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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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鲁人社函〔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防控稳就业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加快实现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简、准、快”的优质高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现“畅通领”(一)网上经办。

各地要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支持失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生物信息识别等身份认证方式登录,推动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反馈,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确保在今年3月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

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

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

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

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二)提速办理。

在全省范围推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静默认证”“无形认证”,优化流程再造,利用信息化手段比对申领条件,筛查符合条件企业。

要通过信息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多种方式,主动对接、主动服务。

要通过据实拨付或“先预拨、后承诺、再清算”等方式,加速符合条件企业稳岗返还工作;对新增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随时筛选、随时确认、及时发放。

二、实现“流程简”(三)办事提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的通知为了更好地适应和推进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优化就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一、就业促进政策的调整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就业创业,从即日起,取消对企业招用毕业3年以内的大学生、高职院校毕业生及其他特定群体人员的就业补贴政策。

取消就业补贴政策后,将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并加大对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和就业安置工作。

二、劳动关系政策的调整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者获得感,从即日起,全省范围内取消非法打工的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加强劳动关系争议解决机构的建设,明确各级劳动仲裁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三、社会保障政策的调整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的养老、医疗等基本需求,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山东省将从明年起逐步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额度。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确保养老金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相符。

对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进行适当扩大,提高对重大疾病的保障力度。

四、人才引进政策的调整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工作和创业,山东省开始实施新的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人才的不同需求,采取差别化措施,提供住房补贴、创业支持、科研经费支持等多种激励措施,打造更有活力和吸引力的人才环境。

五、政策落地和宣传工作的安排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政策的具体落地和宣传工作。

同时,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执行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鲁人社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人社部门公共服务水平,理顺工作职责和流程,切实提高证书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证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证书发放工作(一)新版证书发放各市须统一使用“山东省人事考试证书管理系统”发放新版证书,为考生提供邮寄与现场发放两种方式。

考生申请邮寄的,要及时推送EMS(邮政特快专递)安排投递;考生现场领取的,要积极利用省厅配发的高拍仪、电子签名板、身份证阅读器等硬件设备留存领证电子材料。

通过该系统实现证书发放信息化管理,确保证书去向可查、可追溯。

(二)旧版证书发放各市要严格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旧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245号)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有序开展旧版证书发放工作,在审核、填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执(职)业资格考试登记表》时,要确保表格中关键字段填写完整、内容准确无误、印章规范清晰。

二、证书补换工作(一)规范工作流程1.及时上报申请。

为更好地服务考生补换证书、缩短补办等待时间,证书补换申请由按季度报送改为按月报送。

各市要及时整理、汇总受理的考生补换证申请,审核无误后于每月末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2.严格审核信息。

对提出证书补换申请的考生,要认真核对其姓名、证件号码、级别、专业、批准日期等信息是否与证书数据库一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鲁人社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大企业(集团):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从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开始,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评价范围(一)自主评价企业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自主评价人员范围。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

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

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

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鲁人社字〔2020〕18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规范经办服务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缴费年限要求《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85号)中“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明确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一)鲁人社字〔2019〕85号文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范围的政策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受理证书上的批准日期晚于2020年12月31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业务。

(二)技术技能提升补贴适用范围是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证书可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

(三)取得证书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需在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工作要求(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5.07
•【字号】鲁人社字〔2021〕67号
•【施行日期】2021.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山东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
织名单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6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50号)要求,经专家评审、评估和公开公示,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审核同意,现将山东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并承
担主体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当地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加强监管和服务,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机构取消其资质。

附件:山东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7日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鲁人社字〔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理顺评审渠道、精简评审机构、提高评审质量,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全省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进行了调查摸底和评估公示,现将全省中评委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公布目录清单全省中评委实行清单式管理,其中省厅制定并公布《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详见附件)。

各设区的市应于2020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市中评委目录清单并报省厅备案。

未在目录清单内的中评委及其评审行为一律不予认可。

二、加强监督管理全省中评委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是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职称评价综合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评委会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有关职称政策,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确保科学评审、阳光评审、公平评审。

全省中评委评审工作均应使用“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评审结果纳入“全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验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目录清单及时对系统内的中评委进行清理。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3年对全省中评委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根据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视情节严重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撤销评审权。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失业保 险覆盖范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 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
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完善工 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认定和劳 动能力鉴定效率,保障工伤人员 合法权益。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 优抚等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
建立科学、客观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对技能人才进行全 面、准确的评价,为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 撑。
促进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加强技能人才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技能人才就业创业 政策,为技能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05 劳动关系协调与权益维护
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规定解读
强化就业援助
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包 括提供公益性岗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D
04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及成果展示
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和资金支持,推 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 化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举措
A
拓宽就业渠道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农村地 区等就业,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
加强就业指导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供职业 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帮 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B
C
创业扶持措施
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创 业培训、创业贷款、创业场地等方面的支持 和服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人社字〔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5号各处室、直属单位:《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已经2022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5月10日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2022年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创新的引领推动作用,激发人社事业发展活力和动力,促进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聚焦广大人民群众对人社事业的新需求和人社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构建“1+6+N”的人社事业创新发展体系(“1”是坚持把创新摆在核心位置,增强人社事业发展创新力,打造“创新人社”品牌;“6”是实施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劳动关系、政务服务、党建工作“六项创新提升行动”;“N”是制定一批创新政策,推进一批创新项目,落实一批创新举措),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努力开创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一)就业创业创新提升行动1.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

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40万个左右,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32万个左右,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8万个左右,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等群体。

(就业人才中心、就业促进处负责)2.深化实施“创业齐鲁·乐业山东”行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鲁人社字〔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0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统称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设立审批权限、监管职责和评估标准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划分(一)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普通民办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规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此前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设立的技工学校,今后其变更、延续、注销等审批事项一并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

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已正式受理但尚未批复设立技工学校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后可以按原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审批;未正式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办理。

(二)高级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仍按照原签订的委托协议执行,继续委托济南外其他15个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管委会、上合示范区管委会、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和部分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三)技师学院办学许可和民办技师学院筹设由省政府审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

二、强化监管职责落实新设立公办技工学校,按照其举办单位层级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日常业务监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3•【字号】鲁人社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22〕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监管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5号)精神,现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风险防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突出风险防控“制防”建设(一)健全政策制度体系。

及时制定、修订本地区职业培训政策,推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

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衔接,优化经办流程,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资金管理制度。

统筹财政预算情况和本地资金支撑能力,细化资金支出范围,明确资金申请与使用规定,强化资金使用安全。

严格按规定使用、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强化制度建设,补齐管理短板,加强对培训重点环节、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督,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资金。

(三)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建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各环节互相联系、互相制衡的内控机制,通过完善授权批准控制、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岗位轮换控制、业务流程控制、预算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各个环节风险的全面防控和监督。

(四)完善绩效评估制度。

科学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合理采取主动公开、自查互查、联合检查、集中核查等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培训政策落实、培训监督管理、培训服务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培训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委托行业研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绩效评估任务的,须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绩效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山东政务服务网人社政务服务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山东政务服务网人社政务服务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山东政务服务网人社政务服务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鲁人社函〔2020〕83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山东政务服务网人社政务服务有关事项进行优化调整的函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四个一”安排部署,根据人社部推进人社领域服务事项“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近期我厅对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事项合并和流程优化,现申请对山东政务服务网人社政务服务有关事项进行相应优化调整。

一、拟增设“人社一体化登记”服务事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要求,2020年10月份,我厅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解聘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多个登记服务事项合并为“人社一体化登记”一个登记服务事项。

因此,申请在山东政务服务网省人社厅“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事项下增设子事项“人社一体化登记”服务事项,待“人社一体化登记”业务过渡期结束后,再删除原分口登记的服务事项,确保事项办理有序衔接。

二、拟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服务事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要求,2020年10月份,我厅对“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两项服务事项进行了优化重组,重新设定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服务事项。

因此,申请对山东政务服务网省人社厅“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事项中的子项“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进行相应调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鲁人社字〔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7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85号)要求,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2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

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要求,全面梳理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及标准,及时清理规范不符合国家和省级确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自行制定的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待遇支出项目清单。

重点清查2020年1月1日后,应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

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严格申请材料审核,加强对拟认定工亡案件的调查核实、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结论,严防欺诈骗保行为。

要探索建立工伤认定疑难案件内部会审、外部会商制度,定期组织案例研讨、案卷评查等活动,不断提升工伤认定质效。

三、进一步严格劳动能力鉴定。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标准政策,严格审核鉴定材料,严密组织鉴定程序,严格鉴定专家管理,严格按照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伤情范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发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作用,推进实现与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外部信息共享,提高应对鉴定材料造假的风险防控能力,严格把控各风险环节,有效防范鉴定材料造假和骗取鉴定结论行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鲁人社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2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6月30日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山东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未来五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新成效、新进展。

五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化改革、稳中求进,全面完成了“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

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创业环境明显改善,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647万人,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

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健全,覆盖面更加广泛,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4.5%,初步构建起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鲁人社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遵循规律。

适应新时代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二)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界限,改变人才发展独木桥、天花板现象,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三)坚持科学评价。

破除身份、学历、论文、资历等障碍,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

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四)坚持以用为本。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鲁人社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鼓励创业创新,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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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人社发…2010‟1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
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等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10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进行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

各市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认真分析测算,在确保职工医疗待遇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仍超过12个月以上平均支付水平的,原则上要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以上平均支付水平的,可以降低单位缴费费率。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全年。

以上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办法按照鲁劳社…2009‟7号文件执行。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 2 —
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

各市要按照鲁劳社…2009‟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

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

其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政策在2010年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

参与认定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有条件的应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申请。

三、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各市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审批。

四、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报送数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建立数据月报制度,各市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函…2009‟57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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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各项政策的数据汇总工作,每月定时将截止到本月的相关数据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
山东省财政厅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就业社会保障保险费率通知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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