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思考作者:汤兴加来源:《科学与技术》2018年第12期摘要:为了进一步构建税务行政裁量权制度,有效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出台了相关的法律规则,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意见。
基于实践角度分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制度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部分问题亟待改善。
所以本文基于此背景下分析探究,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旨在进一步推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有效落实。
关键词: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Abstract:In order to further construct the tax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ystem and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tax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issued relevant legal rules in 2016,and proposed the exercise of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practice,the construction of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iscretion system has made certain progress,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system application. Therefore,based on this background,this paper analyzes and explores how to regulate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aiming at further promot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discretion system.Keywords:norms,tax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discretion引言党在十八大会议中明确了发展至2020年,全面构建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目标。
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论文摘要; 自由裁量权,是指内容和实施要求法律无明确规定,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为行政主体留有一定行使幅度的行政职权。
税务机关是为国敛财、保证公共开支的职能部门,在税收管理中,法治化、信息化特征必将日益突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实施税务管理离不开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80%的法律法规需要行政机关贯彻执行,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税收管理方面涉及的自由裁量权已多达5种,它们的有效行使对保护公民权利非常重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权力之一,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既能有效的惩处税收违法行为又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时出现“异化”的现象,有些税收执法人员根据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个人的目的甚至随自己意愿决定执法中的尺度,对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标准不一样,处罚的程度不一样。
因而,有必要采取必要措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税务管理中发挥有效作用,尽可能避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出现“异化”的现象。
首先,进一步健全税收及相关行政法制建设:第一、提高税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第二、加强税收政务公开制度化建设;第三、强化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第四、在税收行政管理中推行并健全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五、继续深化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其次,加强税收管理的道德律化:第一、提高税务人员的个人素质;第二、创造激励人们自觉遵守道德的制度环境;第三、在尽最大努力排斥个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发生的可能。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税收管理; 税收征管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职能、角色转换的要求更加强烈。
这意味着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自身行政事宜的体制、制度、方式方法等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税务机关是为国敛财、保证公共开支的职能部门,在税收管理中,法治化、信息化特征必将日益突出。
如何将依法行政与切实有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在法治化、专业化管理过程之中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体现和发挥税收在提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是新时期税收管理应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好的一个重要课题。
《2024年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税务部门在履行税收管理职责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变得尤为重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行政权力的重要部分,不仅影响着税收征管的效率与公正,更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
因此,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意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何适用法律、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税务事务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一些具体领域和细节上仍存在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存在部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各种因素影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不足,容易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三)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惩治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四)推进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影响。
优化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王生荣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对某种行政行为没有明确严格规定的条件下,或虽有明确规定,但保留了行政行为的一定幅度,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幅度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通过自己的主观判断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
具体到税收自由裁量权而言,则是税收法律法规未对税收执法行为作出明确、详细而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自由裁量幅度内有一定的选择权力,并根据这一权力作出税收执法行为。
一、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1、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我国幅员辽阔,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必须给执法机关留下一定的裁量空间,以便其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裁量。
若法律规定过于呆板,势必造成对某些地区纳税人的不公平,不能适应各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发展。
2、人的认识发展决定了自由裁量权产生的必要性。
人的认识总是受着各种客观和主观条件的限制,从客观方面看,人的认识受客观事物发展程度的限制,当事物还没有发展成熟,人们就不可能完全认识它;从主观方面看,人的认识同时受着自身素质状况的限制,人的思维和知识水平都是有限的。
因此人们在客观上无法完全预见在现实税收执法工作中可能会发生的种种特殊情况,在制定税收法律规则时也就不可能面面俱到,把所有的问题都考虑周全,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往往留下一些弹性空间,以期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3、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社会客观需要所决定的。
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迅速,行政职能日趋复杂,与国际接轨日益加快,税收管理活动中专业性、技术性因素大大增强,税务机关具有立法机关所不具备的专业优势,因此给税务机关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为税务管理和税收执法的发展扩展了空间,以更有利于社会公正。
另外,根据明确的法律原则合理使用税收自由裁量权作出适当的税收执法行为,比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更能有效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税收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这项权力,即其使用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法定的幅度、法定的程序,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合理运用和规范行使对于保障税收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理判断和灵活处理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灵活性,如果行使不当,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行政行为的不公正。
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概述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滥用权力,导致税收不公;二是执法不严,导致税收违法现象频发;三是透明度不足,导致公众对税务行政行为的不信任。
(二)原因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权力滥用和执法不严的现象频发;三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影响。
四、解决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根本途径。
应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是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严的重要手段。
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提高透明度提高透明度是增强公众对税务行政行为信任的重要途径。
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摘要]肯定立法上存在自由裁量的客观现象,查找影响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提出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原则,分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后果,得出“必须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论。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研究、探索相关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明确办法的指导思想、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利于基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正确贯彻税收立法精神。
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总局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细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
最后,结合工作实际探讨性地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或基层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方案。
[正文]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中,维持的占66%,撤销、变更等占34%;同期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胜诉率为83%。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呈高发势态,究其根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是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研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用成为当务之急。
一、影响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即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较大,主要表现为:——决定罚款多少的“自由”。
税法设置的罚款包括倍数罚款和金额罚款,但条文规定较粗略。
《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条款中,有的倍数罚款最高差额达10倍(如偷税处50%以上至5倍以下),有的金额罚款最高差额达40万元(如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有的罚款只有上限而无下限,即可罚款可不罚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五万元以下);《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倍数罚款差额也高达5倍。
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浅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广泛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不确定性和保证税务机关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因素。
本文提出,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努力及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来加强控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法;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国1983年出版的《行政法概要》统编教材中最早提出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即“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
”概括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而控制又是必须的,新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多个条款涉及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依据(一)法律不确定性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哲学依据具体表现在:1.法律规则的非完备性。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规则不可能包罗万象,把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都纳入到调整范围当中,然而,没有法律规则的约束调整并不意味着人们不会发生纷争。
只有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才可能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税务问题。
2.法律规则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矛盾性。
古希腊伊壁鸠鲁所指出:“在稍微具体地适用法律的时候,它对某些人是不利的、错误的,而对另一些人也可能是有利的、正确的,法律也可能会因条件而变为恶法。
”既然法律规则的程序公正并不能完全消除普遍公正与个别公正之间的矛盾,那么作为调和矛盾的途径,自由裁量便成为需要和必然。
这个问题稍后详述。
3.法律规则的语言载体性。
法律规则借助于语言文字来传达,然而由于我们语言的丰富和微妙以及每个人的认知能力等相关背景的不同,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不同,法律规则不可避免地存在问题、偏差。
4.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现实社会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思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在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如何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当下各级国税部门面临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一)行政执法存在随意性。
个别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存在该处罚不处罚,该从重不从重,该从轻不从轻,凭借个人主观好恶进行执法,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形象。
(二)行政处罚存在不公平。
少数税务干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事实、情节、金额等基本相同的违法案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差甚远,存在明显的不公,影响了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三)管理过程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一些税务干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尤其在涉税优惠政策审批、行政处罚、日常稽查过程中,考虑到与纳税人亲疏关系、有无背景、实力大小等不相关因素,进而做出处理决定,明显违背了合理行政的原则。
(四)没有严格落实比例原则。
少数税务干部为了显示执法权威,逞英雄豪气,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当存在多种手段可以采用时,往往采用对纳税人最严厉、影响最大的方式,造成了征纳关系的紧张。
如某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责令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未提供时,在可以采取冻结存款或查封措施时,采用了查封措施,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不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五)行政自由裁量过程不透明。
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少数税务干部在没有经过细致调查情况下,主观臆断,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只知道决定结果,对处理决定的裁量过程无从知晓,存在一定的寻租空间。
(六)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薄弱。
当前,国税部门主要通过税收执法信息管理系统来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考核,但该系统对行政执法行为主要侧重于合法性监督,加之基层国税政策法规部门人手紧缺,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控制
内容提要:现行相关税收的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它对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实现国家税收职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要实现税务行政法治,又必须对税务行政自由载量权加以一定的控制。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何用法律、制度来控制、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载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载量权被滥用,同时使其有较高的透明度,较强的公开性、公正性,以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关键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税务行政程序程序控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一切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
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中,提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同时,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税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行政经济执法部门,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极易被被滥用、滋生腐败。
因此,如何正确行使和约束执法权力,保护税务干部摆脱腐败侵蚀,已经成为全体税务人员的共识。
笔者拟就税收执法过程中如何用法律、制度来控制、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载量权的行使,防止自由载量权被滥用,以充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出粗浅的意见与同仁作一探讨。
一、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一)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法理上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第一,在实施要件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是否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在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等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在行政行为程序不确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行政程序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范文]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范文]第一篇: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范文]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研究【摘要】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最为重要的执法权力之一,其行使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利益。
由于税务行政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税务制度又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国家赋予了税务机关较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从我国当前的税务执法来看,税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不能合理、公正和公平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扰乱了税务征管秩序,损害了税法的权成。
因此,应从建立规定裁量基准的内部行政规则、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健全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加强对税务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控制。
【关键词】税务自由裁量;新税务征管法;税务执法;滥用;控制一、引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日益为人们所重视,尽管目前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有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具体到税务行政领域,还是显得比较薄弱,这和税务管理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研究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公开、效率、合理和服务的原则,实施税务征收管理的职权,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权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选择、处理权。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广义的法律,具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税务法律,如《税务征管法》等;二是其他法律,如《行政处罚法》等。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既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般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一是裁量主体的众多性;二是裁量范围的广泛性;三是裁量影响的深远性;四是裁量内容的变动性。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按行政职权的性质、《税务征管法》的内容、裁量权力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很多种类,就具体表现形式来说也可以分为对事实的条件、性质和情节等进行认定;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幅度和时限等作出选择。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积极意义:有利于弥补现行税务法律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税务行政效率,有利于适应我国经济地区差异较大的实际。
关于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
关于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2016-10-13 09:55:00 | 来源:中国税务网-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 | 作者:裴建峰李官响自2014年11月起,河南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正式实施。
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积极落实省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政策,不断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现就该政策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一、取得的成效自政策执行以来,该局共查处违法违章案件332户次,其中不予处罚238户次,简易处罚81户次,一般处罚13户次。
违法违章处罚占总共违法案件的比重为28.3%。
(一)执法刚性得以增强。
政策执行以来共进行一般性处罚13户次,远远高于2014年度全年的处罚力度,执法刚性得以增强。
自由裁量权政策的出台,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的幅度大为降低,保证了税收执法的公正性。
税务执法人员随意执法、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的现象随之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处罚金额上进行“讨价还价”的现象基本消失,从制度层面上压缩了执法人员人为操作的空间。
由于税务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的降低了税收执法的阻力。
(二)处罚决定更加合理。
从处罚的实际效果来看,按照违法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使得处罚更加合理。
由于在确定每一类违法行为适用何种处罚标准时,均设定了相关违法情节,税务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需要更多地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从而使处罚结果更具合理性,能够与违法行为的客观事实更加匹配。
比如未申报处罚的案件中,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较少考虑到纳税人以前的违法记录和违法情况,不论以前是否多次违法,均处以同样的罚款,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关联性不大。
而新政策的出台对于首次不罚、多次重罚的情况,从而使处罚结果与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应。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规制路径思考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与规制路径思考税务行政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征收管理事务中,依据法定的权利进行决策和处理的自由裁量权。
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权益和实现税收管理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时有发生,给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甚至损害了税收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如何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避免其滥用,是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一、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表现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任意裁量: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对案件的处理不是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而是根据个人主观意愿、偏见、价值取向等进行决定,导致不公正和不合理的裁定。
2. 扩大裁量范围: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将自己的裁量范围进行过度扩大,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范围和限制,导致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侵犯。
3.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税收管理事务中,税务机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违规地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给纳税人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害。
4. 对于一般性案件的过度干预:税务机关在处理一般性案件时,过度干预,以致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不公正处理。
以上种种滥用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税收管理的公正和透明,无疑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阻碍。
二、规制路径思考要避免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规制和约束:1. 设立公正客观的裁量标准要避免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滥用,首先需要建立公正客观的裁量标准,明确裁量范围和裁量标准,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参照。
2. 强化法治意识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提高法治意识,依法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随意,确保每一个裁量决定都是合法合规的。
3.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加强对裁量权的规范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论如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陈颖宇(江西彭泽县地税局,彭泽,332700)摘要:随着税务机关对实行税务行政时自由裁量权逐渐争大,然而因为存在某些规定不够明朗、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宽、有效监督缺少等原因导致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地采取各种各样有效的方法,确切的落实增强与改进税收立法,恰当减少自由裁量权空间,并且做到细化处罚执行的准则,进而达到高效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现状及问题建议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9—0094—01一、前言众说周知,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属于税务行政管理权当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它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进行税收的重要法律法规,它维护了国家税收的利益,保护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权力。
二、目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状及问题(一)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私利不少税务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只顾着谋求私利,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
滥用自由裁量权,使得税收执法行为违背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宗旨,致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税务行政的合理性仍需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引“对偷税得行为”来说,我国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可以处置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其处罚上下限差值就有10倍之多。
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讲,税务机关在依法要求在截止期的修改的时候,也应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处罚上下限就有五万元的裁量范围。
自由裁量空间的过大,让税务机关在实施权力时取舍余地偏大。
(三)有效的监督控制短缺现实上,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力度仍不强。
许多处罚案件没有给予恰当的监督控制。
因而导致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被作为自由行使的裁量权力。
经济活动的丰富多变以及税收行政管理的特性,也无形地影响了外部监督的实行。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旨在构建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在税务行政领域,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拥有的重要权力,其合理运用对于保障税收征管秩序、维护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中,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也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本文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优化税收征管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与特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量罚等处理的权力。
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法定性,即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二是裁量性,即税务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三是责任性,即税务机关必须对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一)权力滥用问题部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权力滥用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不准确,或者出于个人利益考虑而偏离法律规定,导致执法不公、不透明。
(二)程序不规范问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部分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等,导致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三)监督机制不完善问题当前,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一方面,内部监督机制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机制如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这导致部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侥幸心理,容易产生违法行为。
四、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为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对于保障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当前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述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税收事务进行灵活处理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税务机关在执行法律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税收征管、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合法。
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权力行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2. 权力滥用现象严重:部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 监督机制不完善: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已无法完全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导致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权力滥用现象频发。
3.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偏差。
五、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2. 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建立健全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公平、合法。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目前我国理论界的主流意见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也可表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明示授权或消极默许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自主选择而作出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
基于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定义为: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当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共识。
在税务行政处罚领域,自由裁量权同样必不可少。
首先,由税务违法行为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从立法技术上看,税收法律规范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实现法律的公正需要发挥行政主体的能动作用,使法律生动地面对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个案,从而实现具体的和真实的公正。
其次,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立法的迟滞性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形成矛盾,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所难免。
再次,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和优化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以及散落在税务行政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条文,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内容几乎涉及税收管理的所有方面。
而法律条文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行使方式可选择。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应不应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权力行使时限不确定。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三是权力适用幅度弹性大。
《2024年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范文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旨在构建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在税务行政领域,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拥有的重要权力,其合理运用对于保障税收征管秩序、促进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及其对策。
二、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与意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自主决定税收征管措施的权力。
这一权力的存在为税务机关提供了灵活的执法手段,有助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税收征管环境。
同时,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税收公平、提高税收效率,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三、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税务法律法规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例如,部分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程序、监督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导致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滥用现象普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部分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滥用现象。
例如,擅自扩大或缩小税收征管范围、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幅度的处罚等,严重损害了税收公平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透明度不足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缺乏透明度,导致公众对税收征管工作的信任度降低。
四、解决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税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程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约束,防止其被滥用。
(二)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应建立健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思考
指任 何事情应在 当局 自由裁 量权范 围内去行使 , 而不是按照个
使 已成 为税收行政执 法 中迫切需要解 决的突 出问题 。党 中央 、 国务 院高度 重视规 范行政裁 量权 工作 , 全 面推进依 法行政 在《
人观点行事 , 应按照法律行事 , 而不是 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
的和固定 的 , 而不是 独断 的、 模糊 的 、 幻想 的 , 它必须在所 限制
节 。因此 , 规范税务行政裁 量权 对加强和规范税 收执法具有十
近 年 来 , 规 范 税 务 行 政 裁 量 权 , 级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了 积 为 各 第 二 , 理 行使 。税 务 机 关 行 使 行 政 裁 量 权 时 , 仅 应 当 遵 合 不 循 法 律 规 定 , 且应 当 符 合 立 法 目的和 法 律 原 则 。 如 : 全 面 而 例 要
( ) 政 自由裁 量权 二 行
院的文件保持 了一致 。 对 于税 务行 政裁量权 , 应当明确 的问题是税务 行政 裁量权
的具体范 围和内容 。 务行政裁量权贯穿 于税 收执法 的方方面 税
参 照一 些文献 , 行政裁量权也可 以被理解 为行 政 自由裁量
面 , 如行 政处 罚 、 政 强 制 、 政 许 可 、 款 征 收 等 等 。 且 就 例 行 行 税 并
和 腐 败 , 响 纳税 人 的 满 意度 。因此 , 范税 收 行 政 裁 量 权 的 行 影 规
的必然要求。何谓行政 自由裁量权?美 国布莱克法律词典 将其
定义为 “ 在特定 的情况 下 , 依照职 权 以适 当和公正 的方式做 出
作为的权力 ” 。英国著名法官霍尔斯伯 勋爵指出 : 自由裁量是 “
权 , 国家赋予 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幅度和范围 内所享 是 有 的具 有一定选择余地 的处 置权力 , 它是 行政 权力的重要组成
论文资料:浅议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论文资料:浅议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浅议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刘冠海内容提要:随着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成为历史的必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利有弊,关键是如何加以有效控制。
本文结合税务行政处罚实践,分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探讨正确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指出了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若干对策。
关键词:税务处罚自由裁量权作者:刘冠海,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一、先从“自由裁量权”谈起“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一词来自西方,其大致含义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于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属本文讨论之列,本文主要讨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的权力。
换句话说,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或一定范围内,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是否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或怎样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
19世纪以前,欧洲各国的古典法治主义者均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很少有自由裁量权,但到20世纪,尤其是二战以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迅速增长,在我国更是如此。
今天,行政权的扩张和强化已成为无法抑制的潮流,由此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同样不因人们的喜好或否定而在现实中消失。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历史的必然,科学的态度应该是承认它,研究和适当地控制它。
自由裁量并非一种有害的东西,要一分为二地看,正确地运用它,将能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增加相应行为的合理性,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被执法者滥用,则会给国家和公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税务行政处罚中缺乏确定规则羁束的行政自由裁量,在一定程度上与税收法治精神相背离。
浅析如何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
浅析如何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日期:2007-09-03]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作者:新闻管理员[字体:大中小]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执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自行决定如何适用税法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笔者谈一些粗浅的理解。
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现状、存在问题及主要原因。
基于法律的局限性及提高行政效率的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在税务工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它的存在能够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提高行政效率。
各地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多能够把握和区分涉税事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而有助于税收法律目的的实现。
但同时,在行使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我们在重视它的必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由于一些原因而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
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
滥用职权是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
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规范内一定选择余地的处臵权力。
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大部分集中在对事实性质及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和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既可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体现税法的严肃性。
但是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违背法律法规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背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初衷,导致自由裁量权适用不当,造成情节认定不准确,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损害了税务机关的信用,削弱了税法的权威性,破坏了统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助长特权思想,容易形成权力腐败。
二是执法行为避重就轻。
执行难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管理手段,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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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对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摘要]肯定立法上存在自由裁量的客观现象,查找影响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提出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原则,分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后果,得出“必须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论。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研究、探索相关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明确办法的指导思想、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利于基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正确贯彻税收立法精神。
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总局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细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
最后,结合工作实际探讨性地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或基层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行的方案。
[正文]据国家税务总局通报:2004年,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中,维持的占66%,撤销、变更等占34%;同期的税务行政应诉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胜诉率为83%。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呈高发势态,究其根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是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研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合理运用成为当务之急。
一、影响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即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较大,主要表现为:——决定罚款多少的“自由”。
税法设置的罚款包括倍数罚款和金额罚款,但条文规定较粗略。
《税收征管法》法律责任条款中,有的倍数罚款最高差额达10倍(如偷税处50%以上至5倍以下),有的金额罚款最高差额达40万元(如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有的罚款只有上限而无下限,即可罚款可不罚款(如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五万元以下);《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倍数罚款差额也高达5倍。
总之,何种行为按下限处罚?何种行为按上限处罚?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规范性文件都未作出明确规定。
——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
对罚款类税务行政处罚,违法(章)行为“处罚”与“不处罚”界限较模糊。
经统计,《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律责任条款中,出现“可以处”字样的条款有9处;《发票管理办法》罚则条款中出现“可以并处”或“可以分别处”字样的条款为5处。
总之,相关违法(章)行为应不应处罚“模棱两可”。
——认定情节轻重的“自由”。
税收执法过程中,违法(章)行为性质难以掌握。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出现“情节轻微”字样的条款为1处,出现“情节严重”字样的条款有9处,但都没有对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作出规定,法律条文语义含糊,孰轻孰重缺乏操作性。
——权力行使时限的“自由”。
对警告类税务行政处罚,税法未作具体时限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权力的行使时限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在规定了一定期限时,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享有自由裁量权。
如《税收征管法》中“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均未对“限期”作具体的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表明税务机关可以对“逾期处罚”是否由自己执行进行自由裁量。
上述五个“自由”在立法上是客观存在的,符合中国国情。
但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和个人悖于立法精神,产生了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想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的错误认识,甚至出现相同的违法事实,在不同执法人员之间、不同部门(如征管和稽查、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处罚差异较大的客观现象。
既不适应营造和谐社会的需要,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把握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剖析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难看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为了使执法主体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决不能任意裁量。
经统计,仅《税收征管法》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条文中就有十三条包含自由裁量,约占50%。
可见,如何把握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对于做好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正面分析,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把握三个主要原则:——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可见,以违法事实及性质作处罚基准,以情节及危害程度作为细化点来细化自由裁量权,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立法本意的。
通过这样的细化,更能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处罚政策,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积极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处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降低执法风险原则。
在处罚实践中,如果处罚缺乏证据情节支撑,单凭感性臆断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该从轻的未从轻,该重处的未重处,甚至不该处罚也违法处罚,造成执法混乱。
如充分考虑了违法(章)行为的具体情节来处罚,把平时积累的、合乎常理的处罚方法进行梳理、总结、归纳、细化,上升为普遍遵循的处罚标准,统一自由裁量的行使方法,限制执法的过度“自由”,就能有效地监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而有效避免执法风险。
——净化法制环境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价值判断、经验和执法水平等因素相关。
不同的执法人员由于主观上的差异,对类似违法行为可能会决定不同的处罚额度,这样,就容易造成类似的事实在不同的税务机关、不同的执法人员、甚至处罚的不同时间对处罚的额度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不符合税收立法精神。
滥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必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一是违背了“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治税思想,阻碍依法治税进程;二是导致“人情案”、“关系案”、“油水案”发生,助长税务人员的不廉洁行为,破坏税收征纳关系,也必将影响税务部门乃至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三是“无论情节轻重,全部实行最低限罚款”的做法,必将使税法宣传显得苍白无力,极易使税收违法行为滋长蔓延。
三、构建合理运用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框架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研究、探索相关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明确办法的指导思想、处罚原则、责任追究等内容,以利于基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正确贯彻税收立法精神。
省级税务机关或省级授权的区(市)级税务机关应在总局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因地制宜,细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标准。
各县(市)税务部门须按照细化后的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细化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内在要求,是正确运行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保障。
如涪陵区地税局于2004年对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罚进行了有益探索,研究推行了《发票检查实施办法》,重点限制了执法人员的处罚自由裁量权,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突出原则性,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集体审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二是涵盖内容具体,明确了发票违章所涉及的具体情形,根据其情节轻重确定不同程度处罚标准;三是操作性强,对达到立案标准的一般程序案件均要求按照调查、审理、决定、执行四个程序进行。
一年来,该举措在打击发票涉税违法(章)行为、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结合实际工作,下面提出部份涉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范运行的方案,供探讨。
(一)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的处罚方案税收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制度和税控装置管理制度,《税收征管法》对违反税收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是以金额罚款的形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处罚设定建议考虑:1、细化处罚金额标准:按违法行为逾期日数(即当事人应当知道该项税收政策之日至税务人员发现违法之日),每日处罚一定数额的罚款,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应建账个体户”罚款额大于“不需建账个体户”罚款额;2、明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发出时间:设定为税务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日内;3、明确责令限期改正时限:最长不超过15日;4、明确何为“情况严重”:限期内未改正的,应视为情节严重。
(二)妨害税务检查行为的处罚方案根据实施违法行为主体的不同,处罚设定建议区别考虑: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处罚标准设定为:由税务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行为,接受并配合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可以对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不改正,或不接受、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影响恶劣的,视为情节严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
处罚标准根据“造成税款流失”的多少而设定:造成税款流失较少,处十万罚款;造成税款流失较大,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税款流失巨大,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行为的处罚方案主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标准设定:造成税款流失较少,处十万罚款;造成税款流失较大,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税款流失巨大,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处罚方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追究当事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法律责任,多数是倍数罚款或司法移送的法律形式。
对不同违法行为罚款作如下处罚设定。
1、对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于2000年2月印发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国税稽函[2000]10号),在规范偷税案件行政处罚实施,维护纳税秩序和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该文件是在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前印发的,未完全涵盖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对偷税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区别对待:(1)情节较重的,包括:A、采取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B、构成偷税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a、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b、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c、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d、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