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我国司法管理体系中的一种独立检察机构,负责受理重要刑事案件。
根据立法力量赋予的宪法权利以及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检察院有权担任犯罪侦查、公诉、法律监督和司法行政工作,并协助实施其他司法行政职能。
一、受理案件和确定案件受理权。
检察院拥有管辖特定刑事案件的权力,包括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涉及政府问责的重大刑事案件;受理法庭行政审判的刑事案件;以及受理任何犯罪行为,如入侵他人财产、抢劫、贩卖人口、组织犯罪团伙等行为。
二、公诉。
检察院有权提出公诉,向法院提出公诉意见、行使自行公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及发起公诉、诉讼等权力;
三、行政审判审判权。
检察院有权对特定案件进行裁决审判,包括行政案件、破产案件和抵押案件等。
四、司法行政职能实施权。
检察院有权推动司法行政事务的实施,比如强制遣返外籍人士以及其他令人不愉快的行为,以及制定司法行政法律;
五、司法监督权。
检察院有权督促执行司法机关正确、全面进行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开,提出办案督办意见;
六、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的研究权。
检察院有权学习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理论,给司法行政工作提供理论之路,具体体现在检察院研究以及解释司法行政职能,检察院还可以发布法律解释意见和视定性文书。
检察院作为一个主管司法行政职能的机关,其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有效完成司法行政职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埔、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侍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埔、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检察机关的职责
检察机关职责及受案范围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拥有与合法收人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犯罪案件。
包括:(1)贪污罪(刑法382 条)。
(2)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3)受贿罪(刑法355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
(5)行贿罪(刑法359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 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396条第2款)。
共12个罪名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枉法追诉、裁判罪。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7)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8)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0)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11)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13)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14)环境监管失职罪。
(15)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1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18)放纵走私罪。
(19)商检徇私舞弊罪。
(20)商检失职罪。
(21)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2)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2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2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
(25)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的程序,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侦查终结,应当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也是具有侦查权的,有一些案件是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并且这一规定也具有很大的意义。
那么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的案件有哪些,相对应的就是我国关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又是怎样的呢?下面365律师将为您解开这些疑惑。
▲一、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三、上级交办的;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五、犯罪人自首的;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
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
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立案标准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在法追诉、裁判案;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检察院自侦案件提请初查报告(共8篇) :提请检察院案件报告检察院初查结论报告检察院初查期限检察院办案程序篇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探究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则》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
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初查的地位与作用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将初查与立案单独列为一章,对初查工作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规则》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初查与侦查属于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基础,不能简单将初查理解为初期的侦查。
《规则》中关于开展初查和进行立案的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认定。
初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是“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
对案件线索审核后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对线索审核情况做进一步查实,提高立案准确率,缓解了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节约诉讼资源。
《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对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
在初查过程中,普遍进行秘密初查,并且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够避免检察工作给被调查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到被调查人的社会声誉、自我认知和正常工作,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司法的恣意,有着重要意义。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一、监督执法1. 监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
监督范围涉及警务行为、案件侦查、诉讼活动等方面,以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维护公民权益。
2. 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检察院对发现的执法渎职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保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秩序。
3. 检察建议对于发现的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存在不严密、不力等问题,检察院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执法机关完善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二、审查起诉1. 刑事案件的审查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证据是否充分、指控是否成立等,确保符合起诉条件后再依法提起公诉。
2. 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要严格依法审查案卷、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工作1. 提起公诉检察院依法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在提起公诉前,要充分收集、审查、确保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
2. 依法行使检察权在公诉工作中,检察院要依法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提出罪名、证据、罪责和刑罚建议等,保障司法公正。
四、法律监督1. 司法活动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判决的合法性、审判程序的公正性等进行法律监督。
2. 行政活动监督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1. 参与相关法律制定检察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为构建法治国家提供法律参考和建议。
2.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促进通过参与司法解释,检察院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促进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检察院在履行职能职责工作内容过程中,一方面保障了广大公民、法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秩序和司法公正。
检察院的职能职责工作内容与国家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运行密切相关,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检察院自侦办案工作总结
检察院自侦办案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严峻,检察院自侦办案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自侦办案是指检察机关依法直接接受群众举报、揭发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工作。
这种工作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在开展自侦办案工作中,我们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
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我们成功侦破了一大批刑事案件,为维护社会安宁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我们还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技能,确保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案件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平台,我们能够更加科学地分析案情,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信息,从而更好地推动案件的侦办工作。
总的来说,检察院自侦办案工作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执纪,严格规范办案程序,不断提高自侦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检察院办自侦案件安全预案
一、预案概述为确保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保障办案人员、涉案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办案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办案过程安全有序。
2. 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3. 预防和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的全过程,包括案件受理、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四、安全组织与职责1.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预案的执行。
2. 设立安全保卫小组,负责现场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3. 办案人员应提高安全意识,积极配合安全保卫工作。
五、安全措施1. 案件受理安全措施(1)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保案件真实、合法。
(2)对涉案人员实行分开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3)对涉案人员的生活、饮食、医疗等给予保障。
2. 侦查阶段安全措施(1)对侦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明确侦查目标、范围、方法等。
(3)对涉案人员进行监控,防止其逃逸或串供。
3. 起诉、审判阶段安全措施(1)对涉案人员进行押解,确保其安全送达法庭。
(2)对法庭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审判环境安全。
(3)对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案制定,提高应对能力。
4. 安全保卫措施(1)加强办公区域、涉案人员生活区等地的安全巡逻。
(2)设立值班岗位,确保24小时不间断监控。
(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监控设备、报警系统等。
六、应急处理1.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救援措施。
2. 保护现场,确保事故原因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顺利进行。
3. 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争取支持。
七、预案培训与演练1. 定期组织办案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2. 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八、预案修订与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确保其适应新的安全需求。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
检察院职能职责工作内容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职责包括:1. 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司法监督。
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包括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参与审判等环节,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监督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检察院通过督促各类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3.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院通过接受检举、控告、申诉等途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
4.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院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5. 参与立法活动。
检察院参与相关立法工作,提出法律修订和制定建议,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6. 开展法律宣传教育。
检察院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的氛围。
检察院的工作内容包括:1. 刑事案件审查。
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刑事侦查阶段的实质性审查和诉前程序的监督。
2. 公诉工作。
负责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参加审判,维护公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监督执法机关。
通过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执法机关的督促检查,保障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预防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4. 对国家财产的保护。
负责监督和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财产利益。
5.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接受社会举报、控告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6. 参与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组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7. 参与立法工作。
参与相关立法活动,提出法律修订和制定建议,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检察院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主要涉及刑事司法监督、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职能简介
检察院职能简介
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督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院通过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监督,确保公安机关等依法办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指导、协助和监督审判工作。
检察院参与诉讼活动,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权,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进行。
3. 检察职能的自检自纠。
检察院自己对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
4. 参与行政法制工作。
检察院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进行审查,保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健全。
5. 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诉。
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重大涉法案件,检察院可以直接提起公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6. 保护人权、监督司法。
检察院依法监督执法人员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检察院是执法机关的独立监察机构,负责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司法公正的工作,确保法治社会的正常运行。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专门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围绕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包括人民检察院的职能、组织体系、工作原则、办案程序等方面。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能1. 检察职能(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实行法律监督;(2)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实行法律监督;(3)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所等场所的刑罚执行、强制措施执行实行法律监督;(4)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职责。
2. 公益诉讼职能(1)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2)对涉及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3. 诉讼监督职能(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2)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 国家人民检察院(1)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最高检察机关,负责全国检察工作;(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市、自治州、盟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2. 特殊人民检察院(1)军事检察院:负责军队内部的检察工作;(2)铁路运输检察院:负责铁路运输系统的检察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1.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2. 公正司法;3. 民主集中制;4. 检察官责任制;5. 责任追究制。
五、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程序1. 侦查程序(1)受理报案、控告、举报;(2)对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进行侦查;(3)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4)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2. 起诉程序(1)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2)提起公诉,制作起诉书;(3)出庭支持公诉;(4)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职责范围及权限
检察院是中国公安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实施司法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
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及权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包括审查起诉、指导检察官担任法庭审判人、审查起诉后的案件、代理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审查起诉的案件、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等。
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主要职责是审查起诉材料,对诉讼权利和义务负有责任,并对起诉提出书面意见。
其次,检察院的权限包括审查起诉权、检察官担任法庭审判人权、审查起诉后的案件权、代理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权、审查起诉的案件权、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权等。
其中,审查起诉权是检察院最重要的权力,检察院可以审查起诉,并对起诉书提出书面意见,确定案件的受理范围。
此外,检察院还负责调查犯罪活动,发现、破获和查处犯罪团伙,审查和指导检察官办理有关案件,并发表审查意见或指导检察官办案。
检察院还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就审查结果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及权限十分重要,检察院有义务严格
执行司法监督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
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或公安等机关部门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依法进⾏的专门调查⼯作和采⽤相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般情况下从⽴案开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时⽌。
那么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店铺⼩编为⼤家详细解读。
检察院⾃侦案件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已失效。
《刑事诉讼法》第⼀百⼀⼗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有罪或者⽆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可以依法先⾏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应当依法逮捕。
第⼀百⼀⼗六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百⼀⼗七条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利害关系⼈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民检察院申诉;⼈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
⼈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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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 二 ) 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对分流到举报中心处理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
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侦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
侦查工作的内容及职责一、概述侦查工作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标是调查犯罪事实、搜集证据、追踪嫌疑人,以及为法院审判提供服务。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确保公正、准确、高效地完成侦查任务,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1.调查取证:侦查人员通过调查和访问证人、受害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获取有关犯罪事实的信息和证据。
此外,他们还需要收集现场遗留的物证,并对其进行鉴定和分析。
2.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寻找线索和证据,以确定犯罪事实的发生经过和原因。
这是侦查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3.追踪嫌疑人: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勘查所获得的线索,侦查人员需进行嫌疑人追踪,以确保嫌疑人能够被捕获并进行审判。
4.搜集证据:侦查人员需搜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罪行,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用于支持起诉,并在法庭上为审判提供服务。
5.审讯嫌疑人:在捕获嫌疑人后,侦查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讯,以了解其犯罪动机、经过和同谋情况等。
审讯过程需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协调配合:侦查工作需要与其他执法机构、政府部门、医院、社区等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
通过建立合作关系,确保案件能够顺利办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7.保障公共安全:侦查人员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再次发生,并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福祉。
同时,他们还需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8.维护社会秩序:侦查人员需通过调查和处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他们需要采取措施防止犯罪活动的扩散和升级,并确保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9.服务法院审判:侦查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法院审判提供服务。
侦查人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协助检察官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为审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此外,他们还需要协助法院解决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问题,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三、总结侦查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
鉴查院八处职能
鉴查院八处职能
鉴查院八处是中国政府监察部门之一,负责侦办犯罪、打击违法行为和维护国家安全。
其职能包括:
1. 执行侦查职能:负责调查犯罪行为,收集证据,揭示犯罪事实,侦办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 打击贪污腐败:负责侦查和打击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3. 维护国家安全:负责打击涉及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间谍活动、恐怖主义、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4. 治安管理:负责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
5. 维护社会稳定:负责侦办和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等。
6. 执行请求协助:根据需要,接受其他部门、组织的调查请求,并提供协助和支持。
7. 国际合作:参与国际打击犯罪和维护国际安全的合作,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国际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8. 其他职能: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其他相关职能和任务。
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哪些
检察院⾃侦案件包括哪些
有些特殊的案件是⼈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并⽴案侦查的,那哪些案件才适合这样的制度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检察院⾃侦案件包括哪些⽅⾯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检察院⾃侦案件包括哪些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
第⼗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需要由⼈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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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办案人员必备的几种素质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办案人员必备的几种素质
杨海浪
【期刊名称】《活力》
【年(卷),期】2005(000)011
【摘要】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四类案件:
【总页数】1页(P133)
【作者】杨海浪
【作者单位】伊春市人民检察院,伊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检察机关侦诉一体化办案模式探析 [J], 姜力力
2.检察机关提高自侦案件办案质量刍议 [J], 李继东
3.从预审素质教育现状谈办案人员素质教育的几种途径 [J], 张成河;
4.本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办案人员之外另有一双“监督眼” [J], 施坚轩;房晓颖;李瑞青
5.检察机关办理监察委移送案件难点问题探究——以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办案衔接为视角 [J], 林森;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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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特殊情况,就是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被大家简称为“30条”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就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第9条中规定:“对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案件,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可以并案查处”。
这是“并案侦查”一词在法律文件中的正式出现,也是当前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案件过程对相关案件并案侦查的法律依据。
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并案的对象。
需要并案侦查的是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其他案件。
二是并案的条件。
包括:(1)检察机关查处的必须是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2)并案侦查的是必须查办重特大渎职犯罪案件需及时查清的案件;(3)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自己无权决定并案侦查,需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
2006年,我们运用并案侦查措施,对两起涉嫌组织卖淫犯罪立案侦查,并深挖出其背后“保护伞”,成功侦破靖江市公安局副局长陆某某、治安大队大队长朱某某等四名公安干警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串案,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该案的查办经验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会议交流并被检察日报刊发。
如果检察机关为了查办公安干警的渎职犯罪,而将组织卖淫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即便等到公安机关将案件查证属实了,检察机再来查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是否查得了就要打一个大大的“?”。
我们都知道,查处与渎职犯罪有关的其他案件(通常被称为原案或前案)是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原案不成立,查处渎职犯罪就是没有失去了根基,何况查办渎职犯罪还必须依赖于原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证据。
因此,由公安机关查办原案显然是很不现实的。
当然,不仅仅是公安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此,查处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原案,检察机关都可以根据办案的需要予以并案侦查。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困难1、发现难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犯罪案件,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一般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所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一般会因为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人发现而暴露。
因此普通犯罪侦查一般不需要研究案件的发现问题。
而我们检察机关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国家、社会的利益,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犯罪外,暴力色彩淡薄,一般没有具体的被害自然人,不直接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民控告、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像普通犯罪案件那样高;犯罪行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潜伏期较长,影响及时发现,因而犯罪行为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属于隐性犯罪。
2、查处难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智能型犯罪,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一般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有些甚至是熟悉法律、懂得侦查的司法人员,因此反侦查能力比较强。
主要表现在:作案前精心谋划、充分准备;作案时手段狡诈隐蔽,不留破绽;作案后采取种种伎俩对抗侦查,如转移赃物,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等。
一些证人慑于权势,怕打击报复而不愿作证,及时勉强作证也容易产生反悔心理,有些人则因得到了好处(比如贿赂犯罪、渎职罪中的受益者)而知恩图报拒绝作证。
举例:送钱录音。
3、定性处理难刑法分则中对各罪状的叙述较为简单,但真正落实到具体案件的定性处理上,难度是相当大的。
先以受贿罪为例。
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还有前面谈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叙述得很简单,文意也不难理解,但收受财物的手段却是多种多样。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罗列了几种,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什么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优惠金额是市场价格的10%,还是20%?实际购买价是等于甚至是低于成本价?都很难说。
目前有的人又提出优惠高于市场价10%以上,且优惠总额50000元以上,可以认定为明显低于市场价。
再有就是关于特定关系人,什么叫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那再追问一下,什么是情妇或情夫?有人下了个定义,除配偶以外,与之长期保持不正常性关系的人。
什么叫长期?三个月?六个月?等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都需要探索,处理起来较为困难。
下面再举个渎职类犯罪的例子。
渎职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贿赂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该如何处理?刑法三百九十九条最后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种情况是针对司法人员的(这里我们姑且撇开是否合理),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非司法人员收受贿赂后渎职犯罪的情况也被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由于立法原因,对渎职类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这样一来,基本上最后都不会以渎职罪名定罪处罚。
某镇国土所副所长李某收受贿赂并滥用职权案中,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一节,经查,对此节犯罪指控,事实存在。
但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取利益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接受他人的贿赂,则同时触犯滥用职权和受贿罪2个罪名。
此时滥用职权给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只不过是受贿罪得以实现的条件,属手段牵连,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本案只能以受贿罪对被告人李某定罪处罚。
”4、阻力大犯罪嫌疑人有地位、有职权,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有些甚至与一些人结成荣损与共的政治、经济利益体,查处一人就会遇到一批人的阻挠;个别领导存在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错误认识,把贿赂说成是礼尚往来,不正之风,把渎职犯罪说成是没有经验,对实在讲不出多少开脱理由的案件,就会说“一贯表现好,有贡献,要看主流,不要一棍子打死”等等;部门保护主义大伞的遮挡,一些人从局部或部门利益或个人声誉出发,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有的宁愿内部黑也不愿外部丑,知情不报。
5、手段少目前职务犯罪侦查的手段主要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扣押,鉴定,再辅以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勘验、检查在侦查实务中使用尚不普遍。
近年来,我们还使用了跟踪、守候、化装侦查等手段。
(2006年靖江洗浴场所)总的看来目前检察机关尚未从立法上获得完全的技术侦查权力,无法适应现代职务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
《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已将技侦手段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而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如果需要使用某些技侦手段时,必须报批,然后由公安、安全部门执行,这显然不能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翻新的职务犯罪手段相适应,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不符。
困难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肩负的使命艰巨而光荣,困难再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开拓新的局面。
三、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职能1、发现犯罪。
前面已经谈到,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困难,案源匮乏一直是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
除了传统的“两报”(反贪靠举报,反渎靠看报)外,要求我们侦查人员主动出击,具有敏锐的嗅觉,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政府关心的问题,从有违常理的不正常现象着手,去挖掘职务犯罪线索。
2、惩治犯罪。
通过侦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预防犯罪。
通过侦查活动,宣传法治,教育群众,提高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并震慑和警戒妄图以身试法者;另一方面,可以总结和把握有关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发现有关单位和行业在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为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提供依据和思路。
此外,职务犯罪侦查还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
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侦查办案流程。
内容书上都有,这里只作个提醒。
四、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流程(一)线索1、线索受理案件线索来源包括:(1)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2)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院领导交办的;(3)有关单位和部门移送的;(4)办案中发现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的;(6)侦查部门直接接受的控告、举报;(7)从其他途径发现的。
2、线索管理侦查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处理。
处理后三日内报举报中心备案。
侦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并建立案件线索库,实行微机动态管理。
备案。
反贪分级备案,反渎市院统管。
(我市反贪也要求市院统管)3、线索评估对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