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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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缓刑适用的调查报告

浅谈缓刑适用的现实与未来--09社会调查报告调查目的: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思想,在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关注罪犯矫正问题,在维护刑罚公正和保证社会安全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逐步加大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

虽然各地法院缓刑适用率不断提高,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缓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需完善。

调查时间:2009.3—2009.4调查地点: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庭调查方式:问卷式访谈式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法的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法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除此之外,还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的发挥刑罚的功能,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刑法的目的,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对于现代的审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在我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缓刑在像是中的适用非常频繁,据了解山东法院的缓刑适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几类案件中,占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

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已达到此类案件数量的81.5%;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为53.9%。

而盗窃、抢劫犯罪的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

更进一步了解到,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这与全国的增长趋势是一致的。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论缓刑适用率的高低

论缓刑适用率的高低

论缓刑适用率的高低摘要:缓刑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宠儿,因为它可以纠正短期自由刑的诸多弊端,符合世界刑罚轻刑化,人道化的潮流,因此我国司法系统近些年来一直倡导更多的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也逐年攀升。

笔者将通过此文对缓刑制度的具体适用情况做一定的深入剖析。

关键词:缓刑;缓刑适用;适用率据最高法院统计自2006年到2008年,全国判处缓刑的人数分别占当年判处刑罚总人数的23.64%,24.87%,25.16%,占当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人数的53.3%,56.24%,56.5%。

①从这些数据可以很明显看出缓刑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针对上述情况,理论界与实务界获得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理论界大多学者认为虽然近几年缓刑适用率在我国稳步上升,但距离西方发达国家的缓刑适用率占监禁总人数的40%依然有很大差距,②所以在中国缓刑适用数量还是偏少,应该积极探索缓刑适用人数偏少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寻求解决途径,扩大缓刑适用人数,与世界轻刑化潮流积极接轨。

他们的具体理由为:1、缓刑制度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免予监禁刑的处罚,防止标签效应给犯罪分子带来融入社会的阻碍,同时也避免了短期自由刑交叉感染的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同时也有利于减轻国家狱政支出的财政压力。

既然有如此多的好处,在符合条件下,尤其是可判可不判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提倡判处缓刑。

2、从联合国区域间犯罪与司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兹维凯克提供的资料可以了解到1994年适用缓刑的情况:美国有1397505人出于缓刑之中,缓刑率为536/10万,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536/10万;在加拿大,监禁率为95/10万,其缓刑率为217/10万;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9/10万,其缓刑率为117.12/10万;荷兰的监禁率为57/10万,其缓刑率为79.14/10万;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30/10万,而其缓刑率高达47.17/10万。

开判缓刑的法律规定(3篇)

开判缓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感化和改造,同时兼顾刑罚的严厉性和人道性。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文将详细探讨开判缓刑的法律规定,包括缓刑的适用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1. 犯罪分子符合刑罚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犯罪较轻,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 犯罪分子不符合刑罚条件虽然犯罪分子不符合刑罚条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分子有特殊贡献、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良好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也可以适用缓刑。

三、缓刑的宣告程序1. 提起缓刑建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缓刑建议。

2. 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对人民法院提出的缓刑建议进行讨论,形成缓刑决定。

3. 宣告缓刑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缓刑,并向犯罪分子送达缓刑决定书。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1. 缓刑考验期缓刑考验期从缓刑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至三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 缓刑考验期满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罪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予以撤销缓刑登记。

3. 缓刑考验期间再犯罪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缓刑的特殊规定1. 暂缓执行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前决定暂缓执行,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案件审理结果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

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

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根据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就是我国的缓刑制度。

适用缓刑,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法治理念。

但是并非任何犯罪均能适用缓刑。

那么具体来说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也就是说,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适用缓刑要求符合什么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我们将从反面角度阐释适用缓刑的条件,即适用缓刑的消极条件,主要内容有:1、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存在 着 巨大刑 刑 犯应 当遵循 的行为 规则和 行为标 准 , 也 是缓刑考 察机 关公安机 中存 在 的问题 两方 面来研 究 , 共 同探 讨完 善我 国缓刑 制度 。

关 或者 社 区矫正 机构 对缓 刑犯进 行监 督法 律依据 。
其二, 主观 方面 的条件 : 根据犯 罪分子 的犯罪 情节和 悔罪表现 , 适 察机 关 的规定 报 告 自己的活 动情 况 ; 是 否遵 守关 于会 客的规 定 ;
用 缓刑确 实不致 再危 害社会 ; 也就是 说犯罪分 子主观 上存在 着悔 是 否在离 开所居住 的市 、 县或者 迁居 的时候 , 报经考 察机关批 准 ;

我 国缓  ̄ I J l l i I J 度 的立 法现 状 与存在 的 问题分析
( 四) 缓刑的考察机关
《 刑法》 第7 6 条 规定 : “ 被 宣 告缓刑 的犯 罪分 子 , 在 缓刑 考验
( 一) 适 用 的条件
我 国适 用缓 刑 的条件 是极其 严格 , 从相 关法 条 中, 大致 可 以 期 限 内, 由公 安机 关考 察 , 所 在单 位或 者基层 组织 予 以配合” 。 考 归纳 出适 用缓 刑的三 个方面 的 内容 : 其一 , 适 用对 象条件 “ 被判处 察 的具 体 内容 , 表现 在被 宣告 缓刑 的犯罪 分子 , 在缓刑 考验 期 限 拘 役或 3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 说 明 了罪行 不是很 严重 ; 内, 是 否遵 守 了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各级 规章 , 服 从监督 : 是否按 照考
( 二) 考验 期限
是所 谓 的附条件 不执 行 , 并公 开予 以宣 告 。
( 五) 缓 刑 的撤销 的若 干 情形 缓刑 的撤销 , 是指 由于犯 罪人 在 缓刑考 验期 内, 没有 遵 守法

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缓刑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满足以上这三点才有可能会判决缓刑。

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间要注意遵守法律,服从监督,离开所居住的城市的话,必须要报考察机关批准。

一、缓刑法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什么叫做缓刑?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

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虽然很多罪犯会在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来为自己争取缓刑,但说实话真正知道缓刑是什么意思的人其实并不多,只不过认为被判缓刑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刑罚,因此才会不遗余力的追求缓刑。

想要了解缓刑就需要从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入手,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缓刑的概念是什么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

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

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缓刑的特点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这就决定了其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摘要缓刑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的制度,是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有争议。

在形式条件这一块,对特殊类型犯罪没有特殊规定;在实质条件方面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模糊,导致法律实践中不太好操作。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考虑引入缓刑罚金制度,增设缓刑听证制度,以期对正确理解和运用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认定缓刑制度是适应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缓刑制度领域的具体化。

一直以来,我国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不少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

高铭暄教授一直以来在各种学术著作中支持“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法律思想,他认为惩处、刑罚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唯一手段。

缓刑制度是适合我国刑事领域的有利规定,但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循的事项,引入社区矫正等考察方式,从而使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更加彰显。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有针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符合时代发展和刑法领域要求的新规定,但关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在一些实质层面的不足。

一、缓刑制度适用形式条件的认定及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够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他们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总的来说,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而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其加以教育改造,有很强的可塑性。

长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针对的往往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不剥夺其自由难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

放眼世界其他国家,法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德国刑法适用的是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是三年以下。

略论缓刑的适用

略论缓刑的适用
罚。 观各 国各地 区对缓 刑 制 度 的规 定 , 互之 相
间存在 着一 定 的差异 , 但也有 些共 同之处 , 以 可 概 括为 以下 几点 :
( 对缓 型的适 用都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一) 各 国刑法 均规定 缓 刑只适 用 于判处特 定 的刑种 和刑期较短的犯罪。例如瑞士刑法规定 :对于 “ 年 以下 轻 惩 役 刑 或 者 拘 役 方 可 宣 告 缓 刑 ” 。 法国刑法典规定 :对 自然人判 处五年 以下监 “ 禁、 罚金或……适用普通缓刑” 。我国台湾刑法 第 7 条规定 :对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4 “ 拘役或 罚金 宣告 者 , 可适用 缓 刑 。 ” ( 都规定一定的缓刑期。大多数 国家规 二) 定 二年 以上 五 年 以下 缓 刑期 , 的规定 为 原 判 有 刑 以上并 规 定 最 高期 限 和最 低 期 限 , 数 国家 少 规定缓 型期 可 以延 长 或缩 短 。例 如 , 国刑 法 法 典 规 定 :刑事 法 院 规定 考验 期 限 , 验期 限不 “ 考

些具体 问题 , 往要依 靠 司法 解释 来解决 。所 以 , 往 有必要 对缓刑 适 用 中的一些 问题进 行
缓 刑 类型 法律后 果
探讨、 论证 , 以使缓 刑 充分发挥 其 功能 关 键 词: 刑 缓
缓刑 制度 的 比较 法律 上把 缓 刑 作 为 刑 罚 制 度起 源 于 17 80

内须 交 付保 护 观察 , 没有 发生 应 取消 缓 型 的特 定事由 , 以不宣告对其所科之刑罚而结案。
得 少 于十八个月 , 也不 得 超过三 年 ” 。台湾 刑法
( 缓予起诉 , 二) 是对犯有轻微罪行的人附

将 缓刑考 验期 规定 为 二年 至五 年 。 ( 都规定有撤销缓刑的条件 。因缓刑在 三)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 词 缓刑 缓刑 制度 监督 社 区矫 正
作 者简 介: 叶 灵猛 , 厦 门市同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缓刑, 作 为现代 意义上 的一种 刑 罚适 用制 度 , 为人 们提供 了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3 6 - 0 2
化 消极因素 为积极 因素 , 在一 定条件下 , 比实体刑 更具有优 势 , 更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的 出台 , 未
能 体现刑 罚 的人 道性 和经济 性原 则。

成 年人犯 罪在 刑罚上更 应 予以重视 、 保护 , 但据 统计 , 2 0 0 9 年 我 院未成年 人判 处缓刑 占全 部缓刑 人员 的比例 为 1 9 . 8 %,而 2 0 1 0 年 未成年人所 占比例 为 1 8 . 4 %, 2 0 1 1 年 未成年人 所 占比例 则下降
断“ 适用缓 刑确 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 ” , 现 有法律及 其 司法 解释并 未 关考 察, 人 民群众 、 社会 团体进 行社 会监督 的执行 形式 。但实 践 作 进一步 规定 , 实 践中如何 适用缓刑 没有统 一、 具体 的标 准 , 这 就 中 , 公安机 关 由于 自身任务繁 重 , 人 力、 物力 、 财力等有 限, 以至 于
刑制 度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得到 了较 为广泛 的运用 , 也取得 了一定 的社会 效果 , 它为推动 我 国法制 的发展 作 出 了积极 贡 献, 但
是, 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 实践中主观随惠I 陛j 皎大, 经验 不足 , 措施不当等, 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 与问题 , 本文 通过 对我 院近三 年有 关缓 刑数 据 的分析 , 拟 就缓刑 适用及 执行 中 出现 的问题及 完善提 出 自己的看 法与建 议 。

浅论缓刑适用条件

浅论缓刑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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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第2 7卷
No .2
第 2期
V0 . 7 12
J1rI f hF n C ee (o .Si O1l o C ieg _ g S c c) .a r dl
浅 论 缓刑 适 用 条 件
薛 颖
05 0 ) 6 00 ( 廊坊广播 电视 大学,河北 廊坊
摘 要
缓 刑是 对判 处某种剥夺 自由刑罚的犯 罪分子 ,在 一定期 间 内附条件 不执行 原判刑 罚的 一种刑 事制度 。缓刑条 缓 刑 ;适用条件 DF 1 6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0 1—0 6 (0 6 2—0 5 一O 4 7 2 0 )0 02 1 犯 罪情节 ,通俗地讲 ,就是关 于犯罪 的各 种事实 情况 ,
罪人主观恶性 的 大小 。如果犯 罪人 主观恶性 较大 ,再犯 的 危 险性很强 , 官就 会在 法 定刑 幅度 内处 较重 的刑 罚。反 法 之 ,就会处较 轻 的刑罚 。可见 ,宣告 刑更 能反应 缓 刑 的适 用条件——犯罪 人的 人身危 险性。 二、适 用的标 准 必 须是 根 据 “ 罪情 节 ” “ 罪 表 犯 、 悔 现” 。犯罪分子 “ 确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 l 、犯 罪情节是 “ 实不致再危 害社会 ”的客 观标准 确

对犯罪 分子适 用缓 刑时 ,还要 注 意犯 罪分 子 的悔 罪表 现 。罪 犯的认罪及 悔罪 表 现 ,反 映 了被告 人 归案后 的主观
恶 性程度及认罪态度 ,在 审判实践 中应 注意两个 问题 :
首先 ,认罪与悔 罪 的关 系。被 告人 只 有把 自己所犯 的
罪行如实供述才是悔罪的前提 ,悔罪应建立在认罪的基础

论缓刑的执行

论缓刑的执行

( ) 二 中外对 比分析 与 国外很 多 国家相 比我 国拘役 的缓刑考 验期 限较 短, 虽然缓
我 国应该吸取 英 国对缓 刑适用 罪种 的限制 , 限制 一些在现 行
法 律中 对符合 适用 缓刑 规定 的刑种 范 围但却 实施 了严 重危害 社 刑 的 目的在 于教育 人 , 是也要 把握 好度 , 但 不可 过短 、 宜过长 , 不 会 安全 、 秩序 的犯 罪行为 的罪 犯。 实践 中, 适用 缓 刑本 身是为 了
对 缓刑 的适用规 定 在了 《 法》 7 条 : 对于 被判处 拘役 、 刑 第 2 “ 3年 条和 第 6 0条规 定: 判处 一年 以下劳役或 者徒刑 、 停止 资格刑或者
以下有期 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根据 情节 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 刑确 实 罚金而 暂缓 宣告者 缓刑 考验 期限为 2年 :意大利刑 法典》 13 《 第 6 不致 再危 害社会 的 , 以宣 告缓刑 。 可 ”

条规 定, 如果是 对重罪 宣告缓 刑 的, 缓刑考验 期为 5 , 年 若是对违 警罪宣 告缓刑 的 , 刑考 验期 为 2 。 缓 年

执 行前 提溉述 及列举
执 行前 提 即符合何 种条 件才 适用 缓刑 。对 犯何 种罪行 的人
2 定 了缓 刑考验 期 的具体 上限 和下限 的, : 《 . 规 如 现行 日本 刑
题 的规 定.
关键 词
缓刑执 行
执 行前 提
撤 销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1)7220 10 - 9(000 -6-2 0
中图分类 号 : 9 4 D 2. 3
缓刑属刑罚具体运用的制度 之一,是当代刑 罚制度 的宠儿”。 考验 所需要 的时 间 , 明缓 刑 的开始 和结束 。 “ 表 。 有学 者称 其为 “ 除刑 罚和保 安处分 之外 的第 三支柱 ” 。放眼 世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一般情况下,对于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但是又确实触犯了刑法的罪犯,法官可能会判处缓刑,即在监狱外执行。

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呢?此外,在法律上,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缓刑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死刑两个刑度带之间,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

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

缓刑调研报告缓刑调研报告引言:缓刑是指对于在犯罪行为中虽然构成犯罪,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对其立即执行刑罚,而是暂时保持其判决的未执行状态,使被判刑人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以期达到社会重建和再教育的目的。

缓刑制度在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又能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调研缓刑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缓刑制度的意义1. 减轻司法负担:缓刑制度能够减轻司法部门的负担,降低监狱羁押压力,使有限的资源能够更好地分配,提高司法效率。

2. 为犯罪分子提供改造机会:通过缓刑制度,犯罪分子有机会接受改造和再教育,以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用之才。

3. 降低再次犯罪风险:缓刑制度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同时提供改造机会,以降低被判刑人在缓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风险。

二、缓刑制度的实施情况1. 缓刑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楚、社会危害小、确有悔改表现或者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

2. 缓刑期限及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缓刑期限通常为1-3年,被判刑人在缓刑期内需要履行一定的条件,如接受教育、改造或劳动,不得再次犯罪等。

3. 缓刑效果评估:目前对缓刑制度的效果评估较少,有待进一步研究。

但从实践来看,缓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改造机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三、现存问题及建议1. 履行条件不明确:缓刑制度中的履行条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导致不同地区或法官对于缓刑的判断标准不一致。

建议明确缓刑的履行条件,提高司法公正性。

2. 缺乏年度评估机制:缓刑期满后对被缓刑人员进行评估的机制缺乏,无法判断其是否真正实现了改造。

建议建立年度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从而进一步提高缓刑制度的效果。

3. 缓刑制度宣传不足:缓刑制度的宣传工作相对薄弱,导致部分犯罪分子并不了解缓刑制度,无法充分利用改造机会。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缓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制。

可以从缓刑的含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适用和立法晚上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关键词:缓刑制度;刑法;立法一、缓刑制度的含义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作用(1)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优化刑法的功能上,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其次,从符合社会经济角度上,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2)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制定缓刑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需求,其正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执法机构适用缓刑制度时,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很多。

首先,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其次,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

再次,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1)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思考
现 ” “ 实 不致 再 危 害社 会 ” 和 确 没有 做 出明 确 的 界定 . 而 导致 从 法 官 判案 缺 少 客观 标 准 ,造 成 审 判 实 践 中宣 告 缓 刑 的 随 意性 比较大 , 不该 适 用 的 却适 用 了缓 刑 。 2法 官 避 重 就轻 , 目判缓 。审 判 实 践 中 , . 盲 由于 法 官 自由
刑 适 用率 都 保 持 了一 个 较 高 的 比例 。 污贿 赂 、 贪 挪用 公 款 等 罪 适 用 缓刑 的 比例 在6 %至7 %之 间 。滥 用 职 权 、 忽职 守 等 渎 0 0 玩 职 罪 的适 用 比例 达7 %以上 。 某 基 层 检 察 院统 计 ,9 8 至 0 据 19 年
实践 中 , 分 一 审法 院 不 能严 格 掌 握 和 遵 守 缓刑 的条 件 , 部 扩 大 了缓 刑 的适 用 范 围 , 致缓 刑 案 件 所 占比例 偏 高 , 的竞 以 有
占全 年案 件 总 数 的2% 。主 要 表现 在 以下几 个 方 面 : 0
1 不 符 合 缓 刑 法定 条 件 的案 件 适 用缓 刑 。 《 法 》 七 , 对 刑 第
3为适 用 缓 刑 而从 轻 判 刑 。《 法 》 定 , 刑 适 用 于 判 处 . 刑 规 缓
拘 役或 三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的 案件 。而 判 处 三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含 本 数 三年 的 是 否可 以适 用 缓刑 呢 ?有 的一 审 法 院 把 本 应 判 处 三 年 以上 有 期徒 刑 的 犯 罪分 子 恰 好 只判 了三 年 有 期 徒 刑 并 适 用 缓刑 。表 面 上看 ,有 的 案件 被 判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并 适 用 缓 刑 , 是 在 法 定 幅度 内量 刑 , 不 违 背 缓 刑 的法 律 规 定 , 实 既 又 但 际 上 确 实存 在 罚不 当罪 的 问题 。 4职 务 犯罪 判 处 缓刑 的 比例 较 大 。近 年来 , 务犯 罪 的 缓 . 职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
民营科 技 溪 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 制 天 地
对我 国缓刑制 度 的思 考
王 忠 志
( 黑龙 江省 海 林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海 林 17 0 ) 黑 5 10
摘 要 : 暂缓量刑的定 义、 从 特点、 适用对象及 处理方法等方面讨论如何 改进我 国的缓刑制度。 关键词 : 暂缓量刑 ; 定义; 特点; 适用对策 ; 处理方法
有 也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 以至缓 刑期 间重新 犯罪 的 时有发生 , 的甚 至是报 复性犯 罪。 容易导致 法 盲 造成重罪轻判, 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 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 但在 官滥用职权, 目地适用缓刑 , _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 惩 罚 , 法律 的严肃 性 。 有损 就不再执行 ; 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 笔者认为,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 规定为 : 暂缓量刑的 来的, 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 是指人民法 适用必须 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1 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 , 可以判处三年 院对 于被 拘 役 、三 年以 下有期 徒刑 的犯 罪分 子 ,认为 暂不 执 行原半 刑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失犯罪的;扭 罪后有 收 0 ) a b 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在一定考验期内,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 自 、 首 立功表现的;从犯、 c . 协从犯, 犯罪情节轻微的;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 d 执行制度在实践 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 使之改过 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 维护社 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 ; e . £ 属初犯 、 , 偶犯 因判 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 , 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 刑失业 , 家属无人抚养, 陷于失学的。3未受过刑罚处罚, )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 具体问题 , 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 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而应结合 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我国的司法实际,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 由。 一是属恶性犯罪的 即使依法可以 1 暂 缓量刑 的定 义及 特点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 。 恶性 暂缓量刑, 也称为缓量刑 , 是指对触犯刑律, 经法定程序确认 已构成犯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 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 , 说 罪、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 , 先行宣告定罪, 暂不予以量刑 , 由特定的考察机 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 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 , 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 , 不 构在一定的 考验期限内 对罪犯进行考察 , 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 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 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 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 再危害社会” 这种不确 暂缓量刑的特点 :)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 民法院审理 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 , 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 给予 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 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 重新做人的机会 , 体现宽大政策 , 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 无心悔过的罪犯 度, 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 在一定期间内, 如果 得 到应有 的 法律制 裁 , 维护法 律 的尊严 。 三是将 现行 只有 累犯不能 适用缓 刑 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 , 而不是 的限制 , 扩大为“ 未受过刑罚处罚, 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 不作有罪判决, 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2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 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 ) , 只作有罪宣告 , 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 , 缓执行 , 处罚 、 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 , 理应吸取教训 , 引以为戒, 真心改过, 若再 是 人犯受 刑罚 宣告 后于一 定期 限 内附条件 地暂 缓执 行 。缓 量刑 是暂 缓适 用 犯犯罪或者再实施 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 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 这就 刑罚 , 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3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 ) 对暂缓量刑的 有必 要进行 强制性 的改造 , 能只强 调教育 而忽 略了惩 罚 。 不 人员 , 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 , 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4 考察监 3 暂缓 量刑罪 犯 的处理 ) 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 , 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职能部门 根据 《 法》 刑 第七 十六条 、 七十七 条 的规定 , 国现行缓 刑制度 对缓 刑 第 我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采用暂缓量刑制度 , 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 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 1 大相结合的政策, 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 , 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 内 ,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缓刑考验期满 , 日 原 的刑罚就不 作用。 再执行, 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 2 暂 缓量 刑的 适用对 象 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 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对新犯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 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依照本法第六 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 十九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 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 , 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 限内,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 罚的前提下 , 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 , 认定其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危害社会 , 决定是否执行刑罚 。 如何准确把握适用 , 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 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被判刑的罪犯“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 。 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 规或者国 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 民 法院作出决定, 由于“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 因而有 刑, 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 对此没有争议。 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 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 在认定 存在的不妥之处有 :) 1 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如果没有前述情 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 睛 如自 、 、 、 况 , 节( 首 立功 从犯 缓刑考验期满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 未成年人 )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 、 、 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i用的强制方法。 置 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 一 素, 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 如疾病 )家庭因素( 、 如需赡养老 经作出就必须执行, 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 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 人 、 养子女 ) 一些 与被 告人相 关联 的 不合 法的 客观 因素 作 为适用 缓刑 因 行原判刑罚, 抚 等 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的规定与刑罚的 素考虑。 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 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 了 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 ) 2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由 公安机关宣告。 对罪犯 解, 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 、 帮教 、 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 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 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 , 依据人民法院的生 此, 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 , 免受监禁 , 表示愿意多交罚 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 对罪犯执行刑罚 , 非经法定的程序, 无权改变刑罚的 金、 多赔偿损失 , 以金钱 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 以致使之成为缓 内容。对缓刑犯, 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 对缓刑犯考验期满 刑的交换条件 ; 有些单位组织 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 , 碍于情 面, 不切 后是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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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篇主要论述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缓刑,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

缓刑是指对于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

它具有条件性、期限性、减缓性特点,对于缓刑的适用主体、范围及实质条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

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本篇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宜作为法定条件作主要论述,然而,由于缓刑制度规定也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

一、缓刑的概念(一)缓刑的概述缓刑是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

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

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并不是直接进行,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执行,只是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比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较轻,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

从而达到了对的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

(二)缓刑的特点缓刑这种刑罚执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 ,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

二是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

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宗旨。

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与其它刑罚执行方法也有区别,缓刑与死缓都是减缓执行强度的执行方法,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刑罚制度: 1、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而死缓是以判处死刑为前提的;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劳动改造,进行考察,不予关押,而死缓则是将罪分子监禁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受原判刑罚限制有不同的期限,而死缓的期限法律则明确规定为二年;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或者不再执行刑罚,或者撤销缓刑。

死缓期满以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减刑,或者执行死刑。

缓刑与监外执行都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缓刑只适用于判处较轻刑罚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

适用范围比缓刑要广;2、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基于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存在为条件,侧重考虑现实性。

缓刑则是以不致于危害社会为前提,更注重未来条件;3、执行的时间不同,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的变更执行方法,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4、法律后果不同,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后即恢复原执行方式,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才能撤销缓刑变更执行方法,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的适用(一)缓刑的适用主体及范围缓刑的适用主体。

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

这类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服从刑罚处罚的特点,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

我国刑罚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

而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

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适用实质条件缓刑的适用范围。

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

这个范围内的犯罪人员的罪刑与缓刑执行是相适应的,通过缓刑的执行,让他们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员更好的改造。

还可以让他们创造出物质财富,同时也可以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这也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

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这也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犯罪情节是缓刑适用的客观条件。

犯罪情节是犯罪行为发生时客观存在的状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改变。

这种行为状态对社会危程度的轻重客观性较强,容易被法官认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实践中考虑相对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查明的情况,因而用犯罪情节这一客观存在的条件衡量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

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主观条件。

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客观事实持何种态度,有何种表现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表现,才能说明犯罪分子已从中汲取了教训。

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

因而悔罪表现这一主观因素可以作为评判刑罚执行方式轻重的依据,决定着是否适用缓刑。

社会危害性是缓刑适用的预测条件。

主要考虑犯罪分子将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消除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测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缓刑的适用,预测结果是否准确必须用实践来检验。

检验的过程就是缓刑执行的过程。

目前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预测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审判人员主观认识不一造成适用不均衡的现象。

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缓刑预测评价制度。

制定具体的预测量化标准。

通过对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待、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

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条件是相互联系、相辅相称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基础,社会危害性是适用缓刑的核心要件。

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关于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将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

因而,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通过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开假证明,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和一些领导干部犯罪,其亲属利用人情关系和多支付钱财,有时甚至用公款支付(如领导干部犯交通肇事罪,往往用公款赔偿)以作为缓刑的交换条件,干扰法官的判断,导致了缓刑适用出现偏差和错误。

且被告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而现行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因而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

同时,将当事人是否有悔改表现及不收监是否不再危害社会的裁判决交付法官,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滥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时使缓刑甚至成为某些官员或有钱获罪后的避难所,普通群众却望尘莫及。

于是,一些本该判处实刑的权势、钱势人物被适用缓刑,而一些本应适用缓刑的普通犯罪分子却因为某种不相干因素没能适用,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而有的却受到不应有的制裁,违背罪责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除了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非累犯外,还必须:(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

(二)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及坦白交代积极退脏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三)初犯、没有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四)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二次拘留以上治安处罚的。

同时,笔者认为对领导干部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适用一定要严加限制。

完善缓刑的适用条件既能严厉打击犯罪,也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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