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资料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经中央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年8月20日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4日陕办发〔2006〕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与陕发〔200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原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一)法律法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国务院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的授权。
党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等,依照上述精神进行。
(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
主要包括:政策法规规划的研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以及公共管理服务等。
事业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应根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单位的“三定”方案作出判断。
(三)省、市、县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照管理,按中央规定办理。
第四条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省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审批后,由省委组织部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在编在岗证明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身份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号码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执业
资格或国家执业资格
公开招录(聘)用时间
到现单位工作时间
工作单位
现任岗位等级
工作单位性质
1、机关单位□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分类
1、行政类□2、公益一类□3、公益二类□
4、公益三类□5、企业化管理□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主管领导:联系电话:
申请人承诺
和签名
以上证明填报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报,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签名: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工作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
主管领导: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
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
主管领导:联系电话(固话和手机):
工作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工作单位县级以上编制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联系电话:
主管领导:联系电话: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
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align=center][font=Verdana]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2007-04-25[/font][/align][font=Verdana]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一)参照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公务员登记办法
公务员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组织建设正文公务员登记办法(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登记,依法确定公务员身份,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及时准确。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级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级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四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登记的范围和条件:(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登记的对象:(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不予登记。
第八条登记工作的程序:(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姓 名 姓 别 出生日期 照 片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健 康 状 况
参加工作时 间
现 职 务 层 次
身 份 证 号
现工作单位及 职 务
学 历 学 位 全日制教 育 毕业院校系 及 专 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系 及 专 业
登 记 后 所任职务
登 记 后 所定级别
工 作 简 历
何时受过何种奖惩
所在
机关
(单
位
)意
见同意上报登记
2011年 3 月15 日盖章
审
核机关意见根据琼人社函〔2010〕246号文,同意予以登记。
2011年 3 月16 日盖章
审
批
机
关
意
见
年月日盖章备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align=center][font=Verdana]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2007-04-25[/font][/align][font=Verdana]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一)参照管理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及参公人员,A4正反两面打印)
参加脱产培训情况
主管领导评语和考核等次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S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023年度)
姓名
XX
,性别
X
出生
年月
XX
政治面貌
党员
任现职时间
XX
单位及职务
X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长
从事或分管工作
社会事务科
个
人
总
结
一是能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机关党支部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认真学习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篇目,并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和学习笔记,使自身思想政治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重点加强了工作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二是能恪尽职守,认真作好本职工作。
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法工作的意见
大人社发〔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先导区组织人事部门,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以及《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组通字〔2011〕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一)凡经省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详见附件)的规定进行管理,原则上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参照管理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再评、聘职称,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公务员工资政策。
二、规范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管理(二)参照管理单位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应采取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用。
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等程序,确定录用人选。
录用人选确定后,提出录用申请,填写《大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3份),办理录用手续;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录用申请,办理录用手续。
(三)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
在试用期期间,招录单位要加强对新录用工作人员的培养教育,安排参加培训,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试用期满,应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晋人社厅发[2009]41号
晋人社厅发[2009]41号关于批准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大队等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太原市、忻州市、长治市、临汾市、吕梁市、阳泉市人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大队等255个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
其中太原市2个,忻州市100个,长治市72个,临汾市65个,吕梁市15个,阳泉市1个。
列入参照管理单位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励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按照《山西省贯彻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山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晋发[2006]27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07]54号)以及《关于市以下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明电[2007]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套改等工作,并要建立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系统,人员登记结束后要尽快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要严格条件,严明纪律,不得擅自扩大参照管理范围;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编号,可参考《关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有关说明》(晋公办字[2006]02号)公务员登记编号区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前部加“C”;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可按政府机关编号序列向后延续;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可直接使用所属机关公务员登记编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工作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现就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
干部档案材料的分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
具体为:1、干部(包括录、聘用干部)履历表(书)、履历变化补充表(书);2、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公安等各类人员登记表和简历表;3、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的简历材料;4、带有鉴定的履历表、简历表和登记表(以履历为主)。
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简历,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简历的归类,此次明确归入第一类。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以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等材料。
注:此类中新增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自传材料的归类,应该以内容和用途为依据,不能单纯按名称归类。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包括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各种途径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调查、评价的材料。
具体为:1、考察材料;2、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3、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援青、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4、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5、后备干部登记表(经上级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6、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注:一是与原规定相比,本条中增加了干部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以及援藏、援疆、援青、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干部经历、政绩等情况,但要注意与9-2类材料的区别,此类为考核材料,九类为登记(推荐)表。
二是由于干部该职务任免而形成的考察(表现)材料归第九类,附在该任免材料之后;三是培训鉴定一般放在4-4类,方便培训情况的查询;四是年度考核的说明、品德评定、实习小结、学年小结等也放在此类。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包括记载和反映干部学习、技能、科研水平的各种材料,需要采用二级分类法,按照内容的不同再分为四小类:1、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反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关于做好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等工作
关于做好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等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号)、《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号)、《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和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考核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对年新录用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按以下步骤进行:.个人总结:被考核对象对本人试用期内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实事求是的自我评价,形成个人书面总结(手写)。
.述职评议: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组织一次述职评议会议(大系统的可安排一次座谈会),在被考核对象口头述职的基础上,发放《公务员试用期满民主测评表》。
个人总结、述职评议后,被考核对象填写《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负责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对年选派到城市社区挂职锻炼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的试用期满考核,主管部门要征求挂职社区所属街道党工委的意见与建议,挂职人员在挂职单位的现实表现情况作为公务员试用- 1 - / 18期满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任职定级被考核对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根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中组发〔〕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予以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三、办理登记被考核对象经考核合格,经任职定级后,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的,填写《参照公务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各镇(街道、开发区)、区机关部门于年月日前将被考核对象的个人总结(手写)、《公务员试用期满民主测评表》(汇总,一式一份)、《浙江省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一式一份)、《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一式三份)、《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等根据归口管理规定,分别上报区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区人力社保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科。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日期”按公历填写到日。
3、“籍贯”按现行行政区划,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
4、“民族”要写全称。
5、“政治面貌”根据实际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6、“健康状况”根据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7、“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8、“职务层次”分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温州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入党时间
健康状况
出生地
参加工作
时 间
工
资
情
况
职务工资
档次
工资额
学 历
毕 业
院校及
专 业
级别工资
级别
工资额
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
熟悉何种专业技
术及有何种专长
原任职务及时间
拟 任 职 务
简
历
奖
惩
情
况
近考
三核
年结
度果
任
免
理
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及
社
会
关
系
称 谓
姓 名
年 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呈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任免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