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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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一、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套)等于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被总套数(套)除, 二、 使 用 面 积 系 数 (%)等 千 总 套 内 使 用 而 积 ( 平 方 米 ) 被 总 建 筑 而 积 ( 平 方 米 ) 除 。
第2 . 5 . 2 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 居 室 、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跋室、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 2 . 4 . l 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千下列规定·
一、 外开门的卫生间
l . 8 0 平方米;
二、内开门的卫生
2 . 0 0 平方米;
问三 、 外 开 门 的 厕
l . I 0 平方米;
所 四 、内开门的厕所
1 . 3 0平方米。
第 2 . 4 . 2 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 培 加 相 应 的 而 积 ,并 设 给 水 、排水设施及单 相
第三节厨房
第2 . 3 . l 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3 .
5 0 平方米.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 4 平方米;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 .
5 0 平方米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千5 . 5 0 平方米。 第 2 . 3 . 2 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 龛 )等设备或
第 2 . 6 . 3 条 利用坡质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 一 半 面 积 的 净 商 不 应 低 千 2 . I O m , 其
余部 分最低处商度不宜低于1 . 5 0 m 。
第 2 . 6 . 4 条 厨房的净商不应低千 2 . 2 0 m,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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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布局方面
1.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布局住宅建筑。

2.应确保住宅的采光、通风和视野开阔,避免互相遮挡。

3.应设有儿童活动区、老年活动区和公共活动区,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二、建筑结构方面
1.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2.建筑结构应合理布置,确保空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应有合理的消防设施和应急通道,确保住户的安全。

三、建筑设备方面
1.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应设计合理,满足住户的基本需求。

2.室内设备应符合人体工学原理,确保使用的方便和舒适。

3.建筑应设有电梯或坡道等便利设施,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

4.消防设备应齐全且正常运行,确保住宅的安全。

四、环境保护方面
1.应设计合理的噪声隔音措施,减少外界噪音对住户的干扰。

2.应采用节能材料和设备,减少住宅的能耗。

3.应设置合理的垃圾处理设施,方便住户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4.应有合适的绿化植物和景观设计,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综上所述,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住宅建筑的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范。

建筑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满足居民需求,建筑结构要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建筑设备要满足基本需求并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环境保护要减少噪音、节能、合理处理垃圾和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通过严格遵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推动住宅建筑向着健康、舒适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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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l.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l.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l.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利用的修建.2.0.2套型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利用空间.2.0.4卧室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XXX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生间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2.0.10层高store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空中之间的垂直距离.2.0.11室内XXX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12阳台XXX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2.0.13平台XXX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2.0.14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5壁柜cabinet住宅套内与墙壁联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2.0.16吊柜wall-XXX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2.0.17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天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2.0.19中间层middle-floor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2.0.21塔式高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安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XXX由共用楼梯,电梯经由过程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2.0.23走廊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3套内空间3.1套型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套型居住空间数(个)使用面积(㎡)一类2 34二类3 45三类3 56四类4 68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3.2卧室,起居室(厅)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为10m2;2单人卧室为6m2;3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安置应综合考虑使勤奋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安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利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3.3厨房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3.3.4单排安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安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3.4卫生间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分歧洁具组合的卫生间利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安置在基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安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验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3.5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较,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2套内利用面积即是套内各功能空间利用面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利用面积即是本层各套型内利用面积之和;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6套型修建面积即是套内利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利用面积系数;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l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的利用面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4室内利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较,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较;6坡屋顶内的利用面积应单独计较,不得列入标准层利用面积和标准层修建面积中,需计较修建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利用面积系数反求.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单独计较,不计入每套利用面积或修建面积内.3.6层高和室内净高3.6.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3.6.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3.6.5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空中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阳台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7.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3.8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3.8.1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2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3.9门窗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3.9.3面对走廊或凹口的窗,应制止视线滋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3.9.5洞最小尺寸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公用外门1.20 2.00户(套门)牌号0.90 2.00类别洞口宽度(m)洞口高度(m)起居室(厅)门0.90 2.00卧室门0.90 2.00厨房门0.80 2.00卫生间门0.70 2.00阳台门(单扇) 0.70 2.00注:l表中门洞口高度不包孕门上亮子高度. 2洞口两侧空中有高低差时,以高空中为起算高度.4共用部分4.1楼梯和电梯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修建设计防火标准》(GBJ16)和《高层民用修建设计防火标准》(GB)的有关规定.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空中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空中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注:l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2底层做排挤层或储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修建物的室外设计空中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修建物室外设计空中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空中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较.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会合安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XXX.4.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箱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4.2走廊和出入口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llm.4.2.2高层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3渣滓搜集设施4.3.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0.60m;3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公开室和半公开室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得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00)的有关规定.4.4.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4.5附建公共用房4.5.1住宅修建内严禁安置存放和利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市肆,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安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情况卫生的市肆,车间和文娱设施.4.5.2住宅修建内不宜安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安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到达情况保护规定的有关请求.4.5.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隔安置.5室内情况5.1日照,天然采光,天然通风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5.1.3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5.1.3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其窗地面积比可按表5.1.3的规定取值.5.1.3住宅采光标准表侧面采光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注:l窗空中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空中面积Ad之比.2本表系按1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用于其它光气候区时或采用其他类型窗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3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m.5.1.4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5.1.6寒冷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天然通风道.5.2保温,隔热5.2.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5.2.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5.2.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5.2.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隔声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5.3.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2020年(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房地产管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

GB50096-2024住宅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1.总则:该规范明确了住宅设计的目标和原则,包括功能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艺术可行性等要求。

2.建筑平面布置: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平面布置设计原则,包括功能分区、户型设计、功能间的相互关系、通风采光等要求。

3.结构设计:结构设计要符合抗震和抗风的要求,确保住宅的结构稳定和安全性。

该部分明确了结构的设计参数和要求,如布置、间距、材料等。

4.建筑构造: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构造设计原则,包括墙体、楼板、屋顶等构造要求,以确保住宅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5.空间布局: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空间的布局设计要求,包括通风、采光、采暖、隔音等要求,确保住宅的舒适性和功能性。

6.建筑设备: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设备的设计要求,包括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等设备的布置、容量、效率等要求,以确保住宅的舒适和安全。

7.照明与插座:该部分规定了住宅照明和插座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灯具的布置、照明强度、插座的数量和位置等,以确保住宅的照明和电力使用的安全和便利。

8.防火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如防火墙的设置、避难通道的布置、防火门的要求等,以确保住宅的火灾安全。

9.安全设施: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安全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防滑设施等,以确保住宅居住的安全性。

10.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设计要求,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水电能源的使用效率等,以实现住宅的可持续发展。

11.布局和装修材料:该部分规定了住宅内部布局和装修材料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卫生间、厨房、卧室、客厅等区域的布局,以及墙壁、地板、天花板等装修材料的选择和使用。

12.设计验收和管理:该部分规定了住宅设计的验收和管理程序,包括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交底、设计验收等,以保证住宅设计的质量和符合相关法规法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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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本条要求计算的7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分配、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一、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厨等使用空间的面积。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应列在套内面积之中。二、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三、过去为了方便计算,规定了将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井等计入使用面积,但在实际执行中矛盾很大,尤其在住宅商品化之后,将公共管井的面积列入使用面积卖给住户很不合理,同时这种计算方法不能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不够准确。因此,本条改为不计入使用面积。四、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五、利用坡屋顶内做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的计入1/2;超过全部计入。按这种计算方法算出的坡屋顶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所得的建筑面积与实际该层的建筑面积相接近,能客观反映坡屋顶利用的技术经济指标。六、坡屋顶内的使用空间只有单独计算使用面积,才不影响标准层使用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等指标。本条规定在计算总建筑面积时,单独计算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后,再根据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求得坡屋顶顶层的建筑面积,这样将保证住宅建筑的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与总的使用面积系数一致。阳台面积计算一直存在异议,一种是为了控制面积标准,规定在控制标准范围内阳台面积不计入每套建筑面积;另一种是为计算工程量将阳台面积按1/2计入建筑面积。本条明确规定将阳台包括凹阳台、封闭式阳台单独计算面积,这便于客观反映住宅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管是统计工程量还是为控制面积标准均很明确,单独计算阳台面积,单独统计,单独计价,均不应计入每套住宅面积。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指在住宅建筑设计过程中,遵循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种类繁多,设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适合的规范进行设计。

1.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范是一系列基础标准和规范,用于指导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结构设计、计算和施工要求。

此类规范非常重要,因为一个良好的结构设计能够保证住宅建筑的耐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通常涉及基础设施、墙体、梁、柱、楼板等方面。

2. 环境要求与节能设计规范住宅环境的卫生、舒适和安全条件对于住宅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环境要求与节能设计规范便涉及到了这方面。

如何使住宅建筑在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同时,更好地节约能源,是建筑师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相关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在舒适、健康、安全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能源浪费。

3. 消防规范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住宅建筑的常见火灾事故多发生在公共区域如楼道、电梯等地方。

此类规范包括了建筑物内有关消防设备、消防通道和灭火设备、建筑楼梯的规划以及定期检查,以确保居民在火灾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及时逃离,消防队员能够有效地救援。

4.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在住宅建筑设计和使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直接影响到用户的健康和舒适程度。

相关规范包括了室内空气干燥程度、室内气味、噪音等方面的规范。

5. 法律法规要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也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筑设计人员需要了解当地的建筑法规和建筑标准,以确保住宅建筑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建筑设施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

总的来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师们设计时需要非常认真的方面之一。

建筑师们在设计住宅建筑时,应该从上述方面各个方面入手,确保住宅建筑能够充分体现其功能、安全,基本实用。

只有这样,住宅建筑才能真正满足居民们对于生活的要求和期望,并且生产出美好的社区。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4卫生间
3。4。1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应设的三件洁具为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第四类住宅有条件时宜设三间或二个以上卫生间.由不同洁具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如下:一、以洁具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最低面积;二、淋浴空间与盆浴空间综合考虑,不考虑在淋浴空间设洗面器.三、不考虑排便活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四、住宅的卫生间面积必须为护理老人和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本条款规定的面积不包括洗衣机的位置。3。4。2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往往直接开向厅或厨房,是前阶段住宅套型面积指标较低时的过渡性办法。实态调查发现,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缺点较多,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3.4.3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跃层住宅中允许将卫生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上层,并均应采取防水和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要求有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洗衣机位置可在卫生间以外的空间。
3套内空间
3.1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线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要求将这些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同或合用。3.1.2城市大量建造的住宅套型分类一至四类并规定了相应的最少居住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其依据是:一、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住宅设计应按不同使用对象和家庭人口构成分类设计。本规范的4种套型可满足我国城市普通居民的基本居住生活要求。二、本条件以每套“最少空间数"和“最小使用面积”两个量限定了每一类套型的最小规模,即通常说的“几室几厅”的套型至少应有多少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才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要求。三、本条以下限低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四、本条以《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中各类住宅的下限面积指标为依据,并与本规范规定的各空间最小面积相吻合,即:每套使用面积=各空间最小使用面积+适当调节的使用面积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
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 政管理等9类设施
◆ 4.2.2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 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要点说明 □“通达机动车”
指机动车能到达住宅单元门,但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单 元门的情况 同时应注意在住宅单元门前设置相应的缓冲地段
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2.5m;
2.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 ≮12m×12m的回车场地;
3.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1层至3层; 2、多层住宅:4层至6层; 3、中高层住宅:7层至9层; 4、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
●住宅建筑规范 R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GB 50368—2005
◆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1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
4 外部环境
4.3 道路交通 ◆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 停车库
5建筑
5.1 套内空间
◆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要点说明
□明确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 4个基本空间,具体表现为独立门户,套型界限分明,不允许共用卧 室、起居室 厅 、厨房及卫生间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布局和功能:住宅建筑应具有合理的功能布局,满足居住者的需要。

主要功能区域如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应合理布置,通道和楼梯的设
计要满足人员的流动要求。

2.结构安全:住宅建筑的结构应能承受自身重量和外部荷载,确保房
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结构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经过专业
工程师的计算和验算。

3.材料选择:住宅建筑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有良好
的安全性、耐久性和环保性。

常用的材料有混凝土、钢材、砖块、木材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

4.采光通风:住宅建筑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
清新和光线的充足。

采光和通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出现漏雨、漏风等问题。

5.消防安全:住宅建筑应配备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确保居住者在火
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消防设备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相关的消防标准,
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和扑灭火灾。

6.细节设计:住宅建筑的细节设计应注意人性化和舒适性。

比如,门
窗的尺寸和开启方式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原理,卫生间和厨房的排水、通
风和照明要符合卫生标准等。

以上只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一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还包括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暖通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范旨在保护居民的安全和利益,也对建筑师和施工方提出了要求,促进了住宅建筑的发展和进步。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指一系列规定在住宅建设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建筑布局、供水、电气、通风、空调、保温隔热等多个方面。

住宅设计规范的制定,不仅是为了保障住宅的建筑质量和安全性,更是为了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体验。

本文将从住宅建筑布局、供水、电气、通风、空调、保温隔热这6个方面来探讨住宅设计规范。

一、住宅建筑布局规范住宅建筑布局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建筑占地率、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占地率和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和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化率是指建筑用地内绿地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占地率、容积率和绿化率的设置,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城市生态,保障居民的环境质量。

2. 建筑物高度、南北朝向:建筑物的高度和南北朝向是为了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住宅内部通风和采光。

3. 公共区域设置:住宅公共区域以及社区的设置应当符合通行规范、消防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要求。

公共区域的设置应当满足住户的日常生活需要,提高居住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二、住宅供水规范住宅供水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水源质量保障:住宅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自来水,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经济水耗:住宅用水要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但也要抑制用水浪费,促进节约用水。

3. 水管安装和维护:住宅用水管道系统的设施应当安装和维护完好,水管应当选用耐用材料。

三、住宅电气规范住宅电气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气设施的安装:住宅电气设施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设备安装应当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2. 电线电缆的保护:住宅电线电缆应当妥善保护,避免损坏。

3. 电气用电安全:住宅电气用电应当符合安全规范,用电时应当避免超负荷使用电器,避免短路、漏电等安全问题。

四、住宅通风规范住宅通风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空气自然流通:住宅内部应当保持适当的气流,尤其是采光面积不足的房间应当设立通风设施。

2. 通风设备的设置:住宅应当设立通风设备,对室内空气进行循环和处理,满足居民的通风需求,并提高住宅内空气的质量。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1.容积率2.0.11 容积率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2.楼梯电梯【什么情况下可做电梯】第3.1.1条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而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第3.1.2条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可不小于1m。

注: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3条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5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8m。

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第3.1.4条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1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注:楼梯平台净宽系指从墙面突出物外缘至扶手中线的水平距离。

第3.1.5条楼梯井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第3.1.6条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房人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

注:①住宿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③项层为两层一套跃层住宅,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

第3.1.7条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

第3.1.8条塔式和走廊式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在适当层数用联系廊连能。

第3.1.9条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第2.8.3条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8.4条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

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确保建筑的安全、舒适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指导原则和标准。

它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对建筑质量的保证至关重要。

以下是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
1. 建筑结构设计: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抗震性和稳定性。

2. 空间布局设计:住宅建筑的空间布局要合理,充分考虑到居住者的需求和舒适度,包括客厅、卧室、厨房等空间的布置和功能设置。

3. 面积和高度标准:住宅建筑的面积和高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居住者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

4. 电气和供暖系统设计:住宅建筑的电气和供暖系统要设计合理,确保供电和供暖的安全和便利。

5. 环保和节能设计:住宅建筑的设计要考虑环保和节能要求,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设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6. 安全设施设计:住宅建筑要配备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避险通道等,确保居住者的安全。

总之,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建筑的质量和居住者的安全和舒适而制定的一套指导原则和标准。

遵守这些规范可以确保住宅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并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GB 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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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第1.0.6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1.0.3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1.0.4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1.0.5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2.7.5条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的连通阳台应设置分隔板。
第八节 过道、贮藏空间和户内楼梯
第2.8.1条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m。通往辅助用房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8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度应便于搬运家俱。
第四节 卫生间和厕所
第2.4.1条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厕所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外开门的卫生间1.80m2;
二、内开门的卫生间2.00m2;
第2.4.4条 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厕所必须设置通风道,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第五节 面积计算
第2.5.1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计算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系数,其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1.0.7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2.1.2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图纸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测试工作,汲取了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设计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参考了国外有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第2.3.5条 厨房应有外窗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第2.3.6条 采用原煤或薪柴做燃料的厨房以及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加工煤的厨房必须设置烟囱。烟囱应防止烟气回流积串烟。
第2.3.7条 厨房炉灶上应预留排气罩位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厨房内应设通风道或其他通风措施。
第2.1.2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套18m2;中套30m2;大套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2.2.1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5m2;兼起居的卧室12m2。
第2.9.2条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面临走廊和屋面的窗户,其窗台高度低于2m的宜采取防护措施。
第2.9.3条 面临走廊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第2.9.4条 户门应向内开启,并宜在构造上采取防卫措施。
第2.9.5条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2.9.5的规定。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4.50m2;
四、以薪柴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5.50m2。
第2.3.2条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固定式碗柜(或搁板、壁龛)等设备或预留其位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七节 阳台
第2.7.1条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严寒地区宜设封闭阳台。低层、多层住宅的底层每套宜设小院。
第2.7.2条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在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2.8.2条 每套住宅应有贮藏空间。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35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45m。靠外墙、卫生间、厕所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防结露措施。
第2.8.3条 户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边为墙面时,不应小于0.90m。
第2.3.3条 单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48m、双面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70m。
第2.3.4条 壁龛式厨房必须采用电能或管道煤气,并应设机械排烟装置,炉灶部分应有防火安全措施,其深度不得小于0.50m。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户内设计、共用部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三节 厨房
第2.3.1条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
第2.7.3条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第2.7.4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温暖和炎热地区多层住宅的阳台宜做有组织排水。
第2.6.3条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2.10m,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1.5m。
第2.6.4条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2.6.5条 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低于1.90m。
一、平均每套建筑面积(m2/套)等于总建筑面积(m2)被总套数(套)除;
二、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总套内使用面积(m2)被总建筑面积(m2)除。
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外开门的厕所1.10m2;
四、内开门的厕所1.30m2。
第2.4.2条 卫生间内布置洗衣机时,应增加相应的面积,并设给水、排水设施及单相三孔插座。
第2.4.3条 卫生间、厕所不宜设在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如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道及存水弯不得在室内外露,并应有可靠的防水、 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2.8.4条 户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在内侧0.25m处的宽度不应小于0.22m。
第九节 门窗
第2.9.1条 外窗窗台面距楼面的高度低于0.8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的不受此限。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六节 层高和净高
第2.6.1条 住宅层高不应高于2.80m。
第2.6.2条 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第2.2.2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2.2.3条 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10m2。
第2.2.4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其面积不宜小于5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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