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事故隐患排查和理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结合266号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1 目的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适用于本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及组织。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京安监发〔2015〕55号4职责本责任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5 管理程序5.1 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1.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5.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奖惩标准,并批准制度、标准;5.1.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5.1.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参加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等;5.1.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5.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2.1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5.2.2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5.2.3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5.2.4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5.2.5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5.2.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5.3 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1 各部门的通用职责内应规定各部门应承担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5.3.2 应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专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5.3.3从事生产活动的车间、仓储等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活动以及管理职责具体规定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2015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方案一: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一、工作目标在2017年十月开展本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本项目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本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构建本项目部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整改旧有隐患,遏制新隐患产生,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持本项目部安全工作平稳态势。
二、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在继续落实201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实际,排查在安全管理责任、各项规章制度及生产施工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
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总经理负责制及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却得有关证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3安全基础工作情况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关基础台账完备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对特种作业违法违规教育处理和督促其参加学习、考试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动态监管,防止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
5、机械设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执行机械设备维护检查制度,确保接鞋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运行.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三、各重点时段排查治理重点为保证生产工作顺利开展,本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1、公司安检部门将工作方案下达给本项目部各部门,并督促各部门认真制定具体排查实施方案。
2、抓紧整改2017年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治理任务,暂时难以完成的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完成时间,防范预案五落实,治理期间要落实责任人加强监控。
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范本
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级部门及所有员工,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储区域等。
三、定义:1.事故隐患: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或条件。
2.事故隐患检查:指定期定量地对企业内部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和记录事故隐患。
3.整改措施:指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的措施。
四、检查责任: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事故隐患检查计划,并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
2.各部门主管负责指导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员工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事故隐患检查计划并报批。
2.检查准备:检查前,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准备检查表格等。
3.检查工作:按照计划,安全管理部门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区域、仓储区域等。
4.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要详细记录发现的事故隐患,并填写事故隐患检查表格,包括事故隐患的部位、原因、危害程度等。
5.整理报告:检查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需对检查结果进行整理和统计,形成检查报告。
六、整改责任:1.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人应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完成整改工作。
2.整改过程中,责任人应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整改进展情况。
3.整改完成后,安全管理部门需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七、追责机制:1.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发生事故的隐患,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事故隐患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是企业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规定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职责,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2. 隐患排查周期和内容:规定隐患排查的时间周期和具体内容,包括对设备设施、操作流程、员工行为等方面的检查。
3. 隐患排查方法和工具:制定标准的隐患排查方法和使用的工具,确保排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可以采用专业设备、检测工具等。
4. 隐患排查记录和报告:要求对每次隐患排查进行记录,并将记录整理成报告,包括隐患的详细信息、整改意见和责任人等,以便于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整改跟踪。
5. 整改措施和时限:对发现的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规定整改的时限,以确保隐患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6. 整改验收和跟踪:对隐患整改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同时也要定期跟踪整改情况,同类问题不断重复出现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 监督检查:规定监督检查的部门和频次,确保监督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的执行能够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保障单位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单位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和外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访客等。
第三条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对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五条单位内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第六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用电用火、化学品等安全隐患。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当采取专业人员参与,并对排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确保排查的全面和准确性。
第八条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整改。
第九条整改措施应当具体、有效,落实责任人,并定期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隔离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治理应当抓住事故隐患的症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工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外部人员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完善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记录排查的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备查验。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安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备案于相关部门,供全员查阅。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范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责任制:公司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岗位和部门。
第四条管理内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五条重大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严重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定期排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形成相应的排查报告。
第七条隐患记录:排查发现的隐患需详细记录,包括隐患的类型、地点、责任人、处理措施等信息。
第八条隐患整治: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制定整治方案,并按照优先级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第九条治理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隐患,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密切相关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治理成果:治理完成的隐患需进行验收,并记录成果和验收人。
第三章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第十一条重大隐患发现:公司设立重大隐患的发现机制,包括员工举报、巡查发现、安全检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报告:一旦发现重大隐患,需立即上报公司管理责任人,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整改方案:针对重大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责任人、整改措施、工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整改追踪:公司管理责任人负责跟踪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建立档案:对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信息进行记录和归档,作为今后排查和治理的参考。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管理责任人负责解释,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对迟延整改、不按规定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人,将进行相应的记过、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其他未尽事项可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
以上是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整改制度的范文,该制度是为了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生产安全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而制定的。
2015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2015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2015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和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年”活动工作方案》(和安办[2015]18号)文件精神的各项工作要求,张家集社区决定在本社区所辖工业园区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对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遏制当前安全事故高发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活动扎实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治安全隐患,努力实现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香泉镇的“旅游经济生态小镇”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社区党总支书记的安全监管。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001)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程》(深圳外环高速公路2015年9月),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 事故隐患分为:(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2. 分级管理原则。
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3. “三定”整改原则。
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
措施应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全员排查安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定义及分类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职责与分工4.1隐患排查治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核实并采取措施。
二、事故隐患排查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内容、方法、程序和期限。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排查应涵盖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等方面。
第九条排查事故隐患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设备、设施、装置是否存在缺陷和隐患;(二)场所、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三)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执行;(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安全意识和技能;(五)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第十条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评估。
三、事故隐患治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内容、方法、程序和期限。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治理效果进行验收,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消除。
201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星海湖产业有限公司文件关于印发《旅游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有效的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经营安全,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接到通知后,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统计表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月统计报表二○一五年二月二十日附件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治理和及时检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事故隐患是经营现场、操作管理、船舶设备、操作规程、安全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事故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较大,公司解决不了而必须由总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经营部门因受某种因素制约,解决不了而必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
C级:部门自身能够解决的隐患。
第四条总公司、分公司、经营部门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对照《安全生产法》、《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安全生产文件、标准、细则、指令、规定要求,检查发现客观存在的问题,认为有可能直接造成事故或可能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都应为事故隐患。
第五条公司在经营期内每月、经营部门每日班前必须组织一次对事故隐患等级检查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填表逐级上报(无隐患不报)。
凡确定的B、C级事故隐患,由经营部主管每月30日前一式二份报所直管领导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凡确定的A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小组上报总公司解决。
第六条凡确定的事故隐患在当月未完成整改的必须在下月按等级规定和程序连续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第七条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必须做到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第八条因事故隐患和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按事故隐患等级在事故隐患排查的整改责任者内确认事故责任者。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制度
是指为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依法保护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实施的一种工作制度。
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设立专项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明确小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制定排查治理计划:确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时间、范围、目标和措施,并将计划公示,让相关人员知晓。
3. 组织排查力量: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排查队伍,负责对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劳动环境等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4. 发现隐患整改: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详细记录,立即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设立整改期限和考核机制。
5. 验收和复查:对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确认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并定期组织复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6. 报告和通报: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并公开通报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就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制度的基本内容,通过建立和实施该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5年11月24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考核内容,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水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和农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学军2015年3月10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当由政府负责的事故隐患治理。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5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5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粤府办〔2015〕55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5-10-21【生效时间】2015-10-21【关键词】事故与应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以下两个级别:(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强化项目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及其分类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
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
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 选 用 现 场 观 察 、 工 作 前 安 全 分 析 ( JSA ) 、 安 全 检 查 表 ( SCL ) 、 危 险 与 可 操作性分析 (HAZOP )、故障树分析 (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一)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 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 (二)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 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 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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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安全环保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 制度; (二)组织界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三)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协调 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四)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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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 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上报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 议计划;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 展后评价工作;
(三)指导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是指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后进行整改和管理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事业单位对事故隐患的识别能力,加强对隐患的整改和管理工作,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分工:明确企事业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事故隐患排查中的职责和权限。
2. 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和方式:确定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和方式,如定期组织专门的隐患排查人员进行排查,或者由相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隐患排查。
3. 隐患排查的内容和方法:明确事故隐患排查的内容和方法,包括对企事业单位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确定排查的重点和重要部位,并制定相应的排查方法和技术操作规范。
4. 隐患排查结果的处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和整理,确定整改方案,并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整改。
对于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控制或消除。
5. 整改验收和跟踪管理:对整改的隐患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同时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已经整改的隐患进行复查,并记录整改结果。
6. 处罚和奖励措施:对于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予以惩处,并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手段。
对于整改到位的企事业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对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有效防范事故隐患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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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三、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四、事故隐患分类
根据危害及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五、公司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六、公司内全体员工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安全环保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
处理。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月结合综合性安全检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各被排查部门针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尽快制订及落实隐患治理方案,对不按时进行整改的进行处罚。
八、隐患整改
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发生应立即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九、事故隐患治理领导小组会同本月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部门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予以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十、各部门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各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
十一、各部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会同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长假前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奖罚
对于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部门,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