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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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D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F THE DELIVERY SOYBEAN ME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是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要求
4.1 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浅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臭。

4.2 夹杂物: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1 —
4.4 卫生标准: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它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 附加说明
6.1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2 —。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2•【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3〕45号关于扩大豆粕、豆油、黄大豆2号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的公告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扩大豆粕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邦基三维油脂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5000吨扩大至2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000吨扩大至1350吨。

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0250吨扩大至6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350吨扩大至4000吨。

东莞嘉吉饲料蛋白科技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2000吨扩大至16500吨,日发货速度由800吨扩大至1100吨。

嘉吉粮油(阳江)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8000吨扩大至22300吨,日发货速度由1200吨扩大至1500吨。

东莞市富之源饲料蛋白开发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2500吨扩大至3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500吨扩大至2000吨。

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60000吨扩大至81000吨,日发货速度由4000吨扩大至5400吨。

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8800吨扩大至45000吨,日发货速度由2400吨扩大至3000吨。

张家港江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豆粕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27000吨扩大至51750吨,日发货速度由1800吨扩大至3450吨。

二、扩大豆油部分指定厂库标准仓单最大量邦基三维油脂有限公司豆油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9000吨扩大至15000吨,日发货速度由600吨扩大至1000吨。

河北嘉好粮油有限公司豆油期货标准仓单最大量由15000吨扩大至20000吨,日发货速度由1000吨扩大至1350吨。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

附件2各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九条……(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鸡蛋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铁矿石、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玉米淀粉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1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四条……对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玉米淀粉合约适用滚动交割。

第四十二条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

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九十二条……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第一百零二条……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 2 - —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玉米淀粉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第二十二章玉米淀粉交割第一百四十八条玉米淀粉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3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1-2014)》。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图文版)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图文版)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Soybean Meal Futures Trading Manual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交割的豆粕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应符合GB/T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应符合GB/T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要求4.1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色。

4.2夹杂物:应符合GB/T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4.3标准品的质量指标表1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4卫生标准:应符合GB/T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豆油、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应符合GB/T19541—2004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附加说明6.1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目录 | Contents一、豆粕合约概述--------------------------------------------------------------------------06二、豆粕的生产流通与消费---------------------------------------------------------06三、影响豆粕价格的主要因素-----------------------------------------------------09四、豆粕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11五、豆粕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12附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附2. 豆粕期货价格六年周K线图豆粕是大豆经过提取豆油后得到的一种副产品,按照提取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一浸豆粕和二浸豆粕两种。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第四条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第五条豆粕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豆粕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3、5、7、8、9、11、12月。

第八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手。

第九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第十一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豆粕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豆粕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M。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第一节一般规定豆粕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豆粕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八条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

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

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鸡蛋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铁矿石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金。

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

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四条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入库过程中,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七条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胶合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验收为准。

第十八条除胶合板以外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

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胶合板的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十九条……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进行组批,每批3000张,超过3000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0张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条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胶合板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0(含60)个自然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交割细则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八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第二章 豆粕的提前交割
第七条第一条提前交割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会员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交易所在申请日将其各自持有的相应合约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平仓,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与货款的交换。
第八条第一条提前交割的期限为该合约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起至交割月份的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买卖双方会员应在上述期限内交易日的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提前交割协议书》,交易所在收到申请的当日予以审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结算时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货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最后交割日15:00之前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图文版)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图文版)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Soybean Meal Futures Trading Manual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交割的豆粕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应符合GB/T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应符合GB/T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要求4.1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色。

4.2夹杂物:应符合GB/T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4.3标准品的质量指标表1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4卫生标准:应符合GB/T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豆油、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应符合GB/T19541—2004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附加说明6.1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目录 | Contents一、豆粕合约概述--------------------------------------------------------------------------06二、豆粕的生产流通与消费---------------------------------------------------------06三、影响豆粕价格的主要因素-----------------------------------------------------09四、豆粕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11五、豆粕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12附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附2. 豆粕期货价格六年周K线图豆粕是大豆经过提取豆油后得到的一种副产品,按照提取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一浸豆粕和二浸豆粕两种。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

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一、交割品种及品质要求交割品种:大豆1. 品质要求(1)水分:不高于14%(2)杂质含量:不超过1%(3)不完善豆率:不超过3%(4)矿物质杂质含量:不超过0.5%(5)油分:不低于17%(6)蛋白质含量:不低于35%(7)氨基氮含量:不低于0.35%(8)豆皮含量:不超过3%(9)色泽:金黄色为佳,不得发霉、变黑或呈现其他异常颜色2. 外观要求(1)豆粒完整、饱满、齐整,无破碎或碎豆现象(2)豆粒表面无明显油迹、霉斑、褐斑等污染现象(3)豆粒色泽均匀,无脱色或变色情况(4)豆粒大小均匀,无异型、畸形或伪谷物现象二、交割单位及最小交割数量交割单位:100吨/手最小交割数量:100吨三、交割地点及方式交割地点:指定交割仓库(以大商所认可的仓库为准)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四、交割月份及交割日交割月份:每年的5月、9月、11月交割日:交割月份的15号至20号之间的工作日五、交收通知及交割期限交收通知:交割申报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卖方向仓库提供交货单证,并通知买方和交易所交割期限:交收通知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货物须被完全交付六、交割相关费用交割服务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以及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执行七、交割仓库及监管要求1. 交割仓库(1)仓库资格:大商所认可的仓库(2)仓库容量:满足合约交割数量要求(3)验收设施:具备验收设施和人员2. 监管要求(1)仓库监管:交割仓库需按照大商所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验收(2)监管记录:仓库需正确记录并报告交割品质及数量,确保交割品质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八、交割品质调查与纠纷解决1. 交割品质调查(1)交割申报后,买方有权对货物品质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品质不符合标准,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2)交易所将组织对纠纷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2. 纠纷解决(1)买卖双方应遵守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纠纷发生后积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如买卖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可申请交易所进行调解或者裁决以上为大商所大豆交割标准的主要内容,买卖双方在进行大豆交割时应确保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

大商所豆粕3月交割制度

大商所豆粕3月交割制度

大商所豆粕3月交割制度
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豆粕期货的交割制度是标准仓单交割制度。

豆粕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是1、3、5、7、8、9、10、11月,而最后交易
日是合约月份的倒数第4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则是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用于交割的凭证。

豆粕的标准仓单是由满足质量、规格、包装等要求的豆粕所制成,每张标准仓单的数量为200吨。

在交割过程中,买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同时支付相应的货款。

卖方会员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相应的货物交付给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并获得标准仓单。

需要注意的是,在豆粕期货的交割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质量问题、交割仓库的容量不足等。

因此,在进行豆粕期货交易时,建议了解相关的交割规则和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11
•【字号】大商所发〔2020〕584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产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

自2020年12月15日起,我所将按照新交割质量标准办理标准仓单注册,已按照原交割质量标准注册的标准仓单,可以继续用于期货合约的履约交割。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合约》修订稿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修正案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0年12月11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九章豆油交割第九十四条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7《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动态升贴水。

动态升贴水按照附件3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执行。

固定升贴水或动态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1 —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仓库)样表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厂库)样表—2 —附件3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动态升贴水由两部分组成,为非价差固定值和价差动态值之和。

非价差固定值是交易所为了突出基准交割仓库所在区域的主体地位而确定的固定值,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价差动态值是交易所根据规定时间段内非基准指定交割仓库所属交割区域与基准交割仓库所属交割区域的现货两地价差(以下简称现货两地价差)而确定的动态数值,等于现货两地价差、交易所公布的价差区间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三者居中的一个数值。

其中,现货两地价差,为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布的交割月前月第1个交易日至第10个交易日两个区域现货价差的算术平均值。

指定交割仓库所属区域由交易所在交割仓库名录中公布。

交易所指定公布价差的平台、参与交易所指定平台地区报价的企业、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布的地区价差算法和动态升贴水公布时间,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附件顺序依次顺延。

—3 —。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将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并对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做出规定,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豆粕期货合约的修改内容为:1.取消豆粕期货合约中的交割替代品,合约中的“交割等级”条款相应由原来的“标准品及替代品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0)》,替代品对标准品的贴水为100元/吨。

”修改为“标准品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2)》中规定的标准品”;2.交割标准品的水份含量由原来的≤13.0%调整为≤12.5%;二、以上修改于2002年3月15日挂牌交易的2003年3月豆粕期货合约开始执行;三、对豆粕期货合约中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规定如下:1.对于2002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进口的豆粕,卖方货主须提交海关出具的对应商品在2002年3月1日前进口的证明、进口合同及相关报关单据;2002年3月1日后进口的豆粕,须按照《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检疫许可证”、进口合同及相关报关单据;2.对于国产转基因豆粕,卖方货主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标识,并提交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标识批准、备案材料等必要的证明文件;3.对于进口转基因豆粕,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标识,并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农业部出具的有关标识批准、备案材料;对于2001年6月6日前签订进口合同、2002年3月20日(不含3月20日)前进口的转基因豆粕,不需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仓单第四条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九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十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入库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按1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

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章仓库标准仓单的生成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铁矿石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四条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七条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焦炭、焦煤、铁矿石检重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

……焦炭、焦煤、铁矿石检验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六章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三十九条豆油、豆粕、焦炭、焦煤、铁矿石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四十四条所有的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豆油、焦炭、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所有的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七章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第五十二条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豆粕期货交易手册图文版-大商所精品文档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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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粕期货交易手册Soybean Meal Futures Trading Manual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19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交割的豆粕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应符合GB/T19541—2019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应符合GB/T19541—2019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要求4.1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色。

4.2夹杂物:应符合GB/T19541—2019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4.3标准品的质量指标表1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4卫生标准:应符合GB/T19541—2019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豆油、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应符合GB/T19541—2019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附加说明6.1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本标准自2019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目录 | Contents一、豆粕合约概述--------------------------------------------------------------------------06二、豆粕的生产流通与消费---------------------------------------------------------06三、影响豆粕价格的主要因素-----------------------------------------------------09四、豆粕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11五、豆粕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12附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附2. 豆粕期货价格六年周K线图一、豆粕合约概述豆粕是大豆经过提取豆油后得到的一种副产品,按照提取的方法不同,可以分为一浸豆粕和二浸豆粕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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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F/DCE D001-2006
D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F THE DELIVERY SOYBEAN MEAL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是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要求
4.1 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浅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臭。

4.2 夹杂物: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4.3 标准品的质量指标:
4.4 卫生标准: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它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 附加说明
6.1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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