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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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北京技术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培育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技术市场环境,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三项证明材料,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未批准的,不能享受。

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二○○○年二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03.17•【字号】市科管字[1996]70号•【施行日期】199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实施要点(1996年3月17日市科管字(1996)70号京财行(1996)367号)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结合北京市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市属科研院所科技体制改革,特提出以下实施要点。

一、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任务1.在1985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十多年来,我市科研院所积极认真地进行了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市场机制的引入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使科技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科研院所的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和作用日益增长。

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就是根据中央《决定》和本市《贯彻意见》的精神,落实“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进行科研院所的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在“九五”期间,初步完成科研院所的结构性调整。

2.按照国科发政字〔1994〕29号文件,“稳住一头”,是指稳定支持基础性研究、高技术研究、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研究开发,形成优势力量,力争重大突破,提高我国整体科技实力、科技水平和发展后劲。

“放开一片”,是指放开放活各类直接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研究、开发、创新机构,放开放活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使之以市场为导向运行,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京政农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17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设施农业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汇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形成了以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力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集约高效型产业,不仅成为吸纳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生产更多、更优质的农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民增收,特提出此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一五”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深入实施“221行动计划”,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宗旨,在坚持和确保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在基础设施配备、科技服务、品种优化、产品销售、设施主体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夯实基础、培育特色、优化结构、提升效益,构建设施农业发展的综合服务支撑体系,促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二、建设原则市场导向,主体积极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在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定位发展方向,确定发展规模。

依靠市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融合社会、企业及个人资金,共同推进发展。

集约发展,农民增收的原则。

要突出设施农业发展集约、高效的特点,选择市场前景好的品种,建设经济、实用的设施类型,推行标准化管理,生产适销对路的高品质产品,推进节本增效的措施,促使农户从设施农业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京财国库〔2016〕1035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国库〔2016〕1035号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范科研活动支付业务,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现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级部门承担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级部门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及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7〕329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京财国库〔2012〕2949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级公务卡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国库〔2013〕1197号)以及科研项目管理等有关办法规定要求,实行公务卡结算。

三、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6年6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2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科委)。

市科委是负责本市科技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引进国外智力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人事局。

2.将北京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3.不再代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划入的职能。

原北京市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制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软科学研究课题立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组建高技术实验室、举办本市地方性技术交易会、注册信誉咨询单位和咨询师资格以及饲养、使用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专业资格的职能。

2.取消核准科技合同完成确认、技术中介机构资格、技术经纪人资格、技术交易市场资格、正式科技期刊变更刊期、页码、开本等以及出版增刊和饲养、使用试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资格的职能。

3.取消审核本市科委系统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和变更、市属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职能。

4.取消对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备案。

5.将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科发[2010]26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京科发〔2010〕26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5〕44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促进首都科普事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加快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提高首都公众科学素质,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以及世界城市发展的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围绕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具体任务与目标,立足现有基础,面向未来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全社会参与、公益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充分发挥首都科技资源密集的优势,创新机制,注重实效,以构筑科技传播体系和科学教育体系、搭建科普工作社会组织网络、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科普工作宏观管理以及繁荣科普创作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强化保障和工作任务落实,推动首都科普能力稳步增强,为全民素质提升和首都创新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2011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第27号(农业工程系列)

2011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公示第27号(农业工程系列)

2011年度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结果公示
第27号
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林业与水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4日召开会议,安玉涛等63人(名单附后)通过了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根据《关于在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试行社会化评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现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11年8月30日—2011年9月13日。

评审服务机构: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51503469
附: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日期:2010年06月0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和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1个民口科技重大专项。

ﻫ第三条市政府设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共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

ﻫ第四条重大专项资金配套和管理采取“统筹资源、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分类配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五条在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下设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工作小组),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国家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作为联席会议列席单位。

ﻫ第六条重大专项配套工作由联席会议、审核工作小组、各专项牵头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联席会议统筹重大专项实施及资金配套工作,审定项目资金配套方案、政府股权投资方案,审定重大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调整,确定出资部门和额度。

审核工作小组负责综合平衡各专项配套工作,汇总各专项项目、课题申报、批准及承诺、推荐情况,汇总各专项牵头部门提出的项目资金配套方案、股权投资方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等工作。

ﻫ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在京单位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获得批准的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配套初步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配套方案和股权投资方案,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配套管理机制,提出政府股权退出的时机和具体方案,提出项目配套资金调整建议等。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精品文档项配套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组织开展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的审核、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批复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等决算工作。

2010-2011年度中华农业科技奖科研类成果一等奖获奖名录

2010-2011年度中华农业科技奖科研类成果一等奖获奖名录
附件:
2010-2011年度中华农业科技奖科研类成果一等奖获奖名录
序号 1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人 主要完成单位 陈秀敏,王道文,王金明,孙书娈,乔文臣,张坤普,魏建伟,谢 抗旱节水高产广适型冬小麦新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旱作农业研究所,中国科 俊良,孟祥海,李科江,谷良治,刘冬成,王有增,李丁,李伟, 品种衡观35的选育及应用 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 杜润生,苏文华,赵磊,张满义 禹山林,杨庆利,王积军,梁炫强,张互助,崔凤高,汤松,王晶 山东省花生研究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高油酸花生种质创制研究与应 珊,吴修,潘丽娟,俞春涛,迟晓元,朱柯鑫,曲明静,陈志德, 中心,广东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青岛农 用 刘立峰,孙旭亮,陈明娜,和亚男,杨珍 业大学 昝林森,李青旺,呼天明,姚军虎,田西华,田万强,吕嘉枥,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 奶牛优质高效产业化配套技术 建宏,辛亚平,龚月生,张慧林,李志成,杨培志,李长安,来航 公司,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中地种畜有限 体系研究与示范 线,王晶钰,张恩平,杜双田,刘永峰,刘洪瑜 公司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畜禽粪便沼气处理清洁发展机 所,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民和牧 董红敏,李玉娥,董泰丽,李倩,陈洪波,韦志洪,陈树生,朱志 制(CDM)方法学和技术研究 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 平,万运帆,蔡磊,蔡昌达,陈永杏,高清竹 与示范 与环境研究所, 清华大学,湖北省恩施土家 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局 徐明岗,罗涛,曾希柏,杨少海,李菊梅,黄东风,艾绍英,王伯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 施肥与改良剂修复Pb、Cd污染 仁,宋正国,何盈,包耀贤,张青,张文菊,刘平,王艳红,张晴, 所,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广东 土壤技术研究与产品应用 孙楠,武海雯,申华平,张会民 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 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橡胶研究所,广西农 业科学院园艺研究所,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 带作物研究所,云南省德宏热带农业科学研 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 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园艺学院,广州市果树 科学研究所,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生态研 究所,琼州学院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京政农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63号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并就2022年“头雁”项目实施具体任务作出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5月20日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北京市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以下简称“头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落实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要求,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进行系统性培养和综合性支持,着力打造一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推动农业农村人才队伍素质整体提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头雁”项目自2022年起实施,计划连续实施5年。

本着“先培育先带动、早培育早带动”的精神,鼓励符合条件的带头人积极报名参加培育,尽早增强发展实力、激发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与本市乡村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头雁”队伍,带动不同产业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雁阵”,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14•【字号】京财税[2002]448号•【施行日期】200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44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促进我市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作为市政府对“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现针对其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见京科政发[2001]165号、京科信发[2001]167号文件。

三、对于京科政发[2001]165号文件第六条第四款中涉及的“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缴纳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对需税务机关为获奖人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出具本人有关收入及代扣税款情况明细表。

需扣缴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领取、使用、管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有关事宜,按照京地税个[1998]42号、3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掌握上述获奖人员情况,市科委每年应将审核批准的获奖人员(包括所在单位、单位所座落的区县)及获奖金额等明细情况及时分别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下发各主管税务机关。

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专项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和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结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技专项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设立,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专项。

第三条专项指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相关政策及科技工作需求,由市科委组织安排,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技工作任务。

第四条专项实行“专项-课题”、“专项-事务性工作”制管理,即将专项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事务性工作中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项管理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科技管理职能,加强专项设立、实施管理、验收总结、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

第六条各专项可根据本办法以及专项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规范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注重监督检查,保障专项整体效果和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市科委是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组织和管理。

市科委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负责专项课题、事务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承担单位是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的实施单位。

第八条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专项的设立、经费预算、专项课题及事务性工作确定,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或《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专项工作任务书》);(三)负责专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专项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估和成果管理;(四)负责对专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五)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九条受托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市科委制定各专项管理办法;(二)协助市科委开展专项设立准备、编制工作方案、专项启动等相关工作,与市科委签订《专项工作任务书》;(三)负责委托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确定的组织工作,根据市科委需要,参照《课题任务书》或《专项工作任务书》,按照各专项管理办法与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或专项工作任务书等管理文本;(四)监督管理专项课题、事务性工作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及时向市科委报告相关情况,协助市科委完成专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五)组织委托专项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的验收(结题)工作,开展委托专项总结工作,负责委托专项及下设课题或事务性工作相关文件的资料归档及成果管理工作;(六)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京科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20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 - 01- 04【颁布时间】: -12-21【实施时间】: -01-01【文号】:京财科文〔〕2861号【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法规类别】: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并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36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市级支出预算要求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市财政科技经费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执行和科技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履行本职工作的经费不在该范围之内。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重点支持方向。

(二)遵循规律,分类支持。

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建立项目(课题)经费分配、绩效评价机制,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公正公开,追踪问效。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文 号】:【颁布部门】:【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法规类别】: 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鼓励和支持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2号)等文件精神,在原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匹配”专项的基础上调整设立“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为规范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设立创新资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北京市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机制和模式。

第三条创新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

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代会批准后确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

鼓励各区县政府结合各自特点设立本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委托北京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创业中心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依据《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2号),组织开展2011年度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申报。

一、申报领域1. 新一代信息技术2. 生物医药3. 新能源4. 节能环保5. 汽车与交通运输(含新能源汽车)6. 新材料7. 高端装备制造8. 航空航天9. 医疗卫生10. 现代农业11. 公共安全(含食品安全)12. 文化创意二、申报条件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必须为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要依托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共建单位各方的权责。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符合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符合申报领域的方向,长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程技术开发工作,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资格)专业人员占60%以上;拥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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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办农〔2011〕10号)要求,北京市科委组织项目申报及推荐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单位根据《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见简称“指南”,具体见附件)要求,认真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

二、根据“指南”要求,项目分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类,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分别为一般项目60万元、重点项目100万元、重大项目300万元。

由于重大项目只
有一个推荐名额,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申报项目。

三、项目申报实行数字化管理,申报单位需通过登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心网站(http://)”进行网上申请。

申报操作规程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网站(http:///)“申报辅导栏”。

四、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在线提交后打印,并在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将项目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盖公章)送至北京市科委农村发展中心成果运营部。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1日下午4:00,逾期不受理。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郊板井曙光花园中路11号北京农科大厦B座701室
联系人:李月敏付春华
联系电话:51501856、 51501855
邮编:100097
附件: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附件:
2011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二五”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总体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要求,加快转化一批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先进科技成果,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和产业链的形成与延伸,支撑现代农业和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科技要素加速向农业和农村集聚,增强科技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能力,制定本指南。

二、支持方向
(一)生物种业。

着力转化一批生物育种新技术、新成果,培育生物育种行业创新和科技创业能力,加速优质新品种产业化进程。

重点支持:
1. 高产优质高抗强杂交优势的粮、棉、油、糖、蔬、果、花卉、生态林、经济林、用材林、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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