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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

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

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14•【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施行日期】1996.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边境口岸地区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边境口岸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口岸所在地的边境管理区。

第三条凡在我省边境口岸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边境口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边境口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镇)环境定量考核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绿化美化环境产业、旅游产业和生态农业;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边境口岸地区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配套建设垃圾清扫、收集、储存、运输、处置设施,及时清运、处置建设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防治环境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填埋垃圾。

第八条从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无污染或者少污染的要求;对其产生的污染,境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未经批准禁止从境外引进废弃的车辆、机械在境内拆卸、改造。

第十条禁止向国际河流及其支流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油类、酸类、碱类或者剧毒废液等污染物质。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序号项目名称国外贷援款机构项目执行单位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西藏发展与扶贫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项目合同管理不规范,涉及金额23.63万元。

已整改。

项目单位将进一步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2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淮河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根据项目办第四季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综合支付报告不能准确反映咨询服务活动的情况,涉及金额31.75万元。

该项错报不影响2011年度综合支付报告的整体公允性。

项目单位将在以后年度加强财务管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建立普惠制金融体系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编制的项目支出明细账中个别支出分类不准确,涉及金额100万元。

项目单位将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中国含滴滴涕三氯杀螨醇生产控制和综合虫害管理技术应用全额示范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沾化县子项目财务管理不规范,项目支出157.22万元全部使用现金支付。

项目单位已经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宁夏沙漠化防治及民生改善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项目单位未及时与宁夏自治区科技协会核对该项目政府分摊资金余额,涉及金额69.56万元。

已整改。

2012年4月,两单位已对相关资金余额进行了核对。

6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加强中国国际扶贫中心能力建设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2011年度,该项目国际、国内专家费用实际支出超出年度预算76.99万元。

已整改。

7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将风险管理纳入中国可持续发展主流的伞形方案项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个别子项目未单独核算,涉及金额1382.16万元。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精)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203(颁布时间) 19971203(实施时间)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基本民生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基本原则】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保护环境的义务和权利】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环境保护资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提升财税政策功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保护,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

第六条【环境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倡导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党校和行政培训机构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领导干部的环境素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管理,维护全省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本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目的、原则和责任,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有关制度和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保护全省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应当贯穿于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全过程中。

全社会都应该重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并贡献力量。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权益。

第四条:国家、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环境监测和考核,提高环境保护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要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一票否决、多方参与”三个原则。

第六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各个行业单位必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对自己的污染行为进行自律,对现有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第七条:要加强对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禁止超标排放,逐步采取生态环保措施,除非否则不得使用贡献于环境污染的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要鼓励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环保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环境科学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合法、有效的处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环境。

本条例的实施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和要求,努力打造云南省更加美好的生态环境,让全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省经济和民生的持续发展。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监督。

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

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V1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为了加强云南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云南省政府制定了《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下面我们来仔细解读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该办法的总则主要规定了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重要性及目的,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程序和原则等。

二、项目申报该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要按照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需求,制定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批。

项目申报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经费预算等。

三、资金管理该办法规定了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的资金来源、分配标准、使用范围和管理程序等,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监督有力。

四、项目实施该办法规定了项目实施的具体要求,包括实施程序、重点工作和技术要求等。

同时还规定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措施、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和监督管理等。

五、奖励和责任追究该办法明确了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实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对在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办法。

六、附则该办法的附则主要包括监督管理、解释和生效日期等。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云南省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办法的严格执行,积极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来。

环境保护审计总结

环境保护审计总结

环境保护审计总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参与了环境保护审计工作,并且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和体会。

通过对相关企业和组织的审计,我深刻体会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本次审计工作主要涉及到环保政策的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以下是我对此次工作的总结和反思。

首先,环保政策的落实情况。

通过审核企业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实际操作,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并没有真正地将环保政策融入到其经营管理中。

一些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对于环保政策的认识和执行力度都不够。

这种情况提示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环保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推动企业将环保政策融入到经营发展战略中。

其次,污染物排放情况。

我们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核实。

尽管一些企业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但是在一些企业中依然存在着排放超标、未治理好的问题。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采取措施改善其排放情况。

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最后,环境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的环境管理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对于这些企业,我们应当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框架,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对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引导和监督。

只有建立和落实好环境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的发生。

通过这次环保审计工作,我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只有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不断推动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才能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环保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推动绿色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审计工作对于推动企业环保工作的开展、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6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

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

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04•【字号】云政发[1994]3号•【施行日期】199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云政发<1994>3号一九九四年一月四日)第一条为了保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推行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第三条“责任书”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方案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责任书”方案应当包括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各项内容和指标的分值分配,完成内容和指标的责任单位,考评标准四部分。

各项内容和指标应当附有年度计划。

第四条“责任书”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与省人民政府签订,每届政府签订一次,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在实施过程中,需对“责任书”内容和指标作修改时,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修改意见,送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或者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责任书”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为:(一)考核内容:1.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是否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投资是否按计划落实;2.环境保护机构、人员设置及环境保护经费、设备与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否相适应;3.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4.政府(行署)负责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安排布置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1.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大气、水环境质量达到的标准;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成绩;3.重点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治理立项数和完成数;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三同时”执行率;5.完成排污申报登记的企业占全部排污企业的比例,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数及其污染负荷占全部排污企业污染负荷的比例;6.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区水源地管理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7.造林面积及造林成活率;8.污染事故处理率。

云南环境科学研究院2017部门决算

云南环境科学研究院2017部门决算

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第一部分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基本情况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二、收入决算表三、支出决算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概况一、主要职能(一)主要职能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促进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为环境监督、环境管理、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决策依据。

开展环境监测及环境咨询服务,为改善环境质量、控制环境污染、进行清洁生产及环境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发展环保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技术保障,开展湖泊、河流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和管理研究咨询及工作设计施工。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二、部门基本情况(一)决算单位构成纳入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

其中:其他事业单位1个,即: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17年度末人员编制155人。

其中:事业编制155人,实有141人。

离退休人员104人。

其中:退休104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2017年度收入合计8250.24万元。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92.21万元,占总收入的41.12%;事业收入4818.42万元,占总收入的58.40%;经营收入39.61万元,占总收入的0.48%;比2016年度收入9179.67万元减少929.43万元,主要原因是: 财政保障性项目减少。

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一部分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单位概况一、主要职能:利用外资,促进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外资利用项目管理。

二、部门基本情况:我单位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10人,年初在职职工8人,8月调入1人,10月调入1人,年末10人。

机动车编制数1辆,年初6辆,2017年5月经云财资【2017】231号批复报废3辆,年末实有机动车3辆。

离退休人员3人,为退休人员。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基本支出情况(二)项目支出情况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90万元,占87.34%,公务接待费支出0.42万元,占12.66%。

具体情况如下: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90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90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

主要用于完成世行贷款云南城市环境建设项目等(相关工作范围)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42万元。

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0.42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接待人次160人,主要用于完成世行贷款云南城市环境建设项目等(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

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

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5年部门决算第一部分简要概况一、主要职能:(一)主要职能:利用外资,促进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外资利用项目管理。

(二)2015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1、督促加快世行贷款云南城市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一是协调加快待建工程合同的采购进程。

(1)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展和世行采购限额规定,组织州、市、区项目办和项目业主完成项目采购计划的年度更新,获世行审查同意。

(2)协调世行审查同意丽江垃圾填埋机械设备、丘北普者黑湖泊治理项目烂泥寨示范村、富宁普厅河支流治理工程等合同的评标报告,完成授标并开工建设或采购。

(3)协调世行审查同意昭通河道整治工程五个合同标段的招标文件,开展登报招标,目前评标报告提交世行审查中。

(4)指导滇池流域水污染物总量监控支持系统子项目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二是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1)协调项目业主和各级项目办配合世行完成项目实施情况的第九次综合检查,并针对贷款支付滞后的突出问题,根据世行检查团要求,配合编制了贷款支付行动计划。

(2)协调配合省审计厅开展世行贷款云南城市环境建设项目2014年度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

(3)组织咨询专家协助项目业主审查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开展现场考察,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或方案;协助项目办审核工程监理月报、支付证书和提款报账材料。

(4)按照世行检查备忘录要求,督促和指导滇池流域长期综合管理规划子项目业主认真审核咨询方的人月投入,在此基础上,省项目办进行了抽样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世行。

(5)督促相关项目业主认真落实世行检查备忘录的要求。

三是加快项目提款报账。

按照世行检查备忘录及支付行动计划,积极协调配合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准备已建和在建工程合同的提款报账资料,加快贷款支付进度。

四是认真履行《项目协定》。

(1)协调昆明市项目办组织当地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专题研究垃圾处理项目财务约文履行问题。

(2)组织州、市、区项目办和项目业主编制完成反映项目半年度进展的第八期《项目报告》,并按时提交世行。

云南环保合作协议书范本

云南环保合作协议书范本

云南环保合作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致力于推动云南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乙方在环保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合作开展环保项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在云南省范围内合作开展环保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环保技术研发等,以促进云南省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合作范围1. 甲乙双方将共同研究和确定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2. 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水污染治理;(2)大气污染治理;(3)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4)土壤污染修复;(5)环境监测与评估;(6)环保技术研发与推广。

第三条合作方式1. 甲乙双方可根据项目需要,采取以下合作方式:(1)项目合作;(2)技术合作;(3)资金合作;(4)政策支持;(5)市场推广。

2. 双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和合作细节。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决策和管理;(2)甲方应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协调;(3)甲方应按照约定承担合作项目的相关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参与合作项目的决策和技术指导;(2)乙方应提供专业的环保技术支持和服务;(3)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合作项目的相关费用。

环境保护审计部门工作报告

环境保护审计部门工作报告

环境保护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作为环境保护审计部门的一员,我荣幸地向各位汇报我们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首先,我将对我部门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进行总结,然后对未来的工作进行规划。

一、工作总结过去一年,我们环境保护审计部门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审计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情况:我们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环境保护政策执行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了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

我们的审计结果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2. 审计环境影响评估情况:我们对一些重要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的审计,主要关注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我们发现了一些评估结果不准确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了整改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改进。

3. 审计环境保护投入使用情况:我们对环境保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流向。

我们发现了一些资金滥用和浪费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要求。

通过我们的努力,一些浪费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

4. 审计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我们对一些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审计,主要关注设施的效能和环境效益。

我们发现了一些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了改进建议,并督促其加强设施维护和运营管理。

二、工作规划基于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我们对未来的工作进行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审计水平:我们将加强对环境保护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审计水平。

同时,我们将引进一些新的审计方法和技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深化合作交流:我们将积极主动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通过合作交流,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3. 加强督促监督:我们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促监督,确保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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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第一部分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能(一)主要职能利用外资, 促进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外资利用项目管理。

(二)2016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1、加快世行贷款云南城市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1)完成项目调整。

配合世界银行与云南省政府完成延长项目贷款关账日期、调整部分工程内容和修改《贷款协定》、《项目协定》等法律文件的调整生效。

(2)协调加快项目实施。

①结合项目实施进展,组织州、市、区项目办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采购计划的年度更新;②一期项目,协助新增子项目进入采购程序以及采购计划的更新。

完成六个招投标与合同签署,预计投资约8800 万元人民币。

截止2016 年上半年,世行融资的91%合同已经签署,其中73%已完工;③二期项目,协调剩余3个合同标段的开标准备工作。

(3)加快项目提款报账。

①配合世行制定贷款支付行动计划,督促项目业主加快工程合格费用的提款报账进度;②配合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准备和审核提款报账资料,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提款报账。

截止2016 年上半年项目(一期和二期项目)已支付1.0004 亿美元,占贷款总额的67%。

其中,二期项目(含指定账户周转金)62.6%。

(4)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

①协调配合省审计厅开展世行贷款云南城市环境建设项目2015 年度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审计,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和督促整改;②一期项目,协调配合世行专家对一期项目中涉及世界文化遗产地保护的项目实施和管理、现有垃圾堆场封场的环境管理、以及合同及采购管理等开展专题调研,认真落实和跟踪世行在调研期间提出的意见的整改情况;③二期项目,组织咨询专家协助项目业主审查招标文件,开展现场考察,审核工程监理月报、支付证书和提款报账材料,发现项目实施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或方案。

(5)认真履行《项目协定》。

组织州、市、区项目办编制完成反映项目半年度实施进展的《项目报告》(一期项目第十二期、二期项目第十期),并按时提交世行。

2.推进全球环境基金中国生活垃圾综合环境管理昆明示范项目的实施(1)推进项目的实施和采购工作。

昆明示范项目(第一阶段)共有17个合同,其中赠款资金支付合同14个(货物采购合同4个,信息系统合同1个,咨询服务合同9个),国内配套资金支付合同3个(土建合同1个,咨询服务合同2个)。

目前,已完成采购合同13个;正在采购准备中合同1个。

已采购合同的实施进展如下:①四个合同已完工,进入验收程序。

即东郊厂烟气连续监测设备采购(MSWY-)1 、东郊厂、空港厂和西山厂活性炭及石灰给料计量称重设备采购(MSWY-2、在线监控系统软硬件货物供货(MSWY-9和数字城管机房改造(MSWY-10;②正在实施中的合同10个,其中2个合同于今年上半年采购完成,即公众参与及交流咨询服务(MSWY-13 和办公设备货物采购合同(MSWY-19。

除昆明市城管局监控系统开发(MSWY-5在执行中因各厂控制系统尚不具备数据采集的通信接口,实施进度缓慢外,其余合同实施进展正常。

MSWY-合同已完成软件系统整体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完成项目数采设备和开发软件wonderware 的采购并交付,五个垃圾发电厂(东郊、西山、五华、空港、呈贡)的数采机柜和数采设备已安装。

目前已支付合同额80%。

为推动此合同实施,已协调昆明五个焚烧发电厂开展控制系统数据开放的前期准备,新增采购12 个子合同以解决焚烧发电厂运行工况硬件升级及通讯系统集成的问题。

目前新增采购计划已经获得世行同意,已签订合同一个(MSWY-5-6,完成询价采购待签约合同一个(MSWY-5-1 。

(2)加强与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和世界银行的协调与配合,完成并提交了《2015 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配合审计署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与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到昆明示范项目开展2015 年度项目财务审计;通过世行和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对昆明示范项目的半年度实施进展评估检查;编制第二期半年度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并提交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和世行。

(3)按照项目工作计划,配合省环保厅组织赴欧洲学习考察团。

考察方案已提交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和世行,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

3.组织实施云南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二期)项目积极组织开展项目活动:(1)设计制作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淘汰履约宣传资料,用于项目宣教活动; (2)组织开展项目管理人员赴兄弟省(市)学习、交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困难进行了针对性的了解; (3)举办“云南省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监督执法培训”,邀请环保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专家就“中国保护臭氧层,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和“打击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做专题讲座,介绍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基本知识、中国淘汰ODS相关政策法规、履约进展、监督执法经验和案例等,并介绍了云南省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履约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环境监察支队、大队共1 80余人参加培训; (4)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对《中期报告》中执行情况及资金做修改完善并上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5)完成消耗臭氧层物质登记备案工作方案。

4.组织实施亚行大湄公河次区域核心环境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二期)云南示范项目(1)积极组织开展项目活动:①完成西双版纳曼兴廊道建设示范村的示范项目;②在蚌龙老寨启动以村级滚动资金促生计发展的示范;③完成纳板河-曼稿示范廊道的调查和土地利用规划;④完成中老联合保护区亚洲象保护规划;⑤起草西双版纳州生物多样性廊道管理办法并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⑥委托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编制西双版纳生态恢复指南;⑦在亚行环境运营中心的支持下制作核心环境项目云南示范项目中英文宣传片;⑧配合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和省环保厅,完成德钦示范项目的项目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得到环保部和省厅的高度认可。

(2)在环保部的领导下,积极参加环境工作组会议和跨境环境保护的区域研讨。

二、部门基本情况(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纳入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

其中:其他事业单位1个,即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0人。

其中:事业编制10人;在职在编事业人员8人。

离退休人员3人,其中正常退休2人。

机动车编制数1辆,年初6辆,年末实有机动车6辆。

第二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件)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年收入合计887.17万元。

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39.03万元,占总收入的72.03%;事业收入246.92万元,占总收入的27.83%;其他收入1.21万元,总收入的0.14%。

与上年对比如下:一、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年度支出合计1012.51万元。

其中:基本支出481.54万元,占总支出的47.56%;项目支出530.97万元,占总支出的52.44%。

与上年对比如下:(一)基本支出情况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年度用于保障本单位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481.54万元。

与上年对比250.87万元,主要原因分析项目增加、工资调整。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20.41 %;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79.59 %。

图表如下:(二)项目支出情况2016年度用于保障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30.97万元。

与上年对比294.61万元,主要原因分析项目增加。

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如下: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39.0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63.11%。

与上年对比主要原因分析项目经费增加、工资调整(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1.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39.0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以下支出;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6.00 万元,支出决算为3.13 万元,完成预算的52.16%。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89 万元,完成预算的96.3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24 万元,完成预算的8%;2016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节约开支。

2016 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 年减少4.18 万元,减少57.18%。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2.50 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 1.63万元,下降36.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05万元,下降17.24%。

XX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89 万元,占92.33%;公务接待费支出为0.24 万元,占7.67%,具体情况如下:1.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0万元。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89 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 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2.89 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主要用于日常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 公务接待费支出0.24 万元。

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0.24 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4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 批次),接待人次26 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 人)。

主要用于孟中印缅环境保护合作等项目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 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 批次,接待人次0 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云南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资产总额908.56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526.58 万元,固定资产381.98 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作0万元,无形资产0 万元,其他资产127.97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156.37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9.9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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