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村民自治的乡村权威与法律权威博弈研究
博弈论视角下的村民自治分析
博弈论视角下 的村 民 自治分析
窦金 焕
( 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思政部 ,云南 昆明 6 5 0 6 0 1 )
摘要 :自上世 纪 8 0年代我 国实行村 民 自治制度 以来.从 理论价值 和实践意义上这项制度都取得 了有 日共睹的成就。本文用文献法对 中国村民 自治资料进行梳 理 ,用博彝论为分析工具,对村民 自治中博弈的各利益主体进行分析。通过对 中国村民 自治 目前研 究的状况的梳理 , 本文认 为, 在博弈论视 角下 , 村 民自治的开展 , 是训练 中国农民尽快 实现政治现代化的有效手段 ;村 民 自治的 开展也揭 示了一个业 已存在的问题 ,即,中国政府 力量也 需要加快现代化才能适应 国家现代化 变化 的
乡( 镇)政府与村 民 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再 造基层组织体 系, 到 顶村 “ 两委”的关系, 提 高村 干部 和广大农 民的政治素质,增强民主 科 学 的力 量 , 从而 为农业 增产和农 民增 收,
推进农 村现代化, 提供稳定 、和谐的社会环 境。
参考文献 :
『 1 ]中国村 民 自治制度始 于 2 0 世纪 8 0 年代初 期广 西 自治区的罗城、 宜 山两县 , 以弥补人 民公社 解体之后村庄公共服务不足之需。 国家看 到这项制
主力量 的博弈 过程 。据有关 部门调查,目 前 我 国农村 的村 民 自 治 基本 上处于传 统行 政 力量强 ,民主 自治力量弱的博弈状态。而我 们所期望 的是运作规范 、 效果显著 的、自治 力量与行政权力均衡发展形成 “ 双赢”博弈 局面 。当前 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力研究解 决 的重 点, 就是完 善村民 自治 的体制,明晰
现代化 目标 , 对乡镇政府而言就是不可能完 成 国家意志 ,因此政府更希望选举解决 自己 难 以解决 的问题 ,同时保证 自己意志 的实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
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2)法学理论论文(1)四、自治权现代意义上的自治是法治下的自治,因此,自治权的性质不同于具有保障民族国家主权独立和完整的自决权的性质。
民族自决权的性质是政治性的,而自治权应当是在法律之下的自治权。
另外,自治权的内容和自治范围是由法律加以规范的,所以,依法自治是自治权的最重要的特色。
(一)自治权的性质自治的本意就是特定的主体自我处理自己的事情。
就自治权而论,可以说村民自治就是村民依照法律的授权办理村民自己的事情。
但是这种法律所授予的“自治权”究竟是个体村民的权利呢,还是全体村民的“集合”性权力?目前,大多数有关村民自治的著述在讨论村民自治机关的职权时使用“权力”,在讨论这种权力的来源、归属和行使方式时,则称村民的“民主权利”。
但是很少从法理上予以阐述(注: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第78-83页;王振耀、白益华主编《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建设》,第93-94页。
)。
自治权在中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
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自治权主要涉及两种类型,一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享有的自治权(注:《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另一类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自治权(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2条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
宪法和法律涉及这两类自治权的行使主体、条件和内容,但都只是原则性规定。
自治权在法律中的性质和在国家权力以及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都有待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在法律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呢?这一点在《宪法》第115条有明确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农村利益博弈研究(1)
村委会选举和利益博弈研究(1)【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颁布施行,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不断得到了深入与完善,并且也得到了许多新的经验与理念,但是在这个深入与完善的过程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弊端。
本文就是以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弊端为背景,从各相关参与者在选举中做出具体抉择的事实入手,分析各参与者做出具体抉择的心态与缘由,从而得出各相关参与者做出最终的抉择具有切身的利益相关性,并且政府应该如何具体的引导乡村民众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做好村民自治这项工作。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参与者;利益抉择一、绪论自从1987年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1]以来,每3年一度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历了几次实践,不论在条文规章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已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从而成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成了中国基层民主向高层民主发展的基础。
然而在中国乡村社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要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贯彻,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其根本在于落实“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其真正到位。
在这“四民主”中,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化的选举就不可能有民主化的决策、民主化的管理和民主化的监督,从而导致的结果是中国乡村社会的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而对于民主选举这一前提和基础在中国乡村社会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成功与否则成为了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
在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中,各相关参与者(组织或个人)做出怎样的利益抉择将对能否真正意义上实现村民自治产生很大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在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制度能够得以实施的前提下,各相关参与者的利益抉择,在中国农村村委会的换届选举这一问题上,涉及到许多相关的部门和因素。
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则在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最基层、最直接的相关参与者这一层面。
探讨的是这些最基层、最直接的相关参与者在选举过程中如何进行最具体的、最切身的利益抉择问题。
基于合作与重复博弈视角下的中国村民自治研究
基于合作与重复博弈视角下的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作者:赵爱明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06期〔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村民自治是农村民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理论认为民主而公正的社会选择的前提条件是不存在的。
本文将中国村民自治纳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构建了村民自治的合作与重复博弈理论分析框架,证明了中国村民自治这种民主而公正的社会选择是可能实现的,利用攀枝花村民自治的相关数据验证了理论模型的结论的合理性并就中国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国村民自治;社会选择;合作与重复博弈〔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6-0097-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中国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1]20多年来,在国家制度供给和农民自发创造的推动下,中国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中国农村甚至于整个国家政治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本质特征。
当备选对象在三个以上时,社会对备选对象的选择就会出现不一致的结果,或者说得不到相应的社会福利函数,即阿罗不可能定理。
森在“无限制定义域”和“弱帕累托性质”这两个难以挑剔的假设之外,认为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其他条件实际上可以被归结为以下三种信息约束:(1)用于决定社会偏好的个人福利信息最多可以以排序的方式加以表示;(2)不同个人的福利信息之间是没有联系的(效用的人际比较不可行);(3)不能利用无关选项的信息(无关独立性条件)。
经过豪尔绍尼、纳什、森、黄等经济学家的研究,[2]表明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本质的确可以用严格的信息约束来加以概括,但经过森、黄、德•安斯普雷蒙德和杰沃斯、罗伯茨等深入的研究,发现阿罗不可能定理三种约束条件中的(1)和(2)是没有现实依据的,或者只是现实的一种极端情形。
近年来,我国学者运用多种理论和方法对村民自治进行了研究,[3]但这些研究都难以证明中国村民自治的内在机理,还无法论证中国村民自治能否实现民主而公正的社会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研究——基于村民自治视角的思考
为研究 的主题 ,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的
※ ※ ※ ※ ※
因素之间达致一个平衡 :赋予村集体在一般情况下可根
据本 村 实 际 ,通过 成 员大 会 接受 或 排 除某 一个 人 成员 身
济。当然 , 派生诉讼 的前提条件需要明确 , 否则可能损害 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 作者分别为 中南财经政法
②韩松 :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权及其实现的企业 《 形式》北京 : , 法律 出版社 ,09 , 9~ 1页。 20 年 第 0 9
210/ 总 3 2 02 1 ' 箱5 期 3 /  ̄
.
国 家社 科 基 金 成 果 发 布
围绕 “ 家政 治权 力 在 乡村 的进 出” 一 中轴 进 行 。 国 这
国家 白上 而下 的推 动 ;又 因为 改革 开 放后 农 村 政治 自发
演 绎 格 局需 要 国家重 塑 与农 民 的关 系 ,并 在 乡村 重 建 合
法性 基 础来 实现 对 乡村 社会 有 效 治理 和 整合 ;还 因为 上
农 村 民 主 政 治 发 展 启 示
从 农 村 民 主政 治 的发 展 轨 迹 中 ,我 们 不 难 得 到 启
是 对 民主 参 与 的 一种 创 新 ; 东 蕉 岭模 式 是 对 民主 监 督 广 的创 新 ; 江温 岭 模式 是 对 民主决 策 的创 新 。其 实 , 度 浙 制
组织 系统掌握 的生 产经营权逐步下放 给个 体农 民生产
者 , 户也 逐 步 取 代 生 产 队成 为农 业 经 济 的细 胞 。 经 济 农
世纪 8 0年代末至 9 年代末的 1 0 0年中 , 由于 国家没有有 效地找到与农村 自发民主的结合点而使农 村民主政治进
关于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
关于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乡村治理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研究的背景是当前我国面临着城乡差距加大、农业转型升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村社会管理难度增大等问题,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的机制、问题和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深入挖掘和分析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探讨其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从而为乡村治理和农村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在村务管理中行使自治权利的一种方式。
乡村是国家的基本单位,也是政府实施农村治理的重要基层单元,村民自治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
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村民大会制度、村民理事会制度、村规民约制度等。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通过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参与决策管理的机构,行使自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促进村民自治权利的全面实施。
二、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分析1. 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村民自治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政策、法规、村级组织建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
政策、法规的保障是村民自治得以实施的重要基础,而村级组织建设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
村级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发展,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村民自治的实施效果就越好。
2. 存在的问题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村民自治权利不完全落实。
村民自治权利受到一些干部的干扰与阻挠,导致村民自治权利不能完全有效实施。
二是村民自治参与度不高。
目前一些地方的村民对村民自治事务参与度不高,缺乏积极性,这也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三是村民自治内部管理不规范。
部分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不规范,决策机制不民主、透明,决策效果不佳,这也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3. 解决途径针对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是深化村民自治体制改革。
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体制,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制度,加强村民自治法规的制定和保障,切实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有效落实。
村民自治研究的研究
村民自治研究的研究【摘要】这篇文章对村民自治研究进行了全面的探讨。
在引言部分中,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正文部分中,详细介绍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历史发展、理论框架、方法论、案例分析以及现状与挑战。
结论部分总结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启示,指出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影响力,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关键词:村民自治、研究、历史发展、理论框架、方法论、案例分析、现状、挑战、启示、未来研究方向、总结1. 引言1.1 研究背景村民自治研究的研究背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村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农民群众直接参与农村治理的有效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农村社会结构的转型,村民自治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推动村民自治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村民自治模式,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的目的是深入探讨村民自治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和意义,分析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效果和局限性,进一步探讨如何推动和规范村民自治的发展,提升村民自治的治理水平。
通过对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入探讨,可以为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民主化进程作出贡献。
研究村民自治还可以从中总结和借鉴丰富的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村民自治制度和模式,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通过研究村民自治,可以加深对基层民主建设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促进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2. 正文2.1 村民自治研究的历史发展村民自治研究的历史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中,村民自治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村民通过自身的管理和决策来解决村内事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村民自治逐渐演变成为现代村民自治研究的重要领域。
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村民自治研究开始受到学者的关注。
村民自治中的法制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中的法制问题研究李志军张治荣摘要: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定位为村集体事务决策和执行机构;“两委”权责中关于党支部权责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变为党支部只把握政治方向及在党内活动,不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具体事务;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应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为计划生育、征兵、公共设施及遵纪守法方面的监督。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制一、引言村民自治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事物,它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广西宜山、罗城两县部分农民自发组建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确认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在法律上正式确立,总结十多年的经验,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较以前的《村组法》(试行)更加完善,在推进村民自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昭示着中国基层民主特别是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笔者通过对陕北S县 W乡十个村庄的实地考察,并结合全国村民自治普遍存在问题的思考,发现村民自治推进中困难重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法制不健全,尤其是与村委会相关的法制严重欠缺。
鉴于此,本文从村委会的角度出发,对村民自治中的几个法制问题进行了探讨。
二、村委会的地位问题从现有的法律来看,不管是1982年《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是1998年《村组法》第二条均将村委会定位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笔者认为法律对村委会的这一定位过于笼统,因为自治组织的范围很大,它包括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以及农村的其他公民组织,这些组织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
村民自治论文: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
村民自治论文: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问题研究【中文摘要】村民自治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能否找到切合乡村社会实际的治村模式,直接关系到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从村民自治与乡村治理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分析了村民自治运作中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村民自治视角下的乡村治理的发展趋势及启示进行了分析。
作为一种民主制度,村民自治下的乡村治理将会在乡村社会生长出一个全新的自主空间。
随着乡村社会自主力量的成长和乡村治理的民主化转型,村民自治下的乡村治理将在历史的实践中产生重要的影响与深远的意义。
【英文摘要】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is throughself-governance among villagers in the organization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villagers affairs, the villagers ofself-management, self-education and services.The perspective of the villagers Self-governance, you can find a country’s social practice for village and is directly linked to rural and the whole of china’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From the autonomy to govern the country’s basic theory, on the analysis of the villagers’ autonomy in the country to govern the country. We analysis of villagers of the perspective of theadministration considers the development trend and analyzed.As a democratic system, the autonomy of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be in a rural community to grow a new independent space, as the forces of rural community development and the democratiz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unfortunately, the autonomy of the administration will be in the history of an important and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关键词】村民自治乡村治理民主【英文关键词】Villager Self-governance Rural Governance Democracy【备注】索购全文在线加好友:1.3.9.9.3.8.8.4.8同时提供论文写作一对一指导和论文发表委托服务。
农村民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农村民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农村民自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一种综合性的治理模式,旨在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全面进步。
以下是关于这种治理体系的详细介绍:一、自治为基础自治是这一治理体系的基础。
它强调农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式,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这种自治形式有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他们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具体来说,自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主选举:村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人,确保领导权掌握在村民手中。
2.民主决策: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进行决策,实现决策的民主化。
3.民主管理:村民通过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等方式,对乡村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确保各项事务的顺利进行。
4.民主监督: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村民的利益。
二、法治为保障法治是这一治理体系的保障。
它要求乡村治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法治的引入有助于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法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涉及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为乡村治理提供法律依据。
2.严格执法:加强对乡村治理领域的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4.法治教育:加强对农民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三、自治与法治相结合自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强调二者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
自治为法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法律法规更加贴近农民的实际需求;而法治则为自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确保了自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种治理体系的优势在于:1.提升了乡村治理的效率和效果:通过自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可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法治的引入可以确保各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升治理的效率和效果。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
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村民自治组织是作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的替代组织出现的。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人民公社对农村社会资源的掌握和生产经营失去了控制,人民公社作为集体经济、社会与政治一体的基础坍塌了,人民公社制度已经无法履行它的职能。
1983年,中央政府决定实行政社分离,恢复了乡镇政府的设臵,人民公社遂被乡镇政府所替代,原公社范围内的“公社、大队、生产队”的三级体制也不复存在,大队权威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过去的行政命令和指挥已经失灵,于是村一级就出现了许多无人管,大队干部想管又管不了的事情,农村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况。
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实行的是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土地的集体所有者主体不能出现缺位。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地区的农民创造了自己管理本村公共事物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一出现就被中央高层人士所肯定,随即被载入宪法,作为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1998年11月,全国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组织形态上看,农村基层组织已经完成了权力的转变,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乡镇政府的管理和基层党支部的直接领导机制依然在发挥重要作用,甚至在有些方面居于主导地位,从而引起村民委员会组织运作过程中难于避免的权力冲突。
从事农业管理部门的权威人士也承认:“现在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关系不协调,个别的甚至矛盾尖锐,既影响村里工作,又损害支部,村委会的形象。
”(注:《农村工作通讯》,2002年第3期,第4页。
)这种不协调妨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挫伤了农民的政治热情,也成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运动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本文试图从村民自治与党支部的领导、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的管理产生的权力冲突进行分析,探讨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于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
关于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乡村治理是指对农村社会生活进行管理和组织的过程,是保障农村社会秩序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
在乡村治理中,乡村自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体现了村民自主管理和自愿管理的原则,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本文通过对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探讨了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村民自治是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中国传统文化和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村民自治是实行群众自治、发扬民主制度的有效形式,可以使村民参与农村事务管理和发展规划,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农村地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不健全,决策权、执行力和监督能力不足,导致村民自治的实效性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干预村民自治活动,导致村民自治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不利于村社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一些农村地区存在村务管理不善、村民自治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导致村民自治效果不佳。
针对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应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组织的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执行力和监督能力,提高自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应加强对村民自治活动的指导和培训,提高村民自治组织和成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为村民提供更好的自治服务。
应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法制保障,加大对乡村自治的扶持和支持力度,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村民自治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完善对村民自治活动的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促进村民自治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关于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
关于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乡村治理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而村民自治作为乡村治理的基础,其在乡村发展中的作用愈发突显。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村民自治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权责不清、决策效率低下等。
对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革,传统的村民自治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政府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和民主化的也需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提升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和民主性;随着农村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村民自治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针对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背景,本文旨在探讨村民自治的意义、制度建设、实践案例以及影响因素,以期为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乡村治理中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探讨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
具体地,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乡村治理现状,探讨村民自治的意义和价值,研究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案例,探讨村民自治的影响因素,进一步探讨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建议,并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这些内容,旨在为完善乡村治理机制,促进乡村振兴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2. 正文2.1 乡村治理现状分析乡村治理是指政府、农民、社会组织等各方共同参与的一种治理模式,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目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乡村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在一些地方,乡村治理还停留在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下,相关管理体制和政策不够完善,导致治理效果不佳。
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和不透明的问题。
一些地方的村委会成员滥用职权、腐败现象普遍,导致村民自治权受到侵犯。
乡村治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和资源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造成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
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力的互构与博弈转型中国乡村社会权力关系研究
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力的互构与博弈转型中国乡村社会权力关系研究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力的互构与博弈:转型中国乡村社会权力关系研究》一文旨在深入探讨转型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中,国家权力与自治权力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文章以中国社会转型为背景,分析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如何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权力和自治权力如何在这一变化中相互塑造、相互影响。
The article "The Interconstruction and Game of State Power and Autonomous Power: A Study on the Power Relationship in Transforming Chinese Rural Society" aims to delve into the complex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power and autonomous power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Chinese rural society. The article tak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as the background and analyzes how the power structure of rural society has changed during this historical process, as well as how state power and autonomous power have shaped andinfluenced each other in this change.本文将首先对国家权力和自治权力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在乡村社会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权威与民主关系视角下的村治模式
权威与民主关系视角下的村治模式汇报人:2024-01-01•权威与民主的基本概念•村治模式中的权威与民主关系•村治模式中的问题与挑战目录•优化村治模式的建议与对策•案例分析01权威与民主的基本概念权威的定义权威是指一种合法的、被社会所认可的权力,它赋予某个人或组织对特定事务的决策权。
权威的特点权威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它能够使人们服从其决策和命令,并具有约束力。
民主是指一种政治制度,它基于人民主权的原则,通过选举和代表制来实现公共事务的管理。
民主具有平等性、参与性和代表性,它鼓励公民参与决策过程,并确保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民主的特点民主的定义权威与民主的相互关系权威与民主相互依存01权威和民主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依存的。
权威需要民主的认可和支持,而民主需要权威的保护和实施。
权威与民主相互补充02权威和民主在某些方面可以相互补充。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权威迅速做出决策,而在日常管理中,民主可以发挥其参与性和代表性的优势。
权威与民主相互制约03权威和民主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
如果缺乏制约,权威可能会滥用权力,而民主可能会陷入无政府状态。
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确保两者的平衡发展。
02村治模式中的权威与民主关系基于家族、宗族、村落等传统社会结构形成的权威,具有历史传承性和社会认同感。
传统权威政治权威宗教权威由国家政权或政治组织赋予的权威,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基于宗教信仰和神灵崇拜形成的权威,具有精神引导和道德约束作用。
030201通过选举产生村级领导和代表,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选举民主村民通过参与村务决策、管理和监督,实现民主权利。
参与民主村民通过平等协商、对话和沟通,解决分歧和问题。
协商民主在村治过程中,权威和民主相互补充,共同推动村务管理和决策。
权威与民主的互补在某些情况下,权威与民主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家族势力干预选举、政治权力滥用等。
权威与民主的冲突通过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实现权威与民主的有机融合,推动村治模式的优化和发展。
地方性和国家化博弈下的乡村公共权威的衍变
地方性和国家化博弈下的乡村公共权威的衍变传统中国,乡村公共权威的产生主要是内生性的,族权、绅权都带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
社会变迁与制度变革改变了传统中国乡村公共权威的社会基础,在国家化的过程中,乡村公共权威与乡村社会基础逐渐分离。
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村民自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权威来源的地方性回溯。
但这种回归是不完全的,形成了国家化和地方性结合下的乡村公共权威。
标签:地方性;国家化;权威乡村公共权威是指在处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中涉及的一套制度以及制度化的安排,并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运作操纵以及形塑民众的观念和行为的能力。
它主要包括内生型和外输型两种类型。
内生型乡村公共权威是指权威的基础是扎根于乡土社会的,权威的合法性诉求是向内的,而不是靠政权的授权,是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权之外的权威存在,具有地方性。
外输型乡村权威主要是指权威的产生重点是靠外在国家化的政权的授权,乡村社会基础缺乏对国家化的乡村公共权威的影响能力。
传统中国,乡村公共权威的产生主要是内生性的,族权、绅权都带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
社会变迁与制度变革改变了传统中国乡村公共权威的社会基础,在国家化的过程中,乡村公共权威与乡村社会基础逐渐分离。
人民公社的解体和村民自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权威来源的地方性回溯。
但这种回归是不完全的,形成了国家化和地方性结合下的乡村公共权威。
在衍变过程中,国家化和地方性的博弈并不是一种零和博弈,它们之间不是简单的此消彼长的关系。
一、传统中国时期地方性主导下的乡村公共权威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由两个不同的部分构成,其上是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这个官制系统是规模相对较小的;其下是一个地方性的治理单位,由族权、绅权等权威掌控,它在实质上承担着管辖权力,地方权威代替中央完成了国家所不能完成的局部整合。
乡村社会绝大多数事务皆由乡里社会居于社会优势地位的乡绅、族长等来治理,绅权和族权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依据血缘、地缘的宗法性。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新农村建设的视角的开题报告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研究——基于新农村建设的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推广,新农村建设在中国农村发展中逐渐成为主流。
从2016年开始,中国政府对新农村建设实施了一系列有力的政策措施,旨在提高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等。
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是一项关键的工作。
随着对村民自治的关注增加,村民自治组织和自治工作不断推进,自治行为也日益活跃。
但是,由于法律制度和法规的欠缺,目前村民自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意识不足、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等。
为了进一步促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村民自治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目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供相关立法建议,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研究的具体目的如下:1. 分析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探讨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和范畴。
2. 了解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系统分析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包括维权、纠纷解决、民主决策等。
3. 从政策、法律、制度等角度出发,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以解决目前村民自治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困难,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本研究对于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促进村民自治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本研究也可为相关部门制定村民自治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和指导。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村民自治的法律基础与现状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现有村民自治组织的分析,探讨村民自治的法律依据和范畴,分析村民自治工作的实际情况。
2. 新农村建设中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系统研究村民自治在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包括土地权益保护、村民集资、村民公共物品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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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iod n H N Q a E X a .a .C E in
( colfL w, uhuU i rt, uhu30 0 , hn ) Sho o a F zo nv sy F zo 5 18 C i ei a
基 于 村 民 自治 的 乡 村 权 威 与 法 律 权 威 博 弈 研 究
叶 晓 丹 ,陈 倩
( 州 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 州 3 0 0 ) 福 I 5 18
关 键 词 : 乡村 权 威 ; 法律 权 威 ; 民 自治 ; 村 乡村社 会 ; 治社 会 ; 法 社会 转 型
摘 要 : 18 以来 , 9 2年 以国家为主导 的村 民 自治运动在 国 内已推行 了2 0多年。然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村 以《 民委 员会组 织法》 为代表 的法律权 威在村 民 自治过程 中却受到 了来 自乡村权威 的挑战 , 它在权 力来源、 实施 和监 督
自 18 92年《 宪法 》 首倡 “ 民 自治 ” 19 村 到 98年
村 民 自治进 程 的标 志 性法律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村 民
合 而形成 的一 种多元 复 杂秩序 ” ] ¨ 。正是 在这 种 多
元 复杂秩 序 的背景 下 , 以村 民 自治 “ 本 法 ” 村委 基 《 会组 织法 》 为代 表 的法律 权威 在村 民 自治过 程 中的 建立 成 为 了学 者们 关注 的重点 。 因为在 法 治 国家 ,
ato t so l nt ut okn gt e , ec ni po etess m a drl e a st s e ghnte uh ry h u o js w r eai l w a m rv yt n a dl o t nte i d vy h e et w r h
西 南 交 通大 学 学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20 09年 l O月 第1 O卷 第 5期
J RNAL OF S T OU OU HW ES I T JAOT G I ERST 0N UN V IY
0c. 2 9 t o0 Vo . 0 No. 11 5
( oi ce cs Sc l i e) aS n
权威 性是 法律 的本 质特 征之 一 , 唯有 在 乡村 社 会 中
整 个过程 中影响村 民 自治运动 , 甚至操纵 法律权威 。但 乡村权 威在 乡村法 பைடு நூலகம்化 进程 中并不 只有 负作 用, 们可 以 我
通 过 改 进 制 度 和 相 关 法律 保 障 的 方 法加 强 对 乡村 权 威 的控 制 和 引导 , 村 民 自治 过 程 中促 进 乡村 权 威 与 法 律 权 威 在
Ke r s:v l g u h rt y wo d il e a t o iy;lg la t o t a e a u h r y;v l g r’efg v r me t u a o it i i a e ss l- o e n n ;r r ls c ey;s cey r ld l o i t u e b a ;s c a r n f r to y lw o ilta so mai n Ab t a t ChnaS tt ・e v l g a t n my a sr c : i ’ sae l d il e u o o c mpag h s b e i lme td i c 1 8 a in a e n mpe n e sn e 9 2. Ho v r h e a u h rt fT w fOr a iai n o la e mmite o h we e ,t e lg la t o y o he La o g n z to fVilg r Co i te ft e P. R. o ia i fChn n t o e s ha e n c le g d b he v l g u h rt he prc s s b e haln e y t i a e a t o y,wh c a d g e t ifu n e i e ms o h l i ih h s ha r a n l e c n tr ft e s u c fpo r mpe n ai n a d mo trn o r e o we ,i lme tto n ni i g,a d e e n p l td l g la t o t . Bu he v l g o n v n ma i u a e e a u h r y i tt i a e l
的 融 合 , 立起 法律 的 权 威 , 树 实现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明 。
中图 分 类 号 : D 6 68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10 4 7 (0 9 0 0 0 0 09— 4 4 20 ) 5— 13— 6
T eGa ee r h o l g u h rt n e a t o i h meR sa c nVia eA to i a d L g l l y Auh r y t
c n rla d g de o e ilg u h rt n r moe t e f sn ft e t o s tu h e a uh rt n o to n ui v rv l e a t o y a d p o t h u i g o h wo t e p t e l g la to y a d a i i s ca itlg lcv l a in. o ils e a iii t z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