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在原特区内增设路边临时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深交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0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0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04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0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0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07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08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09 从事港口经营10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1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12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13 占用、挖掘道路14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15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16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17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1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1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20 水路运输经营权21 营运船舶经营权2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近年来,深圳市内机动车辆数量逐年增加,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为了规范和管理机动车道路的临时停放行为,促进城市交通有序发展,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一、临时停放禁止区域确定为避免机动车临时停放给城市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带来危害,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临时停放禁止区域进行了明确。
一般情况下,市内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禁止区域包括下列部分:1.主干道主干道是城市车辆流量大、容易形成交通拥堵的干道,在主干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将会妨碍交通流畅,也会导致诸多交通安全隐患。
因此,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在主干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的行为应遵守有关规定。
2.道路拐角处道路拐角处是交通事故发生率高的区域之一,为了保证道路的行车安全,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拐角区域实行禁停规定。
3.公共场所门前公共场所门口是市民活动、集聚的地方,如果机动车在该处临时停放,容易造成人流阻塞,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
因此,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在公共场所门前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
4.校园周边道路为了保障学生和广大居民的生命安全,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校园周边道路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
二、违停处罚措施为了遏制机动车道路违停现象,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措施。
1.罚款机动车驾驶员在禁停区域临时停车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的处罚,罚款标准根据停车时长、严重程度等不同因素而定。
2.拖车处理如果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禁停区域停车时间较长,且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安全,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将会采用拖车处理方式,对违停车辆进行拖车处理,由驾驶员承担有关费用。
3.驾照记分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停车的红灯时,应处5分,累计12分以上将被吊销驾驶资格。
三、落实停车资源管理为加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落实停车资源管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深交规[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3〕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行政许可内容”第二项“长期路口”修改为“非临时路口”。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道路交通环境产生影响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指引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5.0.2、5.0.3、5.0.5),未达到规定阈值的,应进行交通组织设计(《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申请材料”第八项修改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交建设项目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原件3份,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确认,附电子文件),并在依据中新增“本实施办法”。
五、“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新增:(七)龙华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龙华交通运输局;(八)大鹏新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大鹏交通运输局。
现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重新发布。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3年1月25日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市区部分道路采取相关交通组织措施的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市区部分道路采取相关交通组
织措施的通告(2015)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市区部分道路采取相关交通组织措施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市区部分片区道路的交通组织进行了调整,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推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关于罗湖口岸(火车站片区,含和平路)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建设路从嘉宾路口起以南路段北往南方向,禁止除公交营运大中小巴和出租小汽车以外的社会车辆通行。
(二)对经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段)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火车站广场或沿河路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禁止进入通行。
(三)和平路船步街路口以南路段设置出租小汽车专用道,供出租小汽车专用。
所有
载客经和平路进入罗湖口岸交通楼的出租小汽车,按交通标志标线指引在出租小汽车专用车道排队进入,在到达交通楼落客后,禁止在交通楼停车场候客或载客。
二、关于东门中路(深南路口至晒布路口段)交通组织的调整
(一)每日12时至22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空载出租小汽车,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准予进入通行。
(二)每日15时至19时对经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通行的社会车辆,按车牌号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尾数,同为单数或同为双数的,准予进入通行。
(三)东门中路南北双向靠右侧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
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深交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
定》的通知
(深交规〔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深圳市公安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各地关于机动车如何临时停车的规定不一。
目前,《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公布实施,本文整理了法律条文,为您提供最新深圳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的参考。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文章导航】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三章道路停车收费第四章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临时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设施;(二)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停车位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八)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职责。
深圳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
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三年十二月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随着区域化、城市化、机动化进程加快,我市交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和新的挑战,道路交通运行状况不容乐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交通拥堵治理工作,组织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深圳市治理交通拥堵24策》以及《深圳市近期交通拥堵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指导我市交通发展和拥堵治理的纲领性政策文件。
目前我市明确不采用“限购”手段,而利用设施供应、经济杠杆、出行管理和宣传倡导等综合手段加强对机动车使用的合理引导,达到调控交通需求的目的。
其中,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是我市治理交通拥堵的重要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
目前,我市已明确由市交通运输委下属事业单位——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道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工作。
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我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方案已基本拟定,主要内容包括: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技术方案、试点片区的路边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建设方案、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
第一部分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技术方案一、项目概述总体目标:落实《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及“智慧城市”的相关要求,针对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的社会公众化服务特点,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综合运用射频、手机通讯以及泊位自动监控等技术,打造“判定精准、使用方便、结算便捷、技术稳定”的路边临时停车管理体系,达到“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深圳质量、品质交通”的总体目标。
技术模式:采取“射频+手机”模式,即远期以射频技术为发展方向,近期以手机付费为主要实施手段。
二、方案简介路边临时停车管理系统分为前端设备及管理平台两大部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租赁经营【发文字号】深交规[2017]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日期】2017.09.14【实施日期】2017.09.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17〕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7年9月14日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相关规定,按照“统筹协同、辖区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
二、工作内容(一)严格控制车辆规模。
措施1:暂停新增投放。
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阶段,暂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注新增投放车辆。
在此期间,如有企业在城市公共空间新增投放车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深圳市市政道路临时路口开设报批流程
15d 《深圳市开设路口许可证》
30d 《深圳市占用道路许可证》
地下市政管线资料
管线保护方案 《深圳市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
城管局
申请报告
20d
规土委、交警局、交委批文 位置示意图
《深圳市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
缴纳补偿费书面承诺
《深圳市路政管理审核表》 《申请临时占用道路开设路口平面四置地形图》
城管局
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程序: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 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交警局
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程序:(一)受理申请资料,同时派员到开设路口地点勘察,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对开设路口的可行性提出意见;
(二)审批; (三)同一开设的发放许可证,不同意的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开设路口、占用、挖掘道路申请程序: 1、 特区所有道路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开设路口、占用、挖掘道路的,必须向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到路管科路政组领取表格,回单位按实际需要填写(开设路口的先到规划国土局审核同意后,凭“规划国土局路口审批表”复印件),并盖上单 位公章,送回路管科路政组。 3、 与申请单位预约时间、并派出主办干警协同申请单位人员实地勘察施工现场。 4、 主办干警提出勘察现场意见,报主管科领导审核(开设路口的每月月底集中整理后,报局领导审核)。 5、 开设路口的审核结果,遂一电话通知各单位,并在路政组办公室的门前张榜公告。 6、 到路管科路政组办理施工手续
申请报告 路口开设批复意见 规划部门盖章确认的施工图
规土委
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程序: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征求市交通运输委意见—→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出具深圳市建设项目市政接口 工程审批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政府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政府交通运输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管理相协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
第八条市政府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公平合理享用道路交通资源的原则,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建设国际水准的公交都市。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单向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单向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深公交[通][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市区部分道路实行单向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深公交(通)〔2014〕16号)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市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市区部分单向道路交通组织进行调整,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推行,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1.振兴路: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2.振华路(一号路口至上步路口):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3.振中路: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4.福明路(深南路口至公交港湾站):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5.同福路: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6.百花二路(红荔路口至百花五路口):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7.百花二路(百花五路至百花一路段):每周一至周五7:30-8:30、16:00-18:00,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8.爱华路(南园路口至深南路口):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9.八卦一路: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10.八卦四路(红岭北路口至八卦五路口):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11.八卦六街: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12.八卦七街: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13.八卦九街: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14.松岭路(南园路口至东园路口):由北向南单向通行。
15.东园路(松岭路口至上步路口):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16.景田南四街:由西向东单向通行。
17.景田南三街:由东向西单向通行。
18.菩提路:由西往东单向通行。
19.裕亨路:逆时针单向通行。
20.椰风道:(桂花路口至绒花路口)由北往南通行,(红花路-市花路)由北往南通行。
21.绒花路:由东往西通行。
22.瑞香道:(绒花路口至桂花路口)由南往北通行,(市花路口至红花路口)由南往北通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深发改[2018]76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日期】2018.06.22【实施日期】2018.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深发改〔2018〕768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有效缓解停车设施供给不足问题,现将《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18年6月22日深圳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8-2020年)前言停车设施是支撑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加快停车设施建设,补强城市发展短板,是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综合交通提质增效的重要抓手,也是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
201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要求以停车产业化为导向,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2017年3月,深圳市被列为全国推进城市停车场建设第一批五个试点示范城市之一,要求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停车设施建设和停车信息平台建设两个重点方向先行先试。
2017年9月,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作为全市开展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指导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深公交通[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关于调整部分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深公交通[2003]3号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的安排,近期我市将陆续对泥岗路、新洲路、华富路、红岭路和莲花路进行道路改造施工,期间将临时封闭部分路段,势必造成局部性的交通拥挤。
为确保市区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我局将对相关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和调整交通组织,现通告如下:一、关于泥岗路道路改造工程交通组织的调整:(一)八卦岭片区交通组织的调整1、八卦路八卦四路口至泥岗路八卦路口段由原来的双向行驶改为由北往南单向行驶。
2、原来从北环路经泥岗路进入八卦岭片区和清水河片区的所有货运车辆在道路改造施工期间改从北环路泥岗立交右转至泥岗立交匝道,经八卦五街进入八卦岭片区和经八卦五街、八卦三路左转红岭路进入清水河片区,小型车辆可选择从上步路左转八卦二路进入八卦岭片区。
(二)宝安北片区交通组织的调整1、宝安北路梨园路口至泥岗宝安北路口段由原来的双向行驶改为由北往南单向行驶;宝岗北路梨园路口至泥岗路宝岗路口段由原来的双向行驶改为由南往北单向行驶。
2、需从泥岗路进入宝安北片区行驶的车辆须由泥岗路宝安北路口进入,而需从宝安北片区进入泥岗路行驶的车辆则须由泥岗路宝岗路口进入。
二、关于深南—华富路口交通组织的调整。
1、福明路从福华路口至深南路口全段改为由南往北单向行驶,原需从深南路经福明路进入福华路行驶的车辆请绕道从福田路或福虹路等相关路段进入。
2、福明路深南路口禁止除公交车以外的社会车辆左转进入深南大道,上述车辆请绕道从华富路经振华西路等相关路段行驶。
三、新洲路、华富路、红岭路和莲花路在近期也将陆续开展道路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可能对相关周边路段车辆的通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新增划定交通繁忙路段查处违法停放或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新增划定交通繁忙路段查处违
法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通告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深公交[通][2015]7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5.09.16
【实施日期】2015.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新增划定交通繁忙路段查处违法停放或者临时停车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5〕70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查处违法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交通警察将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直接取证并依法处罚。
我局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机动车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的通告》(深公交(通)〔2015〕51号),明确了交通繁忙路段范围。
为适应新时期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我局组织各辖区交警大队对各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进行梳理,决定将埔尾路等一批路段新增划定为交通繁忙路段(具体道路详见附件,可登陆市公安交警局主页
)查询。
为规范执法,保证市民合法权益,现决定通告上述新增划定的
交通繁忙路段。
特此通告。
附件:新增的交通繁忙路段。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重新安排停放机动车的道路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称道路停车服务设施)的规划、设置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其他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另行规定。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设施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内设置的停车位及停车收费、监控、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分管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民间组织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宣称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实施与道路处所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城管、市场监管、南方电网等职能部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执法监督。
第四条道路停车管理工作单位应当道路履行以下职责:(一)干道根据道路停车设施设置发展规划,停车设置或者拔除道路停车设施;(二)并负责道路停车设施维护;(三)对道路内的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四)依法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五)协助全面实施实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六)受委托实施道路停车相关的行政处罚;(七)协助开展道路停车路段的管理;(八)市交通运输运营管理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
第五条道路停车城市道路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第六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全市道路实际状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架设规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深法制[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公告(深法制〔2014〕18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市公安局行政执法的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公告为了加强深圳市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决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行使部分执法职权。
现将委托行政执法的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职责和权限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公安局对下列事项依法进行检查、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委托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三)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四)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五)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车从事载客业务;(六)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七)外地出租车空车驶入特区内;外地出租车从事起终点在特区范围内的收费载客业务;外地出租车不按照规定的道路交通限定区域、路线行驶;外地出租车在规定的场站以外搭载回程乘客;(八)没有绿色出租车经营权而擅自从事载客营运业务;(九)未取得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或未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运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深府办[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深圳市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提升我市市容景观水平,根据《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计划》的具体部署,决定对我市范围内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含标语、招牌)进行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一、工作目标以“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突出重点、分类处理、严控增量”为原则,通过专项行动,对以广深高速公路深圳段(含机场路)为重点的全市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未经法定部门批准设置、侵占城市空间、影响市容景观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
2010年8月底前,完成广深高速深圳段(含机场路)重点路段违法广告拆除任务;201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整治任务,全方位展示深圳优美城市景观,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活动和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的召开。
二、整治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公路和高速公路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二)部门协同原则。
市城管局、交通运输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法制办、财政委、口岸办、省公安边防总队深圳指挥部、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机场集团、深圳报业集团和深圳广电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同做好户外广告整治工作。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02.09.18•【字号】深交[2002]224号•【施行日期】199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9月18日深交[2002]2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
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的通知(1998年10月20日深运[1998]311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命名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名管理,方便市民乘车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公共汽车、公共中小型客车、城镇郊线大巴线路中途停靠站和出租小汽车停靠站的命名和变更。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是停靠站命名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交通停靠站的命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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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在原特区内增设
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在原特区内增设路边临时停车泊位的通告
2014年7月8日开始,我市已在福田中心区南片区、竹子林片区、南山中心区及罗湖田贝片区4个试点片区的1515个泊位正式实施路边临时停车收费管理。
为给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交通出行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打造智慧城市、品质交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在实施试点的基础上,我市将于2014年12月1日前在原特区内罗湖、福田、南山及盐田4个行政区的259条道路增设12191个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泊位,详情可登录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道交中心)门户网站
()查询。
目前,上述新增设的路边临时停车泊位收费设施建设工作正在加快实施,希望广大市民大力支持、配合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施划工作。
新增停车泊位预计将于2015年1月正式实施收费管理,在此之前,市民可在已施划好的路边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放车辆,并
按相关规定有序停车。
同时,市公安交警局、道交中心将加大巡查力度,对上述已施划泊位路段的违停车辆进行严格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原特区内)路边停车泊位设置路段一览表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
深圳市公安交警局
2014年10月15日附件:深圳市南山区路边停车泊位设置路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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