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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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一)卫生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卫生法没有统一的法典
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特点具体有哪些
2、卫生法的稳定性较差,在形式上具有富于变动性的特点
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性的、“史无前例”的公共
卫生事件的发生,因而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了不稳定性的特征,
导致卫生法就不得不随着卫生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
并且,卫生行政性法规和规章,是为卫生行政机关自己实施法律、执行职务和适应实际需要而制定,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的
程序与基本法相比较较为宽松,因此修改就较为频繁,表现为多变性。
3、卫生法的法律形式表现为多样化
(二)卫生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广泛性
2、从内容上说,卫生法也具有易变性
一般地讲,法律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是,由于我国卫生行政法制建设才刚刚起步,相当大的一部分卫生方面的事务还在靠政策来
调整。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WTO规则所要求的各
种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等)都还没有建立或不完善。
这就必然导致我国的卫生行政机关制定与WTO规则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法规,从而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制度。这种新
法的制定,必然表现为卫生法制的易变性。
目前,我国已制定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法的这一特点,正在发生质的变革;依法行政的环境正在逐步完善。
3、卫生法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
在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是分别作为实体法和诉讼法分开制定的,其都是法的不同部门法。而卫生法则
不然.。首先,卫生行政法和其他行政法一杨,其程序性规范并不仅
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卫生行
政程序法。
其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成法,成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名称叫“行政法”的法典,而行
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行政诉讼法包
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而实体法内也包含有许多程序法方面的规定。卫生法又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其也具有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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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也即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制原则,是指贯穿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
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第三,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
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
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
准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义务本位’原则”、“合法
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等等。
第四,卫生行政法的其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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