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时空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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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

刑法学之空间效力专讲一、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具有效力。

中国的刑法能否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中国的刑法能否在中国的领土外适用?是否存在任何国家都有权管辖的罪行?过去的行为能否用将来的法律评价?(一)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也就是在、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二)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本国及本国人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

以上各原则都有缺陷见5、结合原则:综合上述各项原则。

以属地原则为主,皆采其它原则。

国内犯1、属地管辖原则2、(一)刑法规定(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二)解释:1、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择一说”第3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 行为:全部行为或者部份行为;单独犯行为或者共犯行为;既遂行为或者被一国刑法规定为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连续行为或者继续行为;过境犯罪B 结果:实际结果与可能结果(设想结果)以及危险状态。

如甲在俄罗斯向中国境内乙射击不中;虽然没有对中国境内产生危害结果,但是没有射中同样是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不论这颗子弹是否射中,只要它进入了我国“领域”就可以说一定会产生某种“结果”,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在国外途经我国的工具上装爆炸物品。

虽然“行为”(也就是安装炸弹这一动作)和“结果”(也就是炸弹爆炸或不爆炸都是结果)都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我们既可以说炸弹在途经我国的时候,其危险状态(也就是这颗炸弹有可能在我国爆炸)经过了我国,同样可以适用我国刑法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原则上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普遍管辖原则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 , 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劫 绑架 交官 空 恐
保护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
2 3
侵犯的是我国国家 或公民的利益 行为人的行为为重罪
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 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虽然经过外国审 判 ,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 但是在外国已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 用范围, 用范围 , 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 地方、 地方 、 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 内具有效力。 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 是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 就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 即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 内有效。 内有效。
讨论
共 实

为,A
,B

A



B

适 护 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是否适用。

我国刑法时间的效力问题探讨

我国刑法时间的效力问题探讨

我国刑法时间的效力问题探讨随着社会的开展,每个国家的法律都作出相应的改动。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应的社会关系不停变动,法律对应着特定的期间,以前的一些犯罪立功行为,但是在如今的社会被认可,假如再进行惩罚,不符合法理,也无视了法律的时间效应。

法律从制订到废弃,两头历经施行,完善,在这些过程中,法律的时间效能也随之发生。

而刑法的时间效力,意思就是刑法在時间上的运用领域,包括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效力终止时间和刑法生效前的行为能否具备溯及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从这三方面内容确立契合法治的精神,有利于社会次序的保护。

1刑法时间效力存在的问题 1.1刑法生效时间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指的是法律开端的生效的时间,从法律角度上说,一切的法律普通情况下都是从这条法律开始颁布或许是在这条法律颁布有一段时间之后才具备必然的法律效应。

从世界上一切的法律来看,刑法方面的生效时间普通情况下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这条刑事法律自从颁布之后开端就有法律效应;另一种就是在这条法律自从颁布一段时间之后才开始有法律效应。

比如说:苏联瓦解之前的《苏俄刑法典》,它是从1960年10月27日经历通过的,但是在1961年1月1日才具备法律效应。

我国从1980年到1997年,在原刑法的17年间,刑事法律变动相比频繁,每年约1.3个单行刑事法律出台。

从法律上看,法律在颁布时或许颁布后一段时间才应该有法律效力。

刑法的通过时间,颁布时间以及施行时间对刑法的生效时间有很大的联络,三者与刑法的生效时间的关系式必需求弄清楚的问题。

1.2刑法失效的时间问题法律的制定要适应时代的变化,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要立足于如今,同时也要有前瞻性,这样才有利于社会的发展需要。

法律要睡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作出调整和完善。

刑法的失效时间就代表着法律效力种植的时间。

法律的任何改动都会发生两种后果,一是一些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失效,另一个是新的法律文件本来不具备法律效力具备了法律效力。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12022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随着中国经济崛起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社会交往更加频繁,涉外犯罪也呈现出明显上升的趋势,因此,刑法的空间效力逐渐成为法律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刑法的空间效力及其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国家刑法对在本国管辖范围内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实行调查、追诉、审判和执行刑法的能力和范围,它是刑法行为的外延限制和国际关系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

国家依法制定的刑法必须考虑到其在外国的预防效力,并根据情况采取积极的监督和调查措施,特别是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犯罪的外籍人员或企业;2.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在制定刑法时要尊重他国的主权平等,不得对外国人或外国法人作出不公平的惩罚措施,并应尊重外国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相互沟通的原则;3. 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

不论犯罪行为的地点在哪里,犯罪信息的采集、录制、审查、审判与执行,都应当遵循本国的刑法规定,并做到一视同仁、不分国籍。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的意义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1. 提升国家安全水平。

针对那些可能跨境作案或向本国侵害安全的外籍人员,国家可以运用刑法的计量和空间效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边境安全控制和防范政治风险;2. 切实保护本国公民和企业。

国家可运用刑法的空间效力追查那些跨境作案的外国人员或企业,保护本国人员和企业的一般性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3. 推动国际法治化进程。

刑法的空间效力有助于加强国家间法律合作和信息交流,增强刑事司法的全球合作和守卫国际法治领域内的核心价值。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实践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1. 司法主权问题。

国家不得侵犯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要尊重其他国家良好的刑事司法惯例,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实现共赢和互利;2. 法律适用问题。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

法检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法(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总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主要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以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在招警的考试中,刑法的空间效力作为理解型考点,会在单选、多选以及判断里面出一些案例题,需要大家准确分析出案例里面不同的管辖原则,例如“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有什么区别需要逐个理清。

一、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其中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还包括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例如“糯康杀人案”之所以能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就是因为糯康是在中国的渔船上残忍的杀死了13名中国人,完全符合属地管辖,因此中国拥有管辖权。

其次属地管辖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我们也俗称“沾边就管”。

第三法条中说“除有特别规定之外”意味着有一些人不归属地管辖,这些人拥有外交特权或者外交豁免权,哪怕他们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也只能遣送回他们自己的国家去管辖。

二、属人管辖是指: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通俗来讲就是中国人在国外犯罪,中国也具有管辖权。

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以3年为期限,最高在3年以下的有期,因其危害较轻,那么可以不予追究,反之则需要正常接受审判。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

通俗来讲就是外国人在国外侵犯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就适用于保护管辖。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驻外使领馆
驻外使领馆是否派遣国领土的理论纷争: 肯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一定的主权,因此,
驻外使领馆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 否定说: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虽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
权,但并不意味着派遣国在其使领馆内享有主权,因 此,驻外使领馆不能被看作是派遣国的领域。 最终结论:对于发生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 应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199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 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 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 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 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 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 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 刑。
不论是从旧还是从轻,都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做无罪处理,现行 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从从轻的角度来讲,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做无罪处理,即现行刑法 具有溯及力。 如果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现行 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应从旧即适用 行为当时的法律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从轻原则依照现行刑 法处理,现行刑 法具有溯及力。 ◆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三条 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 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 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

李恩慈论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立法完善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主体的适用效力。

也就是要通过刑事立法解决刑事管辖的原则、方式和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建立刑事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形式。

它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惩治各种犯罪,保证刑法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大的意义。

实践证明,现行刑法对空间效力的规定,对人民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刑事管辖权,正确处理刑事案件,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和影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下探讨。

一、我国刑事管辖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所谓刑事管辖制度,是指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基于本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和国家形式,为防止和惩处各种犯罪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通过刑事立法所形成的刑事管辖体制、原则和范围。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从第3条至第8条对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了进一步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地域管辖范围的拓展。

我国刑法第3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刑事地域管辖的空间范围。

刑事地域管辖所及的领域,除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所包括的领陆、领水和领空外,目前,还应包括法律延伸的地域管辖范围,这部分内容也可称为“准地域管辖”。

(准地域管辖指的是我国依照有关国际公约所享有的对毗连区、大陆架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和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

)1988年10月25日我国鉴署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该法除明确了我国领海及内水的界限和范围,还对毗连区概念范围及管制作了规定,即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

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刑法毕业论文浅析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从国际刑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分析刑法在不同空间维度中的适用情况。

文章主要包括刑法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刑法的管辖原则以及刑事犯罪的跨境追诉等内容。

通过对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进行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执行机制,加强刑事司法合作与国际交流。

1. 引言刑法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由于空间上的差异性,刑法的适用与国内法不同,需要考虑刑法在不同领域和地域中的效力范围。

2. 刑法原则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即刑法针对的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国民的犯罪行为。

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处,都应受到刑法的制裁。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空间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3. 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原则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所适用的地理领域。

根据国际刑法的原则,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国内适用原则按照国内法规定,刑法主要适用于本国公民和对本国领土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国内适用原则保证了刑法对本国犯罪行为的有效惩治,保护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3.2 跨国追诉原则在一些国际公约和条约中,规定了刑法的跨国追诉原则。

即使犯罪人不在国家辖区内,只要该犯罪行为违反国际法或涉及国际利益,国家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追诉。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跨国犯罪行为中的适用性。

3.3 文化冲突与适用原则在涉及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之间,刑法的适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冲突。

在解决文化冲突时,应采取适用更为有利于人权保护和社会和谐的原则。

保证刑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适用性,维护国家之间的法律和谐。

4. 刑法的管辖原则刑法的管辖原则是指刑事司法权力作用于特定地域的原则。

刑事司法管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属地管辖原则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刑法适用于犯罪行为所在地的国家。

这一原则保证了刑法在国内犯罪行为中的有效适用。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总论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 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 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适用本法。”
六、我国刑法的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第9条的适用条件: 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 定的国际犯罪。 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追诉的犯罪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 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 对国际犯罪的处理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三、我国刑法的属地原则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 ◆自然领土 领陆:即我国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 领水:(内水和领海) 领空:即我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拟制领土
领海示意图
(1海里=1.852公里)
犯罪地的确定
关于犯罪地确定的主张: 行为地说 结果地说 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 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 罪。 ”
犯罪地的确定
关于具体犯罪的犯罪地的确定: 一人犯一罪:不论全部或部分行为或结果发 生于我国,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一人犯数罪:只要其中一罪或数罪的行为或 结果发生于我国,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共同犯罪:只要其中有行为人的行为或结果 发生于我国,就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犯罪地与犯罪时间的确定 刑法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 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

罗翔:刑法的空间效力任何法律都有适用的范围,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有效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和国家主权是联系在一起的,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的空间效力也就有多广。

犯强汉者,虽远必诛在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没有主权概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传统的国家概念是宇宙之国,宇宙最中央谓之中国。

自秦始皇建立统一帝国以来,封建帝王一直以天朝上国自居,皇帝自然也就是天下共主。

当乾隆皇帝接见英使马嘎尔尼时,倨傲地说:“大皇帝君临万国,恩被四表,无论内陆外夷,均系大皇帝百姓。

”当时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大清朝以外的地方都是蛮夷藩属,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一个和中国平起平坐的国家。

在这种世界观念下,刑法在理论上具有普世性,可以适用于普天之下的一切人。

这就像西汉元帝时期,陈汤出征攻伐西域,大败郅支单于,将单于一家老小屠杀殆尽,悬首示众,还义正词严地说“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然而当时,在地球的另一端,却诞生了与清朝完全不同的世界观念。

1577年,法国人吉恩·布丹出版了《论共和国》,在该书中首次提出主权概念,并把其定义为“国内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

随后,被誉为国际法奠基者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属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在这种世界体系之内,除殖民地之外,国与国之间也就是一种主权国家之间平等交往关系。

作为主权的一种体现,刑事管辖权自然也就只能在主权的范围内发生作用。

外国人犯法,刑法也能管在现代刑法中,主权的范围有多大,刑法就能鞭及多广。

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刑法,这些刑法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地方一定的人,这也就是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而管辖权的具体实现,有时又必须依赖于引渡制度。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和保护,并有保留地采普遍管辖原则。

看起来比较复杂,其实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对地和⼈的适⽤效⼒,各国刑法为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对刑法的空间效⼒规定的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四种。

我国刑法采取了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那么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呢?店铺⼩编为您答疑解惑。

我国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怎样的《刑法》适⽤的空间效⼒,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和对什么⼈有效⼒。

凡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我国《刑法》。

除此之外还规定:凡在中华⼈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论该船舶或飞机是否⾏驶或飞⾏在我国领域内或领域外,包括在国外,适⽤我国《刑法》处罚。

犯罪⾏为或结果有⼀项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如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丙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发⽣;或犯罪⾏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结果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发⽣,上述两种情况都认为是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适⽤我国《刑法》处罚。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最⾼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作⼈员和军⼈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我国《刑法》处罚。

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以及外国⼈在我国领域外犯上述罪后进⼊我国领域的,除实⾏引渡的以外,可以适⽤我国的法律规定处罚。

另外,外国⼈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使刑事管辖权,适⽤我国《刑法》。

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刑法的效力范围

(3)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重点
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规定 犯罪地与犯罪时间的确定 刑法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的效力所 及的地域,亦即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 么人适用。其实质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
二、刑法空间效力的学说
属地主义,即领土原则,主张以本国领域为标 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行为人或者被害人的国 籍对本国刑法是否适用不产生影响。 属人主义,即国籍原则,主张以行为人是否具 有本国国籍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及被害人的国籍对于是否适用本 国刑法不产生影响。 保护主义,主张以被害人是否属于本国公民或 者本国国家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而不考 虑行为人的国籍及行为发生地。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 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 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 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 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 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 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 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 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 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 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 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 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法的空间效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名词解释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适用和发生效力的能力。

也就是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决定了刑法规范在哪些区域和地方可以被适用,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刑法的空间效力通常受到国家主权的限制,即刑法适用的范围取决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管辖权。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刑法的空间效力可以覆盖整个国家,也可以限定于特定的地理辖区,如州、省、市等。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具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管辖规定。

在国际刑法上,刑法的空间效力还涉及到国际刑事司法的范围。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拥有对涉及国际犯罪的个人的管辖权,以保障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

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以及促进正义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刑法规则在特定的地理辖区内得到有效执行,避免了违法行为的遗漏和法律的滥用。

同时,刑法的空间效力也体现了国家法律体系的主权和自治原则。

浅析刑法的时空效力

浅析刑法的时空效力

浅析刑法的时空效力一、法律和时空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

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

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到达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

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

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1.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上的时间效力,简称为时效。

顾名思义,也就是说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约的,是将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间之内的规章制度。

如果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那么你的这些权力便已经丧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驶。

总而言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规定了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群的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根本原那么:(1)属地原那么。

也就是说按照地域为标准,只要你在现今所生活的领域内犯了罪,无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遵循法律。

(2)属人原那么。

以人的国籍为根本参考标准。

(3)保护原那么。

(4)普遍管辖原那么。

以保护国际组织的整体利益为原那么,只要是侵犯了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也不管你在哪儿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国刑法。

总的来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用来解决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复杂问题。

三、刑法时空效力冲突的协调1.冲突标准的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私法学的参照。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一)概念、种类1、概念:刑法的适用范围,亦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或“刑法的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领域、对什么人、于什么时间具有效力,以及刑法对其颁布施行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2、种类:(1)空间效力:主要解决刑法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2)时间效力:着重解决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和溯及力的问题(二)空间效力1、属地管辖【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意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实际领土:领海、领陆、领空△拟制领土:船舶、航空器(注意不包括国际列车、国际汽车)(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刑法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中国刑法)△【宪法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适用其本地刑法,不适用内地刑法典及普遍效力刑法。

(不适用中国大陆刑法)△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特别刑法。

(不适用刑法典)△【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州、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当地适用变通规定。

(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3)犯罪地认定:只需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2、属人管辖【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对我国公民可以适用(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适用),对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必须适用。

公基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公基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

公基法律知识: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考查方式和重难点1.小案例考察刑法空间效力,在题目中直接问属于哪种管辖原则。

2.小案例考查属地原则最优先,在题目中涉及多个国家均可以管辖,问由谁管辖。

二、属地管辖原则:在中国境内犯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包括领土、领水、领空l 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不论停放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土。

例如:湄公河惨案。

我国船舶在途径缅甸时发生案件,最终案件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体现了属地管辖原则。

l 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土。

案件发生时国际列车、汽车途径哪国则由哪国管辖。

2.属地管辖原则的“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二者只需要具备其一即可。

例如:张三在美国制毒,途径俄罗斯,销往我国。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则美国、俄罗斯、我国均有权管辖。

3.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主要包括3种情况。

第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二,我国港澳台地区适用本地区刑法;第三,民族自治区人大根据本民族特点,针对刑法部分条文制定了变通或补充规定,适用该规定。

三、属人管辖原则: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1.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犯轻罪的(最高刑在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这意味着也可以追究。

第七条中没有规定要求双重犯罪原则,也即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保护管辖原则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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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
法学研究
zhigong falv tiandi
刑法的时空效力探析
豆美川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摘 要:刑法的时空效力是刑法理论中极为重要的内容。

刑法的时空效力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所谓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包括“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以及“限时刑法的效力”这四个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也有不同的适用原则。

因此,确定好刑法的时空效力对于明确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法;时空效力以刑法为例,“时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内涵在于规则之治——契约精神与保障人权。

刑法“空间效力”之哲思路径是“法域冲突→习惯法之司法适用。

而哲思路径的后端呈现为“法不溯及既往→契约、逻辑与规则”与“习惯法之司法适用→生活形式与语言游戏”这样的路径。

刑法之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的哲思,便如此在“规则”与“空白”之处对接,在“明晰”与“隐含”之间更新,在“精确”与“含混”之间成长,在“枷锁”与“自由”之间生生不息。

不同种类的刑法的使用,必然彼此产生影响。

这种法律种类的时空影响,虽无规则可循,但整体上说还是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一、法律和时空
时间、空间、物质和能量构成了这个宇宙和物质的世界,时间与空间是一个整体,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

法律存在于时空中,应当随着时空的改变而灵活地应对不同的刑事问题。

因为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

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

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1.刑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刑法上的“时间效力”,简称为“时效”。

顾名思义,也就是说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约的,是将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间之内的规章制度。

如果你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那么你的这些权力便已经丧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驶。

总而言之,刑法的时间效力,就是规定了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开始生效时间、终止生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人群的管辖,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应该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①属地原则。

也就是说按照地域为标准,只要你在现今所生活的领域内犯了罪,无论是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得遵循法律。

②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基本参考标准。

③保护原则。

④普遍管辖原则。

以保护国际组织的整体利益为原则,只要是侵犯了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国人,也不管你在哪儿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国刑法。

总的来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用来解决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复杂问题。

三、刑法时空效力冲突的协调
1.冲突规范的模式选择——来自国际私法学的参照
现今大部分的国家刑法时空效力所在的法律体系较为机械、单一,都是明显地仅仅针对自己国家的刑法,这实际上也就是冲突法理论上所谓的单边冲突规范。

所以当不同的国家针对相同的涉外犯罪案件时,会不由自主地维护自己国家的主权,即会争相地采用本国刑法的去解决问题,刑法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也因此产生。

各国刑法上的规章制度难免存在较大差异,这就使得使用哪个国家的刑法规定来处理国际案件成为至关重要的关注点,这也正是各国对于刑事管辖权的抢占达到白热化的原因所在。

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国际私法学,将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归结为冲突规范,在冲突法的道路上寻找方向和出路,争取解决类似的国际刑法犯罪案件。

2.指引外国刑法适用之理由论证
如果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能够指引外国刑法的适用,那么国家间刑法空间效力的冲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和。

承认可以适用外国刑法,可以增强人们在各国间往来的信心,减少因不了解他国刑法而对可能在他国遭到的无妄之灾的担忧,特别是还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与轻法原则
虽然现在仍有一些人认为在我们自己主权的国家领域范围内适用外国的刑法,是令人惊讶、匪夷所思的举措。

主要原因存在于国民们脑海中根深蒂固的主权思维的阻碍以及要想适用外国刑法,本国在立法技术上仍存在很大的屏障,并且难以跨越。

但是,我们认为重叠适用外国刑法目前来说对于协调刑法的空间效力上的矛盾与冲突来说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方法。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发展,又能照顾到外国刑法的效力。

四、结语
现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刑法的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出现了很多的局限性,让很多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趁,钻了刑法效力漏洞的空子。

本文主要为我们介绍了刑法立法的时空效力现状,并提出了合理、全面的改善措施。

法律具有强大的威严性与实践性,那么要想实现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须得在时空表达上满足精准性的需要,但是达到这种精准性会对法律的机械性做出极大的挑战。

所以,我们首先要能够在法律的时空上进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学的视角出来进行合理的思考和改变,这样会非常有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更好地促进法律本身的改善和进步。

法律的制定要想与时空保持着相对运动,还得要从时间上对其实施的前景进行预测,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虑在内的潜在时空。

参考文献:
[1]黄震云,吴俊杰,张燕.法律的时空效力的哲学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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