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处分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款给予处分;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分则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管理办法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创业保留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维护教育公平、公正,服务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休学第一条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对专科专业规定学制为准,一般为3年。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教育部规定的学制延长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参军保留学籍除外。
第二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休学:(一)因病经当地二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一学期停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一者;(二)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出国出境者;(四)不适应校园生活、不适应课程学习者、厌学者;(五)结婚生子者;(六)需照顾家人者;(七)创业者;(八)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条休学学生需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发放《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休学决定通知书》,学生持通知书方可休学。
第四条学生休学(创业休学除外)期限一般为1年,1年后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的,于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延休手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五条创业学生经申请由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审核符合创业条件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次数为1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章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第六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持《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七条新生因其它原因(限因病、照顾家人、结婚生子、创业)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同意持《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2年。
第八条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在学院办理保留学籍手续,持《济源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学籍决定书》保留学籍,学院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规定
第一章种类
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处分学生设置6到12月处分影响期: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处分影响期满后无违纪违规现象的,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被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打架或促使打架事态扩
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
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我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令第4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 379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评先评优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各类实习实训与毕业设计等),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方式可以分为:项目考核、机试、笔试、实践操作、论文、报告、在线考试及其他等,具体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比例分值、评价标准等要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
学院鼓励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探索尝试不同的课程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改革的,需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前两周内要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三章命题与资料管理第七条笔试考核的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考核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课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笔试考试要求A、B 两份试卷,试卷重复率不超过 10%,每份试卷均应按要求编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笔试试卷的阅卷采用流水作业。
笔试试卷批阅、登分完成后,要重新装订装袋,试卷袋内资料包括试卷、平时成绩单、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教师的《课程总结表》由系部集中收集保存。
第八条实践操作考核的要求有考核试卷,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考核学生的基本技能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一、指导思想为了培养品德高尚、成绩合格、技能精良、身心健康的优秀职高生,规范我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xxxx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二、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的类别及处理程序。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①批评教育;②通报批评;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7档。
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对违纪学生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供书面材料,包括调查材料、证明材料等,政教处填写《学生违纪档案表》,进入学生档案,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配合教育。
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要求学生写出保证书。
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半天内必须由家长带离学校。
所有违纪学生的材料一律由政教处负责归档保存。
三、违纪行为及处理原则(一)对打架斗殴、聚众滋事者的处理:1、对肇事者的处理:①用语言污辱或用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②引起打架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打人者的处理:①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打人致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手段恶劣或致伤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③寻衅、报复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对组织及策划打架、打人者的处理:①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对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者的处理:持械打人、结伙打人视后果加重一级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参与者根据情节按比例分担。
6、若在校外打架,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中专中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中专中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加强校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一.总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目的在于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规范行为,努力成才。
二.学生教育处理类型及纪律处分等级1:批评教育分两种(1)口头批评:不行形成书面材料,只点名现象和事实,受到口头批评的学生,扣除操行分2分,(2)通报批评:形成书面材料,张榜公告受到通批评的学生扣除操行分1~5分。
2:纪律处分六个等级(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六)开除学籍三.违纪处分规定(一)旷课凡旷课都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一期旷课节数在10节一下者。
按《学生操行成绩量化规定》扣其操行3分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以上不满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0节以上不满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不满5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不满92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2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注:上午4学时,下午2学时,晚自习2学时,一天按8学时计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比照学习时间以旷课来处理)(二)作弊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竞赛等,不按规定进行,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成绩和名次,均为作弊行为。
1、考试作弊或参与作弊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原则上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竞赛中作弊者,除取消成绩和名次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骂人,侮辱他人人格、败坏集体荣誉1、侮辱老师、管理人员、学生管理干部,拒不接受教育以及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恶语中伤,用QQ网络等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用各种方式败坏集体荣誉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打架对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殴打他人,除按过错责任赔偿医药费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界首市高级职业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处分办法: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习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尚不够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除进行思想教育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为六个等级:警告(扣1分)、严重警告(扣2分)、记过(扣4分),留校察看(扣6分)、劝退学(扣7分)、开除学籍(扣8分)。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细则: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15节以上的(迟到或早退2次作旷一节课论处);(2)不佩戴胸牌强行进入校园或佩戴他人胸牌进入校园的;(3)在校园内不佩戴胸卡、仪表仪容不合格1的;(4)内宿生不按时作息的;(5)内宿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6)内宿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串门(到别的宿舍聊天),有违反此规定的;(7)内宿生不按照宿舍管理条例摆放物品,宿舍值日生不履行职责的;(8)晚睡或其他休息时间,男女生在校园闲逛、谈恋爱的;(9)在宿舍内或走廊上打球的;(10)在宿舍内停放车辆的;(11)上课时间学生穿拖鞋、奇装异服或佩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染发的,女生汤发、染发、涂指甲的;(12)学生因迟到或逃学不接受批评教育的;(13)休息时间(中午12:30—2:00,晚上11:30—零晨6:00)在食堂、小买部和校园内逗留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25节以上的(2)上课时间(包括早读、电脑课、体育课、自习课、下午班会、劳技课及晚修时间)学生在校园游逛、在小卖部逗留或在宿舍睡觉的;(3)内宿生没有按时作息的,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外大声喧哗、下棋、打牌或打球的(值勤人2员可以没收棋、牌和球等);(4)禁止学生骑摩托车,学生骑摩托车到学校的;(5)严禁学生下水利沟游泳或洗澡,有其行为的;(6)严禁学生攀爬树木、门窗、墙、护拦、楼梯扶手,有其行为的;(7)上课和晚修时间没向班主任或学生科请假随意走出校门的;(8)在宿舍内、楼道、楼梯的墙壁上乱写乱画的;(9)超时晚归学校,有其行为的;(10)在女生(男生)宿舍逗留、闲逛、挑衅或戏弄女生(男生),有其行为的男生(女生);(11)在考试期间,故意提前交卷,在校内起哄、喧闹或在考场上作弊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我院校风校纪建设,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分则第五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二)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三)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六)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关机关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一)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对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一)组织、带头罢课、罢餐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谩骂、威胁师长、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殴打师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撕毁学院处分通告、布告、重要通知等,给予警告处分;(五)在公众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校园欺凌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偷盗、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抢劫、抢夺、勒索财物者,除退还财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者: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2.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聚众赌博者:(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多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予以赔款,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监控、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破坏消防设施,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故意损害图书、教学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故意破坏国旗、国徽、校旗、校徽、雕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寓楼、留宿,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等导致险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在宿舍内抽烟、使用明火、焚烧垃圾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公寓楼内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向楼下抛掷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私藏违禁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酒瓶、刀具、仿真枪械以及其它有伤害性的器具),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十)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品行不端,有损大学生形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所得款项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行公务者,应给予批评教育。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
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酒后滋事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院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翻越围墙、栏杆、阳台、门窗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对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无故旷课或不参加学院及各系部组织的正常活动,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旷课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课处理,一门考试按2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在信息网络上有违纪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一)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参与非法经商、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一)处分审批权限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2.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3.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4.开除学籍处分以下由学生处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5.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并监督改正;(二)处分报批程序1.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事件调查表》、《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情况陈述表》等有关材料。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意见,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后附陈述材料及佐证材料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研究决定后,下发处分文件和出具《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并将相关佐证材料移交系部留存。
3.学院对学生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4.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系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填写《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单》,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学生本人;(2)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3)已离校的,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4)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解除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一)受处分人在处分影响期到期前,个人应当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二)由受处分人所在系部提供相关资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批、备案;(三)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本人。
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者;(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者;(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者;(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