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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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对策

新《预算法》实施过程中的难点与对策

( 二 )预 算编制还不够科学 关 于预算 编 制 ,新 预算 法未 能从 实质 上改 变我 闰采 用基 数加 增 长的方
召 开 ,预 算 在 未 经 人 大 审 批 的 情 况 下 ,就 已经开 始执行 ,使得 人大 的预 算 审批 在很 大程 度上 会成 为 形式 。人
法” 。新 《 预算 法》 白2 0 1 5 年1 月 1日
制难度较大 。 ( 三 )预 算监 督 审 查还 须 改 进
对截 留 、占用 、挪用 或 者拖 欠 预算 收
入情况的监管方式有 限。
有 企业 ,像 银行 等 国有金 融机 构就 不 包 岔在 内 。这种政 策模 糊 的给 预算 体
( 四 )国有 资产 管理 与预 算管理脱


8 一
责 发 生 制 的 会 计 审 核 制 度 ,而 预 算 是
选 择性 地 提供 信息 ,很 难在 审查 时 发
现 和监 督 。加上 新 预算 法对 “ 预算收
行政法 规和 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 ,规 定
入” 、“ 预 算支 出 ” 、“ 预算赤 字 ”等专
业术 语 的 严谨 定义 和完 整 解 释 欠缺 ,
起 施行 。虽 然新 《 预算 法》 的出 台在 完 善政 府预 算体 系 ,改进 预算 控制 方
式编 制财 政预 算 的法律 依据 。如果一 个 单位预 算 常年 维持 在某一 规 模 ,即
便 是 不 合 理 ,基 数 也 会 变 为 常 数 , 预
大审批 仍 旧延续 了综 合 审批 方式 ,即
并 不具 体 。这无 疑使 得此 三套 预算 的
编 制 和执行 在政 策上 仍 然模糊 ,不 利
预算程 序 的运 作界 定不 明 ,弱 化 了预 算 的监督 审查 功能 。在 实 际操作 中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推荐五篇]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解读(2015年3月9日)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评论称:“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于构建法治政府,推动治理现代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出台的背景新《预算法》的出台,经历了漫长的酝酿和修改过程。

原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尤其是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有必要全面修改。

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指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新《预算法》修订的认识关于《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大法。

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预算法修改的六点建议

关于预算法修改的六点建议

环境 存 在 的盗抢 猖 獗 等 问题 , 代 表 建议 : 李 一要 加 大 防控
体 系建 设 , 效 预 防 犯 罪 ; 要加 快 对 重 点 场 所 和街 头 巷 有 二 尾 电子 探 头 安装 进 程 , 整合 社 会 防 控 资 源 ; 要加 强 法 制 三 宣传 和 防盗抢 技 巧 教育 ; 四要 建立 和 完 善预 防 突发 性犯 罪
该 区公 安分 局对 李代 表 的建 议深 表 赞 同 , 进 行 了认 并 真 的办 理答 复 。 在大 防控 体 系建 设方 面 , 他们 建立 全 时空 、 正规 化 、 专业 化 、 现代 化 和点 、 、 线 面结 合 的巡 逻 机制 , 由市 局、 巡警 大 队和武 警 、 巡警 中队分 别 开展 三 级巡 逻 , 并在 案 件 高发 季 节 或 特 殊 时段 ,抽 调 人 员 到辖 区重 点 路段 卡 巡
编列 到项 ” 不 合 时 宜 。当前 许 多地 方 , 别 是县 , 特
级 预 算 草 案 中项 目支 出 已 经 直 接 细化 到 目级 科 目, 层政 府 将本 级 预算 草 案 编列 到 目级 也 是完 基 全可 以做 到的 。 在预 决算 科 目的设置 上 由国家作 出统一 规定 。 报送 预 决算 草案 按 照 国家统 一 的 对 科 目进 行 细 化 的 程 度 可 以 由地 方 权 力 机关 根 据 实 际情 况作 出规 定 。
发 展 。修 改后 的预算 法应 当“ 反映人 是预算 权 的应有之 意 。 民意 愿 、 现 人 大 职权 、 束 政府 行 体 约
为 ” 。 二、 关于政 府 的预算 级次 。我 国
三 、关 于 初 审 机 构 和 初 审 பைடு நூலகம் 作
时间不 够用 , 的地 方特 别是一 些 财 有

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与对策建议
财政 预 算改 革 、 格 预算 审 查监 督 和 加 强预 算 管 理 严 的 客观 要 求 , 切 需 要 修 改 和 完 善 预 算 法 , 快解 迫 尽 决我 国预算 法 律制 度 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 为 深 化 预 并 算 体 制 改 革 、 顺 预 算 分 配 关 系 、 决 深层 次矛 盾 理 解 创造 良好 条 件 。
预算改革 、 政府采购改革 、 国库集 中支付改革 、 财政
转 移 支 付 改 革 、 支两 条 线 改 革 等 , 立 了一 些 与 收 建 预 算 密切联 系 的新制 度 , 现行 预 算 法缺 乏 有 关 的 而 新 内容 , 已经 滞 后 于 改 革 开 放 , 别是 滞 后 于 财税 特 改革 , 要 通 过修 改 预算 法将 实 践 证 明行 之 有效 的 需
不 足 , 纳起 来 主 要 有 以 下 三方 面 的 问题 : 是 随 归 一 着 改 革 开 放 的深 入 发 展 和 社 会 主 义 公 共 财 政 的逐
步 构 建 , 断 深 化财 政 预算 改 革 , 国进 行 了部 门 不 我
预算 法是 规 范 预算 草 案 编制 、 预算 审批 监 督 和 预 算 管理 执 行 的基 本 法律 , 财 政 预算 领 域 内 的根 是
学, 预算 体 系 不完 整 , 算 内容 不 透 明 , 预 预算 调 整 不
设 想
我 国预 算 法 自 19 9 4年颁 布 以来 ,对 于 规 范 预
合理 , 预算 科 目不 科 学 , 移支 付 不规 范 等 , 要 通 转 需 过修 改 预算 法 加 以改 善 ; 是现 行 预 算 法缺 乏 人 大 三 对预 算 审查 监 督 的 内容 , 上有 关 条 款 规定 过 于 笼 加 统 原则 , 乏 可 操 作 性 , 缺 已经 不 能 适 应 现 阶 段 深 化

浅谈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

浅谈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

浅谈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是组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经济、市场、技术等环境的不断变化,预算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情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

首先,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需要与组织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预算是组织实施战略的重要工具,因此,预算法必须与组织的战略目标相一致。

当组织的战略目标发生变化时,预算法也需要相应进行修改和完善。

例如,如果组织由追求高速增长转变为注重稳定发展,那么预算法就需要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和长期规划。

其次,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加强对环境的敏感度。

组织所处的环境是不断变化的,包括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等。

预算法需要及时响应这些变化,并调整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方式。

例如,在经济下行周期中,组织可能需要减少开支,调整资金配置,以应对市场变化。

因此,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应该建立在对环境变化的敏感度上。

第三,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加强与其他管理工具的衔接。

预算法与其他管理工具之间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例如,绩效管理、资本预算、风险管理等。

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不应孤立进行,需要考虑到与其他管理工具之间的衔接。

例如,预算法可以与绩效管理相结合,通过明确目标和绩效指标,促进预算的执行和绩效提升。

预算法也可以与资本预算相结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此外,预算法还可以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以降低经营风险。

第四,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加强信息系统的支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组织可以借助信息系统来提高预算的制定和执行效率。

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系统的功能和特点,例如,数据采集、分析、预测等。

信息系统可以提供组织所需的实时数据和分析工具,进一步提升预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最后,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需要加强员工参与和培训。

预算不仅是组织管理层的事务,也是组织所有成员的重要工作。

因此,员工的参与和培训至关重要。

预算法的修改和完善应该鼓励员工参与制定过程,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落实新《预算法》应解决两大问题

落实新《预算法》应解决两大问题

20预算是财政的核心,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新《预算法》作为财经领域的根本大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预算法》有两大特征:一是赋予前期财政改革成果以法律地位;二是赋予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的财政改革具体设想以法律地位。

因此,修改后的《预算法》是否能够全面落实,不仅决定今后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能否步入全盘规范化轨道,而且直接决定预算改革进程快慢、最终结果是影响现代财政制度可否如期初步建成。

新《预算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普遍认为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期待《预算法》能够真正落实,并掀起了学习和研究的浪潮。

但要看到,从《预算法》对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创新性的要求看,落实新《预算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笔者认为有两大问题需解决。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知法才能守法。

目前一些人虽然知道《预算法》做了修改,但不知道《预算法》是管什么的,有些人知道新的《预算法》颁布了,但不知都做了哪些修改、为什么修改、修改后有什么用,还有些人甚至认为《预算法》与大部分人的工作和生活没有关系。

在体制内部,地方政府学习《预落实新《预算法》应解决两大问题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白景明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21政制度写进了法律。

也就是说现在出现了法律超前情况。

比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这虽然为改革留了法律位置,但也是在要求加快财政改革。

如果不加快改革,《预算法》的严肃性、遵从性就会大打折扣。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对授权给国务院的制度安排权力,国务院应尽快制定改革方案。

《预算法》对预算基本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一些操作性的制度管理权授权给国务院。

如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改革方案、四本预算的收支范围界定、支出标准调整方案等。

这些具体制度如果不出台,预算管理运行难免不规范,甚至迷失方向。

因此,应尽快出台《转移支付条例》。

同时,财政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专项转移支付支出标准。

关于预算法修改的一些建议

关于预算法修改的一些建议

关于预算法修改的一些建议现行预算法1995年开始施行,已历15年。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现行的预算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预算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于2009年4月成立预算法修改起草组,2010年3月提出了预算法修改稿。

在今年三月份的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在回答记者问题是强调这次预算法修改的核心内容是三句话:第一,增强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明确地提出“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二,规范预算的执行。

明确地提出,“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增强预算监督的严肃性。

在预算监督的内容、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违反《预算法》各项行为的处罚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

预算是对稀缺资源的配置,是主体将有限的经济资源在潜在的支出项目之间进行选择,以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而预算法则是制订预算规则、设定预算程序、界定预算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

《预算法》的修订是对预算法律规范的修改,本质上是对国家预算规则、预算程序、预算权力与责任的调整。

目前我国预算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预算覆盖不全面、编制不科学、内容不透明、调整不规范、科目不严谨、转移支付不受监督等问题。

第二,预算权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的问题。

第三,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缺位问题。

第四,关于“预算年度”起止日期,解决“先斩后奏”问题。

这些问题都说明我国预算法还不完善,仍需改进。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预算法的修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是加强人们对预算法的了解,预算法的修改应该使政府公布的预算能让普通大众能看懂,因为一国或一个地区的预算反映的未来该地区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重点,这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

当然这也有利于人民对政府的支出进行监督。

其次应关注“预算和决算偏离较大”的问题。

现行的中央和地方分税制,把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通过税收返还、补助或转移支付形式等形式,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

关于修订完善预算法的主要看法和建议

件还不够成熟 。 鉴于我 国的上述现状和条件的制约 ,
先有预算 , 后有支 出, 严格按预算支出 , 是预算
这次修订预算法在范 围、 内容和程度上 , 进行大改的 管理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 ,目 由于种种原 前 可能性不大, 而进行小改又缺乏实质性意义 。 因而这 因,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一般在 3 月份 召开 , 国家预算
展观 , 统筹兼顾人民群众 各方面的利益 , 注重经济 、 府 ; 三要按照分级财政管理 的要求 , 将所有 的税种明 社会与人 的全面、 可持续、 和谐发展 , 促进社会主义 确划分为中央税 、 方税 、 地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 使得 和谐社会的建设。
各级政府履行社会性公共管理事务和区域性经济管 预算法涉及 国家 、 集体 、 个人三者利益分配 、 中 理事务有相应 的财力保证 ;四要按照公平 、透明原
开通人大信息 网、 开设人大信箱 , 等 及网站 , 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和议案。这—创举 , 听取群众意见、 对于我国民主政治 的发展具有制度性的意义 ,表明 等。
代表与选 民沟通的机制取得 了新 的突破和进展。此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常委会 )
《 人大研 究)o6 2o 年第 1 期 ( O 总第 18 ) 9— 7 期 一2
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 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为逐步解决财政预算 的问题 : 一是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和社会 体制 中的深层次矛盾创造 良好条件。
主义公共财政的逐步建立 , 不断深化财政预算改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预算法是规范预算编制、预算审批监督和预算
出现了许多新情况 , 建立 了不少新制度 , 如部 门预算 管理执行的基本法律 ,是财政预算领域内的根本大 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 、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 财政转移 法。修订和完善预算法不仅是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和 支付制度 、 收支两条线制度等等 , 预算法缺乏许多新 预算管理执行 的根本前提,而且关系到我国市场经 内容、 新规定 , 已经滞后于改革开放 , 特别是滞后于 济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和完善 。修订预算法的指导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预算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1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预算法》”)已正式开始实施。

新《预算法》以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为出发点,对预算编制、审核、公开、执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也对财政制度运行相关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但受制于体制、机制等各方面原因,目前新《预算法》执行中仍存在预算信息公开不完善、预算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工作不全面、预算收支偏离度较高等问题,需要在健全细化制度、提高预算科学性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

一、存在的问题(一)预算信息公开渠道较少,公开的及时性和精细化程度不高一是财政预算公开渠道较少。

重庆市辖内73.17%的财政部门(含市级和区级)仅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了预算公开,且多数未设置预算公开专栏,公开的预算混杂于各种政府信息之中,难以查找,不利于社会公众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二是预算公开的及时性较差。

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财政预决算应在批准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

以重庆市为例,2015-2016年重庆全辖各级财政预算、决算从批准到公开的平均时间间隔为23.28天和20.48天,均超过预算法规定的20天,最长甚至达到143天。

三是预算公开精细化程度不足。

按照《预算法》规定,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应编列到项,但重庆各级财政部门预决算报告公开的预算支出信息中,仍有10个区县仅列明类或款级科目,占比达24.39%。

(二)预算编制程序执行不规范,预算支出绩效评估开展不全面一是预算草案支出说明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相关支出,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但重庆市本级及辖内9个区县,在预算草案中未对人大批准前的支出款项作出说明,占比达 24.39 %。

二是预算绩效评价开展不足。

根据新《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特别关注预算法修改16年何时成正果

特别关注预算法修改16年何时成正果
编制 的预算进行 审核 、批准和监督 。预算审查监督是 仅可 以保 障人 民群众 的知 情权 而且可 以有 效约束
《 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 .是人 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减少浪费 。预 防腐败 。虽然
民行使 国家权力 的重要 内容 。现行 《 预算法》对人大 近 年 来 关 于 预 算 公 开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高 ,预 算公 开也 取 审查监督只作 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过于笼统 缺乏 得 不少进 展 ,例 如 中央政府 和各 地方政 府也 开始公


缺乏人大审查监督的 内容
现行预 算法涉及 人大和政 府两个法律 主体 ,人大
二 、缺乏预 算公 开的内容
预算公开 ,阳光财政是很 多国家政府财政预算法
是 立 法 机 关 ,政 府 是 执 行 机 关 。政 府 的 主 要 职 能 在 于
编 制预 算 、执 行预 算 :人大 的主要 职能在 于对政 府 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在实践 中取得 良好效果。它不
2 0 1 1 年1 2 i 十一届全 国人 大常委会 第2 f 4 次会议对草案进行 随后 的众声 喧哗 ,民众对 《 预算 法》的 了解仍很有 法太专业 ,不像个 人所得税 法修订
起征点 ”那样 与大家 的钱 包直接 相关 ,如 果没有专 业人士 出来指 引 ,普通 人确实不 知道草 案有些什 么问题 也提不 出
务会议讨论通过后 .1 1 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了初次审议 。会 后通过各种渠道听取有关部 门和专家的意见。 2 0 1 2 年6 月预 算法修正案草案 二审稿提交十一 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 第2 7 次会议 审议 。
案 充分引起 关注 的时间不过 半月 ,看 似从最初 的万 马齐暗到

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原则

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原则

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和原则修订预算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预算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有效性,同时也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并在不同层面的决策制定中提供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指导。

修订预算法的原则旨在确保修订预算的合法性、程序性和规范性,以及财政稳定、资源优化和社会公正的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保证各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在修订预算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和机会,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二,公开透明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确保修订预算的过程和决策的信息公开透明,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强政府的信任度和民众的满意度。

第三,科学决策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基于合理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分析,以及相关数据和调查研究,确保修订预算的决策和措施具有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能够实现预期目标和效果。

第四,可行性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考虑预算执行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预算的修订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和实施能力,能够在预算执行中得到有效落实。

第五,财政稳定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确保修订预算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与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相一致,保持财政收支平衡,防止出现财政危机和经济不稳定。

第六,资源优化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确保修订预算能够更有效地满足社会和经济的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动态调整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预算,保持预算的灵活性和反应能力,适应各种突发事件和变化情况。

第八,法治原则。

修订预算法应依法制定,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确保修订预算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修订预算法的目的在于确保预算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有效性,适应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并在不同层面的决策制定中提供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指导。

修订预算法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决策、可行性、财政稳定、资源优化、动态调整和法治原则。

《预算法》修订之我见-精选文档

《预算法》修订之我见-精选文档

《预算法》修订之我见谈到《预算法》的修订,首先要从《预算法》的立法宗旨谈起。

为什么要制订《预算法》,如何看待国家预算,为什么要预算公开,私人预算与公共预算的区别是什么,这些问题都必须认识清楚。

预算实质上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如果国家能够很好的严格的以信托关系的精神为宗旨进行预算,那么就能使人民公共利益最大化,但是当前我们并未做到这些,而是预算不公开,预算也不法定。

其主要原因是:国家财力过于集中,其解决办法是国家既不可越位也不可缺位;过分强调政府本位,解决办法是经济建设领域应由市场支配财税;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应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总之,科学、合理、公平的配置预算才是《预算法》的立法宗旨。

修订《预算法》,需要系统、全面地研究和把握我国财政体制及其运行中的各种问题,建议应主要针对如下问题进行修订:1.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我国提出财政体制要转向“公共财政”已数年,但至今还没有真正完成向公共财政转型。

当前出现的许多问题都和财政收入的使用相关,财政在公共领域的支出不足始终不能令人民群众满意。

2.预算外收入的使用及政府预算外追加的支出不规范。

各级政府部门预算外收入数额不小,按现行《预算法》的规定,这些资金的使用由政府自行决定,不需要事先报人大审批,人大可提出要求,但不具有强制性。

政府有许多其他临时追加的开支,有时涉及的数额也很大,但不经过人大审批,就无法对其监督,也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原因之一。

3.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的监督。

现行《预算法》中人大对预算监督的规定笼统,没有具体条文,人大审查预算只能对收支总数有个概略了解,无法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这是一个重大缺失,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出问题。

4.预算批准时间问题。

财政预算经人大会议批准生效,但人大会议在每年3月召开,现行《预算法》允许年初预算批准前政府支出可按照上年度同期安排,即当年财政预算在批准前,已执行了近3个月。

按完整的财年讲,人大表决前执行的预算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预算法》修改蹒跚前行

《预算法》修改蹒跚前行

《预算法》修改蹒跚前行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6期
2011年12月26日,新华社发布的—则稿件让长期以来关注《预算法》修改的专家学者和公众有所期待。

自2001年法学界热议开始,预算法修改的“十年之痒”有望终结。

在这则有关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新华社通稿中提及:
“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现行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

谢旭人从增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政府债务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规范预算调整等七个方面对草案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此次人大审议的修正案究竟是隔靴搔痒还是切中肯綮尚未可知,因为与同一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相比,预算法修改草案要低调得多:不仅事先媒体并未对其进行充分报道,在全国人大的官方网站上,本次人大常委会的专题中也没有列出,人大常委会甚至并没有向由其选定的主要中央媒体开放《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分组审议。

预算法修正案的保密程度也间接说明了预算法修改涉及的利益广泛、博弈激烈。

在此背景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草案维持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和框架,体现了在行政部门主导下“小步快走”的修法理念,并在规范预算外收入、细化预算编制、允许地方自主发债、预算公开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改进,但修改程度有限。

预算法:十年风雨路

预算法:十年风雨路

预算法:十年风雨路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6期文/张克自1994年中国进行了旨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的基本法《预算法》奠定了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

但由于彼时立法技术以及各界对预算制度的了解还十分有限,致使《预算法》的制定并不完善,在实施不久就暴露出许多问题。

曾任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主任的高强将现行《预算法》问题概括为:对预算编制完整性缺乏明确表述,对规范预算管理执行缺乏严格的约束,对财政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明确的表述,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审批、管理、使用、偿还等缺乏具体的规定,对预算监督和违法行为追究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对预算公开缺乏明确要求等六个方面。

全国人大早在1997年就提出了修法动议。

在经过与行政部门反复协商之后,2004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了《预算法》修改的进程,并在2006年完成了由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的《预算法》修改稿,按立法计划,该草案将在当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由于这份草案较多借鉴了国外预算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政府部门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偏重,招致了相关部门的诸多质疑。

草案最终被束之高阁,审议无从谈起。

不过,全国人大和法学界始终没有放弃修改《预算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在2009年重启预算修法进程,成立了由全国人大预工委、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等十几个部门联合组成的预算法修正小组。

这次修法依旧由全国人大主导,不同之处在于法律草案先由全国人大预工委和财政部各自起草,并于2010年初共同形成了一份双方均认可的“修正案”(草案)初稿。

同年3月至5月这份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全国人大2010年的立法计划,该草案将在当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10月和12月进行二审和三审后,交由2011年3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然而国务院在2010年8月临时提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要先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预算法》修订关键在于监督和透明

《预算法》修订关键在于监督和透明

《预算法》修订关键在于监督和透明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0年第21期文/刘小川温娇秀任晓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迄今已经十五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使《预算法》能更加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该法的修订工作已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

下面就有关《预算法》修订中的几个重大问题逐一讨论。

从长远看,我国政府也会逐渐实行绩效管理模式,人大也应相应地实行绩效导向式监督模式,各级政府也应逐步建立覆盖整个预算周期的绩效预算体系。

虽然现行《预算法》对预算调整及审批方式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调整主体的权限职能配置不甚科学。

预算调整主体是倾向于政府还是人大,一般而言,应主要取决于人大预算监督的导向,如果实行绩效导向式的预算监督模式,预算调整决策权应该倾向于政府,否则则倾向于人大。

从长远看,随着预算管理理念在世界各国的盛行和改革的成功。

我国政府也会逐渐实行绩效管理模式,人大也应相应地实行绩效导向式监督模式。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没有绩效预算的内容,但是2000年以来,各地政府以不同方式进行了绩效预算的探索。

目前各级政府绩效预算改革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绩效与预算两张皮,绩效评价信息无法有效整合到预算过程中。

有些地方政府在绩效预算改革试点中,主要从绩效评价入手展开,侧重后评价,较难对预算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

有鉴于此,建议在我国《预算法》中增加有关预算绩效的条款:关于原则问题。

可考虑在《预算法》的总则中增加有关建设绩效预算的指导原则。

该原则可表述为:“各级政府应当从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出发,以绩效与预算的整合为核心,逐步推行结果导向的绩效预算改革。

”关于操作问题。

建议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监督等章中的相关条款中增加有关绩效预算的考察内容,要求各级政府逐步建立覆盖整个预算周期的绩效预算体系,力求做到在预算的编制、决策、执行过程中充分利用绩效信息,最大限度地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

预算法修订正当其时

预算法修订正当其时

专栏C L O MN S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人大官方网公布,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一个月内,社会各界提交的意见和建议超过33万条,关注度越来越高,但人们的评价并不很高。

“进步有限,倒退有余”,成为公众和学者对此次《预算法》修订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看法。

预算法修订启动于2004年,跨越两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争议重重,修法过程高度保密。

去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有获悉草案内容的学者被告诫不许向公众透露,否则以泄密论处。

有学者曾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加强预算审查监督,事后却遭批评。

人大法工委遵《立法法》规定进入“二审”程序,这才向社会公开了二审草案。

官方起草前后历时八年多,临近表决之际,却只给了公众一个月提意见的时间。

虽然走的是“闭门修法”的路子,但“门”内斗的却有声有色。

2006年前后由人大预工委牵头起草的一份预算法修订草案,因政府部门和人大的分歧过大而被否决。

十一届人大任期开始,成立了新的修订小组。

2009年末,预工委将后续工作转交给国务院。

立法机构不管修法,却把权力给了行政部门,这也许就是所谓“中国特色”。

从笔者参加的几次研讨会来看,大家对修正草案的看法主要集中在:行政部门主导修法,修正草案进步有限而倒退之处颇多,立法宗旨和原则含混不清,人大、央行和公众的预算控制与监督权不进反退,政府财政部门权力明显扩张,部门利益充斥其间。

例如,草案审议稿不顾央行的反对,删除了现行预算法第48条中“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却保留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这样违背法理的内容,将其写在修改草案的第54条,而且财政部还强硬坚持保留本应逐步退出的财政专户,只加了“依法设立”几个字写进第51条中。

此举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回归代理地位,而财政部门支配国库的权力得到极大强化。

在这个问题上,审计署甚至发改委都表示支持央行,认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有利于监督财政部门国库拨付过程,形成行政体系的内部制约关系。

浅谈预算法的修订和完善问题

浅谈预算法的修订和完善问题

浅谈预算法的修订和完善问题【摘要】1995年1月1日,我国预算法正式颁布实施。

由于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很多规定都很难具体化,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残留。

多年来,在执行预算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遇到了很多问题,《预算法》的体制性、制度性缺陷已日渐显露,越来越难以适应预算管理对法律的规范要求,因此须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预算法;问题;修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是1994年颁布的,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有14个年头。

此法颁布以来,为预算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使得各个预算主体从事预算活动有了法律依据,在强化预算约束、确定预算管理责任、规范预算管理秩序、严格预算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预算法》颁行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初,脱胎于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之时,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烙痕。

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等环境条件的改变,这一法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日益脱节。

因而,迫切需要根据现实国情加以修订。

一、现行《预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一)我国法与法之间的协调不够随着财政支出预算的日益刚化,出现了预算法与其他法不协调的现象。

《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农业法》、《科技进步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对教育、农业、科技等投入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地方当年新增财政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往往处于两难的境地。

按照上述的法律、法规计算,每年增加用于农业、教育、科学等方面的支出,已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新增加的财力。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财政部门安排的预算既要符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保证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还要实现《预算法》规定的财政平衡,实在困难。

浅析预算法修订的几个问题

浅析预算法修订的几个问题

浅析预算法修订的几个问题
单其满
【期刊名称】《学理论》
【年(卷),期】2014(000)034
【摘要】预算法是财政法中的基本法。

我国的预算法形成于市场经济初期,已经
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公共利益的需要。

2014年8月31日,预算法修正案草
案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后的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就预算法的目的、全口径预算、预算透明、人大的监督等方面就预算法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评析。

【总页数】2页(P130-131)
【作者】单其满
【作者单位】中共滁州市委党校,安徽滁州 239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预算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研究——科学发展与我国《预算法》修订应予特别关注的五大问题
2.从“税收法定”走向“预算法定”--兼评《预算法》、《立法法》修订的现实意义
3.浅析新预算法修订后审计机关如何有效开展财政决算审计工作
4.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视野下中国《预算法》的修订研究--中国《预算法》修订的背景、内容与效应分析
5.从公立医院预算管理角度浅析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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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怎能“静悄悄”?
发布时间:2012-07-20 15:21 作者:韦森字号:大中小点击: 495次
编者按:一国预算,关系国计民生,而《预算法》修改启动8年多来,各界也倾注关注热情;不过,从本次《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公开征求意见过程来看,无论时间还是讨论,都显得过于“低调”。

复旦大学韦森教授呼吁就预算公开更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不仅应该考虑把预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适当延长,尤其应把《预算法修正案》全文公布。

2012年7月6日,《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文已经公开挂到了中国人大的网站上了。

目前正在向全国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截至日期为:2012年8月5日。

自2004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预算法》的修订以来,转眼已经8年多了。

在这8年多的时间里,财政学界、税法学界、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新闻媒体乃自社会各界,曾对《预算法》的修订发表了大量意见,并提出了许多建议。

在人大财经委和财政部内部,也经历了复杂协商和“博弈”,《预算法修正案》也几易其稿。

现在,预算法修正案到现在总算挂到了全国人大的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

然而,蹊跷的是,这次预算法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既没有新闻发布会,也没有任何媒体报道。

《预算法修正案》的一些修正条文已经放在网上两个星期了,如果你不是全国人大网的常客,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

甚至就连当今在中文网络媒体中无所不知、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百度”搜索引擎,竟然也看不到半点有关《预算法修正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任何条目。

结果,预算修法,官员低调,媒体失声,学界噤声,全社会反应冷漠,社会公众似乎失去了对预算修法这件事关中国基本制度和未来经济社会走向头等大事的兴趣。

难道全社会全都忘了预算修法这回事?这难道就是负责预算法修订的操作者和有关方面所要有意要达到的效果?
预算法,事关一个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的基本制度,其实质是给政府尤其是财政税收部门所制定的约束和监督其行政行为的制度规则。

作为一种行政法规,《预算法》说到底是约束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财税部门官员行政行为的法律,而实质是让各级政府官员在法律规则的正式约束下管好用好纳税人的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中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

依此条文,《预算法》也应该是人民代表以宪审定和批准政府财政行为的具体法律准则,而不仅仅是上级财政部门检查和监督下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财税收支行为的法律。

这么重要的法律的修订,到了“临门一脚射门”时,却是如此的低调、冷漠和无声,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当今中国到底怎么了?
了解和跟踪这次预算修法历程的人会知道,虽然这次预算法的修订,之前曾在财政学界、
法学界、政治学界和经济学界进行过的广泛的理论讨论,在中国立法机关和政府行政部门内部,也经过了极其复杂“博弈”和“协商”,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最后是由政府行政部门主导起草的,而专家学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

可能正是因为这一缘故,这次预算法修正案二审稿被静悄悄地放到全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并没有较多地引起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任何关注。

这样一来,一个想见的结果可能是:经过一个月征求意见,在全国没有多少人参与、关注和提意见,最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关闭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窗口,很快“上会”顺利通过了。

一个法律一旦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且颁布实施,又要经过许多年才能进行下一次修订。

结果,像《预算法》这样事关中国政府体制运作乃至基本政治制度运作的法律,如果不能充分反应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不能适应当今一个有着近五十万万亿GDP总量和十几万亿元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大国的实际经济与政治运作,反而可能会维系和保护现有体制,因而可能不是推进了中国法治民主建设的行程,而可能是很快就成了进一步改革阻碍和障碍。

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就预算公开向国内媒体进行广泛说明和宣传,吁请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这难得的公开征求意见,热烈提出修改意见。

(2)可否考虑把预算公开征求意见时间适当延长?(3)为了方便公众参与预算修法的修订,能否把《预算法修正案》全文挂在人大的网上让全社会公开讨论,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仅仅把部分修改条文挂在网上?
我们也呼吁财政学界、法学界、政治学界、经济学界、工商界、媒体界乃至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全国人大法工委就《预算法修正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件事。

预算修法,事关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事关中国经济社会未来走向,事关中国的长期繁荣兴盛。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让我们群策群力、直言不讳地对预算法修正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尽可能修订出一个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精神的预算法献策和建言,为实现2004年《宪法》为中国所设定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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