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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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一、概述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是公司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隐名投资,又称隐名出资或匿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显名股东)投资于公司或合伙企业,但在相关记载中公开的投资人姓名并非实际出资人。

这种投资方式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尤其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安全或特定投资策略的场合。

隐名投资带来的法律问题亦不容忽视。

由于隐名股东并未在公司登记簿或其他公开文件中显名,其股东资格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不仅关系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还涉及到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

对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隐名投资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在公司法框架下的定位。

结合案例研究,探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和方法,包括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管理、享有股东权益等方面。

针对隐名投资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现实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规范措施,以期为公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隐名投资人的概念及背景隐名投资人,又称为隐名股东,是指那些虽然实际出资认购了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官方记载中,却并非以其本人名义出现,而是借由他人名义持有股权的投资者。

这种投资方式下,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收益,但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人的存在,既是一种投资策略,也可能是出于规避某些法律限制或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

隐名投资现象的背后,反映了现代商业社会中投资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投资者们出于各种考量,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

这种投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股东资格认定、权益保护、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新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外部交易以及法律纠纷时,隐名投资人的身份和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关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浅议关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摘要】在我国,公司隐名投资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又是一个缺乏法律明文规范的领域。

对于如何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提出了诸如“实质说”、“形式说”和“区别说”等观点。

司法实践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文试图对上述观点和规定进行分析评议,对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公司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显名股东一、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概念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与记载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的主体不一致的投资现象。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发生争议时,按相应的原则标准,由有关机关对隐名投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确认的法律过程。

二、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现有理论(一)现有理论隐名投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尚无统一的标准,有如下三种观点:实质说。

即肯定说,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即认可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形式说。

即否定说,以是否记载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认为未以上述形式登记的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

区别说。

该观点是对所涉纠纷的法律性质进行区分,分别以个人法和团体法来调整,如果仅是隐名投资人与名义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由个人法调整尊重意思自治,可以确认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而涉及到第三人,则属团体法调整,就以工商登记上记载的名义投资人为股东,否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二)评析本文认为上述理论均存在不足之处。

实质说偏重于意思自治,但是忽略了公司的稳定性和商法中的公示主义,没有考虑到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不符合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形式说偏重于公司的稳定性和公示原则,忽视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多种形式登记下不排除互相矛盾的情形,容易将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保护隐名投资人的利益;区别说表面上兼顾了意思自治与效率原则,但是内外有别的区分标准使得隐名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论隐名出资中股东身份的法律辨析——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论隐名出资中股东身份的法律辨析——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2020年第36期总第458期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No.36,2020Serial No.458论隐名出资屮股东身份的法律辨析——兼评《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李丹丹1,张辉2(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01;2.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摘要:在现代商事交易中,隐名出资作为股权投资运作的一种通常做法,在我国经济与法律实践中较为普遍。

《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解决当前有限责任公司层出不穷的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股权纠纷,对于破解隐名出资在实践中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价值,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中如何甄别和定性股东的身份。

关键词:隐名出资;股东;实际出资人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36-0152-02面对大量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纠纷,2011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相关公司法审判实务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X2014年2月17日修改,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

对于隐名出资的相关法律问题,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名义持股问题,《公司法解释(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法律之活力在于法律实施,不能仅局限于理论与制度探讨的层面,尤其是注重制度可操作性的商事领域,其实施效果更待检验。

一、隐名出资的司法实践在深圳泰邦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龙光贵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泰邦集团主张其为龙光公司的股东,并享有龙光公司15%的股权。

该案中泰邦集团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问题,即隐名股东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实际岀资人,应具有股东身份,有权成为显名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于隐名股东主张成为显名股东的,对于其身份识别及显名,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隐名持股的合意,二是实际岀资人已经履行了岀资义务,三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隐名出资与股东资格的确认

隐名出资与股东资格的确认

隐名出资与股东资格的确认[摘要]隐名出资是否能成为股东资格在国内尚属争议,文章参考国外例法,对我国公司法确认隐名出资成为股东资格进行探索,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隐名出资;股东资格一、问题的提出隐名出资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学者认为隐名投资为:“一方投资人实际认缴、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显示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1]由此来看,区分显名或隐名的标准在于是否记载于相关材料之上。

一个类似的概念是隐名股东,这同样是个模糊的概念,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2]同时指出“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

”[3]从形式上来看,两者的差别不大,只是在判断是否为隐名时采取的标准略有不同。

从概念内容上来看,两者实际上多有混用。

问题的重点是隐名的界定,以及相关的隐名股东(或者隐名出资人,下文不进行区分)在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是否支持以及如何支持的问题。

隐名股东的判断标准是未记载于股东名册还是工商登记?从司法判例来看,大部分的判决没有涉及,而涉及到的又大多寥寥数笔、语焉不详,而且意见不同——有的判决认为隐名股东不出现于内部文件,有的判决似乎认为可以且需要出现于内部文件。

股东姓名要在工商登记机关和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

因此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出资人在两者都有登记、在两者都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上有记载但是在登记机关未登记、以及在登记机关有登记但是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出资人就是完全的股东;第二种情况是完全的隐名出资人,也没有什么问题。

问题可能是后两种情况,如果股东名册有记载,则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但是未在登记机关登记,不为外部的第三人所知,仍可认为其是隐名。

第四种情况讨论意义不大,类似股权转让后但还未登记的情形。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则本文讨论的情况限于股东在股东名册和工商机关都未登记的情况,也就是完全隐名的情况。

股东资格争议与认定刍论[论文]

股东资格争议与认定刍论[论文]

股东资格争议与认定刍论摘要股东制度是整个公司制度的基石,现实中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重要且复杂,深入探讨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股东资格认定的纠纷可以大致分为具备实质要件缺乏形式要件、具备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相矛盾等三种情况,其中当事人故意造成第三种情况的现象最为突出与复杂,即我们通常所称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笔者试图在分析理论界关于隐名投资人形式说、实质说、区分说的利弊基础上,重点对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争议进行类型化梳理,以求厘清理论与实践中关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各宗关系。

关键词股东资格隐名投资人类型化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股东资格的认定是股东融入公司的起点,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基础。

但如此重要的起点与基础却存在诸多争议:实务界,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纠纷层出不穷,而隐名投资现象导致的隐名投资人的广泛存在使本来就复杂的股东资格认定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理论界,虽然已有形式说、实质说、区分说等诸多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学说,但仍然“百家争鸣”,尚未形成理论共识;司法裁判界,关于股东资格认定的司法裁判标准很不统一,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也基本回避了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关键问题,未进行全面的有逻辑性的规范。

因此,在此对股东资格认定进行系统梳理和论述,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股东资格的含义及其条件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股东资格是取得股东地位的必要条件。

取得股东资格,一般需要两个条件: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即股东出资,投资人有取得股东资格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股权或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形式要件是指股东资格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的形式,包括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等。

在通常情况下,股东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完全吻合,股东资格不言自明,这是公司法所期待的理想状态。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分析

XIANDAIYINGXIAO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分析王凌玉(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摘要:商事交易活动的日趋发展,隐名投资的行为变得非常常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此类案件数量更是大幅增长。

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条件学者观点不一,而在实务中也大量存在法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这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十分不 利。

比较分析众多学说观点,隐名股东身份认定应综合考虑多方利益,且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股权代持中图分类号:F 文献识别码:A DOI : 10.19932/j .cnki .22-1256/F .2021.01.162在目前的商事交易活动中,隐名出资的现象大量存在于 有限责任公司,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而股份有限公 司中的隐名股东则较为罕见,主要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份流通性较强,“资合性”特点明显。

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股 东出资,实际出资人和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等文 件上的股东不一致,因此产生了许多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 定纠纷。

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权利,《司法解释三》给予 了肯定的回答,但是对于其身份的认定标准,学界的争论较 大,司法实务中也没有一致的裁判规则。

一、隐名股东概述(―)隐名股东定义隐名股东的定义对于其资格的认定的重要前提,而学者 们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一类学者是 从形式要件的角度给出的定义,他们认为隐名股东的身影没 有在公司有关文件上出现,但实际上向公司进行了投资的人; 另一类学者则是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将隐名股东 定义为通过代持股协议与显名股东达成委托关系的人。

“隐 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两个概念没有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采 用,而是以“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来对上述行为的主 体进行界定。

对于隐名股东的定义,本文认为无论从哪一种 角度都无法准确地涵盖其所有特点,因此相较于探究其具体 含义,弄清隐名股东的特点显得更为重要。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其法律地位研究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其法律地位研究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及其法律地位研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现实生活中投资领域异常活跃,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出资方式。

有些投资人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进行股东登记却进行了实际投资,我们把他称之为隐名股东。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方式比较混乱。

这也导致了隐名股东和显明股东法律地位难以划分。

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所应具备的法律地位的模糊化,引发了理论界对其资格和法律地位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律实践当中,由于一些实际出资人各种特殊的原因,出资设立公司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他人名义去进行公司的注册和登记;或者有些投资人由于各方面原因没有进行股东登记却进行了实际投资,我们把他称之为隐名股东。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公司登记,然而对隐名股东及其法律地位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从而导致学术界对其争议不断。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和法律地位进行探讨。

一、隐名股东概述我国《公司法》中并没有隐名股东这一概念,国外也没有这一讲述。

纵观整个公司法律制度历史发展来看,隐名合伙是隐名股东发展的雏形。

隐名合伙也并未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来确立下来。

我们认为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是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虽然进行了实际出资但没有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上体现其名称,而以其他人名称来出现的一种投资行为。

其中,实际认购出资但没有显示名称的人为隐名股东,没有实际认购出资但显示名称的人为显名股东[1]。

从我国的公司法律实践中,一些出资人出于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方面的保护来看,隐名股东区别于显名股东出现在社会经济成分中是必然现象,可以看出隐名股东也有其基本特征,主要归结以下方面。

1.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其名义作为股东进行企业经营的当事人。

代位持股模式下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代位持股模式下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维普资讯
T C H N O L O G
代 位持 股 模 式下 隐名 股 东 资格 的认 定
戴 懋 季舂琳
四 川大 学法 学院 成都 60 0 10 0
代位持股模式是指少数显名股东 ( 企业管理者 、 中层 、 亡 员:
才不得 以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为 由。 选择对其有利的标准来认 定股东资格 。
3 名投 资人 、 名 投 资 人 与第 三人 就股 东 资 格 发 生 争 议 .隐 显
因为公 司控制股东或显名股东往往掌控着公司 , 在这样 的条件
下, 要让对公司完全无控制能力的职工 持股 人提供对 自己有利
的证 据 , 非 常 困难 的 。 而 显 名 股 东往 往 为 了 自己 的利 益 而 拒 是
此 , “ 位持股” 在 代 模式 下 , 名 股 东 的 股 东 资 格 确认 还应 当具 隐
有 自己 的特 点 。

我 国关 于 隐 名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的探 讨
目f ,我国关 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探 讨 ,主要有 以下观 j { 『
点:
否定说 : 为隐名股东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 ,应 当一概不 认 认定其股东资格 。 肯定说 : 完伞承认或有条件地完全认 定隐名股东 的股东资
代表) 通过签署 “ 委托投资协议” 确立代位持股关系 , , 代隐名股 东 ( 众多员工)持股 ,这是我国员 工持股制度最常见的一种方
式。
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 肯定说无论在学界或实务界
都几乎没有得到过支持。目前学界和实务界正从过去的完全否 定说逐步过渡到区别对待说 ,即区分内部和外部关系,对 隐名 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隐名投资人 、显名投资人与 公司 的关系 ;隐名投 资人 、 名投 资人 与第 i人 的关 系进行区 显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司法实践辨析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司法实践辨析

定程 度上 减少 了裁判 不 一的局 面 。

权益 , 反而 使得其 权益 救济之 路得 到 阻碍 。 因为上 述处 理方式 没
有考 虑到 隐名股 东的特性 , 即借用人 他名义 出资 , 在公司章程 、 股 东名 册等 相关 资料上 记载他 人名 称 的特 性 。 因此 , 将 隐名股东本 身不 具备 的条 件作 为认 定其股 东 资格 的条件 无疑 剥夺 了隐名 股
股 东, 其具 有 以下明显 的特 征: 第一 , 股 东 的名称记载 于公 司的章
( 二) 内外有别的多重标准认定
该处 理方式 实 际上采用 了 “ 折 中说” 即面对 不 同的争议主 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程 之中 , 并且股 东在章 程中签 名盖 章表示 认可章程 愿意遵 守章程 设置 不 同的认 定 资格条件 。在 实 际处 理中将 隐名 股东 资格认 定 的规定 ; 第二, 根据 章程 中规定 的投 资数额 , 股 东进行 了实 际的 出 分为 三种 情形 。第 一种情 形是 隐 名股 东与公 司 以外第 三人发 生 资履行 了 出资义 务 ; 第三 , 公 司成立 后取得 了载 有其 名称 的出资 股东 资格 争议 时, 以工 商登 记文件 记 载确认 隐名 股东 的资格 。 第
资格认 定上 有 了统一 的认识 。虽然 《 公 司法解 释三 》 尚有不 足之
这种处 理方式 没有给裁 判者提 供一个 统一标准 , 使得审判 人
外, 但作 为适用 于全 国性 的法律文 件, 确 实起到 了统一 的作用 , 在 员 无所适 从 。这种 处理 方式不 但 不能保 障 隐名股 东应 有的合 法
处理 方式 北京 地 区具有 一定 的代表 性 , 《 北 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关 条分 别作 出了不 同 的认 定标 准 。 第2 6条规 定隐 名股东 与公 司以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

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

浅析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45-02摘要隐名投资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现象,其产生原因比较复杂,对于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历来颇有争议,实践中应该区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隐名投资人成因股东资格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显明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投资问题。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隐名投资涉及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阻碍了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

本文探讨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础。

一、隐名投资的界定和表现形态实际出资人又称隐名投资人,发生于隐名投资场合,是指虽然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材料中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作“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1]”。

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是指虽然未出资或未全部出资,但却被登记为形式股东的一方。

实践中,隐名投资主要呈现以下两种形态[2]:一是意思自治式隐名投资,即隐名投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协议,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名义股东作为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记载股权归属的公开文件中。

二是非意思自治式隐名投资,是指隐名或显名非当事人意思自治。

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隐名投资人是实际出资人,但未经他人承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公司登记。

二是隐名投资人是实际出资人,但他人未经隐名投资人同意,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记载股权归属的公开文件中。

二、隐名投资的成因隐名投资出现的原因纷繁复杂,但大多数还是受利益的驱使,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规避法律使其行为合法化。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研究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研究

请求公 司变更 股东 、 签发 出 资证 明书 、 载 于股 东名 我 国公 司法 和 其 他相 关 法 规 对 公 司投 资 领域 、 资 记 投
投 册、 记载 于公 司章程 并办 理公 司登 记 机关 登记 的 , 人 主体 、 资 比例 等 方 面 做 了一 定 限制 。 为 了规 避 这 民法 院不予支 持 。 些 限制 , 隐名 投 资 方 式 则 有 了 生存 的空 间。对 于那 些 第 二类 的非 规 避法 律 型 , 基 于 正 当 的 目的 而采 是
21 0 1年 0 2月第 1 期 第2 ( 4卷 总第 16期) 1
湖南税务 高等 专科学校学报
J u a fHu a a olg o r lo n nT xC l e n e
V0. 4 No 1 2 .1 Fe . 2 b 011
隐名 股 东 的股 东 资格研 究
在对上 述三 个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之 前 , 当先 对 我 应
有限 责任公 司 的实际 出资人 与 名义 出资人 订 立 国公 司法对 隐名股 东 的态 度 以及 处理 原 则进 行 简 要
合同, 约定 由实 际 出资人 出资并 享有 投 资权 益 , 以名 阐 述 。
义 出资 人 为名 义 股 东 , 际 出资 人 与 名义 股 东 对该 实
本 文将就 该条 三款 内容作 如下 分析 : 归属所 做 的约 定之 效力 问题 。
资格 的归属 问题 。
如 第 一是 隐名股 东与显 名股 东就 有 关股 东 权益 的 取 的这 种 手 段 , 投 资 人不 愿 意隐名投 资 的方 式 。我 国公 司法 并 没有 目的而进 行 的隐 名投 资 绝 对 是禁 止 的 , 对 于 非 规 但 第 二是 隐名股 东与显 名股 东之 间股权 纠 纷 股东 对 隐 名投 资 的方 式做 出 明确 的规 定 , 为规 避 法 律 的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
投 资领 域 的 限制 ; 为 了骗 取税 收等 优惠 待遇 的 隐名投 资 。
可, 要根据 法律 规 范 以及 法律价 值 分析 等方法 来进 行具 体判 断 。
三、 隐名 股东 的法律风 险
( 二) 非规避 法律 型 隐名股 东
虽 然 多数 隐名股 东 是 出于规 避法 律 牟取 非法 利益 的 目的而 采取 隐 名投 资的方 式, 但是 也不排 除部 分投 资人 出于某些 合法 的
资的形 式可 以是多样 的, 但是 只有 以获 得股 东的所有 权利 为 目的
进 行 隐名投 资才存 在 隐名股 东 的资格确 认 问题 。 当然 , 获得 权利
的是使 有关 规定 在不应 适用 的情形 得到适 用 , 或 在应适 用情形 下 和行 使权利 是两 回事 , 以获得权 利为 目的并不 代表一 定要 自身实
( 二) 规避 法律 的风 险
以规 避法律 强制 性规定为 目的隐名股 东 , 由于 其行为 本身具
并且要 进行 登记 。 这 种情 形 一来 使 出资过 程复 杂化 , 二来 增加 也 有违 法性 , 隐名股 东与显 名股 东之 间关于 出资的协议 通常应 当归
使 隐名 股 东的 隐名 目的无 法达 到 。 因此 , 隐名股 东作 为实 际 出资 于 无效 。 根据 《 合 同法》 第5 2条和 《 民法 通则》 第5 8 条, 如果 属于 人, 其 出资 形式通 常 是货 币出资 。
j l I { l } J l 占尊 t 金 2 0 1 3・ 1 l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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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与法
有 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确认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方式

浅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方式摘要:涉及隐名股东的纠纷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公司案件的难点问题。

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解决一切涉及隐名股东纠纷的前提。

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认定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方式意思自治一、内部关系中,以公司意思自治为主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方式首先是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隐名股东的存在的情况既然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使公司外的第三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对于完全隐名股东成为公司实名股东的条件,没有理由设置得比公司外第三人的门槛更高。

因此对于完全型隐名股东,适用普通的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规则来确认其股东资格是完全合乎逻辑的。

即只要完全隐名股东披露其隐名事实后,其转化为实名股东的请求得到了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即表明了其股东身份得到多数股东的认可,股东资格应得到确认。

其次是公司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其他股东对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以及关系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已明知,且在公司成立之时并不提出异议。

公司成立后,隐名股东依据协议内容实际履行股东权利。

在这种情况中,我认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就是合同法402条规定的隐名代理关系。

隐名股东是委托人,显名股东是受托人,公司其他股东是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法来调整。

根据隐名代理制度,公司契约直接约束隐名股东与其他股东,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东资格。

当然,这里所说的”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股东资格”并不是说隐名股东随时都能变更股东名册进行登记,从而使隐名状态变为实名状态。

处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私法自治原则的遵守,首先还是需要根据一般股权转让规则经过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股东资格得以确认,其从隐名状态变为实名状态。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反对,则此时,隐名股东可以通过直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有 明确 的法律指 引 . 在理论上 , 也存 在较大的分歧 。 直到2 0 l 1 年2 月1 6 日施行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司法 )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三) 》 ( 下称《 ( 公 司法 ) 司法解 释j 三 》 ) , 才对 隐 名股东 问题做 了相关规定 , 本文结 合《 ( 公司法 ) 司法解 释三》 的相 关条文 , 来探讨 隐名股东资格
司外部关 系,依据股 东资格认定 的形式要件 来判 断,即原则上确认 显名股 东的股 东资格 ,并 以 工 商登 记 的 效 力 为最 高标 准 。 关 键 词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资 格 ; 认 定 标 准 ;隐名 股 东 ;显 名 股 东 中 图分 类号 :D 9 1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0 5 4 1( 2 0 1 4 )0 1 — 0 0 7 8 — 0 5
认 定 问题
收 稿 日期 :2 0 1 3 —1 0 — 2 9
作者简 介 :王 荣( 1 9 7 7 一 ) , 女, 吉林 通化人 , 吉林 师 范大学讲 师 , 吉林 大 学法学 院博 士 ; 吴碧  ̄ a( 1 9 8 5 一) ,
女, 湖 南人 , 江 苏维世 德律 师事务 所 ( 深圳 ) 律师, 硕士。
行外商投 资企业准人 制度 . 限制或者禁 止外 商进入部 分投资领域 , 有些 外商基于 巨额 利润等 目 的. 借 用 国 内人 的名 义 进 行 隐名 投 资 。[ ( 二) 善 意 隐名 投 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1 . 投资人基于不愿暴露个人 身份 、 商业秘密 的保 护或特殊经 营策略 的需要 , 采取 隐名 的方 式, 实际控制公 司。 2 . 在公 司股 东人数较 多的情形下 , 为高效 、 快捷地办理工商登记 、 对外文件签署和做 出股东 会 决议 . 全体股东共 同决定 由几个投资人作 为显 名股东 , 并代 持其他股份 , 只有涉及 公司重大决 策, 才 由全 体人行 使 股 东权 利 、承 担 股 东义务 的基 础 。在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的 隐 名 股 东资格 认 定 问题 上 , “ 双 重 标 准 、 内外 有 别 ” 应 当成 为 处理 隐名 股 东资格 纠纷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具体 而 言 .对 于公 司 内部 关 系 .隐名 股 东和 显 名 股 东之 间 对股 东资格 及 股 权 权 益 的分 配 有 约 定 的依 约 定 ,无 约 定或 约 定 不 明的 .原 则上 依 据 股 东 资格认 定 的 实质要 件 来判 断 ;对 于公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隐名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持有股权,但其身份和实际股权不被公众所知晓的股东。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下面以中国为例,介绍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并且其出资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力。

然而,隐名股东由于其身份和实际股权隐匿,会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合法性,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隐名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并且由公司执行者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机构代表其行使股东的权益。

隐名股东在公司中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权益,但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参加股东会、决策公司事务等。

此外,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依法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假的名义进行股权投资。

如果隐名股东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投资,公司有权拒绝其享有股东权益,并要求其返还投资。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隐名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隐名股东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追究隐名股东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中国公司往往会要求股东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实名登记。

此外,中国证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施实名制管理,以保证交易的真实合法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其登记程序、股东权益的限制和保护、出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裁判标准梳理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裁判标准梳理

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裁判标准梳理活着的法律实务中,当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对股权权属发生争议时,原则上应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遵循以下标准对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进行认定,1、双方存在关于实际出资或代持股的合同约定或事实合意,合同形式包括代持股协议、出资协议等;2、隐名股东已依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3、隐名股东若要主张显名化,还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上述标准看似明晰,但在司法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例如,对"出资"应作何理解?当事人可否以其提供资金给公司经营使用为由,主张其对公司出资并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再如,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向公司出资,但如该项出资未进入公司注册资本,那么其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应否得到支持?本文对涉及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法规和案例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现实生活中,出资人隐名出资的现象较为常见,通常存在于以下情形:由于企业改制、股权激励等原因造成的代持股,如职工持股会等;为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限制隐名出资,如《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为规避法律对外资主体投资领域、投资比例的限制隐名出资,如为规避外资进入限制类、禁止类产业的准入限制由境内主体代境外主体持股。

当然,实践中也有不愿意公开身份或经济状况者,选择通过隐名出资的方式藏身幕后。

因隐名出资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梳理是解决上述纠纷的重要前提。

一、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在2011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颁布前,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

为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部分地方高院分别发布指导意见,对其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审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出了规定。

即使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后,部分指导意见仍然在执行,对当下司法裁判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江苏高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除非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否则股东资格原则上都应以工商登记文件记载为准:(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实际出资、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作出相反认定的。

论隐名投资中的问题

论隐名投资中的问题

论隐名投资中的问题【摘要】隐名股东问题是公司法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但是只有明确隐名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判定隐名投资者是否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关键词】股东;隐名股东;股权;隐名投资一、股东概述(一)股东的概念国内外法学界关于股东概念的认识也不完全一致。

日本学者将股权视为股东在公司中的一种地位或者对公司享有的一种份额权。

日本学者落合诚一认为:“作为所有人(正确为盈余权人)而对该团体企业有利害关系,是该团体的构成人员(股份公司的情况下为股东),一般说,是复数的存在。

例如股份公司的情况下,作为所有人有利害的利害相关方是股东,开放式公司的话,该数字就膨大了”。

[1]我国公司法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凡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者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均是公司的股东。

但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等不同,对股东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

” [2]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与股份公司的投资者相比,除具有股份公司股东所有的投资收益关系外,还具有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的日常运营息息相关的含义,其实质是强调有限公司投资者的人合性因素。

在中国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将取得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的人均称为股东。

股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没有对股东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例如,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的规定只是对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了不完全列举。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条只是说明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但是并未规定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以及取得时点。

赵旭东教授认为:“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的法律界定

隐名股东的法律界定
担出资义务和 责任。2 隐名股 东虽 是 以他人名 义或 )
虚拟主体 的名义 向公 司进行投 资 , 作为公 司的实 际 但
投资人 却实际享有投资盈利和承担投资亏损。
二、 隐名股东与近似概 念的比较 为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 隐名股 东 , 应就 隐名股东
与一些 近似概念进行 比较。
( ) 一 隐名 股 东与 干股 股 东 的 比较
No 2 .
Ap . 0 0 r2 1
隐名股东的法律界定
口 唐 英
( 州 民族 学 院 法 学院 , 州 贵 阳 贵 贵

502 ) 505
要: 隐名股 东是指在公 司内部和( 外部 隐瞒 自己的真实姓 名或名称 , 或) 以他人 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进行股
权投 资而实际承担 出资义务的公 司实际投 资人 。隐名股 东不 同于干股股 东和 空股股 东; 隐名股 东的产生有其 经济、 制度 、 社
隐名股权投资人。隐名股东 隐名的方式 有多种 , 或者
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 ( 简称借名 ) 或者未经他人 , 同意 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 ( 简称 冒名 或盗名 ) 或者使 , 用虚拟主体 的名义 ( 简称假 名 ) 。广义 的隐名 股东包 括借名股东 、 冒名股东和假 名股东 , 而理论和实践 中对
疑难问题 。我 国公司法对 隐名股东 问题没有作 出明确 规定 , 采取 了回避 的态度。我 国理论 界关 于隐名股东 的概念 和特征 、 产生原因和基本类型 、 与名义股东之 间 的法律关系等基本问题的探讨还不太深入和透彻 。笔
的名词 , 本文仍采用 隐名股东这一 称谓来 指代 公 司的
会等诸 方面的原 因; 根据不 同的标准 , 可对 隐名股 东进行 多种 分类; 非协议 隐名股 东与名 义股 东之 间不存 在协 商一 致的合 同 法律 关系; 协议 隐名股 东与名义股 东之间有的是 一种信托隐名投资合 同关 系, 有的是一种委托 隐名投 资合 同关 系。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隐名股东就是背后出钱的人,但是又不愿意在大众面前显露,就以隐名股东的身份来出资。

我国法律对隐名股东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人都不清楚其中的内容,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有什么1、隐名投资人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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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与 法 律
论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论 隐 名 股 东 的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王 月 春
( 安 财 经 学 院 文 法 学 院 陕西 西 安 70 6 ) 西 10 1
【 摘
要 】 为 了纠 正 司 法 实践 中 隐名 股 东的 股 东 资格 认 定 标 准 不 一 , 律适 用 混乱 现 象 , 文 提 出, 司 法 实践 中 , 隐 名 出资 人 股 东资 法 本 在 对
在 公 司 章 程 、 东 名 册 及 其 他 工 商 登记 材 料 中 记 载 为 股 东 的 自 然 入 、 股 法
基 于 实 质 说 和 形 式说 各 有 利 弊 , 些 地 方 法 院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采 用 一 了~ 种 取 长 补 短 式 “ 分 内外 关 系具 体 分 析 隐 名股 东 的 股 东 资 格 认 区 的 定标 准 。即 将 隐名 股 东 的股 东 资 格 认 定 区 分 为 两 种 情 形 , 种 情 形 为 一 只 涉 及 隐 名 股 东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一 种 情 形 为 涉 及 到 隐 另 名 股 东 与 公 司 以 外 第 三人 之 间的 关 系 。 在 这 两种 “ ” ” 形 下 , 内 、外 情 股 东资格认定的依据和 标准是 不 同的。在不 涉及 第三人 的 “ 内 部 情 形 下 , 根 据 实质 证 据 ( 可 如不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隐 名 出 资 协 议 ) 条 有 件 地 认 可 隐 名 股东 的股 东 资 格 。 而 在 涉 及 第 三 人 的 “ 部 情 形 下 , 外 则 倾 斜 保 护 善 意 第 三人 , 认 可 隐 名 股 东 的 股 东 资 格 。 司 法 实 践 中 的 这 不 种 做 法 在 相 关 的规 范性 文 件 中 已经 有 所 体 现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于 审 关 理 公 司 纠 纷 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 求 意 见 稿 》 隐 名 投 资 采 取 的 一 征 对
风 险 。 隐名 股 东 是 隐 名 投 资 人 而 非 借 款 关 系 的 出 借 人 , 受 固 定 的 收 享 益 , 同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风 险 。
手 , 理 隐 名 股东 的股 东 资 格 认 定 学说 并 考查 相 关 司 法 实 践 , 而 探 究 梳 进 隐名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的具 体 路 径 具 有 重 要意 义 。


隐 名 股 东概 述
隐 名 股 东 , 地 说 应 当 是 隐 名 投 资人 , 指 实 际 出 资 人 或 者 认 购 准确 是 股 份 的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或 者 认 购 股 份 o 之 相 对 应 , D与 3 显名 股 东 , 称 名义 股 东 , 指 虽 然 没有 实 际履 行 出 资 义 务 或 认 购 股 份 但 却 也 是
2 相 关 司 法 实践 、
否具有股东资格 。由于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对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没有 做 出明 确 规 定 , 加之 理 论 界 对 此 众说 纷纭 , 成 司 法 实 践 中隐 名 股 东 再 造 的股 东 资 格 认 定 标准 不 一 , 律 适 用 混乱 。 因 此 , 隐 名 股 东 的概 念 着 法 从
为 无效 , 而 影 响 交 易 安 全 。 从
我 国公 司法 第 3 2条 采纳 的是 形 式说 立 法 , 则 上 注 重 股 东 的 形 式 原 要件 , 定只 有 经 过 股 东 名 册 登 记和 工 商登 记 的 股 东 , 能 享 有 股 东资 规 才 格 。显 而易 见 , 名 股 东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具 有 合 法 的 股 东 资 格 。 通 过 隐 分析 可 知 , 式 说 虽 然 对 于 保 护 善意 第 三人 , 护 交 易 安 全 和 社 会 经 济 形 维 秩帛 意 义 重 大 , 也 存 在 不 足 之 处 , 容 易导 致 隐 名 股 东 的 利 益 受 损 , 但 即 而使 显 名 股 东 获 得 不 应获 得 的利 益 , 而 有 违 公 平 原 则 。 总 之 , 质 说 进 实 和形 式说 对 于 隐 名 股 东 的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均 有 一 定 的 合 理 性 , 都 有 失 但 偏颇 , 纯 采 纳 任 何 一种 标准 , 必 能 有 效 规 制 隐 名 出 资 问题 。 单 未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隐 名 股 东 一 般 具 有 以 下 法 律 特 征 : 名 股 东 是 实 际 向 隐 公 司 出 资 的人 , 是 隐 名 股 东 享 有相 应 权 益 的 前 提和 基 础 ; 名 股 东 的 这 黼 姓 名 或 者名 称 没 有 在 公 司 章 程 、 东 名 册 或 工 商 登记 资 料 中 予 以记 载 , 股 隐 名 投 资人 的相 应 出 资 被 记 载 于 显 名 股 东 项 下 ; 隐 名 投 资 法 律 关 系 在 中 , 名股 东 以自 己 的 名 义 向公 司 出资 , 外 以股 东 身 份 出 现 。 这 一 特 显 对 征 区 别 于 ~般 的代 理 关 系 ; 名 股 东 以 其 投 入 的 财 产 承 担 公 司 的 经 营 隐
格 的认 定 应 在 区分 隐 名投 资是 否 规 避 法 律 和 处理 公 司 内部 关 系与 外 部 关 系 的基 础 上 区别 对 待 。 【 键 词 】 隐 名 股 东 ; 东 资格 ; 定 关 股 认
在 社 会 经 济 实践 中 , 司资 产 的 实 际 出 资 人 和 记 载 于公 司 蕈 程 、 公 股 东名 册 及 工 商 登 记材 料 中 的 股 东 经 常 出 现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就 产 生 了 这 所谓 的 隐 名 出 资 问题 。解 决 隐 名 出 资 纠纷 的 前 提 是 确 认 隐 名 出 资 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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