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1.06.0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21.06.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第39号
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品、仿真饰品等23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对涉及进口再生原料的8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三、对涉及出口钢坯、生铁的24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1日附件。
进出口电池备案流程
申请进出口电池备案流程一. 背景1. 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出口商或进口代理人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 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3.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分工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二.申请进出口电池备案流程1.备案申请: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提交备案材料。
2. 提交下列材料:a. 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b. 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c. 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d. 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e. 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f.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 备案申请的受理:a.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0.28•【文号】国检检[2000]218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事活动,通关正文关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实施强制检验的通知(2000年10月28日)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为贯彻落实《通知》的精神,就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按《通知》的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以下简称“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并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件2),其检验监管办法另行公布。
三、《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四、首批承担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名单,见附件3。
附件:1.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2.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格式)(略)3.《首批公布的“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名单(略)附件1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轻总行管〔19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现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请各地区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附件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池产品,对此类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二、主管机构
1、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督工作。
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二)、办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的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人营业执照》;
3、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商对于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1)对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正本)审核换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3、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负责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三、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四、有效期及备案管理
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2、《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做的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机构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报检的时限
报检的时限1. 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4小时后,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2.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3. 境动物产品的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应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报检;需做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4.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5.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6.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7.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8.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9.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演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0.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11.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主管机构1.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2.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3.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涂料实施检验4.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观赏鱼的检疫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观赏鱼的检疫和监督工作5.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的检验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电池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事项名称: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办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一楼大厅10号窗口办理电话:58619078、58619103监督电话:58619072受理时间:周二、四上午08:30-11:30(法定假日除外)备案指南:一、申请条件:(一)受理范围1.产品范围:进出口合同、发票或装箱单等外贸单据中列明的所有电池产品(H.S 编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2.申请人范围:进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区进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备案申请人为北京地区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二)填写申请表格1.请如实完整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中相关内容,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请如实完整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中相关内容,并在申请时提交填写完成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电子文档。
二、审批程序:1.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根据备案资料的具体审查情况做出决定:(1)对于不含汞电池产品,检验检疫部门核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2)对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电池产品不予受理备案。
(3)对于含汞电池产品,要求申请人根据规定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实施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实施汞含量专项检测。
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出具《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审批期限:申请材料合格,检验监管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1.对于首次备案的申请单位,应按顺序提供以下材料:(1)《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具体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需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4)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电池制造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无汞声明,即电池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的声明以及汞含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需制造商签字或盖章,复印件即可,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6)产品描述,包含电化学体系描述和物理结构描述两部分。
出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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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 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进口旧 机电产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 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07品目的所有子目商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
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国轻工会等9个国务院原部委联合下发了《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含汞 量的规定)的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 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 量的检验监督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一)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项目九出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2 任务二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任务一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的范围包括三类: (一)机电产品 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
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二)旧机电产品 是指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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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境机电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84212110的家用型水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10的家用型气体 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91的静电除尘器;84221100家用型洗碟 机;84248910的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85091000的真空吸尘 器;85092000的地板打蜡机;85093000的厨房废物处理器;85094000的食 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85098000的其他家用电动器 具;85101000电动剃须刀;85102000的电动毛发推剪器;85103000的电动 脱毛器;85161000的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浸 人式液体加热器);85162100的电气储存式散热器;85162990的电气空间 加热器;85163100的电吹风机;85163200其他电热理发器具;85163300的 电热干手器;85164000的电熨斗;85165000微波炉;85166010的电磁炉;
进出口检验检疫
第五章出口货物报检国家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部分的出境货物作出特殊管理规定,因而其报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节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注册登记、检疫监督管理、受理报检、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运输监管、离境检疫和签发证单等方面。
注册登记实行一场一证制度,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饲养出口动物的饲养场,须在期满前6个月重新申办注册登记手续。
一、出境动物的报检(一)报检范围:动物指的是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二)报检的时间和地点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2、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外,下列出境动物还应提供相应单证:1、输出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出口观赏鱼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6、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判断题: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答案:错输出实验动物;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 )答案:错多选题:输出观赏鱼类,须有( )。
A.养殖场供货证明 B.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C.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 D.委托书答案:ACD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一)报检的范围: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1.07
•【文号】国质检认[2013]569号
•【施行日期】201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三批201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质检认[2013]569号)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标准法规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水产品中总汞含量检验方法》等201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质检总局
2013年11月7日附件:。
报检实务(1)
(15)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填写运载货物出境的运输工 具的名称及号码。选择船舶、飞机、汽车、火车等(不 包括国内运输)。海运货物报检时录入运输工具号码, 格式为:交通工具名称/航次。若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 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6)贸易方式:填报货物的实际贸易方式,应与报关单 一致。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 无偿援助等。如无对应的贸易方式,应填报“其他贸易 性货物”或“其他非贸易性货物”。
(17)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厂库。 需与货物实施现场采样或监督查验时的地址一致。 (18)合同号:填写外贸合同、订单编号的全部字头和号 码。 (19)信用证号: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对于 不以信用证方式结汇的,应该注明结汇方式,如 “T/T”。 (20)用途:填写货物出境后的实际用途。
(27)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 填写在外贸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 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于展览品 回运出境,报检单位应在“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展品 (国内展会)”的字样。 (28)标记及号码: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 字,应与合同、发票等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 号码应录入“N/M”,该栏内不得填报任何无关内容。
(三)报检时间和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时间 最迟应于装运前10天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验,对 于个别检验周期较长的出口机电产品,还要相应提前。 2.报检提供的单据 常规单据+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二、出口电池
(一)报检范围 H.S编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二)报检要求 1.国家对出口的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制度 2.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一、出境食品报检范围
2010年报检员考试专题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A.许可
B.登记
C.备案
D.验证
【答案】A
【解析】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14.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 )天报检;需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 )__天前报检。
A.15,30
B.7,30
C.14,15
D.7,15
【答案】D
【解析】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须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23.某公司向法国出口一批盆景,报检时应提供( )。
A.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B.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C.栽培介质的特许审批单
D.盆景/苗木允许出境证明
【答案】B
【解析】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对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规定,输往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法国是欧盟的成员国,出口商在向法国出口盆景报检时,须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9.生产食品包装的企业应到(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A.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B.销售企业所在地
C.出口口岸
D.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所在地
【答案】D
【解析】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本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进行检验检疫。
A.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中国进出口有色金属有害元素控制指标
中国进出口有色金属有害元素控制指标中国进出口有色金属有害元素控制指标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对有色金属的进口和出口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控制。
这些指标是根据国内和国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制定的,目的是限制有害元素在有色金属中的含量,使产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在有色金属行业,有害元素包括铅、镉、汞、砷等。
这些元素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具有潜在的危害,例如铅对神经系统、肝脏、肾脏和血液系统有毒性作用,镉会蓄积在人体内,导致骨质疏松症和癌症等。
因此,对有害元素的控制非常重要。
中国进出口有色金属有害元素控制指标分为两部分,分别是限制和监测要求。
在限制要求部分,对有色金属中有害元素的含量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进口铅的限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100毫克,出口铜的限量为每千克不得超过50毫克等。
这些限制要求与国内和国际标准接轨,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监测要求部分,对有色金属的监测方法和频率进行了规定。
首先,有色金属的出口企业必须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其次,进出口有色金属的质检机构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监测要求进行检测。
最后,中国海关也会对进口有色金属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符合控制指标。
中国进出口有色金属有害元素控制指标的实施对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促使有色金属行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还推动了技术创新和绿色生产的发展。
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控制,可以减少有害元素的排放和污染,降低环境风险和公共健康风险。
然而,与此同时,中国进出口有色金属有害元素控制指标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质检机构需要具备足够的技术能力和监测设备,来保证对有色金属的准确监测。
其次,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监测结果的验证和追溯,确保数据的可信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推动有色金属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中国进出口有色金属有害元素控制指标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而制定的。
入境、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总结
报检范围: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及合同(或函电)、发票、提单(运单)等申请《入境货物通关单》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为90天
五、入境化妆品
报检范围:化妆品指以涂、檫散步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检验检疫监管
化妆品
《入境货物报检单》
入境前或入境时
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检验检疫合格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对化妆品的标签审核,检验检疫机构与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1、起运地检验检疫机构;2、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3、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4、注册登记养殖场、中专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二)、出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报检
报检范围: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卫生注册登记证;《允许出口证明书》;
四、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报检范围: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检验检疫监管
入境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前办理报检手续
入境口岸
报检时需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动物食品加工,对仅用于工业用途,需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食品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
十、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报检范围:1、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2、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SN 0330—94General guidance for microbiologicalexamination of export foods 代替ZB X09 009—8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的取样、检验和结果报告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一般规则。
2 取样2.1 一般要求2.1.1 取样必须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
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
2.1.2 从取样至开始检验的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中固有微生物的数量和生长能力发生变化。
2.1.3 确定检验批,应注意产品的均质性和来源。
如产品包括若干不同的质量档次或来源,应将质量档次或来源相同的那些产品划分在一起,组成若干分批,然后由这些分批按分层随机取样法取样。
2.1.4 取样必须是随机取样,可利用随机取样表〔见附录A(补充件)〕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
2.2 取样数量2.2.1 出口贸易合同对食品取样数量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取样;出口贸易合同没有规定具体取样数量的,可参照同一产品的品质检验取样数量取样,或按单位包装件数N的N**1/2值取样。
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取样,每批货物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件。
2.2.2 对于需要检验沙门氏菌的食品,取样数量应适当增加,最低不少于8件。
2.2.3 如出口贸易合同规定在一批货物的若干个子样中,任何一个子样均不得发现致病菌或含菌量不得超过某一限量,而检验方法又有足够的灵敏度时,可将各子样合并为一个样品进行检验,并根据并样后的检验结果判定整批产品合格与否。
2.2.4 实验室检验样品一般为25g;如合同有特殊规定,按合同规定办理。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
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入境机电产品报检特殊要求导语: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入境机电产品一、报检范围入境机电产品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1、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2、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4、新旧部件混装的;5、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机电类、旧车船类、旧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旧农业机械类。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单选题以下货物进境时,应按进境旧机电产品的要求办理报检手续的是( )A.旧钢制石油管道B.翻新过的印刷机C.旧铁制家具D.废电机答案:B判断题:旧机电产品指已经使用过的机电产品,但不包括已经翻新而尚未使用的机电产品。
( )答案:错二、报检要求(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国家对设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报检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有关的外贸证单外,还应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指的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在《法检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
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1997年12月31日,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9部委局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是有关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并从即日起实施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电池生产,进口,销售及设备引进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第四条1,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的含义的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2,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纳入相应的电池国家标准中.第五条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国内外电池产品(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在单体电池上均需标注汞含量(例如:用"低汞"或"无汞"注明),未标注汞含量的电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第六条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第七条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的电池生产线,按有关规定审批.第八条进口电池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商检部门实施强制检验. 第九条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境意识.为鼓励废弃电池处理加工单位,国家应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和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第十条防治废弃含汞电池对环境的污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函[2001]6号关于转发国家轻工业局《对贯彻执行解释说明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国家轻工业局下发的《对贯彻执行解释说明的函》(国轻行[2000]46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函的解释说明,1997年12月31日原中国轻工总会等9个国务院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发布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4号)中的电池产品系指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不包括扣式电池和其它一次电池,也不包括二次电池.经研究,就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对HS代码为85063000的氧化汞电池,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严禁进,出口.二,对进出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以外含汞扣式电池,其它一次电池和二次电池等,因尚无汞含量限值国家标准,暂不实施汞含量检测,但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三,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对进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单体电池上汞含量标注,在国家标准出台前,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标注,如"低汞"或"无汞"等.对进口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以外含汞电池产品,单体电池上暂不作汞含量标注要求.四,对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口的汞含量大于0.025% 的和单体电池上无汞含量标注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享受国民待遇,可在国内市场销售到2001年12月31日.附件:《对贯彻执行解释说明的函=(国轻行[2000]466号)国家轻工业局文件国轻行[2000]466号对贯彻执行《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解释说明的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轻总行管[1997]4号文件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现根据执行当中发现的问题,做如下解释说明:1,规定中的电池产品系指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产品.不包括扣式电池和其他一次电池,也不包括二次电池.因此需要对电池产品汞含量进行检测监管的仅有代码85061000的电池产品.而对于代码85063000的氧化汞电池,国家早于明令禁止生产,需强化监管力度,严禁进,出口.2,电池产品汞含量的标注方法,在国家标准出台前,暂按"低汞"(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25%),"无汞"(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 1%)或"汞为0","水银为0"等几种方式标注. 3,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允许再生产汞含量大于0.025%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对于库存的汞含量超过0.025%和单体电池包装上无汞含量标注的锌锰电池和碱性锌锰电池产品,按"规定"的要求,可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截至时间为2001年12月31日.电池行业向"绿色产业"迈进随着近日555,双鹿,火车,白象,南孚,三圈,长虹,正龙,野马,达立,高力等11个本土电池品牌获得首批绿色环保碱锰电池称号,中国电池行业加速了向"绿色产业"进军的步伐.绿色环保碱锰电池的产生,标志着我国碱锰电池的主要环保指标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下一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还将分批向社会推荐绿色环保碱锰电池产品,并将该项工作向其他电池领域延伸,以此加快电池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全行业可持续发展进程,实现中国由电池生产大国向生产强国的转变.据悉,上述11个品牌电池产品的汞含量在0.0001%以下,与未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汞含量接近,废弃电池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国内外废旧一次电池填埋研究与实验数据表明,废旧无汞碱锰电池填埋对环境不构成污染,无汞电池可随生活垃圾一并填埋处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王敬忠说:"长期以来,含汞废电池的污染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环境保护焦点之一.原国家轻工业局等9部委就于1997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001%的碱锰电池,即要实现碱锰电池的无汞化.为推进中国碱锰电池生产和消费的无汞化,近年来,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在组织技术攻关,进行专题技术交流,建立无汞碱锰电池关键原材料及自动化设备生产基地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中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均达到了无汞化生产要求.为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作用,落实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号召,促进电池行业绿色环保发展进程,今年8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环境友好,和谐发展"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绿色环保碱锰电池产品评价活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人员到生产现场或销售仓库抽样,并委托国家轻工业电池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相关企业生产的碱锰电池汞含量进行了专业检测,结果以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11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汞含量已低于国家规定的无汞电池汞含量限量指标,是完全绿色环保的产品.令人欣喜的是,这11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均是电池行业的中国名牌产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电池生产和消费大国.2005年,我国电池产量已达305亿只,其中,碱锰电池产量约65亿只,出口37.6亿只,预计2006年产量将达到72亿只,出口将达到45亿只.目前国内从事碱锰电池生产的企业约80家,引进生产线50多条,并已经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速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无汞碱锰电池的主要原料已经实现了国产化,在国际市场已经形成了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前景广阔.王敬忠说,在同样能量消耗下,无汞碱锰电池的使用性能是普通电池的6倍,因此,其性价比高;同时,无汞碱锰电池无需回收,可随生活垃圾一同处理,降低了污染,节约了社会资金.因此,大力发展无汞碱锰电池将是中国电池行业努力的方向.今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还将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碱锰电池汞含量的检查,对不达标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通过宣传,鼓励和扶持消费者使用绿色环保电池品牌,使中国电池产业跻身"绿色产业"之列.。
报检实务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 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 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量为准,并应注 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 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经过调查得知,这是由于码头作业人员外语较差,在与 大副沟通中误以为检验检疫人员已经完成水尺鉴定,于 是开始卸货。北仑检验检疫局依照2007年10月起施行的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认定,港 埠公司在检验检疫人员未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的情 况下,擅自卸货,破坏了进口铁矿石重量检验现场条件, 影响了检验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港埠公司处以人 民币1万元的罚款。
(3)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 耗的; (4) 新旧部件混装的; (5) 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 电器类、就车船类、就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就 农业机械类等。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 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二、报检要求及检验检疫规定
五、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
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 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 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打*的内容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 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 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 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 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境货物报检的特殊要求
一、单选题
1.某深圳水产公司拟向香港出口一批养殖的鲜活虾,该公司应在出境()天前向深圳检验检疫局报检。
A.3
B.7
C.30
D.15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 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题目中,深圳某水产公司出口养殖的鲜活虾,该公司应在出境7 天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实施运输包装容器的()。
A.使用鉴定
B.栽损鉴定
C.适载检验
D.性能检验
【答案】D
【解析】按照《商检法》的规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3.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冷藏蔬菜,报检时不需提供()。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电池rohs标准
电池ROHS标准一、限制物质电池ROHS标准规定,在电池制造过程中,禁止使用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
这些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其在电池中的含量。
二、含量限制根据电池ROHS标准,铅、汞、镉、六价铬等物质的含量限制如下:1. 铅:不超过电池总重的0.1%2. 汞:不超过电池总重的0.1%3. 镉:不超过电池总重的0.01%4. 六价铬:不超过电池总重的0.1%三、豁免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电池ROHS标准允许豁免某些物质的含量限制。
例如,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电池或特定的应用场景,可能允许使用一定量的铅、汞、镉或六价铬。
但是,这些豁免情况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和批准,以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四、测试方法电池ROHS标准的实施需要采用适当的测试方法来确保电池符合标准要求。
常用的测试方法包括化学分析、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等。
这些方法可以准确地测量电池中各种物质的含量,从而判断电池是否符合ROHS标准。
五、报告要求对于生产商来说,电池ROHS标准要求提供关于电池成分的详细报告。
报告应包括电池中各种物质的含量、生产过程和测试结果等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以便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对电池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
六、标识要求电池ROHS标准还要求在电池上明确标识其成分信息。
这包括标识铅、汞、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及豁免情况等信息。
标识应清晰易读,以便消费者和监管机构能够方便地了解电池的成分信息。
同时,对于不符合ROHS标准的电池产品,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明确标注其不满足ROHS标准的事实。
总结起来,电池ROHS标准旨在确保电池产品的环保性和安全性,通过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和含量,以及提供相应的测试方法和标识要求,为消费者和监管机构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参考依据。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SJT 11365 2006
备案号:
SJ/T 11365---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标准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Testing methods for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为了进一步落实《管理办法》并达到限制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电子信息产品中使用的目标,应有配套 使用的统一的检测方法标准。因此,为了配合我国《管理办法》的实施,同时也为我国信息产业界对六种有 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Ⅵ)]、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 的测试提供一个统一的检测方法,特制定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信息产品 electronic information products EIP 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 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以及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 配件。 3.2 物质 substance 由自然界中存在的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或化合物。 3.3 筛选 screening 初步量化被检物中待测元素浓度的一种分析方法。 3.4 聚合物材料 polymeric materials 通过铸模或压延能被制成薄膜或各种形状的合成或半合成有机高分子浓缩材料。 注:聚合物材料包括聚乙烯, 聚氯乙烯, 环氧树脂, 聚酰胺, 聚碳酸酯,ABS 树脂, 聚苯乙烯等。 3.5 金属材料 metallic materials 金属元素的单质或混合物,包括所有钢铁、有色金属或合金材料。 注:金属材料有铁合金,镍合金, 锡合金, 铝合金, 镁合金, 铜合金, 锌合金, 贵金属合金等。 3.6 专用电子材料 special electronic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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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2009-12-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
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系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中代码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第三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电池汞含量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分工负责所辖地区
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
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
的电池产品,不准进口或出口。
第二章备案和汞含量检测
第五条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当向有关检
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填写"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一)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二)进口电池产品的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四)电池制造商对电池产品的结构、电化学体系、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的文字说明。
(五)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对进出口电池产品是否属含汞电池产品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
不含汞的电池产品,可直接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对含汞的及必须通过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含
汞的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专项检测。
第七条汞含量专项检测
(一)检测单位汞含量专项检测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准实施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的实验室(以
下简称"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实施检测。
(二)抽样
1.出口电池产品,由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到电池产品的制造厂抽样;
2.进口电池产品,由进口备案申请人送样到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送样数量: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同一产地的样品不少于30个;
3.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随机抽取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样品10个并施封,填写"抽样/封样/送样清单",其清单正本和抽取的样本由申请人送交"汞含量检测实验室"检测。
(三)样本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按有关规定和标
准执行。
(四)签发有关单证
1.样本经检测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合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样本经检测,其中有一个样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则判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量汞含量不合格,由"汞含量检测实验室"签发"电池产品汞含量检测不合格通知单";
2.受理备案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凭"汞含量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确认书》(正本)审核并签发含汞电池产品《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八条《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进出口检验
第九条进出口电池产品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外,还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
第十条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不含汞进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其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含汞电池产品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汞含量检验。
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含汞电池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十一条凡列入《目录》的出口电池产品,除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汞含量项目的检验外,其它项目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的检验内容:
(一)根据《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内容核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是否货证相符;
(二)核查汞含量标注进口电池产品单体外表必须标注汞含量;出口电池产品可按合同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标注汞含量;
(三)必要时可抽样送"汞含量检测实验室"进行汞含量抽查检测;
(四)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品每年必须进行汞含量抽查检测1-2次。
(五)不合格的处理
1.汞含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其《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
2.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口电池产品,不得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电池产品,收货人必须将其退运出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备案申请人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检验检疫机构核发下一年度《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1日以前未经备案已运抵口岸的进口电池产品,收货人或代表商可出具担保证明,将货物移至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查验仓库,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含汞电池产品须进行汞含量的检测;经检验不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