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方案
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方案1. 引言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代管船舶的需求日益增长。
代管船舶是指船舶所有权归属于一方,而船舶的经营管理权归属于另一方。
在代管船舶的过程中,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不仅涉及到船舶的安全,还涉及到人员的安全。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方案,以确保船舶及人员的安全。
2. 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概述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实施和维护一系列安全措施和规程,以保障代管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的安全。
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2.1 船舶维护和检查代管船舶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船体、设备、系统等达到安全运行标准。
船舶维护和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船体结构和船舶设备的检查和修复 -必要的设备维护,如航行设备、通信设备等 - 资料备份和存档 - 针对特殊情况的应急维护方案2.2 船员管理和培训代管船舶的船员管理和培训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
负责代管船舶的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船员管理和培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船员招聘和选拔 -船员培训课程和计划 - 船员岗位职责和权限的明确 - 船员的健康和安全保障2.3 安全管理体系代管船舶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所有的安全措施和规程得到有效管理和执行。
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安全政策和目标的制定 - 安全操作规程和指南的制定和更新 - 安全管理层的任命和责任划分 - 安全检查和审核机制的建立3. 具体安全管理措施为实现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目标,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议:3.1 建立船舶安全责任制度代管船舶公司应建立船舶安全责任制度,明确船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明确的责任制度,可以确保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2 定期船舶检查代管船舶应定期进行船舶检查,确保船舶各项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能。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3.3 定期船员培训代管船舶的船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包括船舶操作知识、紧急情况处理等内容。
浅谈GMDSS船舶电台的有效管理
配 备
修 协议 ( 具 有海 上维修 能力 的船舶 除
外) , 该 协 议 是 由设 备 厂 家 或 由厂 家 授
M F / H F / N BDP/ D S C设 备 的
安装 、 操 作及 技 术 手册 ; VHF / DS C
ERVI CE》 , 对这 两种 手 册 , 只 要 配 设 备 的 安 装 、操 作 及 技 术 手 册 ; 权 的 有 资 质 无 线 电公 司 与 船 东 或 管 理 S NMARS A T T — C设 备 的 安 装 、 操 作 及 公 司之 间签 署 的 。 该 协议 一般 是有 有 效 备 有 其 中一 种 手 册 即 可 ; I TU出 版 I 期的, 但有的是长期 的, 对 于长期的 ,
. 3 G M DS S 通 信 设 备 主要 技 术 资料 的 对 入 级 S0 LA S的 公 约 船 ,其 R E GUL ATI ON 》或 者 《 M ANUAL 2 GM DS S 设 备 必 须 配 有GM DS S 岸 基 维
FO R U SE BY T H E M A R I TI M E M o B ILE SER V I C E A N D T H E M AR I TI M E S AT ELLI TE M o B I LE
C A LL SI GN S A N D N U M ER I CAL
I DEN TI TI ES O F STATI oNS U S ED
1 . 6  ̄E P I RB 岸基 维修证书及年检I RC. 1 0 3 9 的要 求, 船 上 配 备 的E P I RB设 备 必 须每 5 年 由 有 资 质 的无 线 电 公 司 做 一 次 岸 基 维 修 保 养及 性 能 检 测 , 并颁发 岸基 维修
船舶电台管理
船舶电台管理
目 录
• 船舶电台概述 • 船舶电台管理规定与法规 • 船舶电台的日常管理 • 船舶电台的安全管理 • 船舶电台的未来发展与展望
01
船舶电台概述
船舶电台的定义与功能
定义
船舶电台是指安装在船舶上用于 通信、导航、监测等目的的无线 电设备。
功能
船舶电台的主要功能包括无线电 通信、无线电导航、无线电监测 等,是保障船舶安全航行和海上 人命安全的重要设备。
船舶电台管理的标准与规范
01
船舶电台管理的标准与规范包括国 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 SOLAS公约、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制定的通信程序和标准等。
02
这些标准和规范对船舶电台的管 理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 保船舶通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03
船舶电台的日常管理
电台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01
02
船舶电台在海上安全中发挥着重要的通信保障作 用,确保海上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
紧急救援
在海上事故发生时,船舶电台可以迅速启动紧急 救援机制,协调各方资源进行救援。
航行安全
船舶电台通过提供准确的导航和气象信息,保障 船舶的航行安全,降低海上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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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定期检查
对电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及时 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清洁保养
保持电台设备的清洁,定 期进行保养,延长设备使 用寿命。
更新升级
根据技术发展,及时更新 电台设备,提高设备性能 和通信质量。
电台操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培训计划
制定电台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提高操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特点
第6章船舶电台管理
电台日志、船舶电报、航行警告签 收簿、船舶通信导航设备管理登记 簿和维修记录簿由无线电人员负责 保管。
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登记簿和雷达 使用登记簿由二副负责保管。
6.6.2 保管期限 ⑴ 国内各类明报的报稿和报底,保
管期为1年。 ⑵ 国际公众船舶电报的报稿和报
底,保管期为2年。 ⑶ 气象报告、气象传真图、航行警
6.3.1 填写注意事项 ⑴ 使用墨水笔填写,如实记载通信情
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页。
⑵ 由持证值班驾驶员填写,船长每 月检查并签字。
⑶ 时间一律采用世界协调时UTC,尽 量采用英文或英文缩写,必要时可 用中文注明。
⑷ 以航次终了为界,航次开始时另 起页填写。
6.3.2 记载的内容 第一部分
·填写船舶规范和无线电证书情况。 ·指明无线电设备的配备方案,当选
2.免费通信业务的范围 ⑴ 船舶遇险通信。 ⑵ 海上公益电报。 ⑶ 港务监督部门与船舶之间来往的 甚高频电话。
6.7.2 我国海岸电台对国内船舶通信 资费的收费标准
6.1.4 交接班制度 无线电人员休假离船,必须办理交
接手续。填写《交接班报告书》。 1.交接内容 (1)资料及工具类交接 (2)通信业务交接 (3)物料及备件交接
2.交接注意事项
⑴若设备存在故障或工作不正常时,原 则上由交班人员处理完毕。时间来不 的,应交待清楚并在交接班报告书及 电台日志中加以说明。
该证书是指电台安装的GMDSS通信 设备的产品证书。
一般由船长负责保管;有效期为长 期,不需换新。
应将其复印件存放于电台处。
入CCS船级社需要该证书
6.2.3 岸基维修协议和示位标年度检
测报告
岸基维修协议由船长负责保管;有 效期年限一般由设备厂家或设备代 理决定,应在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 请换新。
1船舶电台管理1
1、电台的呼号
(1)江、海岸电台的呼号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 两个字符和一个字母,后接不超过三 位数字(紧接在字母后面的数字不为 “0”或“1”)。 例如:4PB:斯里兰卡科隆坡海岸电台 9VG:新加坡海岸电台 XSG:上海海岸电台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XSV: 青岛海岸电台 XSQ: 广州海岸电台 XSA2: 南京江岸电台 XSG26:上海海岸电台 (8487KHZ) VRX: 香港海岸电台 国际电信联盟(ITU)分配给我国 海岸电台的呼号为 XSA ~ XSZ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四、交接班制度
1. 文件、资料 2. 通信设备情况
3. 备件、物料等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第二节 电台的分类与标识
一、通信业务划分 水上移动业务 水上卫星移动业务 港口操作业务 船舶移动业务 航空移动业务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7. 8. 9.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二、保密制度
1. 保守通信秘密,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通信内容。 2. 不在通信设备上谈论机密事项,密电不应经国 外台、站转递。 3. 无线电室通信密件,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 外带、摘抄,如有遗失,立即上报。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三、通信纪律
海上无线电通信(GMDSS)业务
(2)船舶电台的呼号
两个字符和两个字母,或 两个字符、两个字母和一位数字(数字“0”和 “1”出外)
例如: BBQD: M/V YUQIANG “育强轮”中国 P3GJ5: M/V TRADE HOPE “易望轮” 塞浦路斯 国际电联(ITU)分配给我国船舶电台的 呼号为:BAAA
XX海运有限公司代管船舶管理须知》
1 目的本文件对代管船舶管理的要求和做法作出规定,旨在明确公司与船舶所有人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确保代管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符合NSM规则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应于公司进入SMS的领导、处室及代管船舶。
3 参考文件《安全管理手册》第三章4 定义和缩写4.1 代管船舶:指根据船舶管理协议,由本公司承担N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非本公司船舶;4.2 船舶所有人:指代管船舶的船东;4.3 《安全管理手册》中的定义和缩写适用于本须知。
5 职责5.1 公司负责承担代管船舶的NSM规则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使代管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符合NSM规则的要求,并通过审核,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5.2 代管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以及SMS文件的各项要求,使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活动符合本公司SMS文件的规定。
6 实施步骤6.1代管船舶的接收6.1.1公司的“符合证明”必须适用于代管船舶的船舶种类,方可接受代管船舶;6.1.2 公司应与船舶所有人充分协商,签订符合NSM3.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船舶管理协议,对授权管理的范围、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船舶管理协议须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署;6.1.3 船舶管理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及各项条款;6.1.4 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管理公司必须按NSM规则的规定,向主管机关和船籍港海事机构报告双方公司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和指定人员姓名、电话、传真、授权等详细情况;6.1.5 船舶管理协议由船舶管理公司、船舶所有人及代管船舶各持有一份并妥善保管,以便接受主管机构的审核时予以出示。
6.2 对代管船舶的管理6.2.1 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6.2.2公司根据船舶管理协议所确定的范围对代管船舶实施管理,严格履行船舶管理协议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6.2.3 不属于船舶管理协议所确定范围的管理,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管理;6.2.4 双方的管理范围如有互相关联,应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持双方的管理协调一致;6.2.5 公司应要求船舶所有人提供代管船舶以及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讲-船舶电台的管理
电台工作日志
电台工作日志:是航海的重要文件之一。 船、岸通信人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 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 撕毁。船舶发生海难弃船时,配有专职 通信人员的船舶,通信人员必须携带电 台工作日志离船;未配有专职通信人员 的船舶,船长应在应变部署表中指定一 名兼职通信人员携带电台工作日志离船;
(2) 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识别和使用 核定以外的频率。
(3) 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私人 谈话(船舶公众通信业务除外)。
(4) 不准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 告。
(5) 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工作日志 和电文。
通信纪律
(6) 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 干扰抢叫、争执吵骂和不服从指挥。
(1) 无线电规则或水上移动业务和卫星水 上移动业务实用手册(国际电联文件);
(2) 海岸电台表(国际电联文件); (3) 无线电定位和特种业务电台表(国际
电联文件)。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95年以后建造的船舶电台应备下列技术 资料:
无线电设备说明书; 电台设备布置图; 无线电应急设备布线图; 天线装置图。
电台工作日志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记录的内容如下: 1、每航次开始至结束的船舶动态情况。包括
航线、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航 等年、月、日、时间和地点; 2、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情况; 3、收发各类电报和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 4、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 5、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数字选择呼叫、海事 卫星通信的业务情况;
编印); 8、全国船舶电台台名录(交通部编印); 9、 航务电报挂号表(交通部编印);
船舶电台的文件和资料
台(站)管理措施(空表)
XXXXXXX无线电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落实《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加强XXXXXXX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XXXXXX内部各单位、控股公司、或经协议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在本区(海)域参与海洋石油合作开发的中方联营作业者、中外联营作业者、外国石油作业公司和专业承包公司等无线电台使用单位(简称:电台使用单位)。
第三条海洋石油在本区(海)域的XXXXX等一切作业船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购置或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XXXX有限公司(简称:海油信科)作为海油总无委会在南海东部区海(域)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即:XXXXX],在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下,开展海洋石油系统内本区(海)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执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无线电管理规定;(二)拟定和修改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区海(域)无线电管理具体规定;(三)统一归口向广东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XXXX本区XXX 无线电业务,包括无线电台频率的申请、台站的申请和撤消、执照的办理和年审、无线电设备的检测及其他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无线电业务;(四)协调处理XXXX系统本区(海)域各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的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负责向广东省无线电管理部门上报涉外或跨省的无线电管理事宜;(六)负责向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或总公司申诉无线电受干扰情况;(七)负责向广东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申报、办理XXX本区(海)域无线电设备的进口手续。
第三章无线电台呼号、频率的申请和管理第五条各电台使用单位使用无线电台呼号和频率,统一由海油信科公司向广东省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指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六条各电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呼号和频率的指定地点、对应电台和规定范围,依法规范使用电台呼号、频率,禁止私用、窜用呼号和频率。
(SMO-30)船舶通信日常管理须知
船舶通信日常管理1 目的为规范船舶通信的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须知。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的船舶3 定义GMDSS操作员:是指持有GMDSS操作证,并从事船舶无线电工作的船长、驾驶员、电报员。
4 通信纪律4.1 严禁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告。
4.2 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GMDSS工作日志和电报。
4.3 不准在电台内用收信机收听广播。
4.4 不准与无关电台通讯联络。
4.5 保守通信秘密。
4.6 当听到遇险紧急信号时,应立即停止其它通信,认真抄收记录并报告船长。
5 船舶电台的管理5.1 发信设备的试验与测试:a 发信设备的试验与测试由二副(电子员)负责。
b 船舶一切无线电发信设备的试验与测试,应尽可能避免在遇险频率,公用呼号频率和当地岸台专用频道上进行试验和发射,并注意避免干扰正在进行中的通信。
c 除与主管机关协调过的必要试验外,禁止在任何频率上进行以试验为目的的报警和遇险信号的发射。
d 船舶停泊期间,发信设备的试验需严格按照当地港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进行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和数字选择性呼叫(DSC)设备试验时,应严格按设备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进行试验,严防误报警。
6 通信值守6.1 港外作业期间a 应按《港外作业须知》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
b 保持NAVTEX接收机常开,并根据船舶航行的具体海域,随时接收相关岸台站播发的气象预报、区域航行通告、沿海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
c 每天至少接收一次相应岸台播发的气象报告或气象传真图、航行警告等海上安全信息。
6.2 港内作业期间,船舶应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在相应的频道上值守。
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方案
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方案1. 管理目标代管船舶安全管理方案的目标是确保代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该方案旨在规范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保护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通过全面、科学的管理措施,提高船舶运营的安全性和效率性。
2. 管理职责为了确保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各职责如下:2.1 代管方职责作为代管方,需要确保船舶的有效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积极组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船舶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船舶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监督船舶各项操作活动,保证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及时处理和报告船舶安全事故和紧急事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船舶安全审查和检查,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
2.2 船舶管理公司职责作为船舶管理公司,需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代管船舶的管理工作,与代管方保持密切合作;•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确保船舶的安全管理达到要求;•组织船员培训和技能提升,提供必要的安全宣传教育;•监督船舶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人员应变能力;•提供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2.3 船员职责作为船员,需要履行以下职责:•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运行;•及时报告船舶设备设施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协助维修工作;•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配合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检查和审查工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安全管理措施为了确保代管船舶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3.1 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代管船舶的管理有章可循。
制度和规程应包括船舶操作、安全检查、维修和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熟悉并遵守相关制度和规程。
船舶无线管理制度范文
船舶无线管理制度范文船舶无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无线通信的管理和使用,保障通信设备的良好运行和通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港口进行通信的外国船舶。
第三条船舶应当依法登记通信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通信设备,保证随时与外界进行联系。
第四条船舶应当配备并定期检查、维护通信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无线通信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扰他人无线通信。
第六条船舶应当加强对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保证通信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七条船舶通信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船舶应当按照国际通信惯例,在遇险情况下及时通过适当的频率和方式发出求救信号。
第二章通信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第九条船舶通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能够保证通信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条船舶应当配备VHF无线电台,并确保其运行正常和频率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船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其他无线通信设备,但必须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船舶在进行通信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保持通信频率的清洁,不得干扰其他通信信号的正常接收。
(二)严禁私设VHF频率,不得在未经批准的频率上进行通信。
(三)使用适当的语言和代码进行通信,确保信息准确传达。
(四)严禁发送危险、诽谤、淫秽等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船舶无线通信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修缮。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保留通信记录,存储一定期限内的通信记录,以备查证和溯源。
第三章常规无线通信第十五条船舶应当定期参加国家或地区组织的通信协调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进行频率的调整和通信测试。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利用船舶自识别系统(AIS)进行船舶间的位置、航行状态等信息的交流。
第十七条船舶在港口进出港、离岸时应当通知港务管理机构,并按照要求接受港口通信指挥。
单位船舶管理制度
单位船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范船舶管理业务,保障船舶安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下属各类船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单位船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格、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划定责任。
第五条部门主管应当组织并制定相应的船舶管理工作计划,监督其落实。
第六条所有与船舶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都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单位船舶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台账制度,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船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章船舶管理工作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船舶登记、证件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对船舶的运营、维护、修理等各项工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船舶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船舶管理档案,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船舶维护和修理制度,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营。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应当定期对船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部门主管应当对船舶管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检查评估制度,对船舶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船舶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追责。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违反船舶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处理,以示警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单位领导班子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船舶电台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船舶电台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电台室作为北海救助局救助通信专用海岸电台,是船、岸信息传递的枢纽,担负着全局的有线、无线电通信及陆域各单位职能处室的通信保障重任,为确保船岸通信畅通,特制定如下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一、通讯设备安全保障
1、各类通讯设备应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SSB、VHF、
FAX、TELEX、
MEVTEX)。
2、应急电源UPS、配电室电力设备要保持良好状态。
3、无线系统:收发无线元器配件及绝缘子拉索等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每年6月上旬检修)。
4、安全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灭火器每年3-4月更
换)。
5、机房内各种通讯电缆、电源插座、插头保证接触良好、杜绝电力隐患事故发生。
6、通信防雷电设施应于每年4月份之前检测一次。
其检测结果应符合通讯行业标准。
二、电台室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贯彻国内外无线电通信规定监督维护通信秩
序。
2、船岸通信业务应按先急后缓原则处理,做到“迅速、准
确、保密”。
3、各类通讯设备应严格按机器说明进行正确操作,避免因操作问题造成设备故障。
4、保持机房肃静、整洁,24小时值守尽职尽责,严禁做与通信无关事项。
5、认真、仔细、观察记录各通讯设备仪表及性能反应,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或上报主管。
6、电闪雷鸣时,应采取果断有效措施,关闭有关设备,避免设备遭雷击损坏(如有遇险、紧急、安全通信除外)。
2. 电台管理
2.1.3 通信纪律
值机员必须遵守下列通信纪律
1.不准主动与无关电台通信联络和承担核定以外的通 信任务。 2.不准冒用、伪造电台呼号、代号和使用核定以外的 频率。 3.不准私编密语、密码和在机上进行私人谈话和拍发 私电。 4.不准擅自发送遇险、紧急信号及脱险报告。 5.不准伪造通信情况、私自涂改工作日志和电报。 6.不准无故中断通信、冒充急电、干扰抢叫、争执吵 骂和不服从指挥。 7.不准擅自在机房内用收信机收听语言广播。
55违章和纠察违章和纠察交通部纠察电台负责全国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纠察工作2222电台管理一般规定电台管理一般规定一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向有关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发二二电台工作时间电台工作时间1
第二章 电台管理
学习要点
Fra bibliotek通信主管机关所规定的值班制度、保密制度、 通信纪律和值守要求 电台工作日志的用途、填写内容和要求 电台的工作时间规定 电台应配的文件、资料及其正确使用 各种资料的保管期及其处理规定 电台检查及试验规定 水上移动业务无线电标识的组成
11
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 电台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保养以及蓄电池 充放电情况。 上、下班交接和工作业务交接情况。 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它事项。
– 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由所属主管部门定期审
阅。 – 船舶电台遇有特殊通信情况,要书面报告有关 上级部门。
12
– 经 由 NAVTEX , SATCOMMS ( EGC ) ,
9
三、电台工作日志
1.一般规定
–是航海的重要文件之一 –必须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
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浙信无〔2008〕268号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无线电管理处,省无线电监测站:为了加强对船舶制式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船舶制式电台的设置使用和电台执照的办理手续,保障船舶拥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制定《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浙江省船舶制式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原信息产业部《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船籍港在浙江省辖区内的所有非军事用途船舶制式电台必须在投入使用前到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船舶制式电台是指为确保船舶航行的安全,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船舶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也指出于安全目的,专在船舶上使用的便携式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三条船舶制式电台只限于以下用途:(一)遇险呼叫、遇险电文和遇险业务;(二)与海岸电台、其他的船舶制式电台(或同一船舶上的其他船舶制式电台)进行通信;(三)与航空器电台进行通信;(四)与其他专为船舶航行安全或生命安全而设置的无线电台进行通信。
第四条船舶制式电台可以包括下列类别的无线电设备:(一)使用莫尔斯无线电报的无线电收发设备;(二)使用数字选择性呼叫的无线电收发设备;(三)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的无线电收发设备;(四)使用无线电话的无线电收发设备;(五)营救器电台;(六)卫星水上移动业务移动地球站;(七)无线电导航设备/雷达;(八)卫星导航仪;(九)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十)卫星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十一)AIS设备;(十二)其他无线电单收设备。
第五条在船舶上使用的无线电收发设备的技术特性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其中无线电发射设备还应事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型号核准并在设备标牌上已标明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关于加强无线电对讲机、船舶电台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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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无线电对讲机、船舶电台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无线电波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无线电对讲机、船舶电台的管理通告如下:一、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船舶电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AA市无线电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指配频率后在合法经销商处购买,并及时到AA市无线电管理处办理设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商应自觉遵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AA市无线电管理处审核合格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得销售无《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设备,且只能销售给获得指配频率的单位和个人。
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船舶电台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携带设备及资料到AA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受测试处理。
确需使用的,经审查合格后,补办相关设台手续。
四、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船舶电台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拒不办理设台手续的,一经查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处罚。
地址:AA市XX区刘臣街141号联系电话:xxxxxxx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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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89]交无委字75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2.10
【实施日期】1989.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的通知
(1989年2月10日(89)交无委字75号)
近几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交通系统企事业机构和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理顺交通通信行业管理关系,加强对船舶电台的管理,现发布《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交通部(77)交水运字1592号附件三《关于核发船舶无线电台执照和登记、统计无线电设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船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无线电台的管理,确保水上通信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发交通系统和非交通系统所有参加国际航运船舶的国际航运船舶电台执照。
负责核发沿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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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
已作废!
(
管单位)代其管理的船舶电台。
第三条代管船台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交通部有关无线电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接受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代管手续
第四条需要代管的船台,由其主管单位持设台单位证明,船舶电台执照,到就近的代管单位,填写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见附表),签订代管协议,规定代管具体事宜。
工作。
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国际、国内有关水上无线电通信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代管业务
第九条代管单位应定期与代管船台主管单位共同对代管船台进行有关通信纪律、保密、质量和设备等的检查,并对通信人员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第十条代管船台的通信、导航设备发生故障,需代管单位检修时,代管单位按交通
第十三条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停泊期间,如需气象报告、航行警告等资料,可到当地交通系统岸台抄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代管船台登记表一式四份,代管单位、代管船台主管部门、代管船台各存一份,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
第十五条代管船台主管部门应向代管单位按规定交付船舶电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