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热点专家谈]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在技术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不断增加,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在技术领域中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以便更好地进行创造性评判。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实用性。
即使一个技术产品再创新、再独特,如果它缺乏实际的应用,那么它也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是否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是否能够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
这些都是判断一个技术创造性的重要因素。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原创性。
一个技术产品如果缺乏原创性,就很难被认为是真正的创新。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是否具有独特的创新点,是否在技术上有突破性的进展,是否能够带来全新的技术理念或方法。
只有具备了原创性的技术才能真正被称为创新。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技术的社会影响。
技术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还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
在评判一个技术的创造性时,我们需要考虑它对社会的影响,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
一个有创造性的技术产品应该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技术领域中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技术的实用性、原创性、可持续性和社会影响等。
只有全面考量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好地进行技术创新的评判和引导,促进科技的持续发展。
希望未来,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我们能够更加全面地考虑这些因素,为科技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与动力。
【这是一篇关于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相关因素的文章,希望能够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物的创造性表现进行评价和判定的过程。
在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尤为重要,因为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取决于创造性的思维和实践。
在进行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时,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技术的原创性、可行性、实用性、社会影响等。
本文将针对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进行深入探讨。
创造性评判中的原创性是至关重要的。
在技术领域,原创性指的是一项技术或产品是否具有独特的创新点和独特的思维方式。
原创性的评判需要考察技术的研发过程以及技术的核心原理和理论是否是全新的,是否摆脱了传统的束缚,是否打破了常规的思维模式。
原创性的评判还需要考察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的同类竞品,以确定其在同类产品中的差异化程度。
在评判原创性时,还需要考虑到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情况,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原创性。
创造性评判中的可行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技术的可行性指的是一项技术或产品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即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技术的可行性评判需要考察技术的研发和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技术上的难度和挑战性,是否需要突破技术瓶颈和解决技术难题。
还需要考察技术在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益,以确定其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在评判可行性时,还需要考虑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情况,以确定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创造性评判中的实用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
技术的实用性指的是一项技术或产品是否符合人们的实际需求,是否能够解决人们的实际问题。
技术的实用性评判需要考察技术或产品的功能和性能特点,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实际的应用功能和效果。
还需要考察技术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在评判实用性时,还需要考虑技术或产品的用户体验和用户友好性,以确定其在用户群体中的受欢迎程度。
第四,创造性评判中的社会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必须符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评判一个作
品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过程中,技术可谓是其中的重要一环。
那么,在技术的考量中,应该
关注哪些方面呢?
其次,技术应用的实用性也需要考虑。
技术成果的价值往往与它的实用价值相关,因
此在评判技术成果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它能否被实际应用也是需要考虑的。
第三,在技术成果的考量中,还需要考虑它的可行性。
一个技术成果是否创新,不仅
仅看它与现有技术的差异,还需要考虑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可行性如何。
例如,在一些科
幻电影中常常出现的高科技仪器,虽然看起来非常具有创新性,但是如果不能实现或者实
现成本极高,那么它的可行性就非常低。
此外,技术成果的实现过程也需要考虑。
创意的价值往往也在于它所需要的实现过程。
如果一个技术成果的实现过程非常基础,那么它的创造性就比较低。
但是,如果一个技术
成果的实现过程非常复杂,需要经过多次失败尝试和改进,那么它的创新性就很高。
最后,需要考虑技术成果的独立性。
技术成果是否具有独立性是评判它们是否具有创
造性的关键之一。
如果一个技术成果是在以前某个技术基础上的改进,那么它的独立性就
比较低。
但是,如果一个技术成果是从头开始研发的,并且具有较高的自主知识产权,那
么它的独立性就比较高。
总而言之,在评判技术领域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创新程度、实用性、可行性、实现
过程和独立性等方面,不断更新评判标准,以便更好地评判技术领域的创造性。
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确定
第16卷 第8期2019年 8月中国发明与专利China Invention & PatentV ol.16 No.8Aug. 2019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确定卫志远1王一娟1杨存吉2(1.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518064;2.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80)摘 要: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问题具有主观性。
但在创造性的“三步法”评价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客观反映了发明人认识和改造现有技术的内容,体现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
在考虑区别特征的作用与效果时,在因果逻辑链条上,应当考虑到最后环节;在上下位概念上,应当从区别特征所在位置来考虑。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问题因果链条上下位概念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1从“三步法”看“技术问题”“三步法”是不少国家和地区专利创造性评价的通常做法,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步法”中的第三步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从“三步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技术问题”是发明创造性判断过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即以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出发点,以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作为归宿点,当出发点和归宿点归一时,即当两个技术问题相同时,即认为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为什么以“技术问题”作为专利创造性评价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呢,下面试着作一定的分析。
主观和客观是人们认识世界的一种哲学方法。
从这个角度来讲,所谓“显而易见”是指显示出来并容易为人们所看见,其中“显示”是一种客观,是客观世界的自我存在,其中“看见”是一种主观,即客观世界反映到主观意识的过程。
浅谈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浅谈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摘要:本文从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入手,介绍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以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法,结合案例分析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给出相应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专利审查;创造性;技术问题一、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重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而关于如何进行创造性评价,《专利审查指南》中提供了“三步法”的评价思路,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判断中,首先是提出问题,而后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的确立尤为重要,只有将技术问题确定正确、清楚、明了,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技术启示带来方向,而能否客观准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影响后续结合启示的判断。
由此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创造性评价中的重要环节。
二、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019 年11 月1 日,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施行。
此次修订中将创造性评述“三步法”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原来的“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当说明书中记载了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一般该技术问题即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未记载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确定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并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而言,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对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如何评判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以及如何促进其持续发展和改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创造性评判中,考虑技术领域的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技术的独创性技术领域的发展离不开独创性的技术发明和创新。
评判技术的独创性需要考虑该技术在技术领域中的新颖性和差异性。
具有独创性的技术往往会带来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润。
技术创新必须解决实际的需求和问题。
在评判技术的实用性时,需要考虑该技术对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只有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才能获得市场和用户的认可,并且在实践中得到持续的改良和完善。
3. 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技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评判技术质量和可靠程度的重要指标。
技术领域的创新要具有长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才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技术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性。
技术的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是评判技术实现和落地的关键指标。
技术创新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才能将技术应用到实际的生产中,实现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5. 技术的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不仅会对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社会和环境产生影响。
在评判技术时,需要考虑技术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判断技术的社会价值和可持续性。
技术创新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1. 技术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问题技术创新和发展需要遵循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以及技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合法的技术创新会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支持和认可,并且能够为创新者带来商业利益和社会价值。
2. 技术的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问题技术的创新和发展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的问题。
评判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用户口碑,以及技术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
只有符合市场需求和商业模式的技术创新才能为创新者带来商业利益和市场竞争力。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是指根据创造性的定义和所处环境,对一个创新或者创造性产出进行评价。
对于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来说,特别需要考虑一些特定的因素,因为技术领域的创新往往涉及到科学、工程和商业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所以评判的过程就需要更加全面和综合。
本文将讨论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的一些关键因素,以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评价。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
科学性指的是创新是否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是否具有科学的合理性和可证伪性。
在技术领域,一个创新的科学性非常重要,因为科学是技术的基础,只有建立在科学原理之上的技术创新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创新的实用性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一个技术创新只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创新。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
在商业化的过程中,技术产品需要考虑市场规模、市场需求、竞争力等因素,而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创新的成功与否。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创新的商业化潜力,判断其是否能够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实现商业化产出。
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创新的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
技术创新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活动,更是一种对社会的影响。
一个技术创新如果能够改善社会生活、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那么就具有积极的社会影响,这也是评判的重要标准之一。
创新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被考虑,一个技术创新如果不能够长期持续,不能够持续地解决问题,那么它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
技术领域的创新评判还需要考虑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团队和个人。
一个成功的技术创新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通过团队的协作和合作来完成。
在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团队的整体表现,包括合作能力、创新能力、执行能力等。
还需要考虑个人的贡献,判断其在创新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和成就。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科学性和实用性、商业化潜力、社会影响和可持续性、原创性和独特性、以及团队和个人的表现等多个因素。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技术领域是一个快速发展、不断创新的领域,对于创造性评判也具有很大的影响。
在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难度
技术难度是评价技术领域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技术难度高的创新项目,需要有更高深的技术支持才能完成,这就需要创新者具有更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素养。
因此,对于技术难度高的创新项目,评判时应当注重创新者的技术实力和在此方面的成果,同时要考虑到其社会价值和实用性。
二、创新性
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创新性自然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创新性的核心在于创新性思维,需要创新者具有创造性思维和跨学科的知识结构。
创新性并不只是新颖和独特,更需要关注其实际应用价值以及未来发展潜力等方面,通过这些方面的评价综合来评估其创新性。
三、应用性
技术领域的创新往往需要更加注重应用性,即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
技术成果的使用效益和实际效果,是判断其应用性和社会影响的标准。
因此,评判时需要考虑到项目的实践效果和对社会和行业的影响,同时要对其在未来的发展潜力做出评估。
四、影响力
技术领域的创新项目也需要考虑其对于行业和社会的影响力。
评判时应当注重该项目的知名度、引领能力和推动效应等,通过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来判断其影响力,从而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支持。
总之,在技术领域的创造性评判中,重点考虑技术难度、创新性、应用性和影响力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注重判断该项目所处的环境和市场情况,从而更好地评估其未来的发展潜力。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创造性评判在技术领域中十分重要,它能够帮助鼓励创新和推动科技的发展。
创造性评判可以帮助确定哪些创意和创新的设计值得进一步发展和实施,以及鼓励人们提出更多创新的想法。
1. 创新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创新性是非常重要的。
创新是技术发展的驱动力,评判者需要考虑该创意是否具有独特性和对现有技术的改进。
创新性评判要鼓励创新思维和尝试新的方法,避免对过去的技术和解决方案的简单重复。
2. 实用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实用性是评判创新性的重要因素。
创意需要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和解决现实的问题。
评判者需要考虑技术创意是否能提供实际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在现实中实施,并且是否符合现有的市场需求和趋势。
3. 可行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可行性是判断其实际可行性的重要因素。
技术创意需要考虑其技术可行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评判者需要考虑技术创意在技术上是否可行,例如是否存在现有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来实现该创意。
评判者还需要考虑技术创意在实施上的可行性,例如是否存在足够的资源、财务和人力来支持技术的实施。
4. 可持续性:评判一个技术创意的可持续性是评判其长期发展和影响的重要因素。
创意需要考虑其在长期内的可持续发展和对社会经济环境的积极影响。
评判者需要考虑创意是否具有长期发展和增长的潜力,以及是否能够带来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
5. 利益分析:技术创意的评判还需要进行利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评判者需要考虑技术创意是否能够创造经济利益,例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以及创造社会效益,例如改善生活质量、保护环境等。
创意的利益分析需要全面考虑技术创意的各个方面,以及与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平衡。
浅谈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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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性
第 12 期
742来自13图 2 专利文献 1 的示意图
文件,其结构示意图如图 2 所示,主要包括盆体 1、下水口 2、下水管道 3、凹槽 4 和定位孔 7。在创造性评述中认为 权利要求 1 和专利文献 1 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盆体的底部 为曲面,并且从靠近支撑架的一端到远离支撑架的一端 其底面距离盆体顶部的竖直距离逐渐减小”,并认定权利 要求 1 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收集利用废 水。尽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客观上限定了排水口在盆体 5 的最低位置,能够带来便于废水收集的技术效果,但并 不能根据该效果简单认定“权利要求 1 实际所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收集利用废水”。原因在于,专利文 献 1 中的下水口 2 已经设置在盆体 1 的最低位置,其同样 能够便于收集废水,即把该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便于收 集利用废水”并不恰当。结合该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 盆体水平放置时呈悬挑设置,其依靠转轴来支撑,转轴主 要承受竖直和水平方向的力,转轴竖向的力的大小等于 盆体重力,转轴水平向的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盆体重力 和重力距离转轴的水平距离。当重力大小不变时,重力 距离转轴的距离越小,转轴所受的水平力越小。据此可 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达到的技术效果是转轴的结 构更稳定,因此应当将发明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 为:如何提高结构稳定性。
术启示不明显甚至没有技术启示,致使在创造性的评述上出现偏差、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本文结合审
查实践中的案例对如何从客观上、整体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探讨,旨在通过案例分析认
识到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确定的重要性,避免审查实践中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出现主观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
浅析创造性评判中准确发明确定技术问题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创造性的概念: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我国《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2节规定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概念: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从上述的概念可以看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指南》规定了第三步,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换而言之,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结论则可以得出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结论则可以得出发明是否显而易见。
随后,《指南》规定了通常认为现有技术存在上述启示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即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并且,举例说明了公知常识的两种情形: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规定:“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关于公知常识的定义,一直以来普遍认为指南对其的规定表述简单,对公知常识的内涵或者外延不清晰,审查界、司法界有许多相关的研究成果。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二)
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二)发布时间:2013-12-17大中小创造性是一项发明创造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一,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比例最高的法律问题,因此其审查标准也成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人民法院乃至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即“三步法”。
“三步法”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最为标准化,逻辑最为简单和清晰,最能尽可能地将创造性判断这种主观问题客观化的一种方法。
“三步法”的3个步骤环环相扣,有机联系。
其中第1、2步是基础,是为第3步进行技术启示的判断所作的条件准备。
第3步则是主观分析判断,也是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根据“三步法”的第2步规定,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首先应当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技术特征的对比为基础的。
在审查实践中,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时,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将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即与权利要求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视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未参与比对的其他“非对应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中不涉及的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有机组成。
上述考量技术特征的方式容易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将技术特征从现有技术中孤立出来,割裂了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容易犯事后诸葛亮和生搬硬套简单拼凑的错误,导致创造性判断陷入僵化、教条甚至片面的漩涡。
为此,基于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考量的思考,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大家有所启示和帮助。
“三步法”创造性判断的模拟过程在创造性技术启示判断中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是将创造性判断的主观性尽量客观化的内在需求。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问题的确定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问题的确定萧诚 2019-08-15一、引言专利和专利申请(以下不加区分,统称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为:(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处于第二步,承上启下,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具有重要影响。
但是,实务中技术问题的确定出现偏差的情形并不少见,一种常见情形是,确定的技术问题过于上位,也即存在技术问题上位化的问题。
如此,经上位化后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者同时也将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位化,使得两者相同。
因此,就会得出对比文件存在技术启示、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技术问题上位化的一种特殊情形,是技术问题的功能化,也即不是针对区别特征在专利中的实际应用来确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是将区别特征体现在功能上的效果,例如部件的一般性功能,作为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
其也会产生技术问题认定错误的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要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
因此,技术问题的上位化来源于技术效果的上位化。
二、确定技术问题应该避免上位化下述案例反映了对待确定技术问题的两种不同观点。
该案涉及申请号为200610058931.2,名称为“背光装置和液晶显示设备”的发明专利。
其涉及对液晶显示设备背光装置的导光板的出光效果的改进。
其中在导光板30内开挖多个凹入部分31,其内放置发光二极管21。
凹入部分31的侧壁的下部具有向外倾斜的圆锥形状32,其作用是(参见下面的光路图)将发光二极管21发出的向下射出的光L1c引导到水平方向L1,避免现有技术中因为凹入部分的侧壁为直线(即凹入部分为方形)而导致向下射出的光过多集中在发光二极管附近,造成亮度分布均匀性的恶化。
对比文件US2004/0130515A1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30的背光装置,其在导光板14内开挖有多个凹入部分15,其内放置发光二极管,凹入部分15的上部两侧切削为倾斜形状(参见上图6中的左上图,类似倒角)。
如何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如何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实务第49期作者:大岭来源:大岭IP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专利的创造性,一般采用“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即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可见,第二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非常关键。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方式为:“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这其中涉及到三个基本概念:技术特征、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
越是基本的概念越难解释,但是,又必须准确理解。
为了客观、准确地确定本发明的技术问题,首先要厘清上述三个基本概念。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进行示意说明。
技术特征,是技术手段的具体表现,例如,杯子和杯盖之间通过螺纹旋紧。
技术效果,是技术特征实现的结果、后果。
同一个技术特征,在不同的技术方案中,可能具有不同的技术效果。
例如,杯子和杯盖之间通过螺纹旋紧,在有些技术方案中是为了提高杯子的保温效果,而在有些技术方案中是为了防止杯子中的液体泄露。
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的缺点或有待改机之处,其实是和技术效果是一体两面的内容,很多技术问题实际上也可以表述为“为了取得……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如何提高杯子的保温效果?如何防止杯子中的液体泄漏?在确定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容易陷入几个误区:误区一:将技术手段写入技术问题中,例如,将技术问题表述为“如何在杯子和杯盖间设置旋紧装置?”这种做法是严重的错误,因为这会导致只要现有技术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就会被认定具有改进的启示,而不问其是否要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误区二:对技术问题进行概括,例如,将技术问题概括为“如何提高杯子的密闭性?”这种错误非常具有隐蔽性。
例如,如果本发明杯子和杯盖之间通过螺纹旋紧,是为了提高保温效果,对比文件虽然也公开了杯子和杯盖之间通过螺纹旋紧,但是,却是为了防止杯子中的液体泄漏,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看到了对比文件公开了这一特征,也没有动机将其应用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从而解决杯子不保温的技术问题。
客观认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
客观认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摘要:正确判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正确解读本发明,首先要基于发明人声称的要解决且解决了的技术问题,判断关键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关键技术手段时,与发明人声称的技术问题一致。
当区别特征为非关键技术手段或为关键技术手段的一部分时,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人声称的技术问题可能不一致。
关键词:创造性审查;技术问题;区别特征;关键技术手段引言“如何判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基础,正确判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正确解读本发明,首先要基于发明人声称的要解决且解决了的技术问题,判断关键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为关键技术手段时,与发明要解决且解决了的技术问题一致。
当区别特征为非关键技术手段或为关键技术手段的一部分时,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要解决且解决了的技术问题可能不一致。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与大家就上述问题讨论。
1案例【背景技术】:本发明涉及一种带有可伸展鞋面和关节式鞋底结构的鞋类物品。
构造为在跑步时,足部自然活动,可以产生赤足跑步的感受。
【技术方案】:鞋10包括鞋面20和鞋底结构30,鞋面20和鞋底结构30具有相协作的关节式接合、弯曲、伸展或其他方式的移动以向人们提供自然的、赤足跑步的感觉。
鞋面20由外层14和内层15构成,外层14包括多个暴露内层15底层部分的切口27a和27b。
通过暴露内层15,可选择性的改变鞋面20的伸展特性。
在没有切口27a和27b的区域,层15和14都促进鞋面20的抗伸展性。
在有切口27a 和27b 的区域,切口27a和27b使外层14能够伸展到较大程度。
因此,在鞋面20中形成切口27a和27b以选择性的改变鞋面20在特定部分的伸展程度。
鞋底结构30包括鞋内底、鞋底夹层32和鞋外底。
鞋底夹层32包括连接部分40和凹槽部分50。
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创造性评价
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创造性评价摘要:本文从考虑区别特征之间的关联作用、避免带入技术手段的指引两方面来介绍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准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并介绍了审查实践中的常见误区以及对审查实践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三步法;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区别特征关联;手段指引一、引言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创造性三步法审查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
在运用“三步法”对发明进行创造性评判的过程中,当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客观地分析区别特征在本发明整体方案中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并据此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文将结合具体情形说明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关注的要点。
二、考虑区别特征的关联性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修改:将“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同时,增加以下内容“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即指南中明确了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时,需要考虑这些区别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综合判断它们在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的技术效果,从而正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审查实践中存在的两个误区:(一)误区1将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多个区别特征机械分割,没有考虑多个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实现的协同效果,仅仅是分别针对各个区别特征独立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影响第三步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例如某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②。
实际上区别①、②是相互关联作用的,需要根据①+②来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后续技术启示的判断中,需要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有没有给出使用①+②的技术启示。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创造性评判中技术领域的考量
在创造性评判中考虑技术领域是至关重要的。
技术对于当今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技术的创新、实用性以及创造性的评判也越来越成为重要议题。
因此,在进行创造性评判时,需要考虑技术领域的多个方面。
其次,技术的实用性也是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创新的技术不能仅仅是观念上的突破,还需要有实际可行的实用性。
因此,在评价技术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技术是否具有实用价值,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是否能够被广泛应用于现实生活中。
第三,创造性评判还需要考虑技术的持续性。
技术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升级。
因此,在评判技术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技术是否可以在未来保持持续性和可持续性,是否有升级和改善的空间。
第四,安全性和可靠性也是创造性评判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评判技术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技术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有潜在的风险或副作用,以及这些可能的风险对社会和环境造成的影响。
只有考虑到这些因素,才能给出合理的评价结果。
最后,与其他技术相比,技术的优势也是创造性评判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评判技术的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技术相对于其他技术的竞争优势,以及它是否可以在特定的领域中获得优势。
这样可以为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供指导依据。
总之,在创造性评判中考虑技术领域的多个方面,可以更全面地评估技术的创造性和贡献度。
从而可以更好地评判技术的价值和应用前景。
创造性评判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方法探讨
创造性评判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方法探讨宋磊;徐建华;杨小乐;翟丽娜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6(000)008
【摘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基于确定的技术问题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对于创造性结论的判断有着重要的影响。
实际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往往难以根据某些区别特征给出准确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从单个区别和多个区别两种情况入手,分析探讨了在说明书未明确记载区别特征的技术效果时,如何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旨在为在审查过程中遇到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难点提供有效途径,保证创造性的评价客观公正。
【总页数】4页(P100-103)
【作者】宋磊;徐建华;杨小乐;翟丽娜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机械发明审查部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评价创造性 [J], 候潇潇
2.浅议创造性评判中惯用技术手段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r——从一个医药领域复审案例谈起 [J], 陈龙飞;许钧钧;陈晏晏
3.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几个误区 [J], 杨叶波; 单珊
4.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创造性审查中的考量 [J], 徐辉; 冯晓娜
5.关于“三步法”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探讨 [J], 沈嘉琦;唐晓君;方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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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创造性审查中的考量
收稿日期:2019-12-01 作者简介:徐辉(1988—),男,硕士,助理研究员、审查员,主研究方向: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冯晓娜(1986—), 女,硕士,助理研究员、审查员,研究方向: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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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期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创造性审查中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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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选择,某一选择获得了不同于常规效果的额外的技术 效果,并且该效果对于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是 确定解决客观存在技术问题的基础,则发明依托于这种 额外的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078-03
1 引言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 有 突 出 的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显 著 的 进 步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2010》[1]给出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 一般性方法“三步法”,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 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 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 说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实质上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 员还原发明的过程,也即回到申请日以前,基于最接近现 有技术,站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分析最接近现有技术 中存在的技术缺陷,以此为基础提出发明实际要解决的 技术问题,进而再看现有技术是否整体上给出了采用与 发明相同的技术手段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三 步法”的判断标准与思路适用于绝大多数发明的创造性 审查过程,正确的运用“三步法”,有助于保证审查意见的 内在逻辑性以及审查意见的准确性[2]。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专利创造性评判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创造性作为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在专利授权和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创造性审查体现的是对于发明创造相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评判。
而我国创造性评判所采用的“三步法”式审查基准建立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围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逻辑演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对于衡量发明智慧贡献的大小、评判技术主题的可专利性具有关键意义。
对此,《专利审查指南》做出普适性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既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也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1。
可见,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确定,应当从所处的技术领域、涉及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实现的功能及其技术方案本身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其中,技术方案是技术特征的集合,然而这种特征的集合是发明出于解决技术问题的目的所采用的发明构思以及构思付诸实践转化而来的技术手段的外在表现,故对于发明构思及其相关技术手段的考量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过程中的作用也是不容置疑的。
一、以技术领域划设范围技术领域是发明产生的土壤。
存在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经常面临相同的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并常应用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手段。
因此,不论是专利审查,还是当事人请求无效,均需要从海量的现有技术里获取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此过程中,从与发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入手成为实践中最常见的且有效的选择。
确定技术领域最直接的依据就是技术方案的用途。
这意味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经常存在于与发明相同或相近的应用领域中。
例如,针对要求保护场发射型显示装置的专利申请,应当在涉及显示装置的较宽技术领域中优先选择“场发射型显示装置”这一应用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判创造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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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热点专家谈]创造性评价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专利权只授予那些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的发明创造。
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具备创造性是获得专利授权的重要条件之一。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及专利权的确权程序中能否把握好创造性的审查思路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专利法立法宗旨的体现,关系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为规范创造性的审查,使审查结论更为客观公正,《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笔者认为,“三步法”判断思路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过程,即回到专利申请日前,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并据此提出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进一步看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采用与发明一样的手段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应该说“三步法”的判断思路适用于绝大多数发明的创造性审查,它是客观判断发明创造性的有效方法,正确理解并用好“三步法”可以有效避免创造性审查中的“事后诸葛亮”及其他不当做法。
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在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对创造性审查结论有直接影响。
由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需要审案人员对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方案构成、技术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之后予以确定,所以比较容易出现主观判断的错误,在审查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背离“三步法”精神实质的不当做法,这些不当做法有些直接导致了创造性审查结论的不正确。
本文结合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实际案例,对审查实践遇到的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创造性审查结论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以期更多人进一步思考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三步法”,从而做好创造性的审查判断。
正确确定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评判的基础依据“三步法”,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后,需首先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给发明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该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是发明针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接下来的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眼光,以解决该技术问题为出发点,判断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启示:采用与发明相同的技术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如果在创造性审查中,脱离了对该技术问题的考察,只是片面关注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在其他现有技术中记载,将影响创造性评判结果的正确性。
在申请号为200610068231.1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内燃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A发明中低压增压装置被限定为单独的模块安置在单独的框架上,并与发动机及高压增压装置分离,B高压涡轮机与低压涡轮机以及低压压缩机与高压压缩机分别通过柔性连接导管连接。
而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高压涡轮机和低压涡轮机被整合在一个涡轮壳体单元,以使结构紧凑。
驳回决定未考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认定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认定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但是实际上,发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发明具有如下技术效果:可使高压侧与低压侧的振动相互解耦。
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多级涡轮增压对内燃机的强度和振动性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而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采用这样的技术手段来解决“高压侧与低压侧的振动相互解耦”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这一手段解决这一问题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据此第37419号复审决定撤销了驳回决定。
由此可见,在创造性评判中,是否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并恰当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创造性的评判结论具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需注意,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不应包含发明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应当“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这里需要注意区分“技术问题”与“技术手段”。
如上所述,“三步法”的精髓在于重塑发明过程,即回到专利申请日前,并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基础进行判断。
为避免事后诸葛亮,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应带有本发明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解决手段,或对该技术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含有全部或者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包含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上位特征,否则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将由于已经指引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使得后续“显而易见”的判断陷入“事后诸葛亮”的误区。
例如某小型散热风扇专利,其中的转子只靠单轴承支撑,该专利为了消除转子转动时产生晃动的问题,而在底座上设置了一对与转子永久磁铁相互作用的平衡片。
通过分析可知,其中“在底座内设置一对与转子永久磁铁相互作用的平衡片”是解决“转子转动时产生晃动”这一技术问题的手段,此时如果将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设置与转子永久磁铁相互作用的平衡片以消除转子转动时产生晃动”则是不正确的,因其带入了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指引。
在申请号为200910002691.8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涉及一种用于触摸输入设备的图形用户接口,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是,通过从初始图标滑动到目的图标以激活目标应用程序。
第53519号复审决定认为,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触敏设备以更便于操作的方式激活目标应用程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根据其在申请日前所具备的水平和能力,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通过滑动方式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但是,如果将技术问题确定为“如何通过滑动方式使得触敏设备更便于操作”,则由于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中包含了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手段(区别技术特征)的指引,从而使得在接下来“技术启示”的判断步骤中不再考虑为解决“以更便于操作的方式激活目标应用程序”这一技术问题是否容易想到采用滑动方式这一技术手段,而仅考虑在知晓使用滑动方式的前提下,通过滑动到目的图标以激活应用程序是否显而易见,进而得出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这样的判断明显带有事后诸葛亮色彩,导致这一错误的原因在于,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厘清“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是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
审查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确定技术问题,是以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为基础,而不是以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为基础。
换言之,所确定的技术问题,要体现的是技术效果,而不是技术手段。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由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分析判断运用“三步法”对发明进行创造性评价、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客观地分析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声称的技术效果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参考,在上述声称的技术效果能够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
反之,则不能,此时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判断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客观上具有的技术效果来确定。
另外,“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作广义解释,其并不必然意味着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是提供与已知装置或方法具有相同或类似效果的替代方案,或者提供一种更节约成本的替代方案。
在专利号为95118449.0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背景技术相同,第11858号无效宣告决定认定本专利在“降低致癌污染物氯苯”方面与证据1相比并不存在更优的技术效果,即本专利中声称的相对于背景技术“降低致癌污染物氯苯”这一技术问题并不存在,因此其不能构成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能作为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基础。
上述审查决定最终根据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客观上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了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该发明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提供了一种可替代的制备方法,用于制备与证据1基本相同的产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技术启示”的判断。
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基于发明整体技术方案进行考虑当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需要考虑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综合判断它们在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技术效果,从而正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可以是例如工作方式中的条件关系、机械结构中的配合关系、物质间的化学反应关系等等。
如果某区别技术特征离开其它的一个或者几个区别技术特征就不能实现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功能和作用,则可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此时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并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技术问题。
否则,可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对独立,则可以分别对待,分别确定其各自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上述的申请号为200610068231.1的复审案件中,发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内燃机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比较后的区别技术特征A、B是相关联的,例如,如果仅有区别技术特征A而没有区别技术特征B,即将低压增压装置安置在与发动机及高压增压装置分离的单独框架上,而低压部分与高压部分仍采用刚性导管连接,则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隔离高压部分与低压部分之间的振动叠加,就不能得到解决。
第37419号复审决定根据区别技术特征A、B的相互作用关系及其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认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多级涡轮增压对内燃机的强度和振动性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使内燃机的振动性能相对于单级不变;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发明具有创造性。
反之,如果不考虑区别技术特征A、B之间的作用关系及其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孤立地看待这二个区别技术特征,则很容易得出:低压部分与高压部分安装在一个机架上,还是安装在分离的机架上,以及低压部分与高压部分之间的连接管是刚性导管还是柔性导管,均为常规设计手段,属于公知常识,而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