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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09.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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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第14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
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3页(P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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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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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公安部61号令-范文中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执法程序(一)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二)立案、取证等的规定,如何取证、记录、保存,以及取证时的权利、义务和执法用具等;(三)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如何询问、讯问、调查、突击检查等程序,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四)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何确定处罚的内容和程序,如何申请复议、诉讼等及其程序等;(五)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

三、执法责任和权利(一)规定了主管领导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禁止;(二)规定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法权利,如查阅、复制、调查、讯问等;(三)明确了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证人等的关系,以及执法人员对物证、文证、人证等的处理方式;(四)规定了执法人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督查检查和奖惩制度(一)建立督查检查制度,保证执法人员的合法行为和职务履行;(二)针对不当行为及失职失责行为的奖惩制度。

注释:1. 接受举报、投诉或发现违法行为的时机、方式: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告知检举人、举报人、投诉人有关处理结果。

2. 立案、取证等的规定:立案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取证时应当依法准确、及时地记录和保存有关资料。

3. 询问、讯问、突击检查等的规定:询问、讯问须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文明性、公正性,尊重当事人人身权利,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合理、适度,确保惩治违法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诉讼。

5. 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的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调查、审查等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经依法审查后定罪量刑。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为加强公安工作的管理和运转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加强对案件的管控,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一、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在刑侦工作中,由公安人员担任刑侦案件的主管人,负责案件的侦查、取证、拘捕、羁押、审讯和起诉等工作。

案件主办人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案件的情况和进展,对案件负责。

案件主办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案件秘密,不能向外披露。

公安部案件主办人制度的简单流程如下:1. 接受案件委托,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2. 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提取物证,了解案情,制定侦查计划;3. 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并进行询问、审讯等工作;4. 对取得的证据进行评审、分析,综合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5. 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证据,制定起诉意见,并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审批;6. 完成司法程序,将违法犯罪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案件主办责任制度是指在公安机关中,案件主办人对案件侦查、办理等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一制度,案件主办人应当对负责的案件负责,确保案件的侦查和办理质量,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案件主办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依法办案:案件主办人应当充分尊重被侦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案件侦查、起诉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严格保密:案件主办人应当严格保守案件秘密,确保案件过程和工作不会泄露出去,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的案件,更是要做到严格保密。

3. 率先垂范:作为案件主办人,首先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循法律、道德、职业伦理等的原则,建立起个人的良好形象和基础信誉。

4. 加强协作:案件主办人应当积极与群众、政法机关等有关方面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实现多方配合,共同推动案件的侦查和办理工作。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文档模板范本公安部61号令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安机关有关的案件、行动和执行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安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率。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警察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公安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2. 《公安部61号令执行细则》3. 相关案件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危及国家安全:包括危害国家政权、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煽动恐怖活动等行为。

2. 社会治安秩序:指社会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度和频率,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3. 公安机关: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的机关。

4. 工作机制:指公安机关在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组织和工作安排。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人力不足:加强公安机关人才培养和引进外部专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技术更新: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公安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破案和防范能力。

3. 社会压力增大: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 人民安全感不够: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加强巡逻和巡查工作,增加警力投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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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0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臵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国公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第三条公安部下设的各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并负责统筹协调,互相配合。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使公安职权。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组织开展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2. 组织开展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的工作;3. 组织开展维护交通秩序的工作;4. 组织开展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5. 组织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6. 组织开展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7. 组织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8. 组织开展对关键部位和重点目标的保卫工作;9.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公安机关设置及职责划分表附件二:公安部下设机构具体职责附件三: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解释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等方面的法律。

2. 公共安全:指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保护。

3. 社会治安:指社会秩序的安定与公众安全的状态。

4. 维护交通秩序:指管理和调节交通流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

5. 国家安全:指国家政权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社会稳定和国家领土完整的安全。

6. 突发事件:指突发的、意外的、蓦地发生的事件。

附注:以上注释仅为法律名词的常见解释,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公安部111号令

公安部111号令

公安部111号令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展开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方便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完善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制度,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在第八条中的三轮汽车后增加“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将第二项第4目修改为:“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5目修改为:“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6目修改为:“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全文_公安部12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

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五)(总分:125.00,做题时间:90分钟)、判断题(总题数:60,分数:60.00)1.在现代,警察的含义一般是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2.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郁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没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3.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4.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5.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6.警察是国家机器中执行专政职能的工具。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7.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索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8.警察虽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是警察同国家不一样,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分数:1.00)A.正确B.错误V解析:[解析]警察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同国家一样,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9.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分数:1.00)A.正确VB.错误解析:10.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分数:1.00)A.正确B.错误V解析:[解析]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11.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分数:1.00)A.正确B.错误V解析:[解析]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4月26日)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人质、敲诈勒索、强奸侮辱妇女、走私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有的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搅得城乡不得安宁;有的耀武扬威,欺男霸女,强取豪夺,白吃白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有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当,设赌抽头,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有的专门看护地下赌场、色情娱乐场所,充当打手、杀手;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干扰司法行政,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有的企图篡夺基层政权,对抗党政司法机关;有的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建立关系网,寻求“防护伞”,千方百计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

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抢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盗窃、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

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安部发布了《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使用警徽的行为。

以下是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警徽的定义和形状:警徽是公安机关的专用标志,形状为盾牌。

2. 警徽的使用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

3. 警徽的使用守则: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使用警徽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滥用、变卖、赠送或转让。

警务人员应妥善保存警徽,不得私自销毁、损坏或弃置。

4. 警徽的佩戴方式:警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统一佩戴警徽,不得擅自改动、更换或佩戴模糊不清的警徽。

5. 警徽的安全保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徽管理制度,加强对警徽的存储、保管和使用监督,确保警徽不被盗窃、损坏或丢失。

6. 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理:对于未经许可、滥用、变卖、赠送、转让等违反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对警务人员可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公安部警徽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和警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警徽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第 1 页共 1 页。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

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二、增加三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二条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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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共安全工作的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机 关人民警察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警 卫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其前身是1949年10月 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安部,公安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1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力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第二节人员管理第四章保障第一节警务保障第二节职业保障第五章执法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法治原则)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

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权力行使适度原则)人民警察行使权力应当与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尽可能选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

(完整word版)公安部61号令1

(完整word版)公安部61号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简答)(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部一所组织架构

公安部一所组织架构

公安部一所组织架构
公安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安部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部门和机构:
1. 领导机构,公安部设有部长、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等领导职位,负责部门的整体领导和决策。

2. 办公厅,负责协助部长处理日常事务、文件、会议安排等工作。

3. 直属单位,包括警务督察局、国际合作局、网络安全保卫局等,负责监督检查、国际合作、网络安全等工作。

4. 业务局,包括治安局、刑事侦查局、交通管理局等,负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交通管理等相关工作。

5. 直属单位,包括警务督察局、国际合作局、网络安全保卫局等,负责监督检查、国际合作、网络安全等工作。

6. 人民警察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特警部队等,负责维护国家安全、打击恐怖主义等重大任务。

以上是公安部的基本组织架构,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61号发文日期2021年9月30日主题词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督检查的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五)其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公用信息网络。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原则和方式(一)现场检查。

指公安机关派出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询问、调阅资料、复制数据等活动;(二)远程检查。

指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对被检查单位进行远程监测、分析、评估等活动;(三)约谈检查。

指公安机关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沟通、交流、指导等活动;(四)其他方式。

指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合法合理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和措施,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保障网络安全运行;(二)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安全管理,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风险,保障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控性;(三)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数据进行安全管理,保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毁或者非法使用;(四)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信息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发布、传播或者存储违法违规信息,维护网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健康性;(六)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处置和应急响应,减少损失和影响,恢复正常运行;(七)被检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

公安部61号令公安部61号令一、引言本号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提供了相应的指导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号令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安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

三、工作职责1.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b.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c. 开展犯罪预防宣传教育;d. 组织公安警务督察工作;e. 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2.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a.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治安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b.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c. 保障干警权益,提高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3. 公安机关民警应当:a. 忠诚履行法定职责,以人民为中心;b. 严格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徇私利;c. 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工作内容1.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a. 加强对治安问题的研判分析和动态预警,及时制定综合治理措施;b. 深入开展打击整治刑事犯罪活动,提高打击效果;c. 加强对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件后处理;d. 开展治安巡逻防控和安全防范工作。

2. 犯罪打击和预防a. 加强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破获疑难案件;b.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犯罪预防工作;c. 加强公安机关与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同推进犯罪预防工作。

3. 宣传教育和舆情维稳a. 加大犯罪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b. 加强网络治安管理,维护互联网安全;c. 积极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的舆情,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五、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法》2. 《治安管理处罚法》3. 《刑事诉讼法》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公安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

2. 治安管理工作:指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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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申请表
附件2
呈请返还资金报告书
返还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

返还金额:xxxxxxx
返还财产理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呈请对被害人XXX涉案资金予以返还。

妥否,请领导批示。

XXXXXXX单位
侦查员:XXX XXX
年月日
附件3
(公安机关全称)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
*公*刑返字[ ] 号
我局在侦查案件中查明,公安机关冻结的资金确属被害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决定将银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中的资金返还至银行的账户(账户号码)中。

(公章)
年月日
(公安机关全称)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返还决定书
(存根)
*公刑返字[ ]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被害人
出生日期
住址
单位及其职业
返还账号
返还金额
接收账号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发人
附件4
资金返还比例计算方法
冻结公安机关逐笔核对时间戳,按所拦截的资金来源区
分被害人资金份额。

若冻结账户为A 账户;冻结账户的上级账户为B 账户,B 账户内有多笔资金来源;B 账户的上级账户为C 账户,C 账户内的资金可明确追溯单一被害人资金。

C 账户应分配的资金=
账户的冻结资金额A 账户资金汇入B 特账户内资金余额
B 特定账户的资金额B 账
C 特定时间戳时间戳户汇入定时间戳 C 账户可分配资金若不能明确对应至单一被害人资金
的,应参照前述所列公式,将C 账户可分配资金视作公式中的“冻结账户金额”向上一级账户溯源分配,依此类推。

举例说明:
2016年3月事主王某被电信网络诈骗100万元,事主
账号为62226001400****2209,被犯罪嫌疑人通过逐层转账的方式转至下级账号。

出账:于3月16日13时20分10秒被网银转到账号6
2226009100****4840金额100万。

出账:于13时21分05秒分别网银转账到621288020
00****5406金额50万元,账号62170017000****9449金额50万元。

出账:62128802000****5406金额50万元又分别于13
时21分56秒转到62220213060****5495账号金额20万元和62170017000****5431账号金额30万元。

进账:与此同时62170017000****5431账号于13时2
2分18秒又收到账号62148302****1469网银转来金额15万元。

出账:62170017000****5431账号又于13时23分50
秒分别通过网银转账转至62178663000****7604账号金额10万,转至62258801****0272账号金额35万元。

出账:62258801****0272账号于13时25分01秒转至
另一账号18万元后。

冻结:62258801****0272账号于13时25分30秒该账
号被我公安机关冻结,共冻结金额17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对照公式,其中13时25分30秒622
58801****0272账号为特定时间戳A ,13时23分50秒62170017000****5431账号为特定时间戳B ,13时21分56秒62128802000****5406账号为特定时间戳C ,事主王某应返还钱款计算公式为:33.111745
30=⨯ 万元。

附件5
(公安机关全称)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
(存根)
*公*刑返通字[ ] 号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被害人
身份证号
协助返还单位
被冻结账号
返还金额
返还接收账号
批准人
批准时间
办案人
办案单位填发时间填发人
(公安机关全称)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
*公*刑返通字[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条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请予返还XXX(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的下列财产:
类型(名称)
所在机构
户名或权利人
被冻结账号
返还接收账号
返还金额(大、小写)
公安局(印)
年月日
(公安机关全称)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冻结资金协助返还通知书
(回执)
*公*刑返通字[ ] 号

根据你局通知,
已于*年*月*日返还,此复。

协助返还单位(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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