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所遵循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以下是针对廉租住房管理的一些常见实施细则:
1. 申请条件:规定了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例如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等。
2. 申请程序:具体规定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和方式等。
3. 优先权规定:明确了优先选择什么样的人群入住廉租住房,例如残疾人、农村转移人口等。
4. 住房分配:规定了住房分配的原则和方法,例如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等进行评估和分配。
5. 使用和管理规定:明确了住房的使用要求和管理规定,例如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租等。
6. 保障措施:规定了廉租住房管理中的保障措施,例如定期评估住户的收入情况、建立监督机制等。
7. 违规处罚:明确了廉租住房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例如违规转租将取消住房资格等。
以上是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通过实施细则的规范,可以更好地管理廉租住房,确保低收入群体能够获得合理的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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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对廉租住房的管理和实施的具体细则和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比如低收入家庭、特殊群体等。
2. 廉租住房的面积、装修和设施要求:规定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所配备的基本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供暖设备等。
3. 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规定住户可以使用廉租住房的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或者长期使用。
4. 廉租住房的租金和租金调整: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金调整的方式,一般来说,廉租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低。
5. 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和他们的管理职责,如收取租金、维护住房设施等。
6. 廉租住房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住户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如逾期不交租金、毁坏住房设施等。
7. 廉租住房的退出和转让:规定住户退出廉租住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廉租住房的转让规定和程序。
8. 廉租住房的监管和评估:规定对廉租住房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对廉租住房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这些细则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廉租住房的有效管理和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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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第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对本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内的项目及时立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下文是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储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制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下文是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___、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细则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视同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储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是指对于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细节进行规定的文件。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才有资格申请廉租住房,例如收入限制、人口限制等。
2. 申请程序和材料:规定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以及申请流程和审批程序。
3. 选房规则:规定申请人在选房时的优先顺序,例如老弱病残、独居老人、低收入家庭等可以享受优先选房的权利。
4. 租金和费用:规定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规定。
5. 住房维修和管理:规定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责任,包括住户的义务和房屋管理方的责任。
6. 住房使用期限和转让规定:规定廉租住房的使用期限,以及离开住房后的处置规定。
7. 违规处理和申诉途径:规定对于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及对于管理方的申诉途径和处理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而异,所以具体内容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____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____》(皖政〔____〕____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____〕____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一)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____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廉租房补贴规章制度
廉租房补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廉租房补贴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租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用于支付其租金的部分或全部补贴。
第三条廉租房补贴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保障、动态管理。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廉租房补贴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第五条廉租房补贴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四)在规定时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
第六条廉租房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等因素确定,实行分类补贴。
(一)一类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70%;(二)二类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50%;(三)三类补贴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
第七条廉租房补贴的发放期限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条件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家庭收入状况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重新申请补贴。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八条申请廉租房补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二)家庭收入证明;(三)家庭财产状况证明;(四)住房状况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补贴资金和住房第十条廉租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旨在确保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权益,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和法律监督,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补贴和优惠政策支持,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租金相对较低的住房。
第三条廉租住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安全、卫生等相关标准;(二) 配备基本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暖、排污等;(三) 公共交通便利,交通出行方便;(四) 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如学校、医院、商场等;(五) 安全设施完善,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等具备居住需求的群体。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专业化管理能力,制定并执行住房分配、租金收取、维修保养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住房分配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分配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进行,应通过公开招租、摇号、竞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等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第八条分配廉租住房时应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杜绝任人唯亲、贪污腐败等行为。
第三章租金收取第九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确定,不得高于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
第十条租金收取应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进行,不得有额外收费。
第十一条租金收取应定期检查,保证收入的合法合规,不得存在黑箱操作、私人收取等违规行为。
第四章维修保养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由管理机构负责,应及时响应居民维修请求,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维修保养费用由住户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质量和时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范文
廉租房的管理制度范文廉租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廉租房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廉租房的管理,维护广大低收入家庭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廉租房。
第三条廉租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廉租房的管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公平选择、公正分配、公开管理。
第五条廉租房的管理要注重社会稳定,积极维护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利益,通过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等方式,助力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条件。
第六条廉租房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廉租房的正常运转和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执行机构为廉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范围内廉租房的招租、日常管理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招租和申请第八条廉租房招租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廉租房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方式进行申请。
第十条低收入家庭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人口状况等。
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经初审合格后,需进行面试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择优考虑。
第十二条招租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招租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招租单位应当公开招租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章租赁和管理第十四条低收入家庭须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支付租金。
第十五条租赁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签。
第十六条低收入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转租、出借、改建等行为,违者将被取消租赁资格。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应当爱护房屋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物,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低收入家庭应当遵守社区公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租赁期内,低收入家庭有权利提出维修、维护申请,保障房屋质量。
第四章监督和纠纷处理第二十条廉租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廉租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有权利举报廉租房管理违规行为,廉租房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低收入家庭之间的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贫困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投资的住房,以价格低廉的方式出租或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护贫困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规范、信息透明。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前提。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人应当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政府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的申请途径和材料审查服务。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无房或住房条件确实困难;(三)家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审核工作由政府部门负责。
应当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住房需求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配租与管理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配租原则是公平、合理、便利。
配租应当根据家庭的需求、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政府部门制定,并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租金调整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租金收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规范、高效。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廉租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房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维护和管理。
及时修缮住房,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罚,并取消其廉租住房申请资格。
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保障工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殊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包括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配租、管理、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住房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二、住房保障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一)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
(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三)特殊群体:包括残疾人、优抚对象、因公牺牲人员遗属等。
第五条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三、申请与审核第六条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社区(村)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条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配租。
四、配租与管理第九条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住房配租。
第十条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住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巡查,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
五、退出与监督第十二条住房保障对象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住房保障对象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经教育无效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 007]24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九部委,建设部令第162 号)及中省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条县政府成立旬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办),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指导,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廉租办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租赁辛卜贴发放等日常工作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批、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报审等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及有关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统征、审批、划拨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县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及销售价格的认定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审查工作县人行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等保障资金的融资及监管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统计及协助制定全县廉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等工作县公安消防、供电、供水、广电、通讯等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廉租办向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第十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县廉租办会同县计划局,根据现有廉租住房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本级财力,提出廉租住房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年度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年度需求计划划入县廉租办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使用廉租住房资金由县廉租办按照计划,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一)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8 %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二)集中建设在棚户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城币规划区内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用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三)收购旧公有住房或单位办公生活用房,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改建廉租房〔四)其他方式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平均50 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和上水、下水、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第十三条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出让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城建局、房管局和发展计划局等部门共同拟订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行政划拨书中载明相关事项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法人招标又件和公告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并作为项目法人招标条件和招标公告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由县廉租办将上述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实施机构,并监督其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变用途,或按商品房出售的,由国土部门清收土地出让金;县廉租办按规定标准收缴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补偿费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县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载明具体配建位置、配建面积,配建套数等事项第十五条建设廉租住房,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廉租住房用地面积进行行政划拨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依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有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依照法律规定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廉租住房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发展计划局、房管局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准入与退出第十七条〔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清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1 、具有县境内17 个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常住户口;2 、家庭收入在旬阳县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以下,并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3 、家庭无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在20 平方米以下、1 人户在3 。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最新范本模板】
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程赁型保障房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维护住房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住房资产使用效益,确保住房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程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 78号)、陕西省入民政府《关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结合我省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及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即两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租赁型保障房资产指中、省、市、县(区)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政策参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遵循“保障总量控制,实施属地保障,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租赁型保障房国有有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对租赁型保障房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全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指导全省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管理,负责汇通财政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政策,审批全省租赁型保障房处置方案,与省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全省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工作。
各市(区)、县(市、区)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的发展建设规划,负责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定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处置方案,于同级有关部门按其职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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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旬阳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币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 007]24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九部委,建设部令第162 号)及中省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旬阳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廉租办),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宏观指导,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规划、设计、招标、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廉租办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廉租住房建设的报建、施工管理及廉租房的配租、管理,租赁辛卜贴发放等日常工作
县发展计划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立项审
批、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制定、报审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廉租房保障工作的监督及有关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统征、审批、划拨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县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税费的核减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及销售价格的认定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审查工作
县人行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等保障资金的融资及监管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统计及协助制定全县廉租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等工作
县公安消防、供电、供水、广电、通讯等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的功能配套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廉租办向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廉租办向申清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供其承租或承购,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或适度〔低于成本价)房价款〔具体见旬阳县廉租住房租售管理办法)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一)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0 平方米;
〔二)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 平方米以内
第六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以下方法计算补贴额:(一)保障面积:人均保障面积标准x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二)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等于县廉租办根据调查确定的住房租赁币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
补贴标准由旬阳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三)辛l 、贴总额:(保障面积一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x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对申清租赁住房补贴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清人,应当应保尽保
第七条实物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配租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暂无合适的廉租住房房源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清人,县廉租办应当将其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高低、申清时间先后和其它因素进行排序轮候期间,暂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对申清人提供住房保障
在有廉租住房能够提供时,县廉租办应当按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向申清人提供廉租住房,与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自负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垃圾处理费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第八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城建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王管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在一般预算中安排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经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王要包括:
〔一)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
〔三)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