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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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连政办发[2012]179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2〕1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3日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为加快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全面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4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

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专家支持、立足社区、面向家庭、群众自愿”的工作原则,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网络优势,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提高全市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2012年东海、赣榆、灌云、灌南四个国家级项目县目标人群覆盖率80%以上,新浦、海州、连云三个省级项目区目标人群覆盖率60%以上,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和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目标人群覆盖率50%以上。

2013年全市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免费孕前优生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达95%以上。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应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一)凡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不能评为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

1、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2、发生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3、预收社会抚养费的;4、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的。

(二)凡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能评为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

1、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2、发生党员、副村级以上干部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3、截留、挪用、预收社会抚养费或乱收费的;4、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者出现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的评比。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连政发[2002]169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连政发[2002]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半年向市政府汇报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年终完不成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条各县、区应当加强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网络建设。

县、区民政部门要有2名专职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低保对象100人以上的镇政府至少要有1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具体分工负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其职责是:1.负责向市政府汇报有关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2.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有关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3.负责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4.负责指导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5.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6.接待处理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咨询、来信来访。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职责是:1.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上报的申请保障对象的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5]50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8日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聘的雇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卫计、税务、审计、金融、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生育保险重大事项研究,对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市、县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出现支付不足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风险金调剂。

支付仍不足时,各级政府给予补贴。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政府补贴资金;(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3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加强连云港市政务云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应用,通过集约化方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17〕12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单位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市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原则上不再新建、续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

现有的应用系统应按市政府统一要求迁移到政务云平台。

按照上级关于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要求,各县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政务云。

使用市政务云平台的所需费用由各县区(管委会)承担。

第四条市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动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和监督,审核市级机关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

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办)承担。

使用政务云平台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各自应用系统的开发、部署、维护、管理和安全。

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维、技术支撑、服务保障和平台安全,及时处理各类技术问题,协助市电子政务办指导使用单位开展系统集约化整合及应用系统的部署工作。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连劳社发[2004]14号)第一条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连政发[2003]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及部省属驻连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

第六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每年七月一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负增长时,当年不作调整。

第七条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不包括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的生育医疗费不包括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及七个月以下引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携带下列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1、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证明材料;2、职工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材料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4、失业人员、男职工配偶办理手续时,还需携带《户口本》、《就业登记证》、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报销生育第二胎的有关费用的,还需携带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第九条产妇死亡的只领取生育医疗费用,葡萄胎、宫外孕等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7]22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3【实施日期】201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推进医疗救助与综合医疗改革相衔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坚持托住底线、应救尽救,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医疗救助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

要坚持城乡统筹、制度衔接,统一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凝聚最大合力;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规范救助操作流程,确保救助公开透明;坚持简化程序、高效便捷,加快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就医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对“急难”对象的救助时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救助对象(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5]115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9【实施日期】2015.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5〕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9日连云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61号)及《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4〕61号)精神,设立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承担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转的职责1、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连政办发[2010]133号【发布部门】连云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15【实施日期】2010.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市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连政发〔2004〕12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加强市级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对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和巩固政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颁布实施以来,财政部门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了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但是,从近年来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检查情况来看,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设立账外账,乱发补贴,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为切实解决市级机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和规范财经工作秩序,现对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市级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是适应政府公共管理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单位财务行政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反腐倡廉。

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保障能力市级机关各单位取得的各项预算内外收入都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对属于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变价款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缴入国库,做到应缴尽缴。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行票据的缴验制度,在单位领购新票据之前,对其已使用票据存根进行缴验,并统计票据使用情况。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执行,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票据,否则,严格按规定处罚,必要时可以停止票据的供应。

单位出租门面房租金等经营性收入,必须依法纳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6〕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4日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根据住建部和省关于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用三年整治攻坚,一年总结提升,全面推进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通过高位督办,联合执法,实现拆旧禁新;逐步形成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为建设“干净、方便、顺畅”连云港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原则,各县、区(功能板块)要全面彻底地开展违法建设排查摸底工作,建立违法建设档案数据库。

要坚决遏制新增违建,逐步消化存量,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治理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要坚持联防联动,推动综合治理,确保形成由上而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责、共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坚持“全面排查、分类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拆违”的原则。

按照市“三改一拆两清理”工作部署,全面清查并处理全市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连政发〔2017〕12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连政发〔2017〕124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连政发〔2017〕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强全市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江苏省《关于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整合现有资源,加大政府投入,以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为重点,实施项目带动,提升防治能力,全面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完善医保制度,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政府引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长效工作机制,为建设健康连云港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指标市区到2020年达到以下目标: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95%;2.孕产妇保健管理率≥95%;3.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4.产前筛查率≥90%,高风险人群随访率达到100%,符合产前诊断条件的孕产妇产前诊断率≥95%;5.孕中期超声系统筛查率≥90%;6.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5%;7.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的有效干预和疾病管理率100%,随访率100%,遗传咨询率100%。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保持政令畅通,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对涉及产权保护、限制排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文件清理工作布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本次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停止执行,并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凡是备注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要加快进行修改完善,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1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99号2007年5月30日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11号2007年12月18日3连云港市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5日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08号2008年10月16日5关于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3〕69号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38号2004年10月11日7连云港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号2011年2月18日8连云港市市容环境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34号2006年7月21日9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6号2014年11月12日10连云港市优秀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59号2009年12月31日11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3号12连云港市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1号2009年10月22日13连云港市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3号2013年6月28日14连云港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8号2010年9月29日15连云港市市区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78号2003年11月6日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2号2009年7月9日17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9〕173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65号2004年12月22日19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93号2008年9月5日20关于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模待遇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115号2004年6月4日2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云台山隧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1993年12月31日22连云港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3号2010年6月29日2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6号2011年7月26日关于加强燃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29号2006年8月30日25连云港市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33号2008年3月20日26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74号2008年7月21日27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6号2007年12月6日28连云港市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2号2010年6月1日29连云港市市级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4号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市区残疾人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87号2006年12月14日31连云港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8〕154号1998年8月20日3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10〕104号2010年7月28日3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72号2005年11月7日3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155号2010年10月8日35连云港市非生产许可证小化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157号2004年7月23日关于在全市实施气瓶安全条码信息化管理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3号2011年8月24日37连云港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发〔2002〕170号2002年10月8日39连云港市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1号2005年8月31日40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04号2002年6月14日41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1号2008年1月22日42连云港市行政处罚监督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87号2002年5月15日关于在全市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9〕39号1999年3月26日44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5号2011年11月11日45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3号2007年2月6日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主体文号发文时间实施主体备注1连云港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1994〕82号1994年5月24日市总工会连云港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1998〕74号199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3关于批转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97号1998年5月28日市财政局4连云港市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行政区划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1998〕112号1998年10月28日市国土局5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1998〕197号1998年11月9日市水利局修改6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97号2000年6月21日7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0〕106号2000年7月5日市人社局8转发市医改办关于连云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个文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0〕101号2000年7月19日市人社局9批转市房改办等单位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31号2001年3月16日市住房局10连云港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73号2001年5月10日市国土局11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1〕111号2001年7月30日1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洪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1〕150号2001年10月20日市水利局修改13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155号2001年10月22日市民政局14连云港市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和失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1〕202号2001年12月18日市人社局15转发关于对实行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1〕191号2001年12月29日市人社局16关于公布减免涉及人防易地建设费相关文件规定清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30号市民防局17连云港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70号2002年4月15日市城管局18关于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78号2002年4月22日市水利局19连云港市市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08号2002年6月19日市国土局20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15号2002年7月1日市城管局21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142号市法制办22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市人民政府令2号2002年9月30日市民政局23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府连政发〔2002〕169号2002年10月10日市民政局修改24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87号2002年10月30日市民防局修改25连云港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2﹞192号2002年11月11日市档案局26连云港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3〕80号2003年5月13日市国土局修改27转发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90号2003年6月2日市质监局28连云港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3〕192号2003年11月6日市人社局29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35号2004年2月20日市建设局3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连云港市区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4〕29号2004年3月10日市总工会31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4〕76号2004年5月27日市公积金中心32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机关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151号2004年7月13日市法制办3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06号2004年9月2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3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4〕5号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办35连云港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6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6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4〕267号2004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37连云港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5〕51号2005年3月22日市审计局38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5〕107号2005年6月6日市水利局修改39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3号2005年9月1日市卫计委4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市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38号市财政局41连云港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5〕183号2005年11月29日市法制办42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8号2006年1月13日市公积金中心43连云港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市政府1号令2006年1月18日市城管局44连云港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7号2006年2月7日市建设局45关于全面推行新一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33号市法制办46连云港市价格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107号2006年5月25日市物价局47关于加强田湾核电站厂外淡水管线安全保护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6〕132号2006年7月21日市发改委48连云港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59号2006年10月23日市档案局49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6〕210号2006年11月16日市城管局修改50连云港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1号2006年12月22日市法制办51连云港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6〕195号2006年12月27日市政府办5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6〕254号2007年1月4日市国安局53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连云港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7号2007年1月9日市卫计委54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证件核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40号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5关于转发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15日市法制办56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60号2007年3月31日市水利局57连云港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89号2007年5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58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7〕107号2007年6月25日市民政局59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188号2007年9月25日市公积金中心60连云港市档案史料捐赠奖励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30日市档案局61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2〕年173号2007年10月16日市民防局修改62连云港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174号2007年10月19日市公安局修改63连云港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7〕205号2007年12月6日市民政局64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3号2007年12月30日市国土局65关于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7〕234号2007年12月31日市住房局6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号2008年1月25日市司法局67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55号2008年4月25日市卫计委68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连政发〔2008〕60号2008年5月14日市民防局修改69连云港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64号2008年6月5日市工商局修改70连云港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77号2008年7月8日市住房局71关于进一步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市政府连政发〔2008〕85号2008年7月24日市信访局72连云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28号2008年10月29日市住房局7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8〕142号2008年11月21日市商务局74《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12月2日市交通局75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8〕155号2008年12月4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76连云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8〕149号2008年12月28日市政府办77全市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9号2009年3月6日市民政局78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48号2009年3月30日市发改委79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海岸线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51号市海洋渔业局80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7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1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发〔2009〕58号2009年4月7日市政府办82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53号2009年5月13日市建设局83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66号2009年6月15日市经信委84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84号市经信委修改85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打击传销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09〕102号2009年7月31日市工商局86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9〕112号2009年9月24日市人社局87连云港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发〔2009〕186号2009年12月6日市民政局修改88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09〕2号200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修改89连云港市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56号2010年4月10日市气象局90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4号2010年7月2日市交通局91连云港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5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2连云港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6号2010年9月8日市经信委93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7号2010年9月10日市海洋渔业局修改市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连政发〔2010〕123号2010年9月19日市司法局95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用价格杠杆服务全市沿海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10〕205号2010年12月26日市物价局96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0〕11号2010年12月27日市卫计委97连云港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号2011年3月3日市规划局98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4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5号2011年5月15日市建设局100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7号2011年5月30日市法制办101关于进一步明确连云港港口水域功能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8号2011年6月2日连云港海事局102关于印发促进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发展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9号2011年7月7日淮海工学院大学科技园103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0号2011年7月21日市国土局关于禁止在西大堤北侧部门海域进行增养殖及捕捞作业的通告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1号2011年7月26日市海洋渔业局105连云港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2号2011年8月7日市农委106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4号2011年9月25日市城管局107连云港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6号2011年12月11日市审计局108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7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聘请经济社会发展顾问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8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0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19号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办111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1号2011年12月27日市人社局112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2号2011年12月30日市住房局113连云港市内河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3号2011年12月31日市交通局114连云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4号2011年12月31日市建设局115连云港市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1〕25号2011年12月31日市发改委116连云港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1号2012年2月17日市交通局修改117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2号2012年2月29日市国土局118连云港市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2〕3号2012年5月6日市财政局修改119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1号2013年2月17日市城管局120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2号2013年2月28日市质监局121连云港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4号2013年8月23日市残联122连云港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3〕5号2013年11月2日市公安局123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1号2014年1月11日市建设局12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2号2014年2月19日市政府办125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3号2014年2月27日市人社局126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4号2014年10月30日市城管局修改127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4〕5号2014年11月10日市住房局128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2014年12月20日市审计局129连云港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1号2015年5月8日市人社局130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2号2015年5月22日市民政局131连云港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5〕4号2015年12月22日市环保局132连云港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实施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6〕2号2016年9月1日市经信委133连云港市地名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6〕1号2016年9月1日市民政局134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1号2017年3月15日市药监局135连云港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2号2017年7月3日市法制办136连云港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3号2017年7月12日市工商局137连云港市校车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连政规发〔2017〕4号2017年7月19日市教育局138连云港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7〕5号2017年8月30日市住房局——结束——。

连云港生育津贴个人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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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生育津贴个人申请流程Applying for maternity allowance in Lianyungang involves several steps to ensure that eligible individuals receive the support they need during this special time. In order to start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it is important to gather all the necessary documents and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local authorities. These documents usually include identification papers, proof of pregnancy, and possibly other supporting documents.在连云港申请生育津贴涉及几个步骤,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在这特殊时期得到他们需要的支持。

为了开始申请流程,收集所有当地政府要求的必要文件和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身份证明文件、怀孕证明,以及可能的其他支持性文件。

One important aspect to consider when applying for maternity allowance in Lianyungang is the eligibility criteria set forth by the local authorities. These criteria typically include factors such as the individual's residency status, employment history, and income level. It is crucial to review these criteria thoroughly before submitting an application to ensure that you meet all the necessary requirements.在申请连云港生育津贴时,一个重要的方面是要考虑到当地政府设定的资格标准。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淮政发〔2014〕184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市政府印发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的通知淮政发〔2014〕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淮安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一、夫妻一方非婚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已依法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未育的;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严重影响婚配的;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兄弟或者姐妹的;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且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严重影响婚配的;五、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且其他姐妹无违法生育的);六、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夫妻,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且经司法公证);七、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应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进行责任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一)凡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区),不能评为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

1、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2、发生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3、预收社会抚养费的;4、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的。

(二)凡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不能评为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

1、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2、发生党员、副村级以上干部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3、截留、挪用、预收社会抚养费或乱收费的;4、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本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不到位,或者出现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不得参与本年度各类综合性先进(文明)单位的评比。

2022年连云港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2022年连云港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2022年连云港⽣育津贴如何计算
连云港⽣育津贴补贴,⽣育津贴计算⽅式从连云港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连云港市城镇职⼯⽣育保险办法,连云港市决定调整职⼯⽣育保险⽣育津贴标准,从8⽉1⽇起已执⾏。

据了解,⽣育津贴按照参保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连云港⽣育津贴补贴如何计算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连云港⽣育津贴补贴,⽣育津贴计算⽅式
从连云港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连云港市城镇职⼯⽣育保险办法,连云港市决定调整职⼯⽣育保险⽣育津贴标准,从8⽉1⽇起已执⾏。

据了解,⽣育津贴按照参保职⼯所在⽤⼈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职⼯⽉平均缴费⼯资为基数,依据规定的产假时间确定。

⽐如说,⼀个参保职⼯上年度职⼯⽉平均缴费基数为1800元,享受产假天数为98天,其⽣育津贴的计算⽅式就是:1800元×98天/30天。

其中:
1、⼥职⼯⽣育或满7个⽉以上(含7个⽉)引产或⾜⽉死产的,享受98天产假;
2、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期间领榷独⽣⼦⼥⽗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0天;
4、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5、⽣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与此同时:
1、⼥职⼯怀孕未满4个⽉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2、怀孕满4个⽉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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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公布日期】2014.03.31•【字号】苏人口计生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苏人口计生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决定》,扎实稳妥有序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3月31日附件:单独两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且没有存活的子女;(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二、再生育审批(一)双方户籍均在我省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生育申请,经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生育。

夫妻双方经常居住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也可以向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受理后应函告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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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的通知
连政发﹝ 2005 ﹞ 13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连云港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范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申请、审批行为,本着以人为本、稳定生育政策的原则和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生育的)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兄弟或者姐妹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五)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六)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夫妻已共同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申请、审批程序,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的夫妻,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提出申请,其中女方是初次生育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的(三)、(四)、(五)、(六)项。

第五条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但未按规定程序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的夫妻,依照程序向有关部门递交了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超过60日未批准也未告知申请人的,造成其生育行为违反了本规定,申请人不承担有关责任;经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本规定所列特殊情形的,由审批机关补发生育证。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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