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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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流﹝2007﹞28号
【发文日期】2007-05-08
【实施时间】2007-05-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中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垃圾处置涉及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均不一致,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

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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