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司法,途径,因素]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媒体舆论误导公众的判断力媒体揭露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社会不良、不公现象,对司法者的执法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是一篇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公平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精髓,要是没有司法的公平正义,那司法将形同虚设。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以来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也始终是民众所追求的迫切期待,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要走,只有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强化司法者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创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环境、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才可能更好的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界定(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理念,它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和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
因此,所处不同时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以及受限制的智力水平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
第二种观点是,一方面内部制度的制约制约着司法权;另一方面,宪政分权保障着司法权的公正。
最后一种观点为,司法公正有以下三种内在涵义:(1)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过程中体现。
(2)在司法裁决中坚持相对统一的准则。
(3)在最后生效判决上维护稳定。
除此外,仍有许多观点。
我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不偏不倚的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负担。
(二)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最根本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准则。
司法公正是近现代国家公权力价值追求之一,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要求。
因此,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中立平等原则,同时要求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追求的正义,即在司法实践和实务过程中坚定的贯彻当事人双方平等、民主化程序、中立的裁判者和透明合理司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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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做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引发的各种纠纷明显增多,司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失,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一)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一是法院人事体制的地方决定权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
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从上到下都要受地方权力的影响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
二是审判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地方政府,助长了司法权地方化。
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兴建法庭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必须和地方政府处好关系,否则很难从地方政府争取到资金财物这种状况也使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
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它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背景如何。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可能包括政府干预法院决策、触犯法律人力量的滥用或法官的腐败等。
本文将探讨一些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之一是政府干预法院决策。
政府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施加压力或干扰法院的独立性。
这可能包括在法官选拔过程中的政治干预或政府对法庭案件的指令。
例如,政府可能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决策,而不是遵循法律规定。
这种政府干预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人们对法院公正裁决的信任。
另一个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是滥用权力。
一些权力滥用者可能会利用其职位和资源来影响司法决策。
这可能包括对证人的威胁或收买,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
滥用权力者可能会利用司法程序的漏洞或不存在的法律来指使法院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
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严重扭曲了司法制度,破坏了公平和公正。
此外,腐败也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
腐败法官可能收取贿赂,以改变案件的结果。
这些法官违背了他们对公正和公正的职业道德承诺,利用他们的职位为个人或团体谋求私利。
腐败司法系统削弱了人们对正义的信心,并使社会产生不公正和不平等的观感。
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应该尊重法院的独立性。
政府不应该干预法院的决策过程,而应该将司法权力交给独立的法官。
其次,应建立一个健全的司法监督机构,以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策。
监督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并拥有足够的权力来调查和处理有关法官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投诉。
第三,法官应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并接受完整和透明的财产申报。
这将有助于防止贪污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除了政府和司法系统的努力外,公众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人们应该更加关注司法公正的问题,并敢于发声。
公众舆论的监督和压力可以促使政府和司法系统采取措施来改善司法公正。
法律行业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革建议
法律行业的司法公正问题与改革建议一、引言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关键。
然而,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着司法公正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行业中存在的司法公正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
二、司法公正问题分析1. 司法资源不均衡在我国整个法律行业中,司法资源的分配并不均衡。
一方面,在大城市地区,特别是一线城市,拥有更多的经济、人才和技术资源,使得这些地区的司法机构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司法资源匮乏,导致人民无法享受到同样标准下的司法公正。
2. 法官独立性受到侵犯作为执行司法职权的核心力量,法官对案件审理和判决应该完全独立,并只考虑案情、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仍然经常遇到出现非司法因素干扰审判结果的情况。
包括政府官员、权势人士和资本势力对司法干预,以及公共舆论和群体利益的压力等。
3. 执法效能不高尽管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警察依法执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法效能不高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警察存在不适当行为,如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另一方面,中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证据保护机制和调查手段,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三、改革建议1. 加强司法资源配置为了更好地解决司法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投入。
首先,在这些地区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提升当地司法机构的服务水平;其次,在大城市地区发展在线审判系统和电子诉讼平台,促进案件快速审理,并减轻庭审压力。
2. 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应通过立法强化对相关干扰行为的制度防范。
首先,建立独立的法官选拔机制,确保法官的任命和提拔与政治、利益无关;其次,加强对法官的培训与管理,增强他们的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最后,建立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不公。
3. 提高执法效能为了加强执法效能,我们应该继续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首先,加强公安部门内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唱反调机制,避免腐败现象;其次,在技术手段方面进行创新,如加强电子证据保护和使用、完善警务综合信息化平台等;最后,加大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解决途径坚持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重在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法律就无尊严、无权威可信。
司法不公,就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司法公正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制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
如果通过法律程序,结果却不是公正,人们心中就会一文不值,老百姓有冤屈就没有了说理的地方,这无异于没有法律时的弱点,会丧失对法制的信心,依法治国失去最广泛的社会基础。
这样,法治也就无从谈起。
最大的不公,正象法国著名学者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这次不法的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把水源给破坏了。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
①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合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
《孟子·离娄篇》云:民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②马克思曾指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
如果法律可行,什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③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
直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重要的一个环节。
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的犯罪,维护了社会公正环节的执法活动即审判活动,如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就必然要求其实施主体一法官甚至法官必须是整个社会的最精英的人物,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必须是一个专门化的特殊的法律职业群体,而不是一个普通的公务员。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在1998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
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
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
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
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
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
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司法不公现象的原因与对策
司法不公现象的原因与对策司法不公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裁判结果与事实真相、法律规定或公众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其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法律漏洞、审判不公、腐败现象等。
然而,通过加强立法、改进审判程序以及加强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司法不公现象。
首先,法律漏洞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的不完善或者模糊性会导致裁判员的主观判断产生偏差,甚至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
为了减少司法不公,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工作,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其次,审判不公也是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
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人为或者不正当的干预、贪污受贿等不道德行为都会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因此,加强对审判人员的选拔和培训,严格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减少外界干涉和影响,是有效解决审判不公问题的一种途径。
此外,腐败现象也是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
贪污受贿不仅会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还会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出现明显偏差。
反腐败斗争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关键环节。
必须坚决打击司法腐败,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执法。
为了解决司法不公问题,我们还需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
通过提高裁判的公开程度,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可以有效防止裁判结果偏离事实真相。
同时,引入网上诉讼平台,建立在线诉讼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渠道,有助于减少裁判不公的现象。
另外,司法监督也是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手段。
加强监察机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增加对裁判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力度,可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提高裁判质量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司法不公现象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然而通过加强立法、改进审判程序、打击腐败行为以及加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司法不公的发生。
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
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论文摘要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之后,几年来的实践,使法治的基本精神有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求助于国家司法活动,以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仍在于司法是否公正。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活动也存在执行法不严、办案不公、甚至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
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的害群之马身上,表现在个别案件之中,却令人深恶痛绝,极大影响和伤害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热情。
因此,正视现实,排除障碍,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本文结合当前法官队伍建设及司法活动状况,对司法公正的内涵,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实现司法公正的对策作以粗浅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1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
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之后,几年来的实践,使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
当林林总总的利益集团取舍失衡失序,公民与个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矛盾激化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学会求助于国家司法活动,以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仍在于司法是否公正。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活动也存在执法不严、办案不公、甚至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现象。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
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
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
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中国传统崇尚“礼”与“刑”,出礼则入刑,礼又是高度伦理化和道德化的产物,还是“身份社会”的象征;在政治领域,农业社会的实践和君主制的弊端产生了“官本位”思想,重实用主义;在行为意识领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奉行中庸之道。
这都使整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私法不发达,人们之间“依规则之治”意识淡漠。
良法之治,尤其是程序规则不是精神权威,公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朴素的品格,由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已经带上了主观价值判断的有色眼镜,依法作出的判决因不符合道德习惯,而成了不公正的裁判,正义已经被抽空,而不是近现代所指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生命,它关系到公民的人权、切身利益和公共安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公正面临着很多限制因素,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本文将会分析这些限制因素,以及解决的途径。
一、司法公正受立法规定的影响立法规定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立法规定也会受到一些限制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客观条件的变化、经济利益的干扰等原因导致的不完美立法,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扰和障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性。
解决途径:一方面,立法工作需要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加强社会调查和研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另一方面,立法过程中需要更加重视公众意见的反映,避免单方面的立法,保持立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司法公正受司法实践的影响司法实践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体现了司法的权威和效力。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司法实践并不总是如人们期望的那样公正、公平和有效。
有一些案例是司法失误或司法不当导致的,如死刑前错案、刑侦执法腐败等。
这些案例无疑会影响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解决途径:监察机构需要加强对司法实践的监督,密切关注各种失误或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惩戒,同时也要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保护司法公正性。
三、司法公正受经济、地域和文化差异的影响社会经济、地域和文化条件对司法公正性也产生很大的影响。
有一些地区或群体在法律意识方面、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样就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不公平。
同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资源和财富的不均衡,会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行为的出现。
解决途径:在法治建设方面,需要通过提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确保法律的普及。
在地域和经济方面,要加强资源配置和财产保护、实现财产公平分配,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如政治环境、法治文化、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素质、司法程序等。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包括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等。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和法治文化。
政治环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政治干预司法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政治干预司法可能表现为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涉、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指导、对司法压力的施加等。
法治文化的缺失是司法公正的根本问题,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共同追求。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程序。
司法体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体制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包括司法独立、司法权责清晰、司法权力制衡等。
司法人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具备独立、公正、廉洁的品质。
司法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程序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正严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要推动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对证据的审查、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要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机制,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任命制度、终身制等。
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忠诚于法律、公正执法。
第四,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应制定科学合理、公正严肃的司法程序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防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
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为了达到该宪法原则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
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
在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产生了有关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法律理论,“何谓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造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进程。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产生直观影响的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诚如培根《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因此,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
很难想象,经历了一次不公平审判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满怀信心,也不能希冀所谓胜诉方对司法公正毫不怀疑。
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就应首先了解我国目前司法公正进程中的几大障碍性因素:一、法官、检察官选用、选拔制度的不合理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均已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水平,新近审议中的上述二法修正案,甚至将之规定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但是,我们所讲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是比较含糊的。
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个别现象。
目前为各类领导干部专设的“考研班”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况。
不仅如此,法院、检察院还往往成为复转军人主要安置去向,仍被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当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
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什么对进入医院做医生,对进入科研机构作科研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检察院、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医生的手术刀事关人体健康,检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决不是也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吗?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确与否的先决条件。
2024年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
2024年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一、制度机制不健全制度机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一基石却显得并不稳固。
首先,立法层面的缺陷为司法公正设置了障碍。
当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或不明确时,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在解释和执行法律时就可能面临困扰,导致司法判决的不一致性和不公平性。
其次,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不足,也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当司法程序不透明时,公众无法对司法判决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司法独立性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可能干预司法程序,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二、司法人员素质差异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然而,现实中,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司法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导致司法决策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此外,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个人利益或外部压力的影响,从而在司法决策中偏离公正原则。
因此,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地方保护主义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或利益集团可能为了保护本地利益而干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决策的倾斜和不公。
这种干预可能表现为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干预,以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破坏了法治原则和社会稳定。
四、社会关系复杂影响社会关系复杂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有的案件可能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
这些因素可能对司法决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导致司法公正的失衡。
例如,在涉及政府官员或知名人士的案件中,可能受到权力、金钱、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五、舆论监督双刃剑舆论监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舆论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揭示司法不公的现象和问题,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浅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浅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前,司法公正的现状尚未能完全符合社会各⽅⾯的期待,司法公信⼒在当前时期不⾼成为⼀种客观事实。
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道防线,确保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导作⽤决定了必须对影响当前司法公正因素的探讨和分析。
本⽂将对此进⾏浅析:⼀、司法的现实承受能⼒⽆法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案件数量的⾼速增长及难度增加加剧“案多⼈少”的⽭盾 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盾及利益纠葛突出,⼤量的社会⽭盾以案件形式进⼊法院。
特别是伴随着⽴案登记制的实施,“⽴案难”的问题得到最⼤程度的解决,案件的⾼增长态势成为法院⼯作的新常态,“案多⼈少”的⽭盾也随之加剧。
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幅度的增加与司法能⼒的相对不⾜,直接导致个案司法处理周期的拖延,司法的效率⽆从得到最佳发挥,总体效率不⾼。
⼀线办案法官办理的案件受理只增不减,长期⾼强度超负荷⼯作,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
新类型案件进⼊法院,涉及跨专业的问题直接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处理起来,压⼒不少。
(⼆)处理的案件背后隐藏着社会结深层次⽭盾 现今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蕴含着社会转型阶段的深层次和结构性⽭盾,在诉讼主体纠纷的背后潜引着社会阶层间、群体间的对抗和冲突。
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社会地位⾼低不⼀、⽂化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匮乏,对司法的公正认知有着不同的差异理解。
当司法热点案件进⼊法院之后,社会群众固有的思维⽅式会将其进⾏“阶层识别”贴上标签,先⼊为主的归⼊“阶层对决”之中。
个案(具体)的司法公正评价体系异化,脱离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和理性的法律谈论,特别是近年来的某些热点案件的处理结果被群众视为“平民的胜利”或者“阶层的胜利”。
⼆、司法公正的⾼质量规则资源依然匮乏 ⽬前,我国已经初步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社会主体⾏为,解决社会纠纷⽭盾发挥着重要作⽤。
但是,法律体系内部的系统化融合暂时没有形成,⽴法的知道思想依然是“宜粗不宜细”,⽴法技术和⽴法经验的不⾜导致的⽴法不够完善在所难免。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论文提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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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可编辑)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分析及对策法律的本质在于公正。
能否实现公平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的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的核心和灵魂。
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责,也是最根本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对当前司法公正的初步评价在最高人民法院1月2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与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的是,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都是好的。
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过多次考验,保持了强大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然而,我们也不能否认,在法庭团队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一些相当严重。
一段时间以来,国家法院系统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人数逐年增加。
违法违纪案件存在“四个以上”现象,即司法腐败现象增多,如枉法、贪污、销售法、执法中的经济犯罪;总裁、总裁等领导干部参与违法违纪案件的增加;经济犯罪数量的增加;和增加被处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虽然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与法院队伍的主流相比只是少数,但它们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党和人民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的纠正。
从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一评价非常中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线的绝大多数法官是默默无闻的,致力于公共事务。
他们献身于审判事业,严格执法。
许多“谭艳”、“李”、“尚”在公正执法中涌现出来。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普通人的心中,司法权威正在下降,人民法院的信誉正在下降。
这一不可回避的严峻现实,应该引起党、国家和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部、外部因素导致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公信力下降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方面的。
从人民法院内部来看,主要有:、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低,专业素质低。
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司法职能,惩治犯罪,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正义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司法公正尤为重要。
一、司法公正问题1.裁判作风不当。
一些法官在执行审判工作时缺乏客观公正,个人情感和意愿导致判决偏颇,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完整性,使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和麻烦,为公正的司法审判带来障碍。
3.裁判流程不公正。
一些审判机关的流程重而易错,不符合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实现产生不良影响。
4.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腐败案例层出不穷,在司法公正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
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对司法公正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二、解决方案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设立监管机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2.基本判例数据库基本判例数据库可以对律师和当事人前沿案例进行整合,减少重复诉讼,降低误判率和审判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3.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要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
这种培训和教育应以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贯穿为核心,以提高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为重点,加强道德教育,压缩官员的权力范围。
4.构建智慧司法系统通过智慧司法系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智慧司法系统可以推动综合信息管理、诉讼资源调度、疫情信息集成等,可以为审判产生高效的判决推荐,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保障司法公正。
5.缩短裁判周期尽快结束诉讼,有助于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对于少数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可以优先进行审理,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
影响司法公正的几个因素
影响司法公正的几个因素
刘向平
【期刊名称】《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2(000)002
【摘要】影响司法公正的几个因素:1、主权者与立法者对司法的工具论认识。
隐藏于司法体制背后的原因才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更深刻,更重要的内因,这个原因就是主权者,立法者对司法的工具论认识;2、法官法律信仰的缺陷,老百姓将司法腐败的原因归咎于法官道德低下,主权者却认为是没有注重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而法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背后的法官法律信仰缺乏更让人担忧。
3、缺乏对法官的保护措施,法官最容易成为各种攻击和报复的对象,在我国,对法官的保护是极其薄弱的。
【总页数】5页(P68-72)
【作者】刘向平
【作者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委,云南昆明650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对策 [J], 马国兰;徐立忠
2.司法公正的影响因素及相关对策 [J], 王福波
3.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与对策初探 [J], 霍建平
4.论司法公正的影响因素及其实现途径 [J], 刘余香
5.哪些因素影响着司法公正 [J], 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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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司法公正的六大制约原因分析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为了达到该宪法原则所设定的目的,为了建设法制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司法就是必然和无条件的。
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
在人类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正与不公,产生了有关的价值观念或相应的法律理论,“何谓公正”和“如何实现公正”总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个揭示法的公正性,构造公正的法律制度的进程。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人民群众的正义观产生直观影响的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诚如培根《论司法》中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是把水源破坏了。
”因此,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
很难想象,经历了一次不公平审判的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会满怀信心,也不能希冀所谓胜诉方对司法公正毫不怀疑。
要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就应首先了解我国目前司法公正进程中的几大障碍性因素:一、法官、检察官选用、选拔制度的不合理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大多数法官、检察官均已达到大专以上专业水平,新近审议中的上述二法修正案,甚至将之规定到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但是,我们所讲的“大专以上”这个词是比较含糊的。
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突击几个月拿到大专文凭并非个别现象。
目前为各类领导干部专设的“考研班”也是较为普遍的情况。
不仅如此,法院、检察院还往往成为复转军人主要安置去向,仍被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当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
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没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
为什么对进入医院做医生,对进入科研机构作科研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反而会很低呢?难道检察院、法院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医生的手术刀事关人体健康,检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决不是也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吗?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确与否的先决条件。
为此,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
重用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确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废除目前按照行政职级、工龄评定等级的不合理标准;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对法官、检察官的选拔不仅要强调政治属性的强弱,甚至听话与否,更重要的是要看重其业务资历和实际办案水准,保障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正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二、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法制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来自传媒的监督,这是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监督的必然载体。
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的强大。
在欧美国家甚至称之为“第四种权利”。
如今的中国媒体对司法监督的重大效能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酒后驾车撞人的张金柱案、四川虹桥垮塌案,对有关责任人的追究正是通过媒体的披露才实现的。
有报载,临刑前的张金柱哀叹,他是被记者说死的。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时候,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所谓社会影响大几乎成为衡量当事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志。
一个好人违法犯罪很多人会同情,一个贪官被抓,人们恨不能立诛而后快。
特别是对有些案件形成一边倒舆论的情况下,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实际上嬗变成为另一时空的审判案件活动,这种情况的结果只能是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良药是通过立法使传媒监督成为一项规范性很强的监督活动。
三、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人大和检察院对法院、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宪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中规定得比较明确,但是问题在于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司法权有着不受监督的一面。
宪法强调了立法权对司法权的监督,但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典及相关的法律却缺乏极具可操作性的关于具体司法机关间的监督,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法律监督。
现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太过匮乏,规定的监督范围也很狭窄。
对于许多即便是不公正的事件,检察机关也无权监督,对于求助的群众而言,这也自然使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大打折扣。
最高法院的一纸批复,让检察机关对即便是错误的民行裁定、执行,也不能监督,即为明证。
公民在遭遇上述不公时便无法通过必要的司法途径,寻求获得权利救济,这也反映出监督机关对于此类纠纷的公正解决的无价值性。
从检察院对司法权的监督实践来看,它本身存在体制性矛盾,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参与者,前受享有庞大无比的行政权、司法权的公安机关的掣肘,后有对其诉讼行为作最终评价的法院的制约。
被监督者无处不显示比监督者更为强大,因而指望检察院现在的地位和权力去实现约束司法权滥用的目的是很难的。
为今之计,不妨立法让检察院归于行政机关序列,与其他行政机关诸如监察、审计等形成一种合力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或恐能有更好的效果。
四、司法权力的地方化倾向前面言及法定机构对司法权约束不力,同时司法权又受到行政权主要是地方行政权的强力干涉,使司法活动不时地围绕地方行政权展开,其依附性集中表现为:一是司法机关的经费仰仗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三是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基于上述原因,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有可能受到地方行政机构的压力。
后果就是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威信,也和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相冲突,这也就是俗称的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设置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立法规定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经费划拨、人员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五、司法机关的行政化倾向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审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主动的积极的干预,而司法机关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
沸沸扬扬的送法下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使二者的职能差异近乎消失。
再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法官除了法律,再无别的上司”的名言被抛置一旁。
凡是能和办案检察官法官的上级挂上钩的人都可以对检察审判结果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宪法设立的是“一府两院”模式。
然而事实上检察、法院从不具有与政府并列的地位,人事、财政上受制于政府不说,从领导配置的职级来看,市(县)长、副市(县)长都是地方市(县)党委的常委,公安局长也均进入了常委序列,但院长、检察长至多是个副市(县)级。
从党委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领导甚至公安机关的领导也就是检察院、法院的领导。
法官对上级的依赖性为司法不公提供了温床,独立审判制度受到严峻挑战。
六、检察官、法官的必要待遇也存在着不足以检察官为例,中国的检察官与其他国家检察官相比,待遇是比较低的。
实现司法公正、拒绝腐败,就要保证法官、检察官这一群体维持体面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所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这一条件对保证作为法官、检察官的尊严和责任感是很重要的。
以如今的差旅、住勤标准,很难想象当他们从住宿的简陋、有时甚至是肮脏的小旅店出来,在街头小摊处吃完大饼、油条,走上庄严的法庭,坐上审判席、公诉席与刚从星级宾馆出来的乘着小轿车来到法庭的辩护律师相对而坐,其内心的公正性、与职业的尊严感会丝毫不受影响。
本人以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反映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最重要的一道关口。
同时也是最后一道关口。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从改善机制入手,同时也必须从观念上转变过来。
制度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然而,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司法公正作为目标与价值所在,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使之不断完善起来的工作不能停顿。
参阅书目、文献:1.培根:《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2.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载《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美]戈尔丁:《法律哲学》,三联书店出版社1987年版;4.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载《法学》1998年第八期;5.叶祥考、赵厚轩:《论刑事司法公正中的利益公正》,载(京)《中国刑事法杂志》20XX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