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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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学员提问】合伙企业其实也能算成按份共有啊!平均分份额,包括家庭,例如夫妻双方,每人50%的份额,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回复】合伙企业是存在份额限制的,这里本质上是按份共有。

但家庭、夫妻之间的共有,是没有明确份额的,您说的每人50%的份额是分割时的通行做法,但并非一律都是均分的。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

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入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

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

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

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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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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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所有权共有理解思路一、主要内容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称为共有物。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1)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①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共有人应当在其份额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否则,就是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其他共有人可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改良行为,由拥有共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③共有物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份额的处分,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二)共同共有1.共同共有的概念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2.共同共有的内部、外部关系(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共同共有的类型(1)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2)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3)基于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4)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共有二、理解思路这部分文字部分很多,没必要一个个去读,直接划出框架就能理解里面的知识和考点了,框架如下:(一)考点考点①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按份共有,是指共有⼈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是什么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1 成⽴的原因不同。

以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共有⼈之间有⼈的结合关系。

2 权利的享有不同。

在按分共有,按应有本分享有所有权,即使⽤收益;在共同共有,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原则上因经全体同意,才能使⽤,收益。

3 处分应有部分不同。

按分共有⼈可⾃由处分共有部分。

4 分割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分共有⼈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的不能分割或合同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5 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按分共有,除合同另有约定,⼀般简单修缮和保存可单独为之,改良⾏为,须共有⼈过半数,或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共同共有,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的同意。

6 存续期间不同。

《民法典》第⼆百九⼗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百九⼗⼋条【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百九⼗九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条【共有物的处分、重⼤修缮和性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变更性质或者⽤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是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条【共有物管理费⽤的分担】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共同负担。

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么 - 共有财产

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么 - 共有财产

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么 - 共有财产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么拥有一项东西,有时候是共同拥有,有时候是安份共有,那么,我们需要进行区分。

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么?接下来,我来为大家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

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共同共有以及按分共有方面的知识。

一、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么司法解释中所谓的一般共有财产制度就是指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的统称。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一般共有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享所有权(可能是等额或者不等额)。

在其中一个共有人死后,他/她在财产中的份额转移给他/她的继承人,而不是转给其它生存的共有人。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

②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

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

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

⑤在分割时按份分配。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

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

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

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

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分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者的区别:⑴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共有人内部关系不同。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⑶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在共有人没有预先限制不可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⑷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改良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

按份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按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两者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部分共有的份额,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而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

因此,基于共同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必定为连带债权债务。

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4、共有权的转让 共有权的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 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含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有 优先购买权。

5、共有人的连带责任


(1)构成合伙关系的,应对外负连带责任。 (2)共有物侵权之连带责任,约定按份的,不具 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约定的,以连带责任论。




7、共同共有关系消失的效力 : (1)共有关系消灭,各共有人就分得的份额取得 单独的所有权; (2)各共有人对原共有财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3)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方的优先购买权。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 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 共有权,以及相互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 构成的建筑物所有权的复合共有。 业主:房主、房屋所有者,主要指私房所有者


共有部分 及附属物
建筑物占 有的地基 使用权
住宅公共 用地及设 施
基本构造
共同 共有

4、共有部分的专有使用权 共有部分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共有人之间的 约定进行分割,并由某一个或者数个区分所有人享 有排他的、独占性的使用权。


5、基地使用权的共有问题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对基地使用权享有按份共 有权,建筑物的区分所有人应当基于对建筑物的区 分所有而享有基地使用权。 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转让的同时转让对基地使 用权的所拥有的部分权利。


3.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1)客体是专有部分。 (2)专有部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某一专有部分所有人出 让其专有部分时,其它权利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任何专有部分所有权人行使权利时,都应考虑 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 所有权,损害其他所有人利益。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

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占有。

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

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应当选择D项。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孟献贵民法——共有制度

孟献贵民法——共有制度

共有制度一、按份共有(一)内部关系1、管理(1)保存行为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重大修缮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①原则: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②例外: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2、收益分配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费用负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4、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5、处分(1)共有物的处分。

①原则: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②例外: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2)共有份额的处分[民法典新增制度]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归纳总结]及时通知,协商不成按比例①共有份额的处分是否是自由的?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

据此可知,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的份额是自由的,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物权法》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建筑区分所有

判决后,王女与陈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虽然王女尚未
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王女出示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且周男未在合同上签字。据此,陈某有理由相信房屋归王女所有。
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综合全案考虑,应判决房屋 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为宜。故,2010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
知识要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二、所有权的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四、善意取得制度 五、共有权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六、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七、建筑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三、公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一)公有财产 1、概念:公用财产包括领海、领空、公共道路、
港口、公园以及其他供公众直接使用的财产。公用 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不得转让,不得作为取得时效 的客体。
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 定为按份共有,但有家庭关系的除外。
3、形式: (1)夫妻共有 (2)家庭共有 (3)共同继承遗产 (4)因合同而产生的共同共有(合伙收益) (5)法律推定的共同共有 (6)集体所有为特殊的共同共有
4、效力: (1)权利
按法律或约定平等的占有、使用,对于财产的收益, 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于共有财产的 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义务
对外义务:发生债务或者是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 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义务:平均分担(合同)各种费用,。
5、夫妻共有财产——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 夫妻共同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1)共有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法练习题1

物权法试题1一、单项选择题1、对当事人创设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 无效 B.有效 C. 生效,但不生物权效力 D.如法无明文禁止,则有效2、陈平是某村村民,有房屋三间。

大学毕业后,陈平留在省城工作,很少回家,便委托表弟陈进替自己代管房屋。

半年后,陈进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擅自将陈平的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同村的王林,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不久后,陈平得知自己的房屋被卖。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项?( )A. 陈平只能要求陈进返还3万元房款 B.陈平有权要求王林返还三间房屋C. 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陈进与王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3、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以下何种行为不能表达物权的性质?( )C.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4、2004年2月,甲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向乙借款5万元,期限二年,并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4月,乙向丙购买了一批价值4万元的原材料,但因没有资金周转,便决定将自己对甲的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作为合同款。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哪一项?( )A.乙必须将抵押权也一并转让给丙 B.乙不必将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丙C.乙可单独将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 D.以上说法都不对5、某酒店为8月8日的开业典礼,于8月7日向租赁公司租借一台摄像机,开业典礼当日,酒店工作人员不慎摔坏该摄像机,酒店遂决定将其买下,并于8月9日致电租赁公司负责人说明上述意思,对方同意。

8月15日。

酒店依约向租赁公司支付了价款。

请问摄像机的所有权于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6、甲、乙二人结婚已有十年,甲为一机关单位干部,乙为个体户,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

一次乙驾车送货时发生车祸,造成货物损失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

甲有存款14万元,是其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二年前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2023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3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海小题3分,共18分)1.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D)。

A.知名专家学说B.判例C.法理D.司法解释2.甲17岁,在某高中读书,其参加全国绘画大赛获奖3万元。

甲欲拿出1万元购买一台电脑用于学习,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甲应当(B)。

A.有权自己购买B.征得父母同意C.事先通知父母即可D.于购买后通知父母即可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一层楼房,年租金30万元。

现分公司因为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C)。

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 .甲、乙两人合伙经营,后因甲有急事需用钱,要将自已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甲应该如何处理?(八)A.卖给乙C.任择其一B.卖给丙D.每人一半5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说法,正确的是(B)。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适用于普通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如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B.如果符合法律特别规定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C.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D.我国民法上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同样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6.下列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的说法,错误的是(八)。

A.只有占有人自己可以主张权利推定B.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仅适用于对占有人有利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占有人不利的情形C.当占有与真实权利发生背离和冲突时,真实权利人可以举反证推翻占有的权利推定D.占有人不得利用占有的权利推定来申请权利登记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0分)7 .下列行为,不违反民法私法自治原则的有(BCD)。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民法典》系列解读第十一篇—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共有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个人或组织因为共同对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类型。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本文以所有权为例,通过对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比较,来加深两者的理解:一、共有份额不同:按份共有是通过约定或者出资额多少明确了权利人各自所占不动产份额的共有方式;共同共有一般是权利人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不动产的共有方式,待需要分割时再协商确认份额,而不一定是平均分割。

二、对不动产作重大决定的要求不同:处分共有不动产以及对共有不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时,共同共有关系的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关系的只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处分共有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共同共有的需要全部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按份共有的只需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即可。

按份共有关系中,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而其他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有的登记机构会在询问笔录中加入是否告知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及其他共有人是否放弃等问题。

三、分割的要求不同:如果共有人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如,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隐藏财产、伪造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重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的,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四、对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虽然两者对外都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只按照各自份额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而共同共有人为共同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2.来源:作者:日期:07-03-23一、按份共有的概念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

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

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1.占有。

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

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

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

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应当选择D项。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主要有六点区别:
一、概念含义不同。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而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即共有物是100%,在按份共有中,A(50%)和B(50%)各自对共有物享有相互独立的份额,各自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置自己份额;而在共同共有中,A和B均对共有物享有100%所有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二、处分权限不同。

对共有的财产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在按份共有中,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而在共同共有中,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三、承担费用不同。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四、分割条件不同。

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只能在丧失共有基础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五、转让条件不同。

在转让共有财产时,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财产的份额。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才可以转让。

六、债务承担不同。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务,对外共同承担连带债权债务,对共有人内部,在按份共有中,按共有份额承担;在共同共有中,共同承担(一般平均分配)。

论述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规则

论述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规则

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规则是一个涉及财产权益的重要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约定优先:在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中,如果共有人之间有约定,应当优先按照约定执行。

这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原则。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无效时,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或转让。

共同共有的分割或转让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之间约定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形式。

按份共有的分割或转让应当按照各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进行,并按照份额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在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中,不得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如果某一共有人主张权利,请求分割或转让共有物,其请求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在共有物的转让中,出让人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并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共有物的分割和转让规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不动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不动产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根据《物权法》第93条的规定,共有的形式包含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那么到底这两种共有形式有什么共同点和区别呢。

一、共同点1、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物权法》规定的共有形式,均体现为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共有一个不动产权利的情形。

2、对于不动产的管理,均需按照《物权法》第96条之规定来行使,即“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对外债务承担方面,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此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是知道共有人之间是按份共有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已经记载是按份的,则应视为其知晓为共有人为按份承担债务。

二、不同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虽然都属于法定的共有形式,但是其内涵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所有权的形式不一样,根据《物权法》第9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而第95条则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

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

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

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如果把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形容为一个公司的话,则按份共有人就相当于按比例拥有不同的股份。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共有。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有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添附、先占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共有,指两个以上人分享同一财产所有权的现象。

共有是对所有权“量”的分割。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一)共有的类型1.按份共有。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二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2)特征: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而不是共有物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应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②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抽象地及于共有物的整体,而非具体地及于共有物的部分。

③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有份额的确定:根据《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按份共有的推定: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等额按份共有一匹马。

①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是“所有权的份额”,因而是抽象的,不是“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马)是不存在份额的。

②甲、乙、丙对自己的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转让、抵押均有绝对的自由。

但转让、抵押马(共有物)就不同了,应依照《物权法》第97条的规则处理。

③份额的意义在于,若无约定,按份共有人应按照份额对共有物整体使用、收益和负担义务。

例如:若无约定,甲使用该马的天数超过一年的三分之一,即对乙、丙构成不当得利。

再例如:若无约定,乙使用该马期间,马生病花费300元,甲应按照其份额承担100元。

究竟何谓“共同关系”--再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区别

究竟何谓“共同关系”--再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区别

究竟何谓“共同关系”--再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之区别
李锡鹤
【期刊名称】《东方法学》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民法共有指法律上未分割之物归属复数主体,各成员对共有物特定份额
享有所有权,共有对象非所有权,乃所有物,实质上是所有物价值。

财产可以共有,权利不能共有。

按份共有中,各成员可在本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处分份额,共同共有则否,民法必须区分两者。

在特殊情况下,因复数共有物发生之按份共有中,各成员对个别共有物之份额处分有法律障碍,但可在本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排除,非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不含身份关系,或虽含身份关系,不发生作用,为纯粹财产关系,表现共有份额,计量出资和劳务。

共同共有含身份关系,实即家庭成员间发生最高信赖关系,各共有人达成或推定达成协议,互不主张份额,共有份额不表现,不计量出资和劳务,身份关系掩盖财产关系。

【总页数】14页(P11-24)
【作者】李锡鹤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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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
1、《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同共有房产法院怎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三、按份共有是指什么
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

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

这与处分共有财产和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不同。

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房产权利,一般基于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如夫妻共有房产、家庭共有房产等。

按份共有,则是指各共有人按特定份额享有共有房产权利,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确定了各共有人的具体份额,或者共同购房时各共有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房产份额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在共有人之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产,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
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房产,例如离婚时夫妻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的产权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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