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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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行政机关是有相应的执法权的,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是需要予以配合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时候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言词证据。

那么,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两个法律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被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和情境中。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即它们都关注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本文中,我将就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综合评估,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联。

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符合特定条件,那么这些陈述将被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而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

根据直接言辞原则,陈述的可接受性取决于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

如果陈述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将被视为证据的一部分,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辨别。

与之相对应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指出传闻通常不被接受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它们可能存在不可靠、失真或不经过验证的风险。

传闻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靠且经过确认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并不意味着传闻永远没有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传闻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于支持其他证据或指导更深入的调查。

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保证案件中使用的证据的可靠性。

虽然直接言辞原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但它对陈述人的可靠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这意味着直接言辞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支持和确认陈述的真实性。

而传闻证据规则则强调了传闻的不可靠性,更注重直接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应用中,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的。

在评估一个案件中的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综合考虑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采纳直接言辞。

法庭也应该谨慎处理传闻,特别是在没有其他可靠证据来支持传闻的情况下。

对于我个人来说,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可以更好地帮助我理解和评估一个案件中使用的证据。

在进行法律分析或研究时,我会运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来评估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并思考它们对案件的影响。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

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

其合理根据主要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

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

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

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书面证言处理的路径选择李峰浙江工业大学关键词: 书面证言,传闻证据,直接言词内容提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

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

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一、路径同一: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的一种观点(一)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民事诉讼中的书面证言是指证人不出庭口头陈述而是向法院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

由于书面证言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得到证人陈述直接、鲜明的印象,因而各国均严格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不出庭提供书面证言为例外。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粗疏,证人不出庭的后果不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标准处于模糊状态,导致实践中对证人不出庭的处理缺乏具体依据,使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则处于悬置状态,形成证人应当出庭原则和书面证言例外的颠倒。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为:“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而无法出庭的;因特殊工作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而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出庭的;以及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然则,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为两个极端方面:第一,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具体情形中,列举了一项兜底条款,即“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由于我国对证人证言缺乏一套完整精细的理论体系,也无关于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替代解决制度,使一些审判人员对证人应当出庭的观念约束不足,更愿意对证人不出庭的特殊情况做扩大理解,致使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司法解释形同虚设,对证人不出庭持放任的态度,依然利用此类书面证言处理案件。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1、综述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不仅能极大的保护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还能减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风险。

实务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解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直接言词原则▲1、综述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

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反映案件事实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常见的证据材料有书证、物证以及当事人的口头陈诉,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处理案件可以起到关键性作用。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包括了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体现了审判过程的直接性,由司法机关直接庭审当事人,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的辩论陈述。

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什么是直接⾔词原则直接⾔词原则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原则之⼀,在⽴法上,我国的⼀些条⽂体现了直接⾔词原则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被告⼈庭前供述,证⼈出庭作证和审、判合⼀⽅⾯,对于直接⾔词原则的适⽤也有部分体现。

那么什么是直接⾔词原则呢?接下来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直接⾔词原则直接⾔词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词原则两项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审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与⾔词原则及严格证明原则密切相联系。

直接原则有两⽅⾯的含义:⼀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必须亲⾃到庭出庭审判,不得将证据的调查⼯作委托他⼈进⾏⽽且在精神上和体⼒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称为“形式的直接审理原则”。

⼆是法院需要将原始的的事实加以调查,不得假借证据的代⽤品代替原始证据,即“实质的直接审理”。

所谓⾔词原则⼜称⼝头原则,是相对于书⾯原则⽽⾔的,指基于⼝头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裁判的原则。

其⽬的是在形成法官⼼证之际,给法官以新鲜的印象,以期发现实体的真实。

这⼀原则有两⽅⾯的含义:⼀是参加审判的各⽅应以⾔词陈述的⽅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为,所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词或⼝头⽅式进⾏的诉讼⾏为,均应视同没有发⽣或者不存在,⽽不具程序上的效⼒;⼆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词陈述的⽅式进⾏,诉讼各⽅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应以⼝头⽅式进⾏,如以⼝头⽅式询问证⼈、鉴定⼈、被害⼈等,以⼝头⽅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词⽅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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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区别!

如何区分刑诉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在审判概述这一章,很多同学不能分清楚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之间的区别。

他们会想,直接言词不是讲法官要直接参与法庭审理吗?集中审理不是说法官审理要集中吗?这有啥区别呢?事实上,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而集中审理原则,又称审理不间断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直接言词强调的是法官亲自,其中包含的精神是审判的亲历性;而集中审理则强调不中断不中止,强调是庭审的连续性。

具体而言:一、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1.直接原则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在场)和直接采证原则(证据调查,直接听证与直接查证)。

(1)直接审理: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2)直接采证: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2.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3.制度表现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全过程。

此处强调的是法官的全程参与,不是强调审判的连续进行。

所有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

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举凡审判人员未能参与某个审判过程的,都是对直接原则的违反;庭审书面进行,是对言词原则的违反。

二、集中审理原则(1)审判组织的确定性: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

浅析“直接言辞”原则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

而其在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

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9-0267-01直接言辞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言辞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起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迄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大多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将直接言词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有关条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主要体现在:1、建立了初步的交叉询问规则。

2、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特别是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法律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完善及落实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最优价值及其实现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最优价值及其实现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最优价值及其实现作者:刘斌薛琪来源:《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02期摘要:我国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吸收和借鉴了直接言词原则的优良因素,但受国情的影响,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仍未全面确立。

如何正确看待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价值以及如何在中国司法语境下实现它的价值,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命题。

在我国引入直接言辞原则后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异化表现。

针对异化问题,采用最优价值评估方法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进行分析,指出其最优价值为个案公正价值,对直接言词原则制度内容分析,可明确直接言辞原则与我国诉讼实践的差距。

应通过法律制度完善与司法努力两个路径来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最优价值。

关键词:审判;直接言词原则;最优价值中图分类号: D915.16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ki.sxsx.2016.02.024一、问题:中国传统司法对直接言辞原则的排斥(一)引入直接言词原则的目的直接言词原则是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过程中对于正义与良法美制不懈追求的产物。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亦无论何种类诉讼,法庭审理采用的普遍且主要的方式就是直接言辞审理。

以至于世界上诸如中国等现代法治发展的不断完善国家也引入该原则改革本国诉讼庭审方式。

法庭审判的基本目的是查明事实、准确裁判,而查明事实是准确裁判的基础。

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公开的、平等的、可信的审理方式,也使得法庭裁判更为当事人信服、更为社会接纳、更大可能地接近事实真相实现法律公正。

直接言词原则的制度设计主要为了防止法官预断的产生,建立起法官与证据直接联系的机制。

通过这种机制为诉讼双方提供了言辞询问、当庭质证等当面质询的机会从而发现矛盾之处,为实体公正打下基础。

直接言词原则下法官可以对原本呈现于书面的言词证据通过当事人、证人当面言词表述加以确认,使得法官可以接触到更为原始的、未加工的言词类证据素材;直接言词原则下法官还可以对物证、书证、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形成及收集过程要求相关人员到庭进行当面言词审查和问询,增强了对非言词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与判断。

中国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再认识

中国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再认识

中国刑事证据法基本原则再认识罗维鹏摘要:关于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尚有多种学理认识。

惯常认识尚未准确揭示证据法原则的特殊性及本土性。

证据法原则如何界定取决于证据法的目的和中国的刑事证据法体系。

证据法以在规范层面确立与证据审查判断有关的证明秩序为目的,在我国表现为证据规范、证明规范和推定及免证规范的基本架构。

证据法定原则和保守推断原则是我国实然的证据法原则,有利被告原则可以作为应然的证据法原则。

新的证据法原则有益于实现证明原理,规范证据立法,化解证明僵局。

关键词:证据法原则;证据法体系;证据法定;保守推断;有利被告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20)12-0100-11作者简介:罗维鹏,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四川成都611130)中国证据法应当加强体系化建设已成共识①,但“中国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以下简称“证据法原则”)这一关键的前提问题仍未解决。

目前多是将“证据裁判原则”视为证据法的“帝王条款”②!可是,证据法原则仅此而已吗2“中国”证据法原则又是什么2本文基于证据法的目的和中国的刑事证据法体系,尝试重新界定证据法原则,以期加强我国刑事证据法体系的协调性,并对具体证据规则的完善和制定“统一证据规定”有所裨益!一、刑事证据法原则认识现状反思(-)惯常认识概述一是证据裁判原则或证据为本原则③!这指裁判必须依靠经法庭调查核实的、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否则不得认定事实④!通常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收稿日期:2020—09—30"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项目“刑事证据分析方法研究&项目编号:2020L6731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吴洪淇:《证据法体系化的法理阐释+《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014年第1期;兰跃军:《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建构+《中国刑事法杂志+015年第6期。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3-06-21基金项目:湖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后疫情时代刑事案件网上审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Q096);武汉工程大学校内科学基金研究项目“我国刑事案件网上审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K2021065)作者简介:田圣庭(1991-),女,湖北荆门人,法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在线表达田圣庭(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34)摘要: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质内容,集中体现在司法亲历性理念、直接言词原则和庭审程序规则三个层面,具体表现在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辩诉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四个方面。

根据场景正义理论和效力等同原则的要求,在线庭审同样应当落实司法亲历性理念、贯彻直接言词原则、适用庭审程序规则。

在适用在线诉讼方式时,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性选择权;在构造在线庭审结构时,应当最低限度保证裁判者的亲历性和证人亲自出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

关键词:刑事庭审实质化;司法亲历性;直接言词原则;庭审程序规则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3)07-0102-06 一、问题的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关系中,以审判为中心[1],拒绝以侦查为中心,着力解决审判虚化问题[2];二是在庭前程序、庭审程序、执行程序关系中,以庭审为中心,拒绝以案卷为中心,着力解决庭审形式化问题[3]。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最终要落实到庭审实质化改革上[4]。

庭审实质化不是一个纯粹程序技术问题[5],而是司法亲历性理念、直接言词原则、庭审程序规则相互作用的产物。

从审判活动角度看,刑事庭审实质化包括案件诉讼证据在法庭质证、辩诉意见在法庭发表、事实在法庭查明、定罪量刑在法庭辩论、裁判理由在法庭陈述、裁判结果在法庭形成[6],核心内容是裁判者的亲历性和证人亲自出庭两大要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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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侦查人 员不 出庭 。为了控制犯罪 , 法庭 对公安机 关 、 察机关 的 检 书面证据具有天然的信 任感 , 同时 , 由于 “ 流水 线式 ” 审前 结构 , 的 侦查 人员完成侦查任务后 , 没有义务 出庭接 受询 问或 质证 。其 次 , 诉法 对 刑 侦查人 员的作证范 围、 证保护 、 作 作证补偿 , 拒证的法律后果 等没有作 出 具体可行的规定 。使 侦查人 员出庭与 否关 系不大 。导致 了不 能抑制 侦 查人 员的非 法取证行为和不利于提 高证 人的出庭率 。 5 )被害 人不 出庭。在英美法系 , 害人属于证人 的范畴 , 被 因而其 之 出庭纯 属当然 。在大陆法系被害 人虽 然不是 证人 , 但是 , 由于 法官 负有 积极主动探 明案件 事实真相的职责 , 害人出庭问题在 刑事诉讼 中也不 被 很突 出。然而在我国 , 被害人 出庭却 是一个 非常 尖锐 的问 题 , 已危及 它 到对抗 制庭审方式的贯彻施行 。一方面 , 它使控辩 双方无法对其 所作 之 陈述 进行质证 , 另一方面 , 它又使 法官 无 法亲 自与 其接 触 以判断 证据 的 真假 , 从而违背了 直接 言词原 则 。当然被 害人 不 出庭 的原 因 是 多方面 的。首先是其权利未得到 充分的保障 。 () 2 庭审 法官缺乏独立的裁判权 , 裁判 结论不完 全是 法庭审 理 的直 接结果 。首先 , 我国 , 在 为了加强对案件质量 的把关 , 各级 人民法院 都设 立了审判委 员会 。审 判委员会的职责 是“ 总结 审判 经验 , 讨论 重大 的或 者疑难 的案件和其 他有关审判工作 的问题 。 由于 拥有对 案件 进行 讨论 ” 并进而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尽管不 直接 主持和 参加 庭审 , 审判委 员会 实际 承担着 审判职能 , 成为一种与独任 庭和合议庭不 同的审 判组织 。这种制 度是 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严 重践 踏 。因为审 判委 员会讨 论案 件时 诉讼 当 事人 并不在场 , 一般也不 出示证 据 , 更不听取 当事 人的陈述和辩 护 , 仅仅 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就作 出裁决 。其次 , 司法实践中普遍 存在着 的 院、 庭长批案 、 内部请示 、 以及政法 委 员会协调 定案 等制度 和做 法 , 直 与
() 2 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是 指法庭 对 案件 的裁 判 以及对 证 据的 调 查必须 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 行 。主 要内容 有 : 一 , 其 法庭 审理 和判 决活 动必须 采用言词陈述 的 形式进 行 , 一切审 判 活动包 括 法官对 审 判的 指 挥 , 当事人和证人 的询 问或讯问 , 对 对证据 的调查 和对判决的宣告 , 控辩 双 方之间的攻击与防御 , 证人作证 等都 应 当采 用 口头 陈述 的方式进 行 。 其二 , 法庭判决只能 以诉讼主体在 法庭上 以言 词陈述 的形式提供 的证据
接言词原则 的要 求也是不相容的 。
1直 接言 词 原 则简 述
() 1 直接原则是 指办 理案件的 法官 、 陪审 员必须与 诉讼 当事人和 其 他诉讼 参与人直接接触 , 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 料的诉讼原 则。内容 主 要有 : 第一 , 法庭审 判时 , 在 各诉 讼主 体 ( 告人 、 被 检察 官 以及其 他诉 讼 参与人 ) 必须亲 自到庭 出席审判 , 且从精 神上和 体力上 自始至 终参 并
材 料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根据 。 直接 言词原则对法官和 证 据提供 者提 出了严格 的要 求。对于 法官
而言 , 它要求 其出庭直接审查各 种证 据 , 须凭对原 始证据 的直 接审查 必 建立内心确信 。法官的判决依 据应当是其直接获得的证据 , 能只凭各 不 种间接性 的书面材料定案 , 也不 能委 托其他 人审理 , 靠听取别 人 的介 只
20 0 9年 7月
大 众 商 务
P la sn s 叩 l rBu i e s l
No 7. 09 . 20
( 总第 l 3期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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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 刑事诉 讼 中的直 接 词 则 言 原
祝奉 田
( 北政 法大学 , 西 陕西西安 7 0 6 ) 10 3
与案件的全部审 判活动。第二 , 与制作 案件 裁判的法官必须 亲 自参与 参 案 件的审理 , 亲自参与案件 审理 的法官无 权制作 裁判 。第三 , 庭审 未 法
判应尽可能 采用 原始证据 , 即物 证应尽 量采 用原件 , 人证应 尽量询 问亲 自感知案件 情况的人。第四 , 只有 法官在直接审理过程 中直接 调查所得 的证据才能 作为定案的根据 。
绍、 汇报做 出裁决 。
2我 国法 律 中关 于直 接言 词 原 则的 体 现
尽管我 国刑事诉讼法的相 关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词原 则的精神 , 但是
直接言词原则在 我国发挥的作用还远远 不够。具体表现在 : 2 1证人普 遍不出庭 。 . 导致庭 审过度依赖书面证据 1 )证人 的范围不能适 应现行 庭审 方式 。在我 国 , 证人是 不包 括 当 事人和鉴定人 的。这种理解在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下还是可 以的 , 因为在 这种模式 里法官负有积极主动探 求案件事实真相的职责 。但 是 , 在对抗 制 诉讼 模式里却是不合适 的。它使 当事 人和鉴 定人游 离于证 人制度 的
【 摘 要 】 本文对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进行了 简要 概述 , 并归纳分析了 我国刑事诉讼 中 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此为基础 并以
提 出了完 善直接言词原则 的路 径。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直接言词原则
中图分 类号 :9 5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 88 (09 o o 0 — l lO — 23 2o )7一 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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