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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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建建〔2007〕111号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
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珠海市对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
第六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工程获得市级(含)以上样板工程或工地等奖项;
(三)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应该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加分、扣分制,作为企业诚信评估的依据。
具体的记分标准详见《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记分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标办、散装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建设管理机构应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由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同时将诚信行为认定书送达企业。
企业认为本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核实。
变更或撤销申请在处理期间,不影响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根据所作出的决定确定是否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章诚信等级评估
第十四条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按年度进行计分,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综合评估情况。
年末记分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
以企业全年度诚信记录综合得分高低编制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并分别评估企业的诚信资信等级。
当年没有在建项目,并且没有发现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参与该年度的诚信记录和评估。
第十六条企业诚信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合格和不合格等五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年度诚信排行榜分别在前1-5名、6-15名和16-25名的施工企业,分别评为该年度珠海市“AAA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AA 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和“A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年度诚信排行榜在后十名的施工企业评为该年度诚信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其他施工企业评为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年度诚信排行榜分别在前1-3名、4-6名和7-10名的监理企业,分别评为该年度珠海市“AAA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AA
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A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年度诚信排行榜在后三名的监理企业评为该年度诚信不合格建设监理企业,其他监理企业评为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九条当年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AAA、AA或A级诚信企业:
(一)所承接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因串通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的;
(四)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或经劳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被评为AAA级诚信企业当年施工或监理完成的工程造价总额应不少于4000万元,AA级诚信企业应不少于2000万元,A级诚信企业应不少于1000万元。
第四章诚信记录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度排行榜或企业诚信管理等级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被评为诚信不合格的企业在下一年度内不得在我市承接任务。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对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施工、监理企业给予加分,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被评为AAA级的诚信企业,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的政府预选承包商名录,或在满足资质条件的情况下,直接通过资格预审,参加投标。
招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珠海所承建项目获得国家级最高奖项、为珠海的城市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当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良好行为记录的企业,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第二十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当前企业诚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施工、监理企业所承建的项目应重点监督检查;
在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中,对组织检查时当年诚信行为信息记分排名在最后15名的施工企业和最后5名的监理企业所承接的在建项目,应全部纳入检查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当年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不接受其参加投标。
已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暂停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一)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串通招标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工程,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
(四)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拒不改正的;
(五)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或经劳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六)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标办、散装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管理机构配合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2、珠海市建设局《诚信行为认定书》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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