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去哪里交租赁税_房屋租赁税怎么交
去哪里交租赁税_房屋租赁税怎么交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
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都是以租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征收。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去哪里交租赁税,希望能帮到你。
去哪里交租赁税去地税局或者去房屋的所属街道去开房屋租赁发票,缴纳房屋租赁税,资料:1,租赁合同(有你们公司公章),2,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3,产权证复印件详细咨询:12366按道理说是由房东交但是这不是强制性的,所以他可以选择不交,这样的话,只能由你们公司缴纳,其实也一样,如果房东交的话,租金也会提升,羊毛出在羊身上。
一样的。
如果税金要做账的话,更麻烦,需要将税金开到发票里去,因为税单(即完税凭证)不能进行做账/报销用!租赁税的分开计算房屋租赁税所含税项的税率: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若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则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的800就换成减去收入的20%。
租赁税的合并计算房屋租赁涉及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也可合并计算,如湖北将其归并为房屋租赁税进行征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深财法[2010]26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财法〔2010〕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
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4〕1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19.关于简化政府采购资金付款审核资料的通知(深财库〔2005〕24号)20.关于加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的通知(深财库〔2005〕30号)21.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通知(深财库〔2005〕31号)22.关于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过渡结算账户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05〕32号)23.关于印发《深圳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深财企〔2005〕35号)24.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37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综〔2005〕39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5〕4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5〕54号)28.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6〕10号)29.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17号)30.关于贯彻落实《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增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0号)31.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06〕21号)32.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1号)33.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因公赴港(澳)人员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6〕22号)34.关于物业管理等经常性服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下达与采购流程衔接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06〕24号)35.关于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深财社〔2006〕25号)36.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社〔2006〕26号)37.关于印发《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卡结算公务支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6〕39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2004年5月8日深财综〔2004〕25号)各区财政局、各区租赁办(局):根据粤财综〔2003〕59号文件的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全面启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深规土[2002]336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29日深规土[2002]336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1993年4月26日深规土字[1993]142号)市、区租赁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要求,为确保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正确使用,现就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费的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屋租赁管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只能用于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用、业务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不得挪作他用。
二、原给各协作部门按一定比例划拨的协作款项一律取消,但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及个人协助或参与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所需费用可予列支。
三、房屋租赁管理费一律按月租金总额2%,由区属各租赁所按租金的币种收取,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收取的管理费全部存入区财政局指定的帐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区财政局按租赁管理费总额的10%,于每季度的下一个月10日前上交市财政局,总额的30%每月拨还租赁所,租赁所在合理开支范围内费用不够时,由区办统筹解决。
房屋租赁税没交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税没交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律责任①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②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
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
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
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
其具体规定是: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
国税发[2012]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12〕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全体税务干部应当学习掌握公文处理知识,提高公文处理能力。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的通知【标 签】省级税收固定收入,征管问题【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4﹞355号【发文日期】2004-12-29【实施时间】2004-12-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省级税收固定收入(以下简称省级固定收入)的征收管理力度,依托“大集中”信息新平台构建现代征管新格局,实现对省级固定收入的“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的部分职能。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职责仍按照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粤府办[2000]26号)文件规定维持不变。
现将调整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省级固定收入的征管、检查工作,包括提出省级固定收入年度收入任务的分配建议、税收管理员的派出、有关涉税文书的审批。
省级固定收入,是指省政府《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粤府[1995]l105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类型的划分及其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复函》(粤财法[2001]32号)等文件中列明的地方铁路(三茂铁路、广梅汕铁路)和南方航空运输营业税,金融保险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省属企业和省属社团、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收入。
二、有缴纳省级固定收入义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等事项,由所在地税务登记部门办理。
纳税人所在地税务登记部门对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加具统一特殊标识(现阶段由各市自行统一,“大集中”上线后一并调整),并将新增登记、变更及注销的省级固定收人纳税人有关情况在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送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定期对税务登记部门有关省级固定收入纳税人的新增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IPO上市失败案例
I P O上市失败案例Credit is the best character, there is no one, so people should look at their character first.案例情况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1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规定,以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同意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确认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0年,同意公司自获利年度2000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于 2001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S2001095.根据深府1988232 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同意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5年度起,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上述文件,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2000年至2007年及子公司多普生生物技术2003年至2006年依据深府1988232 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公司控股股东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已出具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公司或深圳市多普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 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 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与财税〔2005〕25号文的规定有差异,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承诺:如今后海普瑞因前述税务事宜被税务机关追缴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时,乐仁科技和金田土科技将及时、无条件、全额返还海普瑞补缴的税款以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发行人律师认为,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做法尽管不违反行政法规,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存在被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风险;鉴于上述处理方法系深圳市税务主管机关认可的通行做法,且公司的主要股东已就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向公司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认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 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为此公司股东深圳市乐仁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田土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出了“如被追缴,全额返还”的承诺,因此,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2008年,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到期.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 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2009年6月,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0079,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09-2011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本公司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减税手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案例关注1、深圳拟上市企业还是有很多特殊政策的,尽管与国家政策不符存在违规嫌疑,但是会里一般还是没有重点关注了.如常见的公积金交纳问题,以及今天的税收优惠问题等.2、最新审核政策已经明确,如果是与国家政策不相符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当地政府能够证明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且金额并不大的话,是不构成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的.3、另外,会里在反馈意见中没有关注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而是关注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税缴纳不合规的问题,值得关注.其实这两个税种一般在实务中一般并不受关注,在此至少是提个了醒.案例情况一、浙江万马:董事和高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典解释1、发行人报告期初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2、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2006年12月,公司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到期后,为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公司独立性,并为拟进行的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提前作出安排,在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聘用控股股东电气电缆集团总裁顾春序、副总裁夏臣科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盛涛改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此外,为满足公司人才需求,公司聘任刘焕新担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工作,并因此调整钱宏工作,钱宏改任公司电力电缆研究所所长.前述人员安排构成了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设置的基础.2007年1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并由第一届董事会聘任了公司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相对于2005年初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变化情况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形:1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5名留任七名留任五名变化不算重大上述留任的5名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占公司原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人数中的绝大多数,因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团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2名,分别为陆珍玉和马生海.其中陆珍玉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德生之配偶,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降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使更多的专业人士和职业经理人进入董事会;马生海因担任万马高分子副总经理,鉴于公司与万马高分子存在经常性的购销关系,为规范运作,其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一职.1为充实和加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的力量,新增7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纯的增加一般都会被认可1、潘水苗:2006年6月起担任万马集团董事、总裁.2007年1月起,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全面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业务,包括电气电缆集团下属的电力电缆业务.因潘水苗曾担任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总裁,并具有深厚的电力行业背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其担任公司董事长,以进一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2、顾春序:1998年2月进入万马集团工作,从005年初起担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总裁,现兼任电气电缆集团董事.电气电缆集团系控股管理型公司,顾春序在担任电气电缆集团总裁期间的主要工作为主管电气电缆集团下属企业的发展战略主要涉及电力电缆和高分子材料业务,并代表电气电缆集团在下属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以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发行人系电气电缆集团属下最重要的控股子公司,因而顾春序基于其上述工作内容的特点非常熟悉发行人的行业背景、业务模式和经营发展战略.因此,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决定聘任其担任总经理,由其负责发行人的具体运营管理工作.3、魏尔平:2004年7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董事;主管万马集团财务和审计工作.4、张丹凤:1993年10月进入万马集团,现兼任万马集团副总裁;主管万马集团战略和投资工作含电缆业务.5、赵云: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原任公司监事,现兼任万马集团财务部副经理.6、夏臣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8月进入万马集团,曾任电气电缆集团副总裁.7、刘焕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工作.其作为高级技术人才由公司于2006年引进.上述新增为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原工作与发行人的电缆业务紧密相关,熟悉发行人本身的经营管理和电缆行业的业务特点或技术管理,适应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因而由于该等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引起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适当变化或职位调整并不构成对公司经营管理的不稳定因素;相反,该等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经营管理团队的人员充实和人才结构完善,更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管理决策水平.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任职后,公司经营稳健、业务发展良好,充分体现了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团队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在管理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为满足上市规则要求,公司新增3名独立董事和1名董事会秘书3、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2007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盛涛因担任万马电子总经理而于2007年9月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务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变化.4、最近三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影响的分析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直未发生变更;同时公司最近三年的核心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人员也保持稳定,未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公司新的经营管理团队是在之前的经营管理团队基础上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组建的,一方面保持了公司经营管理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完善了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人员结构,这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公司在经营上的稳定性和发展战略上的连贯性,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5、本所律师的结论意见律师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立法本意是为防止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对公司原有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或不确定性因素.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对公司原有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充实和适当调整而发生的,也为符合上市规则之需要;公司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大多数成员没有发生变动.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公司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发行人的经营管理、业务模式或技术管理,一方面可以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人才结构,进一步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能力,最终促使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是为适应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符合上市规则的需要,是适当的和必要的.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没有构成重大变化,进而不会构成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三、双林股份:董事兼职过多是否能够保证客观公正的解释发行人董事长邬建斌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致远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资子公司重庆旺林执行董事,全资子公司双林模具监事,控股子公司苏州双林、天津双林、上海崇林、青岛双林董事长,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发行人董事赵立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副董事长,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省建德乌龙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盛林电子有限公司、宁波申达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连云港海鸥可可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天津双林、上海崇林董事,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深圳建林董事.发行人董事邬维静同时兼任控股股东双林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控股股东的股东宝来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控股子公司上海崇林、苏州双林董事,全资子公司鑫城汽配董事长,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双林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恒林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建林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双林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上海天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请发行人说明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如何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意见.1、经核查,兼职,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已作了如下调整:2、经核查,邬建斌、赵立、邬维静兼职的上述企业中除了发行人子公司重庆旺林、双林模具、苏州双林、天津双林、上海崇林、青岛双林、鑫城汽配以外,其他兼职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3、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目前,邬建斌除了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外,赵立、邬维静除了在发行人担任董事外,未在发行人担任其他职务.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参与发行人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了22次董事会和18次股东大会,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出席了发行人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经核查,自三人开始担任发行人董事至今,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三人的兼职行为没有影响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一直正常.4、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制度进行了规范,在制度安排上形成了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监督约束机制.正如律师工作报告与法律意见书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的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对于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5、邬建斌、赵立、邬维静作为发行人董事,已出具承诺:“1、在担任双林股份董事期间及辞去职务后六个月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双林股份构成竞争或可能导致与双林股份产生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双林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2、本人愿意承担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双林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邬建斌、邬维静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1、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双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双林股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双林股份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双林股份产品的业务活动;2、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双林股份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双林股份,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双林股份;3、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双林股份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6、核查意见: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邬建斌、赵立、邬维静的兼职不会影响其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董事职责,不会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三、鸿路钢构:高管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发行人2008-2009年高级管理人员变化频繁的原因以及该变化对公司经营及公司治理的影响的核查意见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工商登记档案、高管人员简历及相关离职手续,2008年-2009年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2009年2月20日,鉴于汪德泉辞去总经理职务,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聘任商晓波为总经理;鉴于商晓红辞去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开金伟为副总经理.2009年9月10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同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何的明为董事会秘书.其中:汪德泉自2006年7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7年12月被聘任为总经理,2009年2月因个人原因辞去总经理职务,担任总经理的时间较短;商晓波自有限公司设立起担任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因汪德泉辞职,被聘任为发行人总经理;商晓红自有限公司设立起担任有限公司监事,2007年12月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其为董事,后因发行人高管人员变动,为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开金伟曾先后担任过多家钢结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务,具有钢构行业丰富的管理经验,自2008年8月起任职于发行人,2009年2月被聘任为副总经理;何的明原为执业律师,自2003年起担任发行人的常年法律顾问,2009年9月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7年12月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后,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会的要求,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与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会授权权限的规定等各项法人治理制度,该等制度在发行人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得到有效推行.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人员变化均为正常原因变化,履行了相应法律程序,变动1名副总、增加1名董秘,系发行人为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公司治理采取的有利措施,不属于重大变化,高管人员能够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及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高管人员变动对发行人经营及公司治理未产生不利影响.四、网宿科技:高管变动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解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并出具明确意见.一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二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2007年12月3日,上海网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2008年5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琪为董事会秘书.2009年3月15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聘任洪珂为副总裁.三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满足上市规则要求,新增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位,故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5月聘任黄琪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洪珂自2004年进入公司以来历任公司首席技术管、厦门网宿总经理,厦门分公司总经理、副。
函的写作注意事项
范例6 关于批准录用×××等 ××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复函
省安全厅:
你厅《关于拟录用××××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函》 ( x安厅函„××××‟18号)收悉。 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部分 省级机关从××××年应届高校、中专毕业生中考试录用 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知》的规定,经考试、考 核合格,批准录用×××等××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 特此函复。 附件:录用人员名单 ××省人事厅 ××××年三月二十九日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询问和答复问题; 不相隶属机关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有关主 管部门向不相隶属机关答复审批事项。
二、函的特点
(一)适用广泛性:
发文机关广泛;适用内容广泛
(二)性质多属性:
有的函具请示性质;有的具批 复性质;有的具告知、传达性 质;有的具意见性质
(三)格式多用性
xx装潢公司关于选派专业技术人员进修事项的函 xx函〔2009〕18号
武汉学院: 贵院是省级示范院校,办学师资力量雄厚,为地方经 济的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我公司为提高专业技术人 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能力,曾打算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 终因条件有限,未能办成。欣闻贵院的装潢设计和计算机 专业是品牌专业,教学设备先进,老师经验丰富。我公司 拟派王江、李海、章涛三人,前往贵院进修装潢设计和计 算机,员工进修费用统一由公司支付。如蒙同意,将是对 我公司工作的大力支持。 敬请函复 xx装潢公司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七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关于 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业的复函
纪元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 函》(纪保函„200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 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89号) 规定: 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投保运送过程中的商品车,可 以按非营运车辆投保。 此复。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 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七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设立派出机构。
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范围内将自有房屋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其他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一)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在计算转租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我市针对个人出租房屋所征收的增值税及其附加、房产税按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房屋租赁税额计算方法的说明
深圳市房屋租赁税征收标准出租人(转租人)为个人的,以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
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算基数;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1、私人(出租人或转租人为个人的)房屋租赁税的计征标准:①私房租赁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②月租金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个人所得税0.44%)。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6%)房屋租赁税额计算方法的说明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3号)和《关于私房租赁涉税问题的复函》(宝安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1月10日)及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的解释,现就房屋租赁税额的计算方法做如下说明:1、对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执行标准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其中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09%(其中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
2、个人转租房屋的计税方法与出租房屋的计税方法相同。
税务机关在确定税收综合征收率及个人所得税代征率(0.1%与0.44%)时已充分考虑到转租房屋行为等因素。
如当事人对上述计算方法存有疑虑,可直接向所属辖区的税务所或者宝安区地方税务局(电话号码为28123662)咨询。
福田区房屋税费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费附加。
最新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税费怎么算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年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税费怎么算1)房产税,按租金的4%;2)营业税,按租金的3%;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一、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税费出租人(转租人)为个人的,以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
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算基数;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4%;(2)营业税,按租金的3%;(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5)印花税,按租金的01%;(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关于房屋租金等费用的回复函
青岛xxx商务有限公司
回复函
青岛xxx商务有限公司:
一、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贵司已依照2017年5月1日WJ与贵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按时将出租房屋交付给了WJ,依约WJ应履行按时支付约定房租、按时缴纳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等合同约定之承租人义务。
2、本公司系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之约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用途为餐饮经营。
二、我公司自愿对承租人WJ依照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应承担的全部履约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
1、实际使用面积已超过合同约定面积,实际超过面积按照贵公司实际测量数据为准,我公司自愿就超出面积按照贵公司现行出租标准承担支付租金、物业费等承租人义务,希望贵司同意并重新核算租金等费用。
2、因我公司内部合伙人矛盾等原因,我公司至今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承租人义务,在此特向贵公司深表歉意。
三、承租人WJ及实际使用人即我公司均已多次收到贵公司发出的催付函等法律文件,现正式书面回复如下:
青岛xxx商务有限公司
因我公司长期亏损,确实不能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如继续履行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会进一步增加我公司之负担,同时为了减少贵公司之预期租金收益等的损失,希望贵公司能尽快终止租赁合同并另行出租给他人,另外,特通知贵公司有权处置我公司遗留资产抵顶我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租金等债务,如有差额我公司自愿继续承担还债义务,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为止。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青岛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
时间: 2018 年 6 月日。
房屋租赁税没交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税没交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下面关于房屋租赁税没交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的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法律责任①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②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
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
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
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文号国税函[2006]478号
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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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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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标 签】征收营业税问题,房屋租赁管理费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函﹝1996﹞43号
【发文日期】1996-11-19
【实施时间】1996-11-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废止内容和依据:
暂不详。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土函﹝1996﹞25号《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据查,你局下属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是事业编制单位,因此,其向房屋出租人收取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不征营业税的条件,应按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