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学串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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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知识点串讲

司考刑法知识点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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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上的动物伤人
1、有主物: 主人唆使:正当防卫 自行伤人:紧急避险
2、无主物 国家保护的动物: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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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
罪过形式
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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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结构
罪过结构
认识因素
明知 预见
意志因素
追求放任 避不同? 思考2:如何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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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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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标准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两种学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结论:对象错误相一致 打击错误有不同 因果关系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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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标准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⑴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出现重罪结果 ⑵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出现轻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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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
思考:1、是否仅限于财物? 2、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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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 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 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 “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 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 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 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 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 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 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 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全册复习讲义(全册)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二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八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九章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十章 量刑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各论概述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二章 渎职罪
1. 概念: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研究犯罪 客体,便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 间的界限和正确把握刑罚的轻重。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2. 种类:
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3. 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 体,具体体现在刑法13条中。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四、对犯罪主体的理解
重点把握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方法和刑 事责任能力的有关问题。即刑法第17、18、 19条的规定。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自然人或单位。新修订的刑法典30条规定了 单位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刑 法 17 条 对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作 了 规 定 , 其 采取“四分法”: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相 对有责任年龄时期、完全负责作年龄时期、 从宽责任年龄时期。
者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因而,应当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五、犯罪主观方面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 度。由意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以犯 罪故意为例,可用下列逻辑图表达:

08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3)

08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3)

08法律硕士刑法学串讲讲义(3)11.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试说明:(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幺?(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动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幺?12.《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试说明:(1)本条规定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3)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含义(4)如果有人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应当如何定罪?13.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的修改,《刑法》第399条第1、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刑法概论、犯罪总论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派生原则)和价值1.内容:依“法”定罪判刑:依照①成文的、②行为时有效的(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③适当(确定)的法律,经司法④严格解释、适用(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定罪判刑。

(1)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事前法,禁止不利被告的事后法(重法)。

公民可预测。

从旧兼从轻,允许适用事后轻法;(3)适当法,明确、合理。

禁止不确定、不人道刑罚,不得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4)严格解释刑法,禁止不利被告的类推解释。

*即使立法机关也不能做类推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以被解释的刑法条文为准,因此可以适用于其“出台”前发生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2010年)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答疑编号2772010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依照成文的、行为时有效的、明确(确定)的法律,经严格的司法解释、适用,定罪判刑。

因此选项D正确。

2.价值基础:①民主、②人权。

人民法律制定“自律”(民主)·(法律规则)“可预测”(保障人权自由)。

类推:法官造法、破坏民主(立法);公民不可预测、侵犯人权(自由)。

【例题·单选题】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答疑编号277201010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刑罚论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刑罚论

第三部分 刑罚论⼀、刑种制度(⼀)主刑问题1、刑期以及刑期计算、刑期折抵问题;2、罪犯的权利义务问题,如管制犯参加劳动的"同⼯同酬",⽽拘役犯"酌量报酬",有期徒刑犯以上⽽有劳动能⼒者必须参加劳动;3、死刑问题--死刑的限制:(1)适⽤条件的限制:罪⾏极其严重者;(2)适⽤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3)适⽤程序的限制;(4)执⾏制度的限制;4、死缓制度:死缓的法律后果--三种可能性的结局及其条件。

(⼆)附加刑问题1、附加刑适⽤的规则;2、罚⾦刑:(1)罚⾦的数额问题;(2)罚⾦执⾏中的⼆个重要问题:随时追缴和减免缴纳的问3、没收财产刑:(1)没收财产的对象--犯罪分⼦个⼈所有的合法财产;(2)没收财产刑的⽅式:部分没收和全部没收;(3)没收财产执⾏过程中的⼈道主义;(4)没收财产与偿还犯罪分⼦的债务问题;(5)没收财产与罚⾦的关系;4、剥夺政治权利刑:(1)所剥夺权利的具体内容;(2)必须适⽤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类对象;(3)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四种情况;(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计算问题;5、驱逐出境:适⽤对象和适⽤机关。

⼆、量刑制度(⼀)量刑情节问题:(⼆)累犯制度(65条--66条)1、累犯的构成条件:(1)主观条件;(2)刑度条件;(3)时间条件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的问题--特殊点在于:⼀是罪⾏的特殊性;⼆是相对于⼀般累犯⽽⾔,没有刑度与时间的限制;3、累犯的法律后果:⼀是应当从重处罚;⼆是不能适⽤缓刑;三是不能适⽤假释。

(三)⾃⾸制度(67条)来源:1、⾃⾸的构成条件:(1)⾃动投案及其理解;(2)如实供述罪⾏极其理解2、特殊⾃⾸(特别⾃⾸)的问题--特殊点在于:⼀是主体的特殊性,⼆是供述罪⾏范围的特殊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为⼈供述的不仅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且还要求与已经掌握的罪⾏属不同性质的罪⾏;3、⾃⾸的法律后果(与后⾯的⽴功制度⼀起⽐较、分析)(四)⽴功制度(68条)1、⼀般⽴功与重⼤⽴功2、共同犯罪中的⾃⾸与⽴功问题3、⽴功的法律后果:同⾃⾸⼀样,具有层次性或等级性:第⼀等级:⼀般⾃⾸或者⼀般⽴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等级:犯罪较轻⼜⾃⾸或者重⼤⽴功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第三等级:⾃⾸并且重⼤⽴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五)数罪并罚制度(69条--71条)1、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情形:吸收原则适⽤于判处死刑或⽆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并科原则适⽤于判有附加刑的情形;3、并罚的具体运⽤:⼀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期间⼜发现漏罪或者⼜犯新罪的并罚⽅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了⼀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第一编基础理论第一讲刑法与刑法解释一、刑法的概念与渊源(一)刑法的概念从一般意义上讲,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

系统性地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即狭义的刑法。

是指1997年全国人大出台的刑法,包括刑法修正案。

注意:刑法修正案的来由,目前有七个刑法修正案。

★2.单行刑法。

刑法典之外,独立地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目前我国的单行刑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创设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3.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一些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

注意: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法的规范,后者是其他法律规范中附带指明罪刑规范。

但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附属刑法,因为我国的附属刑法实际上是对于刑法典内容的重申,即单独地依靠附属刑法并不能给行为人定罪量刑。

4.变通规定。

(1)含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涉及犯罪与刑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

(2)特点:这种规定只在该特定区域适用。

2005年卷二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 )(注:本题系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随着立法修改,刑法的渊源已经发生了变化。

当时的选项是B)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一)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
1. 刑法基本原理
-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有罪推定、法无规定不可判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由裁量原则等
2. 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
-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
- 犯罪形态:罪名、情节、手段、后果、时间、地点等
3. 犯罪量刑
- 犯罪的基本量刑原则和方法
- 量刑的具体因素: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情况、犯罪的后果等
4. 刑法特殊规定
-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罪等
5. 刑法适用
- 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 刑法适用中的特殊问题:从轻、从重、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追诉时效问题等
6. 刑法实施和刑罚执行
- 刑法实施的基本规定
- 刑罚执行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刑期计算、假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等
7. 刑法改革和发展趋势
- 刑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 刑法的发展趋势:向严格化、细化、人性化、科技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法条串讲班刑法授课提纲(袁登明)

法条串讲班刑法授课提纲(袁登明)

法条串讲班刑法授课提纲(袁登明)2007年刑法学授课提纲(袁登明老师编写、主讲;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串讲阶段的复习特点、讲课方式;●串讲所要达到的目标;●刑事法条(含司法解释)、辅导用书、试题等资料之间关系的妥善处理。

一、刑法总则的知识体系——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纵向的梳理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一)刑法论1、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 条)2、刑法适用效力(6——12 条)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四原则刑法适用效力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几种管辖原则之间的适用关系(适用技巧)应用如下思路解决:→属地管辖先看地点→再看主体→属人管辖→再看法益归属我方→保护管辖外方→最后看是否为国际犯罪→普遍管辖否→无适用效力(2)刑法第10 条关于外国刑事裁判的认同问题;(3)刑法与同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关系。

(二)犯罪论1、犯罪客体(13 条)2、犯罪客观方面(13 条)必要要素—→危害行为客观方面特征:有体性、有意性、危害性形式:作为与不作为选择要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方和方法其中,重点是不作为犯罪和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

3、犯罪主观方面(14——16 条)不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相结合,形成具体的罪过形式: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认识行为必然会发生某危害结果认识行为可能会发生某危害结果没有认识到行为会发生某危害结果注意,关于罪过的几个基本性认希望放任轻信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1)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上远轻于故意犯罪;(2)所有的过失犯罪,均以出现严重的危害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前提;(3)判断罪过形式时坚持“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

罪过的主要问题在于罪过形式相互辨析与认识错误的处理:(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3)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4)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5)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刑事责任;(6)事实认识错误——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

刑法学司法考试辅导讲义.doc

刑法学司法考试辅导讲义.doc

2006刑法学司法考试辅导讲义-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第一,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该危害结果并未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第二,行为人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其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行为人只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追求结果以外的结果的发生,即实际发生的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或者实际发生的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

对于前种情况,例如,甲欲伤害乙,朝乙大腿扎了一刀,不料扎中乙的动脉血管,乙因流血过多死亡。

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的行为导致乙的死亡,但甲主观上并无杀害乙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甲应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对于后者如行为人本想杀人,结果只造成了伤害,行为人要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基本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

理解:刑法的机能、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刑法的概念刑法的性质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溯及力)第二章犯罪概说基本要求:了解:犯罪的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结果加重犯和状态犯,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第二节犯罪的分类自然犯、法定犯亲告罪、非亲告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罪基本犯、结果加重犯即成犯、状态犯和继续犯第三章犯罪构成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的特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定方法,犯罪客体。

熟悉并能够运用:作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过失,事实认识错误。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理解: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犯罪排除事由的本质与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特殊正当防卫。

考试内容:第一节犯罪排除事由概述犯罪排除事由的概念犯罪排除事由的分类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构成(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意图防卫时间防卫限度)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第三节紧急避险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的构成(避险起因避险对象避险意图避险时间避险可行性避险限度)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四节其他犯罪排除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基本要求:了解: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司考刑法知识点串讲

司考刑法知识点串讲

司考刑法知识点串讲刑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知识点众多且复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刑法知识,下面为大家进行一次系统的知识点串讲。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其核心要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则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接下来,犯罪构成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关键的考量因素,不满 14 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对特定的几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则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刑法学授课提纲.

刑法学授课提纲.

定义务的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因果关系未中断万元,实施诈骗行为获利、某私营合伙企业在依法成立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达 500 万元。

本案不属于加重的原则年,最长 20 年。

那么某甲实际执行的行期是最短最长 25 年(20+5)。

;)成功的缓刑(涉及另一个问题:是否存在累犯的前提))失败的缓刑——被撤销的缓刑: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注意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是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肇《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出版物有关一是经营出版物的内容违法,即经营具有反动性政内容出版物(定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定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某日,A以B家风水不好,需要消灾为名,“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回来打用冥币调换。

A是否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窝藏对象:犯罪的人,既包括实际犯罪的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追究的人。

(2)包庇:作假证掩盖犯罪。

包括冒充犯罪人。

需要注意 362 条的特殊规定。

()与伪证罪等的区别:发生的时间不同。

3、破坏监管秩序罪和脱逃罪的区别(315 条):主体不同――前者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已决刑事犯);后者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法学讲课提纲 共47页

刑法学讲课提纲 共47页
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 论的作用。
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有的罪的难点可能是主体特征问题,有 的罪的难点也许在其主观方面,如此等等,这就要求要抓住重点、难点 问题对刑法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值得强调的是: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 实际的方法。用所学的刑法理论分析具体的案例,使理论得以消化和深 化,从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业:小论文,案例分析。
从法律上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 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如前述第一至六种情况。
二、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p.11)
法条竞合时只能适用一个法条,但适用哪一法条,则 必须确立一定的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的条文, 而其中一部法律是普通法,另一部法律是特别法。(2)一行为同时符合同 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而该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明确指出适用特殊情况处理。 (3)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 适用特殊规定处理,通常也应适用特别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刑法分则在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所 作的结构安排。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而具 体犯罪的种类相当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 若干类,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 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类罪划分及其 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的结构,由罪状和 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所谓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 征的描述。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 述方式不同,将罪状分为4种: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但在理论上,认为根据不同 的标准还可以对罪状进行其他的分类,即根据条文 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多寡,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 状和混合罪状。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三)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三)

第⼆部分 犯罪论 ⼀、犯罪主体问题 ⾸先涉及到的犯罪构成的要件问题,犯罪构成要件是说明什么样的社会主体、在什么样的主观⼼态⽀配下、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为、侵害了什么样的法益(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利益,即客体)。

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包括⾃然⼈主体与单位主体。

(⼀)⾃然⼈犯罪 ⾃然⼈犯罪⽅⾯需要掌握三个问题: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份犯。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可作三分法:完全⽆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关于未成年⼈刑事责任部分,尤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周岁的计算原则,应当以实⾜年龄为准,⾃过⽣⽇的第⼆天起才为已满14周岁或16周岁;②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种犯罪⼗种情况(或说⼋种严重故意犯罪),其中故意伤害罪与强*罪都包含了两种情况,前者包括故意致⼈重伤与故意伤害⽽致⼈死亡,⽽不包括轻伤害。

后者包括强*妇⼥与**幼⼥两种情形;③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如269条、267条第2款等规定的抢劫罪;④注意毒品犯罪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对贩卖毒品的⾏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私、制造、运输毒品的⾏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

与这⼀特征极为类似的还有《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种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为中,仅规定对放⽕、爆炸、投毒负刑事责任,⽽对决⽔,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⑤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仅仅对法定的⼏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⑥对于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犯罪,适⽤刑罚时应当遵循的两个原则:⼀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不适⽤死刑(包括死缓)。

⑦注意,这⾥存在⼀个保安措施问题,即对于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先考虑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严加管教,其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案例]纪某(男,1987年6⽉5⽇出⽣)。

刑法学复习串讲

刑法学复习串讲

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剥夺功能
(3) 教育改造功能 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功能 3、对其他人的功能——威慑功能 (1)威慑功能。 (2)教育、鼓励功能。
十二、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 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 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 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犯罪既遂形态
1、概念
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 要件,犯罪构成要件齐备。
2、分类:
(1)结果犯:要实施具体犯罪构 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 生法 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 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 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 别标志的犯罪 。
(2)危险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 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3)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 成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4)举动犯: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 犯罪全部构成要件就算完成。
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 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认定 1、交通肇事逃逸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 而逃跑的(3—7年有期徒刑)
2、逃逸致人死亡 逃跑使得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 亡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

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

静态前态追诉时赦(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 \量刑行刑成主呗方盒司法考试刑法学复习(资料提纲)第一部分 绪论一、 对“刑法”的基本认识(一) 刑法之渊源及分类•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分类包括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二) 刑法之法律特征• 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最后手段性(其他部门法的补充性)• 保障性(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三) 刑法之机能•保护法益机能•保障人权机能(四) 刑法学基本体系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构架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 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

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可以作出这样的 勾画:行为 ----------------------- ►责任II 触犯刑法的行为 --------------研」事责任1I 瘵则与范围 ----- 犯罪 --------------- 刑罚----------------- 补充规定(若干重裳概念) 犯霏构成*疋当行为 (阻却犯罪成立)(刑种) 未完成共同罪数 形态形态形态犯 罪 构 / I I 客体主体客观方面 Z \/ I X 自然人单位 故育过失意外宫xuefjjQj com 刑事贵任年龄刑事贵任自幼 学法阿基于刑法学科体系、重要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的分布,以下均以重要的专题为主进行讲解二、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第3、4、5条)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1、 基本内容;2、 意义与价值•是人类迈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步,即推动法治原则的形成;•被写进国际公约、国际上普遍承认的司法原则•不仅是刑法原则,也是一个宪法原则3、主要要求(派生原则)•法律主义(成文法主义):行政规章能否制定罚责?习惯法能否成为刑法渊源?•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即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对于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总体上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虽然不少教科书与辅导材料中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有五六个之多,但刑法明确规定的就是三个,其他的如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自负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都不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三是注意对三大基本原则的考查方式,基本都是间接性的,所以要求大家脑海里应当有罪刑法定的观念,而不是仅因为某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就定罪处罚,再如,我国刑法典对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未成年人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其主要体现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学下讲课提纲.

刑法学下讲课提纲.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 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 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害的客体: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客 观方面: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足以造成危险的行 为;3、犯罪主体:一般;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 、犯罪对象是法 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客观方 面的实际危害程度是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 的界限。1、侵害的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正 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3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案例3:被告李某15岁,为某农村中学高一学生,由于经
常被某班主任常某辱骂,性格又内向,遂生恶念,欲害死常 某来报复。一日夜晚,李某在常某独住的山林边的平房放了 一把火,当夜由于突起大风,常某住的平房又有不少引火物, 从而引起山林着火,造成山林火灾,损失达数百万人民币。 常某也被烧死。对于本案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2.放火罪与他罪的界限
(1)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用电不慎,引起火 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与失火罪同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犯罪客体,行
为对象和犯罪主体都是相同的,犯罪的行为方式,甚至犯罪主 观方面也有某些相同点,如点火行为都可能是故意的。尤其是 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实践中常 常难以区分。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
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出于盗窃 的目的,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 果的,应定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堤坝、其他公共 设施附近的水库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 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爆炸罪。 根据《解答》的这个精神,认定本案中朱某的行为究竟构成 盗窃罪还是爆炸罪,是看朱某的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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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78—80条)
刑罚执行即行刑(78—86条)——→ 假释制度(81—86条)
追诉时效的期限(87条)
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88条)
选择要素—→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时间、地方和方法
简单客体
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主要客体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四、数额犯问题
这里仅归纳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定罪与否的数额问题(所谓的“起刑点”问题),主要包括: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140条);同时,根据新近最高法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 货值金额达到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理。
刑法学串讲提纲
(袁登明老师编写、主讲,敬请学员朋友注意,此为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串讲阶段的复习特点、讲课方式;
●串讲所要达到的目标;
●司法考试中刑事法条(含司法解释)与辅导用书及其资料的关系。
一、刑法总则的基本构架——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纵横方向的梳理
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
(1) 防卫过当(20条)
(2) 避险过当(21条)
(3) 犯罪中止(24条)
(4) 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68条第2款)
(5) 胁从犯(28条)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27条第2款)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17条第3款)
4、可以免除处罚的
(阻却犯罪成立) (刑种)(刑罚适用)(阻却刑罚适用)
↙ ↘
未完成 共同 罪数 量刑 行刑
(5) 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68条第1款)
(二)从严处罚情节——现行刑法中,这一趋向性情节仅有从重处罚情节,而无加重情节
1、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一是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二是累犯(第65条);
2、分则部分——分则性的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多达32个;其中,值得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第356条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
三、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无期徒刑减刑、追诉时效计算等。
1、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 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
共同形态—→ 共犯刑事责任——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第26——29条)
单纯一罪(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是分则条文的样本)
一行为一罪
(1) 犯罪较轻而且自首(67条)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351条第3款)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 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10条)——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 有重大立功的(68条)
形态 形态 形态
犯 罪 构 成*
↙ ↓ ↓ ↘
客体 主体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 ↘ ↙ ↓ ↖
量刑原则(61—64条)
累犯制度(65—66条)
刑罚裁量即量刑(61—77条)——→ 自首制度(67条)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限制自由——管制(38—41条)
主刑 剥夺自由——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42—47条)
刑种(32—60条)—→ 剥夺生命——死刑(48—51条)
自然人 单位 故意 过失 意外事件
↙ ↘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注:上图中,反向箭头↖←表示否定性的作用,如“刑罚← 追诉时效”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阻却。)
(3)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164条第3款)
(4) 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383条)
(5)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390条第3款)
(6)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392条第3款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量刑制度(65—77条) 立功制度(68条)
并罚制度(69—71条)
缓刑制度(72—77条)
时效制度(87—89条)——→ 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89条第1款)
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89条第2款)
二、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主要限于总则)
(一)从宽处罚情节(顺序的意义: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
1、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行为—————— ————→责任
↓ ↓
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
↓ ↓
剥夺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52—53条、59—60条)
附加刑: 剥夺政治权利(54—58条)
剥夺居留权——驱逐出境(35条)
3、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附加与管制的则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则与范围——→犯罪————————————→刑罚———————→补充规定(若干重要概念)
↙ ↖ ↙ ↘
犯罪构成* 正当行为 静态 动态 追诉时效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与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第18条)
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 特征与处罚原则(第30、31条)
主观方面——→故意(第14条)、过失(第15条)以及 意外事件(第16条)
必要要素—→危害行为
客观方面—→
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正当防卫(第20条)与紧急避险(第21条)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及其标准(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及举动犯)
停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第22—24条)
共犯成立的条件(第25条)
5、 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
8、 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计算问题也是如此)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19条)
(2) 犯罪预备(22条)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18条第3款)
(2) 犯罪未遂(23条第2款)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29条第2款)
(4) 犯罪后自首的(67条)
实质一罪:继续犯、想象竟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罪 法定一Leabharlann (数行为法定为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罪数形态 数行为一罪
处断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具体解析:
基本原则——→三大基本原则(第3、4、5条)
空间效力即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等四原则(6——11条)
刑法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12条)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问题(第17条)
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153条)。
3、 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而又偷税的(201条)。
4、 逃避欠缴税款罪——欠缴税额达1万元以上的(203条)。
5、 盗窃罪——根据97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两种情形:数额较大以500—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2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10万元为起点;(不同的数额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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