)、预防损害(遏制)以及抚慰的功能,③或者修复、惩罚与预防的功能;④多元论认为,侵权法的功能有填补、预防、抑制、分散和权利确认,⑤或者补偿、制裁、教育、预防及保护民事权利,⑥或者对受害人权益的补偿、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对侵权行为人的警戒、对公众的警戒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
⑦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法的机能在其历史发展中迭经变迁,如赎罪、惩罚、威吓、教育、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等,因时因地而不同,反映着当时社会发展状态和人们的道德观念。
侵权法的惩罚性功能探析
律理念 的变化等, 将侵权法 的功能作为一个动态体系来考量 。
二 、 罚 功 能 的法 哲学 基 础 惩 亚里 士多 德 将 正 义 分 为 分 配 正义 和矫 正正 义 两 个 范 畴 。分
如 果认 为侵权法具有制裁 的功 能,实际上混淆 了私法 与公法、 假设事故损 失的概率为 P 损 害为 L 预期事故 成本则为 P 假 , , L,
填补损害、 教育与惩戒及分担损 失与平衡社会利益三方面 的功 每辆福特车多花 1 美元的成本就可 移走油箱,或者用橡胶缓 1 能, 既侵权法具有 补偿 、 惩罚和预防三方面 的功能 。 也有人认为 冲垫把它包围起来 , 危险几乎可 以排除。然而福特公 司却没有
经 济 与 法
侵 权 法 的惩 罚性 功 能探 析
逯 词童
( 青海 民族 大学法学院, 青海 西宁 800; 海大学财经学院, 107青 青海 西宁 80 1) 106
【 要】 摘 当前, 学术界对侵权法惩罚性功能存在争议, 学者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是否应该设立此制度、 此制度是否与侵权
法传统理论相违背. 笔者认为 , 想要 回答这些理论 问题 , 应该探 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质 , 从该 制度的上位概念 即侵权 法功能的角
的制 裁 而 吓 阻 侵 害行 为 , 有 一 定程 度 的预 防 功 能 。() 具 3 多重 功 妇女死亡 , 经查 明福特汽车爆炸 的原 因是 油箱 安装 在尾部保险 并 极 能说 。此种观点认为 , 侵权法具有多重功能 , 侵权 民事责任具有 杆 的地 方 , 且 被锋 利 的 金属 物 所 包 围 , 易 破 裂 和 爆 炸 。如 果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侵权法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损失即包括实际损失,比如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比如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既涉及赔偿的额度,比如有的赔偿费用只有百十元,有的却有几十万元、上百上千万元,也涉及侵权人的支付能力,比如有的人穷困潦倒,根本拿不出钱,有的人财富充裕。
因此,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成为能否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重要问题。
世界各国、各地在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处理上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绝对的一次性支付。
采此模式的主要是英国、美国、丹麦、西班牙。
比如英国法院基于“一了百了”的原则,通常都要求赔偿义务人将赔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受害人,但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内将出现某种严重疾病或者生理、心理状况的恶化,受害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临时性给付。
二是以一次支付为原则,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
采此模式的主要是我国台湾、澳门地区。
比如台湾地区“民法”第193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申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需加害人提出担保。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经考虑损害的连续性,法院可以依照受害人的申请,就全部或者部分损害定出终身或暂时定期金的赔偿。
如果受害人没有提出此种申请,则应当判决一次性给付赔偿费用。
三是以定期金支付为原则,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
采此模式的主要是德国、俄罗斯。
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致受害人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或者增加生活上的需要,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侵权法的功能王晓霞(法学院, 07级1班, 20071210689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指侵权法律规范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侵权法的立法、司法中始终贯彻的指导思想。
侵权责任法以矫正的正义观为其法哲学基础,通过其特有的功能对受到侵害的权利和利益加以保护,这种矫正的过程也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过程,这种平衡在不同的社会时期表现并不完全一致。
从初民社会到现在,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也呈现一个渐次演变的过程,经历了复仇、赎罪、惩罚、赔偿损害和预防损害等。
在现代社会,对侵权法的功能有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多重功能说,其中,多重功能说更具有代表性,也更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惩罚性赔偿The Functions of the Law of TortWang Xiaoxia(School of Law,Class1Grade07,20071210689)Abstract:The functions of the law of tort means the goal of the law of tort, means the guide of proces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The philosophic foundation of the law of tort is the correct righteousness, past through its special function, it protects those infringed rights and benefits, this process also a process of benefit balancing, this kind of balance has different expression during different period. From the origination of human being, the functions of the law of tort experienced a process of constant change, include revenge, atonement, punishment, remedies, prevention and so on.In modern society, The representative theory of the functions of the law of tort are the single function theory, the double function theory and the multifunction theory, among these,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and the most reasonable is the multifunction theory. Keywords: Remedies;Recovery;dangerous Eliminating;Infringement ceasing; Punishing compensation一、侵权法的功能定位侵权法的功能,即侵权责任法的任务或目的,①也即侵权责任法所期望达成的、内在具有和外在表现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民法调整功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部侵权责任法存在的原因。
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发挥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与其所要达成的机能或目的具有密切的关系。
②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法的功能日益完善,在现实生活中,侵权法究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尚且存在争论。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单一功能说”,认为侵权法的功能在于对受害人的赔偿,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侵害人对受害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赔偿是侵权法的唯一功能;“双重功能说”,代表是王泽鉴教授和王卫国教授,他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表现在两方面:填补损害(即补偿功能)和预防损害③;李永军教授的“三功能说”,即:惩罚、遏制和预防、补偿④;张新宝教授的“四功能说”,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包括:对受害人权益的补偿、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对侵权行为人和公众的警戒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
笔者认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即补偿是侵权责任法的唯一功能是片面的,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决不仅仅是补偿,也包括制裁和预防的功能,这是不可否认的。
既坚持补偿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又坚持其不是侵权法的唯一功能,这才在侵权责任法功能的认识上坚持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
二、“补偿功能”在侵权法中的体现美国著名侵权法学者W.Page Keeton认为,侵权法的功能在于赔偿个人因法律上所认可的利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侵权法涉及产生自人类行为的损失分配。
⑤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就是指侵权责任法主要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因此,有些侵权法学者也将侵权法的赔偿功能称作“矫正性正义”(corrective justice)。
⑥为了实现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我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规定了包括损害赔偿在内多种责任形式,各种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的侵权行为,其效果各不相同,但体现了补偿和保护的作用,都共同地通过惩罚加害人、救济受害人实现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可见补偿功能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功能。
(一)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请求赔偿权利和给付赔偿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人由此应当承担的已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在各种侵权责任形式中,最基本的形式就是损害赔偿。
这一特点是由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决定的。
侵权行为一般都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但不管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如死亡以及精神损害,均可以适用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原则损害赔偿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准则。
我国侵权法坚持公平、等价的民法原则,以实际损害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害得到救济,也保障了加害人不负担非本人行为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
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即遵循所谓的同质赔偿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也“基本上是采取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旦具备,加害人应对产生的损害,负全部赔偿责任,不因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异其赔偿范围”⑦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
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该注意,以实际损害为标准,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包括不合理的损失。
财产赔偿原则,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就是明确侵权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害,都必须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
从这一原则出发,处理一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公平、合理,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
受害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恰好是能够填补实际损害,不能赔偿不足,也不能使之不当得利。
同时,判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与其造成的损害相适应,不能让其负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损益相抵原则,亦称损益同销,是指损害赔偿,旨在填补损害,故赔偿应与损害大小相一致,不可少亦不可多。
我国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不仅符合民法公平、正义原则,而且完整体现了侵权责任法补偿功能的基本要求,符合侵权法设立的基本宗旨,易于被人所接受,在实务中也便于理解、掌握和操作。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也即对于受害人应负的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受害人须有过错。
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应当通过过失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衡平原则就是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适用衡平原则,以已经确定赔偿责任的构成为前提,是其他原则的兜底原则,适用衡平原则,应为加害人及其家属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
2.损害赔偿的分类在侵权责任法中,民事责任方式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后果的侵权法律制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发了《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除此以外,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身损害赔偿也作了规定。
从人身权利的性质来看,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但它与财产权又有密切的联系。
在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侵权法让加害人赔偿当事人的损失,通常以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的方式。
除此之外,结合其他责任方式来共同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功能。
由此可见,人身损害赔偿对侵权法实现其补偿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产损害赔偿,是指以侵占财产、损坏财产或者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为表现形式的侵权行为,使得他人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侵权行为人对此所要承担的责任。
如前所述,侵权人所要承担的财产赔偿范围,应当坚持全部赔偿原则。
这种赔偿原则的依据,是由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的。
财产损害赔偿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性质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既然如此,补偿就只能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赔偿大于损失,就超过了补偿的意义;赔偿小于损失,就没有达到补偿的要求;只有全部补偿,才能完全体现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指受害人因其人格、身份、精神利益受到有形或无形的损害,加害人以财产赔偿形式对受害人进行弥补的民事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