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司法案例

策划 乐税网

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机动车定额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0-10-08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0]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石化金一东路34弄12号自己经营的食品店内向俞某某出售七本共700份上海市机动车公司定额收款发票。后公安机关从俞某某处扣押上述发票,经鉴定,上述700份发票系伪造假冒。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普通发票鉴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物及赃款人民币70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沈磊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敏军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