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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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我区中小学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参照高教[2013]83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依据教学常规工作要求,教学事故分为三类:A——备课与上课事故类;B——作业布置与批改事故类;C——学业水平事故类。

第四条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Ⅲ级——一般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各中小学应成立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校务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由校务办(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高淳区教学事故记录表》,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

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教学事故处理工作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报教学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高淳区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两份),学校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第九条各单位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一条各学校应成立对教学事故申诉进行受理与仲裁的职能机构或部门,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般教学事故(Ⅲ级):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处理。

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诫勉谈话处理,结果记入学校教师业务档案。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学校给予事故责任人留岗察看或转岗处理,结果报教育局人教科备案,并记入区级教师业务档案。

以上三级事故的处理结果均作为对教师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学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高淳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的教师适用本意见。

第十八条各中小学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经教代会通过、实施。

第十九条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学校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要追究校长责任,并将结果纳入校长任期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解释权归高淳区教育局。

附件:1.高淳区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参考标准

2.高淳区教学事故记录表

附件1:

高淳区教学事故类型与级别界定参考标准一、备课与上课类(A)

二、作业布置与批改类(B)

三、学业水平测试类(C)

备注:

1.小学:根据要求组织的期末考试;中学:根据要求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

2.省市区组织的学生学业水平调研性测试成绩。

3.对中途接班老师的考核应考虑接班时的班级学生学科成绩状况。

附件2:

高淳区教学事故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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