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引擎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其判断(一)
网络搜索引擎的侵权风险与防范——百度等搜索引擎被诉案例引发的思考
1 有关 搜索 引擎侵 权 的新动态
案 .这 两个 案件最 终都 以被诉 方败 诉告终 。但 都不 如
互联败诉 ,显现 了搜
4首 网页数 据 .再加 以整 理后储 存在 数据 库 中 ,然后 运用 决 .判 定百 度 立 即停 止在 其 网 站 上提 供 3 侵 权歌
全文 检索等 搜索技 术 在数据 库 中进行 检索 ,返 回符合 曲的访 问链 接 .并 赔 偿原 告经 济 损失 人 民币 68万 元 . 检索结 果 的 网页 内容 。如今 搜索 引擎 在开发 和研 究上 f 按每 首歌 20 0 计 算) 随后 在 9月 2 0 元 。 6日世 界五 大 日趋成 熟 .广泛 受到 网 民的欢迎 。互 联 网调 查 数据表 国际 唱 片 巨头分 别 是 :索 尼 B MG、华 纳 唱 片 、百代 明在 互联 网的八大 热 门服 务 中 ,搜 索 引擎 以 6 .%的 唱片 、环球 唱片 ,以及新 艺宝 唱片 有限公 司在 北京 正 45 使 用率 排在 电子 邮箱 和浏览 新 的热 点 。但 是 ,近来 关 于搜 停 止 MP 3搜 索 和免 费 下载 业 务 。之 前 ,已 经 出现过 索 引擎侵 犯知识 产权 的法律 纠 纷 已层 出不 穷 。
了香港 三大 唱片公 司 :香 港华 纳 、正东 和环球 状告 天
虎音乐 网侵权 案 :华纳状 告椿树 下 网络音 乐传 播侵 权
Ke rs sac n ie n t okitl cu l rp r I P n t r o ywo d :e rhe gn ; e r el ta o et S ; ewokc mmu iainfg t w n e p y; nc t h o i
全世 界 现有 的 网页据说 已经 超过 8亿 ,有 效 数据 索引擎搜索的信息有近半数是 MP 音乐 。然而在网 3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信息搜索的主要工具,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搜索引擎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对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以期对相关争议性问题进行解答。
一、搜索引擎的侵权概述搜索引擎的侵权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即搜索引擎展示的链接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搜索引擎的索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是否可以索引他人的网页内容。
在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方面,搜索引擎可能会出现搜索结果侵犯他人版权、名誉权、商标权等情况。
搜索引擎在对网页进行检索、排序和展示时,可能会将内容未经授权地展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侵犯了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索引行为方面,搜索引擎的爬虫程序可以收录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但在索引的过程中,可能会抓取和使用他人的网页内容,这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二、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1. 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对于搜索结果页面的侵权问题,我们需要分析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三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在搜索结果展示的网页内容中,如果包含了他人的原创内容或其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展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上,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然而,搜索引擎可以依据合理使用的原则进行辩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个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且不会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属于合理使用。
因此,搜索引擎展示搜索结果中的他人作品,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原则,可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商标权侵权在搜索结果页面上,搜索引擎可能会展示包含他人注册商标的链接,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此时,搜索引擎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然而,搜索引擎可以辩称自己仅提供了链接和搜索服务,未进行商标标识的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只有对商标进行具体的商业行为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网络信息下载侵权分析
网络信息下载侵权分析[摘要]网络下载成为人们依赖的资料获取方式之一,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习惯,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网络下载给著作权的保护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再加上法律的更新远赶不上网络的发展速度,要想既保护好著作权,又不限制网络下载的发展,是当今网络立法面临的重大问题。
[关键词]网络下载;P2P软件;搜索引擎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信息社会以来,网络就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网络的发展势不可挡,在享受互联网技术为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忍受它给我们带来的不便。
用狄更斯的一句话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1]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类已经依赖于它的存在。
如何使互联网这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的生产力发挥其无限的创造力,同时又能避免网络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规范网络行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已成为各国学者关注的焦点。
由于网络下载是近几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所以我国调节网络下载、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尚未完善,只有少数法律是规范网络著作权,这对保护网络著作权是远远不够的,国内的网络下载侵权研究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
一、网络信息下载概述所谓下载,是与上载相反,指将信息从互联网转载于个人计算机过程。
下载行为是用户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一种使用,下载的过程会导致对作品的复制。
(一)网络下载的分类要分析网络下载的合法性,首先要对网络下载进行相应的分类,通过互联网进行下载的方式有很多,以下载技术和方式的不同,大至可以分为如下三种:1.内容服务商模式以收取费用为前提,通过自己建立的网站对客户提供网络下载服务,即利用自己的网站,直接提供数字化音乐的下载、上传服务。
一些网站通过设立电影、音乐的预览吸引观众,使观众进入相关的页面,再告知其缴费的具体情况,有些观众由于好奇,就按照要求缴费,这就相当于一个在网上对商品的买卖。
2.搜索引擎下载通过搜索引擎系统,只要输入相关的词语,就可以找想要的歌曲或电影进行下载。
搜索引擎是当前用得最多的一种下载方式之一,也是著作权纠纷最多的模式。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引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指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困扰。
因此,了解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如在网站、博客、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复制、转载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2.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进行复制,如在网页、论坛等平台上发布某人的文章或者图片。
b) 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平台播他人的作品,如将某人的视频到视频分享网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人的照片等。
c) 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行为,如对某人的文章进行删除部份内容后发布等。
2.2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a) 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如要求侵权人住手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c)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三、网络商标权侵权问题网络商标权是指企业注册并享有的商标权益。
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都可能构成网络商标权侵权。
3.1 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网络商标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a) 擅自注册他人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如在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注册某人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
法律案例_搜索引擎(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搜索引擎作为网络信息检索的重要工具,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知识、交流思想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搜索引擎日益普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搜索引擎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搜索引擎在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
二、案例一:百度搜索侵权案1. 案件概述2012年,我国著名作家王某某因其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发现未经授权的侵权作品,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
王某某认为,百度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百度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检索工具,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索引和展示,具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特殊性,认为其在提供搜索服务过程中,对侵权作品的展示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存在。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在搜索引擎领域,平衡言论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
搜索引擎在提供搜索服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360搜索不正当竞争案1. 案件概述2016年,我国知名互联网公司奇虎360因其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被阿里巴巴集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奇虎360公司赔偿阿里巴巴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奇虎360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在360搜索中恶意删除竞争对手广告,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认为,奇虎360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启示本案表明,搜索引擎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利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搜索引擎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案例三:谷歌退出中国市场案1. 案件概述2010年,谷歌公司因其在搜索结果中涉及敏感信息,导致我国政府对其进行审查。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涉及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责任
下面来看看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涉及著作权相关的法律责任。
搜索引擎网站为终端用户提供链接服务,属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典型代表。
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并不涉及侵权文件的上传下载,因此搜索引擎网站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认定搜索引擎网站是否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应当适用“帮助侵权”规则判断。
“帮助侵权”成立的重要条件是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所进行的直接侵权行为。
搜索引擎提供商作为被告,一方面其本身并不是侵权的实施者,它不过是在其平台上为一些侵权的网站、网页提供了一个指向地址,即链接。
而那些侵权网站、网页的内容并非他们所有和管理,不应当对搜索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面,搜索引擎提供商也确实通过提供这种指向性服务,直接或间接的获取了商业利益,同时,那些侵权网站、网页的侵权后果也确实通过搜索引擎被放大。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和第23条的规定,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试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摘要搜索引擎技术的新发展带来了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新问题。
从近些年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采用存在一定争议。
我国将间接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造成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冲突,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作者简介:杨颖,华南理工大学法院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5-03搜索引擎作为应用最广泛的网络服务工具,已经逐渐渗透入网络用户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当中,成为浏览互联网的一种必备工具。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底,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4.51亿,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80%,是仅次于即时通信的第二大网络应用。
但与此同时,由搜索引擎的推广和应用引起的侵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由于对侵权行为的划分与认定关系到各方利益的平衡,如何在不同情况下正确采用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已经成为协调各方利益的前提条件。
一、搜索引擎工作原理概述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
一般来说,根据工作原理,搜索引擎可分为全文搜索和目录搜引两类。
全文搜索引擎通过一种叫“网络蜘蛛”(spider)的程序,定期对互联网上的网页信息进行自动搜集,并沿着搜集到的网页上的链接继续爬行到其他网页,并重复这一过程,将其爬行过的网页搜集到自身的服务器当中,然后搜索引擎会由索引系统对收集到的网页进行分析,并通过复杂的算法进行计算分析,最后根据提取的信息建立起庞大的网页索引数据库。
涉及搜索引擎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研究(上)
的网页, 此时可以看到 《 路上的感觉 》 一书的全文 。 原告 以此证
维普资讯
田
明被 告在接到其发 出的通知函后并 没有对原告 的作品 《 路上
的感 觉 》断 开 链 接 。 被告于 2 0 年 2 2 01 月 3日进 行公证 ,证明搜狐网站已停 止 了与 “ 多来米黄金书屋 ”的链接 ,但承认虽 已断开了与 “ 多来 米黄金书屋”的链接 ,但公众通过其他途径仍可搜索到原告的 作品。
金 书屋 为阅 读全文 提供 了两 条 链接 路径 ,点击 其 中之 一的
“ 6 搜索 ” 13 ,查询到全景中文 ( WWC o et m) W 、n v lo 的网页 ,继 、 续点击该网页上 ‘ 《路上的感觉 ’ ,进入书路 ( W suu e ) W W、 l、 t h n
服务的后果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 , 故应依法驳 回其
识产权案件 , 大多是利用搜索引擎功能侵犯他人商标权 、 但 商 号权等标识性权利或 不正 当竞争纠纷案。主要形式为 : 自己 在
的网页源代码 元标 记 ( t-a mea t g)或网页中写入或 者向网络 服
件, 因此 ,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此种链接服 务的行为不构成对原 告著作权 的侵犯 。 原告提 出被告与非法上载其作品的网站均实 施了侵犯其著作权 的行为 , 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 没有法律 依据 ,法院不 予支持 。
由于互联 网的技术特点 和用户需要 ,要求设置搜 索引擎
务公司提供与 自己无关但被查询 的几率较高的关键词 , 而这些 词多是知 名企业的商标 、商号 。例如 :将其 网页关键 词写为
“ hn — coot,这样 ,当用户在查询 “ coot C ia Mi sf r ” Mi sf r ”时 ,搜 索引擎会 自动将包含该 网页的搜索结果 显示出来 。 还可以设想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搜索引擎侵权的法律分析
录给用户 , 用户则可以根据该 目录, 选择其中的若 干条索引予 以点击进行浏览 , 从而得到详细 和完 整信息的过程 。由于侵权多发生于此类检索 中 , 笔者的分析也主要集 中于此类搜索 。 通常搜索引擎通 过其 机器人 自动地 2 小 时 4 不停地在网上搜寻 , 并将搜集到的信息 ( 主要 是网 页数据 , 页面包含 的关键 词 、 如 网页大小 、 被其他 网页链接的次数等 , 并不包含 网站或 网页本身) 进 行整理归人其数据 库 中, 建立 索引。当用户输 入 指令后 , 搜索引擎调用 其数据库 , 与用户指令 进行 匹配 , 将与用户关键词有关 的数据信息组织起来 , 生成临时性的索引 目录提交给用户 。当用户点击 索引 目录后 , 索引擎再导引用户 的计算机链接 搜
・
民商 法 研 究 ・
搜 索 引 擎 侵 权 的 法 律 分 析
焦 文 铭
摘 要 : 索引 擎是一 种信 息 查找 和 获 取 的 工具 。搜 索 网站 常 利 用搜 索引 擎搜 索 的特 点 在 搜 程序 上进 行 一些设 置 , 以人 为控 制搜 索结果 , 而 引发 了商标 等侵 权 纠 纷 。网主在 ME 继 TA 标 签 中 埋 置相 关“ 商标” 用语 的行 为 只构成 间接侵 权 , 而在 关键 词 广告 及广 告搭 载等 方 式上 可能侵 犯 商标
获取网页的详细信息 。 信息搜索是机器人 自动进 行的 , 机器人搜集 的标准是 网站标 签 。由于 网页制作 时在其 头部
探究谷歌图书搜索引发的著作权法问题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 雹蟹圈鍪圈羹邈:竺竺型圭!f塑生垒金探究谷歌图书搜索引发的著作权击问题封雪摘要本文从谷歌图书搜索(G oogl eBook Sea rc h)计划入手,对其进行合法性分析,讨论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结合该案例寻求中国《著作权法》在网络时代的发展。
关键词谷歌图书搜索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1全球搜索引擎巨头——美国谷歌公司自2004年开始将大量出版图书录入计算机并上传到网络。
这一宏大汁划的顺利实施,为知识的传播途径和速度带来彻底的变革,并将极大地改变人类阅读和生活的方式。
但是,该计划引发全世界出版商的诸多争议与质疑。
一、谷歌图书搜索概述G oogl e B ookS e a rch,官方中文名称为谷歌图书搜索,是谷歌公司推出的一款网上在线查找、浏览、阅读和下载部分或全部图书文字资源的搜索引擎产品。
当用户使用关键字搜索,谷歌图书搜索的结果索引会显示在谷歌网络搜索服务的上。
用户还可以点击谷歌图书搜索的结果索引打开页面,查看书籍中的页面以及内容相关的广告,链接到出版商的网站和书店。
谷歌图书搜索也得到很多图书馆和大学的支持。
截止到2009年I O月,已有超过一千万本书籍被扫描入其数据库。
总体来说,谷歌图书搜索数据库里包含3种类型的图书:一是存在于公众领域的作品,即已经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时效,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占全体图书的16%,对于此类作品,用户可以免费下载PD F副本:二是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绝版作品,多数保存于图书馆或在二手书店销售的图书,占75%:三是仍在出版同时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占9%。
对于后两种图书,用户可以阅读的内容取决于G oogl e与出版商或作者的约定,按照协议提供该书基本背景或者摘录供用户查阅。
二、谷歌图书搜索计划的合法性分析2005年9月20日,美国作家协会(A ut hor s G ui l d)和五家出版商向美国纽约州地区法院发起集团诉讼,将谷歌告上了法庭。
浅谈网络链接引发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关键 词 : 网络链 接 ; 作权 ; 著 著作 邻接 权 ; 间接 侵权 中图分 类号 : 2 0 7 G 5 .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4—18 ( 0 1 0 0 2 0 10 6 0 2 1 ) 3— 0 5— 3
常 青
( 山西 医科 大学 图书馆 , 山西 太原 0 0 0 ) 3 0 1 摘 要: 网络链 接 作 为互联 网的“ 灵魂 ” 使 得 整 个 网络 连成 了一 个整 体 , 根 本 上 改 变 了传 统信 息传播 , 从
方 式和 阅读 方式 , 网络链接 在 方便 人们 获取 信 息 的 同时 , 但 也使 权利 人 的许 多合 法权 益被 暴露或 被侵 害。本
2 1 年 5月 01 21 0 1年第 3期 ( 总第 14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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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网络链 接 引 发 的著 作 权 法律 问题
种情 形 , 人认 为 , 多著 名 的网站 如新浪 、 本 很 搜狐 、 百
度等 , 网页 地址 是 其 注 册商 标 网站 的 表 现形 式 之 其
一
18 9 8年 英 国版 权 、 计 、 利 法 案 的保 护 。而 且 很 设 专 多 大 陆法 系国家 的 法 律 对 文 章标 题 也 进 行 了保 护 ,
如 法 国 、 大利 、 意 西班 牙 等 国家 。本 人认 为 文章标 题 不 应受 著作 权法保 护 , 为 其一 般 是 简短 的词 语 所 因 构成 , 虽有一 定智 力创 作 , 但其 并不 能达 到 著作权 法
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风险分析
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风险分析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愈加突出。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不仅给版权所有人带来经济损失,也对网络传播秩序构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将对网络版权侵权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防范措施。
一、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分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在网络上以公开传播的方式,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展示、表演等侵害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类型、方式和后果,可以将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盗版行为:将他人的著作物以未经授权的方式复制、传播、销售等,侵犯了作品的独占性权利。
2. 网络广播侵权: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以广播形式传播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作品,侵犯了音乐著作权、表演权等权益。
3. 网络转载侵权:未获得原作者授权或未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在互联网上转载他人的著作,侵犯了著作权的复制权。
4. 网络混流侵权:将他人的作品与其他作品混合在一起进行传播,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性、独立性权益。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风险,版权所有人需要注意应对:1. 获赔风险:侵权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版权所有人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2. 商誉损害风险:侵权行为可能对版权所有人的商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在市场竞争中失去竞争优势。
3. 盗版泛滥风险:网络盗版行为严重影响版权所有人的创作热情,可能导致盗版作品泛滥,扭曲市场秩序。
4. 预防成本风险:为应对侵权行为,版权所有人需要加强版权保护措施,投入人力、财力等资源进行预防与应对,增加了成本负担。
三、防范网络版权侵权的措施为降低网络版权侵权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版权所有人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版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培养版权意识与道德意识。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文化创意作品生产、传播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版权保护与引导。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作者:郭振华来源:《中关村》2019年第03期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
微信、微博两大平台自媒体,已经日益成为侵权的重灾区,其中不乏类似于可口可乐这样的传统跨国企业,而另一方面,微信微博充斥了大量的水军,以个人名义对商家进行歪曲事实的诋毁,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对于自媒体侵权大多可以归于著作权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两类。
本文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的整理分析,这类案件的成因往往是多方面综合形成的,单一因素不足以促成大量侵权案件。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对于互联网的行为和生态的规制是司法职能之一,尽管存在复杂的侵权样态,但是从行为模式上分析法律后果,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中的丝丝脉络,总结起来,从主体上、行为上,救济上及第三方侵权行为来分析。
从三个案例说起1、林志颖微博发布PS图片侵权案林志颖将某个解放军战士形象的图片中主要人物面部PS成自己的图片发布到自己个人微博上,引起了舆论高度关注,并广为传播。
著作权人朱庆福发现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后法院支持了原告朱庆福的部分诉请。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有:首先,林志颖声称图片并非其修改,而是他人修改后,林觉得很有意思就予以转载了,否定系其自己修改的图片,但并未提交图片的来源,法院只能根据现有证据推定系其自行修改。
其次,林志颖发布的图片将作品的主要人物——一名战士的面部PS成自己的面部,使得作品失去了原有的那种英雄气概,法院认为已经侵害了作者的身份权利,故判决林志颖道歉。
再次,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已经发布了道歉声明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再次致歉,法院认为该致歉声明不准确,不清晰,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从而判决其再次发布致歉声明。
案件判决后,引发了舆论关注,这类PS图片的行为,在互联网上是非常盛行的,以至于没有人会认为这也侵权,反映了公众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观念冷漠,实际上很多案件之所以没有引起纠纷,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但并不意味着法律会允许任意修改别人的作品,特别是恶搞类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摘要】随着2010年10月《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以及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公布实施,互联网著作权方面的问题日趋凸显,此类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呈几何状增长。
究其本源,必然不能单单从侵权人与权利人这侵权案件的两端进行分析,故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产生背景出发,在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形成原因分析时,多层次,多视角的从三种不同角度,结合法律,文化,科技等因素,统筹兼顾的理清著作权侵权的来龙去脉,接着分析其现象后果,最后博采众长提出解决路径。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网络一、网络著作权侵权受到广泛关注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互联网已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具影响力,最家喻户晓的数字信息传播途径。
在我国,互联网的使用人数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并于2008年就成为拥有世界网民最多的国家,达到2.53亿①。
通过计算机网络,人们可以通信、娱乐、看新闻、搜集资料等等日常活动,网络逐渐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著作权方面的问题也日趋凸显,随着2010年10月《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以及2006年5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公布实施,此类涉及著作权侵权案件已呈几何状增长。
究其本源,必然不能单单从侵权人与权利人这侵权案件的两端出发进行分析。
在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成原因分析时,而理应多层次,多视角的从著作权法出发,结合社会学因素,统筹兼顾的理清著作权侵权的来龙去脉。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分析(一)互联网背景从互联网的大背景出发,网络的功能越来越丰富,已从单纯的传递文字信息,发展到现在的对音乐,图像,动态画面等多媒体信息的传播与演示。
因此不难发现,它的便捷与普及在于其传播领域全球化,多媒体技术多样化以及内容资源多元化等突出特征。
网络的种种优势使人们渐渐摒弃了传统的资源获取途径,蜂拥而至这种新兴卓越的网络资源模式。
相比传统出版裹足不前,数字出版呈现日新月异,锐不可当之势就是最有力的例证,据统计,2011年数字出版销售额就达69.2亿,同比增长58.4%,更有专家预估到2020年整个数字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整个出版业的一半左右②。
国外计算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兴起,版权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的是谷歌公司(Google Inc.)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中国版权局”)之间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冲突。
二、案情简介2010年,谷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谷歌搜索引擎(Google China)因涉嫌侵犯中国内地版权人的著作权,被中国版权局责令整改。
具体来说,谷歌搜索引擎被指控未经授权搜索并展示了中国内地版权人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随后,谷歌公司与中国版权局就此事进行了长达数月的谈判,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谷歌公司于2010年3月将中国版权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谷歌公司认为,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搜索引擎服务是合法的,并未侵犯任何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而中国版权局则坚持认为,谷歌公司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版权的界定:谷歌公司是否侵犯了版权人的著作权?2. 网络版权的地域性:中国版权法是否适用于谷歌公司在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3. 国际法律冲突:如何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版权法律制度?四、法院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10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谷歌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搜索并展示了中国内地版权人的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谷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对于谷歌公司提出的国际法律冲突问题,法院认为,尽管不同国家的版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著作权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普遍适用的。
因此,谷歌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的搜索引擎服务,也应遵守中国版权法的规定。
五、案例影响本案对中国乃至全球的网络版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提高了公众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意识,促使各国加强版权法律制度建设。
2. 推动了国际版权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为解决国际版权纠纷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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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引擎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及其判断(一)
关键词:网络搜索引擎/著作权/侵权/纠纷
内容提要:从某种程度上说,在信息时代为我们提供便捷服务的搜索引擎已陷入了“动辄得疚”的困境。
如何在相关法律所构建的体系中规范相关行为,既能满足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又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为公众快捷地提供信息,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特定链接服务行为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文从如何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入手,分析判定其行为,并最终给予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创造了人类活动的新领域,它不仅缩短了人们交流的距离和时间,也使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更加方便。
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因特网形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分布、传输和使用空间,信息含量丰富、传输迅速、传播范围广泛。
在如此浩瀚的信息海洋中,帮助我们迅速寻找所需信息的搜索引擎堪当“诺亚方舟”。
然而,百度、谷歌等目前影响力巨大的一些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公司,近年来却先后受到音像公司的起诉,特别是百度公司频繁遭到从音像产业到图书产业的相关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起诉。
从某种程度上说,在信息时代为我们提供便捷服务的搜索引擎已陷入了“动辄得疚”的困境。
如何在相关法律所构建的体系中规范相关行为,既能满足著作权保护的需要,又能适应网络技术发展、为公众快捷地提供信息,是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网络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特定链接服务行为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起因分析著作权法是调整因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围绕作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著作权法调整的核心1]。
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是使其调整的主体的利益关系处于相互协调的和谐状态。
这种平衡主要涉及作者与其他著作权人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平衡,以及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等。
进入网络时代,著作权法的平衡精神集中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之中,此种平衡本质是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众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链接是在互联网上实现快捷的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
网站的经营者利用该技术,将网站甚至是各网站的信息内容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极大地方便了上网用户。
但同时,某些网站提供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免费下载并通过链接这种技术手段不断扩大自己的侵权范围,尽管使网络消费者获得了便利,但著作权人利益却遭受巨大损失,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众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失衡。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订时专门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面对新出现的问题,2003年该解释又再得到修正。
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具体化为包含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内;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修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过《著作权法》的一般性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量化,此种利益失衡的情况已经得到调整。
然而,即使法律明确规范了何种链接行为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某些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也难以避免被起诉侵权的命运。
如何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通过以下步骤来判断对音乐、影视、文字作品提供链接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分析行为人是作品提供者还是链接提供者《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以有限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通常是指将作品传播到服务器上,使得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从事此种上传行为的通常被认定为是作品的提供者。
而链接是指帮助登录到其网站的用户通过网站指引快捷的进入到其他网站获取信息的行为,
此种服务的提供者则为链接的提供者。
提供链接与提供作品有着显著区别:(1)字面分析可知,两者提供的服务不同,后者直接为用户提供作品,而前者仅是提供链接服务,用户需要进一步的链接行为才能获得作品。
(2)作品的提供者必须将作品存储于自己的服务器中,而链接提供者只是提供搜索服务的工具,引导用户利用这个工具到其他网站或网页上去浏览相关的信息;(3)提供作品实际上是一种网络传播行为,而提供链接并非网络传播行为,仅起到扩大前述网络传播行为影响力的作用。
提供作品(或者称“上传”)与提供链接之间的显著区别为分辨这两种行为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实践中,可以通过观看显示器出现相应侵权作品时网站的地址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承担的任务是提供侵权作品还是提供分类搜索引擎链接服务。
如果行为人是作品的提供者,且该提供行为并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那么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适用。
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是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而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的进步与繁荣。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这一精神并没有发生变化。
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使用、传播作品以及技术措施保护行为,在处理著作权保护与信息传播的关系上,利益平衡仍然是基本的适用原则。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条例》规定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用以平衡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
在判定提供作品的网络服务者侵权时,必须排除其为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可能,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并非侵权。
如果行为人是链接提供者,也就是搜索引擎多数时候扮演的角色时,需要进入了下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