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工作
论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以辽宁省阜新市检察院为例
应 当 由刑事基 本法 加 以确定 , 但实践 中初 查的概 念并非 源 案, 对 除 了要案 线索之 外 的初 查不进 行备 案 。( 3 ) 举报 线索 由举 要求 , 刑 事诉 讼法》 , 而 是源 自《 刑事诉 讼规 则》 等 规 范性文件 , 这 使 报 中心 统 一管 理 , 但侦 查部 门收 到举 报 中心移 送 的举报线 索 , 没 于 《 有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向举报 中心 回复 处理情 况 和 回复查 办结 果 。 得初查 在形式上 不具有 合法 的法律地 位 , 可 以说这是职 务犯罪 初 举报线 索流转 环节 过 多, 审查 一条线索 至少要 依次 经过举报 中心 查制 度的 最大缺 陷 。这种 对 实际 中生成 的法 律现 象不做 出相 应
一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5 9 - 0 2
的, 应 当报检察长或 者检察委员会 决定” 。 这就是初 查的法律依据 。
、
阜 新市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初 查活 动监督 机制 现状 分析
笔 者通 过调 查 了解到 : 阜新 市检 察院近 5 年间, 对 各类 职务
本文通过对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现状的分析, 认为 目前初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提 出从 内部监
督 和 外部监 督 两种 方式 对检察 机 关职务犯 罪初 查 活动监 督机 制 予以完善 。
关键词 自侦 案件 初 查权 备案 制度
作 者简 介 : 戴添 禹 , 辽 宁省 阜新 市人 民检察 院反 贪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文献 标识码 : A
f 制 6 缸 金
2 0 1 4・I ( 中) ◆ 政 法 论 坛
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墨囤雹I;竺兰!型圭!f叁整坐塾垒伦检察机关自一歹贞案件∥年刀查铺j度∥的法多掌困境与出路孙盛坤摘要初查制度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目前法律未对其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初查活动的进行受到限制,亦缺乏有效监督制度。
本文指出立法化改革是解决初查制度当前缺陷的最有效办法。
关键词初查制度违法性立法化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0-01一、初查制度的违法性与危害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
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同时举报材料不一定真实明确,因此初查制度确实在侦破方面有着自身优越性,但也暴露出严重的问题。
初查制度实质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中的“审查”一词被认为包括有“调查”的意思,然而审查对象应是“材料”,而并非“事实和证据”。
因此高检院制定的初查制度,属于非法进行侦查活动。
不仅如此,初查的任务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的任务雷同,难免有“篡侦查活动之位”之嫌。
由于没有法定的侦查手段,初查必将会导致侦查手段的滥用,使检察机关的“严格执法”成为一句空话。
同时,缺少相应的侦查措施,很难查明犯罪事实,查不透又不能立案,致使一些犯罪案件被迫放弃侦查,影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初查是将侦破工作置于立案之前,因此对应当作出取消处理的案件,大都通过不立案解决,致使取消案件的诉讼过程失去了程序上的监督。
实践中甚至出现利用案件进行非法交易的恶劣现象。
二、初查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争议初查制度在立案程序存在的前提下,处于相当尴尬的语境。
针对这一问题,刑事诉讼理论界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借鉴刑事诉讼随机型启动模式,通过取消立案程序或者降低立案标准来解决问题。
但随机型启动模式并非一劳永逸。
取消立案程序将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理论的变革以及诉讼体制的改造,其工程量的代价恐怕远远超过取消立案程序所能带来的益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督制度探索
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监视制度探索从头监视严防腐败现在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绝大多数都要经过初查阶段,初查现已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一个重要环节。
初查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初步审查、初步调查或初步侦查。
根据高检于1999年11月8日公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简称“40条”)第6条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展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
从实践看,当前,检察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贪污贿赂和渎职等自行侦查的案件时,普遍采用“受案、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
通常在接到举报、控告材料后,进展一些必要的调查工作,在判断确有犯罪嫌疑后,即开场立案侦查,使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初查过程中,有相当多的举报线索经过调查,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或涉嫌犯罪事实而作不立案处理。
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
但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初查,包括初查的提起,决定权,处理结果的决定权,以及初查的手段方式等环节步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现在侦查部门对初查权的利用存在随意性,很容易滋生腐败。
××*检察院检察长××上任以来,对自侦部门办理自侦案件,特别是初查阶段的监视问题十分重视,屡次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和检委会提出这个问题,经过剧烈的讨论和认真研究,并结合自侦部门办案实际,××*检察院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自侦部门初查活动的监视方法。
一、加大对初查过程中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的教育力度我院紧紧围绕上级院提出开展的“标准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严密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和严格落实“十八条”,采取上廉政课,观看党风廉政电教片,召开以案论纪讨论会,和通过集中学习、专门谈话、廉政承诺等多种形式对干警进展廉政教育,使教育内容更加充分具体。
二、制定具体规定,标准侦查部门初查活动(一)初查的提出,为全面准确掌握全院初查活动,根据全院一盘棋的思路,防止部门、干警擅自初查,我院规定所有群众举报线索和摸排线索,必须交控申科,由控申科进展备案整理,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再根据案件性质分流到自侦部门,同时严禁控申部门自行初查、侦查,从源头上止住了初查的情况。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提请检察院案件报告检察院初查结论报告检察院初查期限检察院办案程序篇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探究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则》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
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初查的地位与作用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将初查与立案单独列为一章,对初查工作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初查与侦查属于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简单将初查理解为初期的侦查。
《规则》中关于开展初查和进行立案的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认定。
初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是“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
对案件线索审核后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对线索审核情况做进一步查实,提高立案准确率,缓解了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节约诉讼资源。
《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对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
在初查过程中,普遍进行秘密初查,并且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够避免检察工作给被调查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到被调查人的社会声誉、自我认知和正常工作,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司法的恣意,有着重要意义。
从初查到突审的一点体会
从初查到突审的一点体会[摘要]检察院自侦部门查办案件就是通过初查、抓捕、突审的主要手段来实现的,然而多年以来,无论从法律支持还是技术支持,手段的升级进步仍然有限。
自侦部门的工作只能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局限中求突破。
[关键词]初查;抓捕;突审;杂学家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几类特殊的犯罪进行侦查,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个特殊职能,而自侦部门就是担起这个法律责任的唯一力量。
一个自侦案件的办理过程大概就可以分为“初查-突审-结案”三个阶段,其中结案是建立在初查和突审的基础上的,可以说是没有一个明显的独立性,换言之,初查和突审的好坏直接就决定这一个案件的成败。
一、初查——局限中的法宝初查是当前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环节,其制度上的主要根据是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这部规则的“立案”一章明确规定了“初查”一节。
但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文体现,而只能是参照公安的做法。
现实中,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初查活动采取的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来确认举报、控告等材料提供的情况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这一活动实质上已基本履行了刑诉法中所规定的“侦查”手段。
法律上的规定是保证了我们的合法性,我们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对被调查对象的户籍、房产、银行存款状况、车辆、电话通话记录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但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从上述的列举中,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调查,我们可以得到的是被调查对象存到银行的钱有多少、拿出来用在固定资产上的钱有多少,以及可以知道被调查对象的大概住处以及行踪,其他的呢?法律并没有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所以,这是我对于自侦的第一体会,初查还是比较落后的,因为有着很大的局限性。
但局限归局限,西柏坡的荒地还能走出新中国,做好局限中的初查,还是有一定学问的:1.隐密性。
保密性与隐蔽性是侦查特性之一,又是使用侦查谋略所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原则。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与讯问技巧
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与讯问技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是在办案工作区内,运用各种讯问方法,尽快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进而获取口供。
需要说明的是,初查和讯问都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耐心、细致,甚至运气。
高端的讯问方式往往只需要采用最朴素的手段,有时候只需借助自身的直觉。
一个优秀的侦查员从来不会将自己局限于单纯的技巧和单一的手段,甚至只需服从于自己内心的召唤,便可迅速排兵布阵、排山倒海。
即便如此,也需一步一步锻炼,一点一滴积累,绝无一蹴而就之说。
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而言,现有侦查手段过少、罪行没有犯罪现场、拘传24小时的上限规定,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不得不尽量尽快拿下被称做“活的犯罪现场”的口供。
鼠——关键词:投鼠忌器、鼠目寸光要想打赢初查和讯问的战役,首先应养成正确的思维习惯、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对于初查和讯问而言,“投鼠忌器、鼠目寸光”是禁忌。
自侦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当机立断、果断坚决”的重要性,我们要时刻树立风险意识,避免“谨慎有余,大胆不足”,案件线索往往稍纵即逝,行动迟缓就有可能坐失良机,甚至功亏一篑,甚至有些时候自侦部门要允许试错,试错了大不了再改。
另外,侦查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捕捉线索意识,要胆大心细、胸揽全局、敢试敢闯。
避免“鼠目寸光”,要善于察微析疑,用敏锐的感知力、充分的想象力和较强的判断力实现自侦案件决策视野的拓展和超前,在采取行动之前,做到侦查手段和策略的“胸有成竹”和“运筹帷幄”。
牛——关键词:汗牛充栋、庖丁解牛自侦部门的办案人员在与犯罪嫌疑人“正面交锋”之前,必要的功课必须做足,面对与案件相关的“汗牛充栋”的资料必须首先吃透熟读。
首先是要清楚了解新刑诉法及诉讼规则关于自侦办案工作的所有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不违规,其次要将初查中获得的案件相关资料熟记,包括收据、凭证、档案、资料等等,唯此才能实现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气势上及知识上占据绝对的优势,唯此也才能实现初查和讯问时“庖丁解牛”,实现讯问技巧纯熟神妙,初查措施得心应手。
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制度”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1 赋予 初查 明确 的法 律地 位与法 律程 序对初 查制 度进行 立 .
法 纳 入, 设立 如下主 要程 序:
犯 罪消息 登记 。侦查机 关对 报案 、 举报 、 告 、 控 群众扭 送 、 自
处理 的案件 , 大都通 过不立 案解 决, 致使取 消案 件 的诉讼过 程失 首 以及 自行搜集 的犯罪信息 , 按照一 定的程 式在犯 罪信息 登记簿 去 了程序上 的监 督。 实践 中甚至 出现利 用案 件进行 非法 交 易的 上 进 行登记 。 恶劣现 象 。
二、 初查 制度 改革的 路径选 的 目标是 信息 和线 索的搜 集 、分 析, 法律应 该赋 予检察 机关在 初查 中一 定的侦 查权 力 , 使其 能够
初 查制度 在立 案程 序存在 的前提 下 , 于相 当尴尬 的语 境 。 有 足够 的权 限来应对 职务犯 罪 。 处 进行 初步侦 查后 , 对于 存在犯罪 嫌疑 , 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 的 , 针对这 一 问题, 刑事 诉讼理 论界有 一种 较为流 行 的观点 , 借鉴 是 刑事诉讼 随机型 启动模式 , 过取 消立案程 序或者 降低立案 标准 决定立 案侦查 , 作立 案决定 书并且 进行 登记 : 为行 为 尚不 构 通 制 认
初查 制度 , 是检 察机关制定 的在 自行侦 查案件 的立案前都 必
实在侦破 方面有 着 自身优越性 , 也暴 露出严重 的 问题 。 但
之规 定中的“ 审查” 一词 被认为包 括有“ 调查” 的意 思 , 然而 审查对
以证 明犯罪 嫌疑 人的犯罪 事 实, 从事 实具体 到个 人, 两者 都是睾‘ 1
2规 范初 查方式 , 善监督机 制 , . 完 防止 侵犯权 利 。强调依 法 恐怕远远 超过取 消立 案程序 所 能带来 的益 处。 者 , 果降 低立 再 如 明确初 查手段 的具体要求 和注重 检务 公开工作 的具 案标准 , 又必然 使大量 案件进 入诉讼 程 序, 不仅造 成诉讼 资源的 初 查 的原 则, 体 落实 , 对于在初 查工作 中采取的各 项措施要 保 留完整的法律 文 浪 费, 而且极 易 引发 侦查权 的滥 用 。
自侦案件成功初查的秘诀.doc
自侦案件成功初查的秘诀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本期主讲】张文青检察官 1988年毕业于河北司法学校,1995年函授学习毕业于河北大学,并获法学学士学位。
自1988年10月进入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检委会委员。
现任吴桥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兼反贪局局长。
曾在《检察日报》等新闻媒体发表新闻稿件、调研文章10余篇。
任华锋检察官现任职于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核心提示:全文从实践出发,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例举了初查的几种方法;强调“秘”、“细”、“快”、“深”、“谋”五点要素;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列举了四项需要注意的事项。
初查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一种特殊模式,适用对象是有犯罪嫌疑但尚未被立案的人员。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侦查工作的准确性、立案工作的可靠性,为下一步立案侦查明确方向打实基础,特别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个小时,原来那种传统的“熬鹰”式的办案模式已不适合新的法律要求,因此自侦案件办理重心要前移,初查的重要性也就愈发突出。
一、初查的方法(一)秘密初查秘密初查是初查的常用手段,也是初查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特点有三:一是有利于保证侦查的效果,使被调查人没有准备不能采取串供,毁灭证据,转移财产等反侦查措施。
二是有利于排除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保证侦查的顺利。
三是有利于保证善后影响的消除,因为是秘密初查,一旦所查事实不存在,也就随弥于无形,不会给被调查人造成声誉上、精神上的各种不良影响,压力,从而减轻了善后工作的负担。
(二)公开初查公开初查是秘密初查不能或没有必要实施时所采取的初查的方式,它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影响较大的案件线索。
这种情况因举报、控告方和被举报、控告方对问题和矛盾焦点均已公开,或已公布于社会,再进行秘密摸排已无意义。
例如: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因天价烟被媒体曝光后,江宁区党委随即令其停职,并责令纪检检察部门对其调查,这类案件的调查就是公开初查。
自侦案件初查的重点和方法
自侦案件初查的重点和方法【摘要】本文主要结合自侦案件的特点,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重点和一般及特殊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自侦案件;初查;重点;方法一、初查工作的重点查明对象因为初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解决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问题,还要为整个刑事诉讼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初查的工作量是相当大的,不仅要紧紧围绕是否认为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来展开,还要重视与犯罪嫌疑人员有关的情况。
虽然初查要查明的对象很多,范围很广,涉及面很丰富,但是有两方面的内容是必须查明的:(一)案件犯罪事实,即是否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具体为:1、举报内容是否属实;2、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等;3、是否具有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被调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包括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运营是否正常、管理是否有序、权力运作是否规范;被调查对象所在行业的特点,是否属于腐败高发的行业;犯罪行为所依托的基础行为的有关情况;被调查对象在工作中的表现和群众的反映;被调查对象个人与家庭基本情况,如文化程度、年龄、财产状况、家庭成员、兴趣爱好、身体健康情况、交往人员;与该案关系密切的单位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住址、负责人员情况等等。
二、初查的方法初查的方法多种多样,只要能依法取得的证据而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方法都可以用。
侦查人员接到一份举报材料之后,首先要对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审查。
因为举报人受法律水平所限,所举报的问题许多不是刑事犯罪或者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范围,还有许多可能掺杂了举报人个人的主观臆测,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去粗取精,选择重点,就举报反映线索比较明确、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集中力量进行初查。
其次侦查人员要仔细分析经过筛选的线索,制定初查计划。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
检察院案件自查报告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冤错案件案情通报工作的
有关要求,依法防止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省
检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了案件自查工作。
二、自查情况
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涉及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
铜仁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
自查期限。
本次自查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自查对象。
本次自查对象为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
自查方式。
本次自查采取案卷查阅、群众调解协议、庭审录像
回放等多种方式进行。
自查结果。
经过充分调查,自查共发现原判存在的案件共计XX起,均已依法进行纠错改判,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了及时通报。
同时,自查还发现存在督促执行手续不全、办案人员工作不严谨等问题,已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整改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
自查工作虽已结束,但未来的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依法审查每一起移送公诉的案件,坚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案情通报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对于组织参与的案件加大审查力度,确保司法公正,保障群众权益。
四、总结
本次案件自查工作让我们感受到自查自纠的重要性,也提醒了我们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定型化操作规范,树立审慎态度,加强文书质量的审查。
希望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最
高检的冤错案件排查工作部署,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严格监管,坚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做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初步核实工作的几点体会-副本(精)
细致周密快速准确做好案件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近年来,纪检监察二室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成功查办了宿城区委原常委荣佑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等大要案件。
这些案件的查办为我们在巩固深化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理念的前提下提高案件突破能力带来了很多思考和启发,下面就做好案件检查初步核实工作谈几点体会,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初核准备工作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扎实有效的初步核实工作能够前移调查重心,对相关证据及时加以收集、固定、保全,有利于把握办案的主动权, 增强调查的隐蔽性,为案件调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1、深入分析筛选线索,准确选择突破口。
接到领导批示要求初核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线索的人民来信或相关材料后,办案人员要准确领会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分析研究相关线索、材料,根据线索的重要性、可查性、真实性、客观性等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遵循“对涉案金额求准不贪大,对犯罪事实取精不取多,对证据— 1 —获取先书证后言证,对知情人走访宜近不宜远”的原则选定初核突破口.2、准确摸清初核对象情况,做到“知己知彼” 。
在梳理线索的同时, 办案人员要在不惊动初核对象的前提下, 尽可能多角度、多方面地摸清他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个人、家庭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兴趣爱好、身体状况、财产情况等,并将所了解的情况与反映的问题进行对照分析,根据初核对象的个性特点、生活阅历等对线索的客观性、可信度、可查性进行理性分析,对工作重点、方向及方式方法形成初步判断,做到“百战不殆” 。
3、强化布局意识,制定周密的初核方案.一要确定调查重点.明确需要查清什么主要问题、查到什么程度、需要获取哪些证据等。
二要明确调查方式。
根据线索特点、性质、保密需要、缓急程度决定是单刀直入明查还是隐藏意图暗访,是外围获取证据还是与相关人员谈话,是全面铺开还是重点突破。
自侦案件初查监督制约的缺失及完善研究
、
初 查 过程 出现 的违法 现 象
试行) 》 ( 以下 简称 《 批准规 定》 ) 。 近年来司法实践出现了种种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不相 报 上一级人 民检察 院批准 的规 定(
符的违 法现 象 , 主 要表现 在 : 一 是有 案不立 , 即对于 已涉嫌 构成 职 根 据备 案规定 , 检察 院对 自侦 案件 决定立案 的必须 向上一 级检察 务犯 罪符 合 立案 要求 的案件 不 予立 案进 入刑 事诉 讼程 序 追究 嫌 院上报 备案 , 上 级检 察院发 现立案 决定错 误的有权 改 变下级 的决
( 一) 内部监 督机 制
除通常 的路 线 、 方针 、 政策、 重要 人事 安排 的领导 外 , 还包括 2 . 人大监 督 各 级检察 机关主 动 向人大极其 常委会 报告 工作 , 对于人大有 关 检察 权行 使 的专题调 研 、 执 法检 查等 活动 积极 配合 , 严 格执行
3 . 政协监 督
最高人 民检 察院发 布的 《 关 于完 善人 民检 察 院侦查工 作 内部 接 受人 大监 督的 各项措 施还 包括 检察 官 的人事 任免 等 。 人 民政 协作 为 党领 导下 的多 党参 政议 政 的有效 组织 通过提 纪检 察部 门 负责 侦查 工 作 , 审 查起诉 部 门负责 审 查起 诉工 作 , 控 案 、 质询 等 形式监 督检 察机 关的 工作 , 检 察 机关 也应 真诚接 受 。 告 申诉部 门 负责 申诉 复 查工作 。 这 些 部 门之 间相 互制 约 , 互 为 监 4 . 人 民监 督员 制度
职务 犯 罪侦 查权 历经 多年 的运 作 已初 步形成 了一套 内外 监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初查中接触被举报人“调查谈话权”的定位问题
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初查中接触被举报人“调查谈话权”的定位问题[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拘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
但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因法律只规定了拘传权,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这种“调查谈话权”,使得这种“调查谈话权”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文章通过比较拘传权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调查谈话权”,论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初查中接触被举报人“调查谈话权”的定位问题。
[关键字]检察机关;初查;调查谈话权;定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通常对言辞证据依赖度较高,这是一个客观的现象。
最典型的就是对受贿犯罪的侦查,由于行受贿行为往往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一般不会留下任何的作案痕迹可供追踪,所以检察机关往往只能单纯依靠对行贿人和受贿人的讯问来收集证据,使得证据的收集比较困难。
从侦查实践看,犯罪嫌疑人本人对是否犯罪以及他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最清楚,侦查部门通过初查以及在侦查初期获得的证据材料,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查清和核实。
特别是对贿赂犯罪的侦查,主要以言辞证据为主,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和详细情节,并从中发现和查获侦查中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证据,可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于侦破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不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很难查清相关的事实真相,从而影响对证据材料的收集,这就决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经阶段和重要内容,在整个侦查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
该条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拘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
但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很少适用拘传,在初查阶段,需要接触被举报人时,通常都是利用检察机关调查权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谈话,根据谈话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决定是否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侦查,但法律只规定了拘传权,并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这种“调查谈话权”,使得这种“调查谈话权”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本文通过比较拘传权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调查谈话权”,论述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初查中接触被举报人“调查谈话权”的定位问题。
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或公安等机关部门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依法进⾏的专门调查⼯作和采⽤相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般情况下从⽴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
那么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为⼤家详细解读。
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已失效。
《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依法先⾏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逮捕。
第⼀百⼀⼗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百⼀⼗七条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利害关系⼈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民检察院申诉;⼈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
⼈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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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工作
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建制以来的30年时间里,检察机关自侦工作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规范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大力提倡树立科学发展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大决策的指引下,检察机关把“严格执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执法理念,把自侦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显着成绩。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面临一个完善提高的课题。
因此本人就多年从事自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就目前案件初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应对措施谈一下个人的粗浅看法。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在初查阶段,检察机关一般秘密进行,并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初查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立案侦查。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长期与犯罪斗争实践的产物,但是现实中的初查存在几个问题容易引发争议:一是其性质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诉讼地位模糊;二是其运行机制随意性较大,缺乏制度规范;三是其运行过程神秘色彩浓厚,监督不完善。
笔者通过回顾初查制度历史,比较初查与立案、侦查的关系,分析其不完善之处,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加强初查工作的建议鉴于当前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初查工作从加强线索评估、增强初查谋略、严明初查纪律、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人员素质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提高初查质量,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平稳地深入发展。
(一)明确法律规定,完善初查制度《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议程。
笔者建议从诉讼这一法律层面上对初查作明确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对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提供法律依据,并予以明确定位和规范,以利于司法的遵循。
鉴于初查是立案的准备阶段,因此建议在《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章节中增加初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线索,认为需要初
步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开展初查。
初查中,可以进行一般的常规调查,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对于初查的实施原则、内部授权、报批程序、文书备案、终结处理、监督救济及证据材料的效力等,可以司法解释或工作规则的形式加以规定。
这样的分级规定设计,以充分发挥初查工作在认真筛选、甄别受理案件线索方面的积极作用,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目的,从而正确区分案件性质,保障立案质量,为侦查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线索筛选评估,提高成案率初查人员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对案件线索进行细致地研究。
首先,根据举报人的情况和被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二者的关系,分析、判断举报线索的可靠性。
一般地说,署名举报、联名举报和出于义愤心理而举报的,可靠性较强,而以假名、匿名举报或出于报复泄愤而举报的,可靠性相对较弱,应冷静分析,慎重查处。
其次,根据线索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运用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初步判断举报线索的可查性。
对举报线索来源真实性大的,如虽属匿名举报,但知晓详情,对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知情人等反映较详细的,应优先查处;对能找到相关人证、书证、物证、涉及范围小、调查时间短,有利于保密的,也要优先查处。
只有对线索进行认真透彻的分析,评估掌握线索的可靠性和可查性,才能够较好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为初查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照法国、意大利对初查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初查,把初查的任务明确为“对控告、检举、自首和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初步的调查,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不作为初查的任务,而作为是否应该立案的条件。
取消“立案”的独立阶段,把“立案”放在侦查程序中。
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初查可以使用“侦查”中的一些强制措施,但这些侦查措施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严格审批手续。
这样既可以合法地使用侦查措施,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至于初查到什么程度就可以“立案”,即转为正式侦查。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初查终结的条件。
(三)制订周密计划,讲究初查技巧,注重初查谋略在对案件线索进行细致地分析研究后,我们应该制订周密的初查计划,明确初查的方向和范围、安排初查的步骤和方法、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作好应对的准备。
只有在周密的计划指导下,初查才能有条不紊,减少阻力,顺利开展,有效保证初查目的的实现。
在制订初查计划中,应涵盖初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基本情况;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其它需要查明的事项。
对于渎职侵权案件,初查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初查对象所在单位、行业的规章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被查对象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操作流程等业务情
况。
在制订初查计划时,应选准初查的主攻方向。
根据案件线索的不同情况,选取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较大、牵涉范围较小,取证时间较短的环节进行重点突破。
一般地,对于被举报人身为领导干部的,应当选择证人、下属和其亲属等关键证人为突破口,以牵制被举报人;对于被举报人属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应选择作案处于从属辅助地位或知情人、证人为突破口,先初查从犯的作案事实,在获取证据后,再转而查处主犯;对举报线索中提供有书证、物证的,应选查帐、封帐或查财物为突破口,顺藤摸瓜,锁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举报线索中含有多起涉嫌犯罪内容的,选择内容较为具体详实的举报内容为突破口,从点到面,步步深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为查明事实奠定良好基础。
在执行初查计划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及时进行分析判断,正确预测初查对象、线索的发展趋势和结果,不失时机地调整初查的方向和目的。
要灵活运用初查对策,在尽可能不惊动被查对象的情况下,及时获取有力的证据,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机率。
要适时采用技侦手段,尽量采用技术手段形成牢固稳定的证据,为将来出示有力证据以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要因案制宜,善于发现和利用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突破案件。
(四)强化初查纪律,确保办案效果一般地,初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初查以访谈审查、书面审查为主,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调查措施,没有证据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初次与初查对象谈话,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2.初查阶段不得限制被举报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冻结、查封被举报人的财产。
3.向被调查人了解情况,可以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住所进行,也可以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到检察院或约定的其它地点进行,在约定的地方谈话,应当经侦查部门批准。
4.初查工作应当秘密进行。
对线索来源、初查对象、初查内容和意图,以及结论意见等,任何人不得向无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泄露。
(五)强化证据意识,严把初查质量关 1.收集证据要及时。
在许多案件中,随着案件的动态发展,有些证据因自身特点特性很容易散失、损灭,造成失去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
另外,初查时间拖得越长,泄密的可能性就越大,也容易给初查对象反侦查、毁证、灭证造成机会。
因此,初查人员应及时收集证据,快速初查。
2.收集证据要合法。
初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必要时,对主要证据要以多种形式予以固定,除记录清楚、准确外,还要同时采取录音、录象的形式录取视听资料证据予以固定,杜绝被举报人辨称逼供、诱供和程序不合法的机会和借口。
3.收集证据要全面、细致。
调查取证的内容既要以举报材料为基础,又不能完全受其限制。
要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都应当努力收集完备,形成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
要特别注意收集赃款的来源、去向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串供、毁证、建立攻守同盟等反侦查行为证据。
对被举报人的合理辩解,要迅速进行核查,以尽快完善、固定证据,堵塞其串供、翻供的后路,避免错过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
关于自侦案件初查这一课题,本人仅就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谈了以上粗浅的看法,难免挂一漏万,还望广大司法工作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