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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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三)学籍管理、学位授予按《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者社会公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非法宣传品或未经批准的校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哗不听劝阻的,或者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在教室开展非教学活动,扰乱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或为他人代上课、代点名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在校生在校内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针对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学杂费者,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因欠费违
反《某某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按照相关条款处理。
(八)当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1.学生成立社团未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注册、年检制度;2.学生社团未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活动;3.未经学校批准邀请校外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的;
给予社团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以下处罚,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集体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大,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巨大,或者屡次盗窃,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含私刻公章、伪造文件、档案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发生夜不归宿或者晚归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同意擅自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经常在就寝时间内玩游戏、看影视录像,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