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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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河南省政府投资条例ppt

【全新】河南省政府投资条例ppt

前言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 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 日起施行。
目录 contents
第一部分《政府投资条例》 解读 第二部分《政府投资条例》 全文
PART.01 第一部分
《政府投资条例》 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 解读
制定政府投资条例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 轨道,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 《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
《政府投资条例》 全文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 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 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政府投资条例》 全文
第七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 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 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政府投资条例
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3年6月21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公告《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8月1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市监察、审计、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国资、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统筹规划、注重效益;(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四)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适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以下领域:(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三)保护和改善环境;(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项目决策和审批第八条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韩志峰年月日我主要和大家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谈一谈《条例》的特点;二是分四个专题介绍一下对《条例》主要条款的理解;三是针对《条例》公布后,有关方面关注的热点和提出的疑惑,归纳了四个要点,作进一步的说明。

一、《条例》的特点(一)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大家都知道,改革开放特别是年《投改决定》颁布以来,我国实行了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投资体制改革,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号),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在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方面成效显著。

近年来企业投资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民间投资保持在以上。

《条例》着眼于巩固改革成果和继续深化改革,对坚持改革方向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为坚持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条例》严格限定政府投资范围,在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强调政府投资不能越位,必须牢牢把握“有所不为”的边界,集中于“市场失效”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投资机会,不与市场主体争利。

二是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处理好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项目”。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考虑到公共领域项目具有成本较高、盈利能力不足的特点,政府要采取灵活的投资方式带动社会投资,扩大社会投资范围,增强社会投资动力,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三是遵循“竞争中性”原则,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 规定
目录
01 公告
03 修改的决定
02 修订条例 04 修改的决定2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14年8 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4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4条,自2015年1月1 日起施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修改的决定2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 规作如下修改:
十一、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决定》修正。
公告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4号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经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8日
修订的条例
(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 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3月17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更好保障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决定对投资管理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一、规章(一)《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7号)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3.将第五条修改为:“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投资项目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还应当遵守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权限,相应履行对投资项目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核准和备案范围)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核准目录》)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备案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第七条(核准和备案机关)依据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事项。

第八条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

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10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投资计划第四章实施和管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立项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拟建内容、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六条。

二、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节能等手续。

”三、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以及开展后评价工作时”,“咨询、评估”修改为“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增加第二款:“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组织专家论证。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审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除本条中“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

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制度。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ppt课件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ppt课件
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决策的依据:开展政府投资行为,必须符合上述规划及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与当地财政情况相适应,且不得存在违规举借债 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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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2.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审批制度更规范)
《条例》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 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以往年份情况来看,在地方年度政府项目投资计划发布之后, 年中经地方人大批准之后可进行调整。
由于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这意味着 由于政府财力有限的地方区域,未来建设项目可能会大幅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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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例》实施对投资业务影响 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和方向将有所侧重
根据《条例》界定的政府投资范围,未来在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上,更 多地会向具有非经营性质的公共设施项目倾斜;
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 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额作出了限制,而且明确是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其 他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依据,进一步强化了通过概算控制投资规模的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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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重点内容解读
3.建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制度(年度计划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目与经营性项目的捆绑立项,将生态保护修复可与土地开发、产业发展、
城市建设、乡村振兴有机结合,实现以丰补歉,通过生态保护与产业协同
发展推进项目可持续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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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投资运作建议

精品解析:统编版(2019):必修三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单元测试题(解析版)

精品解析:统编版(2019):必修三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单元测试题(解析版)
①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企业经营的自主权
②坚持求真务实,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③转变职能,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④推进依法行政,着力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
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
【答案】C
【解析】
【详解】①④:材料没有涉及简政放权,也没有涉及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故①④不选。
②③:必须广泛征询企业或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为政策实施预留合理缓冲期,以确保涉企政策不脱离企业经营活动实践,体现了坚持求真务实,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故②③正确。
④: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最根本保证,④排除。
故本题选D。
【点睛】
5. 从“航班信息变更”到“银行卡透支”,从“冒充亲友请求汇钱救急”到“冒充公检法调查”……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时常发生在生活中,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中国信息网络主管部门一再因电信网络诈骗问题遭到媒体炮轰,政府公信力也由此遭受质疑。面对层出不穷的电信网络诈骗事件,政府必须( )
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单元测试题
(满分:100分;时间:90分钟)
一、选择题(本题24小题,每小题2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党和国家更加重视依法治国在工作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这表明( )
A. ①②B. ①③C. ②④D. ③④
【答案】D
【解析】
【详解】①②:材料没有涉及参与人大立法,也没有涉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故①②不选。
③④:根据规定,个人或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都将面临处罚,这表明公民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必须要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故③④正确。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府〔202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依法理顺我市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增强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作用,提升我市政府投资的质量效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夯实决策基础,提升政府投资效能按照《条例》中政府投资决策相关条款明确界定的政府投资范围,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结构。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谋划论证。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全面推进分行业领域近期实施计划制定工作。

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穗府〔2018〕12号)、《广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穗府函〔2019〕19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所辖领域项目的整体谋划,重要行业领域联合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近期实施计划草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2.近期实施计划应对所辖领域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短板进行分析,并相应提出近期总体建设目标、资金需求及建设项目清单,项目类型包括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及续建项目。

近期实施计划实行滚动评估和定期修编,确保项目的可实施,并与资金保障有效衔接。

修编中若有新增项目,其程序及要求与原编制程序及要求相同。

3.拟纳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前期项目,应参照项目建议书深度编制,重点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具体包括以下方面:是否符合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对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改善社会民生等的支撑作用;项目建设的紧迫性和适度性;分析建设需求及适用标准;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出拟建地点并摸查实施条件;初步分析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引导社会投资及优化供给结构的作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14日政府投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

辽宁省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政府投资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辽宁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四)政府担保的贷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凡有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都是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严格遵守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投资调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和政府财力可能,研究提出适度的政府投资规模,保持政府对投资领域的必要调控。

第六条〖资金投向〗政府投资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七条〖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省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投资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第八条〖投资方式〗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审批权限的一般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分别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赣市府字〔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等4个文件作出的简化政府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有关文件简化政府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一)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22号)第(十二)条“对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类项目(需申报国家、省投资计划的项目除外),实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审批‘两步并一步’的程序,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规定。

(二)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投资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54号)第一条“简化政府投资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步走’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并估算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下同)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估算总投资1500万元(含15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对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之规定。

(三)停止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本级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7〕40号)第三点第3条“中心城区年度项目计划中由市本级政府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用技术项目,程序从简,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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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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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总体架构。

国家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国标准统一、全流程网上办理,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二是明确一体化在线平台建设管理的推进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牵头推进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建设一体化在线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

三是明确政务服务原则上应在线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四是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基本要求。

建设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政务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另行提供;政务服务机构不得将企业和群众提交的办事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五是明确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政府投资条例》公布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二是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是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

四是明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相关要求。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五是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规定》共分为3个部分,6章35条。

第一部分是总则,即第一章共5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督察主体等。

第二部分是分则,包括第二至第五章共28条,主要对督察工作作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

第二章“督察对象和内容”,规定对地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行督察的主要事项。

第三章“督察组织实施”,规定督察计划、督察方式、督察措施、督察反馈和整改、督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督察工作机制。

第四章“年度报告”,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范围、内容、公开、评议等问题。

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追责依据、追责事项、追责方式、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问题。

第三部分是附则,即第六章共2条,主要规定相关补充事项。

考虑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为了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与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督察工作的协调统一,将其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督察工作体系,《规定》确定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增加了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

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

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发布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发布。

《意见》确定的主要目标是: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

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建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能力明显提升,农村产权保护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乡村治理体系不断健全,经济发达地区、都市圈和城市郊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城镇化进入成熟期,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

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全面形成,城乡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

城乡全面融合,乡村全面振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

《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要点》提出五方面重点工作:一是着眼稳定预期,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围绕2019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以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任务为重点,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政策措施。

二是强化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

提高宏观政策预调微调透明度,出台和调整相关政策要加强与市场的沟通,主动向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问计求策,使各项政策更接地气、更合民意。

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系列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

三是聚焦政策落实,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加强和深化三大攻坚战领域、“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四是优化服务功能,加强公开平台建设。

五是提升工作质量,完善公开制度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严格落实把政务公开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且分值权重不低于4%的要求。

第 4 页2019/5 工作指导 总第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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