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云政办发[2004]103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0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文产办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文产办)为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的精神,根据《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纲要》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民族文化大省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1.继续认真落实《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各项规定。
随着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2.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重点文化事业发展。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倾斜。
3.各级财政视财力安排一定专款,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3月26日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研古城保护管理第三章历史文物保护管理第四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弘扬民族历史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范围,包括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辖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大研古城、古建筑、古文化遗产遗址和风景名胜园林。
第三条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原来总体布局、形式、风格特点的前提下,进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必要的保养、维修、改造。
第四条丽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
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由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建设与保护管理经费的投入,同时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保护资金,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金。
第六条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产办”)共同管理,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文产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省属文化企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
省级文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省级文产部门负责审查全省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和项目实施条件情况,并牵头组织项目的评审、推荐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预算情况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并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部门和文产部门共同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级各主管部门,州(市)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级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所辖单位、县(区)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本部门、州(市)范围内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汇总推荐上报(附件4)。
第七条县(区)文产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实地核实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附件3);审核申报资料的合规性;核对原件和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择优推荐汇总上报(附件4)。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01•【字号】云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日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为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优质服务,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五条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
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但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积极推进云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的发
性, 科学阐明了我国文化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 , 是我们 党综合观察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作出的重大判断。决定 还强调 ,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理相 关 的地 方 性法 规 , 时 出 台促 进 文 化领 域 改 革 开 适 放 的地 方 性 法规 , 积 极 营造 充 满 活力 、 有 效率 , 为 富 以
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 文化越来越成 为民族凝聚力 和创 造力的重要源泉 、 越来越成为综合 国力竞争的重要 因 素、 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 丰富精神文
势 , 文化 事业 的发展 提供 了较好 的法 制保 障 。如 为 20 年 5 , 00 月 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 十六次会议 审议 通 过了《 云南省 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保 护条例》 20 年省 ,0 5 人大 常委会 制定 了《 云南省 纳西族 东 巴文化 保护 条
委会的肯定 。在“ 依法治省” , 中 充分发挥立法职能 , 为 我省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法制保障。
点认识和体会 , 不当之处 , 欢迎 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
、
在“ 依法治省” 中地方立法 工作为我省推动社
保护条例》 《 、云南省迪庆藏族 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 条例》 以及《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 自治县娜允傣
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等一批促进文化领域 建设 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 目 , 前 全省现行有效的地 方性法规 中,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 20 , 中, 0件 其 文化建设方面的有 2 件 , 1. 1 占 0 %。省人 5 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民族 自治地方制定 的 10 自治 5件 条例 、 单行条例 中 , 文化建设方 面的有 2 件 , 1%。 2 占 5 特别是大理 、 丽江 、 建水 、 山、 巍 腾冲等历史文化古城 、 古镇都制定 了专 门的地方法规进行保护 ; 各少数 民族 传统建筑 、 语言文字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 传承 、 发展工作有的已有了专门的地方法规 , 有的正在 着手制定 ; 楚雄 、 大理 、 西双版纳等民族 自治地方还制 定有专 门的民族教育发展条例 ; 全省 3 个民族 自 7 治地 方 自治条例 中都包含有弘扬 民族文化 , 加强文化建设 的 相 应 内 容 。 这 在 全 国 的地 方 立 法 工 作 中是 不 多 见 的, 我省的民族文化建设立法也多次得到全 国人大 常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实施日期】2018.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速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2023科技局年终工作总结3篇
2023科技局年终工作总结3篇科技局年终工作总结篇1科技人才工作,紧紧围绕“人才强县”战略与“科教兴县”战略,以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乡土人才队伍为重点,整合各种资源,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发挥科技部门的职能作用。
现将今年开展的科技人才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进一步加大科技特派员下农村,服务“三农”的力度。
从开始,我县认真实施云南边疆解“五难”(学科技难)惠民项目,学习借鉴发达县市的好做法、做经验,并根据项目实施的各项任务,认真开展选派科技特派员工作,进一步科学整合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科技人才技术专长,深入农村为群众实实在在解决一些生产中的技术难点,推进农业发展,产业增效。
今年以来,针对我县严重的自然旱情,积极深入农村开展调研,结合农民生产自救,我局组织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第一线开展草果抚育管理、水稻育秧保苗等工作12人次,积极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为科学抗旱发挥职能作用。
(二)认真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为了加快农村实用技术的普及工作,提高农民应用科技知识的水平和能力,加大实用技术在产业培植中的投入力度,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作技术支撑。
今年农村实用技术的培训工作,结合我县实施“绿色产业富县”的战略目标,围绕我县目前培植的产业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农民急需的科学养殖技术,围绕茶叶、八角、橡胶、紫胶、胡椒、蔬菜、中药材、草果、科学养殖、科学使用农药、稻田养鱼等实用技术,出台《__x县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方案》,成立县级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安排95万元的专项资金,由科技、农业、畜牧、林业四个部门抽调精干的技术人员,组建了县、乡、村三级技术人员组成的培训队伍,对全县八乡一镇81个村委会6个社区,769个自然村进行地毯式的培训1441期63567人次,发放《__x县农村实用技术丛书》及科技资料41314 册(份);制造哈尼语牌《茶叶修剪技术》和《科学养猪》光碟各50碟,并配备到各村级科技活动室,共播放 46 场,观看农民3590多人次。
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7日公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夜总会的经营活动,以及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中的营业性演唱、演奏、文艺表演、卡拉OK演唱等经营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歌舞娱乐业的管理工作,促进歌舞娱乐业的健康发展。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职责范围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核批准;(二)指导、监督和检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三)组织培训、考核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四)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五)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主办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所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场地、设施和资金;(二)有与经营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三)消防安全设备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四)场内音响和照明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0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号)《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三章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四章国门文化建设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面向基层、服务大众,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整合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等融合发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适时调整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文化执法大队依法行政规章制度
文化执法大队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文化执法大队依法行政规章制度:文体局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某区文体局XX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为全面落实XX年局工作目标,规范文体局依法行政行为,促进文体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提高文体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结合全区文化体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意见,协调、督促全局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二、主要工作目标增强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主要制度制定工作。
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规范文化执法与体育市场工作。
进一步完善文体法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违法行政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有所提高。
保证文化体育市场、文物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促进文体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推动全区文体事业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主要工作内容一是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成立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将行政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人。
二是专题研究,扎实推进。
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并结合区文体局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执法依据和执法内容,以及执法责任等事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创新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各种业务培训结合起来。
与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结合起来。
充分利用机关学习阵地,采取自学、集中学习、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的传媒作用,结合政务公开的要求,开辟宣传专栏,及时发布文体系统政策法规,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四是强化考核,抓好落实。
把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部门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着力提高全局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化阅读心得体会[优秀10篇]
文化阅读心得体会[优秀10篇]文化阅读心得体会篇1从文化大家的园子里归来,被露水打湿的衣领上还带着花的香气,脑海里保留着和这早晨一样新鲜的记忆。
我不揣冒昧地把这些既不连贯。
又不准确的记忆写下来,不知能否对读书养气有所禆益。
读了《文化苦旅》这本书,我感受最深,也是最大的,就是:“文人的魔力,竟能把偌大一个世界的生僻角落,变成人人心中的故乡。
”我想,每一个中国人都会有这种感觉,自己特别想去的地方,总是古代文人和文化留下较深脚印的所在。
作者余秋雨先生认为:“这是中国历史文化的悠久魅力和它对我的长期熏染造成的,要摆脱也摆脱不了。
”我想,这个原因对每一个中国人来说,同样适合。
我们去某一个地方参观旅游,都总会不自觉地回想那里的一切,主人是谁,修建的目的,发生过的历史事件,何许人也曾经到过这里等等。
这样,就在这一瞬间,把人﹑历史﹑自然浑沌地交融在一起,历史的沧桑感与人生的沧桑感便笼罩在每一位参观者的全身,历史古迹所蕴藏着的精神与文化也就能哗的一声奔泻而出,使每一位参观者都好像亲身经历过一定的历史事件,无端地感动,无端地喟叹。
譬如说,我们路过汨罗江,总会在百感交集之中挤出一声****久远的喟叹。
既羡慕沉睡江底的闲散,又恨楚国忠臣的轻生;既有感于物换星移的短促,又兴幸楚臣的精神没有随流水而长逝;既叹惜滔滔江水的无情,又因身为炎黄子孙而骄傲……这众多的感慨,全是因为楚臣遇到了汨罗。
我们看到了汨罗,就想到了它的主人,感受到他的爱国精神与浪漫诗篇。
又如,我们去参观长城。
长城,之所以能成为我国的象征,就是因为它一直肩负起了保家卫国的责任。
走在长城上,似乎能清晰地感觉到无数英灵在抗击匈奴时的勇猛,倒下前转过头给熟悉的大地投去的目光以及那亘古不变的黑色的眼睛。
“不到长城非好汉”这一口号的提出,大概也是来自一个简单的愿望:把中华民族的精神历代相存。
而不懂得这一切,长城,中国的长城,只不过是一条长长的土堆儿而已。
大概,每一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都需要一些历史事件才能得以丰富,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古迹,陈年的石头和木块也才能深深的感染着一代又一代的炎黄子孙。
关于文化个人心得感悟(精品10篇)
关于文化个人心得感悟(精品10篇)关于文化个人心得感悟篇1曾经听说过这样一段话:“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在乎目的地,在乎的只是沿途的风景,以及看风景的心情。
”想起这段话时,我想努力揣摩出作者当时的心情。
是愉快还是悲伤?是兴奋还是寂寞?慢慢咀嚼着这些似景非景的文字,慢慢渗入其中,用心聆听着作者的心声,用心去理解作者的精神深处,。
用心去体会作者的内心感触。
只身一人,期望着踏遍那些古人曾走过的地方,追寻那若隐若现的人文光辉,曾感伤过莫高窟,曾怨恨过道士塔,曾懂得了阳关雪。
而更多的却只是对那些残破不堪的历史的无奈与惋惜。
作者也曾迷茫过,也曾像傻瓜一样木然伫立。
他无法在脑中找寻到能更好形容这些景的词,因为他无法摆脱那中国历史文化的悠久魅力对他的长期熏染。
他每走到一个地方便会有一种沉重的历史气压罩住他的全身,使他感动使他喟叹。
作者看到的仅仅是景吗?我想,人文精神才是他所感受到的最深的东西。
文化的灵魂牵动着坐着的灵魂。
他看到了一个个古老的物象,描述了大漠荒荒的黄河文明的盛衰,炎黄子孙的悲哀和那人文精神的没落。
他幻想着自己能够挽回,自己能修补好那千疮百孔的华夏文明。
但是事实却是残酷的,作者也只能以此方式来抒发出自己捏性压抑已久的情感。
踏着前人走过的路,怀揣着与前人截然不同的情感,游历着众多古迹。
也曾感悟,也曾哀伤,也曾释怀,也曾迷惑。
一幅幅景,一点点文明。
景中寓着情,心中怀着痛。
努力修补着被摧残的中国文化灵魂,努力找寻着失落的人生真谛。
合上书,脑中勾起了一幅幅充满着情的景。
闭上眼,深深感悟到了我们五千年华夏文明包涵这的那充满神圣光芒的人文精神。
关于文化个人心得感悟篇2我从事的是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工作,因此有很多到边陲远寨、田间地头调研的机会,所以当我们组确定到河北香河开展“文化青年走基层实践活动”时,我没有太多的兴奋和新奇感。
但是经过一周的学习和调研,这短短的距离,这“最近的基层”,却让我受到了教育,增长了见识,提升了思想认识。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社会主义出版、印刷、发行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出版、印刷、发行图书、报刊、日历、图片等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出版、印刷、发行工作应当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重视经济效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从事各种有益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民身心健康的创作活动,为其作品提供发表、出版、印刷和发行条件,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出版、印刷、发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出版、印刷、发行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出版、印刷、发行事业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出版、印刷、发行的出版物,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禁止出版、印刷、发行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二)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三)危害民族团结或者社会安定的;(四)宣扬凶杀、淫秽、封建迷信或者教唆犯罪的;(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六)窃取他人创作成果的;(七)泄露国家机密的;(八)国家另有规定禁止的。
第七条未经依法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取缔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禁止进口或者复制内容不健康的图书期刊和其他印刷品。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省设立新闻出版局;地、州、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新闻出版管理机构。
各级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出版、印刷、发行的职能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31•【字号】云政发[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政发〔2001〕78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精神,继续实行支付文化事业发展有关政策,增加对重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深化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进一步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征收范围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费单位。
(二)征收比例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征收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各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人行《关于印发〈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税政〔1997〕39号)执行。
(四)管理使用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收入数列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预算,相应安排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用于全省文化事业建设。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照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文〔1998〕416号)执行。
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现发布《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云南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录像厅、镭射厅、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娱乐场所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防火责任制。
娱乐场所经营使用者应当确定专(兼)职防火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管理消防设施、制定灭火应急措施、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的防火要求。
娱乐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将有关图纸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经验收合格的娱乐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其营业相关的证照。
第七条娱乐场所的装修一般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九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一、废止下列2件地方性法规(一)《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二、修改下列1件地方性法规将《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的“质监、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等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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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
云政发〔2017〕1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细化的工作方案,压实责任,平稳推进,确保全省旅游市场秩序在一年内实现根本好转,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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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与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商品形式
进入流通领域的下列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经营活动:(一)图书、报刊等出版物的经营;
(二)电影、录音、录像、激光视(唱)盘制品的经营;
(三)各类艺术演出,时装、健美表演及文化展览的经营;
(四)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及台球、电子游戏和游乐场的经营;
(五)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的经营;
(六)国家允许经营的文物监管品的经营;
(七)各种有偿的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鼓励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文化市场的建设,开办国家允许的文化经营项目,进行文化经营活动。
鼓励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加强文化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文化市场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贯彻以经营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各项文化经营活动内容必须健康有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文化市场的领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培育和建设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市场,完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丰富农村文化生活。
第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和文化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协助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成绩特别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对文化市场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办理有关经营许可证;
(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检查、处理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图书报刊、录音录像的出版和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和内容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的治安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淫秽制品进行鉴定和处理,取缔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的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和赌博等行为,查处各种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取缔假冒伪劣产品,查处各种违反工商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税务、物价、卫生、民航、铁路、交通和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负责所辖区域内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维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和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稽查队查获的违反本条件的案件,交由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所查获的实物和现金,必须随案件如数移交,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的管理人员和文化市场稽查队员,必须清正廉洁、严格执法。
不准从事文化经营活动,不准徇
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准索取财物、收受贿赂,不准挪用、私分收缴物品和罚款,不准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不准对举报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新闻单位、群众团体、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当地文化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积极协助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改善管理工作条件。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有相应的注册资
金;(二)经营场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三)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是:申请人必须持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统一制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特殊行业的经营项目还要向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的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录音、录像制品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先报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向文化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图书、报刊经营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文化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由发证机关负责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其他单位和组织无权核发、更换或者扣押、吊销。
第二十三条文化经营者必须遵章守法,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注重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经营,开展优质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平等竞争。
第二十四条在各项文化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快报刊号、音像制品盒号、许可证、准映证和营业执照;
(二)无证或者持伪证经营;
(三)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四)贩卖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坑害消费者;
(五)经营淫秽、反动、宣扬恐怖、凶杀和封建迷信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六)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
(七)利用文化经营活动或场所进行赌博;
(八)损害市场市貌、阻碍交通和妨碍社会正常生活;
(九)阻挠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周围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妨碍
和干扰教学秩序。
营业性电子游戏机、舞厅,一律不准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第二十六条各种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和激光视(唱)盘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正常渠道进货,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的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各级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建立评审制度,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在文化市场上查获的图书、报刊和录音录像制品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八条文化经营者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过批准可以成立群众性的经营者协会组织,在各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文化经营者要依法交纳税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向文化经营者摊派、收取其他费用。
依照行政法规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必须用于文化市场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文化市场稽查队员执行公务,必须持有统一制作的文化市场稽查证件,无证件或不出示证件
者,文化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参与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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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培育和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丰富民族人民的文化生活,为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强图书馆、文化馆(站)、广播电视站等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健全和充实图书发行、电影放映网络,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市场建设。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市场建设,开展各文化经营活动。
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办文化经营项目,享受当地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民间对外文化交流,加强同周边国家的民间文化交流与友好合作。
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文化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没收经营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
(四)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五)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没收的实物和现金及罚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版权和图书报刊管理规定的,由版权和新闻出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