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
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X省第九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X 办函〔X〕1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X区X社区、X区X社区、X 区X镇、X市X镇、X县X镇、X县X镇、X县X镇、X县X镇、X社区移民村等全市9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夯实社区消防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部达标,彻底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按省、市政府提出的整改期限完成摘牌销案工作。
二、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成立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叶锐任组长,兼任市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督办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聂凡开、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少雄、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刘小冬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X管委会分管消防工作负责同志任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监督处处长彭洛克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X应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对应工作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整治内容及工作标准(一)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治。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和消除,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建筑防火设置和建筑消防设施。
2.“三小”场所、出租屋等场所按照《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X)(附件1)进行整治。
3.其他建筑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整治。
(二)公共消防基础建设。
1.编制修订各镇消防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
重大火灾隐患认定规则一、为确保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火灾隐患是指因违反消防法规而导致建筑物可能发生火灾或使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三、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程序:(一)各区县消防监督处和防火部有关业务处按照管辖,对日常排查发现、单位报告和市民举报的火灾隐患,组织集体讨论,集体讨论时,表决人数不应少于5人,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报消防局统一组织认定。
(二)认定重大火灾隐患前应现场核实,并有相关影像资料。
(三)消防局组成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小组,对需要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的表决人数不应少于9人。
集体讨论时,可邀请被认定业主单位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四)在认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或业主有较大异议的,应根据火灾隐患的性质,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认定。
专家论证时,专家人数不应少于7人,其中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家不少于2人。
四、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素(一)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1.消防车道被堵塞或占用,不能立即改正。
2.建筑物之间毗邻、搭建,造成防火间距被占用。
3.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建筑外墙无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或可供消防扑救的作业面被占用。
4.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超出的面积大于标准规定最大允许值的50%,或室内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5.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无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设置的楼层位置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相适应。
6.甲、乙类生产车间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7.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与居住建筑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混合使用。
8.丙类厂房与员工宿舍在一座建筑物内混合使用。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0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标准版本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四条对于重大隐患,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安监站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认定属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
第六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责任单位、责任人;(二)督办事项;(三)整改期限;(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安监站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监督。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14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14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亳政办秘〔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14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亳政办秘〔202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14处(含省级4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红线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督导人、隐患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抓好部门协同、政企协同,统筹推进火灾隐患整改,确保2020年10月底前整改销案。
二、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民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挂牌督办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工作指导,督促隐患单位切实做到整治措施、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切实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并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期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关停。
各级应急、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办、消安办平台协调作用,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推进隐患整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新闻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平台,向社会公告重大火灾隐患,大力宣传火灾隐患的严重危害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作用,全方位、多角度推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落实迅速有力的,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整改工作懈怠、进度缓慢的,要坚决予以曝光,营造舆论监督的强大声势。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成办函[2014]11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成办函〔2014〕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办函〔2014〕95号)精神,切实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围绕“消除存量、控制增量”目标,由政府统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动员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限期整改。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消除一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解决一批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对全市范围内各行业、各系统的火灾隐患全面开展“网格化”排查,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火灾隐患,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实施整治。
对租赁用地建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仓储物流、商贸市场、“三合一”场所等集中连片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容易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场所,实施重点整治。
三、工作安排及措施(一)排查摸底阶段(即日起至7月25日)。
各区(市)县政府(包括成都市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迅速动员部署,明确整治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和专项档案,逐个区域、逐个行业、逐个系统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登记造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粤办函[2016]9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3月8日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8]78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8【实施日期】2008.09.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消防局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消防局制定的《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鞍山市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深化火灾隐患治理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的总体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为保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市)、区、管委会横向管辖,市政府各部门纵向管辖,各单位自我管辖的责任体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全面排查、重在整治的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运用超常规手段,坚决消除隐患,尤其是重特大火灾隐患。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为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力副市长副组长:李景涛市政府秘书长陈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宏伟市消防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
并成立督导组,负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6日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预防和遏制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及集中开展暑期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预防和遏制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及集中开展暑期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8.08•【文号】公消[2005]316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切实预防和遏制重大亡人火灾事故及集中开展暑期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公消[2005]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上半年,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了商场(市场)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开展了学校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持续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活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改善了消防安全环境,火灾起数、死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但是,进入7月份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了重大亡人火灾:7月13日,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黄羊乡一村民住宅因小孩玩火发生火灾,死3人。
7月14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死3人。
7月17日,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溪坪街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00平方米,3名小孩死亡,3人受伤。
7月18日,江西省新建县生米镇曾港村一村民住宅因使用蜡烛不慎发生火灾,3人被烧死。
7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万佳百货大楼首层一水果商店因店主自备小型发电机在使用过程中加注汽油时起火引燃店内可燃物发生火灾,造成3名小孩死亡。
7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胜利南街一土特产日杂门市部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
7月26日,江苏省无锡市精细化工厂六氯环戊二烯生产车间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8月2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渔村大路物资楼宿舍23号一居民住宅发生火灾,造成4人死亡。
8月4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的四川宫阙老窖集团公司酒库罐区一存250吨的储酒罐发生爆炸燃烧,致整个罐区和包装车间全部着火,并致相邻的18个罐发生严重泄漏,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并政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公安局为深刻吸取近期全国重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排查整治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成立太原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杨继承(市政府副秘书长)苏浩(省公安厅副厅长、市公安局局长)赵江畔(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成员:白国宝(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世忠(市发改委总经济师)邢建成(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清河(市住建委副主任)侯维强(市民政局总会计师)李建华(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李保亮(市人社局副调研员)孙德武(市农委副调研员)赵树中(市文物局副局长)索泱(市宗教局副局长)曹永明(市文广新局副局长)于振龙(市教育局副局长)马秉权(市卫生局副局长)赵伟明(市商务局副调研员)张杰(市质监局副局长)任建国(市工商局纪检组长)刘豹(市安监局副局长)黄道义(市旅游局副局长)张志强(市人防办总工程师)张爱文(市林业局副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深府办[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30日深府办〔2006〕110号)为遏制城中村火灾事故的发生,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按照办理。
关于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意见(市公安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市城中村人口和建筑规模迅速发展,城中村从原来的村民住宅区逐步变成了集居住、经营、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小区,建筑从原来的单一性村民住宅变成了集生产、经营、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外来人员和出租屋急剧增加,这虽然给城中村的经济带来了一定的活力,但也给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不少的隐患,有些隐患还十分严重,如城中村消防车道、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消防水源严重不足、用火用电管理混乱等问题。
据统计,近三年我市火灾共6805宗,死亡74人,伤132人,经济损失954.73万元,其中城中村火灾占70%以上,由此可见,我市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示要求开展城中村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彻底消除隐患。
为全力遏制城中村火灾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我局专门组织消防技术人员对城中村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据统计,全市城中村共437个,其中福田区15个、罗湖区32个、南山区39个、盐田区21个、宝安区158个、龙岗区172个。
城中村共有建筑138036栋,其中居民住宅有113351栋;城中村村民住宅最高为20层,最大建筑面积达4000平方米;城中村总人数约为4423084人,其中流动人数为3317313人,常住人数为1105771人;城中村内共设有公共娱乐场所1098家,家庭作坊5650家,商铺82272家;城中村经营、生产场所92%以上未经消防审核验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3•【字号】穗府办[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3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三日关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公安消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2008年全省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2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08年6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和基层组织主体作用,全面排查治理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治理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建设全省“首善之区”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
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各自分工抓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并组成排查治理工作督导组,指导和督查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镇(街)要参照成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三、治理的重点和内容(一)治理重点1.“三小”场所(指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2.人员密集场所;3.易燃易爆单位(指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4.“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和消防基础设施;5.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6.地下空间场所(指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屋、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7.废品回收加工场所;8.文物古建筑(指列入国家、省、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级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级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市级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力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消防机构检查认定和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决定对黄石市家园宾馆等11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现就督办整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隐患整改责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迅速成立隐患整改专班,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工作的领导。
对涉及人员多、整改难度大的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断强化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全力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部门联动,形成隐患整改合力。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建委、商务、文新广、卫计、工商、安监等部门要充分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系统内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指导,帮助解决整改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级媒体宣传单位要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曝光力度。
三、强化问责,加大隐患整改督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督办各环节的工作责任,坚持过程问责和结果问责相结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整改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按照相关问责程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实事求是,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各县(市、区)要及时将政府挂牌督办的相关文件抄送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隐患整改完毕,要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实地复核,并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销案申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中府办[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中府办〔2010〕3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反应能力和联动能力,避免和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本预案所指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的,具体如下:(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条消防应急救援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中府办[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6〕8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公安消防局《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九月三十日中山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案(2006-2008)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06〕59号)和广东省《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01号),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坚持标准,全面推进,用三年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以公安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农村专兼职消防队(安全消防站)和单位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全面覆盖镇村,有效控制各类火灾事故的具有中山特色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建设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的通知》(粤发〔2006〕101号)和《广东省消防工作“十一五”规划》(粤发〔2006〕68号)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市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1•【字号】中府办[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06〕9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山市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提高专职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经费由需要建队的企业或镇、村承担的,负责本单位或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国家及现役消防部队编制以外的消防队伍,主要包括各镇(区)公安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以下称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或撤销,应经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同意后报市公安消防局审核,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
公安专职消防队由镇(区)公安分局统一管理,企业专职消防队由企业自行管理,市公安消防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调度。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镇(区)和单位的灭火救援工作。
其主要任务如下:(一)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镇(区)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协助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负责镇(区)和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担负镇(区)和单位范围内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任务。
(四)接受市公安消防119指挥中心调度,参与其他镇(区)或企业单位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中府办[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09〕6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中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一日中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部署,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为宗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在全市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对所有中小学校舍逐一排查,对危房或不符合重点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进行重建或加固,使中小学校舍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和防灾避险要求,提高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及综合防灾能力。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市政府成立中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工程实施。
市属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排查、房屋安全鉴定、加固改造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镇区所属学校由所在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及各中小学校应履行各自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义务。
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是各自行政辖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学校项目建设用地,组织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做好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苏政办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研究制订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省公安厅省安监局2004年4月)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精神,决定于今年4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整治范围(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二、整治重点(一)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府[2008]12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府〔2008〕12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八日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和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
各镇(区)政府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各镇(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5•【字号】粤府办[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6]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五日广东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及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我市重大火灾
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5]45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意见的通
知
(中府办〔2005〕4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工作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二○○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工作意见
市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