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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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机动车定额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0-10-0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石化金一东路34弄12号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向俞某某出售七本共700份上海市机动车公司定额收款发票。后公安机关从俞某某处扣押上述发票,经鉴定,上述700份发票系伪造假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普通发票鉴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物及赃款人民币70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磊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敏军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