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宅基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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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农村农业政策 精简版

2014年国家农村农业政策  精简版

2014年农业政策措施1.种粮直补政策1.农资综合补贴政策2.良种补贴政策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4.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5.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6.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7.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8.生猪大县奖励政策9.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10.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11.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12.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13.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14.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15.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16.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17.农业标准化生产支持政策18.畜牧良种补贴政策19.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20.动物防疫补贴政策2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2.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23.渔业柴油补贴政策24.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25.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6.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27.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28.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29.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30.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31.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32.农村沼气建设政策33.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34.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35.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3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37.阳光工程政策38.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39.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40.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41.农业保险支持政策42.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43.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44.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45.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政策46.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政策4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政策48.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49.农村、农垦危房改造政策。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核心内容:2014年土地新政策,通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体现出来,文件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原文)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对于土地承包,一号文件首次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1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国家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定了相关了法律,为了确保管理规范,各地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以形成中央到地方的制度体系,以山东为例,山东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村基地管理政策尤其重要,那么山东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的内容有哪些?赢了网小编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详细介绍。

一、山东省将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宅基地和农房将纳入不动产登记体系。

据山东省国土厅副厅长宇向东介绍,省里确定了省国土厅在不动产登记管理方面的职责,并批准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目前,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正在加紧组建中。

下一步,省厅将会同相关厅局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交流协调相关事宜。

不动产登记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悉,山东省将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将农民房屋纳入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山东农民自愿退宅基地将获补偿从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会议上获悉,我省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试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效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30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俭朴详细解读了该意见。

他指出,我省将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减少农村居民点占地面积。

鼓励农村合村并点,开展村庄改造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将挖潜节余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比重与2017年相比下降4.23%。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通过统一有形土地市场,按规定采取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2014)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2014)
4
1总则
1.0.1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于 2007 年废止,现有的《镇规划标 准》(GB 50188-200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等相关标准对村庄规划用地类别没有细分,目前缺乏用地分类标准。为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 强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导,编制《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1.0.2 《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用于指导各地村庄的规划编制、用地统计和 用地管理等工作,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总结问题和经验,修改编制村庄规划用 地分类标准。
3 村庄建设用地
村庄建设用地(V)分为五中类,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V1)、村庄公 共服务用地(V2)、村庄产业用地(V3)、村庄基础设施用地(V4)和村庄其 他建设用地(V9),涵盖 2008 年 1 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所涉及的村庄规划用地类型。
(1)村民住宅用地 (V1) “村民住宅用地”是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考虑到城市居住用地有居住区 级、居住小区级和组团级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层级单一, 且一般不在村民住宅内。因此,区别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提出的“居住用地”为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用地的说明,本 指南中提出“村民住宅用地”仅指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用地,包括住宅用地、混 合式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V11)是指只用于居住的村民住宅用地;“混合式住宅用地”
村庄公用设施用地
村庄其他建设用地 非村庄建设用地 对外交通设施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 非建设用地 水域 自然水域 水库
坑塘沟渠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农林用地
设施农用地
农用道路 其他农林用地 其他非建设用地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权属登记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

2014年最新土地政策(中央一号文件)核心内容:2014年土地新政策,通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体现出来,文件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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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原文)四、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法律快车编辑亮点解读:对于土地承包,一号文件首次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1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1、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在整合村内宅基地时,不得强制村民退出宅基地,也不能违背村民意愿集中建社区、上楼居住。

2、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

3、下面是关于农村建房的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政策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建房的基础,因此宅基地政策对农村建房有着重要的影响。

4、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解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不变不换,新证老证将同步存在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1、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

3、农村自建房政策最新规定具体如下: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到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4、一般来说,每户农村居民最多只能拥有一份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期满后需要进行续期或重新分配。

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认真编制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开展农村宅基地利用情况专项调查,全面摸清农民建房特别是无房户、危房户的现状和实际需求。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每年制订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提交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

(二)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科学设置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民按规划要求集中建房,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014年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14年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14年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网友提问:2014年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律师解答:《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制定。

农村宅基地相关知识纠纷处理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

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

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

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心得体会:宅基地改革政策沿革和发展方向(最新)

心得体会:宅基地改革政策沿革和发展方向(最新)

心得体会:宅基地改革政策沿革和发展方向(最新)宅基地改革试点至少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有效解决了宅基地分配不均问题。

二是促进了一向“沉睡”的农房财产权的实现。

三是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和相关产业发展。

四是促进了农村民主化进程。

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形成于人民公社时期,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进入新世纪,随着外出劳动力人数越来越多,改革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民对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的处置权利也越来越大。

目前国家和地方推进的改革试点,在宅基地取得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实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中国地域差异大,宅基地制度关系到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审慎推进。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这是中央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具体方略,即“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可以预料的是,国家层面上可能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办法或意见,具体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最特殊的制度安排,也是“三块地”中最后改革的一块,因而更须审慎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中国农村宅基地政策的确立和中国农村其他土地一样,土改以后当然是私有,即归农民个人所有,包括农民所分到的地主的房产。

合作化以后,宅基地才和耕地、林地等一起逐渐演变为集体所有,但次序略有不同。

1959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但第十六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社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

社员新修房屋所需用的地基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这就意味着,在高级社框架下,农村宅基地分为两种所有制形式,一是原有宅基地,仍然是私有制;一是新增部分,由于是合作社统筹解决的,当然是集体所有制。

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新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规定是什么(一)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二)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三)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宅基地补偿政策二、农民进城宅基地怎么办(一)农民进城已经落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将落实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政策。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有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二)农民进城未落户。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而言,不需要担心宅基地会被收回和自家房屋被拆除的问题,根据《民法典》以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的房屋是属于农民朋友的固定资产,而宅基地也是农民应当享受到的固定权益,虽然农民朋友在城市务工,农村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但是使用权与处置全一直属于农民朋友,如果农村集体组织需要拆除农民朋友的住房,那么必须要经过农民朋友同意,同时还需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即使农民闲置的房屋已经成为了危房,也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会被拆除。

三、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014国家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作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5年第18期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4〕17号)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一、工作进展(一)完成改革试点顶层设计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中央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农办、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实施。

《意见》先后经国务院专题会议、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7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于2014年12月31日由中办、国办印发。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

(二)获得法律授权《意见》的部分改革举措突破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央“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把发挥法律引领和推动作用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改革,用法律授权方式解决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三)部署启动试点工作今年3月23—25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部署暨培训会议,作试点工作的动员部署,同时以会代训,解读政策,明确要求。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意见》和根据《意见》制定的三项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部署安排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等相关工作,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各地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目前已有20个省(区、市)成立了省级领导小组,组长全部由省委常委以上领导同志担任,其中由省(区、市)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的就有15个。

2014年土地改革最新政策解读

2014年土地改革最新政策解读

2014年土地改革最新政策解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

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解读:对于土地承包,一号文件首次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2、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解读: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3、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

普通住房标准2014

普通住房标准2014

普通住房标准2014
普通住房标准是指一般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和面积等方面的要求。

2014年,我国对于普通住房标准做出了一些调整和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本文将对2014年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2014年的普通住房标准对于住房的面积有了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住房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12平方米,农村居民的住房面积标准为每人建筑面积8平方米。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使每个人都能够有一个相对舒适的居住环境。

其次,普通住房标准还规定了住房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比如,住房必须有稳定的结构和安全的居住条件,必须有供水、供电、供暖等基本设施,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安全,使每个人都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中。

另外,2014年的普通住房标准还对住房的使用年限做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城市居民的住房使用年限为70年,农村居民的住房使用年限为50年。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控制住房资源的使用,保护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浪费。

此外,普通住房标准还规定了住房的产权和转让等方面的问题。

比如,住房的产权应当清晰,住房的转让应当合法等。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的来说,2014年的普通住房标准对于人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人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条件,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能够进一步完善普通住房标准,使每个人都能够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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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切实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要求,进一步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臵、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紧密围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重点完成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并通过农村日常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工作,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农村范围内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可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为基础,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臵、用途等信息,测量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测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二)技术路线。

以满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立足于已有的工作基础,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借助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定位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三)调查方法。

农村地籍调查方法的选择要充分兼顾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以充分保护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为基础,统筹考虑基础条件、工作需求和经济技术可行性,避免重复投入,因事、因地、因物,审慎科学地选择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调查方法。

原则上,同一地区内可以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对于调查精度影响土地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可采用解析法或部分解析法,确保权属清晰,面积准确,以保障土地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征地拆迁地区等;对于偏远地区或分散、独立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或不动产生命周期较短,建筑物、构筑物更新速度较快,且调查精度不影响权利人切身利益的,可采用更为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在做好指界工作基础上,在确保宗地界址清楚、空间相对位臵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实地丈量界址边长,计算宗地面积,以尽快完成调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如按户补偿的增减挂钩拆旧地区等。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一)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各地应围绕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同步开展。

调查前,应系统收集整理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资料,开展实地踏勘、资料分析等,并结合地方工作基础,做好技术设计,准备调查所需的表册与工具器材,落实调查人员和队伍。

权属调查应由县(市、区)国土部门组织,发挥乡镇政府、国土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基层力量,共同配合完成,也可选择专业队伍、聘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参与权属调查。

地籍测量可根据需要由专业作业单位协助完成。

(二)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是保障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关键。

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1.制作工作底图。

选用大比例尺(1:500~1:2000)的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或已有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并标注乡镇、村、村民小组及重要地物的名称。

参考已有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等资料,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代表,在工作底图上划分宗地,并预编宗地号。

对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无法确定独立使用面积的,可定为共用宗。

2.权属状况调查。

借助工作底图,结合现场核实,调查每宗地的土地坐落与四至;调查核实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对于宅基地调查,除了调查记录土地权利人的情况外,还应调查权利人家庭成员情况,复印权利人家庭户口簿等资料,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查记录实际使用人;调查核实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以及宗地是否有抵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和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宗地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

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齐全,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无需重新开展界址调查;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对于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现场指界。

实地指界前,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公告、广播、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确保土地权利人及相邻宗地权利人按时到现场指界。

指界时,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同时到场,根据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现场设臵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臵;指界后,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实地丈量宗地的界址边长。

同时,应丈量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4.宗地草图绘制。

根据权属状况调查信息、指界与界址点设臵情况、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丈量结果、房屋调查情况,按概略比例尺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必须现场绘制(可直接在地籍调查表上绘制,也可另附纸绘制),有基础图件资料的地区,可持打印的相关图件到现场,根据指界和丈量情况做好现场记录,形成宗地草图。

(三)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臵,并计算宗地面积。

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控制测量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开展,对于仅丈量界址边长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无需开展地籍控制测量。

界址点测量完成后,按照要求,测绘地籍图,编制宗地图。

其中,对于不测量界址点坐标的地区,应依据权属调查结果,绘制宗地相对位臵关系图,以满足登记发证的急需。

由图解法测量获取的界址点坐标,不得用于放样确定实地界址点的精确位臵,可利用宗地草图上实际丈量的界址边长,采用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

(四)房屋调查。

在农村地籍调查中,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

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对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或有房地一体化调查需求的地区,可将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统一纳入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中。

已经完成农村地籍调查或工作尚未完成但已全面部署推进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或统一开展农村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充调查,或待日后通过日常变更调查的方式逐步补充完善房屋及附属设施信息,逐步实现房、地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其中,对已登记的房屋,只需要记录房屋登记的相关信息,无需重新开展调查。

1.房屋产权状况调查。

依据房屋产权人提供的准建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查封、抵押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记录产权人,并将产权证明留复印件或拍照留存。

产权共有或有争议的,记录共有或争议情况。

其中,对于在现行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应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资料,对于实施之后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资料。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查房产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核对房产面积是否批建一致等;对村民整体搬迁上楼的,还应该调查记录房屋所在自然层次和房屋编号。

对于农房中的一房多户,应现场确定房屋分户界址和权属情况,需要现场指界的,应经房屋产权人现场指界,明确界址并现场确认签字。

房屋产权状况调查形成的结果可记录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内。

2.房屋测量。

房脚点测量宜采取与宗地界址点测量同样的技术方法,一并开展。

房屋边长丈量在宗地的界址边长丈量时一并开展,对确实无法丈量房屋边长时,应丈量至少两条房脚点与界址点或房脚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便于间接解算房屋边长和求解房屋面积。

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搬迁上楼等高层多户的,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开展房屋测量。

对于已有户型图的,可通过核实户型图获取房屋内部边长,对于没有户型图的,需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

3.面积量算。

依据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结合房屋层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对于高层多户,有户型图的,可通过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核实户型图获取的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无户型图的,需要实地丈量的房屋边长和实地测量房屋内部边长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

4.调查结果记录。

一是要将房屋权属状况信息和房屋测量结果记载在地籍调查表中;二是要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房屋的楼层、结构以及争议情况等信息;三是要在地籍图的测绘中将房屋要素纳入;四是成果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数据库的建设都要将房屋调查的信息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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