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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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07-111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2007-111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珠建建〔2007〕111号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珠海市对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第六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二)工程获得市级(含)以上样板工程或工地等奖项;(三)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应该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2015)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范本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范本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它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它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心得体会

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心得体会

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心得体会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唐成伟根据市建设局党组的统一部署,我迅速按市建设局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省十届二次全会、汪洋同志珠海重要讲话、市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我党关于解放思想的重要论述和科学发展观等内容。

同时,积极参加局党组的“三会一谈”活动,通过学习,思想认识得到了较大提高。

现将本次学习活动的心得体会汇报如下:在2007年12月25日召开的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任不到一个月的广东省委书记汪洋铿锵有力地强调,“我们必须认识到,再不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用改革创新来解决问题,广东排头兵的位置将难以自保,全面实现小康的目标将难以实现,小平同志托付的任务就难以完成!”“在新的历史时期,广东还能不能‘特’,关键看自己。

如果现在的广东不能‘特’,缺少‘特’,那是我们自己的思想束缚了自己!”……汪洋在近两个小时激情洋溢的讲话中,至少有22次讲到“解放思想”。

在会议最后,汪洋还提出:以“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推动广东新一轮的发展!在本次学习中,我深深地认识到,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通过大家的努力,虽然我们建设局系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离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一定要做到克服自满思想,树立忧患意识;克服狭隘思想,树立世界眼光;克服见物不见人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

具体到我分管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上,要争当建筑市场管理的排头兵,我们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创新。

努力创新意识、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工作作风,查找出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存在问题,深入研究解决对策。

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强化以人为本、百姓为先的理念,继续以诚信管理为龙头,以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为抓手,优化我市建筑市场环境。

通过诚信管理为龙头,狠抓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行为的监管,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市场。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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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招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编制日期:年月日审核(备案)部门意见(公章):珠海市建设局监制目录第一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一、总则二、资格预审申请三、资格预审评审四、联合体五、利益冲突六、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七、通知与确认八、附件第二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第三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第一章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一、总则1.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完成了(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用于该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2.招标人将对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可对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3.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和服务等将在附件3中说明.4.投标申请人如需分包,应详细提供分包理由和分包内容以及分包商的相关资料,如分包理由不充分或分包内容不适当,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二、资格预审申请5.资格预审将面向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及以上资质和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施工企业或联合体。

6.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所有证明材料须如实填写、提供。

7.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预审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8.投标申请人须提交与资格预审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9.按资格预审要求所提供的资料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特殊要求除外)。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在珠海承接项目获得建设部、广东省、珠海市专项奖的分别加20、10、5分;
2、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珠海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属下各职能部门表扬的分别加10、6、
3、1分。

3、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所承接的项目没有发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监理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在建项目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管理部门的,不予记分;
3、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别追加扣分20、10、5分;
4、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5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5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但尚未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分;
(5)因质量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每次追加扣分2分;
(6)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2分。

(7)所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群体上访事件或堵塞交通等重大恶性事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每次分别扣5分或10分。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珠建建[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珠建建〔2007〕14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建立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档案,根据《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局开发了建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珠海市建设信息网http://),本系统从10月1日起与《管理办法》同步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二、采集和记录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建设局备案。

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保存期为3年。

三、社会各界可直接通过珠海建设信息网(http://)查询施工、监理企业行为记录和记分情况。

四、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要加强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对企业信息不采集、不记录、不上报或记录内容失实,纵容、包庇不良行为企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原市建设局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府建[2002]370)及《关于对施工单位进行量化考核的通知》(珠府建[2003]267号)同时废止。

六、各有关单位在试行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面方式报市建设局建管科,联系电话:2112542、2137675,联系人:吴倩、孔令川。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随着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行业中的各种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缺乏诚信行为。

建筑市场需要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来促进诚信行为的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建筑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活动与公众利益关系日益紧密。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在建筑市场上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了公众的权益。

因此,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行业的整体诚信水平,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信息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诚信行为的定义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诚信行为是指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个人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公平竞争,履行合同、守信经营,不参与欺诈、虚假行为,对社会负责,尊重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权益的行为。

三、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与原则《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管理,提高市场信用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其原则包括:1. 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与查询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众随时了解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

2. 公正公平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信息登记、评价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平等对待各市场主体。

3. 多维评价原则:综合考虑投诉举报、行政处罚、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和管理,客观、全面地展示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

4. 惩罚与奖励并重原则:对违法、违规、欺诈等恶意行为给予相应的惩罚,同时对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发诚信行为的积极性。

四、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和评价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和评价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1. 信息登记:市场主体在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诚信行为信息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新消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新消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有哪些

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有哪些

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自律,提高企业诚信度和社会形象,促进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监理企业的全体员工和企业经营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制度规定,推动全员诚信经营,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大局。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坚决抵制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企业风险可控,运营稳定。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遵循市场规则,维护客户利益,树立企业良好口碑。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弘扬企业文化,促进员工奉献精神和团队合作,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

第二章诚信经营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遵循商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保持透明和真实的经营行为,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不得参与虚假合同交易。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尊重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工程质量提升。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和工程行业标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规范管理资金,不得挪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岗位培训和人才选拔,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惩罚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珠建市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市规〔2021〕1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2月8日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第三章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第四章激励与惩戒第五章信用红黑名单的退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各方主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执业人员,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主要执业人员。

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3.13•【字号】珠建建[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转发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建建〔2007〕35号)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工程监理企业:现将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工程监理企业要提高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二、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和市、区安监站要加大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量化考核,进一步优化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对存在安全生产监理制度不健全、监理人员和工作不到位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应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要求,建设工程第一至第四阶段安全评价由施工企业自评后,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对在监项目进行阶段安全评价,并在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安监站备案(相关资料详见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网)。

四、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要求,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和监理会议纪要等立卷归档。

附件: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56号)(略)珠海市建设局二OO七年三月十三日。

珠海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珠海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珠海市公路工程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路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原则]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参建单位评价人对自身提交的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我市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依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除省交通运输厅评价范围外的国省道、市管公路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档案,组织评审信用等级,发布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辖区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第四条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监理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监理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住规建局相关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造价站、市建管中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监理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和评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珠规建招〔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在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两建”工作要求,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中试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施工招标和采用综合评标办法的监理招标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信用评价分值,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同时,该类项目业绩和信誉标书的评分分值上限调整为10分。

二、增加诚信优先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含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和所有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增加诚信优先综合评估评标办法,适用于招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含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四、投标人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信用评价A级得满分,B级得满分的80%,C级得满分的60%,D级或无信用评价信息得0分设置。

五、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在珠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发布平台公布信息为准。

六、本通知从2016年7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8日。

执行期间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附件:1.诚信优先合理低价评标办法工作流程2.诚信优先综合评估评标办法工作流程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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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建建…2007‟111号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珠海市对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
第六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工程获得市级(含)以上样板工程或工地等奖项;
(三)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应该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加分、扣分制,作为企业诚信评估的依据。

具体的记分标准详见《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记分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标办、散装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建设管理机构应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由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同时将诚信行为认定书送达企业。

企业认为本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核实。

变更或撤销申请在处理期间,不影响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根据所作出的决定确定是否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章诚信等级评估
第十四条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按年度进行计分,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综合评估情况。

年末记分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

以企业全年度诚信记录综合得分高低编制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并分别评估企业的诚信资信等级。

当年没有在建项目,并且没有发现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参与该年度的诚信记录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诚信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合格和不合格等五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年度诚信排行榜分别在前1-5名、6-15名和16-25名的施工企业,分别评为该年度珠海市“AAA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AA 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和“A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年度诚信排行榜在后十名的施工企业评为该年度诚信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其他施工企业评为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年度诚信排行榜分别在前1-3名、4-6名和7-10名的监理企业,分别评为该年度珠海市“AAA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AA
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A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年度诚信排行榜在后三名的监理企业评为该年度诚信不合格建设监理企业,其他监理企业评为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九条当年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AAA、AA或A级诚信企业:
(一)所承接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的;
(四)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或经劳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被评为AAA级诚信企业当年施工或监理完成的工程造价总额应不少于4000万元,AA级诚信企业应不少于2000万元,A级诚信企业应不少于1000万元。

第四章诚信记录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度排行榜或企业诚信管理等级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在我市承接任务。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对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施工、监理企业给予加分,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被评为AAA级的诚信企业,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政府预选承包商名录,或在满足资质条件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

招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珠海所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为珠海的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当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良好行为记录的企业,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当前企业诚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应重点监督检查;
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中,对组织检查时当年诚信行为信息记分排名在最后15名的施工企业和最后5名的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在建项目,应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当年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已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一)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串通招标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工程,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
(四)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拒不改正的;
(五)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或经劳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六)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标办、散装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管理机构配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2、珠海市建设局《诚信行为认定书》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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