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催促我们反思什么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
从吴英案件看现实中国
从吴英案件看现实中国从无数人眼中的“亿万富姐”,转眼间变为家喻户晓的“诈骗犯”,吴英的命运可谓是一波三折。
这起案件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度可谓真的是波澜壮阔,但是透过案件的本身,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对吴英案的思考,而是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思考,以及对中国现实的反思。
先抛开吴英的罪行来谈谈现实的吴英,我不得不佩服她是一个特别有商业头脑的女性,作为80后的她从小小的美容院起家,创造了许多商业神话,她某些在别人眼里看起来毫无利润可言甚至亏本的经营理念其实非常有创新,同时也带来了财富,当然在做生意的同时她积累了非常丰富的人脉,这为她后来的巨额借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她的急功近利和相对的不成熟导致了她后来的东窗事发。
谈到急功近利我不得不说这反映了当代中国大多人的心态。
改革开放30多年了,中国经济保持了强劲的增长,社会变化之快令人惊讶,但是快的节奏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比如说人们急功近利的心态,以及金钱万能的错误价值观,这使得许多人误入歧途。
如果类似的社会价值观得不到及时纠正,是不利于国家健康发展的。
回到吴英来,据报道吴英有相当一笔钱花在了购买跑车别墅等奢侈品上,在这一点我是持鄙视态度的,这种现象在当代中国并不少见,并且对象发生并不仅仅局限于商人,上到官员下到普通人民,这种错误的消费观已经根深蒂固。
我们中国靠廉价的劳动力制造的商品,在国外的市场上可谓相当便宜,但是我们的富人阶级却花费大笔的钱在从国外进口来的奢侈品上,帮着外国人数钱,还得意洋洋,彼此炫富。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自由与合法权利,照理说别人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那是他的自由,但我觉得这种自由至少得建立在对得起国家对得起人民的基础上,所以当今一些人的消费观必须得到正确的社会价值舆论引导。
回到吴英案件本身,2009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二条及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吴英以量刑过重并且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提起上诉,案件到现在也没有了结。
从浙江吴英案引发对资产评估业的思考
从浙江吴英案引发对资产评估业的思考摘要:我国资产评估业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产生至今,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资产评估的法制规范体系和一套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尤其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成立,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然而从浙江吴英案中却折射出了资产评估业的一些问题,以及评估行业亟需寻求一条更加规范完善的发展之路。
关键词:浙江吴英案;资产评估业;思考一、吴英案的概述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于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
经过五年的审查,最终于2012年5月21日,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但是吴英案却并没有随着吴英的死缓而就此画下句点,随后又出现了两起和房产相关的吴英“案中案”。
吴英案从开审就引起了各学术界学者和新闻界媒体的关注,至今吴英案仍是广大学者的关注点。
有的人从吴英案中对社会公平、价值观标准进行了重新的思考;有的学者看出了我国金融垄断导致民间融资困难,呼吁民间资本的改革;有的学者站在法律的角度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进行了深层的探讨;还有学者提出死刑改革的思想,强调“少杀慎杀”的普世价值观。
众说纷纭,笔者从资产评估的视角出发,发现吴英案也暴露了我国资产评估业的一些问题。
二、吴英案中的资产评估问题分析吴英案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对吴英的资产进行了查封登记,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集资类犯罪涉案资产处置的规定,依法成立吴英案资产处置组,负责资产处置工作。
吴英案涉及的资产数额庞大,包括房产、珠宝、汽车、租用的店面房及仓库内的物资等多项资产。
曾有人提出质疑,吴英名下的资产是否足以清偿3.8亿元的集资诈骗欠款,但是当时浙江高院认为吴英的资产不足以抵偿实际诈骗数额,最终吴英集资诈骗成立。
然而2013年2月17日吴英的父亲正式向最高院提起申诉,自认没有资不抵债,所做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集资,要求改判无罪。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
吴英非法集资案案例分析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吴英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通过非法集资活动从事金融投资,最终导致大量投资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一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对于我们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进行的融资活动,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人参与。
吴英通过高额的回报承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但实际上她并没有进行真正的投资活动,而是通过不断吸引新的投资人进来来维持旧投资人的利益。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破坏了金融秩序。
其次,吴英非法集资案揭示了非法集资的成因。
吴英之所以能够成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与社会环境和个人因素密切相关。
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金融市场监管不完善等因素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土壤。
另一方面,吴英自身的个人欲望和贪婪也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她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和不理性,使其盲目投资,最终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最后,吴英非法集资案对于防范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针对非法集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
首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各类金融活动的监管,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的利润空间。
其次,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金融素质,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使其不易受到非法集资的欺骗。
吴英非法集资案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次严重警示,对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从这一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监管,提高公众的金融素质,共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范非法集资行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吴英案
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吴英案无疑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又一催化剂。
据我所了解的情况看,吴英虽有罪,但罪不至死。
原因有三:
一、政府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是为了社会稳定,防止不法分子欺诈老百姓的血汗钱,从而
避免了老百姓无法生存的情况出现。
而吴英的集资对象大都是那些有钱人,他们是追求高利润的,即使企业经营不善造成的风险他们也应该自行承担。
二、中国的金融体制还在逐步完善中,在当前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国家实行货币紧
缩政策,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剧,对于那些风险高的中小企业更是不会得到银行的信贷,所以,民间借贷融资是中小企业生存的唯一较廉价的方式,国家对于民间集资应该更多的是规范,而不是一味的压制,毕竟中小企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60%左右。
三、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吴英案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转折点,就像我们以现在的角度
去看改革开放初期“投机倒把”,直到1997年,刑法才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在现在看来,投机倒把已经成为正常的市场行为。
事物是永恒的,但人们的思想和观念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该站在时代的高度去重新审视吴英案,给她一个公平的审判结果。
吴英案的制度反思
则是 死 刑 。 吴 英 二 审 辩 护 律 师杨 照 东 认 为 : 吴 “ 英 不 是 清 门 的 , 在 企 业 经 营 过 程 中 有 她
过行 贿的行 为 , 有过伪 造企 事业 单位 印 章的行为 , 这些 都可 以定罪 , 她也 应该为 此承担刑事责任 。但 是她没有 向社 会公
英是否明知没有还 贷能力仍然采取欺 骗
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 界也存疑 。 外 到案 发 , 吴英的本色集 团仍有 38 .亿
元借 贷未还 。在企 业经 营过 程 中 , 负债
经营属于正常 , 而庞 氏骗 局则是诈骗 , 借
新还 旧究 竟属于正常的负债经 营还是庞 氏骗 局 , 落脚 点仍 在实业 经 营能 否产生
而浏 览这 些案 件背 后 . 资 诈骗 罪 与民 集
应用法 律的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对 “ 中, 非 法 占有 ” 的解 释也包 括 了明知没 有归还 能力而大量骗取 资金 和肆意挥霍骗取 资
金两种情 况。 在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 师则认 为吴 律
间 金融 借贷 密不可 分 , 从正 常 的民间 借 贷跨 向集资诈骗 , 在案件判决认 定上 , 界
60 0 万元请客吃 饭, 是肆意挥霍。
在最高 院《 于审 理 诈骗案 件具体 关
众借 钱 , 也没 有以 公开宣 传 的手段 去借
钱. 更没有实施任何 的 诈骗行 为, 她不应 该被 定 为非 法吸 收公 众存款 罪 、 资 诈 集 骗罪 , 更不应该为此付 生命 的代价 。 ”
这 一罪 名被判 死刑 者在 中同并 不罕 见 ,
房产。
多人 因非 法集资 案被 判死刑 , 别有长 分 城公 司沈 太福非 法集 资 案 , 江苏邓 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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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由浙江吴英案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摘要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论题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介绍论题并说明论题的意义;第三部分文献综述主要是对现有的有关文献进行总结和评价,发表作者对现有文献中观点的看法;第四部分作者观点主要是通过对于现有两种做法体现的价值观的总结引出作者本人的价值取向,并进一步提出作者基于此价值取向所想到的应对策略——“民刑结合”;第五部分结语是对文章进行简单总结并说明作者的提议在我国社会现状下的意义。
关键词吴英案民刑结合集资诈骗近几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民间借贷现象的发展,而民间借贷中的集资诈骗也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吴英案豍无疑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顶峰。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的界定问题还不够完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和教条。
而学者们要求宽待吴英这类人的观点虽然有利于发挥市场效率,但难免会增加民间借贷中借款方承担的风险。
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既坚持了公平又能充分发挥效率的可行方法。
一、民间借贷利弊共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刻不容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
豎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对于灵活使用民间空闲的大量资金,使它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对于银行力所不逮的地方,民间借贷发挥了其独有的作用,使许多中小企业受益颇深,它是我国扶植中小企业,帮助它们起步的重要力量。
其作用不容小视。
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尤其是近些年,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政策有所改变,金融机构存货基准利率上调,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更加活跃,这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Ponzi.scheme),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
豏而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吴英案引发的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思考
命才 能达 到预 防 犯罪 的 效果 吗 ?从吴 英 的个 案 中能 映射 出经 济 主 要是 违反 国家 经济 行政 法规 、 金融 法 规 , 实施 破 坏 市场 经济秩 犯 罪所 具有 的一些 共性 , 会使 我们 再次 思考经 济犯 罪是 否应该 适 序或 侵 犯他 人财 产 所有 权 以及 侵犯 国家工 作人 员职 务 的廉 洁性
、
经 济犯 罪废 除死 刑慨 述
经济 犯罪 既包 括刑法 分 则第 3 “ 章 破坏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秩 序 罪” 的典型 的经 济 犯罪 , 包括 第 5 “ 犯财 产罪 ” 中 也 章 侵 中的 财 产 犯罪 , 应 当包括 第 8 “ 还 章 贪污 贿赂 罪” 中国家 机关 工作 人员 的
典 中死 刑只有 1 种 , 国的死 刑罪 名如 果不 重复 计算 , 量不 过 这显 然 也是 玑代 法 治 国家不 愿 意看 到 的 。人 的生命 与财 产损 失 7 美 数
9 , 国涉及 死刑 的罪名 有 6 个 , 种 我 8 遍及 刑法 分则 1 章 中的 9 0 章 不具有 对 等性 , 国家无 权要 求仅 损害 了财产 权 的罪犯 以死 作为赎 之 中 , 有 关数据 表 明 , 国刑 法 中有 8 . 据 我 3 6%的 死刑 被分 配给 了 罪 的方式 或作 为单 纯 的警 戒他 人 的手段 。 非 生命 犯罪 , 只有 l. 而 6 4%的分 配给 了生 命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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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吴英案民刑结合集资诈骗近几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民间借贷现象的发展,而民间借贷中的集资诈骗也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吴英案豍无疑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顶峰。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的界定问题还不够完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和教条。
而学者们要求宽待吴英这类人的观点虽然有利于发挥市场效率,但难免会增加民间借贷中借款方承担的风险。
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既坚持了公平又能充分发挥效率的可行方法。
一、民间借贷利弊共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刻不容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
豎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对于灵活使用民间空闲的大量资金,使它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对于银行力所不逮的地方,民间借贷发挥了其独有的作用,使许多中小企业受益颇深,它是我国扶植中小企业,帮助它们起步的重要力量。
其作用不容小视。
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尤其是近些年,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政策有所改变,金融机构存货基准利率上调,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更加活跃,这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Ponzi.scheme),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
豏而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吴英案有感
吴英案小感法硕一班1101221120 邹嵚楠吴英案主要凸显了两大问题,即我国金融体制过于保守,国家垄断金融业,导致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以及我国的司法系统独立性较差。
从法律角度来看,吴英案二审判决书中存在许多牵强的结论。
在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借款对象是否为公众,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行为等方面,浙江高院给出的裁判依据和理由都并不令人信服,也引起了社会上大量学者和群众的抗议。
在我看来,吴英所筹得的资本确实大部分投入了生产中,并无其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
其借款对象为11个熟识的人,借款近8亿,个人所谓挥霍的数量所占比例微乎其微。
而借款还款等非常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在判决书中也被认为是非法的。
吴英集资的对象是特定的亲友,亲友资金的来源则并不应在吴英的责任范围内,若依此逻辑,银行存款中也必然存在一些犯罪所得,则银行是否也应保证其贷款均有合法来源?总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在很多方面都无法令人信服。
我想,作为浙江省高院,且此案如此引人关注,其法律技术水平以及对待本案的重视程度不容质疑。
但该判决书有如此多难以令人信服的地方,恐怕其作出的判决已受到行政势力的干预。
有传闻称,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
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的行为对法院有多大的影响,是不是还存在更多的幕后行为,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
而此时的吴英已然沦为了利益集团的牺牲品。
从另一方面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是否合法的风向标。
我们历来重视国家利益而轻视私人利益。
金融危机时期,各地死死卡住贷款而放任各中小企业倒闭。
且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仅20%能够从银行融资。
而大量的潜规则也存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过程中,担保公司和银行都在其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并且中国走后门拉关系的社会风气在此事上也越加蔓延。
银行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存款利率,也导致了银行业的暴利。
关于吴英案的思考
谢谢! 谢谢!
主讲者: 主讲者:段朱清 PPT制作:赵婷 制作: 制作 收集资料: 收集资料:覃二英
关于吴英案的思考
关于吴英的简介
1981年出生于浙江东阳农村家庭的吴英, 2003年8月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起家,2005年3 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 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 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 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下属包括洗衣业、连锁酒店等在内的七家 企业。当年,吴英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但几个月后,她就被公安机关逮捕。
扑朔迷离的数字
在浙江东阳检察院副检察长杜跃荣等人的论述中, 在浙江东阳检察院副检察长杜跃荣等人的论述中, 经济犯罪死刑的威慑效应不仅在逐渐递减,同时, 经济犯罪死刑的威慑效应不仅在逐渐递减,同时, 国家时时严打,经济犯罪仍然频频发生” “国家时时严打,经济犯罪仍然频频发生”,其 举1999-2002年全国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数量 年全国法院审结经济犯罪案件数量 不断增长为例,认为经济犯罪死刑无法起到“ 不断增长为例,认为经济犯罪死刑无法起到“预 防犯罪”的作用。但与之相左的是, 防犯罪”的作用。但与之相左的是,《刑法修正 年便提出, 案(八)》草案早在 八 》草案早在2010年便提出,虽未正式通过, 年便提出 虽未正式通过, 但其内容所引发的“废死之辩”已成为热门话题。 但其内容所引发的“废死之辩”已成为热门话题。 但翻看最高法年度工作报告, 但翻看最高法年度工作报告,2010年各级人民法 年各级人民法 院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0150件,同比上升 院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 件 20.5%。这个数字似乎并不能证明“取消死刑, 。这个数字似乎并不能证明“取消死刑, 经济类犯罪发生率会降低或不增加” 经济类犯罪发生率会降低或不增加” 。
吴英案解析
民间资本路在何方?金融制度急需改革!——观吴英案有感最近,吴英非法集资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民间借贷的高度关注。
其讨论角度从案情的具体分析到民间金融的正确规范与引导,金融体制的改革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死刑的改革。
今年“两会”期间,吴英案甚至成为了温家宝总理记者见面会上的议题,可见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案情的关注度。
吴英案充分暴露出了中国金融体制的弊端。
全国人大代表,皇明集团董事长黄鸣认为“此案是金融制度弊端的产物”。
张维迎也提出,吴英案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
针对吴英案,大多数人认为吴英有罪,但是罪不致死。
对于吴英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我觉得关键是看她的最初目的是否存在诈骗的动机。
如果她本来集资的确是为了扩大自己的产业链,创造自己的“本色”神话,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回报,并且能够及时偿还所借贷款,那么他便不是非法集资。
再说低风险低收益,只有高风险才有高收益,那些高利贷者也是抱有投机的心理,希望拿自己手头上的空余的资金借出以获得高额的利息,总比存在银行里面强,因此防守一搏,同时也应该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
现今中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得到完全的开放,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一直是国家没有解决的问题。
融资贵,融资难一直是中小企业切身体会的感受。
处于改革开放初级阶段,我国金融市场还处在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而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长期并存由来已久。
尤其是在浙江一带更是民资汹涌,到处可以看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由于金融体制的不完善,一方面中小企业苦于无处获得资金维持自身的正常经营发展,而另一方面民众的闲散资金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是什么让那么多中小企业家不顾高额利息的风险而借取大量资金呢?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央政府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银行资金主要流向了国有经济部门,国企成了最大的受益者。
在这样的结果下,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银行的资金大多数借给了实力强大的国企,因此许多中小企业就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也得不到政府的扶持。
“吴英”案的法律反思
继 2 1 年 温州部分 民营企 业主 因资金链 断裂 ,无力偿 还 巨额 而纷 纷 “ 01 跑路 ”之后 ,2 1 02年初 的 “ 吴英 ”案 又将浙 江省 的 民间资 本规范 问题推 向了风 口浪尖 。基 于该 案的特殊 性 ,现有理 论界更 多是 从刑 法 的角度分 析 “ 吴英 ”案背后 的一 系列法律 问题 :“ 吴英 ”案究 竟适用 非法 吸收公众 存款 罪还是
量的商铺 、房产 、汽车、建材 、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等。据调查 ,自2 0 年 3 05 月开始 , 被告
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等人高息集资 ,随后又通过高额利息方式 ,以投资、 借款、资
金周转等名义,先后从林卫平等 1 人处 Nhomakorabea资 7 1 亿余元 ,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
二 审判决 之后 ,围绕 “ 吴英 ”案的定 罪量 刑 ,新 闻界 、法 学界 、经济学 界 、网络 社会舆 论纷 纷展 开激 烈 的讨 论 。2 1 年 2月 1 02 4日,最高 人 民法 院受 理并通 报 了 “ 英” 案死刑 复核情 况 ,称 将依法 吴 审 慎处理 ,但 “ 吴英 ”案 并没有 因此尘 埃落 定 。随着 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第五次 会议 的召开 ,人 们掀 起 了对 “ 吴英 ”案 的又一次讨 论高 潮 。2 1 4月 2 02年 0日,最高 人 民法 院将 “ 英”案 发 回浙 江 吴
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重审 。
二 、“ 吴英 ”案的影响
“ 吴英 ”案看似普 通 ,但 却在短 时 间内迅速成 为一 项社 会舆论 高度 关注 的法治事 件 ,可谓 影 响深 远 。对企 业经 营行为 来说 ,吴英 ” “ 案让 许多 民营企 业看 到 了民间融 资 中存 在 的法 律制 度风 险。 “ 英” 吴 案 中,吴英 因涉嫌 非法 吸收公众 存款 而被拘 留,一二 审法 院又都 以集 资诈骗 罪作 出死刑判 决和 裁定 , 同时没 收了个 人全部 财产 。但如 果我们 仔 细分析 一下 “ 吴英 ”案 的审理结 果 ,可 以发现 ,刑法 在 介入 民间融 资规范 时的标 准是极 低 的 。民营 企业 只要 未经政府 批 准 向不 特定人 , 至包括 通过亲友 再 向不 甚
“吴英神话”背后的新闻反思
英 的评 价产 生了一些 错觉 , 用吴英 的话来
说, 媒体 的炒作让本色成立不 到半 年就全 国有名 , 这种不用广告费 的宣传效应何 乐 而不为 , 以我们善 良的新 闻媒体 这也 是 所 值得反思的 。 ① ” 公诉人 的陈述对媒体 如当头棒喝。 五 十年前 , 国学者 CR 赖特就 曾经指 出 , 美 ..
公诉人 : 新 闻媒体要正确报道 , “ 才有 利于公 众正确的判断 。 ……如何处 理好新
闻的醒 目, 吸引 人 眼 球 , 出 它 的新 闻性 , 突
一
东 阳吧里 提供 的一条线 索也是 传说 的 , 据说老 总是 个二 十六岁 的小 女孩 , “ 下子买 了二十几辆本 田商务 车 , 还有奔 多间街面房 。 东 阳论 坛一 条题 为 《 ” 浙江 省东 阳市本色集 团董事长吴英 2 6岁 》 的 帖子 :“ 色 招 聘保 安 开 出 的月 工资 是 本 2O 1 O元 ,而在 当地 一般保安每月 只能拿 到 8 0元左右 。部 门经理 的年薪则 高达 0
自义乌 的匿名 电话 , 说你 的钱是找他高息
借来 的, 六分 利 , ……。
吴英 : 这不可能 。 ……⑤
遍 流传 ,该集 团一举拿 下价 值 2亿元 的 7 0个摊位 。 这样 一掷 2亿 的集 团董事 0 而
长,居然 只是一位 2 6岁 ,名叫吴英 的女
大众传播并 不是单 纯的 “ 知”活动 , 告 它 所 传达 的信息 中通常伴 随着对事 件 的解 释② 。后有学者更是着重指 出了大众传播 在社会地位 赋予 功能方 面的作 用。所以 ,
思量会产生的后 果。“ 吴英神话”的兴起与破灭, 应该成为媒 体从 业人 员深刻反思的案例。
【 关键词 】“ 吴英神话 ” 媒体 炒作
吴英案凸显了什么
吴英案凸显了什么?作者:《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15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吴英上诉案。
在此之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案历时四年始终牵动公众视线,究其原因,除了事涉死刑存废,更为具体的争议处无疑在于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界限模糊。
以至今日,虽然吴英本人放弃一审无罪立场,改认刑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代理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
由于案件尚未定案,我们不便“就事论事”。
唯望我们的法制建设能受教于一例例吴英案所勾勒出的、具体灵动的生活事实与抽象保守的法条之间持续的交锋而不断进步。
超越个案层面,标签化了的吴英案其实“被代表”着民间借贷命运的走向。
作为背景,目前游离在正规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虽然因其口径不一且踪迹隐秘,就其规模很难作出精确的估量,不过综合曾经开展的专题调研形成的结论,保守推算金额即达万亿元以上。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经济学家麦金农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一般是割裂的”。
具体到中国来说就是,金融体系与经济单位被人为安排为国有/非国有二元分立:对于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而言,金融供给的规模与价格都是“超经济”的;对于非正规金融体系与非国有企业而言,金融供给的规模与价格虽然是自发的、必然的,但由于这类供给既难以被监管,而且在正规金融体系内又难以被替代,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总是处于被抑制状态。
我们看到,民间借贷暗流涌动自有其生存的合适土壤,其中最主要的一点是,大量非国有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改进技术、扩大投资,而这种资金投入往往需要批量地、跳跃式地进行,因此,在正规金融以及自身积累均无法满足其要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应运而生。
监管者因此被迫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即使不再考虑垄断资金以优先支持国有企业,但由于相对单一的正规金融的确无法消化中小企业贷款高昂的信息成本,因此,为了避免民间借贷依靠高利率快速膨胀,直至违约收益高到足以诱使借款人不惜断裂人缘地缘关系,监管机构只能刻意维持打压态势;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打压行为在民间融资需求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反过来又使民间借贷利率进一步高企,继而致使违约风险与监管成本双双上升。
吴英案件思考
吴英案件思考一、吴英的生平简介及思考1981年5月20日出生的吴英,是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
父亲曾是一包工头,母亲是地道的农民。
1997年,吴英初中毕业进入东阳市技术学校就读财会专业,只读了一年半就辍学经商,吴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学院学美容技术,后和其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做起了生意。
之后又开起了“千足堂”,又从事汽车行业,服务行业,住房,期货等等各个领域。
并迅速的成立了本色商业帝国。
就吴英的生平,我觉得其实还是比较简单的,没有什么背景,她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也没有多少的商业知识和金融知识。
从这可以得知她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管理技能,她并不具备运营这样的商业帝国的才能,虽然才年仅28岁的她,就只是依靠自己的努力和在社会上摸爬滚打所积累的经验,还凭借她的胆识就打下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商业帝国,我觉得作为一个女人,已经很令人佩服了,暂且不去讨论她成功背后的运作以及这种帝国的景象。
但是她行事高调,而且她的“帝国”崛起的速度太快,所成立或注册的公司的根基都不牢固,根基很重要,一棵树要想成为百年大树,就要有稳固的根基,根基不稳如何站立?她撅起的速度太快,令人咋舌,也因此引起了各方的注意和质疑。
也许正因为这种种的原因,注定了她的失败。
二、案件思考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
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作出判决,其主要是以集资诈骗作为依据进行审判的。
28岁的吴英听到的一审判决是被判为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便继续上诉,结果在二审判决中是维持原判。
她上诉的理由是自己只是民间借贷,并没有进行集资诈骗。
关于吴英案的理性思考
关于吴英案的思考法理11级研究生孟甜甜吴英案尚未落幕,法学界、经济学界以及广大网民和新闻媒体给予该案件高度的关注。
围绕吴英罪与非罪,死或不死,以及我国当前的金融制度等展开了广泛讨论。
讨论该案件的热点和关键之处在于:吴英借贷巨额资金不能偿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那么构成何罪?吴英若构成犯罪,该不该适用死刑?吴英的检举揭发行为是否构成立功,若构成,能否成为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等等。
对于这些争论,学界的观点大致如下:以杨照东律师(吴英的代理律师)、田文昌律师为代表的认为,吴英无罪。
11名债权人多是吴英的亲朋好友,不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的公众,因此不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11名债权人并未受到吴英的欺骗,因此不存在诈骗情节。
此外吴英的借款行为与款项的来源无关,不管她是否明知资金来源是非法的。
吴英的借款行为与11位债权人的非法集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所以集资诈骗罪也是不成立的。
以张思之律师、张千帆教授、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认为,吴英即使有罪也罪不致死,不该适用死刑。
国家垄断金融导致民间借贷难,吴英的悲剧本身就是由不平等的金融体制导致,运用极刑来调整经济秩序,违背了生命权高于财产权的普世价值观。
吴英的检举行为无疑构成立功。
由于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对合犯,受贿罪成立的,对应的行贿行为不一定成立犯罪。
因此,吴英至少在有一部分没有追究其行贿责任的犯罪当中应该被视为立功。
因此应当对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此外吴英案中存在的诉讼程序问题还有很多,诸如:政府对吴英本色集团资产的冻结查封行为违法,公安机关对本色集团高额资产的拍卖过程尚存疑,二审法院违反宣判提前3天通知律师的规定,二审过程中拒绝律师会见。
等等。
吴英案不仅案件本身的漏洞颇多,同时也折射了诸多值得思考的法治过程中的社会问题。
一、关于非暴力型犯罪死刑适用的思考吴英的罪与非罪各方有争议,但舆情一致认为判决过于严厉,吴英罪不至死。
随着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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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935字)
吴英案催促我们反思什么?
莫开伟
吴英,一位年轻女性,因集资诈骗罪被逮捕而臭名昭著,其量刑判决一波三折,扑朔迷离;目前,吴英命悬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一线,更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和猜测。
不管结果如何,可以预见,现行金融制度没有根本性变革,吴英绝不会是最后倒下的1人,还会有更多的灵魂被推上金融集资诈骗犯罪的祭坛。
由此,吴英案再次催促我国政府应在金融法制、金融宣传、金融监管、金融改革等四方面加以认真反思,为民众开辟一条根治金融违法犯罪的道路:
首先,打破金融立法滞后现状,加快金融立法进程。
建国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严重落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金融立法才被提上日程,金融法治长期处于真空状态,即便在1995年颁布实施了金融“四法一决定”,为惩治金融领域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法律条文略显零碎、僵持,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致使投机倒把罪、非法集资罪、金融诈骗罪等三罪在内容上混同,也使司法部门在量刑定罪上陷入尴尬局面。
特别是近20年来,民间金融急剧扩张,而原有金融法律条文尚未涉及民间借贷,使民间借贷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也造成了金融监管上的盲区,使吴英们犯罪行
为得以孽生,如果金融立法能跟上金融发展步伐,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就不会有吴英们的出现。
由此,吴英案悲剧再度催促政府应加快金融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从制度层面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管制,打破民间借贷司法僵局,实现民间借贷监管法制化,铲除民间金融犯罪的土壤。
其次,打破民众金融意识脆弱现状,加强金融宣传力度。
长期来,各级政府没有将金融宣传工作纳入轨道,在金融法律法规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宣传力度软弱,特别对非法集资、高利贷在舆论媒体上宣传短板,使民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处在蒙昧和自发状态;以致广大民众在高利诱惑面前丧失理智,缺乏对金融风险的判断力和抵制力,使非法集资及高利借贷活动越演越烈。
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就像潘多拉魔盒,使悲剧一再重演,仅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
从2009年杜益敏集资诈骗7亿元,到2011年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再到最新版“吴英”施晓洁非法集资7亿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元。
其中一些当事人虽被判处了死刑,但重刑仍然阻挡不了金融犯罪的步伐。
因此,吴英案再次催促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宣传,提高民众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风险的识辨力,并在高利诱惑面前保持头脑清醒,在心中构筑一道牢固的“防火墙”,使吴英们无隙可乘。
再次,打破金融监管涣散现状,加大监管方式创新力度。
长期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僵化,加之分业监管,缺乏监管合力和活力;特别在监管民间金融活动上很难有所作为。
如在处置非法集资,政府虽赋予银监部门权力,并设立了处置非法集资机构,但属于政府临时拼凑的机构,缺乏凝聚力;同时,缺乏民众基础,闭目塞听,反映失灵,难以对非法集资进行及时查处。
像近几年发生的非法集资大案,潜伏时间长、涉案人员多、发案金额大,政府部门在整个事件中始终充当“马后炮”角色,缺乏事前预报和预警能力。
同时,在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市场准入审批上,分属政府不同职能部门,造成监管源头上混乱,为一些披着合法外衣干着非法集资和高利放贷勾当的金融机构提供了“护身符”。
如果我国监管体系和制度严密完善,则吴英们金融诈骗伎俩就难以得逞。
因此,吴英案再次催促中央政府应痛下决心加大金融监管创新力度:一是统一监管主体,整合监管资源,严把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关。
二是构建高度灵敏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大民间金融活动检查监督力度,严防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对社会异常金融活动及时查处、跟踪打击,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使违法金融活动无路可遁。
最后,打破金融垄断经营现状,加快金融改革步伐。
长期来,我国金融业处于高度垄断,国有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独享体制内低利率优惠政策;而且银行长期实行存款负利率政策,加之通货膨胀,更刺激了民众投资冒险心里。
金融垄断经营和民众
投机冒险心里,在客观上催化了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吴英案再次催促政府必须毫不动摇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一是加快金融体制创新,构筑新型金融组织体系,消除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种种壁垒,制定《私营银行法》,降低私营银行准入门槛;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中小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有效供给。
二是改变存款负利率政策,重启存款保值补贴政策,对居民储蓄进行利息补贴。
三是打破利率改革僵局,推进利率市场化。
在完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加快《银行破产法》立法的同时,有有步骤地放开利率管制,推进利率市场化,给民众在存、贷款利率上较大的话语权。
四是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引导民间富余资金向风险小、见效长的基础产业流动,减少民众金融投资风险。
单位:湖南省怀化市银行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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