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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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完善

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完善
可适 当延 长 办理 期 限 ,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 延
延期 办理 的情 况应 当及 时 向举报 中心 通报 。这 些规 定就 举报 线索 的受 理 、 审查 和监 督 等 进 行 了严 格 的 规范, 能够 有 效 的防 止本 院 自侦 部 门私 自随 意查 案
查权 的有 效监 督是 控制 其合 法 运行 的重 要保 障 。在 自侦案 件 的侦查 上 , 检察 机 关 的 自侦 部 门享 有 与 公
安 机关 相 同 的独立 的侦 查 权 , 国检 察 机 关 自侦 案 我 件 侦查 的 特 殊 性 决 定 了 对 其 进 行 内 部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强 化检 察 机关 自侦 案件 的内部监 督 , 形成 依 法 、
或者 擅 自压 案 不 查 , 善 了 自侦 案 件 的 内部 监 督 完
【 检察建设】
自侦 案 件 内部监 督 的 完 善
宋伟 利
( 津 市 河 东 区 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 局 , 津 30 7 ) 天 天 0 1 1
[ 摘
要 ] 强化我 国检 察机 关 自侦 案件 的 内部 监 督 , 成依 法 、 范、 形 规 高效 的 自侦 案 件 侦 查机
制 , 我 国检 察 改 革的 重点之 一 。 文章从 我 国检 察机 关 自侦案 件 的 内部 监 督现 状 着 眼 , 是 归纳 了关 于
非 法搜 查 的侵 犯公 民人身权 利 的犯 罪 以及侵 犯 公 民 民主权 利 的犯 罪 , 由人 民检 察 院 立 案 侦 查 。对 于 国 家 机关 工 作人 员利 用 职权 实施 的其 他 重大 的犯 罪案 件, 需要 由人 民检 察 院直接 受理 的时候 , 经省 级 人 民 检 察 院决定 , 以由人 民检 察 院立 案侦查 。 可 ”

对当前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思考

对当前自侦案件侦查监督工作的思考
等 同 于 法 律 监 督 ,否 则 ,会 严 重 影 响 我 侦 案 件 的侦 查 监 督 工 作 ,应 当 站 在 全 局

们 检察机 关的声 誉 ,使工 作 处于不 利 的 的角 度 去 认 识 ,去 解 决 这 个 问题 。
境 界 。况 且 随 着 两 法 的 修 改 ,检 察 机 关
二 、要从 提高 自侦 案件质 量 的根本
管 辖 案 件 的 增 多 , 已 使 对 自 侦 案 件 的 侦 目的出发 ,充分 认识 到侦 查监 督工 作 的 查 监 督 工 作 显 得 尤 为 重 要 。 因 此 , 我 们 重要性 应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予 以 重 视 , 加 强 对 自 侦
平等对待
后 撤 案 , 大 大 降 低 了 自侦 案 件 的 质 量 ,
由于 自侦案件 的 侦查 部 门与侦 查 监 造 成撤案率 居 高不 下的恶 果 ,有 损 于检 督 部 门同属于检 察机 关 的 内设部 门 ,又 察 机 关 的声 誉 ,这 样 极 不 利 于 检 察 机 关
同 属 于一 个 检 察 长 的 领 导 之 下 ,其 对 案 自侦业务 的长足 发展 。 因为 , 自侦 部 门
近 年来 ,各地 检察 院 的 自侦 案件都 不 同程度地 反 映出 一个 问题 , 自侦 案件
案件 的侦查监督工作 。


首先 要从 思 想上 重视 自侦 案件 的 “ 案不 实 ” “ 目凑 数 ” 等 现 象 屡 立 , 盲
的侦 查监 督工作 ,不 能 内外 有别 ,对所 有 发 生 ,最 后 造 成 的 结 果 往 往 是 疲 于 奔 有 的 侦查 机 关或 侦查 部 门应 一视 同仁 、 跑 ,为完 成任务 年初 立案 ,年 终或 是年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惩罚犯罪、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尚未完善,笔者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及内容(一)侦查监督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6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出检察人员参加。

”以上规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

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这里的侦查活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1、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具体是指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活动所进行的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进行监督,要求侦查机关准确、及时的查明案件事实,使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以及时立案,使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基于完善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

基于完善检察院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研究
门案件 处于侦查 阶段 时 , 主要 由批捕 、 起诉 这两个分 支进行 相关 审查监督 。审查批 捕部 门了解 批捕部 门 向 自侦部门上 报 的报捕材料后 , 对 材料进行 合法 审查 , 审查 起诉部 门最终 负责 自侦部 门侦查 的终结材料审查工作 , 以此达到监督审查 的 目的。 ( 3 ) 批捕 与起诉 活动会受到一定 的制约 , 其表现为 自

般违 法的活动 , 主要 是采取 向检察长 上报 的方 式 。另外 ,
侦查 、 批捕 及起诉这几 个部 门属于一个 机关 的分 支 , 一旦互
相监督 的过程 中出现违法 行为 , 则采取 上报和批 示的方式 ,
再通知 违法部 门 。而整个 上报过程 , 主要是 由检 察长审批 , 因此检 察长 实际只是起 着调停者 的角色 。 ( 2 ) 上级检 察院在 监督下 级检察 院时 , 采取 的方式是工 作报告 、 工作 总结和述 职 等形式 。无论 是下 级检察 院人 员定期 向上级检 察院进行
[ 摘
要] 对 我国 自侦 案件 监督 的现状及存在 的问题进行 阐述 ,同时给 出检察 院正确行驶 自身权利 以及完善 自侦监督机 制
的策略 。并从理论 与实践两个方面 出发 ,对 内部 和外部双重监督进行分析 ,使 我国的 自侦案件监督机制更 完善 、更 符合 中 国国情 ,同时进一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使 自侦案件 的监督机 制体 系更具有公平 性和公正性。 [ 关键词 ] 检察机 关; 自侦案件 ;监督制 约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 3 [ 文献标识码 ] A [ 作者简介 ] 龚洁颢 ( 1 9 8 7 一) ,男,本 科,助理检察 员,研 究方向为法学。 检察 委员会讨论 后决定 。按照《 人 民检 察院刑事诉 讼规则 》 ( 以下均 简称 《 规则》 ) 第 门或 者审查起 诉部 门发 现本 院侦查 部 门对应 当立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的 ,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 ,建议不被采纳 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
() 自侦 部 门侦查 阶 段主要 是 由批 捕 、起诉 部 门审查 监督 。侦查监 督部 门可 以提前 介人 自侦 2
10 9 ,动态 监督 全过 程 ;同时 ,就 自侦部 门 针对 初 查 线 索 及其 侦 查 活 动提 出 的问 题 , 给 出指导 性 意见 。审查 批捕 部 门 主要 是 通 过 批 捕 部 门 对 自侦部 门上 报 的报 捕 材 料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是保护人权的基本措施 。第三 ,刑诉法所规定的对检察院批捕权 、起诉权的制约主要体现在公诉
案件 和有 受 害人 的案 件 中 ,虽 然不 尽人 意 ,但在 一定 程度 上还 是有 作 用 的。对 于 自侦案 件 ,复议 和 申诉 则失 去 了效用 ,尽 管侦 查部 门也 可 以 申请 复议 ,但 是 主要流 于 形式 ,因此批 捕 、起诉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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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社 会科 学
20 第 3期 06年
检 察 机关 自侦 案 件 监 督制 约机 制 的完 善
蒋石 平
[ 提 要 ]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权,是理论和实践都备受关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 中
自侦 案 件 的 监 督 进 行 研 究 并从 理 论 层 面提 出改 革 方 案 , 意 义深 远 。本 文 以 基 层 人 民 检 察 院 自侦 案 件 的 监 督 实践 为视 角 , 力 图 总 结我 国 自侦 案 件 监 督 机 制 的 现 状 及 不 足 ,分 析 问题 的 成 因并 予 以规 范 与 完 善。
查 ,而审查起诉部门则通过对 自 侦部门侦查终结的材料进行审查 ,以达到监督之 目的。
()批捕 、起 诉 活动 的制 约主 要体 现在 自侦 部 门的监 督方 面 。 自侦部 门对批 捕 、起诉 部 门 所 3 做 的 审查 或其 他决 定有 异议 ,可 以书 面 向批 捕 、起 诉部 门提 出复议 要求 ,相 关部 门收 到复议 意 见 书后 ,应 当及 时作 出复议 决 定 。 不可 否认 ,我 国 现阶段 对 自侦案 件 实行 的上述 横 向监 督机 制 ,在实 现依 法 侦查方 面起 到 了一 定 的作用 ,但 亦存 在 明显不 足 ,主 要表 现在 :第 一 ,实践 中 ,在对 案 件线索 初 查 阶段 ,经办 人 由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刍议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刍议

me t O a oe h n et e s p riin o h ef n e t ai n c s s n ,S s t n a c h u e vso n te s l —i v si t a e .No a a s e s o d p r c ei n r—s s g o w d y ,w h u ef t h n e l e t y—
【 关键词 】 侦 案件 ; 自 侦查监督 ; 检察机 关
【 中图分类号】 98 D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63 29 (06 0 ~ 0 8 0 17 — 3120 )6 03 — 3
On he s pe v so o t e s l — n e tg to a e t u r ii n t h ef— i v s i a i n c s s o he pr s c o i lo g nia i n ft o e ut r a r a z to
检 察 机 关 自侦 案件 监 督 刍 议
谢 绍静
( 中国计量 学 院 法学 院 , 江 杭 州 3 0 1 ) 浙关的 自 侦案件,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一样, 同 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在检察机关内部将
侦查部 门与审查批捕 、 审查起诉部 门分开 , 以此加 强对 自侦 案件的制约与监督 。当前 , 要进一 步完善 这种 内部 制约机 制 , 同时要肯定辩护律师介入 自侦案件的侦查程序 。
XeS aj g i h on i
( hn l n n e i , nzo 108 hn ) C iaJi gU i r t Haghu30 1 ,C ia ia v sy
Ab t a t T e s l sr c : h e f-i v siain c s s b h r s c tr lo g n z t n a e te s me a h u lc s c rt a n e t t a e y t e p o e u o i ra i i r h a s t e p b i e u y e — g o a ao i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侦查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人的关键阶段。

由于大多数犯罪具有隐蔽性和侦查工作的事后性,为保障侦查机关顺利完成侦查任务,我国法律赋予侦查机关拘传、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权,这些强制手段或措施,直接指向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侦查权的运用随时可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甚至演变成新的犯罪,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则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定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

这既有立法上的不完善,也有认识上的差异,更有工作机制和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侦查监督名不副实。

本文对我国侦查监督现状进行了初步探讨,并从我国现行宪法框架下的检察权和侦查监督权的性质入手,反思我国现行侦查监督存在的观念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对策:从立法上明确侦查监督的概念、原则、范围、内容、程序和保障措施,提高检察权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侦查监督的纠错机制,强化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措施的控制。

如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强制措施的批准和决定权;建立、完善申诉控告制度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制度;规范、完善“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制度;建立侦押分离、人身检查和讯问嫌疑人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

关键词: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检察独立;纠错机制;检察审查制度A BSTRACTThe detection is the key stage, which discovers and collects evidence, verifies the delinquent account and ferrets out the crimes. Because majority of crime has its hiding and afterwards, to guarantee the complement of the detection task for the safeguard detection institution, entrusts with the detection institution to arrest for one’s biography, detention, arresting, searching, detaining and other right for punishment. The force and measures directly aim at citizen's freedom and the property and their fundamental right. If lacks the effective and restricted methods or the procedure safeguard, the utilization of detection power possibly always violates citizen's right, even evolves into the new crime, which harms detection institution's image and the legal dignity, and destructs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the national legal surveillance institution, legally implements the legal surveillance to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the important constituent of criminal law surveillance. But some flaw exists in our present law when investigates the surveillance to co relational stipulation. o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still faced many barriers and problem which not only has legislates’ imperfect, also has different ideas, even though problems of machine-made and concrete operation stratification plane .So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is unworthy of the name.This article investigat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o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and obtained constitutional frame of the examination and nature of detection supervisory authority, also reconsidering the present detection surveillance existed the idea and the realistic question, proposed consummated the countermeasure to investigate the surveillance mechanism: Is clear about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the scope, the content, the procedure and the safeguard measure, enhances the examinational authority and the independence, consummates the detection surveillance th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vestigate the measure and the detection method control. Such as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agency to investigate the significant item and the decision-making power; The establishment consummates the appeal accusation system and brings the crime suspect system; standard, consummate " involve at the right moment, the guidance of detection" the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detects detains the separation, the person inspects andinquires when the suspect synchronized sound recorded video system and so on.Keywords:Procuratorial power; Power of detection supervision; Procuratorial independence; Error correction mechanism; Procuratorial review system湘潭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

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定位与完善进路作者:袁莉袁志尧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4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但受制于此项权力的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程序性启动条件严苛、替代与缓冲方案众多等因素,实践中面临“不会用”“不愿用”和“不好用”的困境。

应当认识到,机动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与“侦查权”之双重性质耦合、交织的集合体。

以此为前提,应当在观念引导上兼顾该项权力的谦抑性与能动性,在内部结构上调适其实体与程序条件,在外部支持上优化其决策与保障机制,以切实发挥机动侦查权的应然价值与功效。

关键词:机动侦查权法律监督侦查在我国,机动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灵活调整既有的职能管辖分工,祛除刑事立案侦查存在的阻碍,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该项权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

[1]近年来,最高检将运用机动侦查权作为重点督办事项,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各地加强机动侦查案件的办理力度。

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侦查案件110件176人,案件类型涉及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26个罪名,所有省份均实现机动侦查办案全覆盖。

[2]可以说,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机动侦查权已经被初步激活。

在上述背景之下,从理论维度深入研究机动侦查权,便成为不可回避的重要议题。

有鉴于此,笔者将全面梳理机动侦查权面临的现实困境,尝试证成该项权力所蕴含的双重性质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应的完善进路。

一、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的现实困境(一)实体性适用范围模糊导致不会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机动侦查权需满足四个条件:第一,案件本来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第二,机动侦查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三,机动侦查的原因在于“利用职权实施”;第四,机动侦查的案件必须为“重大犯罪案件”。

对于第四项要件,由于不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所针对的情形不尽相同,办案人员难以准确把握“重大犯罪案件”的具体内涵,机动侦查权不会用的问题在所难免。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接受监督制约制度的完善

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接受监督制约制度的完善












》 Z


要: 察机关作 为法律 监督机 关, 部门侦查阶段 主要是由侦监 、公诉部 检 门审查监督. 批捕 、 起诉活动的制约主 要体现在 自侦 部门的监督方 面。后者 建 立 多层 次 多环 节 的监 督 体 系。 可以概括为 “ 上下级领导 ”的监督模 式 ,即部门之 间互相监督发现违 法问 关键词 :自侦 案件;监督制 约;制度 ; 题 , 上报到检察长审批解 上级检察 完 善 院对下级检察院办 理的自侦案件通 过 大 要案上报备案 、 工作汇报 、 述职等方 【 图 分类 号 :D 8 中 F4 式进行监督 。 二是外部监督 , 这是检察 【 献 标 识 码 :A 文 机关办 理自侦案件接 受监督的重要手 【 章 鳊 号 :10-46( 0)0- 60 段 。 文 09 11 2 9 32- 2 0 在实践中 , 部监督主要包括:人 外
_
0 I l .厶 衙 埕1 阮 很 ÷ | I丁、 0l , 女司 官 - 工 L 邓罕 罕
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蚕量 莹量 蠹 量。
检察机关办理 自侦案件 接受监督制约制度的完善
潘 凌1 ,徐 艳 2 (. 1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 辽宁 辽阳 1 10 ; . 100 2 辽阳市宏伟 区人民检察院 , 辽宁 辽阳 1 1 0 ) I0 0
为确保 自行 侦 查 案 件质 量 和 办案 效 果 , 就 必 须 不 断 完善 接 受 监 督 制 约制 度 ,
( 三)对办 案相关人员的监督不到 位
现行对自侦案件的内部监督 ,主 要是对事不 对人 ,即重视 对案件的防 错纠错 ,而 相对轻视对办案相 关人 员 自身的监督。而且 , 对人的监督上 , 在 监督部门也 是 “ 吃软怕硬 ” ,对一般干 部监督多 ,对领导干部监督 少。同时 , 对 干部在岗监督多 , 岗外监督少 。 这种 对 事不 对人的 内部监督机制容易滋生 腐败 。 三 .完善 自债案件办理接 受监督 制约制度的建议 对检 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 , 我国刑事诉讼 法没有明确规 定 。自侦 实践中 出现 的问题要想得 以有效监督 和纠正 , 立法完善是 一条 重要途径 。 但 在现有的法律框 架下 ,检察机 关只有 借助内外互 动 ,在现行的 自侦 案件 监 督制约机制的基础 上通过完善 制度来 解 决问题。 ( ) 完善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 1 加 强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 门 . 的横向制约 , 建立健 全控申部门、 侦查 部门 、 侦监部门 、 公诉部门 日常性监督 制约制度 。 第一 , 建立完善举报线索的 跟踪 管理 监督制度 。控申 部门要强化 对举报 、 控告的受理、 审查和分流 , 保 证举报线索 按性质及时转到相 应的侦 查部门。 对分流的案件线索 , 尤其是重 要线索要跟踪监督 , 时催办 , 及 并将查 处情况回复举 报人 。 第二 , 建立不立案 线索反馈复核 制度 ,即侦查部 门对举 报线索经初查决定 不立案的 ,应在决 定后 3日内将不立案意 见和初查案卷 移送 控申部门 ,控 申部门指派业务骨 干进 行复 核并提交检 察长或检委会决

浅议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完善措施

浅议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完善措施

浅议我国刑事侦查程序的完善措施作者:袁梓旋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我国刑诉法中的侦查程序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程序尚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中立的监督制约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导致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滥用侦查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仍然存在,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因此,在遵循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原则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及相关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侦查程序;完善措施;程序构建一、我国刑事侦查的基本现状在刑诉法理论中,侦查程序指的是侦查机关在立案以后到起诉之前的时间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确定是否准备提起诉讼的前提程序。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础与准备。

在司法实践中,起诉和审判的依据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侦查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大部分案件的审判依据都直接来源于侦查阶段。

不少侦查人员的理念是:“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这导致我国侦查制度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方面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运作。

二、我国刑诉中侦查程序的不足(一)侦查程序运行较混乱从现行刑诉法体例来看,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还是国家安全部门、监狱、海关缉私等部门。

几乎都是在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后,经过调查、勘验,就将嫌疑人缉捕到案。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获取案件线索后,侦查人员再依据嫌疑人的供述,开始进行如勘验、搜查、扣押物证等措施以进一步补强调查到的证据。

如果收集到的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吻合,就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

因此整个刑事侦查过程实际上基本都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

侦查阶段的所有关于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都是依照行政活动而进行的,而并非依庭审的方式进行。

1.立案与撤案运行欠规范。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之间是领 导关 系, 这表明 , 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工作具 有指 导和 限 。 3 . 从监督的范围来看 , 自侦手段及强制措施的监督范围 对 监督 的权力。

4检察机关内部机构 间的相互制约。 自侦案件从线索的 小。 . 对 除审查逮捕 由侦查监督部门监督外 , 对拘传 、 拘留 、 监视居 住、 取保侯审 、 勘验 、 搜查 、 查封 、 扣押冻 结款 物等缺 乏监督机 制。 如监视居住经常被用作侦查的一种手段 , 成为一种变相羁 押。虽然人民监督 员制度对 违法搜查 、 扣押 、 冻结等 “ 五种情 形” 开展监督 , 但是 实践 中对 “ 五种情 形” 的监督 案件 几乎为 零, 从鲤城区人民检察 院 20 年 开展人民监督 员试点工作以 03
供 和冤假错 案 . “ 而 余祥林 ” “ 、杜培 武” “ 作海” 、赵 已经成为 中 检 院开展试点工作 以来取得了一定 的成效 ,检察机 关的执法 国冤案 的代名词写入了当代法 制史① 如何防 止和救济侦查过 透 明度和执法公信 力也不断地提 高。 , 程 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再次被推上了司法改革 的风 口浪尖 。作 二、 检察 机关 自侦权监 督 制约机 制存在 的 问题 为检察机关享有职务犯 罪的侦查权 , 又称 自侦权 , 是检察机关 I 从监督的方式来看 ,较 多的为事后监督 而非事前 的监 . 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 , 反思这些冤案 , 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 督 。侦查监督部门及公诉部门只有在 案件 移交审查 的时候才 作 察机关 , 我们有权监督公安 、 院的执法行为 , 法 但谁来监 督检 了解侦查情况 , 且是书面审查 , 仅仅从 案件 书面材料来审查是 察机关这个法律 的监督者 ,特别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职务犯 难以发现侦查过程中的违 法情况 ,即使 有违法取证 的情况 自 罪 的侦查权 , 保证职 务犯罪侦查活动严格依 法进行 , 避免刑讯 侦部门也在移送审查前尽量地将 证据合法化 。这种监督模式 逼供 、 冤假错案 的发生?在实践中 , 我们 已经建立了相应的监 已不能体现现代刑事诉讼保 障人权 的目的③ 不 符合现代 司法 , 督制约机制 , 但是这种机制还不完善 , 本文将从职务犯罪侦查 理 念 。 的 内部 、 外部监督上分析 , 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 制 , 完 保证 2 . 从监督 的种 类看 , 自侦权 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 , 对 外 职务犯罪侦 查权 的良陆运行 ,达到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 的统 部监督机 制不完善 。 如在 审查逮捕 、 审查起诉阶段有少部分案 件侦查监督部门及 公诉部门经检察长 同意会提前介入 自侦案 件, 但是这样的案件很少。现 在 自侦案件逮捕权 上提一级 , 由 加 但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及 司法 实践 中摸索 出来 的对 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 , 大了对 自侦案件 的监督 , 检察机关 自侦权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实践 中上一级检察机关查办 的案件往往交办给下一级检 察机 1 .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 督, 即各级人大的监督。我 国宪法规 关 , 由下一级检 察机 关立案查处 , 逮捕权Hl NA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系外监 督两种 , 其 中体系内监督是指 “ 侦查监督主体和侦 查 监 督客 体同属于侦查机 关内 , 包括侦查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
的监督和侦 查机 关 内部特设的监督部 门的监督” 。体 系外 监 督, 又可以称 之为外部性监督 , 指专门的国家机 关和监督部
从监督的内容上讲 , 一方面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 了人民检察
侦 查监 督 , 是指监督主体对侦 查主体的侦 查活动进行 的 检 查和督促 ,因内涵定义 的不同 , 在我国学术研究中有狭义 和广义 之分 。 狭义 的侦查监督 即指 “ 特定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在
1 . 立 案监督 中的问题 。 ( 1 )检察机 关对刑 事立案监 督
的范围过于狭小。这一问题 ,集 中表现在 两个 方面 :第一 ,
监 督 立 法是 解 决现 实 问题 的可 行 路 径 。
关键 词:侦 查监督 ;犯 罪控制 ;侦 查中心主 义
中图分 类号 :D 9 2 6 .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6 7 3 - 2 2 1 9( 2 0 1 4 )0 1 — 0 1 1 6 - 0 2 问题 ,所以这里依据侦 查监 督的业务 范围分别 讨论 。
由于机 制性 问题 多是侦查监 督运行过 程 中暴露 的制度
收稿 日期 :2 0 1 3 —1 0 —2 2
我国即指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
活 动进行的监督’ 。广义 的侦 查监督 则包括 体系内监督和体
从监督的对象来看 ,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公 安 机关的立案活动实施监督 , 而未对国家安全机 关、军队保卫
部 门、监狱及检察院 自侦部门的立案活动进行 监督 。第二 ,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侦查监督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对于破案效果的提升、打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本文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一,侦查方法不合规范。

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手段来搜集证据,如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窃听、盗窃他人物品等。

这种不合规范的侦查方法不仅违反了侦查工作的伦理和法律规定,还可能破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影响案件的进展和侦查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侦查过程中存在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

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拥有一定的权力,并且权力被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容易导致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行为的出现。

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侦查结果的不公正,侵犯被侦查对象权益,严重影响公正执法的形象和信誉。

第三,侦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侦查监督机制是保障侦查工作公正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监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监督手段和方式单一、监督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侦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不高,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侦查人员素质不高。

侦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但目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侦查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够,无法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一些侦查人员职业道德观念不够明确,容易受到金钱和权力的诱惑,从而丧失了公正执法的原则。

第五,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不高。

侦查活动的透明度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足。

侦查活动的过程、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对外界不透明,使得公众无法及时了解和监督侦查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这种不透明性容易导致舆论批评和社会质疑,损害侦查工作的公信力和形象。

面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侦查监督工作,提高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首先,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

新时期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新时期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

新时期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摘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构建起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作用,对切实保证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提升公信力和社会形象至关重要。

[关键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强化内部监督则是检察机关的发展之基,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基础和前提,是源头治腐,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①而对自侦工作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

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背景下,必须坚持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对自侦工作构建起一套部门各负其责、全体检察人员共同参与的点面结合的内部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增强工作实效,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修正案对侦查工作和内部监督带来的影响1.“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发展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将改变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方向和主线。

2.辩护权的扩展和律师行使辩护权“三难”问题的破解以及审判程序的完善,将打破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原有的系统内“相互配合”机制,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更多时候将以监督者身份面对自侦工作。

3.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和不能自证其罪原则的确定,建立完善刑事证据体系,既为侦查工作明确了取证方向和取证要求,也增强了侦辩双方的对抗性,同时也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审查标准。

4.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完善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建立,为侦查机关提供了强大支撑,有力提升了侦查能力;但技术侦查措施规定的笼统、操作性的缺乏,以及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明确,既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必要性和法定性,也进一步扩展了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应建立健全一个监督主线明确、全面动态流程管理、关键环节重点监控和考核合理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及时、监督全面、监督到位、监督有效。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制约机制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制约机制问题研究

检 察 机 关 的 自侦 程 序 缺 乏 监 督 、 并 不 代 表 现 阶
段 没有 采取任 何 法律措 施对 其进 行 制约 。 前 , 自 目 对
侦 案件 的制 约主 要采 取 了内部制 约 和外部 制 约相结
合 的方 式 。 ( ) 察 机 关 内部 监 督 制 约 一 检

是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另 一 种 观 点 则 相
反 ,认 为 对 检 察 机 关 的 侦 查 权 没 必 要 进 行 监 督 。 因 为 , 律 只 规 定 了公 安 机 关 在 侦 查 终 结 后 “ 送 检 察 法 移 机 关 审 查 决 定 ” 而 检 察 机 关 在 侦 查 终 结 后 “ 当 作 , 应 出 提 起 公 诉 、 起 诉 或 者 撤 销 案 件 的 决 定 ” 有 专 家 不 。
【 摘 要 】 于侦 查 活 动 的 特 殊 性 及 隐 蔽 性 , 查 行 为 在 实 践 中很 容 易 被 滥 用 。 有 效 保 障 侦 查 对 象 的 合 法 权 由 侦 为
益 , 侦 查 行 为 进 行 合 理 的 监 督 成 为 侦 查 程 序 中 一 个 不 可 或 缺 的 环 节 。在 我 国 , 察 机 关 在 被 授 予 法 律 监 督 对 检 权 的 同 时 又 享 有 侦 查 犯 罪 的 权 力 。 一 直 以 来 , 察 机 关 自 侦 案 件 的 监 督 存 在 严 重 的 缺 失 , 律 的 &-- 受 到 检 法 a性  ̄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An u c t n l g fPoieo ies o ra h i o Vo ai al o Col e o l fc r e c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 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 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机制和方式的完善,对于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里,我将就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增强监督实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工作监督机制的完善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保障。

当前,应该加强监督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明确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监督权的行使规范化和制度化。

还应加大对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法律保障力度,确保监督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强化监督主体建设完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监督队伍。

应该加强对监察机关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组织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确保他们能够胜任监督工作。

还应该完善监督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机制,确保其职业化、专业化和公正性。

三、拓宽监督渠道监督机制和方式的完善需要提供多样化的监督渠道。

除了传统的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外,还应该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媒体、群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

对于群众举报和舆情反映的问题,应该建立高效的接待、受理和处理机制,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监督科技支撑完善监督机制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督效能。

应该加大对监督科技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推动监督信息化、智能化和网络化。

加强对电子监察、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增强监督的精确性和及时性。

还应加强对监督科技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规范和安全使用。

五、加强跨机构协作监督机制和方式的完善需要加强各相关机构之间的协作。

应该建立健全监督协调机制,明确监督各方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增强监督的协同效应。

还应加强对监督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培训,提高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协同能力。

六、加强对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估完善监督机制需要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体系。

应该对监督工作进行定期、全面和客观的考核评估,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应该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业绩评价和绩效管理,激励和鼓励他们积极履职,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运行。

完善监督机制和方式是实现监督实效的关键。

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自侦检察权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为 , 现 问 题 及 时 督 促 纠 正 。 障 法 律 监 发 保
督 的 各 环节 工作 落 到实 处 .切 实 提 高监
督 效果 。 是 控 申举 报部 门 。 自侦 案件 二 将
据 是否 充 分 等 。而 对 移 送 案 卷 的 材料 是 否齐全 , 唤 、 留期限是 否严格执行 , 传 拘
缺 乏 对 自侦 部 门 办 案 人 员 自身 的 监 督 。
立 起 一 个 以党 组 领 导 为 核 心 .纪检 监 察 部 门监 督 为 主 体 ,各 业 务 部 门 自我 监 督
和互 相 制 约 监 督 有 机 结 合 的 内部 执 法 监
中 , 自侦 部 门执 行 实 体 法 和程 序法 还 不

自侦检 察 权 内部 监 督 的现 状
当 前 .检 察 机 关 自侦 检 察 内部 监 督 存 在 问题 主 要 体 现在 “ 四少 ” : 上
( ) 一 办案 程 序 监 督 少 。在 司法 实践
检 察 权 的 内部 监 督 .主 要 体 现 在 对 案 件
的 处理 上 , 重 视对 案件 的 防错 纠 错 。 即 而
( ) 案 人 员 监 督 少 。 目前 对 自侦 三 办
加 强 自侦 检 察 权 的 内部 监 督 是 一 项
部 监 督体 系作 一 些肤 浅 的探 讨 。

系 统 工程 , 要依 靠 完 备 的 机制 来 保 证 。 需
( ) 立 内部 执 法监 督 网络 。 随 着 一 建 内 部 执法 监 督 机 制 不 断 完 善 。有 必 要 建
之 外 的 监 督 出现 空 白。 ( ) 门 相 互监 督 少 。 目前 检 察 机 四 部

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论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图分 类 号: 9 6 D 2. 3


检 察权 的内涵 及加 强 对其 监 督制 约 的必 要性
( ) 察权 的 内涵 一 检
国家机器 由简单 、 低级 到 复杂 、 高级 , 国家权 力也 由诸权不 分 督相 结合 的大 体架 构 , 部分 地方 仍需 进一 步 完善 。 但 到 权力 分立 。 国家权 力 的每 一 次分 化 都不 同程 度地 标志 着 国家 检 察 权 的 内部监 督制 约是 指通 过检 察 权 的具体 配置 而 形成
查 、 当逮捕 的案件 不 依法逮 捕 、 当起诉 的案件 不依法起 诉 : 应 应 对
第 二 , 、 、 之 间的横 向制 约不足 。 检察 机关 自侦 案件 侦 捕 诉 在
诉讼 活动 中执法 不严 、 司法 不公 的现 象监 督缺 位 : 上访求 助群 这 一 部分 , 行侦 、 、 由三 个部 门分 别进 行 , 种模 式本 能形 对 实 捕 诉 这 众态 度冷 漠 , 办理 申诉 案件 不 及 时、 不认真 , 该纠正 的不 纠正 , 该 成 有效 的制约 , 然而 在司 法实践 中 , 出于办 案需要 , 三个 部 门往 往 赔偿 的不赔 偿等 等 。 有 甚者 , 些检 察 院开始 出现 由显性 违规 能 做 到支 持和配 合 , 相互 间 的制约 却是 形 式化 , 使 这一模 式 更 一 但 致 向隐性 违规发 展 的新趋势 和 新动 向, 比如在无 实体性 必要 的情况 未 能 发挥 充分 效用 。
机 器的进 化 , 察 权 的产生 将 国家 的发 展推 向新 的阶段 。 检 何为 检 的系统 内的监 督制 约体 制 。 具体 可分 为 内设 部 门间的监 督制 约、

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机制之完善

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机制之完善
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 进一步强化对 自身执法活动 的监督制约 ,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


诉讼监督的目标与现状
公正性是刑事司法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目 。刑 标
严、 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 , 切实提高执法公信 事司法 , 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人定罪、 求刑、 行刑的专 力。曹建明检察长 2 1 年 1 月在广西考察时也曾 业活动, 00 1 发挥着法律的惩罚功能。刑事 司法关系到 指 出: 公正廉洁执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 , 也是深 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生杀予夺 , 寄托着社会
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社会和谐的本质内涵 , 就是实 随着信息流通渠道 的拓宽 , 民群众开始更多 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 , 人 形成民主法治 、安定有 地关注司法领域 的一举一动 , 司法动态成为引发社 序、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 人与 自然和谐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要: 以促进公正廉 洁执 法为 目标 , 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 工作 , 是全 国检察机关深入 推进 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
任务 。 诉讼监督 的 目 标与现状 , 决定我 国 诉讼监督机制在诸多方面需要完善 改进 , 方能适应形势 变化 , 满足人 民群众对 司法的要 求。 针对 当前相关诉讼环节存在的监督缺位问题 , 依托现有 法 律规定 , 索 察机 关诉讼 监督机制创新途径 , 探 检
会问题和争论的敏感领域。究其原因, 一方面, 由于 处的社会状态 。《 查氏丁尼法学总论》 对正义的阐释 人 民朴素的正义观与实然 的法律规定存在偏差 ; 是 : 另 “ 正义是给与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 方面 , 由于我们的执法和执法意识与公众 的预期 恒久的愿望”可见公正的核心理念是 “ , 应得”得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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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作者:靳东兵责任编辑:晴正时间:2005-3-24 10:08:33 来源:中国法治网点击:150 nbsp; 一、当前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现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处理。

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业务工作,保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

但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并没有有效开展起来,存在诸多的问题,起不到应有的法律监督效果。

1、尽管检察机关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它本身又是国家公诉机关,而在自侦案件中则属于侦查机构,因此它在侦查中并不具有中立、超然的地位,在本质上也属于国家的追诉犯罪的机构。

因此,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但事实上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公诉机关,往往更重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也常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而极少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辩护角度开展法律监督。

2、往往有检察人员认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是针对公安机关和其它有侦查权机关的侦查活动而言的,但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存在监督问题,因为对于自侦案件的逮捕和起诉决定,是经过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或讨论作出,如果发现问题,也可通过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相关工作得到纠正,同样保证案件的质量。

如再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对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监督,这不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原则。

并且检察人员在准备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可以回顾、检查案件侦查过程,如有缺漏,也可进行补救。

如再进行监督,势必使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产生依赖思想。

基于以上认识上的偏差,加之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的制约,实践中有些检察院的检察长也出于怕自己任内政绩'微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家丑不可外扬、怕影响检察院形象等心态,对侦查部门出现的问题尽可能遮掩,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方式解决问题。

而纪检、侦监或公诉等部门因得不到检察长的支持,且又不想得罪侦查部门的同事,而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导致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空有其名。

二、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对其它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同时,加强对其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

1、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有利于检察机关整个法律监督权的全面实现。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职能之一,如果仅对公安机关或其它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而忽略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势必会造成法律监督系统出现漏洞,不利于检察机关整个法律监督目的实现。

而且,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可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作用,从而也可树立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2、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可以督促自侦部门在侦查活动中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

因为侦查权是否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而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可以促使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提高业务素质,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也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3、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也是保障诉讼当事人行使合法的诉讼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相对于国家公权而言,犯罪嫌疑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一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在我国,法律虽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种种的诉讼权利,但在刑事诉讼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往往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分不开的。

因此,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监督制约,可以有效规范侦查人员正确行使侦查权,从而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

三、西方国家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监督机制综观西方国家,侦查活动主要由司法警察或检察机关负责行使。

在英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置于司法警察手中,检察机关不承担侦查职能。

在法国,检察机关不能独立行使侦查权,只参与预审法官的侦查活动,并对其侦查活动实施制约。

而在美国,美国联邦各州检察机关对于一些由政府官员实施的犯罪,一般都有权直接进行侦查,独立行使侦查权,但美国的检察机关职责范围较小,是'诉讼机关,非法律监督机关'。

[1]相比起来,德国检察机关的职能与我国检察机关较为相似,不仅拥有独立的侦查权,而且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2]虽然德国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的权力比较大,但其有一套有效的制约机制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下面以此作一介绍。

1、严格建立针对侦查行为的司法授权和审前司法控制机制。

在德国,检察机关属于法定侦查机关,所有涉及侦查的决定只能由检察机关作出,警察在侦查中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挥,在侦查中扮演的是检察官助手的角色,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效果承担主要责任。

可见德国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范围是相当大。

但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所有涉及限制公民自由、财产、隐私权的强制措施一般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

即检察机关对任何人实施拘捕必须事先向法官提出申请,并且有实施拘捕的必要性。

并且在逮捕后,检察官应即将被捕者带到法官面前,由法官决定是否对嫌疑人继续进行羁押或保释。

2、严格建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

德国法官对检察机关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还体现在针对检察机关非法所得的证据进行事后的司法审查(即证据的'排除规则')。

如:在未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非法搜查获得的音像资料;非法窃听所得的电话录音等。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惩戒侦查机构,而是为保护有关的利益和权利。

3、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来制约侦查机关的侦查权的滥用。

德国基本法明确规定有关尊重个人尊严的原则和法治原则,被告人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即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任何人都不得从被告人保持沉默这一事实中推导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明确禁止采取一些不人道的方法进行讯问,如虐待、疲劳战术、催眠、利诱、服用药物等措施,违反这些禁令所得的证据不允许在审判中被采用。

并且,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况,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任一阶段委托律师。

法院也可为那些无力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指定律师。

在侦查中,检察官进行讯问嫌疑人时,律师有权在场,并为后者提供法律帮助。

但如律师在场会影响侦查目标实现时,这一权利就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考虑侦查活动的秘密性质,律师无权在检察官询问证人、鉴定人时在场参与。

四、完善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构想对于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自侦案件,应建立一种外部监督机制。

其理由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监督权,势必造成人民检察院在诉讼角色上的矛盾与冲突。

[3]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内部制约的机制,可以将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部门和监督部门分开,但各业务部门都隶属于同一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还是容易因主观主义和本位主义造成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也容易干扰侦查权的有效行使,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自侦案件监督,应采取内部制约的方式,而不能另设监督机关。

[5]其理由是,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通过采取内部制约的方式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是正确、统一地适用法律的需要。

尽管在实践中,这种内部制约体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检察机关只要通过改革理顺其内部体制,重新设置内部业务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即可达到监督目的。

以上两种观点的做法,均有可取之处,但笔者认为,对我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应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体制基础上,也应注重检察机关外部力量的监督,同时从制度上规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限制。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制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同一系统内部的监督。

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和同一检察院内部各部门的监督。

1、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我国宪法第132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均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这种领导关系本身也意味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要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要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因此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要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即按犯罪嫌疑人的职级,报不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如基层检察院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属普通干部的,报地市级检察院备案;县、处级干部的,应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在侦查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应进行批评纠正和处理。

2、同一检察院内部各部门的监督它是指同一检察院党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以及其它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各级检察院党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要加强统一监督作用外,还应充分发挥其它部门的监督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的不同,依法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

其基本职能就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单位和检察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批示以及违反纪律的情况和行为进行监督监察。

纪检监察部门可主动或通过检举、控告等途径,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违纪和错案责任。

(2)控申举报部门的监督制约。

控申举报部门受理自侦案件线索后及时转给自侦部门,一旦自侦部门立案的,由控申举报部门对其侦查活动进行跟踪审查和监督。

此外,控申举报部门可对自侦案件中当事人和发案单位不服自侦部门有关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监督自侦部门是否依法办案,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行为或不当决定,防止和堵塞检察侦查权的滥用和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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