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并采取行动的权力。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四种常见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法律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如何处理案件。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确保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公正和效果最大化。
二、管理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管理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管理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情况,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任务和资源。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例如,在团队项目中,团队负责人可以根据每个成员的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以发挥每个成员的优势,提高整体团队的绩效。
三、教育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教育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自主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理解程度,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提高教学效果。
四、医疗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医疗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知识,自行决定治疗方案和药物使用。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例如,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选择最适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总结起来,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管理、教育和医疗等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绩效和满意度。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应遵守相关规定和道德原则,以确保权力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摘要:所谓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公平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按照梁彗星教授的观点,法官裁判案件的工作有两类,一是认定事实,处理事实问题;二是适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
这两项工作的完成需要法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
一是法官在认定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
认定客观事实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
在诉讼领域,事实是相对的,只要证明事实的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该事实就应当被确认为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
举个例子,有二名被告人长期在市场上强拿硬要,一审法院判处二名被告人构成寻畔滋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畔滋事判其无罪,而一审那名被告人却已经进入了刑罚执行阶段。
同一案件,一审可能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到二审法院就变成另外一种了,证据是同一样的证据,为什么会出现不一样的案件事实呢?这就涉及到我们刚才提出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了。
二是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适用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第二个阶段是根据该法律作出具体的裁决。
据统计,我国刑法规定400多个罪名中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的法定刑则是相对确定的,比如抢劫罪,量刑幅度是三到十年,八种加重情节,从十年就直接到死刑了,这中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了。
举一个检察机关办的某市船舶检验处正、副主任受贿的案子,其中正主任受贿98万元,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副主任受贿14.3万,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前者的受贿数额是后者的6.8倍,但判处的徒刑却相差幅度不大。
再拿这两个案子与前面提到的外科主任受贿的量刑幅度相比,又有天壤之别,一个受贿98万判了七年,而一个受贿17 万,判了十年。
2.影响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法律因素。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典型案例范文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典型案例范文标题: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案例分析——财务管理一、背景介绍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单位的目标,保障资产安全、预防财务违规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置的一系列制度、规章和程序。
本文将以财务管理为切入点,分析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一:预算管理某市政府某部门负责人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为了在年度末能够获得更多资金支持,采取了虚报预算的手段。
该部门编制的预算中,包含了一些并不存在的项目和费用,以达到虚报预算的目的。
结果导致财务出现严重的偏差,给行政单位带来了财务损失。
三、案例二:内部审计某县政府某部门的负责人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财务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他在审批财务支出时,往往不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和审批,直接将资金划拨给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这样的行为极易导致财务流失和财务风险的产生。
四、案例三:资产管理某市政府某部门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
该部门负责人将部分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者私自变卖资产获取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侵占了国家财产,也严重损害了行政单位的声誉和形象。
五、案例四:财务报告某省政府某部门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账和隐瞒财务信息的问题。
该部门负责人为了掩盖财务不正当行为,故意在财务报表中编造数据,使其看起来符合财务规范,以蒙骗上级部门和审计机关。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损害了行政单位的信誉。
六、案例五:采购管理某市政府某部门在采购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
该部门负责人与供应商勾结,以高价购买劣质产品,或者将采购资金挪用为个人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行政单位的财务资源,也影响了正常的工作运转。
七、案例六:现金管理某县政府某部门在现金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该部门负责人未能建立健全的现金管理制度,导致现金收支不明、财务账目混乱。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财务风险和财务损失,给行政单位带来了重大影响。
八、案例七:审批管理某省政府某部门的审批流程存在问题。
该部门负责人在对外资金拨付和项目审批时,往往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执行不到位。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
自由裁量权具体实施细则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欢迎阅读!自由裁量权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广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具体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权涵义的基本内核之一是:自由选择的权力。
有位英国法官曾言:“什么是自由裁量决定?……至少,这个概念包括个人对结论作出选择时的广泛自由——在法庭上依据一般原则,考虑相关因素、不随个人观念而作出决定的权力。
”以色列希伯莱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法院法官A·巴拉克指出:“自由裁量权是在两个或更多的可选择项之间作出选择的权力,其中每一个可选择项皆是合法的。
申论综合分析练习题(二)
每日一练10月11号申论练习题目1.芬兰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从政府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就可见一斑。
包括财政预算在内的芬兰政府官方文件全部都是公开的,民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和议会图书馆等简便的途径,了解和监督财政预算的制定过程和详细内容。
每年春天,芬兰政府根据经济形势预测下一年的财政额度,并拟定预算框架。
根据该框架,政府下属各部委起草各自的财政预算。
每年7、8月间,在财政部与其他部委协商的基础上,由政府拟定国家预算草案,并于9月中旬提交议会财政委员会审议。
经过议会讨论和修改,来年的国家财政预算于12月中旬最后通过。
而整个过程都是对外公开的。
在议会最后通过政府预算之前,每个公民都可以上网查阅了解预算有关情况。
预算通过后其文本将印刷成册,对此感兴趣的公民可以购买,也可以通过网上查阅预算电子版文本。
总之,芬兰政府预算是公开的,没有任何秘密。
政府官员在招待费、公务出国及用车方面的预算情况也有具体要求。
预算中对招待费规定了数额,招待费开支必须在规定数额范围内。
此外,还有具体规定,招待的客人应该是必要的,而且要适当,不得铺张浪费。
预算中有一项行政运作开支,在这项开支中,对公务出国的费用也作出估算,不得超过预算中规定的数额。
在规定范围内,确实是工作需要,政府各部官员方可出国履行公务。
芬兰政府只有总理、内政部长和外交部长配有专车。
其他人用车必须从车辆调配中心预定。
芬兰议会只有议长配有专车。
芬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财政预算都是高度公开和透明的,公民了解政府预算的途径除了互联网之外,还有报刊、电视等大众媒体。
财政预算一经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进行详细报道,内容非常翔实,配以解析,普通百姓都能看懂。
同时,社会风气的好与坏,对公务系统的廉洁影响极大。
在芬兰,就算是在车流稀少的深夜街头,当红灯亮起,司机也会安静地停车等在那里,你看不到有谁会去闯红灯。
芬兰人在日常生活中奉公守法的习惯,以及整个社会形成的强大的正气,你想在这样的国家里搞腐败,是很有难度的。
行政法中的裁量权滥用与防范
行政法中的裁量权滥用与防范近年来,行政法中的裁量权滥用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策和处理案件的自由。
然而,由于裁量权过大或滥用,不仅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专断和不公,而且容易造成行政决策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裁量权滥用的防范,为行政法的适用提供更公正和可预见的环境。
一、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以下几方面:1.擅自超越法律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然而,有些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或者满足某种特定要求,可能会擅自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制,凭借裁量权的自由进行裁决,这就属于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歧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坚持公正、平等、公平的原则。
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可能因为主观偏见、或存在利益关系等原因,对不同的当事人或情况进行不公正的区分对待,这样就会导致裁量权滥用。
3.漠视法律程序:裁量权行使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但有时行政机关可能会忽视法定程序,不进行合法的听证、调查或公开程序,从而导致裁量权的滥用。
二、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分析裁量权滥用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行政机关权力过大:行政机关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其职能和权限通常涉及广泛的领域。
但是,当行政机关权力过大,没有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时,就容易滋生裁量权滥用的问题。
2.行政机关专断和自由:裁量权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自由裁决权力。
然而,当行政机关过于自由地行使裁量权时,容易导致滥用问题的发生。
3.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时候,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裁量权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并可能导致滥用的问题。
三、防范裁量权滥用的措施为了防范裁量权滥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规范:立法者应该加强对裁量权的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范围和限制,确保裁量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已正式开始实施。
新《预算法》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审核、公开、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也对财政制度运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目前新《预算法》执行中仍存在预算信息公开不完善、预算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不全面、预算收支偏离度较高等问题,需要在健全细化制度、提高预算科学性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预算信息公开渠道较少,公开的及时性和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财政预算公开渠道较少。
重庆市辖内73.17%的财政部门(含市级和区级)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预算公开,且多数未设置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预算混杂于各种政府信息之中,难以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是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较差。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财政预决算应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以重庆市为例,2015-2016年重庆全辖各级财政预算、决算从批准到公开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3.28天和20.48天,均超过预算法规定的20天,最长甚至达到143天。
三是预算公开精细化程度不足。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应编列到项,但重庆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报告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仍有10个区县仅列明类或款级科目,占比达24.39%。
(二)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开展不全面一是预算草案支出说明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相关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但重庆市本级及辖内9个区县,在预算草案中未对人大批准前的支出款项作出说明,占比达 24.39 %。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开展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基层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基层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作者:韩爱芹来源:《商》2014年第15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加上公共财政思想的逐渐深入,财政预算在促进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各级人民政府也非常重视财政预算的编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就基层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对策来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和探讨,希望可以给我国基层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与执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和建议,以实现基层政府增收节支的目标。
关键词:基层政府;财政预算;问题;措施一、财政预算的定义所谓财证预算,通常也可称为公共财政预算,它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反映,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范围、以及政府在特定时期所要实现的政策手段和政策目标都要通过它来体现。
人们可以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来了解政府活动的方向和范围,同时政府政策意图和目标也可由其体现。
财政预算分为两部分,即一般财政收入和财政预算支出。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属于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各项事业经费、社会保障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及其他支出等属于公共财政预算支出。
公共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有极大的帮助的。
二、当前我国基层政府财政预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基层政府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在我国某些基层政府中,由于财政制度不完善,个别部门或者人员在资金的使用上的自由裁量权力过大,特别是个别部门领导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往往实行一言堂,因此,没有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或者说集体决策制度,基层政府中很多的资金支出都是由行政部门领导或者财政部门做出的,往往是政府领导说了就算,因而就出现了很多财政预算之外的财政支出。
2.基层政府的相关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相关情况了解不够充分。
我省公共财政管理问题透析
一
政府预算作为 由立法监 督机构 审议批 准 的年度财 பைடு நூலகம்
公 共财政管理问矗透析
收支法案。作为预算基本内容的级次划分、 收支内容、 职 能划分等, 都是以《 预算法》 的形式规定的; 预算的编制、 执 行和决算的过程也是在《 预算法》 的规范下进行的。但预 算编制不细化和执行不严格, 却是困扰我省预算管理的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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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管理逐渐趋于规范 , 门预算 编制改革 存在的 问题 部 主要集 中在项 目支 出。在 长期 以来的项 目支 出预算 管理 中, 相对于 预算资金 使用者 的各政府部 门 , 财政部 门在预 算资金结构性安排上 的 自由裁量权 存在 着逐渐 扩大 的趋 势。在专家可行性论证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 , 府预算 政 部门资金配给 自由裁量权的扩 大 , 容易导致 非效率的 往往 结果 。当然 , 门预算管 理中项 目支 出存在 的 问题 , 门 部 部 自身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 , 如果从项 目支出管理的 流程上 看 , 现有制度 的不规 范与 不完善 , 也是 一个不容忽 视的原因。从项 目的申报到资金的具体落 实 , 都存在着一 些制度安排上的不合理因素。例如 , 多专项 资金的项 目 许 经费, 往往到年终根据预算超收情况而集中下达, 这也人 为造成了部门预算编制过粗 , 寄希望于年终专款 的现象 。 政府预算作为由立法监督机构审议批准的年度财政 收支法案 , 其法律 的严肃性体现为 预算执行 中的无条 件遵 从 。如果因特殊原因而不得不加以调整 的话 , 也必须经过 法 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其实 , 政府预算执行 中的“ 软约束” 始终是预算管理中的一个常话常新的话题。这种频繁预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与范围这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让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变得更加规范化,确保执法的过程公平、透明、公开,同时也希望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感。
其实,这个方案的适用范围挺广的,几乎涵盖了所有行政部门和他们的执法人员,像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市场监管这些领域都在内。
二、当前状况与需求分析说到现在的行政执法环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其实面临不少挑战。
很多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的时候,常常没有明确的标准,这样一来,执法结果就可能会千差万别,甚至偶尔出现不当执法的情况。
有个调研显示,超过70%的被处罚单位认为处罚缺乏透明度,60%的人对处罚理由感到不满。
这些问题不仅降低了执法的公信力,甚至影响了大家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率。
三、实施步骤与操作指南1. 建立规范体系首先得从制度上入手,制定一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这份细则需要清楚地列明各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况、处罚标准和裁量幅度。
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也得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这样才能确保执法有章可循。
2. 培训与宣传接下来,得定期组织一些培训活动,让执法人员专门学习如何使用裁量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裁量权的使用原则、案例分析等等,还可以请一些法律专家来指导。
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线上课程等多种形式,提升大家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3. 建立监督机制还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定期检查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这个小组要定期对处罚案件进行抽查,以确保各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遵循规定。
同时,建立一个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不当执法行为进行举报。
4. 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一些行政处罚的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以增强透明度。
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公开处罚决定书、处罚依据、裁量标准等信息,让公众来监督。
5. 评估与反馈实施一段时间后,得定期对这个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通过收集执法人员和被处罚单位的反馈,及时对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限制分析
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限制分析行政法是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法律领域,涉及到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的保障。
其中,自由裁量权限是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能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策的权力。
然而,自由裁量权限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分析行政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限限制。
1. 法律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限时,必须依法行使。
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对特定行为进行限制。
例如,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在对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罚则范围进行裁量,而不能随意增加或减少处罚幅度。
2. 目的合理性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合理的目的。
行政机关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规定的目的进行行政决策。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合法申请开办一家餐厅,但行政机关基于主观偏见认为该企业与其政策不符,以自由裁量的方式拒绝了申请。
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就属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 公正公平原则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因个人偏见或受他人影响而做出不公正的决策。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公平的程序确定征收的范围和补偿办法,确保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利益平衡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权益,避免过度偏袒某一方利益。
例如,当医药监督部门对医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时,应当同时考虑到企业的利润和公众的安全利益,不可因自身利益而放任企业的违法行为。
5. 必要性和适度限制自由裁量权限的行使应当是必要和适度的。
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所做决策在目的实现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民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侵犯。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免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在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权限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但其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法律限制、目的合理性限制、公正公平原则限制、利益平衡原则限制以及必要性和适度限制等。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范
次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即执法人员 ( 韩士彦 、田宏 分。那么 ,究竟什么是 ,或者说 ,什么应当是 预算执 杰 ,1 9 ) 。1 96 [ 3 行机构 的 自由裁量权 以及 预算 执行 的 自由裁 量行 为 在我 国的行政法 中 , 一般将行 政 自由裁 量权定 呢?只有弄清楚这个 问题 ,我们才能进一步在 《 预算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内容的制定与修正过程 中 义 为行政机关在 法律明示授权 或消极默许 的范围 内, 去规 范预算执行机构 的 自由裁量权 。这是因为 ,如果 基于行政 目的, 自由斟酌 ,自主选择而做 出一定行政 王英津 ,2 0) 。] 01 1 4 作为执 法主体 的行政 预算法律 中没有对预算执行机构的 自由裁量行 为和权 行 为的权力 ( 限进行 明确规范 ,或者根本没有提及这一执行 行为类 部 门,因为法律本身 的限制 ,法律无论 如何也不可能
限 和行 为 。
为而言 ,即使 在西 方 的法 治 国家 ,也 只有其 中 1 %~
2 %的部分接 受了司法监督 (ai,17 ) [ D vs 9 6 ,1 5 其他行政
行为并没有接受 司法 审查 。因此 ,作 为执 法机构的行 政机关 ,在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都具备 了实施 自由裁 量权 的基础与条件 。自由裁量权既可 以发 生在具 体行
执行方面的 内容后会发现 ,不论 是 《 预算
及其实
施条例 ,还 是行政部门 自行发布的规章 制度 ,都没有 提到 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 。现有 的文献 中 ,也没有什
么研 究 对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执行 机 构 的 自 由裁 量 权 的概
念和范 围作清晰界定 ,并与其他 预算执 行行 为进行 区
别 ,那 么也 就不存在真正 和合法意义上 的 自由裁量权 及其行为 ,现有预算执行 管理中的浪费 、腐败 、不合 理安排等行为也只能属于违法 、违规行 为 ,而不属于 执行机构的 自由裁量权及其行 为的规范范围。 二、预算执行过程 中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公立医院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公立医院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公立医院是为了满足大众医疗需求而建立的,其预算编制涉及到医疗资源配置、人员工资支出、设备维护和更新等多方面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公立医院预算编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日常运作和医疗服务质量。
需要对公立医院预算编制进行改进,以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公立医院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分配不合理。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一些医院存在着将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支出和日常运营成本的现象,而对医疗设备的更新和医疗技术的提升投入不足。
这样会导致医院的医疗设备陈旧、医疗技术滞后,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 缺乏科学的预算制定方法。
一些公立医院在编制预算时,缺乏科学的制定方法和依据,导致预算数额的不确定性和合理性不足。
这样会使医院的预算编制缺乏可操作性和灵活性,难以适应实际的医疗需求和发展变化。
3. 预算执行不到位。
在一些公立医院中,存在着预算编制后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医疗服务的不完善。
这样不仅会使医院的运作效率降低,还会直接损害医疗服务对象的利益。
4. 缺乏规范的监督机制。
在公立医院预算编制中,缺乏规范的监督机制,导致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容易出现财务管理不当和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
这样会使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影响到医疗服务的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公立医院预算编制进行改进:1. 加强管理层的责任意识。
在公立医院中,管理层应当加强对预算编制的重视,提高责任意识,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疗服务的完善。
3.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为了防止管理层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公立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确保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4.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在预算编制中,应当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增加对医疗设备更新和医疗技术提升的投入,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
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
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预算是一个国家或组织在特定时间内计划收入和支出的文件,它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性质和拘束力。
本文将就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展开论述。
一、预算的法律性质预算作为一个法律文件,具有如下法律性质:1. 法律依据性:预算的制定必须依据国家或组织的法律规定,例如宪法、预算法等。
只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预算才具有合法性和法律约束力。
2. 约束性:一旦预算通过法定程序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就对相关部门和机构具有约束力。
预算中的收入和支出限额要求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执行,相关部门不能擅自违反预算规定。
3. 强制性:预算规定的收入和支出限额是强制性的,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如果需要超额支出或调整预算,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相关部门批准,否则将会受到法律追责。
4. 程序性:预算的制定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预算计划的起草、审批、公告和执行等环节,以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公开透明度。
预算的制定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的决策程序和程序要求。
二、预算的拘束力预算作为一个法律文书,对国家或组织的财政活动具有一定的拘束力:1. 政府行为约束:预算限制了政府部门的行为范围和支出能力,规定了各部门和机构应该如何收入和运用资金。
政府部门必须在预算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开展活动,不得擅自违反预算规定。
2. 社会经济约束:预算对国家或组织的经济活动起着约束作用。
预算通过控制财政支出,调节经济发展和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社会稳定。
3. 法律效力约束: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对国家或组织的财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预算的规定行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追责。
4. 监督约束:预算的拟定过程和执行过程均需要接受监察和审计的约束。
相关机构和公众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效果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运用中,预算的拘束力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和财政管理措施来保障和实现。
有关部门和机构需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和执行,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江西:取消技术标中专家自由裁量权分值
中国招标/ 2024年第3期4安徽“徽采云”不得新增非预算单位账号安徽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徽采云”电子卖场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徽采云”电子卖场不得新增非预算单位账号。
已取得“徽采云”电子卖场账号的单位要加强账号管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借、出让电子卖场账号。
《通知》还指出,各单位在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
各采购单位要高度重视数字证书安全管理工作,参照实体印章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责任。
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及时履行验收职责,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及时足额与供应商结算采购款项,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支付款项。
《通知》强调,采购单位存在违反电子卖场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一经核实,对于预算单位,暂停其在“徽采云”电子卖场的交易权限,并责令采购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恢复交易权限;对于非预算单位,注销其“徽采云”电子卖场的账号,并不得再重新申请账号。
江西取消技术标中专家自由裁量权分值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以下简称2012版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新版《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2024版办法)。
2024版办法主要调整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了评分点的分值。
2024版办法在2012版办法的基础上,保留了大部分原有评分点内容,重点将原技术标中专家自由裁量权分值取消,即符合监理大纲评审条件的可获得该评审点满分,否则专家需书面详述理由,防止专家评审随意性大、标准不一问题。
二是增加了“评定分离”相关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优先确定中标人的要求,2024版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时,推荐得分排序前3名为中标备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10家—19家时,推荐得分排序前5名为中标备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在20家及以上时,推荐得分排序前7名为中标备选人;若最后一名中标备选人中有得分相同者,相同得分的投标人均列为中标备选人。
高校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衔接的探索
高校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衔接的探索一、引言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管理体制的日益完善,高校内部的各个部门间的预算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高校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的衔接,直接关系到高校财务的合理运作和高效管理。
目前,高校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之间的衔接问题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甚至在一些高校中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隔阂和矛盾。
探索高校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的衔接问题成为当前高校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二、高校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的概念与关系高校部门预算是指高校内部各个部门为完成自身任务所制定的资金支出计划。
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始终贯彻高校的整体目标和财务总体要求,同时要确保各个部门的经费使用得到合理、稳妥的保障。
校内预算是指高校整体财务预算,是高校在全校范围内对所有资金支出的预算编制。
校内预算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高校整体的财务安全和高效运作。
高校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部门预算在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到校内预算的要求和框架,确保部门预算的编制符合整体校内预算的总体布局。
校内预算也要对各个部门的预算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确保各部门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高校部门预算与校内预算的衔接问题是高校财务管理中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1.信息不畅通。
目前在一些高校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充分,部门对校内预算的理解不够清晰,校内对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不够明了。
2.权责不清。
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之间的权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部门在执行预算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容易导致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3.沟通协调不足。
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不畅,导致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衔接协调不够到位,容易出现资源重复浪费或资源短缺的现象。
1.信息共享。
高校应当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个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的信息实时共享,使得各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到预算执行情况和校内的整体资金情况。
2.明确权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资金存放管理,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规模庞大,面临着诸多管理挑战和风险。
因此,加强资金存放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升管理效能的重要举措。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讨论。
首先,在引言部分,对文章的目的和结构进行概述。
接下来,第二部分将重点探讨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的现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建议。
第三部分将关注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方面的情况、挑战及加强管理措施的建议。
紧接着,第四部分将详细介绍资金存放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建立等内容。
最后,第五部分总结回顾主要观点和发现,并展望未来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可能性和挑战。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深入研究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从多个方面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指导意见。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机制、运用风险评估与防范措施以及建立外部合作与监督机制,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能。
同时,本文也希望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 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2.1 现行管理情况:目前,财政部门对于资金的存放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财政部门内部,缺乏明确的资金存放管理规定和制度,导致各单位在资金存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由于财政部门涉及到大量的预算资金和相关款项,但目前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和审计手段,这也使得资金存放的安全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2 存在问题分析:针对现行管理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自由裁量权较大可能导致一些财政单位将闲置资金存在自己的账户中获取高额利息收益,在使用这些闲置资金时可能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审批程序。
其次,缺乏有效的资金监控机制会增加财政风险。
2020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西方行政学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59
2020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行管本科《西方行政学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259资料整理于2020年7月16日。
一、单项选择题 1.古德诺认为,政治与行政的协调的基础是政治必须对行政取得某种形式的(C)。
A.规制B.管理C.控制D.统治 2.人们认为,如果说在美国只有一个人是行政管理的化身,那么这个人就是(C)。
A.杰佛逊B.威尔逊C.古利克D.潘恩 3.在巴纳德看来,组织的实质是(A)。
A.人的行为B.物质C.技术D.环境 4.在林德布洛姆看来,决策的渐进性是由现行计划的(D)所决定的。
A.渐进性B.局限性C.稳定性D.连续性 5.1993年,美国行政学会为了纪念一位学者在公共预算方面所取得的巨大学术成就而专门设立了以其名字命名的奖项,这位学者是(A)。
A.维尔达夫斯基B.林德布洛姆C.布坎南D.沃尔多 6.麦格雷戈在《管理评论》杂志发表了(A)论文,其中提出了著名的“Y理论”。
A.《企业的人性方面》B.《职业的经理》C.《领导和激励》D.《组织与行政的新观点》 7.在沃尔多所处的年代,当代行政学的最后一个重要发展成果是(C)。
A.社会系统学派B.科学管理理论C.新公共行政运动D.渐进决策模式 8.里格斯将根植于美国人心中的主权在民、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叫做(C)。
A.政治准则B.政治形态C.政治神话D.政治法典 9.新公共行政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
A.弗雷德里克森B.奎德C.法约克D.布坎南 10.以布坎南的“政府失败说”为主要代表的理论是()。
A.公共关系理论B.政策分析理论C.公共政策理论D.公共选择理论二、不定项选择题 11.西方行政学的理论渊源包括(ABC)。
A.西方近代史上的政治学B.君主制时代德国、奥地利两国的官房学C.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形成的行政法学D.中世纪的基督教的教父学 12.在官僚制组织中,人们在处理公务时只应考虑(ABD)。
A.合理性B.合法性C.私情关系D.有效性 13.在泰勒看来,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对工人的(ABCD)等进行分析,消除各种不合理因素。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发表时间:2017-06-21T13:54:31.617Z 来源:《建筑知识》2017年8期作者:甘建杰[导读] 财政评审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依据有关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崇左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广西崇左 532200)【摘要】财政评审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在依据有关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笔者结合崇左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就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加强工程项目预算财政评审的建议,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评审对项目预算管理、工程造价、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评审能力提供思路。
【关键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工程造价;财政评审【中图分类号】F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7)08-0163-02“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各地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作为后发展地区,崇左市也掀起了新一轮产业转型升级、基础设施、扶贫开发、新型城镇化建设的热潮。
随着崇左市这“四大攻坚战”打响,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把控环节、担负着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重任的财政评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1.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现状及形势(1)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现状。
崇左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于2004年开展。
目前,崇左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均成立了财政评审相关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工作。
据统计,“十二五”时期,全市共评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4000多个,送审资金达115.95亿元,审定资金99.46亿元,审减资金16.49亿元。
(2)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方面,财政评审面临着职能强化,社会认可度增强的机遇。
随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财政投资评审是合理分配资金、提高资金效益的重要环节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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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预算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涂永前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预算法实施细则》,在预算领域从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然而该法颁布施行已有16年之久,当初立法时预想不到的问题逐步显现,有财经法律专家及实务部门的人士指出,目前我国预算管理主要存在“三不”问题,即不完整、不规范、不严格。
无疑,预算“三不”问题的存在,不仅人为地缩小了政府预算的规模,而且分散了国家的财力,更为重要的是其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对财政的可控性。
尤其是涉及超收超支情形时,一些未纳入预算计划的政府收支又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而使得这一领域日益成为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的温床。
产生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在预算运行过程中缺乏法治理念的指引,从而使得大量稀缺的财政资源被配置到只对少数人有益、对普通民众及弱势群体几无益处的领域,诸如公务用车滥用、官员出国旅游以及炫耀性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而在民生和国家竞争力至关重要的领域,诸如社会安全网络、公共医疗、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和落后地区基础设施等领域,国家财力则常常投入不足。
这种情形势必会造成社会不公,从而导致社会矛盾
激化。
从深层次上讲,预算过程及其运行是公共权力机构最有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全方位、持久性系统损害的领域。
[1] 《预算法》第六章“预算执行”中的第45条、第46条及第50条只就预算收入和支出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例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拖欠、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或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这些规定只是涉及正常情况下预算收支的禁止性规定,而对自20xx年来我国财政政策转型之后的,连续多年来超收超支所带来的预算管理漏洞却根本没有提及。
199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只规定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没有规定要限制大幅度的“预算超收收入”,更没有规定对“预算超收”行为本身加以审查,相关规定倒是变相肯定了预算超收的行为。
如何对预算超收超支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其实也就是预算执行中如何就公共机构及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核心所在。
笔者认为,《预算法》从1995年颁行,到现在已有16个年头,国家的经济、财政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其未能随环境和形势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已大大落后于现实,必须对现行预算法进行修订,让新的预算法能够与时俱进,此其一;其二,新法应当将法治理念贯穿其中,对各种可能逾越预算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严格控制。
二、预算过程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所应秉持的理念
众所周知,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的两个概念,法治的目的在于限制人治,而人治则有赖于公共机构或者当权者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自由裁量权没有法律规定或者不做任何限制,因为现实生活很多不确定的事件会经常发生,其严重性无法为人们所预知,所以法律规定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安排显得非常必要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如果想消除自由裁量权,让一切变化都处在完全的掌控之中,这种情形是不可能存在的,是一种机械论的观点,因为现实生活并非是一部经过精密设计的机器设备,它存在很多不可预见的情形,因此法律需要给自由裁量权预留下足够的空间。
由于《预算法》涉及到国计民生,基于前述理由,我们对《预算法》进行修订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预算执行过程中公共机构或者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界限、范围及内容,使公共机构及决策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处在一个透明和受监督的环境之下。
整个预算过程,从一开始就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预算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部分地来自于对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及各项事业的预测,而预算制定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预测的驱动,但即便是最好的预测模型,也无法做出精准的预测,对一些不可预知的意外因素则更是无能为力,例如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对预算有重要影响的各种突发事件。
当今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在对政府及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控制方面有很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例如相关决策必须经过议会审查及公众参与等程序后才能付诸实施,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可从这些国家的有益经验中获得诸多启发和借鉴。
由于法制不健全,法治理念的推行才短短二三十载,我国的公共机构及决策者在税收、预算和其他诸多领域拥有的各种各样正式或非正式的自由裁量权,且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实际控制的资源远大于它们理论上应当享有的权力。
[3]
在我国国家及地方的预算过程中,公共机构及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问题非常突出。
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对预算过程的实际控制要么不足,要么流于形式,浪费性支出行为和腐败现象愈演愈烈,预算分配没有准确反映政府的战略重点和政策优先性,在一些重大项目上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科学支撑而基于“面子”和“形象”工程导致危机与问题频繁出现,[4]最终使得政府的民众信任度下降,治理能力被贬低。
因此,对公共机构及决策者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法律控制势在必行,应该将其列为本次《预算法》修订的首要任务。
三、如何对预算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如何使预算过程更加透明对中国来说是个大问题,因为政府部门在公开开支方面都显得有些半遮半掩,从最近发生的中央预算部门迟迟没有按期公开其年度“三公支出”引发的街头巷议就可见一斑。
本来公开政府机构的公共支出是公共机构的法定义
务,也是对民众信息知情权的切实兑现,但是这种情形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民众对公共机构守法意识薄弱的强烈不满。
笔者认为,对预算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首先是应该加大政府预算过程的透明度。
尽管在预算领域,我国在透明度评价和信息公开等一些方面陆续进行预算改革,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20xx年3月出版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9(20xx)》中指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不理想,一是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不高、二是信息公开条目不明晰。
概括来说,我国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并未整体向好的方向发展。
[5]而根据国际公认的政府预算透明标准,我国的财政信息公开透明度水平与国际非规范性文件仍存在很大差距。
[6]因此,在我国,让整个预算过程都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使预算信息公开任重而道远。
(一)建立预算法定公开制度
在最新的《预算法(修改稿)》当中,涉及预算公开的表述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公开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首先应该肯定该表述的进步性,在现有的《预算法》当中没有相关的表述,但是,该条款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的表述欠妥,将公共机构本来的法定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变成了一种倡导性的规范,其内
涵的信息是“是否公开相关预算信息,公共机构自由裁量”,因此该表述非常不严肃,建议改为“必须”。
(2)“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及时”没有具体作出规定,需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解释,作为国家的宪法性规范,这种规定似有不妥,应参照国外预算立法的公开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应该等待司法解释或者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国务院规定或者部门规章来详细规范。
(3)“公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法律应该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而不应该笼统地用一个“公开”敷衍,信息公开必然涉及到信息公开的标准和具体范围、信息公开的工具选择等等。
(4)“公开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表述受到广泛批评,是因为它会弱化宪法性文件的严肃性,从而使得公共机构的法定义务弱化,因为该规定“授权过度,这意味着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何时公开都由行政部门来决定,这就等于预算公开只是个空洞的原则,所有实质性的内容都由行政部门说了算”。
[7]
(二)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预算过程参与权
现有的预算法律规定仅仅将公众参与限定在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上,而没有涵盖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估环节,我们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公众参与预算制度,通过公民参与制度使得预算过程中公共机构的预算信息公开置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使这些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被有效监督。
关于公民预算过程参与权的规定,具体应包括:(1)在《预算法》总则中应当确立公共预算、民主预算以及公众参与预算的理念与内容;(2)在预算决策、执行与
绩效评估过程安排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体现公众参与的过程化,建立预算征询、预算草案公开、预算听证、预算执行监督、预算绩效评估、预算教育等制度;(3)赋予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创新公众参与预算的权力(利)与自由。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