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概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
2019年教材新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提示】1.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获得了宪法确认。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专题概要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专题二法律关系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知识点概要知识点法的特征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关键词】法的概念: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B.法是技术规范C.法是行为规范D.法是道德规范『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体系1.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具体七个基本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例题·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B.行政法规C.仲裁法D.民事诉讼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分为若干法律门类,称为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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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波前言法理学的考点、结构和命题要求一、法理学历年考题分布情况(一) 法的本体(二)法的运行(三)法的演进(四) 法与社会二、命题方法(一)核心考点中的边缘考点1。
核心概念中必不可少的限定词。
这些限定词主要以必要的定语、状语等形式出现.2。
核心范畴的多个子范畴中列在后边的范畴。
即,当一个概念有多个层次,或者当一对范畴有多种关系时,特殊的层次或关系为命题人所偏爱.(二)核心考点中的串联考点1. 内部串联:一个章节下的多个考点:主要集中在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章节中.2. 外部串联:跨章节的多个考点.以司法要衡量的因素为中心来拓展。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体系(见下页)专题一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1 因此,部门法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建立在意志自由基础上的.例如,合同成立、被害人承诺、期待可能性、过错责任、法律行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能力等;再如,共犯中,如果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退出已参加的社会关系";2 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例如,无行为能力实施的行为是绝对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再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其法理学依据在于是否有“合意能力"。
专题二法的价值专题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专题四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3 莫召军为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主审法官。
原告起诉张坤石等四被告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还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有四被告签名的借据。
四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在原告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所签,四被告还陈述了事发原由及经过,但未报警。
对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称,借据有四被告签名,四被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系原告胁迫所签,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四被告败诉。
被告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附近自杀身亡。
《法学概论》全套课件
法理学
▪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 第二节:法的运行 ▪ 第三节:法治
应用法律系
法的一般理论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 四、法的渊源和分类 五、法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应用法律系
法的概念
一、法的语源:
(1)法是一种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的(行为)规范,是正义的、公平 (2)法律是一种活动,是当人们相互间发生争执无法解决时,由廌公平裁
应用法律系
我国法的创制体系
▪ 目前我国的立法体制,便是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 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实行立 法权的适当分离。“一元多层次”
▪ 具体分为:
1、国家(中央)立法权 2、地方立法权 3、此外,我国现行立法权的配置还有两个特殊的情况。 (1)授权立法权 (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社会法篇
国际法篇
应用法律系
宪 课教法 学 程 学
性目 质的
下一篇
法 课教理 学 程 学
性目 质的
法 理 学 与 宪 法 学
篇
应用法律系
法理学
▪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观点、方法, 深刻地了解法理,认识法律的本质、特征、结构、要 素、功能、作用、目的,了解法律的发生、发展、变 化过程及其规律。同时培养法律意识,真正拥有良好 的专业学识、知识框架和素质,形成专门性 、职业 性、系统性的法律人思维方式。
应用法律系
法的作用
▪ (一)、法律作用的概念与实质 ▪ (二)、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应用法律系
法学概论详细概要
(3)对清除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瞳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7、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施的方式有二种:(1)法律的适用(2)法律的遵守。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结构: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容:
(4)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分类:1)事件2)行为。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杜洪波法理学 理念讲义打印版概要
整体而言,二者是都存在的;但考试中可能会把具体案件分阶段来提问。22整体来看,刑法禁止类推;民法中则大量的存在类推。
23
如,善意是指“不知情”பைடு நூலகம்24如,“离婚时”的界定;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
25如,民通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来源于美国法的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法上,产品责任主要是缺陷产品。因此,我国民通中的“质量不合格”不应理解为“质量不符合有关检测规定”,而应理解为“缺陷”,即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2)通过目的解释考察立法意图、立法目的。这里所说的立法意图是指立法者在制定有关法律时是怎样考虑的。根据以下几种解释方法,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是将产品责任作为无过错责任来规定的:
(1)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考查法律规定的体例结构。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作为特例,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专题二
法的价值
专题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专题四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的效力
3莫召军为一宗民事欠款纠纷主审法官。原告起诉张坤石等四被告欠款纠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还款一万元,并出具一张有四被告签名的借据。四被告辩称该借据是在原告等人的暴力胁迫之下所签,四被告还陈述了事发原由及经过,但未报警。对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称,借据有四被告签名,四被告在庭审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据系原告胁迫所签,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判决四被告败诉。被告未上诉,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附近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所谓“借据”确属原告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所签。现冯、李两人分别因犯抢劫罪被终审判处10年和5年有期徒刑。审理此案的法官莫兆军也因此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4例如,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通过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沉默方式作出的除外。
《法理学》学习要点即复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即复习要点《法理学》这门课使用的教材是孙国华主编《法理学》(1999年2月第一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它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的必修课。
由中央电大统一命题。
试题类型为:1选择题,2名词解释,3填空题,4简答题,5论述题,以下是各章的学习与复习要点。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名词)和法学研究的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联系4.法学体系(名词)5.法理学(名词)6.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7.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8.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关系9.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10.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第二章法的起源1.法律调整(名词)2.个别调整和规范调整与各自优缺点3.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4.法产生的原因(了解)5.法产生的标志(填空或选择)6.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主要特征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内容(了解)3.试述法的阶级本质4.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有哪些?5.从哪几个方面认识法的概念6.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法的作用和职能(名词)2.法本身的作用和职能有哪些?3.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和职能有哪些?4.法的价值(名词)5.法的价值的特性6.法的工具价值有哪些?7.法本身的价值与其表现8.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9.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理解)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名词)2.法的历史类型与其种类3.法系与两大法系4.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理解)5.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历史联系(理解)6.法律移植(名词)7.奴隶制法的特点8.封建制法的特点9.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10.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2.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是什么?2.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3.社会主义国家法的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4.“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5.法的原则(名词)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社会原则7.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8.研究法的原则的重要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2.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3.试述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4.法对生产力的直接作用的表现5.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6.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7.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作用8.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统一性和相互作用9.社会主义法在社会主义思想建设、文化建设中的作用10.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11.法对科学技术的影响12.社会主义法对外关系、对外交往(理解)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特点2.社会调整系统(名词)3.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联系和区别4.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的重大意义5.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6.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7.试述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区别8.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宗教的关系(理解)9.技术规范、法律技术规范(名词)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与其机制1.法律调整(名词)2.法律调整的对象与其特点3.法律调整方法、方式和类型4.法律调整的机制(名词)5.法律调整的过程和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名词)2.法制、法治的区别和联系(理解)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5.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2.法律意识分类3.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了解)5.法律文化(名词)第十三章法的创制1。
法学概论-全章重点内容
法学概论导论一、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法律的本质,特征,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各种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
三、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有两三千年的历史。
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四、为什么说,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1.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无产阶级法学,而无产阶级是人类历史最先进最有前途的阶级,它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因而只有它才能敢于揭示客观真理;2.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立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上,这就为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3.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觉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为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服务。
五、对法律的比较研究:比较研究的对象可以是不同历史类型——社会主义类型和资产阶级类型;不同法系——英国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或她们的某一部门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六、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是人们对整个世界(包括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
经济学——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研究。
因此,法学与社会学之间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和内容上的交叉。
她们研究的角度和所提供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同的,而她们的结论往往是互为补充的。
政治学——国家和法律毕竟上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各有自己的饿特点和发展规律。
法学和政治学是从各自的研究对象出发去研究国家和法律问题的。
伦理学——以道德为其研究对象,而法律从来就同道德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互相作用。
互相影响、互相补充,成为阶级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两类最重要的社会规范。
七、学习法学的方法和意义:1.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2.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课程编号:B1050202适用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总学时:40一、编写说明1、课程简介《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是文科类非法律专业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
要求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2、与其他课程的联系开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
3、修订依据:本大纲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概论》(陈光中主编)教材修订二、大纲内容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法的产生、发展过程,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认识法的本质和作用,尤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掌握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适用。
(二)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法的概念和本质、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和作用、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教学难点: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法的本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三)教学内容第一节法的产生和本质一、法的产生的规律二、法的概念和本质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第二节法的发展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制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二、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适用1、法的制定2、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三、社会主义法的效力和法律解释四、社会主义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2、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3、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4、我国法律关系的内容5、法律事实五、法律责任的种类六、社会主义法制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2、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四)授课学时:6学时第二章刑法(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员能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特点和任务,掌握刑法的原则、效力范围及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并能联系实际,分析案例;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了解刑罚的种类;理解刑罚的目的;了解犯罪的基本分类。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1、法学的概念和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第二节]1、法学产生的条件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内容[第三节]1、法学体系2、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3、法理学的概念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四节]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2、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4、法学、法理学与其它有关学科的关系[第五节]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1、社会调整的概念2、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3、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第二节] 1、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第三节]1、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2、法产生的标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1、法的语源和词意2、法的外部特征[第二节]1、法的内容2、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3、试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层次)[第三节] 1、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第四节] 1、法的定义2、如何认识(剖析)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2、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3、什么是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4、什么是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它包括哪些?5、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和法的保护性职能。
6、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段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第二节]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表现3、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5、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6、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关系的作用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一节]1、法制的含义2、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3、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4、法系的概念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二节]1、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联系性3、法律移植的概念[第三节]1、奴隶制法的概念和特点2、封建制法的概念和特点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第一节]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3、新中国是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4、如何理解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表现2、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大意义3、为什么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第二节] 1、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的表现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第四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2、“一国两制”的含义[第五节] 1、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概念2、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3、研究法的原则的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一节]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2、简述法与生产力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关系)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第二节]1、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2、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建设的作用(关系)[第四节] 1、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第五节] 1、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第一节]1、什么是社会规范?它有哪些特点2、社会规范的种类3、什么是社会调整系统?4、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第二节]1、试述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2、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第三节]1、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第四节]1、什么是习惯?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的关系如何?2、什么是社会团体规范?它与社会主义法的共同点和区别如何?3、技术规范的概念和分类4、什么是法律技术规范?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它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哪些特点?[第二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体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3、简述法律调整的类型[第三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机制2、法律调整的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3、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一节]1、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法律秩序[第二节]1、如何认识民主的概念2、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三节]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历行法治既是重要的,又是复杂的、长期的?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一节]1、法律意识概念2、如何理解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3、法律意识的分类4、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5、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第二节]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第三节]1、法律文化的概念第十三章法的论制1、法的创制的概念2、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3、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有哪些?4、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5、试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6、立法技术的概念7、立法技术的分类第十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2、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第二节]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2、如何理解命令性规范?[第三节]1、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2、什么是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3、如何认识专门化规范?4、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5、什么是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6、什么是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7、任意性规范与相对确定性规范的异同。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法的本质是什么简答题
法的本质是什么简答题法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社会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它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历史性的特征,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的本质是什么?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法的本质,并探讨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1. 法的本质是社会规范首先,法的本质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通过立法机关的制定和国家机关的执行,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强制力,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
2. 法的本质是权力的体现其次,法律的本质可以看作是一种权力的体现。
权力是指人们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行使的行动能力。
法律赋予国家和政府特定的权力,使其能够制定和执行法律。
通过法律的存在,国家机关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有能力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调控。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一定的权力作为支撑,才能确保其有效性和公正性。
3. 法的本质是文化的体现此外,法律的本质还可以视为一种文化的体现。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仅反映了社会的行为准则,也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反映了各个社会对于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的不同理解和追求。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需要考虑社会实际情况,也需要兼顾文化传统和历史渊源。
4. 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法作为社会规范和制度的体现,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可以防止和惩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次,法律能够保障人权和自由。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人民享有平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
最后,法律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有序的社会环境,为创新、合作和发展提供了保障。
综上所述,法的本质可以理解为一种社会规范、权力和文化的体现。
法律在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和自由,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法律是指国家或社会公认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它是保障社会秩序、维护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手段。
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本讲义将介绍一些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法律的概念、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实施和适用等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
2.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的准则。
它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人员的努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益。
在法律中,行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为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动或不行动。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影响,法律对行为进行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后果。
3. 法律的来源与层级法律的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等。
宪法是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其他法律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从而形成了法律的层级关系。
法律的层级关系表现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下位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应当依据上位法而制定。
4. 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转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社会中得以执行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主要包括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等过程。
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一条法律以及如何操作的过程。
在法律的实施与适用中,常常需要借助法律机构的力量。
法律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各类案件,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5. 个人的法律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规而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要
底纹部分不配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概要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明确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构建,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
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二)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三)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四)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部分所组成的有机整体(一)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药品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有待于完善之处
一、《药品管理法》应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 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过程相一致,违反药 品的购进验收程序,购进验收记录不符合规定, 违反药品保管、储存要求等行为应做出相应的 处罚规定。
二、《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同一违法事项处罚标准应当统 一。《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 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 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 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而第八十四条规定,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两个条款相 比较,我们发现,相同违法事项中不同的行为者(购与销) 处罚的规定和幅度不一致。对于假药罚则规定,应于《国 务院特别规定》相符。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第一章 法学概要
一、法的基本概念 (一)法的含义和作用
法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 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 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的定义: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体系
⑴宪法 ⑵行政法 ⑶刑法 ⑷民法 ⑸经济法
背景资料: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
200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 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其中提出: 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 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 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国办发[2008]123号文件明确,省级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 卫生部门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概述(第1-5章)
一般人格权: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平等 和尊严这些一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权利。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人身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等 亲权 配偶权
身份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荣誉权
思考题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2年2 月14日这天,两人约好在玫瑰餐厅见面。李 女十分重视这次约会,为此专门到美容院进 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了餐厅。但李女 从中午一直等到晚上,也未见张男的身影。 李女十分恼怒,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 精神损失费1万元。 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黑格尔之前的“市民社会”——国家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民法是一国全部有
效的法律的整体
2、经黑格尔解释的“市民社会”——与政治
国家相对立 作为部门法的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第四章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宪法
基本法与根本法 私法与公法
在《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拿破仑倾注了极大的心血。
有资料表明,在参政院审议起草委员会的草案的102次会议中, 拿破仑至少在57次会议上作为主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 正如法学家索雷尔所指出的,在参政院的所有人中,“就一 针见血点出问题要害的能力、观点的恰如其分以及辩论的有 力而言,他是无与伦比的”。在许多次会议上,这位当时年 仅34岁的国家元首,经常打断一些繁琐无益的枝节争执,通 过明晰简洁的提问将讨论带回到实际而具体的问题之中。
拿破仑
1799年,刚刚通过政变掌握政权的拿破仑, 怀着“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野心,开始 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伟业。 首先,拿破仑任命了一个由4个人组成的法 典起草委员会。这4个人平均年龄都在60岁 以上,是经验丰富、注重实用的法律实务家。 由于大革命的影响,当时正是一个自由发挥 并最大限度施展才能的时机。起草委员会仅 用了4个月就完成了该草案。但是,草案在 法案评审委员会遭到了共和主义者的反对, 认为民法典草案只不过是“对罗马法奴隶般 的模仿和枯燥无味的编集物”。面对如此境 况,拿破仑展现了其作为一个军事家和政治 家的魄力和手腕。他利用自己绝对的权力将 评审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减少一半,将所有持 敌视立场的委员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 草案在没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
2022年司考大纲:法理学第一章法学的根本概念根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章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种类,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依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力量与行为力量,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大事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识并能够运用:法学的根本学问、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法的概念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根本观点法的特征(标准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标准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其次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章(法律规章的含义规律构造法律规章与语言法律规章与法律条文的区分法律规章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章的区分)法律规章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第四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消失穿插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依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视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法学概论》开课单位: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使用时间:2011—2012年度第一学期撰写人:杨娟姿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法学概论》教学大纲前言本教学大纲是为三年制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而制定的。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不可避免地要与法律打交道,接受法律的治理,依靠法律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了能够更加理性地面对法律的治理,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正确行使法定权利,每个现代人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
特别是对于未来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大学生来说,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树立科学、民主的法律观,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
本课程对各法学基础理科目的内容的概要作为精炼而准确的论述。
其中收录的法学基础科目有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三大实体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等。
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明问题,注重法学知识的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和思想性,能出色地完成启蒙法学思想的任务。
法学概论学时数为96学时。
本课程为考试课。
教材采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夏锦文主编,《法学概论》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
教学目的要求、内容和方法基础法律篇第一章法律的一般理论【目的要求】1.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特征。
2.掌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及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3.了解法律规范的结构、种类和形式。
4.了解法律关系的要素及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5.掌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目标和关键。
【重点和难点】1.法律的本质2.法律的基本特征3.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4.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5.法律与共产党政策之间的关系【教学内容】第一节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一、法律的起源二、法律的本质三、法律的基本特征四、法律的作用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制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和基本要求二、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三、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适用和遵守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创制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三、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第四节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五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内涵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构成三、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教学方式】采用板书、多媒体教学相结合的课堂讲授方式【计划学时】8学时第二章宪法【目的要求】1.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第一章什么是法学
上编法学的基本问题第一章什么是法学第一节基本阐述一、法学的词源(一)中国历史上“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在汉语中,法学的最早名称是先秦时期的“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
汉代以后,又多将法学的名称改为“律学”。
2、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
《南齐书·孔稚珪传》有“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之语。
3、现代意义上“法学”一词的最早使用者是梁启超先生,他于1896年在长沙《湘报》第五号上发表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明确使用了“法学”一语:“天下万世之治法学者……”。
(二)西方历史上“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学”一词,其英语和法语都表达为“jurisprudence”,德语表达为“jurisprudeny”。
而英语和法语中“法学”(jurisprudence)一词则源自古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该词是由jus (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词根providere合成。
前者解释为法律、正义、权利,后者表示先见、知晓、聪明和知识等。
两者合成一词,其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2、据考证,“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并在后来的罗马帝国时期广泛使用。
3、但拉丁语中的“法学”一词广泛传播到欧洲主要国家,是在公元十三世纪左右的罗马法复兴时期。
当时的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语种,都是在拉丁文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的“法学”词汇。
其中,英语和法语中的“法学”指称是“jurisprudence”,德语中的“法学”指称是“jurisprudeny”。
4、英语中的“science of law”,法语中的“science du droit”,德文中的“Rechtswissenscnaft”等表示“法学”或者“法律科学”的词汇,是从19世纪后期才被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
法学大一知识点
法学大一知识点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涉及众多的知识点。
以下将结合大一阶段的学习内容,对法学的基础知识点进行概要介绍。
1. 法律的概念和特点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对人们的行为有约束力,并且由国家主权机关制定和实施。
法律的特点包括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和一致性等。
2. 法学的分类和研究方法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实证法学。
理论法学主要研究法律的理念、原则和规则,而实证法学则从实际案例和社会现象出发,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
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和案例研究等。
3. 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层级国家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层级。
4. 基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行为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财产关系和人格关系等。
在法学大一阶段,对于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应有所了解。
5. 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构成要件刑法是指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实现的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6. 行政法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奖励等。
7. 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机关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权力机构的组织结构。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权力分立和宪法保障等。
宪法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等。
总结:以上是法学大一阶段的部分基础知识点概述,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可以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和体系建立起初步的了解。
随着学习的深入,将会逐渐探索更为复杂和深入的法学知识。
通过对法学知识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法律,增强法律意识,为将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
刑法的启蒙读书笔记
刑法的启蒙读书笔记【篇一:刑法的启蒙】《刑法的启蒙》之读书笔记与疑问法律是不是以追求正义为目的?当然不。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正义?无数先贤哲人给出了浩如烟海的回答,但是在这些浩如烟海每每读起来都无比正确的答案背后,却隐隐有着一个神秘的背影。
那个背影就是不同先贤哲人所处的不同背景,他们的出生,接受的教育,身处的社会阶级以及这个阶级代表的利益的不同决定他们的思想。
马克思连生活都需要恩格斯的资助所以他的哲学闪烁着无产阶级的光芒,孟德斯鸠自身作为一个贵族在《论法的精神》里自然而然的赞同贵族共和制。
当然本着世事无绝对的态度,总有个别人站在他们阶级的对立面,比如恩格斯。
但从宏观来看,这种人和思想的出现是偶然。
所以:你身处的位置决定你的思想。
那么你的思想必然代表你的利益。
换句话说:每个人追求的正义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正义,那么真正的正义将隐而不现。
哈佛公开课教授桑德拉认为,只有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才能得到真正的正义。
在国王看来专制才符合正义,对乞丐而言吃得饱就是最大的正义。
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你不知道自己到底是国王还是乞丐,你才会得出真正的正义。
但是我们知道,一旦我们来到这个世界上,就无法跳出自己所处的位置,所以,根本无法得到绝对的正义。
没有绝对的正义,法律怎么追求?也许你会说:没有绝对正义,还有相对正义。
问题就在这个相对上。
来看看我们的思修上是怎么定义法律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反映的由特定的社会生活资料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体系。
也就是说:法本身的相对的,其本质无非是一个工具,目的只有一个: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
康德说:人是目的。
换言之,人是不能作为工具的。
综上所述,法律是一种工具,那么这个工具在整个社会到底是发挥着怎样的作用?是人们,并非全体人类的,先根据自己国家习惯传统具体情况达成一个共同理念追求,在这个追求之上,建立法律?还是先建立法律,然后人们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追求各自认为的美好生活?听起来,前者似乎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形成过程,后者更带有专制法律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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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的要素
1997年《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33条:以 刑讯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上述证据而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者可能影响证据客观真实的,该证据 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对于以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物 证、书证,经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但非法收集证据的 手段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权无效、信赖保护、比例原则 (三)功能 覆盖面宽;宏观指导性;稳定性强。
注意问题:
1、任何一条法律规则都是三要素的逻辑联系,缺少任何一种 该法律规则就不存在。 2、条文的省略。 3、区分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一条规则可能通过数个条文 表述)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 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三、法律规则 (一)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1、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式规则。具有强制性。 2、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 规则。具有任意性。 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 法律规则。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和审判规则。
第四节 法的要素
四、法律原则 (一) 定义 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 和准则。 (二)分类 1.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三、法律规则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 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 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三、法律规则 (二)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1、规范性规则的逻辑构成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不需解释。 2、标准性规则有关部分需根据具体情形或对象加以解释适用。
《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 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二、西文中的“法”、“法律”及相关概念 (一)具有道德性,权利、公平、正义 (二)“法”与“法律”二元化 自然法——实在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 命令说 规则说 判决说 行为说 社会控制说 事业说 局限:回避或者没有揭示阶级性。
第四节 法的要素
原则与规则 1.四川泸州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多年。1994年起黄开始与 张学英来往同居。但与蒋并未离婚。2001年黄病重住院,张一 直在医院照顾。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住房补贴金、公积金、 抚恤金和一套住房售价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遗留给张一 人所有。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 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 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被法院驳回。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三、法律规则 (三)按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分类标准:法律规则所调整行为是否可能发生于该规则之前。 调整规则:对已出现的行为进行评价调整。
构成性规则:规则的产生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 以调整规范。 补充:自然犯与法定犯(本体的恶与法律上的恶) 规则的功能: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权威的两种依据:强制力与法律自身的品格。 特点: 第一,潜在性和间接性; 第二,不等于纯粹暴力。 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 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 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第二节 法的本质
四、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 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 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 的关系。 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法律是统治阶 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所处的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二者是法律不同层次的本质。
第四节 法的要素
(四)原则与规则的区别 第一,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第二,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冲突则必有一个无效。 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的原因: 第一,规则最能发挥明确指引作用; 第二,以规则为主体可增加法的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 第三,法律责任和制裁的可量化性只能依靠规则实现。 原则的作用: 使法律规则保持稳定性和协调性;是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可 弥补规则的不足;能把国家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合法合理范围。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二)法律的规范性 第一,概括性,反复适用; 第二,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 第三,一般性,调整对象不特定。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一)法为社会规范之一 (二)产生方式 制定: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认可:国家对既存行为规则的承认,赋予法律效力。包括:对 社会上早已存在的一般社会规则的认可;对国际法规范的认可; 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从而产生规则或原则。 解释:指有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一定 的标准和原则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 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 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 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 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 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 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的特征 第一,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元素或个体。 第二,多样性和差别性。 第三,不可分割性。 二、法律概念 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体系的科学和完备是法律文明发达的重要标志。 按所涉因素: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其他概念。 按部门法,按概念的确定性。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三、法律规则 (四)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被明确规定下来进行的区分。
确定性规则:行为规则的内容明确规定,无须援用其他规则来 确定本规则内容。 委任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 加以具体规则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 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本质的外化 一、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三、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一)行为规范 法律一般以行为而非主体作为区分标准,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 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对思想的控制:腹诽罪 根据身份: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案例:2010年10月16日,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拆,他本 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 有网友于10月19日13:26预测了有关部门答复:“肯定是 几个临时工干的,并且已清退。”当天17时左右,该网友的预 测成为现实。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淮河路中队武队长承认这事 和淮河路办事处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 已被辞退。
第四节 法的要素
三、法律规则 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 的准则,或者指法律中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明确法律效果的一 般性规定。 结构: 假定 处理(行为模式):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规定允许做 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后果: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
第四节 法的要素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第二,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第三,揭示了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 联系; 三、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案例:
张刚与王花是亲表兄妹,漯河市郾城区某镇人,上学时形影不离。初 中毕业后一起到南方某发达城市打工。由于该城市物价高,两人合租了一 套房以节省租房费用。互相照顾中日久生情。2007年8月,两人回到家里, 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请求。由于当事人所在村庄属贫穷落后的地区, “舅表婚,亲上亲”的观念还很浓厚,于是双方父母商量之后表示同意。 2007年9月,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被拒。登记部门告知二人法律 禁止近亲结婚以保证子孙后代健康。女方当即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并索 要了绝育手术证明。2008年1月再次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办理登记被拒。经 行政复议仍被拒,2008年5月,两人向漯河市郾城区法院起诉民政局婚姻登 记部门,要求其为原告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22日,法院做出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