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13-02-01 文章来源:综合局《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01028
【发布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日期】2009-12-28【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国资令30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发布日期】2012-12-29【生效日期】2013-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央企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科学薪酬管理,落实企业发展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公司全部人员。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由董事长与总经理、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ﻫ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ﻫ(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ﻫ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ﻫ(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ﻫ(二)考核内容及指标;ﻫ (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ﻫ(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ﻫ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ﻫ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
题, 《 办 法 >规 定 由财政 部统 一 负责 产 权登 记 监督 管 理 、
元 .油价 上涨 将是 必 然趋 势 。此 外 ,在 下 一步 的 国标 制 定
案项 目管理 过 程 中 ,引入 专 家评 审机 制 ,细化 评 审流 程和 化 、中海 油要 首 先如 期 完成 改造 任 务 。加 快 汽车 发 动机 相 审核 要 求 ,提 高 评估 项 目监 管 水平 。同 时 , < 办 法 》强 化 关 技术 研发 与应 用 。
了 中央文 化 企业 无 形资 产 评估 监 管 ,要 求做 好 著作 权等 无
今 年 初 的最 新统 计 数据 显 示 ,全 国 柴油 车 排放 的颗 粒
0 % 。若 重型 柴 油车 排 放从 国三标 管 部 门和 中 央 文 化 企 业 的产 权 登 记 职 责 .实 现 应 登 尽 物超 过汽 车 排放 总 量 的9
登 、登 则登 准 ”的管 理 目标 。 准过 渡到 国 四标 准 ,颗粒 物排放 量将 下 降8 O %。
设 在 财政 部 的 中央 文 化企 业 国有 资 产监 督 管理 领 导 小
虽 然 我 国早 就 出 台 了汽 油 国 四 标 准 和 柴 油 国
组办公室透露 , 《 办 法 > 的 出台 ,有 利 于 加 强 中 央 文 化 三 标 准 并 要 求车 用柴 油从 2 0 1 1 年7 月1 日起全 部 升级 到
《 办 法 》按 照 统一 政 策 .分 级 管理 、覆盖 全面 .监 自律 ,企业要 向社 会公 开产 品质 量承诺 。 管 到位 的 原则 ,对 中央文 化 企业 申请办 理 占有 、变 动 、 国务 院首 次 明确 实施 国 四 ”柴 油 、 国 五 汽 柴油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201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发布时间:2016-12-1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6年12月8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四)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
强化国际对标和行业对标,构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考核导向第五条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李荣融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课件(公司金融第七版)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摘选)(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计算,可以考虑经核准的因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总资产周转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总资产周转率是指企业任期内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同平均资产总额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总资产周转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资产总额之和企业符合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如果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核准,可在计算总资产周转率时酌情予以调整。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卖力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措施》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集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卖力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措施》宣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卖力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措施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集会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集会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集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创建有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执法法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考核的中央企业卖力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度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管帐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治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管帐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治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管帐师。
第三条企业卖力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历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赏罚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接纳由国资委主任大概其授权代表与企业卖力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企业卖力人经营业绩考核事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凭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代价最大化以及可连续生长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卖力人经营业绩。
最新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解读一、修改完善背景2003年以来,国资委先后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号、第17号)、《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补充规定》),并对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了六个年度和两个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
《考核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完善国资监管,推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面对日益变化的新形势、新挑战,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面临着不少难点和问题,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价值创造的理念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考核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董事会的业绩考核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分类考核、任期激励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因此,进一步完善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既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应对后危机时代挑战、提高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
基于上述背景,国务院国资委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考核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改完善的重点是在总结第二任期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第三任期开始,对所有中央企业实施经济增加值考核。
新的《考核办法》继续坚持了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少而精”、“分类考核”、“短板考核”、“对标考核”等六年来考核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企----------------------------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业价值创造,不断提升股东回报和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对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和控制风险的考核,引导企业关注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版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修正本)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并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考核办法》修改的必要性《考核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认同和支持,在促进企业深化价值管理、引领科学发展方面的成效比较明显。
但随着“一五三”总体思路的深入推进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业绩考核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未来一段时期宏观经济不确定、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比较突出,保增长、提效益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是中央企业资产、收入规模较大,但资产使用效率、盈利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价值创造的考核导向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是中央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还不足,大部分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与跨国公司一决高下的技术优势;国际化经营程度普遍较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条件,促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考核力度有待加大。
四是部分企业经营波动较大,强化任期考核与任期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考核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是对不同功能、不同定位和不同作用的中央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增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战略目标,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第四任期的《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考核办法》由原来41条增加到47条,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坚持考核指标“少而精”,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的导向主要体现在指标设置上。
这次考核指标完善的思路,是弱化规模、突出质量、强化管理、做强做优。
1.年度基本指标。
维持“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不变。
2.任期基本指标。
保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取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更换为总资产周转率。
央企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科学薪酬管理,落实企业发展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公司全部人员。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由董事长与总经理、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4(000)022
【摘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32-3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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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J],
2.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J],
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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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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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人员工作积极性,科学薪酬管理,落实企业发展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公司全部人员。
第三条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由董事长与总经理、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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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 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十四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二)考核内容及指标;(三)考核与奖惩;(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
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
计算公式为:(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奖惩第二十一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 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
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
具体计算公式为: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 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