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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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鞍政办发〔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及指导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二、主要职责(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的建议;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协助市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承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规应用解释、市政府规章解释工作;研究提出市政府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方案或意见。

(四)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量权;审核市直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之间、市直部门之间、各县(市)区政府与市直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于2004年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对于规范政府工作、完善政府决策程序、提高政府工作执行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两次下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补充规定,对政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务实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鞍政发〔2004〕30号)做补充规定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类会议(一)规范市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讨论、决定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岗位干部;讨论、研究市政府系统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研究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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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鞍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挂鞍山市政府研究室、鞍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鞍山市营商环境监督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四)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五)审核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请示、报告市政府的工作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上级机关的来文、来电及领导的批示。

(六)负责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督查及信息反馈,负责市政府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工作联络。

(七)负责收集、处理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动态的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鞍政公开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公开办[2012]4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市(中、省)直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012年5月31日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社保、医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保、广播电视、环卫、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三)金融、保险、烟草、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四)食品药品、农用物资、就业服务、物业管理、社会救助、中介组织、慈善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五)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1•【字号】鞍政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鞍政发〔20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已经2005年12月8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鞍山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为建立健全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现将鞍山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一)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在权限范围内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二、市经委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纳入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

三、市教育局(一)负责幼儿园、学校和校办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学校、幼儿园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市科技局(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列入市科技发展规划中。

(二)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加强安全科技应用研究,对申请、申报的安全科研项目予以立项。

五、市民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宗教重点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六、市公安局(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鞍政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9日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审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鞍政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9日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组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

2.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强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出资公司股东职责,维护国有股东合法权益。

2.加强对市属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的指导。

3.强化国有资本运营职能,健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

4.加强经济运行分析、调度,建立健全经济运行工作机制。

5.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代行管理集体企业资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57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9【实施日期】2015.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9日鞍山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统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创新统计调查。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制定全市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依法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2•【字号】辽政办发[2000]43号•【施行日期】200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4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辽宁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审计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交由省财政厅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组织对省内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离任厂长(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市、县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经济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省辖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1•【字号】鞍政办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一日鞍山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和各级领导了解情况、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服务的参考信息。

凡与政府工作和决策相关的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政策性、前瞻性、动态性、预见性信息,均属政务信息收集范围。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整体服务功能。

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为各级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13•【字号】鞍政办发〔2017〕121号•【施行日期】2017.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13日鞍山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的批复》(辽政〔2017〕147号),设立鞍山市行政审批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划转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员会、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1个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公共服务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城建交通、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教育卫生、商务贸易、农业水利、社会事务等管理领域部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权力的行使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鞍政办发〔2015〕73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8日鞍山市科学技术局(鞍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局,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科技成果鉴定职权。

2.取消专利广告认定。

3.取消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4.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群的指导职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群成为引领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先导区。

2.加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服务业职责,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积极推动传统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

3.加强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职责,为全市科技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切实提高科技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科技创新宏观战略,协调落实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负责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鞍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详见附件);(二)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和正式文本;(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五)集体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1•【字号】鞍政办发〔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3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1.10【实施日期】2017.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鞍山市公务员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2.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3.取消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

4.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5.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省属驻鞍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

2.高校毕业生见习审核,此项工作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

3.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审批。

4.技工院校设立审批。

5.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划;拟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公务员制度;拟定全市公务员管理单项法规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4•【字号】鞍政办发〔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4日鞍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民政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2.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和跨区域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

3.取消市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4.取消社会团体、非公募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市)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下放至所在区域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2.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

3.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全市城乡困难家庭财产核对体系建设工作。

2.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3.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4.涉外、涉港澳台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8日鞍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县政府审核机构,负责审核拟以本级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
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6]98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0
【实施日期】200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鞍山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7)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7)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鞍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鞍山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和《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我市城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具体补贴标准及工作要求如下:一、依据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限额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限额标准内住房面积采暖费,个人承担15%,其余85%按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计算给予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自2003年1月份起按月发放。

(一)补贴基数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热电联产供暖以及采用电、燃气供暖70元/月,余热水供暖52元/月。

(二)补贴系数1.干部的补贴系数:科级以下干部1;科级1.12;处级1.47;局级1.82;市地级2.28。

2.专业技术人员的补贴系数:中级以下职称比照科级以下干部;中级职称比照科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处级;正高级职称比照市地级。

3.工勤人员的补贴系数:高级技师比照处级;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比照科级以下干部;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0.71。

4.离休干部的补贴系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116;“九三”前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232;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补贴系数为职务(职称)对应的补贴系数加0.348。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9•【字号】鞍政办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吴开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李宏振: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国企国资改革发展、统计、国防动员、信访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应急局、统计局、国防动员办(市人防办)、信访局;协助市长分管市审计局。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编办、市委党校、各民主党派、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鞍山调查队、省统计局鞍山调查队、鞍山军分区,鞍钢集团公司、市粮食储备集团、鞍勤集团、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铁塔鞍山分公司(通管办)、中央储备粮鞍山直属库有限公司。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祁焱:负责商务、金融稳定、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负责同志推进国企国资改革发展、双鞍融合等工作。

分管市商务局、金融发展局、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市贸促会(国合办)、工商联、侨联、友协,市烟草专卖局、鞍山海关、中石油鞍山分公司、中石化鞍山分公司,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鞍山银保监分局、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驻鞍山联络服务处、鞍山银行,驻鞍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

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刘红强:负责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建设、行政审批、大数据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营商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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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5]58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9日
鞍山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审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和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市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县(市)区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6.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7.市直部门、县(市)区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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