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铜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根据卫生部下达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有关要求,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将于2011年底完成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计划编号:20100102)的制定工作。
本标准由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和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有: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莱州市莱玉化工有限公司、南通励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机化工分会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制定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国家标准的计划后,首先查阅了国内外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生产、使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并广泛征求对制定标准工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献小结。
2010年10月22日~2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召开了制定食品添加剂硫酸镁国家标准工作方案会,会上生产厂家就各自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用户应用情况以及对制定标准的要求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制标工作小组提出了工作方案及工作进度。
2011年5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初稿和编制说明,寄给生产厂、用户、检验机构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
在对意见进行汇总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在青海西宁召开了标准讨论会,与会代表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初稿进行了讨论,确定了修改意见,具体修改意见为:2中增设“无水硫酸镁”和“三水合硫酸镁”两个产品规格;3.2中增加重金属指标为“不大于10 mg/kg”,无水硫酸镁灼烧减量指标为“不大于2%”,三水合硫酸镁灼烧减量指标为“29.0%~33.0%;4.1.2中“每批产品不超过30 t”修改为“每批产品不超过200 t”;文字修改。
按照修改意见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初稿进行了修改之后,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上交至卫生部,并于2011年8月底在卫生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酶制剂编制说明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酶制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 简要的起草过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酶制剂》被列入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项目编号:ZHENGHE-2014-064)。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针对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研究参考这些标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
之后,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对标准中采用的试验方法反复进行了对比验证工作,积累了大量验证数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行业内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年4月开始,起草工作组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以信件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定向发给有关企业和专家,同时在单位网站上刊登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认真讨论研究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稿),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二)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等。
(三)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李晓燕、郭庆文、钱娟娟、詹志春、翟文景、陈亮珍、邵静、成霞、杜建华、王晋。
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识的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议,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修订现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组织成立了标准工作组,承担标准修订工作。
标准工作组多次召开研讨会,研究相关问题,听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
商务、质检、工商等部门代表和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标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焙烤与糖制品工业协会等单位代表参会。
标准工作组在会议研究基础上,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工作思路(一)遵循《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细化有关要求。
(二)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为基础,增补和修改相关内容。
(三)注重与现行标准、法规的协调,确保政策连贯性和稳定性。
三、主要修改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不适用于散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二)修改的术语和定义1.修改预包装食品定义。
现行GB7718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新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
2.增加食品储运包装和散装食品的定义。
3.修改配料定义,明确加工助剂除外。
4.删除加工助剂定义。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加工助剂的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受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委托,宁波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金属制品》(项目编号ZHENGHE-2014-257)的起草工作;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等单位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陈少鸿、钟怀宁、刘在美、朱晓艳、商贵芹、肖道清、曹国洲、陈煊红、刘玉卫。
根据标准整合工作计划,本标准系对现有两项金属类食品包装和容器卫生标准GB 968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和GB 11333-1989《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整合,并经过修订和补充,将标准适用范围扩大为各种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包括金属镀层),从而解决不锈钢和铝以外的金属食品接触材料缺乏适用标准的问题。
起草工作组于2014年6月正式启动标准整合工作,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金属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关注的安全问题和限量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对统一马口铁有限公司、九阳公司、沃拓电器公司、杰仕达公司、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并抽取生产线和市场上的各种代表性材料及产品进行安全项目检测,以及有关迁移试验条件的实验验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形成了标准草案初稿。
该初稿分别在2015年1月和4月的专家组和行业的研讨会上经各有关方面讨论沟通,形成草案第三稿,并于当年5月发出针对草案第三稿的征询意见表32份,收到22家单位的反馈,其中有修改意见的15家。
在对这些意见整理汇总修改的基础上,经过2015年6月的专家预审会讨论,进一步修改,于2015年7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一)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的起草力求强化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意识,从原材料到产品标识加强全过程的把关控制,而不仅是依赖产品的事后检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及简要起草过程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由浙江省卫生监督所牵头,中国饮料工业协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参加组成的起草组对GB 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GB 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
二、确定各项技术指标的依据(一)标准名称GB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包装饮用水分类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Stan 227—2001《瓶装/包装饮用水(不包括天然矿泉水)通用标准》标准名称内容,本标准范围包括除饮用天然矿泉水外的所有包装饮用水类别,因此将GB 19298及GB 17324合并,并将标准命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二)标准适用范围参照Codex Stan 227-2001的适用范围,将本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人类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三)术语和定义参照Codex Stan 227—2001、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瓶装水规范》、GB 10789-2007 《饮料通则》、GB 17324—2003以及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中对天然矿泉水的处理要求,本标准制定了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自然来源饮用水、其他饮用水定义。
(四)原料要求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 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其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五) 成品水的水质要求1. 感官要求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的“自然来源饮用水”的色度及浑浊度可能会比其他饮用水高,故参照GB 5749—2006及GB 8537—2008制定适用于该类水的感官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硫酸铜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修订日期:2016.08.18 SDS 编号:产品名称:硫酸铜版本:第二版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化学品中文名:硫酸铜化学品英文名:copper sulfate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企业应急电话:技术说明书编码:产品推荐用途:用来制取其他铜盐,也用作纺织品媒染剂、农业杀虫剂、杀菌剂、并用于镀铜。
限制用途: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
第二部分危险性概述紧急情况概述:本品是一种有毒的重金属盐,误服会引起中毒。
火灾时可能会产生氧化硫、有害气体或蒸汽,与金属接触形成氢气有爆炸危险。
对环境的影响:对环境有危害,对水体和土壤可造成污染。
GHS危险性类别:急性毒性,经口(类别4);皮肤刺激(类别2);眼刺激(类别2A);急性水生毒性(类别1)。
标签要素:象形图:象征符号:有毒、健康危害、环境警示语:危险危害警告讯息:吞咽有害;造成皮肤刺激;造成严重眼刺激;对水生生物毒性极大。
防范措施:1、操作后彻底清洁皮肤;2、使用本产品时不要进食、饮水或吸烟;3、避免释放到环境中;4、穿戴防护手套、眼保护罩、面部保护罩;事故响应:皮肤接触:用大量肥皂和水冲洗受感染部位。
眼睛接触:用水缓慢温和地冲洗几分钟。
如戴隐形眼镜并可方便地取出,取出隐形眼镜,然后继续冲洗。
吸入:如感觉不适,呼救解毒中心或看医生。
如发生皮肤刺激:求医/就诊。
如仍觉眼睛刺激:求医/就诊。
安全存储: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
远离火种、热源。
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酸类、碱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废弃处置: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的要求处置,或与厂商、制造商联系,确定处置方法。
废物贮存参见“储运注意事项”。
物理和化学危险特性(燃爆性):受高热分解产生有毒的硫化物烟气。
健康危害:本品对胃肠道有刺激作用,误服引起恶心、呕吐、口内有铜腥味、胃烧灼感。
严重者有胃绞痛、呕血、黑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根据卫计委《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安排》(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本标准受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委托,编制组承担了《食品中烟酸的测定》(GB/T5009.89-2003)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该标准从2014年6月开始制订,2015年3月完成编制和实验室内验证工作,2015年5月完成实验室间验证工作。
接到标准整合任务后,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针对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烟酸的测定》的具体工作要求组织了标准起草小组,专门组织技术人员成立研究工作组,通过各种途径查阅收集了大量相关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现行食品中烟酸的测定方法,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2012)为基础,根据原有的研究成果,制定了开展研究的技术路线。
拟定了标准初稿和编制说明框架,工作组根据相关方面意见和实验室内验证结果,对标准初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编制。
本标准是根据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以《食品中烟酸的测定》(GB/T 5009.89—2003)为基础,对现有国内外方法进行总结和整理,比较了各方法的原理、适用范围和技术参数;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种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GB 5413.15-2010)、《肉与肉制品维生素PP含量测定》(GB/T 9695.25-2008)等2项标准统一整合并修订为新的标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局 标准 质量 中心及 国家 粮食 局科学 研究 院 、辽 宁省 粮食 为 l' ( 定 每月 耐 受摄 入量 )并 降 低 为每 月 0 2 mg :MI暂 q , .5 / 0 局、 湖北 省粮 食局 、 陕西 省粮 油产 品质 量监督 检验 所也 都 k w g b 。在本 次 清理 过 程 中 , G 2 6 — 0 5为 基 础 , 以 B 72 2 0 充 分 梳理 我 国现行 食 品 中镉 限量 的相 关标 准 . 照 C C和 参 A 派代表参 加 了标 准起草 过程 的研讨会 。 工 作组 以我 国现行 G 2 6 — 0 5 《 品 中污染 物 限 有关 国家 对镉 限量标 准 的制定 原 则 ,结 合 我 国食 品 中镉 B 7 2 20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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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 卫 办监 督 发 [0 016号 ) ( 2 110 的要 求 , 卫 生 部 的 统 一 ( 值 0 2 m /g b , 在 原 . 5 gk w) 并建议 各 成 员 国采取 各种 措 施降 0 安排 下 , 品安全 国家 标 准审评 委员 秘 书处 f 靠 中国疾 低 食物 中铅 的含 量 , 障 国民健 康 。在本 次 清理工 作 中 , 食 挂 保 病预 防控制 中心营养 与食 品安全所1 组织成 立食 品污染 物 以 G 2 6 — 0 5为基 础 , 分 梳理 我 国现 行各 类 食 品 中 B 7 2 20 充 限量 的基础 标准 整合完 善工 作组 , 制定 了工 作 方案 , 出 铅 限量 的相关 标 准 ,结 合我 国居 民的膳 食铅 暴露 评估 数 提 了本 次工作 的总 体 目标 、工作原 则 、工作 内容 及进 度 安 据 . 参考 C C及 相 关 国 家 的制标 原 则 和标 准 , 我 国各 A 对 类食 品及 其 加工产 品 中 的铅 进行 限量 规 定 ,重点 针对 谷 排, 明确 了工作组 内框 架组 、 型组 、 模 比对组 、 机组 及有 无 机组 的工作 内容 、 担单位 、 承 负责人 以及进 度要求 等 。 类、 蔬菜 和畜 禽 肉类食 品 中铅 的限量 制定 , 考虑 其 它类 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送审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668号)的要求,由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成起草组,行业内多家食品添加剂企业参与了起草工作,共同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生产卫生规范》的起草制定工作。
标准主要起草人:巢强国、钟全斌、王皓、丁跃明、陈蓉芳、熊巍、桑鲁青、唐雄彪、樊永祥、张俭波、王华丽、刘奂辰、张霁月等。
起草组自2011年成立以来召开多次会议,先后讨论了标准起草的原则、框架、基本内容、核心条款等内容,走访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地了解不同类型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现状和生产许可证发证审查要求,召开企业、专家座谈会,对标准制定内容、条款进行讨论,2012年初步汇总起草了标准初稿。
2013年在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颁布后,根据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对原标准初稿以GB14881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修改,并充分听取食品添加剂行业监管部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食品添加剂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并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逐条处理,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再次修改。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1.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主要风险食品添加剂品种非常多,可以是单体,也可以是混合物,形态可分为气态、液体、浆(膏)状、固体(含粉末),而生产方法也多种多样。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方法可基本归纳为化学反应法(化学合成法和化学分离法)、物理加工法(压榨法、粉碎法、蒸馏法、提取法和复配法等)、生物技术法(发酵法和酶法)三大类。
化学反应法是通过化学反应获得目标产物的方法。
其中化学合成法一般是从基本的化工原料出发,通过化学反应获得产品。
化学分离法是利用可逆化学反应将混合物中带有特定官能团的化合物转化为某种易于分离的中间产物以实现分离纯化,获得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 简要的起草过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被列入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075)。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和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针对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1月29日召开了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硬脂酸)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研究参考这些标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
之后,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对标准中采用的试验方法反复进行了对比验证工作,积累了大量验证数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行业内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年4月开始,起草工作组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以信件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定向发给有关企业和专家,同时在单位网站上刊登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认真讨论研究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稿),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二)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等。
(三)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刘捷、张思源、陈小娟、黄庆瑞、孙敬章、夏利红、楚军政、徐怀义、邝婉湄、许建元、彭荣、韩东、杨俐、张新春、薛毅、胡道华、郭俊超、裴延飞、周建平、楚喆、梁有坚、李墨坤、尹胜利、曹实、王岩松、田云翼、李惠宜。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编制过程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于1994年02月22日由卫生部批准,1994年9月1日实施。
标准颁布实施后对于规范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保护和促进消费者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近年来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没有明确的食品营养强化原则,没有统一的食品营养强化用载体分类系统,婴幼儿食品中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一些规定与现行的系列婴幼儿产品标准存在不一致等问题,需要参照国内外食品营养强化政策法规标准的最新进展并结合我国食品营养强化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
本标准的修订项目于20XX年经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项目编号20XX2300-Q-361。
本项目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承担了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标准计划下达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成立了标准修订工作组,并组织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相关行业、企业、专家参加的研讨会,研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标准修订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20XX年至20XX年间,起草组收集了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际组织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政策、法规、标准,完成了与我国营养强化规定的对比工作。
同时对GB14880-1994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和历年卫生部批准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梳理,根据确定的营养强化原则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以前批准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等进行分析,确定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的主要规定,提出标准草案。
20XX-20XX年间起草组配合《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最新规定,对标准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以保证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并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等的营养素风险评估原则和方法,利用我国居民的膳食摄入量数据,对主要营养素进行了风险评估工作。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一) 简要的起草过程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38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被列入2014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项目编号为ZHENGHE-2014-062)。
标准任务下达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和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针对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确定了总体工作方案,组建了标准起草工作组,由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负责起草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起草工作组首先查阅相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资料,在研究参考这些标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市场产品的实际情况,初步确定了产品的质量技术指标和相应的试验方法,形成了标准草案。
之后,工作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对标准中采用的试验方法反复进行了对比验证工作,积累了大量验证数据。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行业内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年4月开始,起草工作组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征求意见稿以信件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定向发给有关企业和专家,同时在单位网站上刊登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工作组认真讨论研究了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稿),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二)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等。
(三)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张蔚、李晓燕、常珠侠、李文友、万明华、邓振宇、史开勇、王晋。
负责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的起草、撰写,行业内征求意见,组织标准的初审讨论会及标准报送等。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修改情况本标准的修订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GB 2023-2003)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2004),同时结合我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参 考 G 2 1 — 0 3 G 2 1 — 0 3 N 5 8 — 0 2及 B 72 20 、B 73 20 、Y l8 20
Y 19 20 量 中心及 国家粮 食局 科学 研究 院 、 宁省 粮食 局 、 辽 湖北 省 N 5 8 — 0 2,将 豆 类 及 其 发 酵 食 品 改 为 豆类 及 其 制 粮食 局 、陕西 省粮油 产 品质量 监督检 验 所也都 派 代表 参 品 ( 发 酵 类 豆 类 制 品 和 非 发 酵 类 豆 类 制 品 )的 限量 含 加 了标 准起草 过程 的研讨会 。 ≤5 d g t k。  ̄ 二 、 理 工 作 原 则 清 新 颁布 的食 品安 全 国家标 准 G 0 6 — O O 婴 儿配 B17 5 2 L ( ( 丁作组 以我 国现 行 G 2 6 — 0 5 《 品中真 菌毒 素 方 食 品》 B 7 120 食 中豆 基婴 儿 配方 食 品 、 B 0 6 — O O 较 大 婴儿 G 177 2 L( ( 限量 》 为基 础 , 照本 次清 理 审查 的框 架体 系要 求及 G 和幼儿 配方 食 品》 中豆类 及大 豆蛋 白制 品为 主要 原 料 的 依 B 2 6 — 0 7附 录 F的食 品分 类体 系 规定 ,充 分 梳理 分 析 较 大 婴儿 和幼 儿 配 方食 品 、 B17 9 2 1 《 7 0 20 G 0 6 — 0 0 婴幼 儿谷 类 我 国现 行有 效 的食 用农 产 品质量 安全标 准 、食 品卫 生标 辅 助食 品 》 中黄 曲霉毒 素均 定 为 0 g g . / 。因 此 , 次 修 5 k 此 准 、食 品质 量标 准 以及 有关食 品的行业 标 准 中强制 执行 订 也 对婴 幼 儿 配方 及 辅 助 食 品 中 黄 曲霉 毒 素 B 限量 做 . 的标 准 中真 菌毒 素的 限量指 标 , 出相 关标 准 的交叉 、 提 重 相应 的调 整 , 即定为 G05 gk 。 . ̄ /g 复、 矛盾 或缺 失 等 问题 , 交详 细 的 比较 结 果 , 比较分 提 并 ( ) 曲霉 毒素 M1 二 黄 析 C C、 A 欧盟 、 澳新 、 日本 、 国 、 美 香港 、 台湾等食 品中 的真 目前世 界各 国对黄 曲霉 毒素 M 两种不 同意见 , 有 以 菌 毒素 限量标 准 的制标 情况及 其规 定 .根据 我 国食 品 中 欧 盟一 些 国家 为 代 表 提 出乳 中黄 曲霉 毒 素 M, 限量 为 的 真 菌毒 素 的监 测结果 ,结合我 国居 民膳 食 真菌毒 素 的暴 O0 1 /g 另一 种 意见 是 以美 国 、 .5 g ; xk 日本 等 国提 出 05 g g .t /  ̄k 露 量及 主 要食 物 的 贡献 率 ,对 于 有 P WI D T / I的真 菌毒 的指标 。J C A第 5 T EF 6届会 议 报告指 出黄 曲霉 毒 素 M 为 素 .重 点 关 注 暴 露 量 占 r 厂D O WIr I 1 %与 5 %以上 的食 00 t/ g和 05 g g这 两 个 指 标 在 致 癌 性 方 面之 间 并 .5 g  ̄k .I / xk
关于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
关于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过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严格审核,现决定扩大以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1. 二氧化硫等20种食品添加剂
2. 食品营养强化剂1,3二油酸-2-棕榈酸甘油三酯
3. 将硫酸铜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
以上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在使用范围内,将会有更广泛的应用,以满足食品生产的需要,并确保食品的安全与质量。
特此公告。
附件: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
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XXXX)(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以下简称“GB2760”)经过多次修订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基础标准,其对于规范我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及科学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对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章和公告。
此外,国际食品添加剂编码系统对部分食品添加剂的编号进行了更新。
为了使该标准能够更好的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充分保护消费者健康,更好适应我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及监管的实际情况,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GB2760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国卫办食品函[2016]1358号),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参与了此次修订工作。
主要起草人:张俭波、王华丽、张霁月、丁绍辉、薛毅、张九魁、岳增君、杨永兰、刘振宇、梁淑珍、李岩等。
2016年评估中心接到任务后组织上述单位成立修订起草组,起草组梳理了GB2760-2014查询方式、食品分类及标准实施后反映出的问题,对比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他发达国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及最新进展,认为GB2760-2014基本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附录A的规定复杂、表A.1、表A.2和表A.3的关系复杂,查询不方便;二、标准发布之后,国家卫生计生委陆续发布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公告,标准使用者查询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查询公告内容,使用不方便,需要将公告内容纳入标准;三、根据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进展,标准部分技术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四、部分食品分类需要进一步完善;五、部分标准内容需要勘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编制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规范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的各种情况,避免因对标准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投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启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了标准修订。
标准修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避免食品标签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是总结归纳GB7718-2011版实施以来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标准问答、标准解释、书面咨询答复中相应内容。
三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并注重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协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于2016年11月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017年1月正式启动。
2017年2月,分别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者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各界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并征集因食品标签引发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审判案例。
2017年4月,修订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意见征求会,介绍标准修订主要思路、工作进展,并听取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行业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次召开工作组会,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2018年2月、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市场监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讨论标准草案。
食品级无水硫酸铜企业标准
食品级无水硫酸铜企业标准以下是食品级无水硫酸铜企业标准的参考内容:
1.产品名称:食品级无水硫酸铜
2.化学名称:无水硫酸铜
3.分子式:CuSO4
4.分子量:159.62
5.外观:蓝色结晶粉末
6.质量指标:
项目指标要求
无水硫酸铜含量(CuSO4)≥99.5%
重金属(以Pb计)≤0.001%
砷(As)≤0.0002%
氯化物(Cl)≤0.02%
铁(Fe)≤0.001%
7.用途:
食品级无水硫酸铜主要用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领域。
8.包装/存储:
食品级无水硫酸铜应采用塑料桶、内衬塑料袋装,每桶净重25kg,存放于低温、阴凉、干燥处,避免日晒和雨淋。
以上只是食品级无水硫酸铜企业标准的基本参考内容,具体标准可能因生产企业和国家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选购和使用该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其生产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提示,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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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铜》(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起草过程1 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根据卫生部下达的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有关要求(计划编号:20100102),2010年~2011年完成食品添加剂硫酸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2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本标准由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深圳危险化学品处理站有限公司、诸暨丰盈化工有限公司、诸暨市化工研究所共同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凤鑫、温炎燊、彭义华、傅杏新等。
主要承担的工作:参加标准制定各阶段召开的工作会议,负责制定标准各阶段相关文件起草编写工作(包装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上报材料等),承担标准制定过程中质量数据、试验数据的累积和试验工作。
3 简要起草过程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接到制标任务后,查阅了国内外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生产、使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并广泛征求对修标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文献小结。
2010年10月,在江苏省溧水市召开了制定标准工作方案会,到会的有4家生产企业和1家用户,会上各单位对国内外标准、产品分类、指标和试验方法进行了认真地分析。
确定了食品添加剂硫酸铜国家标准的指标项目和试验方法等内容,提出了工作方案。
会后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进行了试验工作,并对本厂产品进行了质量考核。
2011年5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制说明及其附件。
7月~8月在行业内部进行了征求意见,共向17家单位征求意见,包括国内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大专院校和用户等。
收到4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其它委员、生产企业和用户未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011年8月在甘肃省西宁市召开了该标准的预审会,到会的有2家企业,会上根据前阶段收集到的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审阅,提出了预审会修改意见。
会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本标准于2010年立项,当时查阅到食品添加剂硫酸铜相关的我国标准有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该标准中规定硫酸铜作为矿物质类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可以在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和饮液中添加使用,其主要作用为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
本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铜符合GB 14880-1994的规定,可在乳制品、婴幼儿食品和饮液中添加使用。
2011年6月20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增加了硫酸铜,在“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规定可以在葡萄酒的加工工艺、皮蛋的加工工艺中作为澄清剂和熬合剂使用。
由于GB 2760实施的较晚,在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过程所接触的企业的产品还没有作为澄清剂和熬合剂使用。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经查阅资料,收集到的国外标准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美国食品化学法典-第七版(以下简称FCC7,同时还收集到国内企业的产品规格。
CAC规定硫酸铜在食品中的用途是杀菌防腐剂和固色剂,设置了硫酸铜、酸度等8项指标。
FCC7中规定硫酸铜在食品中的用途是营养强化剂,与我国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是一致的,FCC7设置了硫酸铜含量和硫化氢不沉淀物、铁含量、铅含量4项指标。
国内的企业标准主要是依据USP(美国药典)进行设置的。
CAC标准虽然设置的指标较多,但用途与我国标准不同,且铅含量指标较为宽松。
FCC7规定的用途与我国标准相同,指标设置合理。
经分析对比,FCC7指标设置合理,与我国标准较为接近,因而本标准确定采用FCC7。
四标准的制、修订与起草原则1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2 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3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4 符合用户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对外贸易。
五确定各项技术内容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1 标准涵盖产品种类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企业生产的硫酸铜产品为五水硫酸铜,GB14880—1994规定铜的来源可以为五水硫酸铜或无水硫酸铜,五水硫酸铜作为主打产品所有企业都在生产,无水硫酸铜基本没有企业生产,因此本标准确定只规定五水硫酸铜一个品种。
2 指标项目的确定FCC7设置了硫酸铜(CuSO4·5H2O)含量、硫化氢不沉淀物含量、铅含量、铁含量4项指标,本标准指标等同于FCC7。
3 指标要求的确定确定的指标要求见附表1。
3.1 硫酸铜含量FCC7规定硫酸铜(CuSO4·5H2O)含量为98.0%~102.0%,本标准确定该项指标等同于FCC7。
3.2 硫化氢不沉淀物含量从FCC7的检验方法分析,该项指标主要控制的离子有:钾离子、钠离子、镁离子、铵离子、钡离子、铝离子和钙离子。
FCC7规定该项指标为不大于0.3%,本标准确定该项指标等同于FCC7。
3.3 铅含量铅含量是重要的有害杂质指标,其含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硫酸铜产品食用安全性。
FCC7设置为不大于4mg/kg,本标准确定该项指标等同于FCC7。
3.4 铁含量FCC7设置为不大于0.01%,本标准确定该项指标等同于FCC7。
3.5 砷含量FCC7未设置该项指标,起草单位在预审会时考虑到铜精矿中伴生砷元素,因此提出对砷含量进行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保护人身健康具体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标准根据目前国内食品添加剂标准对砷含量的普遍要求,设置砷含量指标要求为不大于3mg/kg。
4 试验方法的确定本标准确定的试验方法见附表2。
4.1 硫酸铜含量的测定FCC7采用碘量法测定。
在微酸性条件下,试样中加入的适量碘化钾与二价铜作用,析出等当量碘。
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滴定析出的碘,以淀粉为指示剂,由颜色的变化来判断终点。
测定中硫氰酸盐与碘化铜反应,生成溶解度更小的硫氰酸铜,消除了碘化铜对碘的吸附,使测定结果更加正确。
该方法为测定硫酸铜含量的经典试验方法,本标准确定采用该方法。
在实际检验中发现FCC方法中使用的是固体硫氰酸铵,而企业多使用是溶液,因此做了固体与溶液的对比试验,试验数据见下表:样品的测定结果基本一致。
引起5个样品结果差别较大的原因应该是液-液反应体系较固-液反应快,当加入固体硫氰酸铵时,如果反应时间不够有可能造成反应不完全而使测定结果偏低,另外5个结果较接近的样品应该是两种体系都反应完全的结果。
综合分析本标准确定使用液体硫氰酸铵。
4.2 硫化氢不沉淀物的测定FCC7规定的方法是:用稀硫酸溶解试样,将试样溶液加热至70℃后通入硫化氢气体,使铜盐等可与硫化氢产生沉淀的离子完全生产沉淀,定容后进行干过滤,一定体积的滤液蒸发至干后于800℃±25℃下干燥15min,经冷却称量残渣的质量,计算确定硫化氢不沉淀物含量。
该方法经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处理站有限公司验证数据如下:结果平行性较好,该方法基本可行,分析个别数据平行性不好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干燥时间太短,致使一些样品没有完全干燥,根据工厂分析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干燥至质量恒定,时间应该要1h,因此本标准对FCC7的方法进行了适当修改,将干燥时间15min改为了干燥至质量恒定。
在实际测定中为了减少硫化氢气体的消耗量可以将几个吸收瓶进行串连,尾气用饱和硫酸铜溶液吸收。
这样即可以节约硫化氢气体的用量还可以避免多余的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和人员的伤害。
4.3 铁含量的测定FCC7规定采用硫氰酸铵限量目视比色法,该方法用于铁含量的测定步骤较为简单,但在铜盐中需要采取与主体分离后才能进行测定。
由于铜盐本身带有颜色,因此铁含量的测定一般也不能直接采用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铁含量还可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或ICP-OES法进行测定,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用FCC7 中规定的方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及ICP-OES内标法三种方法进行了对比试验,FCC7中规定的方法与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的测定效果一般,ICP法的测定结果平行性较好,现将几各方法的测定结果列于下表。
的测定结果较为接近,FCC7规定方法的平行性稍差,但用于日常检验还是能基本满足要求,因此本标准确定采用两种方法:FCC7规定的硫氰酸铵限量目视比色法及ICP内标法,以ICP内标法为仲裁法。
4.4 铅含量的测定FCC7规定采用APDC萃取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用FCC规定的方法对硫酸铜样品进行了检测,发现无硫酸铜基体的工作曲线溶液系列的回收率和线性非常好,得到的曲线相关性很高。
但具体到做硫酸铜样品时发现铅并没有被萃取到有机相中,随后的加标回收试验也证实了这一点,将萃取后的溶液在ICP-OES上检测出主体成分为铜离子。
通过查阅了相关资料了解到铜离子与APDC也会发生络合反应,因此该方法不适用于硫酸铜中铅含量的测定。
查阅到其他有关铜化合物中测定铅含量的标准GB/T 5121.3-2008《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铅含量的测定》,该标准中采用铁盐沉淀分离-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铅含量,本标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进行了测定,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处理站有限公司测定结果及加标回收率见下表:测定结果较为准确可靠,本标准确定采用该方法进行测定。
4.5 砷含量的测定砷含量可以采用砷斑法。
试样经碘化钾预先处理,消除了铜离子的干扰。
在酸性溶液中,以碘化钾、氯化亚锡将高价砷还原为三价砷,三价砷与新生态氢作用生成砷化氢气体,在溴化汞试纸上形成棕黄色砷斑,与标准砷斑进行比较。
砷含量的测定还有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限量比色法,该方法的问题主要是用到有毒的三氯甲烷或吡啶试剂,容易对操作人员和环境造成污染,因而一般不进行采用。
生产企业目前还使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测定砷含量,该方法能得到准确的分析数据,对该方法进行了加入回收试验,回收率在93.3%~100.0%之间,测定结果准确、可靠。
考虑到砷斑法经生产厂多年使用,仪器和操作都相对简单,结果也较准确,因此本次修订标准确定采用砷斑法和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进行并列,以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为仲裁法。
对比试验见下表:六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附《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2011年5月由负责起草单位提出了标准征求意见稿(草案)、编制说明及其附件,寄给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七标准实施日期和实施建议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 产品性质及用途本产品为亮蓝色不对称三斜晶系结晶或粉末。
相对密度2.284,易溶于水(0℃时31.6g/100mL 水,100℃时203.3g/100mL水),微溶于甲醇,不溶于无水乙醇。
在45℃失去两个结晶水,110℃失去四个结晶水,250℃以上将失去全部结晶水则形成白色强烈吸湿性无水硫酸铜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