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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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城市机动车辆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完成环保检验合格后发放的标志,标志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环保检验合格证明、排放标准符合性等内容。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和发放,标志采用防伪措施,防止伪造、涂改和冒用。

第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统一管理平台,实现标志信息的集中管理和查询。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宣传,提高车主和机动车驾驶员的环保意识,促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明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手续包括填写申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缴纳标志费用等。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费用由车辆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周期为一年,按年度进行申领和更新。

第十一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和更新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过期未办理更新手续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失效。

第三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保险杠或者其他显著位置,不得涂改、遮挡或者擅自移除。

第十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清晰显示,不得误导车主和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损毁、丢失或者被盗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临时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标志申请手续,临时标志的有效期为7日。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流程图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流程图

申 车辆品牌: 发动机号码架号/VIN 码:
□遗失 人
□损坏标志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写 标志编号:
标志发放点: 补发人:
日期:
年月日
按照广东省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定进行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
凭:①有效的排气检测报告 ②机动车行驶证
资料核对、登记
标志打印、发放
外地车辆申领标志提示: 根据《东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东
府〔2011〕75 号)规定,“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 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 发、换发和补发。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具体参 照本市车辆程序执行。”
3、2010 年 3 月 31 日之后领取环保检 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汽车
4、本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汽车
凭:①有效的排气检测报告(新购置登 记车辆凭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 机动车进口凭证)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
资料核对、登记
标志打印、发放
标志到期换领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后,到期换领环保检 验合格标志的汽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流程图 标志首次申领 1、2010 年 3 月 31 日前未到定期检验
的国Ⅲ标准、国Ⅱ标准、国Ⅰ标准 (汽油车)汽车
凭:①机动车行驶证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
资料核对、登记
标志打印、发放
2、2010 年 3 月 31 日之前未到定期检 验的国Ⅰ标准(柴油车)和国Ⅰ标 准以下高排放汽车
标志补发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丢失的
凭:①填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领 申请表》,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机动车登记证书 ④办理人身份证

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年审)指引

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年审)指引

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即年审)指引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业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外市户籍人员无需提供居住证);2、机动车行使证;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4、车船税纳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二、业务办理流程检测站检测车辆→采集机动车拓印→查验机动车→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及行驶证。

三、工作时限:自受理签证起一个工作日办结四、禅城区可办理检测的机动车检测站有:1、佛山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地址:禅城区江湾二路马鞍街;2、佛山市汇德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禅城区江湾二马路马鞍街1号、2号;3、佛山瑞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禅城区河滨路尾扶西村工业区内市粮油食品公司北面地块的厂房;4、佛山市禅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禅城区朝安南路中段;5、禅顺通机动车检测公司,地址:禅城区南庄吉利村杏吉路社边大巷段;6、佛山市绿景交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禅城经济开发区罗格园经德路以东湖田路以西地块。

附:身份证明说明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递交的资料和证件

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递交的资料和证件
序号
地址
联系电话
1
南海区桂城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地址:桂城海八路叠北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
81857843
2
南海区里水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
地址:南海区桂和路里水大冲路口
85651755
3
南海区盐步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盐步分站
地址:盐步横江江心南村江心窝路
85726989
4
南海区丹灶崇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丹灶金沙电信大楼后侧
85438975
5
南海区西樵机动车检测站
地址:南海区西樵过境公路民强桥前
86281108
6
南海区小塘镇安车机动车检测站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
86281108
7
南海区大沥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南海区大沥永平路1号
86281108
注:环保标志咨询投诉电话86281108
一、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需递交的资料和证件
1、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凭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主身份有效证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领:凭有效期内排气检验合格报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主身份有效证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排气检测机构和环保标志发放地点信息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指南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办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具体核发办法如下:(一)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目录的查询结果,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下: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领流程图本市新登记注册汽车、变更登记和转籍汽车申领在用车首次申领备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前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和换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外地车辆申领标志提示:外地长期驻留我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应到其机动车登记地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

其机动车登记地未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具体参照本市车辆程序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地址技术鉴别机构名单、鉴别点地址及联系电话江安技术鉴别点,地址:江门市环市三路白沙公园旁原江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内,鉴别时间:每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45-5:00,联系电话:3502007。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22•【文号】环发[2009]87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范文(二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范文(二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保护环境,促进机动车的节能减排,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领取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携带车辆及相关证件到指定的环保检验机构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

经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检验机构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形式和要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为正方形,颜色为蓝底白字,直径为10厘米。

合格标志上应印有机动车的车牌号码及年审标识等必要信息。

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安装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装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

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和保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更换、涂改或者伪造。

机动车所有人应妥善保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遗失、转让或者使用他人的标志。

5.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报废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损坏无法继续使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其报废,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标志更换手续。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对于擅自更换、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他人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于涉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四、附则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他规定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全文,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机动车的环保指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办法,有效保障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合格标志的规范使用。

希望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守以上规定,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和机动车的节能减排。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机动车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标志性标识,以确认机动车对环境进行了合理的保护和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从发放之日起有效,机动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形状、色彩、图案和具体内容,由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包括发放、使用、登记、遗失补办等。

第二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第七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包括现场发放和邮寄发放两种方式。

第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现场申请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予以审核,并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验。

第十一条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对审核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当场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邮寄发放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环保管理部门对邮寄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到达机动车所有人手中。

第十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

第三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进行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污损、拆卸或者造假。

第十六条机动车在公开道路上行驶和停放时,应当悬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机动车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禁止悬挂其他标志。

第十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丧失使用功能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遗失补办手续。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维护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的真实、有效和统一,保障我国机动车环保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车辆上使用,表明该车辆经我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

第三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包括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机动车环保检测路试场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管理单位。

第四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准的规定,具有唯一性、安全性和难以伪造性。

第二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使用单位第五条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在资质有效期内从事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准的检测设备和仪器;(三)具备检测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能够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四)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管理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机动车环保检测路试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环保检测资质,在资质有效期内从事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二)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准的路试车辆及路试工况设备;(三)具备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路试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四)具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管理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管理资质,在资质有效期内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管理工作;(二)具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所需的设备、技术和人员;(三)有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系;(四)具有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机动车环保检测路试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与发放第八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制作应当使用由国家有关机动车环保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志制作设备。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应当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车辆的检验结果和相关信息进行,确保合格标志的真实、有效和统一。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合格标志”)的管理工作。

二、申领与发放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并申领合格标志。

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由竞标的企业根据规定办理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

3、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有虚假信息,将被取消合格标志的发放资格。

三、合格标志的使用与保管1、机动车所有人应合理使用、保管合格标志,不得私自拆卸或篡改。

2、合格标志应牢固固定在机动车的指定位置,以保证其他人员能清晰辨识。

3、机动车所有人发现合格标志出现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向竞标企业申请更换。

四、合格标志的检查与核实1、相关执法机关和竞标企业有权对机动车的合格标志进行检查与核实。

2、机动车所有人应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如拒绝配合将视为违法行为。

3、合格标志被发现损坏、篡改或伪造的,执法人员有权将其予以没收,并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相应处罚。

五、合格标志的注销1、机动车所有人在以下情况下应申请注销合格标志:(1)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故障,经修理后未重新进行环保检验;(2)机动车所有人更换发动机或排气净化装置,需重新进行环保检验;(3)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需注销合格标志。

2、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到竞标企业办理合格标志的注销手续,未及时注销的,将面临相应处罚。

六、违法与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面临以下处罚:(1)私自拆卸、篡改合格标志的,将被暂扣或注销合格标志,并处以相应罚款;(2)提供虚假信息申领合格标志的,将被取消合格标志的发放资格,并处以相应罚款;(3)拒绝执法人员检查合格标志的,将面临相应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竞标企业应具备相关资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格标志的发放工作合规合法。

2、相关执法机关应对竞标企业的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格标志的安全可靠性。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文共分为五章,包括了总则、准予标志使用范围、准予标志的申领和使用、准予标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申领、使用和管理,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真实、准确、全面,及其监督检查的有序进行,维护机动车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准予标志”)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证明。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级质检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准予标志使用范围第四条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动车,在经过合格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后,准予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条非机动车不得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六条临时口岸入境的外籍机动车在经过中国口岸检验合格后准予使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章准予标志的申领和使用第七条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后,向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申请。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号牌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申请的证明、车辆公里数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船税或其他应征税款证明(外籍机动车申请标志的,不需提交车辆公里数证明、车船税或其他应征税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是固定在机动车上的或者由机动车上取下的标志。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持有的电子数据,出示给有关执法机关和其他需要核察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准予标志应当安装在机动车的右前挡风玻璃内侧等处,位置明显,易于查验。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文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全文由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规定涉及较多内容,很难在一次回答中完整呈现全文。

以下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
1.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颁发和管理由机动车管理机构负责。

2.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种类分为两种:一种是黄色小号牌式,一种是大号牌式。

3.机动车所有人在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前,必须完成相应的环保检验,并通过检验合格。

4.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进行环保检验。

5.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必须粘贴在机动车的前后挡风玻璃上,并且标志上的内容必须清晰可见。

6.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丢失、损坏或无法清晰显示时,必须立即向机动车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或更换。

7.机动车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机动车进行抽查环保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进行处罚。

请注意,以上只是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细节和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可参考当地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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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流程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流程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流程一、申请材料准备阶段:1.车主或代理人提供车辆所有权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证件材料。

二、车辆检验准备阶段:1.车主或代理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办理预约手续,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车辆送到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车辆的外观、内饰、车身结构、发动机、底盘、悬挂系统、制动系统、轮胎、照明信号系统等。

3.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根据检验项目的结果,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三、检验结果复核阶段:1.检验机构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送交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进行复核核对。

2.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的项目、结果、车辆信息等进行严格审核,并进行比对,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合格标志核发阶段:1.承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将车辆信息录入到电子管理系统中,并生成《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申请表》。

3.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验证申请者的身份和车辆相关信息。

4.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转交给车辆管理所领导审签,领导审签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交给印章管理人员盖发核发章。

5.核发章盖好后,将申请材料和核发章一并交给车辆管理所窗口工作人员。

6.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核发章的真实性,填写核发凭证,并将核发凭证粘贴到车辆行驶证上。

7.核发完成后,将车辆行驶证连同其他材料一同交给车主或代理人,并告知车主或代理人领取车辆。

五、档案归档阶段:1.完成核发后,车辆管理所将核发凭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分类整理,并按照规定存档。

2.根据相关法规,车辆管理所要求检验机构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电子档案备案。

通过上述流程,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标志可得到核发,车主或代理人可以取得机动车行驶证,合法开车上路。

该流程确保了机动车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流程

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流程

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流程一、背景介绍车辆合格检验标志是指车辆通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标准后,颁发的合格标志。

每辆车都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并获得合格标志,才能在公路上行驶。

本文将详细介绍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的流程。

二、准备工作1. 车主需要提前了解当地车辆检验机构的地址和营业时间。

2. 准备好车辆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3. 准备好车辆身份证明文件。

三、到达车辆检验机构1. 车主前往当地指定的车辆检验机构,并按照提示排队等候。

2. 检查车内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清空。

3. 小型汽车需要将后备箱内物品全部取出,并打开引擎盖和行李箱盖。

四、进行车辆检测1. 工作人员会对车辆进行外观、底盘、灯光等方面的检测。

2. 工作人员会对发动机、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关键部件进行检测。

3. 如果发现问题,工作人员会告知车主并要求修理后再进行检测。

五、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1. 检测合格后,车主需前往指定窗口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

2. 车主需要出示车辆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并进行核对。

3. 工作人员会将车辆合格检验标志粘贴在行驶证上,并对车主进行提示。

六、注意事项1. 车主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车辆检测和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的流程。

2. 车主需仔细核对领取的车辆合格检验标志,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如果发现领取的车辆合格检验标志有误,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反映并更换正确的标志。

七、总结通过以上流程,我们可以了解到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需要进行多个环节的操作。

在整个流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行驶安全。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判定方法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判定方法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判定方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具体核发标准如下表:标志类型核发标准绿色标志1、登录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输入车型号、发动机型号等信息进行查询: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2、对于查询系统无法查询的车型,可根据机动车登记时间判断核发:①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②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

③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3、使用天然气、电池作为驱动能源的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黄色标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无法确认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种类或机动车所有人对所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存在异议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已领取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复核时需提供)和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附件1),可申请一次复核鉴定或技术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注:第一类车指设计乘员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的车型;第二类车指除第一类车之外,最大总质量≤3500kg的车型.附件1: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技术鉴别申请审核表 车牌号码闽 车辆 类型 客车□ 货车□ 座位数 座 厂牌商标车辆 型号 发动机 型号 车架号码车辆登 记日期 最大 总质量 千克 产 地 国产□ 进口□ 燃料类型 汽油□ 柴油□ 申请标 志种类 黄色标志□ 绿色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 证件及号码机构代码证 □ 身份证 □ 其它: 申请人姓名证件及号码 身份证 □ 其它: 联系电话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技术鉴别申请信息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电喷发动机 有 □ 无 □ 型号三元催化 净化装置 有 □ 无 □ 型号 汽油车□ 氧传感器有 □ 无 □ 型号 装置核查信息 柴油车□ 涡轮增压器 有 □ 无 □ 型号鉴别结论经鉴别,该车辆应核发标志种类为:黄标 □ 绿标□ 备注环保标志编号: 技术鉴别编号:技术鉴别点:装置核查人: 鉴别日期: 年 月 日。

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92号

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92号

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9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各相关机动车检验机构:为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促进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排气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4〕215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排气检测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同时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的相关资质方可开展服务并收费。

二、检验检测机构接受企业和车主委托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应严格落实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本着“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排气检测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但不得上浮。

以上收费标准已包括检验(测)机构提供机动车检验(测)整个服务过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各检验(测)机构除收取上述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建档、拍照、网络传输、调试、材料、导检等其他费用。

四、对检验检测不合格并在同一家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的,首次复检不收取检验检测费,第二次及以上的复检,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费。

因检验检测机构自身原因导致的复检,免收检验检测费。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工况法等排气检测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2021年9月13日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排水、污水预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四、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洗车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审批办理以及对洗车场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损坏市政设施、占道洗车、不按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混流、溢流)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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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需知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方案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泉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严重超标(冒黑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 [2010]17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核发目的
为促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泉州市中心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对进入泉州市中心市区限制区域的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二、核发对象
2010年环保标志的核发范围为泉政办 [2010]173号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

(一进入泉州中心市区的经合法注册登记的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
(二需要申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其他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外籍机动车原则上回原籍地办理,如确需在泉州市申领,应提供机动车登记地委托领取授权书(由登记地的公安车管机构或环保局提供。

2011年起全市范围内所有车辆推广实施环保标志。

三、核发办法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或登录机动车环保网( 进行车型黄绿标判断,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 I 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 III 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

1.下列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1 2000年 7月 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游车(不超过 6座,小于 2500kg 的车;
(2 2001年 10月 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油车(除第一类以外的,小于3500kg 的车;
(3 2003年 7月 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汽油车;
(4 2008年 7月 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轻型柴油车;
(5 2008年 1月 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

2.前款以外的其他汽车核发绿色标志。

3. 对于按照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标志有异议的, 可申请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标志, 技术鉴别机构由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指定。

四、有效期
(一 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 1年;超过 5年的,有效期为 6个月;
(二 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 1年;超过 10年的,有效期为 6个月;
(三 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 2年;超过 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 15年的,有效期为 6个月。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日期与其安全检验日期相同。

本次整治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五、核发程序
(一申请人到受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安检机构(附件 1或泉州市环境监测站机动车排气监测点(附件 2 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 , 并填写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核发登记表 (登记表可在各检测机构领取或在泉州市环保局主页上下载。

(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的申请人到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指定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申请人将下列资料提交给环保标志工作人员审查:
1. 泉州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核发登记表一份 \;
2. 有效机动车排气检测报告(新车提供合格证;
3.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属起始注册登记日后第一个有效检验期内的机动车,且不属于此次重点整治对象的车辆不需提交有效排气检测报告。

(三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核发要求的, 则受理该申请, 工作人员将机动车资料录入登记后, 填写 (或打印、核发环保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核发要求的,则不受理该申请,工作人员将资料退回给申请人,并填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给申请人;申请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的,工作人员填写并下达《机动车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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